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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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621 章 耐磨地坪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耐磨地坪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圖說註明為耐磨地坪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4 第07921 章--填縫材 1.3.5 第09611 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 CNS 3198 G3062 矽砂(鑄造用)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耐磨摻料樣品1 份。 09621 0962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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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621 章 耐磨地坪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耐磨地坪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圖說註明為耐磨地坪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4 第07921 章--填縫材 1.3.5 第09611 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 CNS 3198 G3062 矽砂(鑄造用)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耐磨摻料樣品1 份。 09621 0962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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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耐磨摻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耐磨摻料之用量,一般樓板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3kg,停車場及車道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5kg,依契約圖所示採用下列二者之一。 (1) 鋁礦及鐵礦混合砂(俗稱金鋼砂):顆粒大小應為0.5~2.0 mm,其含量三氧化二鋁(Al2O3)應達62.0%以上,三氧化二鐵(Fe2O3)應達20.0%以上。 (2) 石英砂(矽砂):應符合CNS 3198 G3062 之規定,且其顆粒大小為0.5~2.0 mm,二氧化矽(SiO2)含量應達90%以上。 2.1.2 養護劑:若封面養護採用養護劑者,應符合CNS 2178 A2032 之規定。其養護劑應具防止混凝土龜裂與增加表面強度功能,並由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使用。 2.1.3 填縫材:用於伸縮縫之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耐磨地坪之施工方式應配合第09611 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進行施作。 3.1.2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初凝前,刮平混凝土表面使其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高程及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之動作,期使粗粒徑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面若不會因為上一層樓板模板支撐固定之釘著,或其他工項破壞表面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各點順序施作。施工面若會因為上一層樓板模板支撐固定之釘著,或其他工項破壞表面時,除契約圖09621 0962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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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耐磨摻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耐磨摻料之用量,一般樓板每平方 公尺不得少於3kg,停車場及車道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5kg,依契約圖所 示採用下列二者之一。 (1) 鋁礦及鐵礦混合砂(俗稱金鋼砂):顆粒大小應為0.5~2.0 mm,其 含量三氧化二鋁(Al2O3)應達62.0%以上,三氧化二鐵(Fe2O3)應 達20.0%以上。 (2) 石英砂(矽砂):應符合CNS 3198 G3062 之規定,且其顆粒大小為 0.5~2.0 mm,二氧化矽(SiO2)含量應達90%以上。 2.1.2 養護劑:若封面養護採用養護劑者,應符合CNS 2178 A2032 之規定。其 養護劑應具防止混凝土龜裂與增加表面強度功能,並由承包商提出經工 程司核可後始可使用。 2.1.3 填縫材:用於伸縮縫之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耐磨地坪之施工方式應配合第09611 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進行施作。 3.1.2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初凝前,刮平混凝土表面使 其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高程及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之動作,期使粗粒徑 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面若不會因為上一層樓板模板支撐固定之釘著,或其他工項破壞表 面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各點順序施作。施工面若會因 為上一層樓板模板支撐固定之釘著,或其他工項破壞表面時,除契約圖 09621 0962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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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另有規定外,應依產品技術資料所述方式施作。 3.2.2 第一次撒佈:拍漿後初凝前,將耐磨摻料總用量的2/3 作雙向均勻撒佈,並以鏝刀將其抹入地坪表面,待材料因濕潤顯色後,以機械方式拍漿。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動作輔助之。 3.2.3 第二次撒佈:第一次撒佈施工後,將剩餘1/3 量繼續撒佈於第一層表面,微露水泥色之處加量撒佈,力求均勻,再以鏝刀抹去至濕透後拍漿處理。 3.2.4 俟面層可載人行時,以鏝光機連續不斷地於撒佈耐磨摻料地坪上鏝光。 3.2.5 依據使用目的,其表面之粗細程度應以人工用鏝刀鏝光或掃帚拉毛。如為斜坡引道,可用壓條或特殊鏝刀做成凹凸槽狀,以增加摩擦力。 3.2.6 週邊應預留施工縫或伸縮縫,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以間隔3m 以下為原則作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亦應參照契約圖說所示辦理。切縫內應填入防水填縫料。 3.2.7 施工完成後,應依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進行養護工作,以防止水分蒸發速度過快,導致發生裂縫。 3.3 檢驗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4 許可差 除洩水坡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外,其耐磨地坪處理完成之表面平整度,以3m 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mm。 3.5 保護 3.5.1 完成後之耐磨地坪應設置禁制標誌,24 小時內應防止人員通行,7 日內應確實防止車輛、機具進入。 3.5.2 完成後之耐磨地坪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邊角或樓梯等部分為防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9621 0962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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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另有規定外,應依產品技術資料所述方式施作。 3.2.2 第一次撒佈:拍漿後初凝前,將耐磨摻料總用量的2/3 作雙向均勻撒佈, 並以鏝刀將其抹入地坪表面,待材料因濕潤顯色後,以機械方式拍漿。 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動作輔助之。 3.2.3 第二次撒佈:第一次撒佈施工後,將剩餘1/3 量繼續撒佈於第一層表面, 微露水泥色之處加量撒佈,力求均勻,再以鏝刀抹去至濕透後拍漿處理。 3.2.4 俟面層可載人行時,以鏝光機連續不斷地於撒佈耐磨摻料地坪上鏝光。 3.2.5 依據使用目的,其表面之粗細程度應以人工用鏝刀鏝光或掃帚拉毛。如 為斜坡引道,可用壓條或特殊鏝刀做成凹凸槽狀,以增加摩擦力。 3.2.6 週邊應預留施工縫或伸縮縫,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以間隔3m 以下為 原則作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亦應參照契約圖說所示辦 理。切縫內應填入防水填縫料。 3.2.7 施工完成後,應依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進行養護工作,以 防止水分蒸發速度過快,導致發生裂縫。 3.3 檢驗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4 許可差 除洩水坡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外,其耐磨地坪處理完成之表面平 整度,以3m 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mm。 3.5 保護 3.5.1 完成後之耐磨地坪應設置禁制標誌,24 小時內應防止人員通行,7 日內 應確實防止車輛、機具進入。 3.5.2 完成後之耐磨地坪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邊角或樓梯等部分為 防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9621 0962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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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耐磨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刮平、拍漿、撒佈、鏝光、填縫材、切縫及養護等。 〈本章結束〉 09621 0962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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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耐磨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 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 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刮平、拍漿、撒佈、鏝光、填縫材、切縫 及養護等。 〈本章結束〉 09621 09621-4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