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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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50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材料與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普通模板拆除後之修飾 1.2.2 清水模板拆除後之修飾與磨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5 第07921 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袋裝水泥應儲存於屋內等無雨淋疑慮之場所,與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0m寬通路並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12cm 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 袋。以先進先用為原則,並為避免底部硬化,應至少2 個月更換一次儲存位置。 03350 0335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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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50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材料與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普通模板拆除後之修飾 1.2.2 清水模板拆除後之修飾與磨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5 第07921 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袋裝水泥應儲存於屋內等無雨淋疑慮之場所,與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0m 寬通路並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12cm 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不 得超過10 袋。以先進先用為原則,並為避免底部硬化,應至少2 個月更 換一次儲存位置。 03350 0335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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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 之規定。 2.1.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 之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 之規定。 2.1.4 填縫材料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 (2) 修飾前修飾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範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分。 (3)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得使用。 (4) 完成後修飾面應保持濕潤至少[7]日。 (5)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修補。 (6) 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澤均勻。 3.1.2 普通模板拆除後之修飾 (1) 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裂縫等缺陷均應澈底鑿除並清理表面,缺陷部位及其周圍以水分充分濕潤至少3 小時後,用水泥砂漿修補平整。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03350 0335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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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 之規定。 2.1.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 之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 之規定。 2.1.4 填縫材料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 除。 (2) 修飾前修飾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範圍內之面積須予潤 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分。 (3)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得使用。 (4) 完成後修飾面應保持濕潤至少[7]日。 (5)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 代水泥砂漿修補。 (6) 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 澤均勻。 3.1.2 普通模板拆除後之修飾 (1) 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裂縫等缺陷均應澈底鑿除並 清理表面,缺陷部位及其周圍以水分充分濕潤至少3 小時後,用水 泥砂漿修補平整。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 漿比例相同。 03350 0335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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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構造物破損之邊角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以整修。 3.1.3 清水模板拆除後之修飾與磨飾 (1) 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裂縫等缺陷均應澈底鑿除並清理表面,缺陷部位及其周圍以水分充分濕潤至少3 小時後,用水泥砂漿修補平整。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構造物破損之邊角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以整修。 (3) 若契約圖說規定暴露面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則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 (4) 磨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 小時以上。磨飾之表面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施作,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5)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 (6) 若考量構造物整體外觀,可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保留繼續使用,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 (7) 最後磨飾工作完畢俟表面乾燥後,即用柔軟布料將表面上之水泥漿、碎屑及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03350 0335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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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構造物破損之邊角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以整修。 3.1.3 清水模板拆除後之修飾與磨飾 (1) 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裂縫等缺陷均應澈底鑿除並 清理表面,缺陷部位及其周圍以水分充分濕潤至少3 小時後,用水 泥砂漿修補平整。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之砂漿 比例相同。 (2) 構造物破損之邊角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以整修。 (3) 若契約圖說規定暴露面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則磨飾應俟 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 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 (4) 磨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 小時以上。磨飾之表面須用中 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施作,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 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5)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 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 (6) 若考量構造物整體外觀,可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因磨飾產生之 水漿應保留繼續使用,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 (7) 最後磨飾工作完畢俟表面乾燥後,即用柔軟布料將表面上之水泥 漿、碎屑及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末及其他劣點 痕跡存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03350 0335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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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