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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1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臺北市・平台V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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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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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110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材料、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資料之送審、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6 章--施工架 1.3.3 第01574 章—職業安全衛生 1.3.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03110 03110-1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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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110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材料、安裝、維護 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資料之送審、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6 章--施工架 1.3.3 第01574 章—職業安全衛生 1.3.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03110 03110-1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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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4)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5)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1.4.4 日本建築學會(JASS) JASS 5 建築工程標準規範和註釋<5>鋼筋混凝土工程(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同解説<5>鉄筋コンクリ−ト工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含模板種類、規格、數量、模板組立及拆除等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並建立檢查機制。 1.5.3 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高度在7 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且平面投影面積達330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廠商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1.5.4 支撐架 03110 03110-2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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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4)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5)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1.4.4 日本建築學會(JASS) JASS 5 建築工程標準規範和註釋<5>鋼筋混凝土工程 (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同解説<5>鉄筋コン クリ−ト工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含模板種類、規格、數量、模板組立及拆除等作業安全檢查重 點及注意事項,並建立檢查機制。 1.5.3 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高度在7 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且平面投影面積達330 平方公尺以上,或 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廠商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 師,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構力學原 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 尺度、模板結構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章確 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1.5.4 支撐架 03110 03110-2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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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撐架應以安全為原則,若為受力較大或重要結構之支撐,必要時需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1.5.6 材料應提送樣品1 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 之規定。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應符合CNS 1349 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可防止混凝土漿體的流失,施工前應將材料規格、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6) 浪形鋼板 03110 03110-3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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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撐架應以安全為原則,若為受力較大或重要結構之支撐,必要時 需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 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1.5.6 材料應提送樣品1 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 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 之規定。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應符合CNS 1349 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屬網,在網之縱向有 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 和曲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可防止混凝土漿 體的流失,施工前應將材料規格、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 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6) 浪形鋼板 03110 03110-3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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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9704 SDP1G 或SDP2G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2以上,進場前須提出1 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 之規定。 2.1.3 脫模劑 脫模劑應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4 模板之金屬附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線扭絞固定。 2.1.5 支撐 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 之規定,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 之規定,採用其他支撐型式,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單位重約以2400kgf/m3估算之。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施工圖說之規定,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能正確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360(不含預拱之撓度)。 2.2.5 普通模板 03110 03110-4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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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 上,進場前須提出1 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 之規定。 2.1.3 脫模劑 脫模劑應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 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4 模板之金屬附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 線扭絞固定。 2.1.5 支撐 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 之規定,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 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 之規定,採用其他支撐型式,其材料應符合 經工程司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 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 凝土之單位重約以2400kgf/m 3估算之。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施工圖說之規定, 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 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 響,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能正確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360(不 含預拱之撓度)。 2.2.5 普通模板 03110 03110-4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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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合板、合板、金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規定。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免拆模板 免拆模板可採用木製模板、金屬模板、金屬免拆模板網或浪形鋼板,其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2.2.8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契約圖說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 或JASS 5 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及其它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等,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03110 03110-5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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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合板、合板、金屬模板、鋼模或玻璃 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規定。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 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 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 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免拆模板 免拆模板可採用木製模板、金屬模板、金屬免拆模板網或浪形鋼板,其 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 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2.2.8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 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 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 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 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 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 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 形,以免發生危險,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 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契約圖說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 或JASS 5 規定之 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及其 它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等,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 定。 03110 03110-5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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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屑、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混凝土澆置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施工圖說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施工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03110 03110-6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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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屑、水泥砂漿或其他 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 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 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 力。混凝土澆置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 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施工圖說所示之位置、形狀、高 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 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 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 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 間距不得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 之三角 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 料製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施工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以抵消因 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 03110 03110-6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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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大於1/5(V:H)應使用模板。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為準。廠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沉陷。 (11) 浪形鋼板施工規定: A. 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層厚度。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漏漿方式封模。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網。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淨。 3.2.2 廠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3 澆置混凝土時,廠商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模板支撐03110 03110-7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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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 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大於1/5(V:H)應使用模板。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 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為準。廠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 拱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並藉以調整澆置 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沉陷。 (11) 浪形鋼板施工規定: A. 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層厚度。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漏漿方式封模。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依核定之點銲材料 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免拆模網,惟灌漿完 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網。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 試是否漏水。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 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淨。 3.2.2 廠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 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 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 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3 澆置混凝土時,廠商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 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模板支撐 03110 03110-7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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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主管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位 置 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 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 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 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 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柱、牆、墩之側模(受外力) 7 天* 梁、柱、牆、墩之側模(不受外力) 2 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 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 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3 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1 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則應另行規定,並經03110 03110-8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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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主管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 行澆置工作。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 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 慎從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I 型水泥及不加 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 意,得依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則依契 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位 置 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 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 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 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 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柱、牆、墩之側模(受外力) 7 天* 梁、柱、牆、墩之側模(不受外 力) 2 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 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 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3 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1 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 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 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 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上為準,冬季 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則應另行規定,並經 03110 03110-8 TPE V3.0 110/10/21
¶ 表 1
| 位 置 | 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
|---|---|
| 版(淨跨 6m 以下) | 10 天* |
| 版(淨跨 6m 以上) | 14 天* |
| 梁(淨跨 6m 以下) | 14 天* |
| 梁(淨跨 6m 以上) | 21 天* |
|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柱、牆、墩之側模(受外力) | 7 天* |
| 梁、柱、牆、墩之側模(不受外 力) | 2 天 |
| 巨積混凝土側面 | 1 天 |
| 隧道襯砌(鋼模) | 1/2 天 |
|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 3 天 |
|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 1 天 |
|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 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 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 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 15°C以上為準,冬季 應酌予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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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並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法拆除之。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混凝土完成面應依施工規範第03350章規定辦理修飾。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3.3 許可差 3.3.1 模板組立之許可差應維持於設計值±5mm 以內。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下: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墩 每層樓高15m 以下 ±13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25mm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15m 以下 ± 6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13mm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平頂、梁底 長3m 以下 ± 6mm 長大於3m,小於12m ±12mm 長12m 以上 ±25mm 外牆、門窗檻、楣長 長3m 以下 ± 3mm 長大於3m,小於12m ± 6mm 長12m 以上 ±13mm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牆、柱、墩之相對位置 小於6m ±13mm 6m 以上 ±25mm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門及樓板開口 ±13mm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13mm,-6mm 基腳 許可差 03110 03110-9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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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 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並應依契 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法拆除之。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 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 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混凝土完成面應依施工規範第03350 章規定辦理修飾。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3.3 許可差 3.3.1 模板組立之許可差應維持於設計值±5mm 以內。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下: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墩 每層樓高15m 以下 ±13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25mm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15m 以下 ± 6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13mm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平頂、梁底 長3m 以下 ± 6mm 長大於3m,小於12m ±12mm 長12m 以上 ±25mm 外牆、門窗檻、楣長 長3m 以下 ± 3mm 長大於3m,小於12m ± 6mm 長12m 以上 ±13mm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牆、柱、墩之相對位置 小於6m ±13mm 6m 以上 ±25mm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門及樓板開口 ±13mm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13mm,-6mm 基腳 許可差 03110 03110-9 TPE V3.0 110/10/21
¶ 表 1
| 垂直度 | 投影許可差 | |
|---|---|---|
| 牆及柱、墩 | 每層樓高 15m 以下 | ±13mm |
| 每層樓高超過 15m | ±25mm | |
| 房屋邊柱外緣 | 每層樓高 15m 以下 | ± 6mm |
| 每層樓高超過 15m | ±13mm | |
|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 偏離高差許可 | |
| 樓板、平頂、梁底 | 長 3m 以下 | ± 6mm |
| 長大於 3m,小於 12m | ±12mm | |
| 長 12m 以上 | ±25mm | |
| 外牆、門窗檻、楣長 | 長 3m 以下 | ± 3mm |
| 長大於 3m,小於 12m | ± 6mm | |
| 長 12m 以上 | ±13mm | |
| 平面佈置 | 長度許可差 | |
| 牆、柱、墩之相對位置 | 小於 6m | ±13mm |
| 6m 以上 | ±25mm | |
| 位置尺度許可差 | ||
| 窗、門及樓板開口 | ±13mm | |
|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 +13mm,-6mm | |
| 基腳 | 許可差 |
第 10 頁
平面尺度 +50mm,-13mm 偏心位差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2%以內(但不大於5 cm) 厚度 設計厚度±5% 樓梯 許可差 踢高 ±6mm 踏面 ±13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質」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惟模板支撐高度超過4.1m 者,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另按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4.1.4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質」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包括設計、製造、安裝及拆除等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4.2.2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03110 03110-10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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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尺度 +50mm,-13mm 偏心位差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 2%以內(但不大於5 cm) 厚度 設計厚度±5% 樓梯 許可差 踢高 ±6mm 踏面 ±13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質」依契約詳細價目 表項目,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惟模板支撐高度超過4.1m 者,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須註明支撐平均高 度,另按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4.1.4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 拆模板,註明材質」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包括設計、製造、安裝及拆 除等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 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 視、支撐地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定、切角嵌 條、脫模劑等。 4.2.2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一類,超過4.1m 者 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03110 03110-10 TPE V3.0 110/10/21
¶ 表 1
| 平面尺度 | +50mm,-13mm |
|---|---|
| 偏心位差 |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 2%以內(但不大於 5 cm) |
| 厚度 | 設計厚度±5% |
| 樓梯 | 許可差 |
| 踢高 | ±6mm |
| 踏面 | ±1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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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4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4.2.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以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要求增加費用。 〈本章結束〉 03110 03110-11 TPE V3.0 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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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4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 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4.2.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以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板 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 要求增加費用。 〈本章結束〉 03110 03110-11 TPE V3.0 110/10/21
¶ 2.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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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修正條文對照表 概要內容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材料、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工作範圍重新定義。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資料之送審、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模板 1.2.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2.3 支撐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修內容修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5章--施工架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6章--施工架 1.3.3 第0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修內容修正。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2 相關法規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修內容修正。 1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修正條文對照表 概要內容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 計、材料、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 定。 工作範圍重新定義。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 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資 料之送審、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模板 1.2.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2.3 支撐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修內容修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5章--施工架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6章--施工架 1.3.3 第0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修內容修正。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2 相關法規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修內容修正。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1 本章概要 | 1.1 本章概要 | 概要內容調整。 |
| 說明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 |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 | |
| 計、材料、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 定。 | |
| 計、材料、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 定。 | |
| 1.2 工作範圍 | 1.2 工作範圍 | 工作範圍重新定義。 |
| 包括模板、支撐、斜撐、繫桿及五金附件等之設計 | 1.2.1 模板 | |
| 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資 | 1.2.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 |
| 料之送審、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 1.2.3 支撐 | |
| 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資 | 1.2.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 |
| 料之送審、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 1.2.3 支撐 | |
| 料之送審、安裝、維護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 1.2.3 支撐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6章--施工架 1.3.3 第0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5章--施工架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修內容修正。 |
| 1.3.3 第0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
|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
|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修內容修正。 |
|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4)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管模 |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 管模 | |
| 管模 | ||
| 1.4.2 相關法規 | 1.4.2 相關法規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
|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修內容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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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技術規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4)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5)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 國外準則名稱採中英文對照。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1.4.4 日本建築學會(JASS) JASS 5 建築工程標準規範和註釋<5>鋼筋混凝土工(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修內容新增。 程(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同解説<5>鉄筋コンクリ−ト工事) 增訂施工計畫應包含內容。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含模板種類、規格、數量、模板組立及拆除等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並建立檢查機制。 1.5.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承包商始可建造施工架及模板。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證。 一定規模以上之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經簽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1.5.3 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高度在7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且平面投影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廠商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無) 增訂支撐材料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之規定。 1.5.4 支撐架 模板支撐架應以安全為原則,若為受力較大或重要結構之支撐,必要時需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2
文字內容
(2) 建築技術規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4)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5)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 國外準則名稱採中英文 對照。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1.4.4 日本建築學會(JASS) JASS 5 建築工程標準規範和註釋<5>鋼筋混凝土工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修內容新增。 程(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同解説<5>鉄筋コンクリ −ト工事) 增訂施工計畫應包含內 容。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含模板種類、規格、數量、模板組立及拆 除等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並建立檢查機 制。 1.5.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承包商始可建造施工架及 模板。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 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之工作圖送請工 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 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 員簽證。 一定規模以上之施工圖 說及強度計算書應由所 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 由相關執業技師經簽章 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 核。 1.5.3 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高度在7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且平面投影面積達330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廠商應由 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事先依 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無) 增訂支撐材料提送強度 試驗證明,或經專任工 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 技師簽章確認之規定。 1.5.4 支撐架 模板支撐架應以安全為原則,若為受力較大或重要 結構之支撐,必要時需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 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後,送請 工程司審核。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4)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5)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 | (2) 建築技術規則 | |
| (4)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 ||
| (5)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 | ||
| (5)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 | ||
|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 國外準則名稱採中英文 對照。 |
| Formwork for Concrete) | ||
| 1.4.4 日本建築學會(JASS) JASS 5 建築工程標準規範和註釋<5>鋼筋混凝土工 程(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同解説<5>鉄筋コンクリ −ト工事)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及編 修內容新增。 |
| JASS 5 建築工程標準規範和註釋<5>鋼筋混凝土工 程(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同解説<5>鉄筋コンクリ −ト工事) | 修內容新增。 | |
| 程(建築工事標準仕様書・同解説<5>鉄筋コンクリ | ||
| −ト工事) | ||
| −ト工事) | ||
|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含模板種類、規格、數量、模板組立及拆 除等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並建立檢查機 制。 | 1.5.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承包商始可建造施工架及 模板。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 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 增訂施工計畫應包含內 容。 |
| 除等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並建立檢查機 | 模板。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 | |
| 制。 | 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 |
| 制。 | 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 |
| 1.5.3 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高度在7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且平面投影面積達330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廠商應由 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事先依 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之工作圖送請工 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 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 員簽證。 | 一定規模以上之施工圖 說及強度計算書應由所 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 由相關執業技師經簽章 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 核。 |
| 高度在7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且平面投影面積達330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廠商應由 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事先依 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之工作圖送請工 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 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 員簽證。 | 說及強度計算書應由所 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 由相關執業技師經簽章 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 核。 |
|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廠商應由 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事先依 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 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 員簽證。 | 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 由相關執業技師經簽章 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 核。 |
| 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事先依 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 員簽證。 | 由相關執業技師經簽章 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 核。 |
| 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結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員簽證。 | 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 核。 |
|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核。 | |
| 書,內容應包括材料、詳細構造、尺度、模板結構 | ||
|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 ||
|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
| 設計計算書、模板支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經簽 | ||
|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
| 章確認後,送請工程司審核。 | ||
| 1.5.4 支撐架 模板支撐架應以安全為原則,若為受力較大或重要 結構之支撐,必要時需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 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後,送請 工程司審核。 | (無) | 增訂支撐材料提送強度 試驗證明,或經專任工 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 技師簽章確認之規定。 |
| 模板支撐架應以安全為原則,若為受力較大或重要 結構之支撐,必要時需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 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後,送請 工程司審核。 | 試驗證明,或經專任工 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 技師簽章確認之規定。 | |
| 結構之支撐,必要時需提送強度試驗證明,或經專 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後,送請 工程司審核。 | 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 技師簽章確認之規定。 | |
| 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章確認後,送請 工程司審核。 | 技師簽章確認之規定。 | |
| 工程司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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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無) 增訂廠商資料應提送文件。 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1.5.6 材料應提送樣品1份。 (無) 增訂模板材料應提送樣品。 (刪除) 1.6 定義 1.6.1 支撐 依其組成構造分為單柱支撐及門型支撐架: (1) 單柱支撐:主要做為水平模板之單柱支撐或做刪除定義,目前市面支撐架種類繁多,支撐型式已超出原有定義範圍。 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模板材料增訂金屬免拆模板網及浪形鋼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之規定。 (3) 普通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 O1022之規定。 (3) 防水合板 普通合板應符合CNS 1349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 (無) 增訂廠商資料應提送文 件。 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1.5.6 材料應提送樣品1份。 (無) 增訂模板材料應提送樣 品。 (刪除) 1.6 定義 1.6.1 支撐 依其組成構造分為單柱支撐及門型支撐架: (1) 單柱支撐:主要做為水平模板之單柱支撐或做 刪除定義,目前市面支 撐架種類繁多,支撐型 式已超出原有定義範 圍。 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模板材料增訂金屬免拆 模板網及浪形鋼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 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 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 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 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之規定。 (3) 普通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 O1022之 規定。 (3) 防水合板 普通合板應符合CNS 1349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 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 (無) | 增訂廠商資料應提送文 件。 |
|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 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 件。 | |
| 術資料。 | ||
|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 ||
|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 ||
| 1.5.6 材料應提送樣品1份。 | (無) | 增訂模板材料應提送樣 品。 |
| 品。 | ||
| (刪除) | 1.6 定義 1.6.1 支撐 依其組成構造分為單柱支撐及門型支撐架: (1) 單柱支撐:主要做為水平模板之單柱支撐或做 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刪除定義,目前市面支 撐架種類繁多,支撐型 式已超出原有定義範 圍。 |
| 1.6.1 支撐 依其組成構造分為單柱支撐及門型支撐架: (1) 單柱支撐:主要做為水平模板之單柱支撐或做 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撐架種類繁多,支撐型 式已超出原有定義範 圍。 | |
| 依其組成構造分為單柱支撐及門型支撐架: (1) 單柱支撐:主要做為水平模板之單柱支撐或做 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 式已超出原有定義範 | |
|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圍。 | |
| (1) 單柱支撐:主要做為水平模板之單柱支撐或做 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圍。 | |
| 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 ||
|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 | ||
|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 ||
|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
|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 | ||
|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 ||
|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
| 超過4.1m 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搭配單柱支 | ||
|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
| 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 ||
|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 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 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之規定。 (3) 普通合板 |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 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 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模板材料增訂金屬免拆 |
| 普通合板應符合CNS 1349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 O1022之 規定。 (3) 防水合板 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 模板網及浪形鋼板。 |
|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應符合CNS 1349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規定。 (3) 防水合板 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 |
| 普通合板應符合CNS 1349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 (3) 防水合板 | |
|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 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之規定。 | |
|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 (4) 金屬模板 | |
|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 |
|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 |
|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之規定。 (5) 金屬免拆模板網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 | (4) 金屬模板 | |
|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 |
| 由鍍鋅低碳鋼製成之整體肋條加固的無接縫金 | ||
|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 ||
|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 ||
|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
| 屬網,在網之縱向有強韌肋條的網製品,網格 | ||
|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 ||
|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
| 的凸起部分可抓住混凝土,可以用於平面和曲 | ||
|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
| 面形狀。模板之強度、剛性應符合施工需求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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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可防止混凝土漿體的流失,施工前應將材料規格、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6) 浪形鋼板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2以上,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之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 A2242之規定。 修正支撐材料規定。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 鋼管支柱 總號及類號僅在1.4.1同時標示,後續引用僅標示總號。 2.1.5 支撐 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之規定,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之規定,採用其他支撐型式,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鋼管支柱應依CNS 5644 A2078之規定。 B. 其他材料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修正單位。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單位重約以2400kgf/m3估算之。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質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質量約以2400kg/m3估算之。 修正名詞。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施工圖說之規定,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工作圖之規定,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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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可防止混凝土漿體的流失,施工前應將材料規 格、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6) 浪形鋼板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之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 A2242之規定。 修正支撐材料規定。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 鋼管支柱 總號及類號僅在1.4.1同 時標示,後續引用僅標 示總號。 2.1.5 支撐 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之規定,以鋼管施工架為 模板支撐之支柱時,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之 規定,採用其他支撐型式,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 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鋼管支柱應依CNS 5644 A2078之規定。 B. 其他材料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 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 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修正單位。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 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 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 單位重約以2400kgf/m 3估算之。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 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 澆置之混凝土質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 質量約以2400kg/m 3估算之。 修正名詞。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 符合施工圖說之規定,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 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 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 符合工作圖之規定,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 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 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可防止混凝土漿體的流失,施工前應將材料規 | ||
| 格、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 | ||
|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 ||
| (6) 浪形鋼板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 ||
|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 ||
|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格、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 | ||
|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 ||
| (6) 浪形鋼板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 ||
|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 ||
|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 ||
| (6) 浪形鋼板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 ||
|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 ||
|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6) 浪形鋼板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 ||
|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 ||
|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浪形鋼板應符合CNS | ||
|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 ||
|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9704 SDP1G 或SDP2G 之規定,厚度應為1.6mm | ||
|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 2以上,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之規定。 |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 A2242之規定。 | 總號及類號僅在1.4.1同 時標示,後續引用僅標 示總號。 |
|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之規定。 |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 A2242之規定。 | 時標示,後續引用僅標 示總號。 |
| 示總號。 | ||
| 2.1.5 支撐 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之規定,以鋼管施工架為 模板支撐之支柱時,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之 規定,採用其他支撐型式,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 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 鋼管支柱 鋼管支柱應依CNS 5644 A2078之規定。 B. 其他材料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 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 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修正支撐材料規定。 |
| 模板支撐之支柱時,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之 | A. 鋼管支柱 鋼管支柱應依CNS 5644 A2078之規定。 B. 其他材料 | |
| 規定,採用其他支撐型式,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 |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 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 之規定。 | |
| 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規定,採用其他支撐型式,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 | 鋼管支柱應依CNS 5644 A2078之規定。 B. 其他材料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 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 | |
| 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 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核定施工計畫之規定。 | B. 其他材料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 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 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 | ||
| 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 | ||
| 之規定。 | ||
| (2) 門型支撐架 | ||
|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 ||
|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 | ||
| 之規定。 | ||
| (2) 門型支撐架 | ||
|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 ||
|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之規定。 | ||
| (2) 門型支撐架 | ||
|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 ||
|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2) 門型支撐架 | ||
|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 ||
|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 | ||
|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
|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 |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 | 修正單位。 |
| 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 | 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 | |
| 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 | 澆置之混凝土質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 | |
| 單位重約以2400kgf/m 3估算之。 | 質量約以2400kg/m 3估算之。 | |
| 單位重約以2400kgf/m 3估算之。 | 質量約以2400kg/m 3估算之。 | |
|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 |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 | 修正名詞。 |
| 符合施工圖說之規定,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 | 符合工作圖之規定,須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 | |
| 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 | 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 | |
| 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 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 |
| 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 | 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 | |
| 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 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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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360(不含預拱之撓度)。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360。 修正標點符號。 撓度限制不含預拱之撓度。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規定清水模板種類。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合板、合板、金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 木模加釘防水合板][ 合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規定。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板][金屬模板][鋼模][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無) 新增免拆模板規定。 2.2.7 免拆模板 免拆模板可採用木製模板、金屬模板、金屬免拆模板網或浪形鋼板,其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修正名詞及調整項次。 2.2.8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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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 支撐間距之1/360(不含預拱之撓度)。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 支撐間距之1/360。 修正標點符號。 撓度限制不含預拱之撓 度。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 應均一。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 應均一。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 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規定清水模板種類。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合板、合板、金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 木模加釘防水合板][ 合 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防 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規定。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錯開。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整齊。 板][金屬模板][鋼模][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 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錯開。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整齊。 (無) 新增免拆模板規定。 2.2.7 免拆模板 免拆模板可採用木製模板、金屬模板、金屬免拆模 板網或浪形鋼板,其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契約圖說規 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 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 能。 修正名詞及調整項次。 2.2.8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 規格、廠商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 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 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 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 規格、廠商說明書、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 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 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 |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 | 撓度限制不含預拱之撓 |
| 支撐間距之1/360(不含預拱之撓度)。 | 支撐間距之1/360。 | 度。 |
| 2.2.5 普通模板 | 2.2.5 普通模板 | 修正標點符號。 |
|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 |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 | |
| 應均一。 | 應均一。 | |
|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 | (2) 如用舊料,其功能應符合功能需求。使用時應 | |
| 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 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 |
| 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 澈底清除板面雜物。 | |
| 2.2.6 清水模板 | 2.2.6 清水模板 | 規定清水模板種類。 |
|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合板、合板、金 | (1) 清水模板可採用[ 木模加釘防水合板][ 合 | |
| 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防 | 板][金屬模板][鋼模][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 | |
| 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規定。 | 模]。 | |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
| 錯開。 | 錯開。 | |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
| 整齊。 | 整齊。 | |
| 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防 | 板][金屬模板][鋼模][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 | |
| 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規定。 | 模]。 | |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
| 錯開。 | 錯開。 | |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
| 整齊。 | 整齊。 | |
| 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規定。 | 模]。 | |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
| 錯開。 | 錯開。 | |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
| 整齊。 | 整齊。 | |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 | |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 | |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 | |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 | |
| 錯開。 | 錯開。 | |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 | |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 | |
| 整齊。 | 整齊。 | |
| 2.2.7 免拆模板 免拆模板可採用木製模板、金屬模板、金屬免拆模 板網或浪形鋼板,其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契約圖說規 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 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 能。 | (無) | 新增免拆模板規定。 |
| 免拆模板可採用木製模板、金屬模板、金屬免拆模 | ||
| 板網或浪形鋼板,其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契約圖說規 | ||
| 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 | ||
| 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 | ||
| 能。 | ||
| 板網或浪形鋼板,其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契約圖說規 | ||
| 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 | ||
| 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 | ||
| 能。 | ||
| 定。廠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 | ||
| 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 | ||
| 能。 | ||
| 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 | ||
| 能。 | ||
| 能。 | ||
| 2.2.8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 |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 | 修正名詞及調整項次。 |
| 規格、廠商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 | 規格、廠商說明書、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 | |
| 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 |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 | |
| 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 | 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 | |
| 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 | 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 | |
| 規格、廠商說明書、施工圖說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 | 規格、廠商說明書、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 | |
| 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 |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 | |
| 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 | 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 | |
| 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 | 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 | |
| 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 |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 | |
| 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 | 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 | |
| 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 | 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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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 支撐架應考量施加預力行為可能產生之載重。 2.2.8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 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整併於2.2.9。 (刪除) 2.2.9 門型支撐架須能穩固的承載荷重。承載上部結構之支撐架,須能承受上部結構全部一次澆置混凝土之荷重。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建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契約圖說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等。 澆灌混凝土之載重與側壓亦可引用JASS 5 規定。 347或JASS 5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及其它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等,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名詞修正。 使用脫模劑規定修正。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屑、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模板表面若有過剩之脫模劑應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屑、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混凝土澆置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無) 新增支撐、斜撐材料規定。 6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 安排。 支撐架應考量施加預力 行為可能產生之載重。 2.2.8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 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 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 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 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 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 排。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 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 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 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 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若混凝土須施預 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 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整併於2.2.9。 (刪除) 2.2.9 門型支撐架須能穩固的承載荷重。承載上部結構之 支撐架,須能承受上部結構全部一次澆置混凝土之 荷重。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建造 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契約圖說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 等。 澆灌混凝土之載重與側 壓亦可引用JASS 5 規 定。 347或JASS 5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 規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及其它建築法 規所規定之風壓等,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之有關規定。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名詞修正。 使用脫模劑規定修正。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 屑、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 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 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 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 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模板表面若有 過剩之脫模劑應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 屑、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 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 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 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 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混凝土澆置之 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 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 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無) 新增支撐、斜撐材料規 定。 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 安排。 | 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 排。 | |
|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 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 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 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 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若混凝土須施預 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 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 2.2.8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 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 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 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 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 | 支撐架應考量施加預力 行為可能產生之載重。 |
| (刪除) | 2.2.9 門型支撐架須能穩固的承載荷重。承載上部結構之 | 整併於2.2.9。 |
| 支撐架,須能承受上部結構全部一次澆置混凝土之 荷重。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建造 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 ||
|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契約圖說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 ACI 347或 JASS 5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 規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及其它建築法 規所規定之風壓等,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之有關規定。 |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 ACI 347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 等。 | 澆灌混凝土之載重與側 壓亦可引用 JASS 5 規 定。 |
|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 名詞修正。 |
|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 屑、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 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 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 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 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混凝土澆置之 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 予補塗。 |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石 屑、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經 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 之底部。如混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 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響油 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模板表面若有 過剩之脫模劑應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 使用脫模劑規定修正。 |
|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 | (無) | 新增支撐、斜撐材料規 定。 |
| 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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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施工圖說所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1.修正名詞。 2.增訂浪形鋼板及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施工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大於1/5(V:H)應使用模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板。 使用模板。 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施工圖說所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 1.修正名詞。 2.增訂浪形鋼板及金屬 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 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 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 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 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 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 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 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 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 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施工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 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必 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 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 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 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 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 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 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 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 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 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 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 期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 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 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 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 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 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 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大於1/5(V:H)應使用模 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期 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 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 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 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 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 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 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 板。 使用模板。 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施工圖說所 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 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 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 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 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 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 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 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 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 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施工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 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 期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 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 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 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 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 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 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大於1/5(V:H)應使用模 板。 |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 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必 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 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 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 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 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 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 超過70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 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 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 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 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期 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 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 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 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 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 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 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 使用模板。 | 1.修正名詞。 2.增訂浪形鋼板及金屬 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 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必 | 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 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 |
|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 |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 | |
| 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 | 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 | |
| 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 | 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 | |
| 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 | 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 | |
| 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 | 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 | |
| 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 | 整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 | |
| 超過70cm。 | 超過70cm。 | |
|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 |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稜角應以 | |
| 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 | 大於2cm×2cm 之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 | |
| 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 | 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 | |
| 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 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 |
| (4) 水平模板應按施工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 |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 | |
| 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 | 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所產生之預期 | |
| 期撓度。 | 撓度。 | |
|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 |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 | |
| 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 | 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 | |
| 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 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 |
|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 |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 | |
| 腳之鬆軟及下陷。 | 腳之鬆軟及下陷。 | |
|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 |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 | |
| 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 | 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 | |
| 之混凝土構件上。 | 之混凝土構件上。 | |
|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 |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 | |
| 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 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 |
|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大於1/5(V:H)應使用模 |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 | |
| 板。 | 使用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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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為準。廠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沉陷。 (11) 浪形鋼板施工規定: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為準。承包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沉陷。 A. 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層厚度。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漏漿方式封模。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網。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淨。 修正名詞及調整封模前作業內容。 3.2.2 廠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2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8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 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 為準。廠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勢 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 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 沉陷。 (11) 浪形鋼板施工規定: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 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 為準。承包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 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 勢,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 任何沉陷。 A. 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 層厚度。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 漏漿方式封模。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網。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淨。 修正名詞及調整封模前 作業內容。 3.2.2 廠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 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 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 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 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 或其他重物。 3.2.2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端錨]及其他各 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 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 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 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 他重物。 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 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 為準。廠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勢 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 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 沉陷。 (11) 浪形鋼板施工規定: A. 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 層厚度。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 漏漿方式封模。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網。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淨。 | (10)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 之構造物能具有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 為準。承包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 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 勢,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 任何沉陷。 | |
| 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 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 沉陷。 (11) 浪形鋼板施工規定: A. 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 層厚度。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 漏漿方式封模。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網。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淨。 | 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 勢,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 任何沉陷。 | |
| A. 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 | ||
| 層厚度。 | ||
|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 | ||
| 漏漿方式封模。 | ||
|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 ||
|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 ||
|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層厚度。 | ||
|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 | ||
| 漏漿方式封模。 | ||
|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 ||
|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 ||
|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B. 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 | ||
| 漏漿方式封模。 | ||
|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 ||
|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 ||
|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漏漿方式封模。 | ||
|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 ||
|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 ||
|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C.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 | ||
|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 ||
|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 ||
|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12) 金屬免拆模板網施工規定: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A.各施工接縫如因使用需求,原則可採用金屬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免拆模網,惟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模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網,僅保留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模板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網。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B.注意預埋件與網面之平整性,於水電管路完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成後應進行試壓及測試是否漏水。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C.完成面之水泥渣、混凝土渣等凸出物,應予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敲除並使用竹掃把或其他適當工具清除乾 | ||
| 淨。 | ||
| 淨。 | ||
| 3.2.2 廠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 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 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 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 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 或其他重物。 | 3.2.2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端錨]及其他各 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 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 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 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 他重物。 | 修正名詞及調整封模前 作業內容。 |
| 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 | 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 | 作業內容。 |
| 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 | 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 | |
| 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 | 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 | |
| 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 | 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 | |
| 或其他重物。 | 他重物。 |
第 9 頁
有經驗之工程師修正為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3 澆置混凝土時,廠商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1.調整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2.拆模後混凝土完成面依第03350章規定辦理,不需另行規定。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位 置 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柱、牆、墩之側模(受外力) 7天* 梁、柱、牆、墩之側模(不受外力) 2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3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1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7天*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2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天 明渠 3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9
文字內容
有經驗之工程師修正為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3 澆置混凝土時,廠商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全程 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 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 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 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 行澆置工作。 1.調整最少拆除模板之 時間。 2.拆模後混凝土完成面 依第03350章規定辦理, 不需另行規定。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 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 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 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 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 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 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 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 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 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 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 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 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 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 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位 置 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柱、牆、墩之側模(受外力) 7天* 梁、柱、牆、墩之側模(不受外 力) 2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3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1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 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 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 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 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 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7天*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2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天 明渠 3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 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 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 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上為 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 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3.2.3 澆置混凝土時,廠商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全程 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 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 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 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 行澆置工作。 | 有經驗之工程師修正為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 ||||||
| 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 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 ||||||
| 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 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 | |||||||
| 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 | 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 | |||||||
| 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 行澆置工作。 | |||||||
| 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 | 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 | |||||||
| 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 行澆置工作。 | |||||||
|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 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 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 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 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 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 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 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位 置 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7天* 柱、牆、墩之側模(受外力) 梁、柱、牆、墩之側模(不受外 2天 力)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3天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1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 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 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 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 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 |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 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 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 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 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 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 下表之規定。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 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 以下) 10天* 版(淨跨6m 以上) 14天* 梁(淨跨6m 以下) 14天* 梁(淨跨6m 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7天*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2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天 明渠 3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 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 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 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上為 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 | 1.調整最少拆除模板之 時間。 2.拆模後混凝土完成面 依第03350章規定辦理, 不需另行規定。 | ||||||
¶ 表 2
| 位 置 | 最少拆除模板之時間 |
|---|---|
| 版(淨跨6m 以下) | 10天* |
| 版(淨跨6m 以上) | 14天* |
| 梁(淨跨6m 以下) | 14天* |
| 梁(淨跨6m 以上) | 21天* |
|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柱、牆、墩之側模(受外力) | 7天* |
| 梁、柱、牆、墩之側模(不受外 力) | 2天 |
| 巨積混凝土側面 | 1天 |
| 隧道襯砌(鋼模) | 1/2天 |
|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 3天 |
| 明渠及水溝側模(溝深<0.8m) | 1天 |
|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 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 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 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 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
¶ 表 3
| 位 置 | 拆除模板之時間 |
|---|---|
| 版(淨跨6m 以下) | 10天* |
| 版(淨跨6m 以上) | 14天* |
| 梁(淨跨6m 以下) | 14天* |
| 梁(淨跨6m 以上) | 21天* |
|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 7天* |
|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 2天 |
| 巨積混凝土側面 | 1天 |
| 隧道襯砌(鋼模) | 1/2天 |
| 明渠 | 3天 |
|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 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 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 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C以上為 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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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則應另行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並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法拆除之。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混凝土完成面則應另行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並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法拆除之。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應依施工規範第03350章規定辦理修飾。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為填補。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下: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下: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未修飾前各部分之許可差表格格式及部分內容修正。 牆及柱、墩 每層樓高15m 以下 ±13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25mm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墩 牆及柱、墩 房屋邊柱外緣 房屋邊柱外緣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15m 以下 ± 6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13mm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平頂、梁底 長3m 以下 ± 6mm 長大於3m,小於12m ±12mm 長12m 以上 ±25mm [±13mm][ ] [±25mm][ ] [± 6mm][ ] [±13mm][ ] 水平或契約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平頂、梁底 樓板、平頂、梁底 外牆、門窗檻、楣長 長3m 以內 長3m 至1m 之間 12m 以上 外牆、門窗檻、楣長 長3m 以下 ± 3mm 長大於3m,小於12m ± 6mm 長12m 以上 ±13mm [±13mm][ ] [±25mm][ ] 小於6m 6m 以上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 6mm][ ] [±12mm][ ] [±25mm][ ] 依上列數值減半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牆、柱、墩之相對位置 牆、柱、墩之相對位置 牆、柱、墩之相對位置 小於6m ±13mm 6m 以上 ±25mm 位置尺度許可差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門及樓板開口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窗、門及樓板開口 ±13mm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13mm,-6mm [±13mm][ ] [+13mm][ ] [- 6mm][ ] 基腳 許可差 基腳 許可差 平面尺度 +50mm,-13mm 尺度 [+50mm][ ] [-13mm][ ] 1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則應另行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 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 方可拆除,並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 法拆除之。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 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 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 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混凝土完成面 則應另行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 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 方可拆除,並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 法拆除之。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 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 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 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 應依施工規範第03350章規定辦理修飾。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為填補。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 下: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 下: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未修飾前各部分之許可 差表格格式及部分內容 修正。 牆及柱、墩 每層樓高15m 以下 ±13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25mm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墩 牆及柱、墩 房屋邊柱外緣 房屋邊柱外緣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15m 以下 ± 6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13mm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平頂、梁底 長3m 以下 ± 6mm 長大於3m,小於12m ±12mm 長12m 以上 ±25mm [±13mm][ ] [±25mm][ ] [± 6mm][ ] [±13mm][ ] 水平或契約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平頂、梁底 樓板、平頂、梁底 外牆、門窗檻、楣長 長3m 以內 長3m 至1m 之間 12m 以上 外牆、門窗檻、楣長 長3m 以下 ± 3mm 長大於3m,小於12m ± 6mm 長12m 以上 ±13mm [±13mm][ ] [±25mm][ ] 小於6m 6m 以上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 6mm][ ] [±12mm][ ] [±25mm][ ] 依上列數值減半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小於6m ±13mm 6m 以上 ±25mm 位置尺度許可差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門及樓板開口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窗、門及樓板開口 ±13mm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13mm,-6mm [±13mm][ ] [+13mm][ ] [- 6mm][ ] 基腳 許可差 基腳 許可差 平面尺度 +50mm,-13mm 尺度 [+50mm][ ] [-13mm][ ] 1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則應另行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 則應另行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拆模。 | |||||||
|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 |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 | |||||||
| 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 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 |||||||
|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 |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 | |||||||
| 方可拆除,並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 | 方可拆除,並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方 | |||||||
| 法拆除之。 | 法拆除之。 | |||||||
|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 |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 | |||||||
| 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 | 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 | |||||||
| 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 | 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 | |||||||
| 拆除。 | 拆除。 | |||||||
|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混凝土完成面 |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 | |||||||
| 應依施工規範第03350章規定辦理修飾。 | 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為填補。 | |||||||
|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 |||||||
| 應依施工規範第03350章規定辦理修飾。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 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為填補。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 |||||||
|---|---|---|---|---|---|---|---|---|
|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 |||||||
|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 下: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墩 每層樓高15m 以下 ±13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25mm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15m 以下 ± 6mm 每層樓高超過15m ±13mm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長3m 以下 ± 6mm 樓板、平頂、梁底 長大於3m,小於12m ±12mm 長12m 以上 ±25mm 長3m 以下 ± 3mm 外牆、門窗檻、楣長 長大於3m,小於12m ± 6mm 長12m 以上 ±13mm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牆、柱、墩之相對位 小於6m ±13mm 置 6m 以上 ±25mm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門及樓板開口 ±13mm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13mm,-6mm 基腳 許可差 平面尺度 +50mm,-13mm | 3.3.2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 下: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墩 每層樓高 [±13mm][ ] 牆及柱、墩 高15m 以上 [±25mm][ ]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 [± 6mm][ ] 房屋邊柱外緣 高15m 以上 [±13mm][ ] 水平或契約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平頂、梁底 長3m 以內 [± 6mm][ ] 樓板、平頂、梁底 長3m 至1m 之間 [±12mm][ ] 外牆、門窗檻、楣長 12m 以上 [±25mm][ ] 依上列數值減半 平面佈置 長度許可差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小於6m [±13mm][ ] 牆、柱、墩之相對位 6m 以上 [±25mm][ ] 置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門及樓板開口 [±13mm][ ]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13mm][ ]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 6mm][ ] 基腳 許可差 尺度 [+50mm][ ] [-13mm][ ] | 未修飾前各部分之許可 差表格格式及部分內容 修正。 | ||||||
| 垂直度 | 投影許可差 | 垂直度 | 投影許可差 | 修正。 | ||||
| 牆及柱、墩 | 每層樓高15m 以下 | ±13mm | 牆及柱、墩 牆及柱、墩 房屋邊柱外緣 房屋邊柱外緣 |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 [±13mm][ ] [±25mm][ ] [± 6mm][ ] [±13mm][ ] | |||
| 牆及柱、墩 | 每層樓高超過15m | ±25mm | 牆及柱、墩 房屋邊柱外緣 房屋邊柱外緣 | 高15m 以上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 [±25mm][ ] [± 6mm][ ] [±13mm][ ] | |||
| 房屋邊柱外緣 | 每層樓高15m 以下 | ± 6mm | 房屋邊柱外緣 房屋邊柱外緣 | 每層樓高 高15m 以上 | [± 6mm][ ] [±13mm][ ] | |||
| 房屋邊柱外緣 | 每層樓高超過15m | ±13mm | 房屋邊柱外緣 | 高15m 以上 | [±13mm][ ] | |||
|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 偏離高差許可 | 水平或契約圖說之坡度 | 偏離高差許可 | |||||
| 樓板、平頂、梁底 | 長3m 以下 | ± 6mm | 樓板、平頂、梁底 外牆、門窗檻、楣長 | 長3m 至1m 之間 12m 以上 | [±12mm][ ] [±25mm][ ] 依上列數值減半 | |||
| 樓板、平頂、梁底 | 長大於3m,小於12m | ±12mm | 外牆、門窗檻、楣長 | 12m 以上 | [±25mm][ ] 依上列數值減半 | |||
| 長12m 以上 | ±25mm | 依上列數值減半 | ||||||
| 外牆、門窗檻、楣長 | 長3m 以下 | ± 3mm | 平面佈置 | 長度許可差 | ||||
| 外牆、門窗檻、楣長 | 長大於3m,小於12m | ± 6mm |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 小於6m 6m 以上 | [±13mm][ ] [±25mm][ ] | |||
| 長12m 以上 | ±13mm | 置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 小於6m 6m 以上 | [±13mm][ ] [±25mm][ ] | ||||
| 平面佈置 | 長度許可差 |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 6m 以上 | [±25mm][ ] | ||||
| 牆、柱、墩之相對位 置 | 小於6m | ±13mm | 置 | |||||
| 置 | 6m 以上 | ±25mm | 位置尺度許可差 | |||||
| 位置尺度許可差 | 窗、門及樓板開口 | [±13mm][ ] | ||||||
|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 [+13mm][ ] | |||||||
|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 [- 6mm][ ] | |||||||
| 窗、門及樓板開口 | ±13mm |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 [- 6mm][ ] | |||||
| 柱、梁之斷面,板及牆之厚度 | +13mm,-6mm | 基腳 | 許可差 | |||||
| 基腳 | 許可差 | 尺度 | [+50mm][ ] [-13mm][ ] | |||||
| 平面尺度 | +50mm,-13mm | 尺度 | [-13m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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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位置 偏心位差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 2%以內(但不大於5cm) 厚度 設計厚度±5% 樓梯 許可差 [±6mm][ ] [±13mm][ ]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2%以內(但不大於5cm)][ ] 厚度 設計厚度[-5%][ ] 樓梯 許可差 踢高 踏面 踢高 ±6mm 踏面 ±13mm (無) 補充計量規定。 4.1.1 「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質」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1 模板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計量單位修正為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惟模板支撐高度超過4.1m者,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另按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4.1.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調整項次。 4.1.4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4.1.3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調整項次。 (無) 新增模板之單價包含內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質」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包括設計、製造、安裝及拆除等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計價單位修正為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並調整項次。 4.2.2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1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11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位置 偏心位差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 2%以內(但不大於5cm) 厚度 設計厚度±5% 樓梯 許可差 [±6mm][ ] [±13mm][ ]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2%以內 (但不大於5cm)][ ] 厚度 設計厚度[-5%][ ] 樓梯 許可差 踢高 踏面 踢高 ±6mm 踏面 ±13mm (無) 補充計量規定。 4.1.1 「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 質」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 尺計量。 4.1.1 模板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一類,超 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計量單位修正為以平方 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 約單價內,不另計量,惟模板支撐高度超過4.1m 者,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另 按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 量。 4.1.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4.1.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調整項次。 4.1.4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4.1.3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調整項次。 (無) 新增模板之單價包含內 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清水模 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質」之單 價計價。該項單價包括設計、製造、安裝及拆除等 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 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計價單位修正為以平方 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並調整項次。 4.2.2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 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 尺或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切費用在內。 4.2.1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 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 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 內。 1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偏心位差 |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 2%以內(但不大於5cm) | 位置 厚度 |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2%以內 (但不大於5cm)][ ] 設計厚度[-5%][ ] | |||
| 厚度 | 設計厚度±5% | 厚度 | 設計厚度[-5%][ ] | |||
| 樓梯 | 許可差 | 樓梯 | 許可差 | |||
| 踢高 | ±6mm | 踢高 踏面 | [±6mm][ ] [±13mm][ ] | |||
| 踏面 | ±13mm | 踏面 | [±13mm][ ] | |||
| 4.1.1 「清水模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 | (無) | 補充計量規定。 | ||||
| 質」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 | ||||||
| 尺計量。 | ||||||
| 尺計量。 | ||||||
|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 | 4.1.1 模板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一類,超 | 計量單位修正為以平方 | ||||
| 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 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 |||||
| 約單價內,不另計量,惟模板支撐高度超過4.1m 者,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另 按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 量。 | 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 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 ||||
| 者,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另 | ||||||
| 按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 | ||||||
| 量。 | ||||||
| 按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計 | ||||||
| 量。 | ||||||
| 量。 | ||||||
| 4.1.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 4.1.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另計量。 | 調整項次。 | ||||
| 4.1.4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 4.1.3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 調整項次。 | ||||
|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清水模 | (無) | 新增模板之單價包含內 容。 | ||||
| 板」、「普通模板」或「免拆模板,註明材質」之單 價計價。該項單價包括設計、製造、安裝及拆除等 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 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 容。 | |||||
| 價計價。該項單價包括設計、製造、安裝及拆除等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 ||||||
| 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 ||||||
| 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 | ||||||
| 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 | ||||||
|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 ||||||
| 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 ||||||
| 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 | ||||||
| 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 | ||||||
|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 ||||||
| 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 ||||||
| 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 | ||||||
| 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 | ||||||
|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 ||||||
| 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作業主管全程檢視、支撐地 | ||||||
| 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 | ||||||
|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 ||||||
| 面防止沉陷、夯實整平、地面排水、支撐腳部固 | ||||||
|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 ||||||
| 定、切角嵌條、脫模劑等。 | ||||||
| 4.2.2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 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 尺或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切費用在內。 | 4.2.1 模板契約項目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 以下者歸屬 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 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 內。 | 計價單位修正為以平方 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並調整項次。 | ||||
| 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 尺或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切費用在內。 | 一類,超過4.1m 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以平方公 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 內。 | 公尺或立方公尺計量, 並調整項次。 | ||||
|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 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 | |||||
| 切費用在內。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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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項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2.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調整項次。 4.2.4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4.2.3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4.2.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以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要求增加費用。 (無) 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且不得增加費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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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項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2.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 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 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調整項次。 4.2.4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 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4.2.3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 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4.2.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以鋼模替代契約規 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 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要求增加費 用。 (無) 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 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 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 時,應先經工程司核 可,且不得增加費用。 1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4.2.3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 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 4.2.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已包含於契 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 調整項次。 |
| 4.2.4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 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 4.2.3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單價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 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 調整項次。 |
| 4.2.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以鋼模替代契約規 | (無) | 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 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 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 時,應先經工程司核 可,且不得增加費用。 |
| 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 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要求增加費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