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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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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8 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與骨材標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及骨材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道路標線塗料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用玻璃珠 (3)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規範 02898 02898-1 TPE V4.0 111/04/11
文字內容
第02898 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與 骨材標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及骨材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道路標線塗料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用玻璃珠 (3)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規範 02898 02898-1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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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1 年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D.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屬總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1333 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檢具符合CNS 1333 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及最近1 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4342 表1之1 級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02898 02898-2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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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1 年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D.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屬總含量」,需檢具符 合CNS 1333 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檢具符合CNS 1333 規 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及最近1 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4342 表1 之1 級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 線材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 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 脫,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 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 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 02898 02898-2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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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3)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標準。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33(採用第3 種1 號)及表1 規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 密度(23°C)(g/cm3) 2.3 以下 軟化點(°C) 80 以上 塗膜外觀 正常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顏色之色度座標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定的範圍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耐磨耗性(以100 轉計) (mg) 200 以下 壓縮強度(23°C) (kN/cm2) 0.802 以上 耐鹼性 無異狀 玻璃珠含量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含量應達總重量之18%以上 加速耐候性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CNS1333 之表4 規定的範圍,黃色應符合CNS1333 之表4 中Y1 規定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於0.05 有害重金屬總含量(mg/kg) 應符合CNS15931 之表3 規定 抗滑係數(BPN) 65 以上 (5)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 第1 類玻璃珠及表2 之規定,並依CNS 4342 之規定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02898 02898-3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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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 漿過多現象。 (3)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標準。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33(採用第 3 種1 號)及表1 規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 密度(23°C)(g/cm 3) 2.3 以下 軟化點(°C) 80 以上 塗膜外觀 正常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顏色之色度座標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定的範 圍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耐磨耗性(以100 轉 計) (mg) 200 以下 壓縮強度(23°C) (kN/cm 2) 0.802 以上 耐鹼性 無異狀 玻璃珠含量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 含量應達總重量之18%以上 加速耐候性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CNS1333 之 表4 規定的範圍,黃色應符合CNS1333 之 表4 中Y1 規定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 於0.05 有害重金屬總含量(mg /kg) 應符合CNS15931 之表3 規定 抗滑係數(BPN) 65 以上 (5)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 第1 類玻璃珠及表2 之規定,並依 CNS 4342 之規定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 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02898 02898-3 TPE V4.0 111/04/11
¶ 表 1
| 項目 | 品質 |
|---|---|
| 密度(23°C)(g/cm3) | 2.3 以下 |
| 軟化點(°C) | 80 以上 |
| 塗膜外觀 | 正常 |
| 輪胎附著性 | 無附著於輪胎上 |
| 顏色之色度座標 | 白色應符合 CNS 1333 表 4 規定的範圍 黃色應符合 CNS 1333 表 4 中 Y2 規定的範 圍 |
| 輝度率(β) | 白色≧0.70;黃色≧0.40 |
| 耐磨耗性(以 100 轉 計) (mg) | 200 以下 |
| 壓 縮 強 度 (23°C) (kN/cm2) | 0.802 以上 |
| 耐鹼性 | 無異狀 |
| 玻璃珠含量 |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 含量應達總重量之 18%以上 |
| 加速耐候性 |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 CNS1333 之 表 4 規定的範圍,黃色應符合 CNS1333 之 表 4 中 Y1 規定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 於 0.05 |
| 有害重金屬總含量(mg /kg) | 應符合 CNS15931 之表 3 規定 |
| 抗滑係數(BPN) | 65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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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玻璃珠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標準 比重 2.4~4.5 試驗篩標稱孔寬(μm) 質量百分比(%) >850 0 850~600 5~30 粒度 600~300 30~80 300~106 10~40 <106 0~5 外觀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角、不透明、珠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視為瑕疵,瑕疵比率以個數計,須在20%以下。 折射率 RI ≧1.50 耐水性 玻璃珠表面不得呈現霧面現象,且所使用0.01N 氫氯酸(HCl)之滴定消耗量≦10.0 mL 砷、鉛、銻含量(註) 個別為200 mg/kg以下 註:若使用折射率RI ≧1.90 玻璃珠,並經提出折射率合格試驗報告證明者,可免除砷、鉛、銻含量限制。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 第1 種B 類之規定(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固著率)。 (2)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02898 02898-4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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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玻璃珠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標準 比重 2.4~4.5 試驗篩標稱孔寬(μm) 質量百分比(%) >850 0 850~600 5~30 粒度 600~300 30~80 300~106 10~40 <106 0~5 外觀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角、不透明、珠 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視為瑕疵,瑕疵比率以個數 計,須在20%以下。 折射率 RI ≧1.50 耐水性 玻璃珠表面不得呈現霧面現象,且所使用0.01N 氫氯 酸(HCl)之滴定消耗量≦10.0 mL 砷、鉛、銻 含量(註) 個別為200 mg/kg以下 註:若使用折射率RI ≧1.90 玻璃珠,並經提出折射率合格試驗報 告證明者,可免除砷、鉛、銻含量限制。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 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用。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 第1 種B 類之規定(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 固著率)。 (2)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 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 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油漆 應予拒絕使用。 02898 02898-4 TPE V4.0 111/04/11
¶ 表 1
| 項目 | 品質標準 | |
|---|---|---|
| 比重 | 2.4~4.5 | |
| 粒度 | 試驗篩標稱孔寬(μm) | 質量百分比(%) |
| >850 | 0 | |
| 850~600 | 5~30 | |
| 600~300 | 30~80 | |
| 300~106 | 10~40 | |
| <106 | 0~5 | |
| 外觀 |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角、不透明、珠 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視為瑕疵,瑕疵比率以個數 計,須在 20%以下。 | |
| 折射率 | RI ≧1.50 | |
| 耐水性 | 玻璃珠表面不得呈現霧面現象,且所使用 0.01N 氫氯 酸(HCl)之滴定消耗量≦10.0 mL | |
| 砷、鉛、銻 含量(註) | 個別為 200 mg/k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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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樣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2.1.3 骨材標線 (1) 使用防滑骨材材質,若依設計需求為天然彩色硬質骨材或高溫鍛燒陶瓷骨材,應為本體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色。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條最新色樣規定。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廠商應依照核定之交維計畫,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3)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底處理乾淨。倘對既有標線進行補繪時,亦需辦理既有道路破損(碎)標線之清理,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02898 02898-5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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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之最新色樣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2.1.3 骨材標線 (1) 使用防滑骨材材質,若依設計需求為天然彩色硬質骨材或高溫鍛燒 陶瓷骨材,應為本體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品, 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色。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條最新色樣規定。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 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廠商應依照核定之交維計畫,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 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 繪之。 (3)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 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 染之大面積區,應徹底處理乾淨。倘對既有標線進行補繪時,亦需 辦理既有道路破損(碎)標線之清理,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 准前不得工作。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 02898 02898-5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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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 天應於標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時,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洩,須待查無漏氣後方能進場施作。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1) 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2 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02898 02898-6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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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 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不 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 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 天應於標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 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 工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對劃設前即停放於 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 停標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供足以辨識車牌 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 供予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時,依第01991 章 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之人(手)孔、側溝等 設施物,應先行以可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線) 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漏濃度通報標準值 LEL4%(8,000ppm)以上,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洩,須待查無漏氣後方能進場施作。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1) 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工程司得要求廠 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 設。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 上備滅火器。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 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 02898 02898-6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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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黏結之用。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式施工。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 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160g/ m2 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第2.1.3(2)之規定。 (9) 標線施工後,抗滑能力BPN 值於潮濕狀態須達65 以上。 (10) 完工後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1) 標線施工後,熱處理聚酯標線表面溫度在 80°C以下或骨材標線表面溫度在 90°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2)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3.1.3 油漆標線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且繪設表面應密實。 3.1.4 標線磨除(刨除) (1) 舊有標線之磨(刨)除,應備妥磨除(刨除)機予以磨(刨)除。 (2) 標線磨(刨)除及其修復方式如下: 02898 02898-7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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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黏結之用。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 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 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式施工。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 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之 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 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 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160g/ m2 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 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 均勻撒佈於其表面,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第 2.1.3(2)之規定。 (9) 標線施工後,抗滑能力BPN 值於潮濕狀態須達65 以上。 (10) 完工後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 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 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1) 標線施工後,熱處理聚酯標線表面溫度在 80°C以下或骨材標線表 面溫度在 90°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2)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 面以上2mm。 3.1.3 油漆標線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 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且繪設表面應密實。 3.1.4 標線磨除(刨除) (1) 舊有標線之磨(刨)除,應備妥磨除(刨除)機予以磨(刨)除。 (2) 標線磨(刨)除及其修復方式如下: 02898 02898-7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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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磨(刨)除深度:以舊有標線磨除(刨除)乾淨至AC 面層為原則,並與原有道路AC 平順銜接,倘其連線高低差以50cm 直規量取單點超過0.6cm 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B.磨(刨)除面積:行人穿越道線、標線型人行道、槽化線等之磨(刨)除,因涉及大面積之標線磨(刨)除,考量日後整體觀感,視情況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C.磨除(刨除)之殘留廢渣,應全數清理乾淨。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3: 02898 02898-8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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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磨(刨)除深度:以舊有標線磨除(刨除)乾淨至AC 面層為原則, 並與原有道路AC 平順銜接,倘其連線高低差以50cm 直規量取單 點超過0.6cm 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B.磨(刨)除面積:行人穿越道線、標線型人行道、槽化線等之磨(刨) 除,因涉及大面積之標線磨(刨)除,考量日後整體觀感,視情況 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C.磨除(刨除)之殘留廢渣,應全數清理乾淨。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3: 02898 02898-8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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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 率 1. 標線數量未達250mCNS 1333 油漆標線 2,提出1 年內供貨廠商合格試驗報告。 2. 累計實作數量≧250 m2:採1 次抽料送驗;每增加1000 m2再抽料送驗1 次。 3. 施工現場每次取樣抽料2CNS 1333 第1 種B 類之各項目( 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固著率) 1. 應符合CNS 1333 第1 種B類之規定。 2. 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樣規定。 份,各1 公升。 4. 取樣抽料1 份送公認機關檢驗,另1 份由機關留存備用,並採隨機式抽料。 CNS 4342 1. 累計數量<1000 m2時檢驗1 組。 2. 累計數量達1000 ~3000m2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2玻璃珠 比重、粒度、外觀形狀、耐水性 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及表2之規定 時,每3000 m2加驗1 組。 4. 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檢具廠商證明書者免檢驗。 厚度 依3.2.2規定 2mm 以上 1. 累計數量未達1000 m2時檢驗1 組。 2. 累計數量達1000 ~3000m2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2抗滑係數 潮溼狀態下,實測值65 BPN 以上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 時,每3000 m2加驗1 組。 4. 厚度鑽心試驗每組隨機取10 個鑽心試體。先送5 個鑽心試體送檢驗,若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再送另5 個鑽心試體玻璃珠含量 CNS 1333 18%以上 02898 02898-9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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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 率 1. 標線數量未達250m CNS 1333 油漆 標線 2,提出 1 年內供貨廠商合格試驗 報告。 2. 累計實作數量≧250 m 2: 採1 次抽料送驗;每增加 1000 m 2再抽料送驗1 次。 3. 施工現場每次取樣抽料2 CNS 1333 第 1 種B 類之 各項目( 不 含玻璃珠附 著性及固著 率) 1. 應符合 CNS 1333 第1 種B 類之規定。 2. 顏色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 外,應符合「道 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 則」之最新色 樣規定。 份,各1 公升。 4. 取樣抽料1 份送公認機關 檢驗,另1 份由機關留存 備用,並採隨機式抽料。 CNS 4342 1. 累計數量<1000 m 2時檢驗 1 組。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 2 玻璃 珠 比重、粒 度、外觀形 狀、耐水性 符合CNS 4342第 1類玻璃珠及表2 之規定 時,每3000 m 2加驗1 組。 4. 反光玻璃珠之「砷、鉛、 銻含量」檢具廠商證明書 者免檢驗。 厚度 依3.2.2 規定 2mm 以上 1. 累計數量未達1000 m 2時 檢驗1 組。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 2 抗滑係數 潮溼狀態下,實 測值65 BPN 以上 熱處 理聚 酯標 線及 骨材 標線 交通部頒 「交通工 程規範」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時,每3000 m 2加驗1 組。 4. 厚度鑽心試驗每組隨機 取10 個鑽心試體。先送 5 個鑽心試體送檢驗,若 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 時,再送另5 個鑽心試體 玻璃珠含量 CNS 1333 18%以上 02898 02898-9 TPE V4.0 111/04/1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 率 |
|---|---|---|---|---|
| 油漆 標線 | CNS 1333 第 1 種B 類之 各項目( 不 含玻璃珠附 著性及固著 率) | CNS 1333 | 1. 應符合 CNS 1333 第1 種B 類之規定。 2. 顏色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 外,應符合「道 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 則」之最新色 樣規定。 | 1. 標線數量未達250m 2,提出 1 年內供貨廠商合格試驗 報告。 2. 累計實作數量≧250 m 2: 採1 次抽料送驗;每增加 1000 m 2再抽料送驗1 次。 3. 施工現場每次取樣抽料2 份,各1 公升。 4. 取樣抽料1 份送公認機關 檢驗,另1 份由機關留存 備用,並採隨機式抽料。 |
| 熱處 理聚 酯標 線及 骨材 標線 | 厚度 | 依3.2.2 規定 | 2mm 以上 | 1. 累計數量未達1000 m 2時 檢驗1 組。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加驗1 組。 4. 厚度鑽心試驗每組隨機 取10 個鑽心試體。先送 5 個鑽心試體送檢驗,若 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 時,再送另5 個鑽心試體 |
|---|---|---|---|---|
| 熱處 理聚 酯標 線及 骨材 標線 | 抗滑係數 | 交通部頒 「交通工 程規範」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潮溼狀態下,實 測值65 BPN 以上 |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加驗1 組。 4. 厚度鑽心試驗每組隨機 取10 個鑽心試體。先送 5 個鑽心試體送檢驗,若 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 時,再送另5 個鑽心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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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 率 複驗,仍不符合標準值時,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隨機取3玻璃珠折射率 CNS 4342 RI ≧1.50 處地點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應立即於原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線劃設完成2 週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驗由玻璃珠含量試驗後之樣品取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驗玻璃珠含量及玻璃珠折射率。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 鑽模機取樣(直徑約10cm),1 組10個,並註明樣品之工程名稱、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廠商負責之。 (2) 厚度檢驗: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AC 界面上厚度共8 點(如遇有多層標線重疊,取最上層),每點量測至0.1 mm,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 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 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一組存查,廠商應配02898 02898-10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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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 率 複驗,仍不符合標準值 時,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隨機取3 玻璃珠折射 率 CNS 4342 RI ≧1.50 處地點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 範要求時,應立即於原取 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 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 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線劃設 完成2 週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驗由玻 璃珠含量試驗後之樣品 取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驗玻璃 珠含量及玻璃珠折射率。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 鑽模機取樣(直徑約10cm),1 組10 個,並註明樣品之工程名稱、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 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廠商負責之。 (2) 厚度檢驗: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AC 界面上厚度共8 點(如 遇有多層標線重疊,取最上層),每點量測至0.1 mm,取平均值 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 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 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 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 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一組存查,廠商應配 02898 02898-10 TPE V4.0 111/04/1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 率 |
|---|---|---|---|---|
| 玻璃珠折射 率 | CNS 4342 | RI ≧1.50 | 複驗,仍不符合標準值 時,詳 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隨機取3 處地點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 範要求時,應立即於原取 樣地點重測 1 次;仍不符 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 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線劃設 完成 2 週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驗由玻 璃珠含量試驗後之樣品 取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驗玻璃 珠含量及玻璃珠折射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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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辦理。 3.2.3 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1) 厚度 A.平均值<1.5 mm: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B.1.5 mm≦平均值<2 mm: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 (2) 抗滑係數:平均值<65 BPN: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3) 玻璃珠含量 A.玻璃珠試驗含量<15%: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外) B. 15%≦玻璃珠試驗含量<18%: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黑色標線除外) (4) 玻璃珠折射率:檢驗不合格廠商不得再請求複驗,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外)。 (5) 複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3.3 許可差 3.3.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3m 標線之許可差為±5cm。 3.3.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mm。 3.3.3 車道寬度:車道寬度為從路面邊緣至標線中心,或兩標線之中心間距,其許可差為±5cm。 3.3.4 標線之線形:標線之橫向位置與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其許可差為±5cm。 4. 計量與計價 02898 02898-11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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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辦理。 3.2.3 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1) 厚度 A.平均值<1.5 mm: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 費由廠商負擔。 B.1.5 mm≦平均值<2 mm: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惟不 須重新劃設。 (2) 抗滑係數:平均值<65 BPN: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 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3) 玻璃珠含量 A.玻璃珠試驗含量<15%: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 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外) B. 15%≦玻璃珠試驗含量<18%: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惟不須重新劃設。(黑色標線除外) (4) 玻璃珠折射率:檢驗不合格廠商不得再請求複驗,刨除後重新劃設 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外)。 (5) 複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3.3 許可差 3.3.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3m 標線之許可差為±5cm。 3.3.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mm。 3.3.3 車道寬度:車道寬度為從路面邊緣至標線中心,或兩標線之中心間距, 其許可差為±5cm。 3.3.4 標線之線形:標線之橫向位置與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其 許可差為±5cm。 4. 計量與計價 02898 02898-11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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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非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標線,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廠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作,不予計價。 02898 02898-12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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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 公尺計量。 4.1.2 非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標線,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 公尺計價。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廠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作,不予計價。 02898 02898-12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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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標線施工前通告 臺北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自 路 段 巷 弄 號 至 路 段 巷 弄 號) 預計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劃設禁停標線,請於劃設前將車輛駛離,造成不便之處請多包涵。 施工單位: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2898 02898-13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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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標線施工前通告 臺北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自 路 段 巷 弄 號 至 路 段 巷 弄 號) 預計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劃設禁停標 線,請於劃設前將車輛駛離,造成不便之處 請多包涵。 施工單位: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2898 02898-13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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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通 告 本路段因交通管制需要,業於 年 月 日 時 分劃設禁止停車標線,依交通法令,即生效管制停車。 查車號 - 於劃設禁止停車標線前即已停放於 路 段 巷 弄 號前。 前項管制措施調整,倘造成不便,尚請見諒,亦請配合,以免遭取締告發。 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敬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02898 02898-14 TPE V4.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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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通 告
本路段因交通管制需要,業於 年 月
日 時 分劃設禁止停車標
線,依交通法令,即生效管制停車。
查車號 - 於劃設禁止停車標
線前即已停放於 路 段
巷 弄 號前。
前項管制措施調整,倘造成不便,尚請見
諒,亦請配合,以免遭取締告發。
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敬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02898
02898-14 TPE V4.0 111/04/11¶ 2. 修正條文對照表
本附件為該次修正的條文對照表;其中「現行條文」是原修正案的對照用語,不據此判定今日有效性。引用時請確認規範正文及契約採用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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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898章 標線 修正條文對照表 增加骨材標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與骨材標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增加骨材標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及骨材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及緣石清理 1.2.2 標線標繪 (1) 熱處理聚酯標線 (2) 油漆標線 增加罰則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章--罰則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配合CNS 編修,調整相關規定,並調整相關項次。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道路標線塗料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用玻璃珠 (3)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路線漆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3) 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配合法規更新。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規範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手冊 優先使用CNS 標準,刪除引用ASTM 標準。 (刪除) 1.4.3 ASTM (1) ASTM D40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Coating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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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898章 標線 修正條文對照表 增加骨材標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 聚酯標線、油漆標線與骨材標線之材料、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 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 規定。 增加骨材標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及骨 材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及緣石清理 1.2.2 標線標繪 (1) 熱處理聚酯標線 (2) 油漆標線 增加罰則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章--罰則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配合CNS 編修,調整相關 規定,並調整相關項次。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道路標線塗料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用玻璃珠 (3)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路線漆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3) 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 驗法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配合法規更新。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規範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手冊 優先使用CNS 標準,刪除 引用ASTM 標準。 (刪除) 1.4.3 ASTM (1) ASTM D40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Coatings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1 本章概要 | 1.1 本章概要 | 增加骨材標線。 |
|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 |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 | |
| 聚酯標線、油漆標線與骨材標線之材料、施工及 | 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 | |
| 檢驗等相關規定。 | 規定。 | |
| 檢驗等相關規定。 | 規定。 | |
|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及骨 材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及緣石清理 1.2.2 標線標繪 (1) 熱處理聚酯標線 (2) 油漆標線 | 增加骨材標線。 |
| 材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 1.2.2 標線標繪 (1) 熱處理聚酯標線 (2) 油漆標線 | |
| (1) 熱處理聚酯標線 | ||
| (2) 油漆標線 | ||
| (2) 油漆標線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章--罰則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 增加罰則規定。 |
|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 |
|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道路標線塗料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路線漆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 配合CNS 編修,調整相關 |
|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用玻璃珠 (3)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3) 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 驗法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規定,並調整相關項次。 |
|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用玻璃珠 |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3) 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 | |
| (3)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驗法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
| (3)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3) 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 驗法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
| 驗法 | ||
|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
|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 ||
| 1.4.2 相關法規 | 1.4.2 相關法規 | 配合法規更新。 |
|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
| (2) 交通工程規範 | (2) 交通工程手冊 | |
| (刪除) | 1.4.3 ASTM (1) ASTM D40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Coatings | 優先使用CNS 標準,刪除 引用ASTM 標準。 |
| (1) ASTM D40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Coatings | 引用ASTM 標準。 | |
|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 ||
| Coatings | ||
| Coa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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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檢具品質保證書規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ASTM E8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asuring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troreflectors (3) 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Coplanar Geometry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1年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D.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屬總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無) 增加提送樣品規定。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依CNS 標準修訂材料品質規定。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2
文字內容
增加檢具品質保證書規 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ASTM E8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asuring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troreflectors (3) 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Coplanar Geometry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1年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D.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屬總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 廠商品質保證書。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 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質保證書。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無) 增加提送樣品規定。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 依CNS 標準修訂材料品質 規定。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 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 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 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 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 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 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 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 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ASTM E8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 ||
| Measuring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 ||
| of Retroreflectors | ||
| (3) 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 ||
|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 ||
|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 ||
| Coplanar Geometry | ||
| Measuring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 ||
| of Retroreflectors | ||
| (3) 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 ||
|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 ||
|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 ||
| Coplanar Geometry | ||
| of Retroreflectors | ||
| (3) 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 ||
|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 ||
|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 ||
| Coplanar Geometry | ||
| (3) 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 ||
|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 ||
|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 ||
| Coplanar Geometry | ||
|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 ||
|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 ||
| Coplanar Geometry | ||
|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 ||
| Coplanar Geometry | ||
| Coplanar Geometry | ||
|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1年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D.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 屬總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 廠商品質保證書。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 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質保證書。 |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增加檢具品質保證書規 定。 |
| D.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 | ||
| 屬總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 | ||
| 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 | ||
| 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 ||
|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屬總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 | ||
| 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 | ||
| 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 ||
|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 | ||
| 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 ||
|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 | ||
| 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 ||
|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 ||
|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 ||
|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 ||
|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 | ||
| 質保證書。 | ||
| 質保證書。 | ||
|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無) | 增加提送樣品規定。 |
|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 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 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 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 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 |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 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 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 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 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 | 依CNS 標準修訂材料品質 規定。 |
| 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 | 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 | |
| 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 | 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 | |
| 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 | 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 | |
| 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 | 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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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3)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3)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標準。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參照CNS 1333 檢驗,並符合以下規定: A. 比重(23°C):2.3 以下。 B. 軟化點:80°C以上。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符合CNS 1333(採用第3 種1 號)及表1 規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裂痕、剝離等現象。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 上。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密度(23°C)(g/cm3) 2.3 以下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軟化點(°C) 80 以上 塗膜外觀 正常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顏色之色度座標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定的範圍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200 以下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160g/ m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40%。 耐磨耗性( 以100轉計) (mg) 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 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 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 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 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 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 有漆漿過多現象。 (3)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 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 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 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 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 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 有漆漿過多現象。 (3)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最新規定之標準。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參照CNS 1333 檢驗,並符合以下規定: A. 比重(23°C):2.3 以下。 B. 軟化點:80°C以上。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 符合CNS 1333(採用第3 種1 號)及表1 規 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裂痕、剝離等現象。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 上。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密 度 (23 °C)(g/cm 3) 2.3 以下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軟化點(°C) 80 以上 塗膜外觀 正常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顏色之色度座 標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200 以下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耐磨耗性( 以 100 轉計) (mg)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 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 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 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 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 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 有漆漿過多現象。 (3)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最新規定之標準。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符合 CNS 1333(採用第 3 種 1 號)及表 1 規 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 密 度 (23 2.3 以下 °C)(g/cm3) 軟化點(°C) 80 以上 塗膜外觀 正常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白色應符合 CNS 1333 表 4 規定的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耐磨耗性( 以 100 轉 計 ) 200 以下 (mg) | 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 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 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 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 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 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 有漆漿過多現象。 (3)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參照CNS 1333 檢驗,並符合以下規定: A. 比重(23°C):2.3 以下。 B. 軟化點:80°C以上。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 裂痕、剝離等現象。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上。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 0.10 以 下。 G. 耐磨耗性(試 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 Ca(OH) 飽和溶液中 18 2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 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 30 ~40%。 | |||
| 項目 | 品質 | |||
| 密 度 (23 °C)(g/cm3) | 2.3 以下 | |||
| 軟化點(°C) | 80 以上 | |||
| 塗膜外觀 | 正常 | |||
| 輪胎附著性 | 無附著於輪胎上 | |||
| 顏色之色度座 標 | 白色應符合 CNS 1333 表 4 規定的 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 |||
| 輝度率(β) | 白色≧0.70;黃色≧0.40 | |||
| 耐磨耗性( 以 100 轉 計 ) (mg) | 200 以下 |
|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最新規定之標準。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符合CNS 1333(採用第3 種1 號)及表1 規 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 密 度 (23 3) 2.3 以下 °C)(g/cm 軟化點(°C) 80 以上 塗膜外觀 正常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耐磨耗性( 以 100 轉計) 200 以下 (mg) | 參照CNS 1333 檢驗,並符合以下規定: A. 比重(23°C):2.3 以下。 B. 軟化點:80°C以上。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 裂痕、剝離等現象。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上。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 最新規定之標準。 | A. 比重(23°C):2.3 以下。 | |||
|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B. 軟化點:80°C以上。 | |||
| 符合CNS 1333(採用第3 種1 號)及表1 規 |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 | |||
| 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 裂痕、剝離等現象。 | |||
|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 |||
| 項目 品質 |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 |||
| 密 度 (23 | 上。 | |||
| 3) 2.3 以下 |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 |||
| °C)(g/cm | 下。 | |||
| 軟化點(°C) 80 以上 |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 |||
| 塗膜外觀 正常 | 200mg。 | |||
|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 |||
|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 |||
|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 |||
|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 |||
| 定的範圍 |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 |||
|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 |||
| 耐磨耗性( 以 |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 |||
| 100 轉計) 200 以下 |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 |||
| (mg) | ~40%。 | |||
| (4)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B. 軟化點:80°C以上。 | |||
| 符合CNS 1333(採用第3 種1 號)及表1 規 |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 | |||
| 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 裂痕、剝離等現象。 | |||
|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 |||
| 項目 品質 |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 |||
| 密 度 (23 | 上。 | |||
| 3) 2.3 以下 |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 |||
| °C)(g/cm | 下。 | |||
| 軟化點(°C) 80 以上 |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 |||
| 塗膜外觀 正常 | 200mg。 | |||
|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 |||
|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 |||
|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 |||
|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 |||
| 定的範圍 |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 |||
|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 |||
| 耐磨耗性( 以 |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 |||
| 100 轉計) 200 以下 |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 |||
| (mg) | ~40%。 | |||
| 符合CNS 1333(採用第3 種1 號)及表1 規 |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 | |||
| 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 裂痕、剝離等現象。 | |||
|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 |||
| 項目 品質 |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 |||
| 密 度 (23 | 上。 | |||
| 3) 2.3 以下 |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 |||
| °C)(g/cm | 下。 | |||
| 軟化點(°C) 80 以上 |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 |||
| 塗膜外觀 正常 | 200mg。 | |||
|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 |||
|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 |||
|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 |||
|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 |||
| 定的範圍 |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 |||
|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 |||
| 耐磨耗性( 以 |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 |||
| 100 轉計) 200 以下 |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 |||
| (mg) | ~40%。 | |||
| 定,並依CNS 1333 檢驗: | 裂痕、剝離等現象。 | |||
|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 |||
| 項目 品質 |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 |||
| 密 度 (23 | 上。 | |||
| 3) 2.3 以下 |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 |||
| °C)(g/cm | 下。 | |||
| 軟化點(°C) 80 以上 |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 |||
| 塗膜外觀 正常 | 200mg。 | |||
|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 |||
|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 |||
|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 |||
|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 |||
| 定的範圍 |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 |||
|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 |||
| 耐磨耗性( 以 |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 |||
| 100 轉計) 200 以下 |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 |||
| (mg) | ~40%。 | |||
|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 |||
| 項目 品質 |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 |||
| 密 度 (23 | 上。 | |||
| 3) 2.3 以下 |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 |||
| °C)(g/cm | 下。 | |||
| 軟化點(°C) 80 以上 |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 |||
| 塗膜外觀 正常 | 200mg。 | |||
|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 |||
|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 |||
|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 |||
|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 |||
| 定的範圍 |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 |||
|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 |||
| 耐磨耗性( 以 |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 |||
| 100 轉計) 200 以下 |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 |||
| (mg) | ~40%。 | |||
| 表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 密 度 (23 3) 2.3 以下 °C)(g/cm 軟化點(°C) 80 以上 塗膜外觀 正常 輪胎附著性 無附著於輪胎上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顏色之色度座 範圍 標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輝度率(β) 白色≧0.70;黃色≧0.40 耐磨耗性( 以 100 轉計) 200 以下 (mg) | E.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 上。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項目 | 品質 | 上。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項目 | 品質 |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 以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密 度 (23 °C)(g/cm 3) | 2.3 以下 |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C)(g/cm 3) | 2.3 以下 | 下。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C)(g/cm 3) |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軟化點(°C) | 80 以上 |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軟化點(°C) | 80 以上 | 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塗膜外觀 | 正常 | H. 壓縮強度:82kgf/cm 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輪胎附著性 | 無附著於輪胎上 | I. 耐鹼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顏色之色度座 標 | 白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規定的 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 小時, 2 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顏色之色度座 標 | 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標 | 黃色應符合CNS 1333 表4 中Y2 規 定的範圍 |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定的範圍 |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輝度率(β) | 白色≧0.70;黃色≧0.40 | 160g/ m 2 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耐磨耗性( 以 100 轉計) (mg) | 200 以下 | 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 ~40%。 | ||
| 100 轉計) (mg) | 200 以下 | ~40%。 | ||
| (mg) | ~40%。 | |||
| (mg) | ||||
第 4 頁
K. 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壓縮強度(23°C) (kN/cm2) 0.802 以上 耐鹼性 無異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4)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 第1 類玻璃玻璃珠含量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含量應達總重量之18%以上 加速耐候性 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 之規定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5)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Vinyl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CNS1333 之表4 規定的範圍,黃色應符合CNS1333 之表4 中Y1 規定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於0.05 有害重金屬總含量(mg/kg) 應符合CNS15931 之表3 規定 Synthetic Liquid )與芳香碳化氫溶劑(Aromatic Hydrocarbon Solvent)之混合物。 (6)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標線原製造廠商之抗滑係數(BPN) 65 以上 (5)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 第1 類玻璃珠及表2 之規定,並依CNS 4342 之規定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品質合格證明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 辦理。 表2 玻璃珠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標準 比重 2.4~4.5 試驗篩標稱孔寬(μm) 質量百分比(%) >850 0 850~600 5~30 粒度 600~300 30~80 300~106 10~40 <106 0~5 外觀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角、不透明、珠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4
文字內容
K. 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壓縮強度(23 °C) (kN/cm 2) 0.802 以上 耐鹼性 無異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 定。 (4)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 第1 類玻璃 玻璃珠含量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 珠,其含量應達總重量之18%以上 加速耐候性 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 之規定檢驗,未 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 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5)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Vinyl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 CNS1333 之表4 規定的範圍,黃色 應符合CNS1333 之表4 中Y1 規定 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於 0.05 有害重金屬總 含量(mg/kg) 應符合CNS15931 之表3 規定 Synthetic Liquid )與芳香碳化氫溶劑 (Aromatic Hydrocarbon Solvent)之混合 物。 (6)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標線原製造廠商之 抗滑係數 (BPN) 65 以上 (5)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 第1 類玻璃珠 及表2 之規定,並依CNS 4342 之規定檢驗, 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 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品質合格證明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 會(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 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 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 應依CNS 1333 辦理。 表2 玻璃珠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標準 比重 2.4~4.5 試驗篩標稱孔寬(μm) 質量百分比(%) >850 0 850~600 5~30 粒度 600~300 30~80 300~106 10~40 <106 0~5 外觀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 角、不透明、珠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 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壓縮強度(23 0.802 以上 °C) (kN/cm2) 耐鹼性 無異狀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 玻璃珠含量 珠,其含量應達總重量之18%以上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 CNS1333 之表 4 規定的範圍,黃色 加速耐候性 應符合 CNS1333 之表 4 中 Y1 規定 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於 0.05 有害重金屬總 應符合CNS15931 之表3 規定 含量(mg/kg) 抗 滑 係 數 65 以上 (BPN) (5)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 CNS 4342 第 1 類玻璃珠 及表 2 之規定,並依 CNS 4342 之規定檢驗, 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 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表2 玻璃珠品質規定 項目 品質標準 比重 2.4~4.5 試驗篩標稱孔寬(μm) 質量百分比(%) >850 0 850~600 5~30 粒度 600~300 30~80 300~106 10~40 <106 0~5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 外觀 角、不透明、珠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 | 壓縮強度(23 °C) (kN/cm2) | 0.802 以上 | K. 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 定。 (4)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 CNS 4342 第 1 類玻璃 珠之規定,並依 CNS 4343 之規定檢驗,未 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 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5)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Vinyl Synthetic Liquid )與芳香碳化氫溶劑 (Aromatic Hydrocarbon Solvent)之混合 物。 (6)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標線原製造廠商之 品質合格證明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 會(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 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 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 應依CNS 1333 辦理。 | |||
| 耐鹼性 | 無異狀 | |||||
| 玻璃珠含量 |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 珠,其含量應達總重量之18%以上 | |||||
| 加速耐候性 |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 CNS1333 之表 4 規定的範圍,黃色 應符合 CNS1333 之表 4 中 Y1 規定 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於 0.05 | |||||
| 有害重金屬總 含量(mg/kg) | 應符合CNS15931 之表3 規定 | |||||
| 抗 滑 係 數 (BPN) | 65 以上 | |||||
| 項目 | 品質標準 | |||||
| 比重 | 2.4~4.5 | |||||
| 粒度 | 試驗篩標稱孔寬(μm) | 質量百分比(%) | ||||
| >850 | 0 | |||||
| 850~600 | 5~30 | |||||
| 600~300 | 30~80 | |||||
| 300~106 | 10~40 | |||||
| <106 | 0~5 | |||||
| 外觀 |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 角、不透明、珠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 |
第 5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視為瑕疵,瑕疵比率以個數計,須在20%以下。 折射率 RI ≧1.50 耐水性 個別為200 mg/kg以下 玻璃珠表面不得呈現霧面現象,且所使用0.01N 氫氯酸(HCl)之滴定消耗量≦10.0 mL 砷、鉛、銻含量(註) 註:若使用折射率RI ≧1.90 玻璃珠,並經提出折射率合格試驗報告證明者,可免除砷、鉛、銻含量限制。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第1種B 類之規定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之第1種之規定。依CNS 標準修訂材料品質規定。 (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固著率)。 (2)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視為瑕疵,瑕疵比率以個數計,須在20% 以下。 折射率 RI ≧1.50 耐水性 個別為200 mg/kg以下 玻璃珠表面不得呈現霧面現象,且所使 用0.01N 氫氯酸(HCl)之滴定消耗量≦ 10.0 mL 砷 、 鉛、銻 含 量 (註) 註:若使用折射率RI ≧1.90 玻璃珠,並經提出折 射率合格試驗報告證明者,可免除砷、鉛、 銻含量限制。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 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用。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第1種B 類之規定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之第1種之規定。 依CNS 標準修訂材料品質 規定。 (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固著率)。 (2)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 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6) | 視為瑕疵,瑕疵比率以個數計,須在20% 以下。 | |||
| (6) | 以下。 | |||
| (6) | 折射率 | RI ≧1.50 | ||
| (6) | 耐水性 | 玻璃珠表面不得呈現霧面現象,且所使 用0.01N 氫氯酸(HCl)之滴定消耗量≦ 10.0 mL | ||
| (6) | 耐水性 | 用0.01N 氫氯酸(HCl)之滴定消耗量≦ 10.0 mL | ||
| (6) | 10.0 mL | |||
| (6) | 砷 、 鉛、銻 含 量 (註) | 個別為200 mg/kg以下 | ||
| (6) | 鉛、銻 含 量 (註) | 個別為200 mg/kg以下 | ||
| (6) | 含 量 (註) | 個別為200 mg/kg以下 | ||
| (6) | 含 量 (註) | |||
| (6) | (註) | |||
| 註:若使用折射率RI ≧1.90 玻璃珠,並經提出折 | ||||
| 射率合格試驗報告證明者,可免除砷、鉛、 | ||||
| 銻含量限制。 | ||||
|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 | ||||
| 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 ||||
| 用。 | ||||
| 射率合格試驗報告證明者,可免除砷、鉛、 | ||||
| 銻含量限制。 | ||||
|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 | ||||
| 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 ||||
| 用。 | ||||
| 銻含量限制。 | ||||
|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 | ||||
| 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 ||||
| 用。 | ||||
| (6)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 | ||||
| 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 ||||
| 用。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 | ||||
| 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 ||||
| 用。 | ||||
| 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 | ||||
| 用。 | ||||
| 用。 | ||||
|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第1種B 類之規定 (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固著率)。 (2)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之第1種之規定。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 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依CNS 標準修訂材料品質 規定。 | ||
| (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固著率)。 |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 | |||
| (2)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 |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 |||
|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 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 | |||
| 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 採用。 | |||
|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之光滑面。 | |||
| 之光滑面。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 |||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 漆應予拒絕使用。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 (2)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 |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 |||
|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 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 | |||
| 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 採用。 | |||
|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之光滑面。 | |||
| 之光滑面。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 |||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 漆應予拒絕使用。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 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 | 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 | |||
| 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 採用。 | |||
|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之光滑面。 | |||
| 之光滑面。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 |||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 漆應予拒絕使用。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 貨號、日期、購貨廠商及出貨製造商。 | 採用。 | |||
|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之光滑面。 | |||
| 之光滑面。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 |||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 漆應予拒絕使用。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 (3)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之光滑面。 | |||
| 之光滑面。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 |||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 漆應予拒絕使用。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 | 之光滑面。 | |||
| 之光滑面。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
|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
| 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 | |||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 漆應予拒絕使用。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 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另易生浮皮之 | 漆應予拒絕使用。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 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
|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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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樣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2)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用。 (無) 增加骨材標線材料規定。 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2.1.3 骨材標線 (1) 使用防滑骨材材質,若依設計需求為天然彩色硬質骨材或高溫鍛燒陶瓷骨材,應為本體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色。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條最新色樣規定。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增加施工一般規定。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廠商應依照核定之交維計畫,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3)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上。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6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樣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用。 (2)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 用。 (無) 增加骨材標線材料規定。 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未達規 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 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2.1.3 骨材標線 (1) 使用防滑骨材材質,若依設計需求為天然彩 色硬質骨材或高溫鍛燒陶瓷骨材,應為本體 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 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 色。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條最新色樣規定。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增加施工一般規定。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廠商應依照核定之交維計畫,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 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 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 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3)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 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 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 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上。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 上。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 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 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 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 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樣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用。 | 用。 (2)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 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未達規 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 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
|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 | (2)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 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未達規 | |
| 用。 | 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 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
| 用。 | 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未達規 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 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
| 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 | ||
| 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
| 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
| 2.1.3 骨材標線 (1) 使用防滑骨材材質,若依設計需求為天然彩 色硬質骨材或高溫鍛燒陶瓷骨材,應為本體 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 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 色。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條最新色樣規定。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無) | 增加骨材標線材料規定。 |
| (1) 使用防滑骨材材質,若依設計需求為天然彩 | ||
| 色硬質骨材或高溫鍛燒陶瓷骨材,應為本體 | ||
| 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 | ||
| 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 | ||
| 色。 | ||
|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
|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色硬質骨材或高溫鍛燒陶瓷骨材,應為本體 | ||
| 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 | ||
| 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 | ||
| 色。 | ||
|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
|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色,廠商若自行使用符合上述骨材之同等 | ||
| 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 | ||
| 色。 | ||
|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
|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品,應提供與施作鋪面同色系之骨材本體 | ||
| 色。 | ||
|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
|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色。 | ||
|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
|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 ||
|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條最新色樣規定。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3)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 ||
| 3.1.1 一般要求 | 3.1.1 一般要求 | 增加施工一般規定。 |
| (1) 標繪標線前,廠商應依照核定之交維計畫, |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 | |
| 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 | 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 | |
| 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 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 | |
|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 | 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 | |
| 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 樣式標繪之。 | |
| (3)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 |
| 上。 | 上。 | |
|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 |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 | |
| 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 | 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 | |
| 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
|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 | |
| 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 | 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 | |
| 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 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 | |
|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 | 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 | |
| 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 樣式標繪之。 | |
| (3)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 |
| 上。 | 上。 | |
|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 |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 | |
| 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 | 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 | |
| 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
|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 | |
| 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 樣式標繪之。 | |
| (3)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 | |
| 上。 | 上。 | |
|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 |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 | |
| 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 | 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 | |
| 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
|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 | |
| 上。 | 上。 | |
| (4) 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 |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 | |
| 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 | 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 | |
| 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
|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 | |
| 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 | 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 | |
| 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 |
| (5)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 | |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 | |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徹 | 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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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底處理乾淨。倘對既有標線進行補繪時,亦需辦理既有道路破損(碎)標線之清理,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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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 准前不得工作。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底處理乾淨。倘對既有標線進行補繪時,亦 需辦理既有道路破損(碎)標線之清理,標繪 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 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底處理乾淨。倘對既有標線進行補繪時,亦 需辦理既有道路破損(碎)標線之清理,標繪 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 底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 | |
|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 准前不得工作。 | |
|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
| 需辦理既有道路破損(碎)標線之清理,標繪 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准前不得工作。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 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
| 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 | |
|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
| (6)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越道路造成不便。 |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 |
|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
| 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
| (7)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凡天候不良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越道路造成不便。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
| 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 | ||
| 得標繪標線;施作時,應注意路面表面溫度 | ||
|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 ||
|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 ||
|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 ||
| 越道路造成不便。 | ||
|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 ||
|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不得低於10°C及高於60°C。 | ||
|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 ||
|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 ||
| 越道路造成不便。 | ||
|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 ||
|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8) 施工時應選定不造成交通阻塞及避免導致交 | ||
|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 ||
| 越道路造成不便。 | ||
|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 ||
|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通事故之時間施工為原則,並避免對行人穿 | ||
| 越道路造成不便。 | ||
|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 ||
|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越道路造成不便。 | ||
|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 ||
|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9) 標繪時應留意不可沾污人行道或路面。 | ||
|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10) 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施工前3天應於標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繪範圍內汽車擋風玻璃上、機車座椅(或明顯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處)及路燈桿、牆壁等明顯處張貼「標線施工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前通告」(附錄1);並於禁停標線劃設後,針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對劃設前即停放於劃設路段之車輛擋風玻璃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上放置「通告」(附錄2)、抄錄「新設禁停標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線路段已停放車輛車牌登錄表」(附錄3)及提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供足以辨識車牌之存證照片,並將所抄錄之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車輛車牌等相關資料於當日(或次日)提供予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工程司留存。若無確實執行並提供相關資料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11) 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繪製行徑路線上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應先行以可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可燃性氣體偵測洩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漏濃度通報標準值LEL4%(8,000ppm)以上,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
| 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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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洩,須待查無漏氣後方能進場施作。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1) 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施工,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2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2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式施工。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160g/ m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160g/ m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8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洩,須待查無漏氣後方能進場施作。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1) 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 施工,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 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 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 工程司核可。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式施工。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當之灑布量。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洩,須待查無漏氣後方能進場施作。 | ||
|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 |
| (1) 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 | (1) 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 | |
| 施工,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 | 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 |
| 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
|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 | |
| 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 工程司核可。 | |
|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1) 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 | (1) 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 | |
| 施工,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 | 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 |
| 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
|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 | |
| 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 工程司核可。 | |
|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施工,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 | 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 |
| 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
|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 | |
| 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 工程司核可。 | |
|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
|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 | |
| 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 工程司核可。 | |
|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2) 線條標線不得劃於人手孔蓋上;圖形標線與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 | |
| 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 工程司核可。 | |
|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標字應避開人手孔蓋劃設。 | 工程司核可。 | |
|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3) 標繪施工用之機具,廠商應於施工前自行做 |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性能試驗。並於工程車上備滅火器。 | 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 2之黏層劑均勻 |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5) 標繪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 |
| 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 |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後,才能正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式施工。 | 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 | 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 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噴出之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 | 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 | |
| 之間,標繪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 | 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
| (7)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 | 160g/ m 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重量比18%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 | 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 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160g/ m 2玻璃珠用量、原防滑骨材或其他抗 | 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滑材料,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 |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色,應符合第2.1.1(3)之規定。 | 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8) 骨材標線施工中尚在熔融狀態時,應以原防 | 當之灑布量。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
| 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 |
第 9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第2.1.3(2)之規定。 (9) 標線施工後,抗滑能力BPN 值於潮濕狀態須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C。 (6)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達65以上。 (10) 完工後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7)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 80°C以下,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1) 標線施工後,熱處理聚酯標線表面溫度在 80不得有軟化、流動等現象。 (8)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C以下或骨材標線表面溫度在 90°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2)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刪除油漆標線之厚度、厚度測定及玻璃珠撤布規定。 3.1.3 油漆標線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且繪設表面應密實。 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0.5mm (不含玻璃珠),其許可差為±0.0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超過1m 之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工(暫時關閉噴灑玻璃珠),標繪後30秒內,比較鋁片上增加之油漆淨重及標繪之面積,以濕油漆比重可進而求得其濕厚度,及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應控制在1.82~2.22m2間。 (3) 廠商應將玻璃珠立即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每公升油漆配合灑上510± 40g 之玻璃珠,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則上應置於油9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 第2.1.3(2)之規定。 (9) 標線施工後,抗滑能力BPN 值於潮濕狀態須 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路面表 面溫度不得低於10°C。 (6)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 達65以上。 (10) 完工後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 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 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 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7)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 80°C以下, 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 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 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1) 標線施工後,熱處理聚酯標線表面溫度在 80 不得有軟化、流動等現象。 (8)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 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C以下或骨材標線表面溫度在 90°C以下,不 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2)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 刪除油漆標線之厚度、厚 度測定及玻璃珠撤布規 定。 3.1.3 油漆標線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 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 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且繪設表面應密實。 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 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 薄層之厚度應為0.5mm (不含玻璃珠),其許 可差為±0.0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超過1m 之薄鋁片 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工(暫 時關閉噴灑玻璃珠),標繪後30秒內,比較 鋁片上增加之油漆淨重及標繪之面積,以濕 油漆比重可進而求得其濕厚度,及每公升油 漆可施作之面積;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 積,應控制在1.82~2.22m2間。 (3) 廠商應將玻璃珠立即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 油漆上,每公升油漆配合灑上510± 40g 之玻 璃珠,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 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則上應置於油 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 第2.1.3(2)之規定。 (9) 標線施工後,抗滑能力 BPN 值於潮濕狀態須 達65以上。 (10) 完工後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 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 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 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1) 標線施工後,熱處理聚酯標線表面溫度在 80 °C以下或骨材標線表面溫度在 90°C以下,不 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2)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 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路面表 面溫度不得低於10°C。 (6)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 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 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 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7)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 80°C以下, 不得有軟化、流動等現象。 (8)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 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 |
| 3.1.3 油漆標線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 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 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且繪設表面應密實。 |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 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 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 薄層之厚度應為0.5mm (不含玻璃珠),其許 可差為±0.0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超過1m 之薄鋁片 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工(暫 時關閉噴灑玻璃珠),標繪後30秒內,比較 鋁片上增加之油漆淨重及標繪之面積,以濕 油漆比重可進而求得其濕厚度,及每公升油 漆可施作之面積;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 積,應控制在1.82~2.22m2間。 (3) 廠商應將玻璃珠立即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 油漆上,每公升油漆配合灑上510± 40g 之玻 璃珠,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 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則上應置於油 | 刪除油漆標線之厚度、厚 度測定及玻璃珠撤布規 定。 |
第 10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4)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氣溫不得低於5°C。 3.1.4 標線磨除(刨除) (1) 舊有標線之磨(刨)除,應備妥磨除(刨除)機(無) 增加標線磨除( 刨除) 規定。 予以磨(刨)除。 (2) 標線磨(刨)除及其修復方式如下: A. 磨(刨)除深度:以舊有標線磨除(刨除)乾淨至AC 面層為原則,並與原有道路AC 平順銜接,倘其連線高低差以50cm 直規量取單點超過0.6cm 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B.磨(刨)除面積:行人穿越道線、標線型人行道、槽化線等之磨(刨)除,因涉及大面積之標線磨(刨)除,考量日後整體觀感,視情況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C.磨除(刨除)之殘留廢渣,應全數清理乾淨。 修正油漆標線、玻璃珠、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檢驗規定。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3: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1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 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 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4)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氣溫不得低於5°C。 3.1.4 標線磨除(刨除) (1) 舊有標線之磨(刨)除,應備妥磨除(刨除)機 (無) 增加標線磨除( 刨除) 規 定。 予以磨(刨)除。 (2) 標線磨(刨)除及其修復方式如下: A. 磨(刨)除深度:以舊有標線磨除(刨除)乾 淨至AC 面層為原則,並與原有道路AC 平 順銜接,倘其連線高低差以50cm 直規量取 單點超過0.6cm 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 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B.磨(刨)除面積:行人穿越道線、標線型人 行道、槽化線等之磨(刨)除,因涉及大面 積之標線磨(刨)除,考量日後整體觀感, 視情況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 辦理修復。 C.磨除(刨除)之殘留廢渣,應全數清理乾 淨。 修正油漆標線、玻璃珠、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 線檢驗規定。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表3: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1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 以內作業。玻璃珠灑 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 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4)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氣溫不得低於5°C。 | ||
| 3.1.4 標線磨除(刨除) (1) 舊有標線之磨(刨)除,應備妥磨除(刨除)機 予以磨(刨)除。 (2) 標線磨(刨)除及其修復方式如下: A. 磨(刨)除深度:以舊有標線磨除(刨除)乾 淨至 AC 面層為原則,並與原有道路 AC 平 順銜接,倘其連線高低差以50cm 直規量取 單點超過0.6cm 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 黑色骨材辦理修復。 B.磨(刨)除面積:行人穿越道線、標線型人 行道、槽化線等之磨(刨)除,因涉及大面 積之標線磨(刨)除,考量日後整體觀感, 視情況以乳化瀝青(封層材料)或黑色骨材 辦理修復。 C.磨除(刨除)之殘留廢渣,應全數清理乾 淨。 | (無) | 增加標線磨除( 刨除) 規 定。 |
|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表3: |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 修正油漆標線、玻璃珠、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 線檢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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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3 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檢驗項比重(23°C) 2.3以下 名稱 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 率 軟化點 80°C以上 1. 標線數量未達1. 應符合塗膜外觀 250m2,提出1 年內供貨廠商合格試驗報告。 2. 累計實作數量≧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不黏著乾燥性 1. 累計數量未CNS 1333第1 種B類之規定。 2. 顏色除契達1000 m275%以上 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 CNS 1333 時免檢驗。 2. 累計數量達250 m2:採1 次抽料送驗;每增加1000 m2 再抽料送驗1 次。 3. 施工現場每次取樣油漆標線 參照CNS 1333 黃色度(限白色) CNS 1333第1種B 類之各項目(不含玻璃珠附著性及固著率) 200mg 以下 抽料2 份,各1 公升。 4. 取樣抽料1 份送公色澤偏差率在0.10以下 耐磨耗性 (就100 轉而言) 1000~3000m2 檢驗1 組。(1 組5 個) 3. 累計數量超壓縮強度 82kgf/cm2以上 熱處理聚酯標線 過3000 m2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最新色樣規定。 認機關檢驗,另1份由機關留存備用,並採隨機式抽料。 時,每3000 m2 加驗1組。 1. 累計數量<1000 m2耐鹼性 時檢驗1 組。 2. 累計數量達1000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 小時,2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玻璃珠含量 依第3.2.2 節規定 30% ~40%(重量比) ~3000m2 再檢驗1組 3. 累計數量超過CNS 4342 厚度 0.2cm 以上 玻璃珠 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及表2之規定 比重、粒度、外觀形狀、耐水性 3000 m2 時,每3000 m2 加驗1組。 4. 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檢具廠商證明書者免檢驗。 熱處厚度 依3.2.2規定 2mm 以上 1. 累計數量未達1000 m2 時檢驗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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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3 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檢驗項 比重(23°C) 2.3以下 名 稱 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 率 軟化點 80°C以上 1. 標線數量未達 1. 應符合 塗膜外觀 250m 2,提出1 年內 供貨廠商合格試驗 報告。 2. 累計實作數量≧ 顏色均勻,且無 皺紋、起泡、裂 痕、剝離等現象 不黏著乾燥 性 1. 累計數量未 CNS 1333 第1 種B 類之規 定。 2. 顏色除契 達1000 m 2 75%以上 標繪3分鐘後不黏 車胎 0 度~45 度 擴散反射率 (限白色) CNS 1333 時免檢驗。 2. 累計數量達 250 m 2:採1 次抽 料送驗;每增加 1000 m 2 再抽料送驗 1 次。 3. 施工現場每次取樣 油 漆 標 線 參 照 CNS 1333 黃色度(限 白色) CNS 1333 第1種B 類 之各項目 (不含玻璃 珠附著性 及固著率) 200mg 以下 抽料2 份,各1 公 升。 4. 取樣抽料1 份送公 色澤偏差率在 0.10以下 耐磨耗性 (就100 轉 而言)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1 組 5 個) 3. 累計數量超 壓縮強度 82kgf/cm 2以上 熱 處 理 聚 酯 標 線 過3000 m 2 約圖說另 有規定 外,應符 合「道路 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 設置規 則」之最 新色樣規 定。 認機關檢驗,另1 份由機關留存備 用,並採隨機式抽 料。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1. 累計數量<1000 m 2 耐鹼性 時檢驗1 組。 2. 累計數量達1000 泡在Ca(OH)2飽 和溶液中18 小 時,2片以上試片 之塗膜無剝落且 顏色與原狀試片 相差不大。 玻璃珠含量 依第3.2.2 節 規定 30% ~40%(重量 比) ~3000m 2 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 CNS 4342 厚度 0.2cm 以上 玻 璃 珠 符 合 CNS 4342第1類玻 璃珠及表2之 規定 比重、 粒度、 外觀形 狀、耐 水性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4. 反光玻璃珠之 「砷、鉛、銻含 量」檢具廠商證 明書者免檢驗。 熱 處 厚度 依3.2.2規 定 2mm 以上 1. 累計數量未達 1000 m 2 時檢驗1 1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表3 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 |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比重(23°C) 2.3以下 軟化點 80°C以上 顏色均勻,且無 塗膜外觀 皺紋、起泡、裂 痕、剝離等現象 不黏著乾燥 標繪3分鐘後不黏 性 車胎 1. 累計數量未 0 度~45 度 達 1000 m2 擴散反射率 75%以上 時免檢驗。 熱 (限白色) 2. 累計數量達 處 黃色度(限參 照 CNS 色 澤 偏 差 率 在 1000 ~ 理 白色) 1333 0.10以下 3000m2 檢驗 聚 耐磨耗性 1 組。(1 組 酯 (就 100 轉 200mg 以下 5 個) 標 而言) 3. 累計數量超 線 壓縮強度 82kgf/cm2以上 過 3000 m2 泡在 Ca(OH)飽 時,每3000 2 和 溶 液 中 18 小 m2 加 驗 1 時,2片以上試片 組。 耐鹼性 之塗膜無剝落且 顏色與原狀試片 相差不大。 依第3.2.2 節30% ~40%(重量 玻璃珠含量 規定 比) 厚度 0.2cm 以上 | |||||
| 名 稱 | 檢驗項 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 率 | ||
| 油 漆 標 線 | CNS 1333 第1種B 類 | CNS 1333 | 1. 應 符 合 CNS 1333 第 1 種 B 類 之 規 定。 2. 顏色除契 約圖說另 有 規 定 外,應符 合「道路 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 設 置 規 則」之最 新色樣規 定。 | 1. 標 線 數 量 未 達 250m2,提出 1 年內 供貨廠商合格試驗 報告。 2. 累計實作數量≧ 250 m2:採 1 次抽 料送驗;每增加 1000 m2再抽料送驗 1 次。 3. 施工現場每次取樣 抽料 2 份,各 1 公 升。 4. 取樣抽料 1 份送公 認機關檢驗,另 1 份由機關留存備 用,並採隨機式抽 料。 | ||
| 之各項目 (不含玻璃 | ||||||
| 珠附著性 及固著率) | ||||||
| 玻 璃 珠 | 比重、 粒度、 外觀形 狀、耐 水性 | CNS 4342 | 符 合 CNS 4342第1類玻 璃珠及表2之 規定 | 1. 累計數量<1000 m2 時檢驗1 組。 2. 累計數量達 1000 ~3000m2再檢驗 1 組 3. 累 計 數 量 超 過 3000 m2 時 , 每 3000 m2 加 驗 1 組。 4. 反 光 玻 璃 珠 之 「砷、鉛、銻含 量」檢具廠商證 明書者免檢驗。 | ||
| 熱 處 | 厚度 | 依3.2.2規 定 | 2mm 以上 | 1. 累 計 數 量 未 達 1000 m2 時檢驗 1 |
¶ 表 2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熱 處 理 聚 酯 標 線 | 比重(23°C) | 參 照 CNS | 2.3以下 | 1. 累計數量未 達 1000 m2 時免檢驗。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2 檢驗 1 組。(1 組 5 個) 3. 累計數量超 過 3000 m2 時,每3000 m2 加 驗 1 組。 |
| 軟化點 | 80°C以上 | |||
| 塗膜外觀 | 顏色均勻,且無 | |||
| 皺紋、起泡、裂 | ||||
| 痕、剝離等現象 | ||||
| 不黏著乾燥 | 標繪3分鐘後不黏 | |||
| 性 | 車胎 | |||
| 0 度~45 度 | 75%以上 | |||
| 擴散反射率 | ||||
| (限白色) | ||||
| 黃色度(限 | 色 澤 偏 差 率 在 | |||
| 白色) | 1333 | 0.10以下 | ||
| 耐磨耗性 (就 100 轉 | 200mg 以下 | |||
| 而言) | ||||
| 壓縮強度 | 82kgf/cm2以上 | |||
| 耐鹼性 | 泡在 Ca(OH)飽 2 | |||
| 和 溶 液 中 18 小 | ||||
| 時,2片以上試片 | ||||
| 之塗膜無剝落且 | ||||
| 顏色與原狀試片 | ||||
| 相差不大。 | ||||
| 玻璃珠含量 | 依第3.2.2 節 | 30% ~40%(重量 | ||
| 規定 | 比) | |||
| 厚度 | 0.2cm 以上 |
第 12 頁
1. 累計數量未潮溼狀態下,實測值45 BPN 以上 達1000 m2組。 2. 累計數量達1000時免驗。 2. 累計數量達抗滑係數 ~3000m2 再檢驗1組。 3. 累計數量超過潮溼狀態下,實測值65 BPN 以上 ASTM E303 或交通部頒「交通工程手冊」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檢驗方式 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 3000 m2 時,每3000 m2 加驗1組。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 玻璃珠含量 CNS 1333 18%以上 1000~3000m2 檢驗1 組(每組隨機取3 處地點取平均值)。 3.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2抗滑係數 時,每3000 m2 加驗1組。 4. 每組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得於原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設完成2 週內檢測完畢。 容器內狀態 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1.3kg/L 以上 每批一次。 比重 (23°C) CNS 1333 70~100 油漆標線黏度(KU值) 塗膜外觀 應正常 12
文字內容
1. 累計數量未 潮溼狀態下,實 測值45 BPN 以上 達1000 m 2 組。 2. 累計數量達1000 時免驗。 2. 累計數量達 抗滑係 數 ~3000m 2 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 潮溼狀態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ASTM E303 或 交通部頒「交 通工程手冊」 附錄「英式擺 錘抗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驟」 檢驗方式 交通部頒 「交通工 程規範」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 聚 酯 標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玻璃珠 含量 CNS 1333 18%以上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抗滑係數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容器內狀態 攪拌時無堅硬結 塊且均勻 1.3kg/L 以上 每批一次。 比重 (23 °C) CNS 1333 70~100 油 漆 標 線 黏 度 (KU 值) 塗膜外觀 應正常 1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理 聚 酯 標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 抗滑係 數 | 交通部頒 「交通工 程規範」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潮溼狀態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 組。 2. 累計數量達1000 ~3000m 2 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ASTM E303 或 | 潮溼狀態下,實 | 1. 累計數量未 達1000 m 2 時免驗。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聚 酯 標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 抗滑係 數 | 「交通工 程規範」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潮溼狀態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 2. 累計數量達1000 ~3000m 2 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交通部頒「交 | 測值45 BPN 以上 | 達1000 m 2 時免驗。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酯 標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 抗滑係 數 | 程規範」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潮溼狀態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 ~3000m 2 再檢驗1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通工程手冊」 | 時免驗。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標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 抗滑係 數 |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潮溼狀態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附錄「英式擺 |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標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 抗滑係 數 |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 組。 3. 累計數量超過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附錄「英式擺 | 2. 累計數量達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 數 |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 3. 累計數量超過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錘抗滑試驗儀 |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線 及 骨 材 標 線 | 數 |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65 BPN 以上 | 3. 累計數量超過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錘抗滑試驗儀 | 1000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及 骨 材 標 線 |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65 BPN 以上 | 3000 m 2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及試驗步驟」 | 3000m 2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及 骨 材 標 線 |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3000 m 時,每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及試驗步驟」 | 3000m 檢驗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骨 材 標 線 | 及試驗步 驟」 | 3000 m 2 加驗 1 組。 | 抗滑係數 | 檢驗方式 | 1 組(每組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材 標 線 | 驟」 | 組。 | 抗滑係數 | 隨機取3 處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標 線 | 玻璃珠 含量 | CNS 1333 | 18%以上 | 抗滑係數 | 地點取平均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線 | 含量 | CNS 1333 | 18%以上 | 抗滑係數 |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線 | 含量 | 抗滑係數 | 值)。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抗滑係數 | 3. 累計數量超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抗滑係數 | 過3000 m 2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抗滑係數 | 時,每3000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抗滑係數 | m 2 加驗 1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抗滑係數 | 組。 4. 每組抗滑係 數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 時,得於原 取樣地點重 測1 次;仍 不符規範要 求者,應刨 除重繪。 5. 標線應於劃 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 畢。 | |||||||||||
| 組。 | ||||||||||||
| 4. 每組抗滑係 | ||||||||||||
| 數檢測值未 | ||||||||||||
| 達規範要求 | ||||||||||||
| 時,得於原 | ||||||||||||
| 取樣地點重 | ||||||||||||
| 測1 次;仍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4. 每組抗滑係 | ||||||||||||
| 數檢測值未 | ||||||||||||
| 達規範要求 | ||||||||||||
| 時,得於原 | ||||||||||||
| 取樣地點重 | ||||||||||||
| 測1 次;仍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數檢測值未 | ||||||||||||
| 達規範要求 | ||||||||||||
| 時,得於原 | ||||||||||||
| 取樣地點重 | ||||||||||||
| 測1 次;仍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達規範要求 | ||||||||||||
| 時,得於原 | ||||||||||||
| 取樣地點重 | ||||||||||||
| 測1 次;仍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時,得於原 | ||||||||||||
| 取樣地點重 | ||||||||||||
| 測1 次;仍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取樣地點重 | ||||||||||||
| 測1 次;仍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測1 次;仍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不符規範要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求者,應刨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除重繪。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5. 標線應於劃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設完成2 週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內檢測完 | ||||||||||||
| 畢。 | ||||||||||||
| 畢。 | ||||||||||||
| 油 漆 標 線 | 容器內狀態 | CNS 1333 | 攪拌時無堅硬結 | 每批一次。 | ||||||||
| 油 漆 標 線 | 容器內狀態 | CNS 1333 | 塊且均勻 | 每批一次。 | ||||||||
| 油 漆 標 線 | CNS 1333 | 塊且均勻 | 每批一次。 | |||||||||
| 油 漆 標 線 | 比重 (23 | CNS 1333 | 1.3kg/L 以上 | 每批一次。 | ||||||||
| 油 漆 標 線 | °C) | CNS 1333 | 每批一次。 | |||||||||
| 標 線 | 黏 度 (KU | 70~100 | ||||||||||
| 線 | 值) | |||||||||||
| 塗膜外觀 | 應正常 | |||||||||||
¶ 表 2
| 抗 滑 係 數 | 交通部頒 「交通工 程規範」 附錄「英 式擺錘抗 滑試驗儀 及試驗步 驟」 | 潮 溼 狀 態 下,實測值 65 BPN 以上 |
|---|---|---|
| 玻 璃 珠 含量 | CNS 1333 | 18%以上 |
第 13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厚度鑽心試驗每輪胎附著性 輪胎於塗布15分鐘後不附著於輪胎上 白色 滲透性 (%) 瀝青毛氈上之塗面擴散反射率70以上,又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黃色 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97以上 白色 組隨機取10 個鑽心試體。先送5個鑽心試體送檢驗,若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再送另5 個鑽心試體複驗,仍不符合標準值時,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隱蔽率(%) 80以上 黃色 隨機取3 處地點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500以下 玻璃珠折射率 CNS 4342 RI ≧1.50 耐磨耗性(以100 轉計)(mg) 60%以上 耐水性 應無異狀 耐鹼性 應無異狀 加熱殘分(%) 未達規範要求時,應立即於原取樣地點重測1次;仍不符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玻璃珠附著性 90%以上 線劃設完成2 週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玻璃珠附著於塗膜上應無斑痕 玻璃珠固著率(%) 510~590g/L 驗由玻璃珠含量試驗後之樣品取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玻璃珠配合使用量( 油漆標線如有註明「不含玻璃珠」時除外) 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 驗玻璃珠含量及玻璃珠折射率。 CNS 4343 配合上述熱處理聚酯標線或油漆標線之檢驗頻率辦理。 玻璃珠比重、粒度、外觀形狀、折射率、耐水性 1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厚度鑽心試驗每 輪胎附著性 輪胎於塗布15分 鐘後不附著於輪 胎上 白 色 滲透性 (%) 瀝青毛氈上之塗 面擴散反射率70 以上,又擴散反 射率比0.90以上 黃 色 擴散反射率比 0.90以上 97以上 白 色 組隨機取10 個鑽 心試體。先送5 個鑽心試體送檢 驗,若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時,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隱蔽率 (%) 80以上 黃 色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500以下 玻璃珠 折射率 CNS 4342 RI ≧1.50 耐磨耗性 (以100 轉 計)(mg) 60%以上 耐水性 應無異狀 耐鹼性 應無異狀 加熱殘分 (%)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玻璃珠附著 性 90%以上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玻璃珠附著於塗 膜上應無斑痕 玻璃珠固著 率(%) 510~590g/L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玻璃珠配合 使用量( 油 漆標線如有 註明「不含 玻璃珠」時 除外) 符合CNS 4342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CNS 4343 配合上述熱處理 聚酯標線或油漆 標線之檢驗頻率 辦理。 玻 璃 珠 比重、粒 度、外觀形 狀、折射 率、耐水性 13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4. 厚度鑽心試驗每 組隨機取10 個鑽 心試體。先送5 個鑽心試體送檢 驗,若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時,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輪胎附著性 | 輪胎於塗布15分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組隨機取10 個鑽 心試體。先送5 個鑽心試體送檢 驗,若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時,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輪胎附著性 | 鐘後不附著於輪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心試體。先送5 個鑽心試體送檢 驗,若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時,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胎上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個鑽心試體送檢 驗,若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時,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滲透性 | 白 色 | 瀝青毛氈上之塗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驗,若檢測值未 達規範要求時,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滲透性 | 白 色 | 面擴散反射率70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達規範要求時,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滲透性 | 色 | 以上,又擴散反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再送另5 個鑽心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 | 射率比0.90以上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試體複驗,仍不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黃 色 | 擴散反射率比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符合標準值時,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色 | 0.90以上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詳3.2.3)。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隱蔽率 | 白 色 | 97以上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5. 抗滑係數每組為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隱蔽率 | 色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隨機取3 處地點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 | 黃 色 | 80以上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取平均值。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色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6. 抗滑係數檢測值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耐磨耗性 | 500以下 | ||||||||
| 玻璃珠 折射率 | CNS 4342 | RI ≧1.50 | 未達規範要求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以100 轉 | |||||||||
| 折射率 | 時,應立即於原 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計)(mg) | |||||||||||
| 次;仍不符規範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耐水性 | 應無異狀 | |||||||||||
| 要求者,應刨除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耐鹼性 | 應無異狀 | |||||||||||
| 重繪。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加熱殘分 | 60%以上 | |||||||||||
| 7. 抗滑係數應於標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 | ||||||||||||
| 線劃設完成2 週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玻璃珠附著 | 玻璃珠附著於塗 | |||||||||||
| 內檢測完畢。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性 | 膜上應無斑痕 | |||||||||||
| 8. 玻璃珠折射率試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玻璃珠固著 | 90%以上 | |||||||||||
| 驗由玻璃珠含量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率(%) | ||||||||||||
| 試驗後之樣品取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玻璃珠配合 | 510~590g/L | |||||||||||
| 樣。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使用量( 油 | ||||||||||||
| 9. 黑色標線不須檢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漆標線如有 | ||||||||||||
| 驗玻璃珠含量及 玻璃珠折射率。 | 註明「不含 | ||||||||||||
| 玻璃珠折射率。 | 玻璃珠」時 | ||||||||||||
| 除外) | |||||||||||||
| 玻 璃 珠 | 比重、粒 | CNS 4343 | 符合CNS 4342第1 | 配合上述熱處理 | |||||||||
| 玻 璃 珠 | 比重、粒 | CNS 4343 | 類玻璃珠之規定 | 聚酯標線或油漆 | |||||||||
| 玻 璃 珠 | 度、外觀形 | CNS 4343 | 標線之檢驗頻率 | ||||||||||
| 璃 珠 | 狀、折射 | 辦理。 | |||||||||||
| 珠 | 率、耐水性 | ||||||||||||
| 組隨機取10 個鑽 | 輪胎附著性 | 鐘後不附著於輪 |
|---|---|---|
| 驗,若檢測值未 | 白 | 面擴散反射率70 |
| 達規範要求時, | 滲透性 色 | 以上,又擴散反 |
| 試體複驗,仍不 | 黃 | 擴散反射率比 |
| 符合標準值時, | 色 | 0.90以上 |
第 1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 鑽模機取樣修正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規定。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 鑽模機取樣(直徑約9cm),1組5個,並註明樣品之工程日期、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承包商負責之。 (2) 厚度檢驗: (直徑約10cm),1組10個,並註明樣品之工程名稱、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廠商負責之。 (2) 厚度檢驗: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ACAC 界面上厚度共8點,每點量測至0.1mm,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界面上厚度共8點(如遇有多層標線重疊,取最上層),每點量測至0.1mm,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一組存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一組存查,廠商應配合辦理。 (無) 增加不合格之處理規定。 3.2.3 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1) 厚度 A.平均值<1.5 mm: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B.1.5 mm≦平均值<2 mm: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 (2) 抗滑係數:平均值<65 BPN: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1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 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 鑽模機取樣 修正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 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 璃珠含量檢驗規定。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 鑽模機取樣 (直徑約9cm),1組5個,並註明樣品之工程 日期、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 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承包商負責 之。 (2) 厚度檢驗: (直徑約10cm),1組10個,並註明樣品之工 程名稱、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 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廠商負責 之。 (2) 厚度檢驗: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 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 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AC AC 界面上厚度共8點,每點量測至0.1 mm,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界面上厚度共8點(如遇有多層標線重疊, 取最上層),每點量測至0.1mm,取平均值 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個鑽心試 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 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 本一組存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個鑽心試體 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 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 本一組存查,廠商應配合辦理。 (無) 增加不合格之處理規定。 3.2.3 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1) 厚度 A.平均值<1.5 mm: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 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B.1.5 mm≦平均值<2 mm:依第01991章「罰 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 (2) 抗滑係數:平均值<65 BPN:刨除後重新劃 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 1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 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 AC 鑽模機取樣 (直徑約10cm),1組10個,並註明樣品之工 程名稱、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 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廠商負責 之。 (2) 厚度檢驗: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 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 AC 界面上厚度共8點(如遇有多層標線重疊, 取最上層),每點量測至0.1mm,取平均值 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個鑽心試體 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 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 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 本一組存查,廠商應配合辦理。 |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 AC 鑽模機取樣 (直徑約9cm),1組5個,並註明樣品之工程 日期、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 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承包商負責 之。 (2) 厚度檢驗: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 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 AC 界面上厚度共8點,每點量測至0.1 mm,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個鑽心試 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 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 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 本一組存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 修正熱處理聚酯標線及骨 材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 璃珠含量檢驗規定。 |
| 3.2.3 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1) 厚度 A.平均值<1.5 mm: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 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B.1.5 mm≦平均值<2 mm:依第01991章「罰 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 (2) 抗滑係數:平均值<65 BPN:刨除後重新劃 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 | (無) | 增加不合格之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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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擔。 (3) 玻璃珠含量 A.玻璃珠試驗含量<15%: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外) B. 15%≦玻璃珠試驗含量<18%: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黑色標線除外) (4) 玻璃珠折射率:檢驗不合格廠商不得再請求名詞修正。 複驗,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外)。 (5) 複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4.2.2 廠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作,不予計價。 4.2.2 承包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作,不予計價。 (無) 增加附錄1~3。 附錄1 附錄2 附錄3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1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擔。 (3) 玻璃珠含量 A.玻璃珠試驗含量<15%:刨除後重新劃設及 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 擔。(黑色標線除外) B. 15%≦玻璃珠試驗含量<18%: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 (黑色標線除外) (4) 玻璃珠折射率:檢驗不合格廠商不得再請求 名詞修正。 複驗,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 外)。 (5) 複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4.2.2 廠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 作,不予計價。 4.2.2 承包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 工作,不予計價。 (無) 增加附錄1~3。 附錄1 附錄2 附錄3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1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擔。 (3) 玻璃珠含量 A.玻璃珠試驗含量<15%:刨除後重新劃設及 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 擔。(黑色標線除外) B. 15%≦玻璃珠試驗含量<18%: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惟不須重新劃設。 (黑色標線除外) (4) 玻璃珠折射率:檢驗不合格廠商不得再請求 複驗,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黑色標線除 外)。 (5) 複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 ||
| 4.2.2 廠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 作,不予計價。 | 4.2.2 承包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 工作,不予計價。 | 名詞修正。 |
| 附錄1 附錄2 附錄3 | (無) | 增加附錄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