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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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2 章 鋁合金高架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內鋁合金高架地板者均屬之,包括其相關附屬材料、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6532 A3113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3) CNS 7614 A3125 薄材料防焰性試驗法 (4) CNS 10678 A2171 鋁合金製架高活動地板 (5) CNS 12000 H3143 鑄件用鋁及鋁合金錠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根據契約圖說,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施工。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所述: (1) 分割圖 10272 1027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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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2 章 鋁合金高架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內鋁合金高架地板者均屬之,包括其 相關附屬材料、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6532 A3113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3) CNS 7614 A3125 薄材料防焰性試驗法 (4) CNS 10678 A2171 鋁合金製架高活動地板 (5) CNS 12000 H3143 鑄件用鋁及鋁合金錠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根據契約圖說,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 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施工。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所述: (1) 分割圖 10272 1027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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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地板單元之尺度,按地坪之伸縮縫、分割縫等處理及與其他工作相連接處之細節,包括水電、消防配管及其他固定設施位置等。 (2) 伸縮縫之考量 凡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高架地板之伸縮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位置,且應配合契約圖及現場考量。 (3) 應配合機電承包商預留使用實際空間需求配置插座、出線口、空調出風口、迴風口等。插座、出線口、空調出風口、迴風口等設備材料及安裝不包含於本章工作範圍。 1.5.3 廠商資料 (1) 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各類鋁合金高架地板及鋁料擠型樣品及其他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600 mm×600 mm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1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鋁料受損變形。 1.6.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至少12 cm。置放時均應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鋁合金高架地板:應符合CNS 10678 A2171 之規定,並符合契約圖說要求之等級。 (1) 面板:材質應符合CNS 12000 H31431 之規定,以壓鑄(Die Casting)製造,並經過陽極處理或覆以膠膜,其膜厚應在13μm 以上。除契10272 1027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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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地板單元之尺度,按地坪之伸縮縫、分割縫等處理及與其他工 作相連接處之細節,包括水電、消防配管及其他固定設施位置等。 (2) 伸縮縫之考量 凡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高架地板之伸縮率,估算適當 之伸縮縫分割位置,且應配合契約圖及現場考量。 (3) 應配合機電承包商預留使用實際空間需求配置插座、出線口、空調 出風口、迴風口等。插座、出線口、空調出風口、迴風口等設備材 料及安裝不包含於本章工作範圍。 1.5.3 廠商資料 (1) 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各類鋁合金高架地板及鋁料擠型樣品及其他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 作約600 mm×600 mm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1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 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 意拖拉,致使鋁料受損變形。 1.6.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至少12 cm。置放時均應在 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鋁合金高架地板:應符合CNS 10678 A2171 之規定,並符合契約圖說要 求之等級。 (1) 面板:材質應符合CNS 12000 H31431 之規定,以壓鑄(Die Casting) 製造,並經過陽極處理或覆以膠膜,其膜厚應在13μm 以上。除契 10272 1027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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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600×600 mm。 (2) 基座:材質應符合CNS 12000 H3143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經熱浸法鍍鋅處理之鋼製品。 (3) 防震桁梁:材質應符合CNS 12000 H3143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經熱浸法鍍鋅處理之鋼製品。 2.1.2 表面飾材: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3 收邊飾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專業製造廠商之規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架設鋁合金高架地板之地坪如係建築物之地下樓層地板,均須防水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先施以防水水泥粉光。其餘地上樓層地板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3.1.2 施工時,應依序架設基座、防震桁樑及面板,並利用基座可調整高度及水平的特性,調整至適當高程,並使面板安裝後之表面平整順暢。 3.1.3 遇牆、柱等不規則之邊緣,面板應以整塊切割使用,不得以零料併接。開孔部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加設銅質或鋁質之套筒保護面板。 3.1.4 施工完成之整個鋁合金高架地板,應堅實穩固不得搖晃鬆動,且表面平整,行走其上不得發出雜音,除邊緣切割板外,每塊地板應均可互換。 3.1.5 凡無支架之地板邊緣,其基座間應另有斜撐等加固裝置。 3.1.6 依契約圖說規定須施作保溫之高架地板,應確實緊密,避免冷空氣外洩,造成下一樓層天花結露。 3.1.7 應注意依施工製造圖預留開孔位置,以供地板下纜線穿越及通風口設施位置之使用。 3.1.8 踏步及坡道之設置依契約圖所示,踏步設置之高度應以每階15~20 cm為原則。 3.2 檢驗 10272 1027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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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600×600 mm。 (2) 基座:材質應符合CNS 12000 H3143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 外,應使用經熱浸法鍍鋅處理之鋼製品。 (3) 防震桁梁:材質應符合CNS 12000 H3143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應使用經熱浸法鍍鋅處理之鋼製品。 2.1.2 表面飾材: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3 收邊飾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專業製造廠商之規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架設鋁合金高架地板之地坪如係建築物之地下樓層地板,均須防水處 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先施以防水水泥粉光。其餘地上樓層地 板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3.1.2 施工時,應依序架設基座、防震桁樑及面板,並利用基座可調整高度及 水平的特性,調整至適當高程,並使面板安裝後之表面平整順暢。 3.1.3 遇牆、柱等不規則之邊緣,面板應以整塊切割使用,不得以零料併接。 開孔部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加設銅質或鋁質之套筒保護面板。 3.1.4 施工完成之整個鋁合金高架地板,應堅實穩固不得搖晃鬆動,且表面平 整,行走其上不得發出雜音,除邊緣切割板外,每塊地板應均可互換。 3.1.5 凡無支架之地板邊緣,其基座間應另有斜撐等加固裝置。 3.1.6 依契約圖說規定須施作保溫之高架地板,應確實緊密,避免冷空氣外洩, 造成下一樓層天花結露。 3.1.7 應注意依施工製造圖預留開孔位置,以供地板下纜線穿越及通風口設施 位置之使用。 3.1.8 踏步及坡道之設置依契約圖所示,踏步設置之高度應以每階15~20 cm為 原則。 3.2 檢驗 10272 1027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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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率 2 以下免100m2以驗,100 m撓度試驗 (在未加表面飾材前施行)依契約圖說規定 面板 極限強度試驗 (在未加表面飾材前施行)依契約圖說規定 上至少1 次 基座 抗破壞強度試驗 3,000kgf 以上 CNS 10678 A2171 桁梁 中央彎曲試驗 依契約圖說規定 耐煙灼試驗 不得有殘留痕跡 面板 表面 防污試驗 不得有殘留痕跡 耐磨性 依契約圖說規定 表面 飾材 耐燃性 CNS 6532 A3113 依契約圖說規定 3.2.2 接地系統由使用單位測試及實際操作後確認無靜電干擾,否則重新施工。 3.3 清理 承包商完成高架地板後,應負責面板及隱蔽部分之清潔。面板須清理打臘,所有配件不得有破損及刮痕,否則須換新品。 3.4 許可差 3.4.1 單位面板 (1) 每一面板之尺度為600×600 mm,其許可差為±0.1 mm。 (2) 正方度之許可差為±0.15mm,板面對角線平坦度許可差為±0.5mm。 3.4.2 施工區域之地板面 (1) 完成後之地板其水平許可差於3m 長度內不得超過±1.5 mm。 (2) 總許可差不得超過±2.5 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10272 10272-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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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2 以下免 100m 2以 驗,100 m 撓度試驗 (在未加表面飾材前施行) 依契約圖說規定 面板 極限強度試驗 (在未加表面飾材前施行) 依契約圖說規定 上至少1 次 基座 抗破壞強度試驗 3,000kgf 以上 CNS 10678 A2171 桁梁 中央彎曲試驗 依契約圖說規定 耐煙灼試驗 不得有殘留痕跡 面板 表面 防污試驗 不得有殘留痕跡 耐磨性 依契約圖說規定 表面 飾材 耐燃性 CNS 6532 A3113 依契約圖說規定 3.2.2 接地系統由使用單位測試及實際操作後確認無靜電干擾,否則重新施工。 3.3 清理 承包商完成高架地板後,應負責面板及隱蔽部分之清潔。面板須清理打 臘,所有配件不得有破損及刮痕,否則須換新品。 3.4 許可差 3.4.1 單位面板 (1) 每一面板之尺度為600×600 mm,其許可差為±0.1 mm。 (2) 正方度之許可差為±0.15mm,板面對角線平坦度許可差為±0.5mm。 3.4.2 施工區域之地板面 (1) 完成後之地板其水平許可差於3m 長度內不得超過±1.5 mm。 (2) 總許可差不得超過±2.5 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10272 10272-4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面板 | 撓度試驗 (在未加表面飾材前施行) | CNS 10678 A2171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100m2以下免 驗,100 m2以 上至少 1 次 |
| 極限強度試驗 (在未加表面飾材前施行)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
| 基座 | 抗破壞強度試驗 | 3,000kgf 以上 | ||
| 桁梁 | 中央彎曲試驗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
| 面板 表面 | 耐煙灼試驗 | 不得有殘留痕跡 | ||
| 防污試驗 | 不得有殘留痕跡 | |||
| 表面 飾材 | 耐磨性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
| 耐燃性 | CNS 6532 A3113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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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完工後正式驗收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具有吸盤之面板吸取器應至少1 具,由承包商提交工程司以供使用單位之用。 4.2 計價 4.2.1 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面板吸取器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接地導電系統及附屬品等。 〈本章結束〉 10272 10272-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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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完工後正式驗收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具有吸盤之面板吸取器應至少 1 具,由承包商提交工程司以供使用單位之用。 4.2 計價 4.2.1 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 輸、動力、面板吸取器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接地導電 系統及附屬品等。 〈本章結束〉 10272 10272-5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