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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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200 章 細木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細木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廠機製木作組件 1.2.2 現場安裝、組合木作品 1.2.3 現場木工製作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6100 章--粗木作 1.3.5 第06411 章--櫥櫃 1.3.6 第06430 章--木作樓梯及扶手 1.3.7 第08210 章--木門 1.3.8 第08550 章--木窗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445 O1004 原木之商用長度 (5)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6) CNS 2232 K3010 尿素膠(暫行標準) 06200 06200-1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第06200 章 細木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細木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廠機製木作組件 1.2.2 現場安裝、組合木作品 1.2.3 現場木工製作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6100 章--粗木作 1.3.5 第06411 章--櫥櫃 1.3.6 第06430 章--木作樓梯及扶手 1.3.7 第08210 章--木門 1.3.8 第08550 章--木窗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445 O1004 原木之商用長度 (5)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6) CNS 2232 K3010 尿素膠(暫行標準) 06200 0620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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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8) 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9) CNS 4911 K2062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10) CNS 4912 K2063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11) CNS 4913 K2064 透明噴漆 (12) CNS 4942 K2093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3) CNS 4943 K2094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4) CNS 4944 K2095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5) 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6)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7)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8)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各類型木材樣品及其五金配件各1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木材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點,並注意防火災。如施工前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不得採用。 1.6.2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完善防火措施。 1.6.3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負責。 1.6.4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06200 0620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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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8) 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9) CNS 4911 K2062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10) CNS 4912 K2063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11) CNS 4913 K2064
透明噴漆
(12) CNS 4942 K2093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3) CNS 4943 K2094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4) CNS 4944 K2095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5) 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6)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7)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8)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各類型木材樣品及其五金配件各1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木材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
點,並注意防火災。如施工前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不得採用。
1.6.2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完善防火措施。
1.6.3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
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
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負責。
1.6.4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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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功能要求 2.1.1 防腐及防蟻處理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屋外木料均應符合CNS 3000 O1018之規定,木材防腐劑應符合CNS 14495 O1048 之規定。以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防腐木材都在禁用之列。 (2) 建議木材防腐劑採用CNS 14495 O1048 之銅烷基銨化合物系木材防腐劑(Ammoniacal Copper Quat,簡稱ACQ)規定,加壓方法採用CNS 3000 O1018 之真空加壓充細胞法(Bethell Process)。 (3) 所有結構木料均應做好防蟻處理。若與泥土接觸者,其接觸面應確實做妥防蟻處理。 2.1.2 乾燥處理:細木作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使其含水率在12%以下後,始可加工製造。 2.1.3 防火、防焰及耐燃 (1) 若契約圖說有所規定時,應符合CNS 10148 A3185 之規定。 (2)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 之規定。 (3) 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 之規定。 (4) 對於完成之露明表面,應使用不含色素、不會滲出不利於露明部分之化學配方塗料。 2.1.4 標示尺度:契約圖說所示木材之尺度,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該部分完成之淨尺度。 2.2 材料 2.2.1 實木材料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材應符合CNS 442 O1001、CNS 443 O1002、CNS 444 O1003、CNS 445 O1004 之規定。 2.2.2 合板 06200 0620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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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功能要求 2.1.1 防腐及防蟻處理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屋外木料均應符合CNS 3000 O1018 之規定,木材防腐劑應符合CNS 14495 O1048 之規定。以鉻化砷酸 銅(CCA)處理之防腐木材都在禁用之列。 (2) 建議木材防腐劑採用CNS 14495 O1048 之銅烷基銨化合物系木材防 腐劑(Ammoniacal Copper Quat,簡稱ACQ)規定,加壓方法採用 CNS 3000 O1018 之真空加壓充細胞法(Bethell Process)。 (3) 所有結構木料均應做好防蟻處理。若與泥土接觸者,其接觸面應確 實做妥防蟻處理。 2.1.2 乾燥處理:細木作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使其含水率在12% 以下後,始可加工製造。 2.1.3 防火、防焰及耐燃 (1) 若契約圖說有所規定時,應符合CNS 10148 A3185 之規定。 (2)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 之規定。 (3) 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 之規定。 (4) 對於完成之露明表面,應使用不含色素、不會滲出不利於露明部分 之化學配方塗料。 2.1.4 標示尺度:契約圖說所示木材之尺度,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 該部分完成之淨尺度。 2.2 材料 2.2.1 實木材料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材應符合CNS 442 O1001、CNS 443 O1002、 CNS 444 O1003、CNS 445 O1004 之規定。 2.2.2 合板 06200 0620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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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 一等普通合板之規定。 (2) 合板所用膠合之面板及底板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應符合CNS 2232 K3010 或CNS 2706 K3017 或CNS 12001 K3090 之規定,且符合CNS 1349 O1010 之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規定。 2.2.3 表面裝修材料:平頂、牆面及地板面或固定傢俱之一切表面裝修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4 繫結鐵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2.5 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2.2.6 木作用油漆 (1)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1 K2062 之規定。 (2)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2 K2063 之規定。 (3) 透明噴漆:應符合CNS 4913 K2064 之規定。 (4)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42 K2093 之規定。 (5)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應符合CNS 4943 K2094 之規定。 (6)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應符合CNS 4944 K2095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部分尺度承包商應以現場實際量測為準,以防施工誤差。 3.1.2 如有尺度、大小不符情形,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方法 3.2.1 木料接合 (1) 木製品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標準接榫。對可能發生之伸縮處及牆面、梁底面之不平整處,依工程司同意方06200 0620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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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 一等普通合板之規定。 (2) 合板所用膠合之面板及底板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 應符合CNS 2232 K3010 或CNS 2706 K3017 或CNS 12001 K3090 之 規定,且符合CNS 1349 O1010 之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規 定。 2.2.3 表面裝修材料:平頂、牆面及地板面或固定傢俱之一切表面裝修材料應 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4 繫結鐵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之規定。 2.2.5 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2.2.6 木作用油漆 (1)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1 K2062 之規定。 (2)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2 K2063 之規定。 (3) 透明噴漆:應符合CNS 4913 K2064 之規定。 (4)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42 K2093 之規定。 (5)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應符合CNS 4943 K2094 之規定。 (6)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應符合CNS 4944 K2095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部分尺度承包商應以現場實際量測為準,以 防施工誤差。 3.1.2 如有尺度、大小不符情形,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方法 3.2.1 木料接合 (1) 木製品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標準接榫。 對可能發生之伸縮處及牆面、梁底面之不平整處,依工程司同意方 06200 0620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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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作隱蔽處理。 (2) 若須運用膠合劑接合或其他方式結接,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若契約圖說未規定,承包商仍須依工程司之指示以加裝木製蓋板等方式,作適當之收頭處理。 (3) 露面裝修料之釘合,應使用截頭鐵釘、鋼螺絲釘或酚甲醛合成樹脂膠合劑。 (4) 線腳之轉角均須用斜角接合。 3.2.2 五金安裝 (1) 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五金裝置後須經仔細檢視,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雜音為止。 (2) 五金安裝後表面應無刮痕、凹痕等傷害。 3.2.3 細木工作 凡作掛畫線、鏡線、踢腳板、窗簾箱及門頭線、門頭板、窗台板、窗台線等均照契約圖說所示尺度及材料施作,不得隨意接續。 3.2.4 表面裝修 (1) 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2) 若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或完成面,應依契約圖說及本章油漆塗裝之規定予以表面塗裝,並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均應以填縫料加以處理。 3.2.5 油漆塗裝 (1) 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 (2) 內外木作之表面應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屑削去;油脂或污物應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光。 (3) 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06200 06200-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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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作隱蔽處理。 (2) 若須運用膠合劑接合或其他方式結接,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 工。若契約圖說未規定,承包商仍須依工程司之指示以加裝木製蓋 板等方式,作適當之收頭處理。 (3) 露面裝修料之釘合,應使用截頭鐵釘、鋼螺絲釘或酚甲醛合成樹脂 膠合劑。 (4) 線腳之轉角均須用斜角接合。 3.2.2 五金安裝 (1) 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 整,五金裝置後須經仔細檢視,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雜音 為止。 (2) 五金安裝後表面應無刮痕、凹痕等傷害。 3.2.3 細木工作 凡作掛畫線、鏡線、踢腳板、窗簾箱及門頭線、門頭板、窗台板、窗台 線等均照契約圖說所示尺度及材料施作,不得隨意接續。 3.2.4 表面裝修 (1) 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 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2) 若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或完成面,應依契約圖說及本章油漆 塗裝之規定予以表面塗裝,並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 面,均應以填縫料加以處理。 3.2.5 油漆塗裝 (1) 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 (2) 內外木作之表面應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 屑削去;油脂或污物應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 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光。 (3) 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 06200 06200-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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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物。 (4) 塗裝層數及總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厚度、稀釋、塗刷方法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 3.3 現場安裝、組合 3.3.1 木門窗:應符合第08210 章「木門」與第08550 章「木窗」之規定。 3.3.2 天花板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天花板所使用木料應符合相關主管單位有關室內裝修防火材料之規範。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懸吊系統應採用金屬套件。 (3) 一般木製天花板其平頂吊筋格柵依圖示之木料尺度釘牢,如無特別說明,水平筋不得小於36 mm×36 mm,雙向每隔45cm,垂直吊筋不得小於36 mm×36 mm,雙向每隔90cm。 (4) 設計吊裝平頂吊筋之混凝土板,應預置平頂吊筋鍍鋅卡簧盒。木格柵與平頂板相接之一面應刨平,釘裝時應自室內之中心開始釘向四邊,一律使用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打扁釘入,如規定有平頂維修口或出入口,應用銅螺絲或不銹鋼螺絲固定之。 (5) 立體印花板或吸音板裝釘時須帶手套,不可將板面染污。 (6) 天花板釘好後,須再校正水平,如有碰損應予修復或更換。 (7) 格柵須四周水平,中間略向上提高,其差度以目視不覺為準。 (8) 天花板之施工應與空氣調節及其他設備配管,配線之施工密切配合,在施工前應與所有相關資訊、套圖協調妥善,依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9) 凡天花板留設照明、消防、空調及音響等之開口,其位置、型式、尺度,悉依契約圖說或經核可之施工製造圖辦理。 3.3.3 麗光板、美耐板平頂及護壁 (1) 包括麗光板、美耐板、金屬板等裝修飾面板及木皮貼面處理。 (2) 構造自成一單元或整體單元者得在工廠內製作完成後,運到工地現06200 06200-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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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物。 (4) 塗裝層數及總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 厚度、稀釋、塗刷方法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製造廠商之技術資 料之規定辦理。 3.3 現場安裝、組合 3.3.1 木門窗:應符合第08210 章「木門」與第08550 章「木窗」之規定。 3.3.2 天花板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天花板所使用木料應符合相關主管單位有 關室內裝修防火材料之規範。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懸吊系統應採用金屬套件。 (3) 一般木製天花板其平頂吊筋格柵依圖示之木料尺度釘牢,如無特別 說明,水平筋不得小於36 mm×36 mm,雙向每隔45cm,垂直吊筋不 得小於36 mm×36 mm,雙向每隔90cm。 (4) 設計吊裝平頂吊筋之混凝土板,應預置平頂吊筋鍍鋅卡簧盒。木格 柵與平頂板相接之一面應刨平,釘裝時應自室內之中心開始釘向四 邊,一律使用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打扁釘入,如規定有平頂 維修口或出入口,應用銅螺絲或不銹鋼螺絲固定之。 (5) 立體印花板或吸音板裝釘時須帶手套,不可將板面染污。 (6) 天花板釘好後,須再校正水平,如有碰損應予修復或更換。 (7) 格柵須四周水平,中間略向上提高,其差度以目視不覺為準。 (8) 天花板之施工應與空氣調節及其他設備配管,配線之施工密切配 合,在施工前應與所有相關資訊、套圖協調妥善,依工程司核可之 施工製造圖施作。 (9) 凡天花板留設照明、消防、空調及音響等之開口,其位置、型式、 尺度,悉依契約圖說或經核可之施工製造圖辦理。 3.3.3 麗光板、美耐板平頂及護壁 (1) 包括麗光板、美耐板、金屬板等裝修飾面板及木皮貼面處理。 (2) 構造自成一單元或整體單元者得在工廠內製作完成後,運到工地現 06200 06200-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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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安裝及組合。 (3) 木製平頂吊筋之尺度間距等依契約圖說所示,各水平筋接觸飾板之一面應刨平,並互成一平面。 (4) 飾面板應用冷膠膠合劑黏貼在水平筋上,不得用釘子釘裝,飾面板表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膠漬附著。 3.4 檢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3.5 保護 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對所有已完成之木作部分予以保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以[式][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公尺][座]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另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細木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06200 06200-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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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安裝及組合。 (3) 木製平頂吊筋之尺度間距等依契約圖說所示,各水平筋接觸飾板之 一面應刨平,並互成一平面。 (4) 飾面板應用冷膠膠合劑黏貼在水平筋上,不得用釘子釘裝,飾面板 表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膠漬附著。 3.4 檢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3.5 保護 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對所有已完成之木作部分予以保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以[式][平方公尺] [立方公 尺][公尺][座]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另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細木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 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06200 06200-7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