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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05 移植|臺北市・平台V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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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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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05 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樹木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開挖、定植、施工中維護等項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2 第01991 章--罰則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02905 02905-1 TPE V2.0 111/04/11
文字內容
第02905 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樹木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 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 開挖、定植、施工中維護等項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2 第01991 章--罰則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02905 02905-1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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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名詞解釋 1.5.1 移植: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植。 1.5.2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移。 1.5.3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置於容器養護,待定植點可供種植時再行定植。 1.5.4 修剪:選擇性去除樹體的部分以達成特定的目的及目標。 1.5.5 斷根及養根:移植前將根部局部切斷,促使根系再生,以利根群增加,提高存活率。 1.5.6 根系環剝:將根皮剝離至木質部,使養分累積在傷口位置促進發根,同時木質部可以持續供應水分到葉片。 1.5.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物的樹枝或樹幹整個圓周上之樹皮完全去除至木質部。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致樹皮環剝處上方的區域死亡。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芽、葉腋著生的側芽。 1.5.9 不定芽:相對於定芽,於非特定位置長出的芽,例如由傷口形成層分化長出的芽。 1.5.10 根領(幹基,Root collar):指樹幹的基部區域與根的交界處或根系和主幹之間的連結區域。 1.5.11 根球(土球,Rootball):移植時配合主要根群及保留原附著土壤挖掘的範圍。 1.5.12 客土:非當地原有的土壤、由別處移來的土壤。 1.5.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堤,藉以蓄水。低窪地區不建議設置。 1.5.14 追肥:在樹木生長過程中追加的肥料。 1.5.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負責進行維護管理的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自移植完成並驗收合格日起計至少為1 年。 02905 02905-2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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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名詞解釋 1.5.1 移植: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植。 1.5.2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移。 1.5.3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置於容器養護,待定植 點可供種植時再行定植。 1.5.4 修剪:選擇性去除樹體的部分以達成特定的目的及目標。 1.5.5 斷根及養根:移植前將根部局部切斷,促使根系再生,以利根群增加, 提高存活率。 1.5.6 根系環剝:將根皮剝離至木質部,使養分累積在傷口位置促進發根,同 時木質部可以持續供應水分到葉片。 1.5.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物的樹枝或樹幹整個圓 周上之樹皮完全去除至木質部。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致樹皮環剝處上 方的區域死亡。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芽、葉腋著生的側芽。 1.5.9 不定芽:相對於定芽,於非特定位置長出的芽,例如由傷口形成層分化 長出的芽。 1.5.10 根領(幹基,Root collar):指樹幹的基部區域與根的交界處或根系和 主幹之間的連結區域。 1.5.11 根球(土球,Rootball):移植時配合主要根群及保留原附著土壤挖掘的 範圍。 1.5.12 客土:非當地原有的土壤、由別處移來的土壤。 1.5.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堤,藉以蓄水。低窪地區 不建議設置。 1.5.14 追肥:在樹木生長過程中追加的肥料。 1.5.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負責進行維護 管理的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自移植完成並驗收合格日起計至少 為1 年。 02905 02905-2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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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資料送審 1.6.1 移植作業以全樹型移植為原則,若有無法達成之困難,則應向工程司敘明原因,並提出移植之詳細作業方式。 1.6.2 樹木移植計畫 (1) 樹木移植計畫應評估移植必要性及確認樹木定植處,非必要不得採用假植作業,若因特殊原因需進行假植作業,仍應依本規範樹木移植規定辦理,並將施工步驟納入移植計畫。 (2) 廠商應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擬定樹木移植計畫,其內容至少包括施工期程、內容、移植樹木確認(樹籍資料)、移植前置作業(包含樹木安全評估、樹木移植保護措施評估、施工範圍、定植地點、移植路線、定植地環境等調查)、植穴準備作業、移植作業、吊搬運送、定植作業、定植後維護管理等項目,於移植計畫核定後始得施作。 1.6.3 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區時,應於樹木移植前參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提出「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在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1.7 品質保證 1.7.1 廠商應指派具園藝技師、丙級園藝技術士或5 年以上樹木移植作業經驗者,至現場監督作業符合規範要求。 1.7.2 廠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養根等移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與工程司指示辦理。 1.7.3 如有下列情形時,應於樹木移植計畫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如增加根球大小、施工過程中保濕處理、黑網覆蓋、噴霧設施等,提送02905 02905-3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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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資料送審 1.6.1 移植作業以全樹型移植為原則,若有無法達成之困難,則應向工程司敘 明原因,並提出移植之詳細作業方式。 1.6.2 樹木移植計畫 (1) 樹木移植計畫應評估移植必要性及確認樹木定植處,非必要不得採 用假植作業,若因特殊原因需進行假植作業,仍應依本規範樹木移 植規定辦理,並將施工步驟納入移植計畫。 (2) 廠商應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擬定樹木移植計畫,其內容至少 包括施工期程、內容、移植樹木確認(樹籍資料)、移植前置作業(包 含樹木安全評估、樹木移植保護措施評估、施工範圍、定植地點、 移植路線、定植地環境等調查)、植穴準備作業、移植作業、吊搬運 送、定植作業、定植後維護管理等項目,於移植計畫核定後始得施 作。 1.6.3 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區時,應於樹木移植前參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 序」及「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 程序」提出「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在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 執行之。 1.7 品質保證 1.7.1 廠商應指派具園藝技師、丙級園藝技術士或5 年以上樹木移植作業經驗 者,至現場監督作業符合規範要求。 1.7.2 廠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 斷根、養根等移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 進度與工程司指示辦理。 1.7.3 如有下列情形時,應於樹木移植計畫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 如增加根球大小、施工過程中保濕處理、黑網覆蓋、噴霧設施等,提送 02905 02905-3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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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1) 無充足時間完成養根程序或行道樹斷根後無支架支撐空間。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 月至翌年3 月間均可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 個月期間最適宜,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 月至4 月間進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 月至10 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植,以12 月至2 月為宜,其次為10 月至11 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 月至10 月間最適宜。 1.8 現場環境 1.8.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8.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廠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2. 產品 2.1 移植樹木確認 樹木移植工作進行前,廠商應至現場核對樹木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樹木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及樹木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施工範圍與移植內容,作為移植數量之依據。 02905 02905-4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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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1) 無充足時間完成養根程序或行道樹斷根後無支架支撐空間。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 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 11 月至翌年3 月間均可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 個月期間最適宜,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 種約於1 月至4 月間進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 月至10 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植,以12 月至2 月為 宜,其次為10 月至11 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 月至10 月間最適宜。 1.8 現場環境 1.8.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8.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廠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 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2. 產品 2.1 移植樹木確認 樹木移植工作進行前,廠商應至現場核對樹木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 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樹木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 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及樹木所有權單位勘驗 確認施工範圍與移植內容,作為移植數量之依據。 02905 02905-4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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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 2.2.1 麻繩:無浸泡油類或藥劑的天然麻繩,可自然分解斷裂。 2.2.2 支架:竹材、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原木柱、金屬管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材質,有腐蛀、腐蝕、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支架應每半年檢查1 次,若發現損害,應予更新。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2.2.4 植栽客土:本工程所需土壤由承商向政府立案之合格土壤資源場承購,土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壤質地為砂質壤土或壤土(依美國農業部土壤質地三角圖分類),並提供植栽客土來源證明文件。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能為泥濘狀態。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2.3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至少於施工3 日前在預定作業之路段及周邊張貼告示,標明施工內容、時間、範圍、施作單位及聯絡方式。如為臺北市行道樹,應通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如為臺北市各機關、學校的樹木,則應通知該樹木管理單位,並協調當地里、鄰長及鄰近商家、住戶等勿於施工地點停車,必要時得申請交通主管機關配合於該路段禁止停02905 02905-5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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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 2.2.1 麻繩:無浸泡油類或藥劑的天然麻繩,可自然分解斷裂。 2.2.2 支架:竹材、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原木柱、金屬管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 材質,有腐蛀、腐蝕、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支架應每半年檢查 1 次,若發現損害,應予更新。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 性材料。 2.2.4 植栽客土:本工程所需土壤由承商向政府立案之合格土壤資源場承購, 土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壤質地為砂質壤土或壤土(依美國農業部土壤質地三角圖分 類),並提供植栽客土來源證明文件。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 其他外來物質,且不能為泥濘狀態。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其種類、成分及 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2.3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 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 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至少於施工3 日前在預定作業之路段及周邊張貼告示,標明施工 內容、時間、範圍、施作單位及聯絡方式。如為臺北市行道樹,應通知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如為臺北市各機關、學校的樹 木,則應通知該樹木管理單位,並協調當地里、鄰長及鄰近商家、住戶 等勿於施工地點停車,必要時得申請交通主管機關配合於該路段禁止停 02905 02905-5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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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車輛及辦理交通疏導事宜。 3.1.2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材料等之拆除)等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前7 日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 3.1.3 移植前處理 (1) 修剪 A. 樹木修剪作業參照「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辦理,將枯枝、病蟲害枝等不良枝條修除,並注意修剪位置應自枝皮脊線到枝領外移下刀,不得任意將主幹、主枝、亞主枝及直立型樹木主幹之頂梢修除,以維持完整樹形,且應注意切口平整,以利癒合,提高成活率。新生嫩芽、生長中之花芽、花苞或果實、開花枝及結果枝一併切除,以減少樹木水分蒸散量及營養消耗,提高移植成活率。 B. 松科、杉科、柏科等植物原則上不進行修剪,進行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僅修剪枯枝及病蟲害枝。 C. 落葉性植物(如梅、櫻、楓、落羽松等)樹種,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不可過度修剪造成沒有小枝狀態,以免影響成活率。 (2) 斷根及養根 A. 樹木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需先立支架,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之虞。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樹木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架以加強支撐。 B. 斷根應依樹種、規格、現場環境、作業時間等而定,在斷根之後須有適當時間養根方能移植。原則上樹徑米高直徑10~30 cm 者斷根一次,30 cm 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60~90 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為60~90 日。 C. 斷根前須依附錄1 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02905 02905-6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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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車輛及辦理交通疏導事宜。 3.1.2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材料 等之拆除)等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前7 日通知工程司到場 監督。 3.1.3 移植前處理 (1) 修剪 A. 樹木修剪作業參照「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辦理,將枯枝、 病蟲害枝等不良枝條修除,並注意修剪位置應自枝皮脊線到枝領 外移下刀,不得任意將主幹、主枝、亞主枝及直立型樹木主幹之 頂梢修除,以維持完整樹形,且應注意切口平整,以利癒合,提 高成活率。新生嫩芽、生長中之花芽、花苞或果實、開花枝及結 果枝一併切除,以減少樹木水分蒸散量及營養消耗,提高移植成 活率。 B. 松科、杉科、柏科等植物原則上不進行修剪,進行移植或種植前 之修剪作業僅修剪枯枝及病蟲害枝。 C. 落葉性植物(如梅、櫻、楓、落羽松等)樹種,移植或種植前之 修剪作業,不可過度修剪造成沒有小枝狀態,以免影響成活率。 (2) 斷根及養根 A. 樹木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需先立支架,以免作業中發 生傾倒之虞。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樹木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 根,應立支架以加強支撐。 B. 斷根應依樹種、規格、現場環境、作業時間等而定,在斷根之後 須有適當時間養根方能移植。原則上樹徑米高直徑10~30 cm 者 斷根一次,30 cm 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 根後60~90 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為60~90 日。 C. 斷根前須依附錄1 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確定根球之 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 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 02905 02905-6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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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環狀作業溝(簡稱環溝),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挖掘環溝,應順根系生長方向依放射狀向外挖掘土壤,並由人力進行根部斷根及修整根球作業,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 D. 斷根時若發現根部帶有褐根病,則廠商應暫停施工並消毒機具,通報工程司決定後續移植處理方式。 E.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人行道或道路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廠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植穴。 F.斷根處理時依附錄2 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辦理,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整,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G. 進行斷根作業後,該環狀溝內得以原土回填,惟土質不良時,須客以壤土類回填,並得拌合有機質,以利新根生長。 H.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樹木倒伏或支架損壞,廠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I.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樹木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得使用殺菌劑或促進發根藥劑,於斷根部位進行灌注、噴佈或塗佈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3.1.4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樹木,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包含支架及樹木包覆材料,應符合2.2.1 及2.2.3規定。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廠商自行02905 02905-7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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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環狀作業溝(簡稱環溝),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挖掘環溝,應 順根系生長方向依放射狀向外挖掘土壤,並由人力進行根部斷根 及修整根球作業,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 系的深淺而定。 D. 斷根時若發現根部帶有褐根病,則廠商應暫停施工並消毒機具, 通報工程司決定後續移植處理方式。 E.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人行道或道 路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廠 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 規定填平植穴。 F.斷根處理時依附錄2 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辦理,所斷之細根應以 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 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整,以助癒合組織之形 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G. 進行斷根作業後,該環狀溝內得以原土回填,惟土質不良時,須 客以壤土類回填,並得拌合有機質,以利新根生長。 H.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 有樹木倒伏或支架損壞,廠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I.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樹 木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得使用殺菌劑或促進發根藥劑,於斷根部位進行灌注、 噴佈或塗佈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 施用。 3.1.4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樹木,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包含支架及樹木包覆材料,應符合2.2.1 及2.2.3 規定。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廠商自行 02905 02905-7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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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且應符合2.2.4 規定。 (4) 肥料:應符合2.2.5 規定。 3.1.5 定植地點準備作業 (1) 整地放樣及排水系統 A. 整地作業針對基地內之土石塊雜物等,應先進行挖除運棄清理,如現場土質不佳須置換客土,應使用壤土或砂質壤土,並注意排水坡度,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B. 定植作業前應考量欲移植之樹木未來的生長空間,預留適當的株距,放樣時應依據設計圖說進行,確認樹木種植地點、位置與定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定樁或做記號標示。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2) 植穴挖掘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 所示。另應注意排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3.2 移植作業 3.2.1 挖掘根球 (1)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02905 02905-8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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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且應符合2.2.4 規定。 (4) 肥料:應符合2.2.5 規定。 3.1.5 定植地點準備作業 (1) 整地放樣及排水系統 A. 整地作業針對基地內之土石塊雜物等,應先進行挖除運棄清理, 如現場土質不佳須置換客土,應使用壤土或砂質壤土,並注意排 水坡度,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B. 定植作業前應考量欲移植之樹木未來的生長空間,預留適當的株 距,放樣時應依據設計圖說進行,確認樹木種植地點、位置與定 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定樁或做記號標示。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 置適當排水系統,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2) 植穴挖掘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 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球 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 所示。另應注意排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 佳應予改善,並視情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3.2 移植作業 3.2.1 挖掘根球 (1)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 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4~6 倍以上, 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與 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 畫書中說明補償方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會 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02905 02905-8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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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順序得依附錄4 進行。 (4) 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需在環狀作業溝外側由挖土機挖掘後,再由人力挖掘修整根球。 3.2.2 包裹保護處置 (1) 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護措施。為減少莖幹及根球水分蒸散,避免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3.2.3 吊搬運送作業 (1) 樹木重量計算 A.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 cm 以上時,應先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參考。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樹木重量+根球重量=樹木吊搬總重量。 樹木重量=樹體體積×轉換係數。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測根球體積。 02905 02905-9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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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順序得依附錄4 進行。 (4) 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需在環狀作業溝外側由挖土機挖掘後,再由 人力挖掘修整根球。 3.2.2 包裹保護處置 (1) 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護措施。為減少莖幹及 根球水分蒸散,避免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樹 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 移植的成活率。棕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 天候(夏季暴曬)或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包 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 芽成葉)時,即應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育。 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 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 植前應予以清理拆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後根 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3.2.3 吊搬運送作業 (1) 樹木重量計算 A.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 cm 以上時,應先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 量(t/公噸),以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參考。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 搬總重量。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樹木重量+根球重量=樹木吊搬總重量。 樹木重量=樹體體積×轉換係數。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測根球體積。 02905 02905-9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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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3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為原則,減少二次傷害。 G.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考量作業能量,移植樹木須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3.2.4 定植作業 (1) 種植前應注應樹木面向方位,於放入植穴客土前調整好面向,並注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合後填入。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至根球深度1/3~1/2 處02905 02905-10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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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 全有效之吊搬機具、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力、 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 斗靠接處應另加襯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 關交通安全法規之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 途中水分大量蒸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 細調查並做妥善之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為原則,減少二次傷 害。 G.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考量作業能量,移植樹木須於挖掘根球部完 成後當日內種植完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3.2.4 定植作業 (1) 種植前應注應樹木面向方位,於放入植穴客土前調整好面向,並注 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 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合後填入。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至根球深度1/3~1/2 處 02905 02905-10 TPE V2.0 111/04/11
¶ 表 1
| 項次 | 根球土壤密度 | 密度 t/m3 | 項次 | 根球土壤密度 | 密度 t/m3 |
|---|---|---|---|---|---|
| 1 | 鬆軟型土壤質地 | 1.40 | 4 | 礫石型土壤質地 | 2.10 |
| 2 | 一般型土壤質地 | 1.75 | 5 | 砂岩型土壤質地 | 2.60 |
| 3 | 緊密型土壤質地 | 1.90 | 6 |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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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拆解包裹材,可避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得不設置。 (7) 立支架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尺寸及形式之支架,支架之設立應力求穩固及整齊美觀。支架與樹木接觸處,應以透氣柔軟材料襯墊,厚度約為0.3 cm 以上,並應將支架綑綁固定但不宜過緊,以免樹木受傷。 B. 支架插入地下應有足夠的深度(二柱式60~90 cm;三柱式及四柱式30 cm 以上),打入時應避免傷及根球,並應視實際需求調整深度至足以承載之地層。 C. 支架架設位置應在樹高之1/3 以上,1/2 至2/3 處尤佳,三柱式支架接地角度應接近60 度,或視定植地條件調整,以提供較穩固之支持力,詳附錄5。 3.2.5 定植後維護管理 (1) 澆水灌溉作業:定植完成之後,須配合樹種特性、環境及氣候,予以適時、適量澆水灌溉,以保持土壤介質濕潤,必要時得於樹冠裝設噴霧設施,增加空氣濕度。 (2) 支架管理:支架應定期檢查。於根系生長穩固後(或1 年後)應視情形移除、延用或換用支架,提供樹木自身環境適應力,長出更健壯根系。 02905 02905-11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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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拆解包裹材,可避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 應分2-3 次適度壓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慢而 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 補土但不可蓋過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量,防範 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 等排水顆粒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 速移除,地勢低窪處得不設置。 (7) 立支架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尺寸及形式之支架,支 架之設立應力求穩固及整齊美觀。支架與樹木接觸處,應以透氣 柔軟材料襯墊,厚度約為0.3 cm 以上,並應將支架綑綁固定但 不宜過緊,以免樹木受傷。 B. 支架插入地下應有足夠的深度(二柱式60~90 cm;三柱式及四柱 式30 cm 以上),打入時應避免傷及根球,並應視實際需求調整 深度至足以承載之地層。 C. 支架架設位置應在樹高之1/3 以上,1/2 至2/3 處尤佳,三柱 式支架接地角度應接近60 度,或視定植地條件調整,以提供較 穩固之支持力,詳附錄5。 3.2.5 定植後維護管理 (1) 澆水灌溉作業:定植完成之後,須配合樹種特性、環境及氣候,予 以適時、適量澆水灌溉,以保持土壤介質濕潤,必要時得於樹冠裝 設噴霧設施,增加空氣濕度。 (2) 支架管理:支架應定期檢查。於根系生長穩固後(或1 年後)應視 情形移除、延用或換用支架,提供樹木自身環境適應力,長出更健 壯根系。 02905 02905-11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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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植穴基盤管理:維護管理期間內,應適時於植穴進行補土及鬆土、集水坑之復原(並於萌芽成葉後整平)以及日常清除雜草等作業,如遇天災或豪雨時應加強注意排水情形。 (4) 追肥: A. 維護管理期間,應針對樹木現況、需肥特性及營養狀態予以評估後再進行追肥。 B. 施追肥應注意肥料種類、施肥方法、施肥用量及施肥時期,以達成最佳效益。 C. 選用與施給肥料時,須依照肥料產品說明內容,並遵守相關肥料使用安全須知規定辦理。 (5) 樹木健康管理: A. 樹木健康管理主要為樹木健康、維持適宜的生長基盤及環境、並適時作好修剪、不定芽管理、病蟲障害防治等工作。 B. 樹木於維護管理期間,須適時進行檢查,如有病蟲害或生理障害時,應即時改善,必要時得諮詢專業單位或人員,以提供相關解決對策或技術意見,經診斷原因確認後,再進行防治處理措施。 3.3 驗收及養護 3.3.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期間,廠商應於每月15 日前提送上個月養護資料予工程司,並每月會同工程司查驗1 次,確認廠商落實執行移植後之維護管理作業。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2 估驗與驗收:於樹木移植完成時,由廠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3.3 保活期間廠商應每月提送養護資料予樹木管理單位,每季查驗1 次。養護期間樹木管理單位得不定期查驗。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4 保活期之樹木移植成活判斷標準,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始可視為合格: 02905 02905-12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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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植穴基盤管理:維護管理期間內,應適時於植穴進行補土及鬆土、 集水坑之復原(並於萌芽成葉後整平)以及日常清除雜草等作業,如 遇天災或豪雨時應加強注意排水情形。 (4) 追肥: A. 維護管理期間,應針對樹木現況、需肥特性及營養狀態予以評估 後再進行追肥。 B. 施追肥應注意肥料種類、施肥方法、施肥用量及施肥時期,以達 成最佳效益。 C. 選用與施給肥料時,須依照肥料產品說明內容,並遵守相關肥料 使用安全須知規定辦理。 (5) 樹木健康管理: A. 樹木健康管理主要為樹木健康、維持適宜的生長基盤及環境、並 適時作好修剪、不定芽管理、病蟲障害防治等工作。 B. 樹木於維護管理期間,須適時進行檢查,如有病蟲害或生理障害 時,應即時改善,必要時得諮詢專業單位或人員,以提供相關解 決對策或技術意見,經診斷原因確認後,再進行防治處理措施。 3.3 驗收及養護 3.3.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 期間,廠商應於每月15 日前提送上個月養護資料予工程司,並每月會同 工程司查驗1 次,確認廠商落實執行移植後之維護管理作業。廠商未依 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2 估驗與驗收:於樹木移植完成時,由廠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 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3.3 保活期間廠商應每月提送養護資料予樹木管理單位,每季查驗1 次。養 護期間樹木管理單位得不定期查驗。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 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4 保活期之樹木移植成活判斷標準,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始可視為合格: 02905 02905-12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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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有主幹樹皮遭環狀損傷達25%以上之情形。 (2) 未有主幹樹皮損傷面積達 5%以上之情形。 (3) 修除枯枝後,樹形達定植時之 80%以上。 3.3.5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養護缺失,應依通知期限改善完成並檢附改善前、中、後彩色照片(照片應有簡要說明)予機關。廠商未依規定提送改善照片,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6 移植及保活期間內若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應以同樹種、同規格補植為原則,若因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可換植機關指定之樹種、規格及樹幹米高斷面積換算之數量。 3.3.7 樹木若因成活率過低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不補植或換植時,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8 廠商應自行運棄處理廢棄物,不得堆置於現場,若有傷及周邊植栽或設施,應負責復舊。施作完成後,應負責維護管理,包括澆水、雜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目。 3.3.9 天然災害發生後,廠商應於災害發生後24 小時內,巡查移植之樹木損害情形,並派員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樹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本章各工作項目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內。 02905 02905-13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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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有主幹樹皮遭環狀損傷達25%以上之情形。 (2) 未有主幹樹皮損傷面積達 5%以上之情形。 (3) 修除枯枝後,樹形達定植時之 80%以上。 3.3.5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養護缺失,應依通知期限改善完成並檢附改善前、中、 後彩色照片(照片應有簡要說明)予機關。廠商未依規定提送改善照片, 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6 移植及保活期間內若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應以同樹種、同規格補 植為原則,若因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可換植機關指定之樹種、規 格及樹幹米高斷面積換算之數量。 3.3.7 樹木若因成活率過低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不補植或換植時,依 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3.8 廠商應自行運棄處理廢棄物,不得堆置於現場,若有傷及周邊植栽或設 施,應負責復舊。施作完成後,應負責維護管理,包括澆水、雜草清除、 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 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目。 3.3.9 天然災害發生後,廠商應於災害發生後24 小時內,巡查移植之樹木損害 情形,並派員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樹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 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本章各工作項目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 內。 02905 02905-13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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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深根性」植物及棕櫚科 「中根性」植物 「淺根性」植物 將以幹基直徑3~5.X 以上挖掘 將以幹基直徑4~6.X 以上挖掘 將以幹基直徑5~7.X 以上挖掘 依幹基直徑大小 判定3~5.X 以上挖掘根球 判定4~6.X 以上挖掘根球 判定5~7.X 以上挖掘根球 依實際根系挖掘 深度較大於直徑 依實際根系挖掘 深度略同於直徑 依實際根系挖掘 深度較大於直徑 02905 02905-14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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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深根性」植物及棕櫚科 「中根性」植物 「淺根性」植物 將以幹基直徑3~5.X 以上挖掘 將以幹基直徑4~6.X 以上挖掘 將以幹基直徑5~7.X 以上挖掘 依幹基直徑大小 判定3~5.X 以上挖掘根球 判定4~6.X 以上挖掘根球 判定5~7.X 以上挖掘根球 依實際根系挖掘 深度較大於直徑 依實際根系挖掘 深度略同於直徑 依實際根系挖掘 深度較大於直徑 02905 02905-14 TPE V2.0 111/04/11
¶ 表 1
| 依 深 | 依實際根系挖掘 依實際根系挖掘 實際根系挖掘 深度較大於直徑 深度略同於直徑 度較大於直徑 | ||
|---|---|---|---|
| 依實 深度 | 際根系挖掘 較大於直徑 |
|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 先依樹冠比例對照判定為 |
|---|---|---|
| 「深根性」植物及棕櫚科 | 「中根性」植物 | 「淺根性」植物 |
| 將以幹基直徑3~5.X 以上挖掘 | 將以幹基直徑4~6.X 以上挖掘 | 將以幹基直徑5~7.X 以上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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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 一、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 1.確定斷根位置: 斷根前先確定斷根位置。 2.挖掘環溝與環狀剝皮: 斷根時先依規範決定根球之大小,再就粗根主根(支持根)予以環狀剝皮(斷根處及環狀剝皮處塗抹開根劑),促其長出新生側根。 02905 02905-15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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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 一、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 1.確定斷根位置: 斷根前先確定斷根位置。 2.挖掘環溝與環狀剝皮: 斷根時先依規範決定根球之大小,再就粗根主根(支持根)予以環狀剝皮(斷根處 及環狀剝皮處塗抹開根劑),促其長出新生側根。 02905 02905-15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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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環溝內回填客土: 斷根後,於環溝內填入富含有機質土壤,以利新根生長。 4.立支架: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 (斷根後以支架暫時加強支撐) 02905 02905-16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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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環溝內回填客土: 斷根後,於環溝內填入富含有機質土壤,以利新根生長。 4.立支架: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 (斷根後以支架暫時加強支撐) 02905 02905-16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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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樹木移植採二次斷根處理示意 1.確定斷根位置: 斷根前先確定斷根位置。 (同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圖) 2.挖掘環溝與環狀剝皮: (1) 斷根時先依規範決定根球之大小,再就粗根主根(支持根)予以環狀剝皮(斷根處及環狀剝皮處塗抹開根劑),促其長出新生側根。 (2) 將環溝分為數等份,每次斷根一半,斷根部分如圖所示。 3.環溝內回填客土: 斷根後,於環溝內填入富含有機質土壤,以利新根生長。 (同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圖) 4.立支架: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 (同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圖) 02905 02905-17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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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樹木移植採二次斷根處理示意 1.確定斷根位置: 斷根前先確定斷根位置。 (同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圖) 2.挖掘環溝與環狀剝皮: (1) 斷根時先依規範決定根球之大小,再就粗根主根(支持根)予以環狀剝皮(斷 根處及環狀剝皮處塗抹開根劑),促其長出新生側根。 (2) 將環溝分為數等份,每次斷根一半,斷根部分如圖所示。 3.環溝內回填客土: 斷根後,於環溝內填入富含有機質土壤,以利新根生長。 (同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圖) 4.立支架: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 (同樹木移植採一次斷根處理示意圖) 02905 02905-17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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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02905 02905-18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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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02905 02905-18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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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02905 02905-19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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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02905 02905-19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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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20 TPE V2.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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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20 TPE V2.0 111/04/11
¶ 2.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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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905章 移植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名詞修正。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樹木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植栽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新增罰則規定,增加相關章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2 第01991 章--罰則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修正增減及名稱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1) 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畫審議作業要點 (無) 配合編修內容增加名詞解釋,避免爭議。 1.5 名詞解釋 1.5.1 移植: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植。 1.5.2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移。 1.5.3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置於容器養護,待定植點可供種植時再行定植。 1.5.4 修剪:選擇性去除樹體的部分以達成特定的目的及目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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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905章 移植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名詞修正。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樹木之移植與施工中養 護等事項。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植栽之移植與施工中養 護等事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新增罰則規定,增加相關 章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2 第01991 章--罰則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修正增減及名稱 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1) 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畫審議作業要點 (無) 配合編修內容增加名詞解 釋,避免爭議。 1.5 名詞解釋 1.5.1 移植: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 植。 1.5.2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 移。 1.5.3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 置於容器養護,待定植點可供種植時再行定植。 1.5.4 修剪:選擇性去除樹體的部分以達成特定的目的 及目標。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1 本章概要 | 1.1 本章概要 | 名詞修正。 |
|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樹木之移植與施工中養 |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植栽之移植與施工中養 | |
| 護等事項。 | 護等事項。 | |
| 護等事項。 | 護等事項。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2 第01991 章--罰則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 新增罰則規定,增加相關 章節。 |
|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 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相關法規修正增減及名稱 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
| (1) 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 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 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 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3) 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 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5) 廢棄物清理法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6) 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7)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8)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 畫審議作業要點 |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
| 畫審議作業要點 | ||
| 1.5 名詞解釋 | (無) | 配合編修內容增加名詞解 |
| 1.5.1 移植: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 | 釋,避免爭議。 | |
| 1.5.1 移植: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 | 釋,避免爭議。 | |
| 植。 | ||
| 1.5.2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 | ||
| 1.5.2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 | ||
| 移。 | ||
| 1.5.3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 | ||
| 1.5.3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 | ||
| 置於容器養護,待定植點可供種植時再行定植。 | ||
| 1.5.4 修剪:選擇性去除樹體的部分以達成特定的目的 | ||
| 1.5.4 修剪:選擇性去除樹體的部分以達成特定的目的 | ||
| 及目標。 |
| 植。 | |
|---|---|
| 1.5.2 |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 |
| 移。 | |
| 1.5.3 |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 |
第 2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5 斷根及養根:移植前將根部局部切斷,促使根系再生,以利根群增加,提高存活率。 1.5.6 根系環剝:將根皮剝離至木質部,使養分累積在傷口位置促進發根,同時木質部可以持續供應水分到葉片。 1.5.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物的樹枝或樹幹整個圓周上之樹皮完全去除至木質部。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致樹皮環剝處上方的區域死亡。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芽、葉腋著生的側芽。 1.5.9 不定芽:相對於定芽,於非特定位置長出的芽,例如由傷口形成層分化長出的芽。 1.5.10 根領(幹基,Root collar):指樹幹的基部區域與根的交界處或根系和主幹之間的連結區域。 1.5.11 根球(土球,Rootball):移植時配合主要根群及保留原附著土壤挖掘的範圍。 1.5.12 客土:非當地原有的土壤、由別處移來的土壤。 1.5.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堤,藉以蓄水。低窪地區不建議設置。 1.5.14 追肥:在樹木生長過程中追加的肥料。 1.5.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負責進行維護管理的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自移植完成並驗收合格日起計至少為1年。 1.6 資料送審 1.6.1 移植作業以全樹型移植為原則,若有無法達成之困難,則應向工程司敘明原因,並提出移植之詳細作業方式。 1.6.2 樹木移植計畫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 機具設備表 (2) 施工單位人員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1. 後續樹木移植作業採全樹型移植為原則。 2.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規定,調整施工計畫包括內容。 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5 斷根及養根:移植前將根部局部切斷,促使根系 再生,以利根群增加,提高存活率。 1.5.6 根系環剝:將根皮剝離至木質部,使養分累積在 傷口位置促進發根,同時木質部可以持續供應水 分到葉片。 1.5.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 物的樹枝或樹幹整個圓周上之樹皮完全去除至木 質部。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致樹皮環剝處上方 的區域死亡。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 芽、葉腋著生的側芽。 1.5.9 不定芽:相對於定芽,於非特定位置長出的芽, 例如由傷口形成層分化長出的芽。 1.5.10 根領(幹基,Root collar):指樹幹的基部區域 與根的交界處或根系和主幹之間的連結區域。 1.5.11 根球(土球,Rootball):移植時配合主要根群及 保留原附著土壤挖掘的範圍。 1.5.12 客土:非當地原有的土壤、由別處移來的土壤。 1.5.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 堤,藉以蓄水。低窪地區不建議設置。 1.5.14 追肥:在樹木生長過程中追加的肥料。 1.5.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 程廠商應負責進行維護管理的期間。除契約另有 規定外,應自移植完成並驗收合格日起計至少為1 年。 1.6 資料送審 1.6.1 移植作業以全樹型移植為原則,若有無法達成之 困難,則應向工程司敘明原因,並提出移植之詳 細作業方式。 1.6.2 樹木移植計畫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 機具設備表 (2) 施工單位人員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1. 後續樹木移植作業採全 樹型移植為原則。 2.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 業規範規定,調整施工 計畫包括內容。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5.5 斷根及養根:移植前將根部局部切斷,促使根系 | ||
| 再生,以利根群增加,提高存活率。 | ||
| 1.5.6 根系環剝:將根皮剝離至木質部,使養分累積在 | ||
| 1.5.6 根系環剝:將根皮剝離至木質部,使養分累積在 | ||
| 傷口位置促進發根,同時木質部可以持續供應水 | ||
| 分到葉片。 | ||
| 1.5.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 | ||
| 分到葉片。 | ||
| 1.5.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 | ||
| 1.5.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 | ||
| 物的樹枝或樹幹整個圓周上之樹皮完全去除至木 | ||
| 質部。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致樹皮環剝處上方 | ||
| 的區域死亡。 | ||
|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 | ||
| 質部。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致樹皮環剝處上方 | ||
| 的區域死亡。 | ||
|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 | ||
| 的區域死亡。 | ||
|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 | ||
| 1.5.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 | ||
| 芽、葉腋著生的側芽。 | ||
| 1.5.9 不定芽:相對於定芽,於非特定位置長出的芽, | ||
| 1.5.9 不定芽:相對於定芽,於非特定位置長出的芽, | ||
| 例如由傷口形成層分化長出的芽。 | ||
| 1.5.10 根領(幹基,Root collar):指樹幹的基部區域 | ||
| 1.5.10 根領(幹基,Root collar):指樹幹的基部區域 | ||
| 與根的交界處或根系和主幹之間的連結區域。 | ||
| 1.5.11 根球(土球,Rootball):移植時配合主要根群及 | ||
| 1.5.11 根球(土球,Rootball):移植時配合主要根群及 | ||
| 保留原附著土壤挖掘的範圍。 | ||
| 1.5.12 客土:非當地原有的土壤、由別處移來的土壤。 | ||
| 1.5.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 | ||
| 1.5.12 客土:非當地原有的土壤、由別處移來的土壤。 | ||
| 1.5.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 | ||
| 1.5.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 | ||
| 堤,藉以蓄水。低窪地區不建議設置。 | ||
| 1.5.14 追肥:在樹木生長過程中追加的肥料。 | ||
| 1.5.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 | ||
| 1.5.14 追肥:在樹木生長過程中追加的肥料。 | ||
| 1.5.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 | ||
| 1.5.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 | ||
| 程廠商應負責進行維護管理的期間。除契約另有 | ||
| 規定外,應自移植完成並驗收合格日起計至少為1 | ||
| 年。 | ||
| 規定外,應自移植完成並驗收合格日起計至少為1 | ||
| 年。 | ||
| 年。 | ||
| 1.6 資料送審 1.6.1 移植作業以全樹型移植為原則,若有無法達成之 |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 機具設備表 (2) 施工單位人員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 1. 後續樹木移植作業採全 樹型移植為原則。 2.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 業規範規定,調整施工 計畫包括內容。 |
| 1.6.1 移植作業以全樹型移植為原則,若有無法達成之 | 1.5.1 施工計畫書 | 樹型移植為原則。 |
| (1) 機具設備表 | 2.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 | |
| (2) 施工單位人員 | 業規範規定,調整施工 | |
|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 計畫包括內容。 | |
| 困難,則應向工程司敘明原因,並提出移植之詳 | (1) 機具設備表 | 2.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 |
| 細作業方式。 | (2) 施工單位人員 | 業規範規定,調整施工 |
| 1.6.2 樹木移植計畫 |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 計畫包括內容。 |
| 細作業方式。 | (2) 施工單位人員 | 業規範規定,調整施工 |
| 1.6.2 樹木移植計畫 |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 計畫包括內容。 |
| 1.6.2 樹木移植計畫 |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 計畫包括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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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樹木移植計畫應評估移植必要性及確認樹木(4) 依契約約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5) 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 3.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區時,應依規定提送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 4. 項次修正。 定植處,非必要不得採用假植作業,若因特殊原因需進行假植作業,仍應依本規範樹木移植規定辦理,並將施工步驟納入移植計畫。 (2) 廠商應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擬定樹木移植計畫,其內容至少包括施工期程、內容、移植樹木確認(樹籍資料)、移植前置作業(包含樹木安全評估、樹木移植保護措施評估、施工範圍、定植地點、移植路線、定植地環境等調查)、植穴準備作業、移植作業、吊搬運送、定植作業、定植後維護管理等項目,於移植計畫核定後始得施作。 1.6.3 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區時,應於樹木移植前參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提出「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在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1. 品質保證屬廠商責任,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應由廠商指派。 2. 原1.6.1 調整至2.1 規定,較符合施工規範架構。 3. 原1.6.3屬現場作業,1.7 品質保證 1.7.1 廠商應指派具園藝技師、丙級園藝技術士或5年以上樹木移植作業經驗者,至現場監督作業符合規範要求。 1.7.2 廠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養根等移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與工程司指示辦理。 1.7.3 如有下列情形時,應於樹木移植計畫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如增加根球大小、施工過程中保濕處理、黑網覆蓋、噴霧設施等,提送工1.6 品質保證 1.6.1 植栽移植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至現場核對植栽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植株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及植栽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移植內容後於移植工作前依規定進行斷根。 1.6.2 移植作業應由工程司指派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業。 1.6.3 承包商於進行修枝、斷根、挖掘、移運、定植等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現場監督。 調整至3.1規定,較符合施工規範架構。 4. 工期部分依契約規定辦理,原1.6.4工期部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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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樹木移植計畫應評估移植必要性及確認樹木 (4) 依契約約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5) 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 3.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 區時,應依規定提送監 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 畫。 4. 項次修正。 定植處,非必要不得採用假植作業,若因特 殊原因需進行假植作業,仍應依本規範樹木 移植規定辦理,並將施工步驟納入移植計 畫。 (2) 廠商應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擬定樹木 移植計畫,其內容至少包括施工期程、內 容、移植樹木確認(樹籍資料)、移植前置作 業(包含樹木安全評估、樹木移植保護措施評 估、施工範圍、定植地點、移植路線、定植 地環境等調查)、植穴準備作業、移植作業、 吊搬運送、定植作業、定植後維護管理等項 目,於移植計畫核定後始得施作。 1.6.3 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區時,應於樹木移植前參 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營建基地紅火蟻 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 序」提出「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在施工 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1. 品質保證屬廠商責任, 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應由 廠商指派。 2. 原1.6.1 調整至2.1 規 定,較符合施工規範架 構。 3. 原1.6.3屬現場作業, 1.7 品質保證 1.7.1 廠商應指派具園藝技師、丙級園藝技術士或5年以 上樹木移植作業經驗者,至現場監督作業符合規 範要求。 1.7.2 廠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 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養根等移植前處 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 進度與工程司指示辦理。 1.7.3 如有下列情形時,應於樹木移植計畫書提出加強 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如增加根球大小、施工過 程中保濕處理、黑網覆蓋、噴霧設施等,提送工 1.6 品質保證 1.6.1 植栽移植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至現場核對植栽 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 量不符者(如原列植株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 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 司及植栽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移植內容後於移植 工作前依規定進行斷根。 1.6.2 移植作業應由工程司指派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 業。 1.6.3 承包商於進行修枝、斷根、挖掘、移運、定植等 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現場監督。 調整至3.1規定,較符 合施工規範架構。 4. 工期部分依契約規定辦 理,原1.6.4工期部分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 樹木移植計畫應評估移植必要性及確認樹木 定植處,非必要不得採用假植作業,若因特 殊原因需進行假植作業,仍應依本規範樹木 移植規定辦理,並將施工步驟納入移植計 畫。 (2) 廠商應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擬定樹木 移植計畫,其內容至少包括施工期程、內 容、移植樹木確認(樹籍資料)、移植前置作 業(包含樹木安全評估、樹木移植保護措施評 估、施工範圍、定植地點、移植路線、定植 地環境等調查)、植穴準備作業、移植作業、 吊搬運送、定植作業、定植後維護管理等項 目,於移植計畫核定後始得施作。 1.6.3 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區時,應於樹木移植前參 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營建基地紅火蟻 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 序」提出「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在施工 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 (4) 依契約約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5) 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 | 3. 施工地點為紅火蟻發生 區時,應依規定提送監 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 畫。 4. 項次修正。 |
| 1.7 品質保證 1.7.1 廠商應指派具園藝技師、丙級園藝技術士或5年以 | 1.6 品質保證 1.6.1 植栽移植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至現場核對植栽 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 量不符者(如原列植株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 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 司及植栽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移植內容後於移植 工作前依規定進行斷根。 1.6.2 移植作業應由工程司指派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 | 1. 品質保證屬廠商責任, 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應由 廠商指派。 2. 原1.6.1 調整至2.1 規 定,較符合施工規範架 構。 3. 原1.6.3屬現場作業, 調整至3.1規定,較符 合施工規範架構。 4. 工期部分依契約規定辦 理,原1.6.4工期部分 |
| 上樹木移植作業經驗者,至現場監督作業符合規 範要求。 1.7.2 廠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 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養根等移植前處 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 進度與工程司指示辦理。 1.7.3 如有下列情形時,應於樹木移植計畫書提出加強 | ||
| 業。 1.6.3 承包商於進行修枝、斷根、挖掘、移運、定植等 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現場監督。 | ||
| 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如增加根球大小、施工過 程中保濕處理、黑網覆蓋、噴霧設施等,提送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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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程司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1) 無充足時間完成養根程序或行道樹斷根後無予以刪除。 5. 增加加強移植品質之具體作為及移植適期等規定,確保移植作業順利進行。 1.6.4 承包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等移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支架支撐空間。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至10月間最適宜。 1. 項次修正。 2. 名詞修正。 1.8 現場環境 1.8.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8.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廠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1.7 現場環境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詳現行條文1.6 1. 原1.6.1有關核對樹木2.1 移植樹木確認 樹木移植工作進行前,廠商應至現場核對樹木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樹木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等內容,調整至2.1較符合施工規範架構。 2. 名詞修正。 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程司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1) 無充足時間完成養根程序或行道樹斷根後無 予以刪除。 5. 增加加強移植品質之具 體作為及移植適期等規 定,確保移植作業順利 進行。 1.6.4 承包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 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等移植前處理,惟 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 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 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支架支撐空間。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1. 項次修正。 2. 名詞修正。 1.8 現場環境 1.8.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8.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廠商進駐時間 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 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1.7 現場環境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 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 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詳現行條文1.6 1. 原1.6.1有關核對樹木 2.1 移植樹木確認 樹木移植工作進行前,廠商應至現場核對樹木種 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 不符者(如原列樹木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 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 種類、規格、位置及數 量等內容,調整至2.1 較符合施工規範架構。 2. 名詞修正。 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程司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1) 無充足時間完成養根程序或行道樹斷根後無 支架支撐空間。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 1.6.4 承包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 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等移植前處理,惟 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 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 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 予以刪除。 5. 增加加強移植品質之具 體作為及移植適期等規 定,確保移植作業順利 進行。 |
| (1) 無充足時間完成養根程序或行道樹斷根後無 支架支撐空間。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 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等移植前處理,惟 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 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 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 5. 增加加強移植品質之具 體作為及移植適期等規 定,確保移植作業順利 進行。 |
| 支架支撐空間。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 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 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 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 體作為及移植適期等規 定,確保移植作業順利 進行。 |
| (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 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 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 定,確保移植作業順利 進行。 |
| (3) 其他特殊狀況。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 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 進行。 |
| 1.7.4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 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 |
|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分如下: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準。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至10月間最適宜。 | 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 |
| 區、樹種特性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 | ||
| 分如下: | ||
|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 ||
|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 ||
|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 ||
| 準。 | ||
|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分如下: | ||
|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 ||
|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 ||
|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 ||
| 準。 | ||
|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 | ||
|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 ||
|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 ||
| 準。 | ||
|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期間移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3月間均可 | ||
|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 ||
| 準。 | ||
|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進行。惟仍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 | ||
| 準。 | ||
|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準。 | ||
|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1個月期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溫帶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行;熱帶常綠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植,以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6月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至10月間最適宜。 | ||
| 1.8 現場環境 1.8.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8.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廠商進駐時間 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 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1.7 現場環境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 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 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1. 項次修正。 2. 名詞修正。 |
| 1.8.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 2. 名詞修正。 |
| 1.8.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廠商進駐時間 |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 | |
| 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 | 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 | |
| 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
| 1.8.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廠商進駐時間 |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 | |
| 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 | 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 | |
| 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
| 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植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 | 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 | |
| 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
| 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 |
| 2.1 移植樹木確認 | 詳現行條文1.6 | 1. 原1.6.1有關核對樹木 |
| 樹木移植工作進行前,廠商應至現場核對樹木種 | 種類、規格、位置及數 | |
| 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 | 量等內容,調整至2.1 | |
| 不符者(如原列樹木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 | 較符合施工規範架構。 | |
| 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 | 2. 名詞修正。 | |
| 樹木移植工作進行前,廠商應至現場核對樹木種 | 種類、規格、位置及數 | |
| 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 | 量等內容,調整至2.1 | |
| 不符者(如原列樹木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 | 較符合施工規範架構。 | |
| 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 | 2. 名詞修正。 | |
| 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 | 量等內容,調整至2.1 | |
| 不符者(如原列樹木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 | 較符合施工規範架構。 | |
| 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 | 2. 名詞修正。 | |
| 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 | 2. 名詞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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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 依本規範第3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1. 增列施工前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材料。 2. 項次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及樹木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施工範圍與移植內容,作為移植數量之依據。 2.2 材料 2.2.1 麻繩:無浸泡油類或藥劑的天然麻繩,可自然分解斷裂。 2.2.2 支架:竹材、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原木柱、金屬管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材質,有腐蛀、腐蝕、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支架應每半年檢查1次,若發現損害,應予更新。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2.2.4 植栽客土:本工程所需土壤由承商向政府立案之合格土壤資源場承購,土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壤質地為砂質壤土或壤土(依美國農業部土壤質地三角圖分類),並提供植栽客土來源證明文件。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能為泥濘狀態。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1. 法規名稱修正。 2. 項次修正。 2.3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準備工作新增施工告示及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規定。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至少於施工3日前在預定作業之路段及周邊張貼告示,標明施工內容、時間、範圍、施作單位及聯絡方式。如為臺北市行道樹,應通知臺北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5
文字內容
2.1 材料 依本規範第3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1. 增列施工前應經工程司 核可後方可使用材料。 2. 項次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及樹木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施工範圍與移植內 容,作為移植數量之依據。 2.2 材料 2.2.1 麻繩:無浸泡油類或藥劑的天然麻繩,可自然分 解斷裂。 2.2.2 支架:竹材、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原木柱、金屬 管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材質,有腐蛀、腐蝕、彎 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支架應每半年檢查1 次,若發現損害,應予更新。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 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2.2.4 植栽客土:本工程所需土壤由承商向政府立案之 合格土壤資源場承購,土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壤質地為砂質壤土或壤土(依美國農業部土 壤質地三角圖分類),並提供植栽客土來源證 明文件。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 能為泥濘狀態。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機肥,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 可。 1. 法規名稱修正。 2. 項次修正。 2.3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 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 遵循「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 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 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準備工作新增施工告示及 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規 定。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至少於施工3日前在預定作業之路段及周邊 張貼告示,標明施工內容、時間、範圍、施作單 位及聯絡方式。如為臺北市行道樹,應通知臺北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 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計畫 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及樹木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施工範圍與移植內 | ||
| 容,作為移植數量之依據。 | ||
| 2.2 材料 2.2.1 麻繩:無浸泡油類或藥劑的天然麻繩,可自然分 | 2.1 材料 依本規範第3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 1. 增列施工前應經工程司 核可後方可使用材料。 2. 項次修正。 |
| 2.2.1 麻繩:無浸泡油類或藥劑的天然麻繩,可自然分 | 依本規範第3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 核可後方可使用材料。 2. 項次修正。 |
| 解斷裂。 2.2.2 支架:竹材、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原木柱、金屬 | 2. 項次修正。 | |
| 2.2.2 支架:竹材、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原木柱、金屬 | ||
| 管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材質,有腐蛀、腐蝕、彎 | ||
| 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支架應每半年檢查1 | ||
| 次,若發現損害,應予更新。 | ||
|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 | ||
| 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支架應每半年檢查1 | ||
| 次,若發現損害,應予更新。 | ||
|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 | ||
| 次,若發現損害,應予更新。 | ||
|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 | ||
| 2.2.3 樹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 | ||
| 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 ||
| 2.2.4 植栽客土:本工程所需土壤由承商向政府立案之 | ||
| 2.2.4 植栽客土:本工程所需土壤由承商向政府立案之 | ||
| 合格土壤資源場承購,土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 土壤質地為砂質壤土或壤土(依美國農業部土 | ||
| 壤質地三角圖分類),並提供植栽客土來源證 | ||
| 明文件。 | ||
|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 | ||
|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 | ||
| 能為泥濘狀態。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1) 土壤質地為砂質壤土或壤土(依美國農業部土 | ||
| 壤質地三角圖分類),並提供植栽客土來源證 | ||
| 明文件。 | ||
|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 | ||
|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 | ||
| 能為泥濘狀態。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壤質地三角圖分類),並提供植栽客土來源證 | ||
| 明文件。 | ||
|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 | ||
|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 | ||
| 能為泥濘狀態。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明文件。 | ||
|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 | ||
|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 | ||
| 能為泥濘狀態。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2) 不能含有粒徑大於2cm 之石塊、活的植物、 | ||
|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 | ||
| 能為泥濘狀態。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且不 | ||
| 能為泥濘狀態。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能為泥濘狀態。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2.2.5 肥料:基肥採用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 | ||
| 機肥,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 | ||
| 可。 | ||
| 可。 | ||
| 2.3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 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 遵循「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 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 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1. 法規名稱修正。 2. 項次修正。 |
| 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 | 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 | 2. 項次修正。 |
| 遵循「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 | 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 | |
|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
|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
|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至少於施工3日前在預定作業之路段及周邊 |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 | 準備工作新增施工告示及 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規 定。 |
| 張貼告示,標明施工內容、時間、範圍、施作單 | 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計畫 | 定。 |
| 位及聯絡方式。如為臺北市行道樹,應通知臺北 | 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 | |
| 位及聯絡方式。如為臺北市行道樹,應通知臺北 | 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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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如為臺北市各機關、學校的樹木,則應通知該樹木管理單位,並協調當地里、鄰長及鄰近商家、住戶等勿於施工地點停車,必要時得申請交通主管機關配合於該路段禁止停放車輛及辦理交通疏導事宜。 3.1.2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材料等之拆除)等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前7日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 3.1.3 移植前處理 (1) 修剪 3.1.2 移植前處理 (1) 修枝 A. 樹木修剪作業參照「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A. 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 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1. 修剪作業依「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辦理。 2. 斷根及養根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理。 枝修剪,原則上樹冠修剪幅度以1/3為限。如因搬運考慮須進一步修剪,則應先經書面審核同意後修剪;但無論修剪幅度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C. 灌木之修剪依契約圖說辦理,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現有規格之2/3。 (2) 斷根處理 A. 樹末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規範」辦理,將枯枝、病蟲害枝等不良枝條修除,並注意修剪位置應自枝皮脊線到枝領外移下刀,不得任意將主幹、主枝、亞主枝及直立型樹木主幹之頂梢修除,以維持完整樹形,且應注意切口平整,以利癒合,提高成活率。新生嫩芽、生長中之花芽、花苞或果實、開花枝及結果枝一併切除,以減少樹木水分蒸散量及營養消耗,提高移植成活率。 B. 松科、杉科、柏科等植物原則上不進行修剪,進行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僅修剪枯枝及病蟲害枝。 C. 落葉性植物(如梅、櫻、楓、落羽松等)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意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支持。 B.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樹種,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不可過度修剪造成沒有小枝狀態,以免影響成活率。 (2) 斷根及養根 A. 樹木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需先則上樹徑10~29cm者斷根一次,29cm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60~90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60~90日。 C. 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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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 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如為臺北市 各機關、學校的樹木,則應通知該樹木管理單 位,並協調當地里、鄰長及鄰近商家、住戶等勿 於施工地點停車,必要時得申請交通主管機關配 合於該路段禁止停放車輛及辦理交通疏導事宜。 3.1.2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 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材料等之拆除)等工作,除 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前7日通知工程司到場 監督。 3.1.3 移植前處理 (1) 修剪 3.1.2 移植前處理 (1) 修枝 A. 樹木修剪作業參照「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 A. 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 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 1. 修剪作業依「臺北市樹 木修剪作業規範」辦 理。 2. 斷根及養根依「臺北市 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 理。 枝修剪,原則上樹冠修剪幅度以1/3為 限。如因搬運考慮須進一步修剪,則應先 經書面審核同意後修剪;但無論修剪幅度 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C. 灌木之修剪依契約圖說辦理,高度及寬度 不得小於現有規格之2/3。 (2) 斷根處理 A. 樹末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 規範」辦理,將枯枝、病蟲害枝等不良枝 條修除,並注意修剪位置應自枝皮脊線到 枝領外移下刀,不得任意將主幹、主枝、 亞主枝及直立型樹木主幹之頂梢修除,以 維持完整樹形,且應注意切口平整,以利 癒合,提高成活率。新生嫩芽、生長中之 花芽、花苞或果實、開花枝及結果枝一併 切除,以減少樹木水分蒸散量及營養消 耗,提高移植成活率。 B. 松科、杉科、柏科等植物原則上不進行修 剪,進行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僅修剪 枯枝及病蟲害枝。 C. 落葉性植物(如梅、櫻、楓、落羽松等) 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意 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 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支持。 B.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 樹種,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不可過 度修剪造成沒有小枝狀態,以免影響成活 率。 (2) 斷根及養根 A. 樹木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需先 則上樹徑10~29cm者斷根一次,29cm以上 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 根後60~90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 之時間至少為60~90日。 C. 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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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如為臺北市 各機關、學校的樹木,則應通知該樹木管理單 位,並協調當地里、鄰長及鄰近商家、住戶等勿 於施工地點停車,必要時得申請交通主管機關配 合於該路段禁止停放車輛及辦理交通疏導事宜。 3.1.2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 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材料等之拆除)等工作,除 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前7日通知工程司到場 監督。 | 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 之。 | |
| 3.1.3 移植前處理 (1) 修剪 A. 樹木修剪作業參照「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 規範」辦理,將枯枝、病蟲害枝等不良枝 條修除,並注意修剪位置應自枝皮脊線到 枝領外移下刀,不得任意將主幹、主枝、 亞主枝及直立型樹木主幹之頂梢修除,以 維持完整樹形,且應注意切口平整,以利 癒合,提高成活率。新生嫩芽、生長中之 花芽、花苞或果實、開花枝及結果枝一併 切除,以減少樹木水分蒸散量及營養消 耗,提高移植成活率。 B. 松科、杉科、柏科等植物原則上不進行修 剪,進行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僅修剪 枯枝及病蟲害枝。 C. 落葉性植物(如梅、櫻、楓、落羽松等) 樹種,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不可過 度修剪造成沒有小枝狀態,以免影響成活 率。 (2) 斷根及養根 A. 樹木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需先 | 3.1.2 移植前處理 (1) 修枝 A. 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 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 枝修剪,原則上樹冠修剪幅度以1/3為 限。如因搬運考慮須進一步修剪,則應先 經書面審核同意後修剪;但無論修剪幅度 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C. 灌木之修剪依契約圖說辦理,高度及寬度 不得小於現有規格之2/3。 (2) 斷根處理 A. 樹末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 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意 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 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支持。 B.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 則上樹徑10~29cm者斷根一次,29cm以上 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 根後60~90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 之時間至少為60~90日。 C. 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 | 1. 修剪作業依「臺北市樹 木修剪作業規範」辦 理。 2. 斷根及養根依「臺北市 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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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立支架,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之虞。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樹木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架以加強支撐。 B. 斷根應依樹種、規格、現場環境、作業時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20cm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80cm。 D.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間等而定,在斷根之後須有適當時間養根方能移植。原則上樹徑米高直徑10~30 cm 者斷根一次,30 cm 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60~90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為60~90日。 C. 斷根前須依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破壞既有人行道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承包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樹穴。 E.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F.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G.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判定詳圖,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環狀作業溝(簡稱環溝),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挖掘環溝,應順根系生長方向依放射狀向外挖掘土壤,並由人力進行根部斷根及修整根球作業,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 D. 斷根時若發現根部帶有褐根病,則廠商應暫停施工並消毒機具,通報工程司決定後續移植處理方式。 E.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破壞既有人行道或道路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廠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植穴。 F.斷根處理依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辦理,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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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立支架,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之虞。斷根 後,為避免強風使樹木倒伏及傷害剛長出 之新根,應立支架以加強支撐。 B. 斷根應依樹種、規格、現場環境、作業時 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 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 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20cm以上 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 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 ~80cm。 D.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 間等而定,在斷根之後須有適當時間養根 方能移植。原則上樹徑米高直徑10~30 cm 者斷根一次,30 cm 以上者分二次進 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60~90 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為 60~90日。 C. 斷根前須依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 破壞既有人行道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 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承包商 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 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樹穴。 E.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 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 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 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 長出新根。 F.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 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支架 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G.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 判定詳圖,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 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 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 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環狀作業 溝(簡稱環溝),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挖掘 環溝,應順根系生長方向依放射狀向外挖 掘土壤,並由人力進行根部斷根及修整根 球作業,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 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 D. 斷根時若發現根部帶有褐根病,則廠商應 暫停施工並消毒機具,通報工程司決定後 續移植處理方式。 E.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 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 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破壞既有人行道或道路鋪面時,應事先向 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 廠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 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植穴。 F.斷根處理依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辦 理,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 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立支架,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之虞。斷根 後,為避免強風使樹木倒伏及傷害剛長出 之新根,應立支架以加強支撐。 B. 斷根應依樹種、規格、現場環境、作業時 間等而定,在斷根之後須有適當時間養根 方能移植。原則上樹徑米高直徑10~30 cm 者斷根一次,30 cm 以上者分二次進 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60~90 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為 60~90日。 C. 斷根前須依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 判定詳圖,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 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 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 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環狀作業 溝(簡稱環溝),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挖掘 環溝,應順根系生長方向依放射狀向外挖 掘土壤,並由人力進行根部斷根及修整根 球作業,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 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 D. 斷根時若發現根部帶有褐根病,則廠商應 暫停施工並消毒機具,通報工程司決定後 續移植處理方式。 E.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 破壞既有人行道或道路鋪面時,應事先向 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 廠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 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植穴。 F.斷根處理依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辦 理,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 | 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 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 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20cm以上 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 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 ~80cm。 D.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 破壞既有人行道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 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承包商 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 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樹穴。 E.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 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 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 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 長出新根。 F.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 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支架 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G.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 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 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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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整,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G. 進行斷根作業後,該環狀溝內得以原土回填,惟土質不良時,須客以壤土類回填,並得拌合有機質,以利新根生長。 H.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樹木倒伏或支架損壞,廠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I.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樹木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得使用殺菌劑或促進發根藥劑,於斷根部位進行灌注、噴佈或塗佈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3.1.4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樹木,3.1.3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植材料已於2.2材料規定,刪除相關說明。 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包含支架及樹木包覆材料,栽,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 喬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支柱:桂竹或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杉木柱,應符合2.2.1及2.2.3規定。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且應符合2.2.4規定。 (4) 肥料:應符合2.2.5規定。 有腐蛀、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基本上應取自排水良好、無水患區域之農業用土、栽植用土壤,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土壤質地:砂質壤土或壤土。 B.不能含有底土、礦渣、黏土,及粒徑大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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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 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 整,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 根。 G. 進行斷根作業後,該環狀溝內得以原土回 填,惟土質不良時,須客以壤土類回填, 並得拌合有機質,以利新根生長。 H.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斷 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樹木倒伏或支架 損壞,廠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I.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 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樹木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得使用殺菌劑或促進發根藥劑, 於斷根部位進行灌注、噴佈或塗佈處理,藥 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 明施用。 3.1.4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樹木, 3.1.3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植 材料已於2.2材料規定,刪 除相關說明。 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包含支架及樹木包覆材料, 栽,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 喬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 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支柱:桂竹或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杉木柱, 應符合2.2.1及2.2.3規定。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 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且應符合2.2.4 規定。 (4) 肥料:應符合2.2.5規定。 有腐蛀、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 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基本上應取 自排水良好、無水患區域之農業用土、栽植 用土壤,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土壤質地:砂質壤土或壤土。 B.不能含有底土、礦渣、黏土,及粒徑大於 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 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 整,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 根。 G. 進行斷根作業後,該環狀溝內得以原土回 填,惟土質不良時,須客以壤土類回填, 並得拌合有機質,以利新根生長。 H.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架以加強支持,斷 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樹木倒伏或支架 損壞,廠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I.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 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樹木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得使用殺菌劑或促進發根藥劑, 於斷根部位進行灌注、噴佈或塗佈處理,藥 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 明施用。 | ||
| 3.1.4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樹木, 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包含支架及樹木包覆材料, 應符合2.2.1及2.2.3規定。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 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且應符合2.2.4 規定。 (4) 肥料:應符合2.2.5規定。 | 3.1.3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植 栽,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 喬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 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支柱:桂竹或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杉木柱, 有腐蛀、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 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基本上應取 自排水良好、無水患區域之農業用土、栽植 用土壤,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土壤質地:砂質壤土或壤土。 B.不能含有底土、礦渣、黏土,及粒徑大於 | 材料已於2.2材料規定,刪 除相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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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0mm 之石塊、結塊之泥土、活的植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並且不能為泥濘之狀態。 C.為達上述要求,承包商可均勻混入有機質、農用石灰或其它土壤改良劑。 (4) 肥料: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A. 基肥: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 B. 追肥:速效性化學肥料。 (5) 植穴開挖、清理與棄土植穴之開挖,依契約圖說規定,一般以根球直徑大小之2倍為宜,深度則與根球直徑加20cm 以上。植穴內之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根系生長之物質應予撿除,現場予以清理整平,並速將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如欲採用基地內土壤做部分之回填,亦應依規定檢具土壤分析報告。 (6) 植穴開挖後之植穴內土壤應予挖鬆,種植前並應先會同工程司測試排水狀況。植穴於灌滿水後24小時應予檢驗;如水未完全排放,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再進行。 3.1.5 定植地點準備作業 (1) 整地放樣及排水系統 A. 整地作業針對基地內之土石塊雜物等,應(無)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新增定植地點準備作業規定。 先進行挖除運棄清理,如現場土質不佳須置換客土,應使用壤土或砂質壤土,並注意排水坡度,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B. 定植作業前應考量欲移植之樹木未來的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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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0mm 之石塊、結塊之泥土、活的植物、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並 且不能為泥濘之狀態。 C.為達上述要求,承包商可均勻混入有機 質、農用石灰或其它土壤改良劑。 (4) 肥料: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 核可。 A. 基肥: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 肥。 B. 追肥:速效性化學肥料。 (5) 植穴開挖、清理與棄土植穴之開挖,依契約 圖說規定,一般以根球直徑大小之2倍為 宜,深度則與根球直徑加20cm 以上。植穴內 之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根系生長之物 質應予撿除,現場予以清理整平,並速將廢 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如欲採用基地內土壤 做部分之回填,亦應依規定檢具土壤分析報 告。 (6) 植穴開挖後之植穴內土壤應予挖鬆,種植前 並應先會同工程司測試排水狀況。植穴於灌 滿水後24小時應予檢驗;如水未完全排放, 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再進行。 3.1.5 定植地點準備作業 (1) 整地放樣及排水系統 A. 整地作業針對基地內之土石塊雜物等,應 (無)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新增定植地點準備作 業規定。 先進行挖除運棄清理,如現場土質不佳須 置換客土,應使用壤土或砂質壤土,並注 意排水坡度,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 長。 B. 定植作業前應考量欲移植之樹木未來的生 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0mm 之石塊、結塊之泥土、活的植物、 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並 且不能為泥濘之狀態。 C.為達上述要求,承包商可均勻混入有機 質、農用石灰或其它土壤改良劑。 (4) 肥料: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 核可。 A. 基肥: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 肥。 B. 追肥:速效性化學肥料。 (5) 植穴開挖、清理與棄土植穴之開挖,依契約 圖說規定,一般以根球直徑大小之2倍為 宜,深度則與根球直徑加20cm 以上。植穴內 之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根系生長之物 質應予撿除,現場予以清理整平,並速將廢 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如欲採用基地內土壤 做部分之回填,亦應依規定檢具土壤分析報 告。 (6) 植穴開挖後之植穴內土壤應予挖鬆,種植前 並應先會同工程司測試排水狀況。植穴於灌 滿水後24小時應予檢驗;如水未完全排放, 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再進行。 | ||
| 3.1.5 定植地點準備作業 (1) 整地放樣及排水系統 A. 整地作業針對基地內之土石塊雜物等,應 先進行挖除運棄清理,如現場土質不佳須 置換客土,應使用壤土或砂質壤土,並注 意排水坡度,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 長。 B. 定植作業前應考量欲移植之樹木未來的生 | (無)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新增定植地點準備作 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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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長空間,預留適當的株距,放樣時應依據設計圖說進行,確認樹木種植地點、位置與定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定樁或做記號標示。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2) 植穴挖掘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3.2 移植作業 3.2.1 挖掘根球 (1)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過程 (1) 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48小時以前通知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破壞根群。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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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長空間,預留適當的株距,放樣時應依據 設計圖說進行,確認樹木種植地點、位置 與定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定樁或做記號 標示。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 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2) 植穴挖掘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3.2 移植作業 3.2.1 挖掘根球 (1)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 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過程 (1) 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48小時以前通知 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 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 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破壞根群。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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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長空間,預留適當的株距,放樣時應依據 | ||
| 設計圖說進行,確認樹木種植地點、位置 | ||
| 與定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定樁或做記號 | ||
| 標示。 | ||
|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 | ||
| 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 | ||
|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設計圖說進行,確認樹木種植地點、位置 | ||
| 與定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定樁或做記號 | ||
| 標示。 | ||
|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 | ||
| 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 | ||
|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與定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定樁或做記號 | ||
| 標示。 | ||
|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 | ||
| 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 | ||
|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標示。 | ||
|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 | ||
| 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 | ||
|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C.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 | ||
| 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 | ||
|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候及樹種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 | ||
|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以避免積水而影響樹木生長。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2) 植穴挖掘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木根球直徑之2 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適度增加植穴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球高度之1.3 倍,如附錄3所示。另應注意排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改善,並視情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 ||
| 3.2 移植作業 3.2.1 挖掘根球 (1)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 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 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過程 (1) 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48小時以前通知 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
|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破壞根群。 |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3.2.1 挖掘根球 (1)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 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3.2.1 移植過程 (1) 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48小時以前通知 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 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破壞根群。 |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1)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 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1) 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48小時以前通知 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 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破壞根群。 | |
| 損傷根部組織。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 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破壞根群。 | |
| (2)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 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 | |
|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 | |
|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 |
|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破壞根群。 | |
| 木幹基直徑之3~7 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破壞根群。 | |
| 據,判定方式如附錄1,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 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 | |
|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破壞根群。 | |
| 為幹基直徑之3~5 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破壞根群。 | |
| 基直徑之4~6 倍以上,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 | ||
|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 ||
|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 ||
|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 ||
|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 ||
|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 ||
|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
| 徑之5~7 倍以上。樹木如地處於非一般地形 | ||
|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 ||
|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 ||
|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 ||
|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 ||
|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
| 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得依實 | ||
|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 ||
|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 ||
|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 ||
|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
| 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方 | ||
|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 ||
|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 ||
|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
| 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 | ||
|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 ||
|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
| 者會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 ||
|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
| (3)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步驟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
| 順序得依附錄4進行。 |
第 11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需在環狀作業溝外側(2) 土球之包紮:喬木吊運前應先將護根土球包由挖土機挖掘後,再由人力挖掘修整根球。 3.2.2 包裹保護處置 (1) 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害植栽。 (3) 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護措施。為減少莖幹及根球水分蒸散,避免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4) 運輸與裝卸 3.2.3 吊搬運送作業 (1) 樹木重量計算 A. 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A.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 cm 以上時,應先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制以作妥善的處理。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參考。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安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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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需在環狀作業溝外側 (2) 土球之包紮:喬木吊運前應先將護根土球包 由挖土機挖掘後,再由人力挖掘修整根球。 3.2.2 包裹保護處置 (1) 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害植栽。 (3) 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 護措施。為減少莖幹及根球水分蒸散,避免 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 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 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 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4) 運輸與裝卸 3.2.3 吊搬運送作業 (1) 樹木重量計算 A. 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A.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 cm 以上時,應先 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制以 作妥善的處理。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 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 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 參考。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安全。 1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4) 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需在環狀作業溝外側 | ||
| 由挖土機挖掘後,再由人力挖掘修整根球。 | ||
| 由挖土機挖掘後,再由人力挖掘修整根球。 | ||
| 3.2.2 包裹保護處置 (1) 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 護措施。為減少莖幹及根球水分蒸散,避免 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 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 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2) 土球之包紮:喬木吊運前應先將護根土球包 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害植栽。 (3) 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 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 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1) 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 護措施。為減少莖幹及根球水分蒸散,避免 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 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 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害植栽。 (3) 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 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 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護措施。為減少莖幹及根球水分蒸散,避免 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 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 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3) 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 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 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
| 吊搬裝載運送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 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 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 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
| 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 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 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
| 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植的成活率。棕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
| 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
| (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 |
| 應立即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 | ||
|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 ||
|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 ||
|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 ||
|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 ||
|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 ||
|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視樹木狀況需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 | ||
|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 ||
|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 ||
|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 ||
|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 ||
|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包裹之,並定期檢查,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 | ||
|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 ||
|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 ||
|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 ||
|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成葉)時,即應 | ||
|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 ||
|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 ||
|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生長與發 | ||
|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 ||
|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立 | ||
|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根球包裹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除,不可直接種植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育。 | ||
| 3.2.3 吊搬運送作業 (1) 樹木重量計算 A.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 cm 以上時,應先 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 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 參考。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4) 運輸與裝卸 A. 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 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制以 作妥善的處理。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 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安全。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1) 樹木重量計算 | A. 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 |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A.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 cm 以上時,應先 | 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制以 | |
| 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 | 作妥善的處理。 | |
| 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 |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 | |
| 參考。 | 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 |
|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 |
|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
| A.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 cm 以上時,應先 | 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制以 | |
| 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 | 作妥善的處理。 | |
| 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 |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 | |
| 參考。 | 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 |
|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 |
|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
| 估計樹木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 | 作妥善的處理。 | |
| 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 |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 | |
| 參考。 | 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 |
|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 |
|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
| 作為相關吊搬裝載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 |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 | |
| 參考。 | 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 |
|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 |
|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
| 參考。 | 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 |
|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 |
|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
| B. 當樹木挖掘根球部完成時,應再複測計算 | 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 | |
|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
| 確認其最終樹木精確吊搬總重量。 | 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
| C. 樹木重量計算公式: | 安全。 |
第 12 頁
D. 長距離運輸宜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日危害。 E. 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樹木重量+根球重量=樹木吊搬總重量。 樹木重量=樹體體積×轉換係數。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測根球體積。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3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12
文字內容
D. 長距離運輸宜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 日危害。 E. 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 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樹木重量+根球重量=樹木吊搬總重量。 樹木重量=樹體體積×轉換係數。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 測根球體積。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1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樹木重量+根球重量=樹木吊搬總重量。 樹木重量=樹體體積×轉換係數。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 D. 長距離運輸宜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 | ||||||||
|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 測根球體積。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 日危害。 | ||||||||
|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 E. 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 | ||||||||
|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 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 ||||||||
|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 | ||||||||
|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樹木重量=樹體體積×轉換係數。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 測根球體積。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日危害。 E. 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 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 測根球體積。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E. 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 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表1)×預估或實 測根球體積。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測根球體積。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表1 根球土壤密度一覽表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根球土壤密度 密度t/m 3 項次 1 鬆軟型土壤質地 1.40 4 礫石型土壤質地 2.10 2 一般型土壤質地 1.75 5 砂岩型土壤質地 2.60 | 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 | ||||||||
| 3 緊密型土壤質地 1.90 6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3.00 (2) 吊搬裝載運送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 ||||||||
|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 ||||||||
| 散。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安排。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項次 | 根球土壤密度 | 密度t/m 3 | 項次 | 根球土壤密度 | 密度t/m 3 | 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項次 | 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1 | 鬆軟型土壤質地 | 1.40 | 4 | 礫石型土壤質地 | 2.10 | 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2 | 一般型土壤質地 | 1.75 | 5 | 砂岩型土壤質地 | 2.60 | 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 |||
| 3 | 緊密型土壤質地 | 1.90 | 6 |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 3.00 | ||||
| (2) 吊搬裝載運送 | |||||||||
|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 |||||||||
|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 |||||||||
|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 |||||||||
|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 |||||||||
|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 |||||||||
|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A.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 | |||||||||
|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 |||||||||
|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 |||||||||
|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 |||||||||
|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 |||||||||
|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重量來考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 | |||||||||
|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 |||||||||
|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 |||||||||
|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 |||||||||
|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載具、安全吊索等,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 | |||||||||
|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 |||||||||
|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 |||||||||
|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吊車、半吊 | |||||||||
|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 |||||||||
|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 |||||||||
|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B.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之接觸部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墊包裹保護,以免損傷樹體組織。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C.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樹梢末端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紅色警示布條或裝設警示燈號。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D.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蓋保護樹木,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散。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E.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之高度限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安排。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F.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 | |||||||||
¶ 表 2
| 項次 | 根球土壤密度 | 密度t/m3 | 項次 | 根球土壤密度 | 密度t/m3 |
|---|---|---|---|---|---|
| 1 | 鬆軟型土壤質地 | 1.40 | 4 | 礫石型土壤質地 | 2.10 |
| 2 | 一般型土壤質地 | 1.75 | 5 | 砂岩型土壤質地 | 2.60 |
| 3 | 緊密型土壤質地 | 1.90 | 6 | 玄武岩型土壤質地 | 3.00 |
第 13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為原則,減少二次傷害。 G.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考量作業能量,移植樹木須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3.2.4 定植作業 (1) 種植前應注應樹木面向方位,於放入植穴客3.2.2 定植過程 (1) 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土前調整好面向,並注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並稍微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合後填入。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平。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設之。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得不設置。 (7) 立支架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1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為原則,減少二次傷害。 G.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考量作業能量,移植 樹木須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 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3.2.4 定植作業 (1) 種植前應注應樹木面向方位,於放入植穴客 3.2.2 定植過程 (1) 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土前調整好面向,並注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 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 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並稍微 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 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 合後填入。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平。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設之。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得不設置。 (7) 立支架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1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為原則,減少二次傷害。 | ||
| G.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考量作業能量,移植 | ||
| 樹木須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 | ||
| 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 ||
| G.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考量作業能量,移植 | ||
| 樹木須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 | ||
| 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 ||
| 樹木須於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 | ||
| 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 ||
| 成,以免影響樹木存活。 | ||
| 3.2.4 定植作業 (1) 種植前應注應樹木面向方位,於放入植穴客 土前調整好面向,並注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 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 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 合後填入。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得不設置。 (7) 立支架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3.2.2 定植過程 (1) 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 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並稍微 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 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平。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設之。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1) 種植前應注應樹木面向方位,於放入植穴客 | (1) 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 |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土前調整好面向,並注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 | 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並稍微 | |
| 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 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 |
|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 |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 | |
| 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 | 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 | |
| 合後填入。 |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 |
|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土前調整好面向,並注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 | 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並稍微 | |
| 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 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 |
|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 |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 | |
| 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 | 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 | |
| 合後填入。 |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 |
|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 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 |
|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 |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 | |
| 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 | 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 | |
| 合後填入。 |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 |
|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2)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 |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 | |
| 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 | 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 | |
| 合後填入。 |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 |
|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除清理,周邊可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 | 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 | |
| 合後填入。 |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 |
|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合後填入。 | 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 |
|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3) 若根球有破裂之虞,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 | 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至根球深度1/3~1/2 處後拆解包裹材,可避 | 平。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根領)應略高於 | 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應分2-3 次適度壓 | 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緩 | 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 |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合,若土壤有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 |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木及根球重 | 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 | 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可填約15-30 cm 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 |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材,增加地盤承載力並利植穴排水。 | 設之。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 |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以免妨礙根系生長。 | 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 | 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留雨水,如遇雨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 | 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得不設置。 | 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7) 立支架 | 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
| A.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 | 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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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且架設時應力求整齊美觀,其有未詳盡者,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決定後施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尺寸及形式之支架,支架之設立應力求穩固及整齊美觀。支架與樹木接觸處,應以透氣柔軟材料襯墊,厚度約為0.3 cm 以上,並應將支架綑綁固定但不宜過緊,以免樹木受傷。 B. 支架插入地下應有足夠的深度(二柱式60~90 cm;三柱式及四柱式30 cm 以上),打入時應避免傷及根球,並應視實際需求調整深度至足以承載之地層。 C. 支架架設位置應在樹高之1/3 以上,1/2 至2/3 處尤佳,三柱式支架接地角度應接近60 度,或視定植地條件調整,以提供較穩固之支持力,詳附錄5。 (3) 沿海或低海拔山岳地區,除另有越冬或防風措施規定外,所有樹幹均應以稻草或草繩包裹,支架亦應特別予以加強。 (4) 其他保護設施:除設立支架保護植栽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3.2.5 定植後維護管理 (1) 澆水灌溉作業:定植完成之後,須配合樹種(無)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特性、環境及氣候,予以適時、適量澆水灌溉,以保持土壤介質濕潤,必要時得於樹冠裝設噴霧設施,增加空氣濕度。 14
文字內容
進行,且架設時應力求整齊美觀,其有未詳 盡者,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決定後施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尺寸及形式之支架,支架之設立應力求穩 固及整齊美觀。支架與樹木接觸處,應以 透氣柔軟材料襯墊,厚度約為0.3 cm 以 上,並應將支架綑綁固定但不宜過緊,以 免樹木受傷。 B. 支架插入地下應有足夠的深度(二柱式 60~90 cm;三柱式及四柱式30 cm 以上), 打入時應避免傷及根球,並應視實際需求 調整深度至足以承載之地層。 C. 支架架設位置應在樹高之1/3 以上,1/2 至2/3 處尤佳,三柱式支架接地角度應接 近60 度,或視定植地條件調整,以提供 較穩固之支持力,詳附錄5。 (3) 沿海或低海拔山岳地區,除另有越冬或防風 措施規定外,所有樹幹均應以稻草或草繩包 裹,支架亦應特別予以加強。 (4) 其他保護設施:除設立支架保護植栽之外, 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 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3.2.5 定植後維護管理 (1) 澆水灌溉作業:定植完成之後,須配合樹種 (無)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特性、環境及氣候,予以適時、適量澆水灌 溉,以保持土壤介質濕潤,必要時得於樹冠 裝設噴霧設施,增加空氣濕度。 1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尺寸及形式之支架,支架之設立應力求穩 固及整齊美觀。支架與樹木接觸處,應以 透氣柔軟材料襯墊,厚度約為0.3 cm 以 上,並應將支架綑綁固定但不宜過緊,以 免樹木受傷。 B. 支架插入地下應有足夠的深度(二柱式 60~90 cm;三柱式及四柱式30 cm 以上), 打入時應避免傷及根球,並應視實際需求 調整深度至足以承載之地層。 C. 支架架設位置應在樹高之1/3 以上,1/2 至2/3 處尤佳,三柱式支架接地角度應接 近60 度,或視定植地條件調整,以提供 較穩固之支持力,詳附錄5。 | 進行,且架設時應力求整齊美觀,其有未詳 盡者,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決定後施工。 (3) 沿海或低海拔山岳地區,除另有越冬或防風 措施規定外,所有樹幹均應以稻草或草繩包 裹,支架亦應特別予以加強。 (4) 其他保護設施:除設立支架保護植栽之外, 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 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 |
| 3.2.5 定植後維護管理 (1) 澆水灌溉作業:定植完成之後,須配合樹種 特性、環境及氣候,予以適時、適量澆水灌 溉,以保持土壤介質濕潤,必要時得於樹冠 裝設噴霧設施,增加空氣濕度。 | (無)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第 15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支架管理:支架應定期檢查。於根系生長穩固後(或1年後)應視情形移除、延用或換用支架,提供樹木自身環境適應力,長出更健壯根系。 (3) 植穴基盤管理:維護管理期間內,應適時於植穴進行補土及鬆土、集水坑之復原(並於萌芽成葉後整平)以及日常清除雜草等作業,如遇天災或豪雨時應加強注意排水情形。 (4) 追肥: A. 維護管理期間,應針對樹木現況、需肥特性及營養狀態予以評估後再進行追肥。 B. 施追肥應注意肥料種類、施肥方法、施肥用量及施肥時期,以達成最佳效益。 C. 選用與施給肥料時,須依照肥料產品說明內容,並遵守相關肥料使用安全須知規定辦理。 (5) 樹木健康管理: A. 樹木健康管理主要為樹木健康、維持適宜的生長基盤及環境、並適時作好修剪、不定芽管理、病蟲障害防治等工作。 B. 樹木於維護管理期間,須適時進行檢查,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3.3驗收及養護規定。 如有病蟲害或生理障害時,應即時改善,必要時得諮詢專業單位或人員,以提供相關解決對策或技術意見,經診斷原因確認後,再進行防治處理措施。 3.3 驗收及養護 3.3.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期間,廠商應於每月15日前提送上個月養護資料予工程司,並每月會同工程司查驗1次,確認廠商落實執行移植後之維護管3.3 檢驗 估驗與驗收:於植栽移植完成時,由承包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4 樹木種植、植株移植後之維護工作,及養護期養1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支架管理:支架應定期檢查。於根系生長穩 固後(或1年後)應視情形移除、延用或換用 支架,提供樹木自身環境適應力,長出更健 壯根系。 (3) 植穴基盤管理:維護管理期間內,應適時於 植穴進行補土及鬆土、集水坑之復原(並於萌 芽成葉後整平)以及日常清除雜草等作業,如 遇天災或豪雨時應加強注意排水情形。 (4) 追肥: A. 維護管理期間,應針對樹木現況、需肥特 性及營養狀態予以評估後再進行追肥。 B. 施追肥應注意肥料種類、施肥方法、施肥 用量及施肥時期,以達成最佳效益。 C. 選用與施給肥料時,須依照肥料產品說明 內容,並遵守相關肥料使用安全須知規定 辦理。 (5) 樹木健康管理: A. 樹木健康管理主要為樹木健康、維持適宜 的生長基盤及環境、並適時作好修剪、不 定芽管理、病蟲障害防治等工作。 B. 樹木於維護管理期間,須適時進行檢查,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3.3驗收及養護規 定。 如有病蟲害或生理障害時,應即時改善, 必要時得諮詢專業單位或人員,以提供相 關解決對策或技術意見,經診斷原因確認 後,再進行防治處理措施。 3.3 驗收及養護 3.3.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移植作業完 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期間,廠商應於每月15日 前提送上個月養護資料予工程司,並每月會同工 程司查驗1次,確認廠商落實執行移植後之維護管 3.3 檢驗 估驗與驗收:於植栽移植完成時,由承包商提出 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 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4 樹木種植、植株移植後之維護工作,及養護期養 1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支架管理:支架應定期檢查。於根系生長穩 固後(或1年後)應視情形移除、延用或換用 支架,提供樹木自身環境適應力,長出更健 壯根系。 (3) 植穴基盤管理:維護管理期間內,應適時於 植穴進行補土及鬆土、集水坑之復原(並於萌 芽成葉後整平)以及日常清除雜草等作業,如 遇天災或豪雨時應加強注意排水情形。 (4) 追肥: A. 維護管理期間,應針對樹木現況、需肥特 性及營養狀態予以評估後再進行追肥。 B. 施追肥應注意肥料種類、施肥方法、施肥 用量及施肥時期,以達成最佳效益。 C. 選用與施給肥料時,須依照肥料產品說明 內容,並遵守相關肥料使用安全須知規定 辦理。 (5) 樹木健康管理: A. 樹木健康管理主要為樹木健康、維持適宜 的生長基盤及環境、並適時作好修剪、不 定芽管理、病蟲障害防治等工作。 B. 樹木於維護管理期間,須適時進行檢查, 如有病蟲害或生理障害時,應即時改善, 必要時得諮詢專業單位或人員,以提供相 關解決對策或技術意見,經診斷原因確認 後,再進行防治處理措施。 | ||
| 3.3 驗收及養護 3.3.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移植作業完 | 3.3 檢驗 估驗與驗收:於植栽移植完成時,由承包商提出 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 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4 樹木種植、植株移植後之維護工作,及養護期養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3.3驗收及養護規 定。 |
| 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期間,廠商應於每月15日 前提送上個月養護資料予工程司,並每月會同工 程司查驗1次,確認廠商落實執行移植後之維護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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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作業要點、養護期查驗。 3.4.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養護期(保活期),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本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次日起計6個月。 3.4.2 施作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植物之維護管理,保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及施工範圍內優良景觀維護。其維護工作、養護作業包括澆水、雜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目。 3.4.3 維護工作、養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自行予以運棄處理,不得堆置於現場,以利市容景觀。 3.5 清理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應將該區復原,並應清除區內之碎片、損壞之木樁及剪下之枝葉。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作業。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2 估驗與驗收:於樹木移植完成時,由廠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3.3 保活期間廠商應每月提送養護資料予樹木管理單位,每季查驗1次。養護期間樹木管理單位得不定期查驗。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4 保活期之樹木移植成活判斷標準,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始可視為合格: (1) 未有主幹樹皮遭環狀損傷達25%以上之情形。 (2) 未有主幹樹皮損傷面積達5%以上之情形。 (3) 修除枯枝後,樹形達定植時之 80%以上。 3.3.5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養護缺失,應依通知期限改善完成並檢附改善前、中、後彩色照片(照片應有簡要說明)予機關。廠商未依規定提送改善照片,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6 移植及保活期間內若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應以同樹種、同規格補植為原則,若因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可換植機關指定之樹種、規格及樹幹米高斷面積換算之數量。 3.3.7 樹木若因成活率過低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不補植或換植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8 廠商應自行運棄處理廢棄物,不得堆置於現場,若有傷及周邊植栽或設施,應負責復舊。施作完成後,應負責維護管理,包括澆水、雜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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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作業要點、養護期查驗。 3.4.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養護期(保活 期),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本標工程完工、驗收合 格次日起計6個月。 3.4.2 施作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植物之維護管理,保 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及施工範圍內優良 景觀維護。其維護工作、養護作業包括澆水、雜 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 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 運等項目。 3.4.3 維護工作、養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契約約 定辦理,自行予以運棄處理,不得堆置於現場, 以利市容景觀。 3.5 清理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應將該區復原,並 應清除區內之碎片、損壞之木樁及剪下之枝葉。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作業。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章 罰則規定辦理。 3.3.2 估驗與驗收:於樹木移植完成時,由廠商提出申 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位 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3.3 保活期間廠商應每月提送養護資料予樹木管理單 位,每季查驗1次。養護期間樹木管理單位得不定 期查驗。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章 罰則規定辦理。 3.3.4 保活期之樹木移植成活判斷標準,須符合下列全 部條件始可視為合格: (1) 未有主幹樹皮遭環狀損傷達25%以上之情形。 (2) 未有主幹樹皮損傷面積達5%以上之情形。 (3) 修除枯枝後,樹形達定植時之 80%以上。 3.3.5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養護缺失,應依通知期限改善 完成並檢附改善前、中、後彩色照片(照片應有簡 要說明)予機關。廠商未依規定提送改善照片,依 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6 移植及保活期間內若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 應以同樹種、同規格補植為原則,若因其他特殊 原因經機關同意,可換植機關指定之樹種、規格 及樹幹米高斷面積換算之數量。 3.3.7 樹木若因成活率過低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 意不補植或換植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8 廠商應自行運棄處理廢棄物,不得堆置於現場, 若有傷及周邊植栽或設施,應負責復舊。施作完 成後,應負責維護管理,包括澆水、雜草清除、 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 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 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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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理作業。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章 罰則規定辦理。 3.3.2 估驗與驗收:於樹木移植完成時,由廠商提出申 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樹木位 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3.3 保活期間廠商應每月提送養護資料予樹木管理單 | 護作業要點、養護期查驗。 3.4.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養護期(保活 | |
| 期),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本標工程完工、驗收合 格次日起計6個月。 3.4.2 施作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植物之維護管理,保 | ||
| 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及施工範圍內優良 景觀維護。其維護工作、養護作業包括澆水、雜 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 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 運等項目。 3.4.3 維護工作、養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契約約 | ||
| 位,每季查驗1次。養護期間樹木管理單位得不定 期查驗。廠商未依規定提送養護資料依第01991章 罰則規定辦理。 3.3.4 保活期之樹木移植成活判斷標準,須符合下列全 | ||
| 部條件始可視為合格: (1) 未有主幹樹皮遭環狀損傷達25%以上之情形。 (2) 未有主幹樹皮損傷面積達5%以上之情形。 (3) 修除枯枝後,樹形達定植時之 80%以上。 3.3.5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養護缺失,應依通知期限改善 | ||
| 定辦理,自行予以運棄處理,不得堆置於現場, 以利市容景觀。 3.5 清理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應將該區復原,並 應清除區內之碎片、損壞之木樁及剪下之枝葉。 | ||
| 完成並檢附改善前、中、後彩色照片(照片應有簡 要說明)予機關。廠商未依規定提送改善照片,依 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6 移植及保活期間內若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 | ||
| 應以同樹種、同規格補植為原則,若因其他特殊 原因經機關同意,可換植機關指定之樹種、規格 及樹幹米高斷面積換算之數量。 3.3.7 樹木若因成活率過低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同 | ||
| 意不補植或換植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8 廠商應自行運棄處理廢棄物,不得堆置於現場, | ||
| 若有傷及周邊植栽或設施,應負責復舊。施作完 成後,應負責維護管理,包括澆水、雜草清除、 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 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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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3.9 天然災害發生後,廠商應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巡查移植之樹木損害情形,並派員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樹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喬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本章各工作項目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內。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內。 (無)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 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 附錄3、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1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3.9 天然災害發生後,廠商應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 內,巡查移植之樹木損害情形,並派員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樹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 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喬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 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本章各工作項目等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 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 內。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 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 之費用在內。 (無)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 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 附錄3、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1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3.9 天然災害發生後,廠商應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 | ||
| 內,巡查移植之樹木損害情形,並派員處理。 | ||
| 4. 計量與計價 | 4. 計量與計價 | |
| 4.1 計量 | 4.1 計量 | |
| 移植樹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 | 移植喬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 | |
| 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 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 |
| 4.2 計價 | 4.2 計價 | |
| 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本章各工作項目等 |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 | |
|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 | 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 |
| 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 | 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 | |
| 內。 | 之費用在內。 | |
| 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 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 |
| 4.2 計價 | 4.2 計價 | |
| 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本章各工作項目等 |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 | |
|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 | 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 |
| 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 | 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 | |
| 內。 | 之費用在內。 | |
|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 | 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 |
| 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 | 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 | |
| 內。 | 之費用在內。 | |
| 安全措施、維護管理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 | 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 | |
| 內。 | 之費用在內。 | |
| 內。 | 之費用在內。 | |
| 附錄1、樹木根系與挖掘根球部判定詳圖 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 附錄3、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 (無) | 參考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附錄2、樹木斷根處理示意圖 附錄3、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 規範修正移植作業規定。 | |
| 附錄3、樹木根球部與合理植穴大小關係詳圖 | ||
| 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 ||
| 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 ||
| 附錄4、人工徒手挖掘根球部作業詳圖 | ||
| 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 ||
| 附錄5、樹木種植與支架詳圖 | ||
|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