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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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211 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物牆身為砌紅磚者 1.2.2 其他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 章--鋼筋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 (2) 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04211 0421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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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211 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物牆身為砌紅磚者 1.2.2 其他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 章--鋼筋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 (2) 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04211 0421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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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2 紅磚:應燒製良好、形狀整齊。進場紅磚應完好無缺、防止斷角與破裂,並應保持乾燥與土壤隔離,不合規定之紅磚應即運離工地。 2.1.3 補強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分為度。 3.1.2 砌牆位置應按契約圖說先放樣於地上,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砌築。磚縫不得大於10mm 或小於8 mm,且應上下一致。頂層2 皮高應改砌成傾斜狀以求結合密實。 3.2.3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7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 3.2.4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應拆除重做。 3.2.5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2.6 強雨及強風時之施工 (1) 遇有降雨或強風而無法繼續施工時,應立即停止施工。 04211 0421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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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2 紅磚:應燒製良好、形狀整齊。進場紅磚應完好無缺、防止斷角與破裂, 並應保持乾燥與土壤隔離,不合規定之紅磚應即運離工地。 2.1.3 補強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分為度。 3.1.2 砌牆位置應按契約圖說先放樣於地上,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 同一垂直面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 砌築。磚縫不得大於10mm 或小於8 mm,且應上下一致。頂層2 皮高應改 砌成傾斜狀以求結合密實。 3.2.3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 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7 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 3.2.4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 應拆除重做。 3.2.5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 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2.6 強雨及強風時之施工 (1) 遇有降雨或強風而無法繼續施工時,應立即停止施工。 04211 0421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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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降雨而有雨水可能滲入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空心部之虞時,應以遮蓋物等加以覆蓋,以防雨水滲入。 (3) 因強風而有可能造成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發生傾倒之虞時,應採取防止傾倒之有效措施。 3.3 補強規定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3.1 1B 磚牆:高度在360cm 以上,長度超過45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2 1/2B 磚牆:高度在300cm 以上,長度超過30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二側各多30cm 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牆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B 磚牆者應放直徑10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箍筋固定。 (2) 1/2B 磚牆者應放直徑10mm 鋼筋2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直筋固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13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箍筋固定。 3.3.6 砌築時應與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3.7 如其他承包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作由其辦理,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 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04211 0421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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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降雨而有雨水可能滲入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空心部之虞時,應 以遮蓋物等加以覆蓋,以防雨水滲入。 (3) 因強風而有可能造成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發生傾倒之虞時,應採 取防止傾倒之有效措施。 3.3 補強規定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3.1 1B 磚牆:高度在360cm 以上,長度超過45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2 1/2B 磚牆:高度在300cm 以上,長度超過30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二 側各多30cm 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牆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B 磚牆者應放直徑10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 箍筋固定。 (2) 1/2B 磚牆者應放直徑10mm 鋼筋2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 直筋固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13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 箍筋固定。 3.3.6 砌築時應與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3.7 如其他承包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作由其 辦理,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 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04211 0421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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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紅磚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2以上結構牆 抗壓強度 300kgf/cmCNS 382每批進場 檢驗1 次 R2002 吸水率 13%以下 尺度(長*寬*高) 200mm*95mm*53mm 許可差 ±1.5% 2以上抗壓強度 200kgf/cm每批進場 檢驗1 次 吸水率 15%以下 牆 尺度(長*寬*高) 200mm*95mm*53mm 非結構±2% 許可差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補強梁柱等附屬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04211 0421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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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紅磚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2以上 結構牆 抗壓強度 300kgf/cm CNS 382 每批進場 檢驗1 次 R2002 吸水率 13%以下 尺度(長*寬*高) 200mm*95mm*53mm 許可差 ±1.5% 2以上 抗壓強度 200kgf/cm 每批進場 檢驗1 次 吸水率 15%以下 牆 尺度(長*寬*高) 200mm*95mm*53mm 非結構 ±2% 許可差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補強梁柱等附屬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04211 04211-4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結構牆 | 抗壓強度 | CNS 382 R2002 | 300kgf/cm2以上 | 每批進場 檢驗 1 次 |
| 吸水率 | 13%以下 | |||
| 尺度(長*寬*高) | 200mm*95mm*53mm | |||
| 許可差 | ±1.5% | |||
| 非結構 牆 | 抗壓強度 | 200kgf/cm2以上 | 每批進場 檢驗 1 次 | |
| 吸水率 | 15%以下 | |||
| 尺度(長*寬*高) | 200mm*95mm*53mm | |||
| 許可差 | ±2% |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