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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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30 章 緊急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緊急照明設備之設備、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出口標示燈 1.2.2 避難方向指示燈 1.2.3 緊急照明燈 1.2.4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3.4 第16510 章--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802 C4348 緊急照明燈 (2) CNS 10205 Z2050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3) CNS 10207 Z1036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4) CNS 11174 Z2058 耐燃電線 1.4.2 相關法規 (1) 消防法 (2) 消防法施行細則 (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 建築技術規則 16530 16530-1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第16530 章 緊急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緊急照明設備之設備、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出口標示燈 1.2.2 避難方向指示燈 1.2.3 緊急照明燈 1.2.4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3.4 第16510 章--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802 C4348 緊急照明燈 (2) CNS 10205 Z2050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3) CNS 10207 Z1036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4) CNS 11174 Z2058 耐燃電線 1.4.2 相關法規 (1) 消防法 (2) 消防法施行細則 (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 建築技術規則 16530 1653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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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3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 (2) 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撐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原廠出廠證明書 (3) 審核認可或認可文件(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審核認可或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須取得審核認可文件或認可標示)。(4) 操作維護文件(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5)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的充電與放電曲線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管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識別廠商名稱、產品或組件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6.2 承包商應將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與地面隔離。 2. 產品 2.1 設備 2.1.1 出口標示燈:應符合CNS 10207 Z1036 之規定。 16530 1653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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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3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 (2) 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 撐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 設備基礎等。 (4)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原廠出廠證明書 (3) 審核認可或認可文件(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審核認可或 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須取得審核認可文件或認可標示)。 (4) 操作維護文件(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5)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的充電與放電曲線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管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識別廠商名 稱、產品或組件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6.2 承包商應將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與地面隔離。 2. 產品 2.1 設備 2.1.1 出口標示燈:應符合CNS 10207 Z1036 之規定。 16530 1653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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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CNS 10207 Z1036 之規定。 2.1.3 緊急照明燈:應符合CNS 8802 C4348 之規定。 2.1.4 耐燃電線:應符合CNS 11174 Z2058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配合建築及結構來安裝設備,確使安裝時符合規定。 3.1.2 確認構造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緊急照明設備。 3.1.3 經過油漆與澈底清潔過的區域,且經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3.2 安裝 3.2.1 緊急照明設備應符合第1.4.2 節相關法規規定。 3.2.2 將被遮蓋之部分應確實安裝,以確保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情事。 3.2.3 若不同的材料相互接觸時,則以瀝青漆塗抹接觸面或以絕緣材料將這些表面隔開,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位差游離作用。 3.2.4 將產品穩固的固定在結構體上,並調整其垂直與水平方向。 3.2.5 將緊急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6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設備之連接應採用可撓性導線管(Flexible Conduit),電源接線與設備之連接可經由設備吊桿直接連接至設備上。 3.2.7 設備須直接支撐於建築物結構體上。緊急照明燈應加不銹鋼固定框架,並加鎖以防被竊。 3.2.8 調整設備吊桿的長度以確保各類設備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3.3 系統測試 3.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產品及施工之測試項目如下表: 16530 1653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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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CNS 10207 Z1036 之規定。 2.1.3 緊急照明燈:應符合CNS 8802 C4348 之規定。 2.1.4 耐燃電線:應符合CNS 11174 Z2058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配合建築及結構來安裝設備,確使安裝時符合規定。 3.1.2 確認構造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緊急照明設備。 3.1.3 經過油漆與澈底清潔過的區域,且經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3.2 安裝 3.2.1 緊急照明設備應符合第1.4.2 節相關法規規定。 3.2.2 將被遮蓋之部分應確實安裝,以確保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 不合格之情事。 3.2.3 若不同的材料相互接觸時,則以瀝青漆塗抹接觸面或以絕緣材料將這些 表面隔開,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位差游離作用。 3.2.4 將產品穩固的固定在結構體上,並調整其垂直與水平方向。 3.2.5 將緊急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6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設備之連接應採用可撓性導線管 (Flexible Conduit),電源接線與設備之連接可經由設備吊桿直接連接 至設備上。 3.2.7 設備須直接支撐於建築物結構體上。緊急照明燈應加不銹鋼固定框架, 並加鎖以防被竊。 3.2.8 調整設備吊桿的長度以確保各類設備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3.3 系統測試 3.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產品及施工之測試項目如下表: 16530 1653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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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逐一檢驗 CNS 8802 緊急照明燈 點燈試驗 應符合CNS 8802 C4348 之規定 C4348 CNS 10207 出口標示燈 點燈試驗 Z1036 避難方向指應符合CNS 10207 Z1036 之規定 點燈試驗 示燈 每100 具抽驗電壓計測1 具 內藏式蓄電電壓值 放電試驗 池設備 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1.5hr後,電池之端電壓不得少於標稱電壓之87.5%。依契約圖說規定每100 具抽驗電壓計測外接式蓄電放電試驗 1 具 電壓值 池設備 3.3.2 整體系統之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 3.4 清理 3.4.1 從安裝的產品上除去外物。 3.4.2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表面,清除照明設備上的油漆、灰塵、與碎屑。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緊急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緊急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30 1653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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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逐一檢驗 CNS 8802 緊急照明燈 點燈試驗 應符合CNS 8802 C4348 之規定 C4348 CNS 10207 出口標示燈 點燈試驗 Z1036 避難方向指 應符合 CNS 10207 Z1036 之 規定 點燈試驗 示燈 每100 具抽驗 電壓計測 1 具 內藏式蓄電 電壓值 放電試驗 池設備 將充足電之燈具 連續放電1.5hr 後,電池之端電 壓不得少於標稱 電壓之87.5%。 依契約圖說規定每100 具抽驗 電壓計測 外接式蓄電 放電試驗 1 具 電壓值 池設備 3.3.2 整體系統之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 報請工程司備查。 3.4 清理 3.4.1 從安裝的產品上除去外物。 3.4.2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表面,清除照明設備上的油漆、灰塵、 與碎屑。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緊急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緊急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 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30 16530-4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 稱 |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緊急照明燈 | 點燈試驗 | CNS 8802 C4348 | 應符合 CNS 8802 C4348 之規定 | 逐一檢驗 |
| 出口標示燈 | 點燈試驗 | CNS 10207 Z1036 | 應 符 合 CNS 10207 Z1036 之 規定 | |
| 避難方向指 示燈 | 點燈試驗 | |||
| 內藏式蓄電 池設備 | 放電試驗 | 電壓計測 電壓值 | 將充足電之燈具 連續放電 1.5hr 後,電池之端電 壓不得少於標稱 電壓之 87.5%。 | 每100 具抽驗 1 具 |
| 外接式蓄電 池設備 | 放電試驗 | 電壓計測 電壓值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每100 具抽驗 1 具 |
| 電壓計測 | 將充足電之燈具 每100 具抽驗 | ||
|---|---|---|---|
| 連續放電1.5hr | |||
| 內藏式蓄電 | 電壓值 | 1 具 | |
| 放電試驗 | 後,電池之端電 | ||
| 池設備 | 壓不得少於標稱 | ||
| 電壓之87.5%。 |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