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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891 標誌|臺北市・平台V2015.04.01
正文收錄 - 本頁:02891 標誌|臺北市・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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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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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1 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標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設施依據:標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及安裝時之角度、高 度、位置等除本章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現行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辦理。 1.2.1 牌面 (1) 鋁板標誌牌面 (2)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2 支柱 (1) 豎立式 A. 單柱式 B. 雙柱式 (2) 懸掛式 A. 門架式 B. 懸臂式 C. 架設於構造物式 1.2.3 基座 (1) 混凝土基礎 (2) 錨定桿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02891 02891-1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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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1 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標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設施依據:標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及安裝時之角度、高 度、位置等除本章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現行交通部與內政部 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手 冊」規定辦理。 1.2.1 牌面 (1) 鋁板標誌牌面 (2)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2 支柱 (1) 豎立式 A. 單柱式 B. 雙柱式 (2) 懸掛式 A. 門架式 B. 懸臂式 C. 架設於構造物式 1.2.3 基座 (1) 混凝土基礎 (2) 錨定桿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02891 02891-1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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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7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 章--鋼筋 1.3.9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3.12 第05501 章--一般鋼構件 1.3.13 第09973 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 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 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02891 02891-2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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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7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 章--鋼筋 1.3.9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3.12 第05501 章--一般鋼構件 1.3.13 第09973 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 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 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 02891 02891-2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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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出具最近3 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 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 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 年內符合陽極氧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2.1 材料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之6061 T6 規定,並採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3cm 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 之6063 T6相關規定。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CNS 4345 第3、8、9、10 型之規定,實際種類之使用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02891 02891-3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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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出具最近3 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 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 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 年 內符合陽極氧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2.1 材料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之6061 T6 規定,並採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 平板。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3cm 圓弧處 理。 (2) 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 規定, 其皮膜厚度為15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 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 剪裁者,經工程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 之6063 T6 相關規定。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 規 定,其皮膜厚度為15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 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CNS 4345 第3、8、9、10 型之規定,實 際種類之使用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 應平整光滑,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02891 02891-3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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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在1.2m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片(紙)需疊接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疊下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550g/m2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600g/m2以上。 2.1.6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契約圖說、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第03210 章「鋼筋」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7 錨定桿基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道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之規定佈設安全防護設施及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若必須限制車輛通行時,至少應於施工管制前48 小時通知工程司,非於事前得到工程司認可,不得實施,必要時得由機關公告週知。 3.1.3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施工位置若有疑義由工程司在現場指定之。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之。 3.2 施工方法 3.2.1 牌面製作 02891 02891-4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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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 長度或寬度在1.2m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片(紙)需疊接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 片(紙)壓疊下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 色、藍色、咖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向透印 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 浸鍍鋅量550g/m 2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熱浸鍍鋅量600g/m 2以上。 2.1.6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契約圖說、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 般要求」、第03210 章「鋼筋」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7 錨定桿基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道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之規定佈設安全防 護設施及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若必須限制車輛通行時,至少應於施工管制前48 小時通知工程司,非於 事前得到工程司認可,不得實施,必要時得由機關公告週知。 3.1.3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施工位置若有疑義由工程司在現 場指定之。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 種設施。若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之。 3.2 施工方法 3.2.1 牌面製作 02891 02891-4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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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3) 牌面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3.2.2 豎立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 基礎所需之開挖,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及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B. 柱桿應小心埋設豎立於基孔模具內,並於澆置混凝土基礎前,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支撐使支柱於原地保持垂直。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 C. 支撐支柱之支撐,至少應於混凝土經24 小時養護後始可拆除。 D. 支柱至少應於混凝土7 天養護後,始得裝設標誌,且不得扭曲或傾斜。 (2) 支柱及牌面安裝 A. 支柱應垂直豎立於基礎上,柱頂應彼此齊平,並伸出牌面頂部,惟不得超過2 cm;所有支柱之表面,應與牌面完全密切貼合。 B. 牌面設置高度及位置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緊密固定。 3.2.3 懸掛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 基礎所需之開挖回填,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02891 02891-5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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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 度及黏貼位置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 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 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 上,並不得有損傷。 (3) 牌面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3.2.2 豎立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 基礎所需之開挖,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 符合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及 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B. 柱桿應小心埋設豎立於基孔模具內,並於澆置混凝土基礎前,以 經工程司認可之支撐使支柱於原地保持垂直。基礎混凝土澆置 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 C. 支撐支柱之支撐,至少應於混凝土經24 小時養護後始可拆除。 D. 支柱至少應於混凝土7 天養護後,始得裝設標誌,且不得扭曲或 傾斜。 (2) 支柱及牌面安裝 A. 支柱應垂直豎立於基礎上,柱頂應彼此齊平,並伸出牌面頂部, 惟不得超過2 cm;所有支柱之表面,應與牌面完全密切貼合。 B. 牌面設置高度及位置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 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緊密固定。 3.2.3 懸掛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 基礎所需之開挖回填,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 並應符合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02891 02891-5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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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B. 電線導管(如需裝設時)與錨定組件應依契約圖說之尺度、數量及間隔距離,在澆置混凝土前予以裝設。當澆置混凝土基礎時,已埋設之錨定組件應保持其正確之位置。如需裝設電線導管時,應伸出基礎表面1m,並預留尼龍線繩,以利電線之裝接。 C. 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混凝土應於7 天養護後,始可於混凝土基礎上構築構造物或豎立支柱或裝設交通標誌。 D. 一切回填與壓實工作,應於構造物上豎立任何標誌前完成。 (2) 支撐及牌面安裝 A. 任何結構鋼材,其銲接點銲接情形不良時,應以機械方式磨除、退火、重新銲接與加熱處理等方式整修,否則即應更換銲接情形良好之新品。 B. 桁架安放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柱塔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使基板之底部與帽形基礎之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支柱確實保持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旋緊基板之螺帽。桁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C. 當桁架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度,且端框或管柱已確實在同一垂直面上後,在支柱已安放妥當後,以1:1 水泥砂漿灌入基板下方,與基板底部密接,並作適當養護。 D. 架設於結構物(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方式施工。 3.2.4 道路復原 (1) 在澆置基礎後,道路鋪面應以相同材料回復,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施作。 (2) 拆除廢棄支柱,其基礎應予以填平。若設於綠地、安全島內之廢棄基礎,應予以打除運棄,並回填土壤。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891 02891-6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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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B. 電線導管(如需裝設時)與錨定組件應依契約圖說之尺度、數量 及間隔距離,在澆置混凝土前予以裝設。當澆置混凝土基礎時, 已埋設之錨定組件應保持其正確之位置。如需裝設電線導管時, 應伸出基礎表面1m,並預留尼龍線繩,以利電線之裝接。 C. 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 平勾縫。混凝土應於7 天養護後,始可於混凝土基礎上構築構造 物或豎立支柱或裝設交通標誌。 D. 一切回填與壓實工作,應於構造物上豎立任何標誌前完成。 (2) 支撐及牌面安裝 A. 任何結構鋼材,其銲接點銲接情形不良時,應以機械方式磨除、 退火、重新銲接與加熱處理等方式整修,否則即應更換銲接情形 良好之新品。 B. 桁架安放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柱塔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 使基板之底部與帽形基礎之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支柱確實保持 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旋緊基板之螺帽。桁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C. 當桁架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度,且端框或管柱已確實在同 一垂直面上後,在支柱已安放妥當後,以1:1 水泥砂漿灌入基 板下方,與基板底部密接,並作適當養護。 D. 架設於結構物(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 契約圖說所示之方式施工。 3.2.4 道路復原 (1) 在澆置基礎後,道路鋪面應以相同材料回復,若無相同材料復原, 應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施作。 (2) 拆除廢棄支柱,其基礎應予以填平。若設於綠地、安全島內之廢棄 基礎,應予以打除運棄,並回填土壤。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891 02891-6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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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數量未達5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m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反光片(200mCNS 4345 紙)2時,每200m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4345 第3、8、9、10 型之規定 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2加驗1次。 圖識 10.耐候性能 檢具原廠證明書與最近3 年內符合規定之檢驗結果報告者免檢驗。 (外徑 CNS 4435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支柱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CNS 1247 550g/m2以上 ) 鍍鋅鋼管 1.數量未達10鍍鋅量 CNS 1247 600g/m2以上 座時,免檢 驗。 2.數量超過10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座時,每5座加驗1組。 3.3.2 鍍鋅鋼管(支柱) 承包商應繳交鍍鋅鋼管生產製造廠商出具之出貨證明(證明上應註明外 徑、厚度、鍍鋅量、出貨數量與購貨廠商名稱等資料)。 3.3.3 反光片(紙) (1)反光片(紙)抽料送檢次數(抽驗數量應一次抽足)如上表。 (2) 每次檢驗反光片(紙)其檢驗項目依上表所訂,其中有任何一項經檢驗不合格者,即認定該次檢驗所代表反光片(紙)數量為不合格,不予計價,該批已安裝完妥者拆除重做,同一批材料承包商不得要求02891 02891-7 TPE V3.0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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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數量未達 50m 2時,免 檢驗。 2.數量達50~ 200m 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 2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 反 光 片 ( 200m CNS 4345 紙 ) 2時,每 200m 符合契約圖說 及CNS 4345 第 3、8、9、10 型 之規定 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2加驗1 次。 圖 識 10.耐候性能 檢具原廠證明 書與最近3 年 內符合規定之 檢驗結果報告 者免檢驗。 ( 外徑 CNS 4435 依契約圖說之 規定 支 柱 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CNS 1247 550g/m 2以上 ) 鍍 鋅 鋼 管 1.數量未達10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 2以上 座時,免檢 驗。 2.數量超過10 懸 臂 式 及 門 架 式 支 柱 座時,每5 座加驗1 組。 3.3.2 鍍鋅鋼管(支柱) 承包商應繳交鍍鋅鋼管生產製造廠商出具之出貨證明(證明上應註明外 徑、厚度、鍍鋅量、出貨數量與購貨廠商名稱等資料)。 3.3.3 反光片(紙) (1)反光片(紙)抽料送檢次數(抽驗數量應一次抽足)如上表。 (2) 每次檢驗反光片(紙)其檢驗項目依上表所訂,其中有任何一項經檢 驗不合格者,即認定該次檢驗所代表反光片(紙)數量為不合格,不 予計價,該批已安裝完妥者拆除重做,同一批材料承包商不得要求 02891 02891-7 TPE V3.0 104/04/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反 光 片 ( 紙 ) 圖 識 | 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 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 CNS 4345 | 符合契約圖說 及 CNS 4345 第 3、8、9、10 型 之規定 | 1.數量未達 50m2時,免 檢驗。 2.數量達 50~ 200m2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 200m2時,每 200m2加驗1 次。 |
| 10.耐候性能 | 檢具原廠證明 書與最近 3 年 內符合規定之 檢驗結果報告 者免檢驗。 | |||
| 鍍 ( 鋅 支 鋼 柱 管 ) | 外徑 | CNS 4435 | 依契約圖說之 規定 | 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
| 厚度 | ||||
| 鍍鋅量 | CNS 1247 | 550g/m2以上 | ||
| 懸 臂 式 及 門 架 式 支 柱 | 鍍鋅量 | CNS 1247 | 600g/m2以上 | 1.數量未達 10 座時,免檢 驗。 2.數量超過 10 座時,每 5 座加驗 1 組。 |
| 10.耐候性能 | 檢具原廠證明 書與最近3 年 內符合規定之 檢驗結果報告 者免檢驗。 | |||
|---|---|---|---|---|
| 鍍 ( 鋅 支 鋼 柱 管 ) | 外徑 | CNS 4435 | 依契約圖說之 規定 | 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
| 鋅 支 鋼 柱 管 ) | 厚度 | CNS 4435 | 規定 | 證明文件。 |
| 管 ) | 鍍鋅量 | CNS 1247 | 550g/m 2以上 | |
| 懸 臂 式 及 門 架 式 支 柱 | 鍍鋅量 | CNS 1247 | 600g/m 2以上 | 1.數量未達10 座時,免檢 驗。 2.數量超過10 座時,每5 座加驗1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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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驗。 (3) 承包商於得標後如反光片(紙)材料已全部備妥,即可要求檢驗,其取樣次數、數量及不合格數量之認定均依上述辦理,若在施工前即已得知反光片(紙)材料檢驗不合格,承包商應重新備料檢驗。 3.3.4 懸臂桿及門型架支柱 (1) 抽驗鍍鋅量(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送檢次數原則如上表。 (2) 抽驗鍍鋅量不合格者應拆除重做並重新檢驗,所需費用及工期延誤概由承包商負擔。 3.3.5 混凝土檢驗 檢驗項目及檢驗數量:依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辦理。 3.4 舊標誌處理 堪用品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拆下並妥善分類包裝及保管,並製作標誌設施繳回清單1 式3 份繳交工程司點收並依指定地點存放。點交時應保持牌面完整,如有損傷,承包商應以堪用品賠償。 3.5 保護 竣工驗收前不得在標誌表面使用任何種類之膠帶黏貼,但可用綠色貼紙、不透明粗帆布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材質覆蓋,並在背後繫結。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891 02891-8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複驗。 (3) 承包商於得標後如反光片(紙)材料已全部備妥,即可要求檢驗,其 取樣次數、數量及不合格數量之認定均依上述辦理,若在施工前即 已得知反光片(紙)材料檢驗不合格,承包商應重新備料檢驗。 3.3.4 懸臂桿及門型架支柱 (1) 抽驗鍍鋅量(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送檢次數原則如上表。 (2) 抽驗鍍鋅量不合格者應拆除重做並重新檢驗,所需費用及工期延誤 概由承包商負擔。 3.3.5 混凝土檢驗 檢驗項目及檢驗數量:依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辦理。 3.4 舊標誌處理 堪用品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拆下並妥善分類包裝及保管,並製作標誌 設施繳回清單1 式3 份繳交工程司點收並依指定地點存放。點交時應保 持牌面完整,如有損傷,承包商應以堪用品賠償。 3.5 保護 竣工驗收前不得在標誌表面使用任何種類之膠帶黏貼,但可用綠色貼 紙、不透明粗帆布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材質覆蓋,並在背後繫結。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之人工、材料、 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891 02891-8 TPE V3.0 104/04/01
¶ 2.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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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修訂牌面依現行使用重新定義分類。 1.2.1 牌面 (1) 鋁板標誌牌面 (2)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1 牌面 (1) 里程牌面 A. 公里里程牌面 B.百公尺里程牌面 (2) 標誌牌面 A. 反光片標誌牌面 B. 鋁板標誌牌面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D.壓克力標誌牌面 刪除引用CNS 國家標準之類號、實際詳列規範內容所引用之CNS 國家標準或檢驗依據項目,並依類號大小重新排序。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254 H2029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檢驗法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皮膜 第1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修訂牌面依現行使用重新定義分類。 1.2.1 牌面 (1) 鋁板標誌牌面 (2)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1 牌面 (1) 里程牌面 A. 公里里程牌面 B.百公尺里程牌面 (2) 標誌牌面 A. 反光片標誌牌面 B. 鋁板標誌牌面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D.壓克力標誌牌面 刪除引用CNS 國家標準之類號、實際詳列 規範內容所引用之CNS 國家標準或檢驗依 據項目,並依類號大小重新排序。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 板 (2) CNS 2254 H2029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 板檢驗法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氧化皮膜 第1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1.2.1 牌面 (1) 鋁板標誌牌面 (2)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 1.2.1 牌面 (1) 里程牌面 A. 公里里程牌面 B.百公尺里程牌面 (2) 標誌牌面 A. 反光片標誌牌面 B. 鋁板標誌牌面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修訂牌面依現行使用重新定義分類。 |
| (2)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 A. 公里里程牌面 B.百公尺里程牌面 (2) 標誌牌面 A. 反光片標誌牌面 B. 鋁板標誌牌面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
| B.百公尺里程牌面 | ||
| (2) 標誌牌面 | ||
| A. 反光片標誌牌面 | ||
| B. 鋁板標誌牌面 | ||
|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 ||
|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
| (2) 標誌牌面 | ||
| A. 反光片標誌牌面 | ||
| B. 鋁板標誌牌面 | ||
|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 ||
|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
| A. 反光片標誌牌面 | ||
| B. 鋁板標誌牌面 | ||
|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 ||
|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
| B. 鋁板標誌牌面 | ||
|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 ||
|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
| C.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 ||
|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
| D.壓克力標誌牌面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 板 (2) CNS 2254 H2029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 板檢驗法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氧化皮膜 | 刪除引用CNS 國家標準之類號、實際詳列 規範內容所引用之CNS 國家標準或檢驗依 據項目,並依類號大小重新排序。 |
|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 板 (2) CNS 2254 H2029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 板檢驗法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氧化皮膜 | 據項目,並依類號大小重新排序。 |
| (3)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 (2) CNS 2254 H2029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 板檢驗法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氧化皮膜 | |
| (4)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 板檢驗法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氧化皮膜 | |
|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氧化皮膜 | |
|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氧化皮膜 | |
|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 ||
|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 ||
| 檢驗法 | ||
|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 ||
| 管 | ||
|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 ||
| 氧化皮膜 | ||
|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 ||
| 檢驗法 | ||
|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 ||
| 管 | ||
|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 ||
| 氧化皮膜 | ||
| 檢驗法 | ||
|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 ||
| 管 | ||
|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 ||
| 氧化皮膜 | ||
|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 | ||
| 管 | ||
|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 ||
| 氧化皮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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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 | ||
| 氧化皮膜 | ||
| 氧化皮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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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紙原廠品質保證書 (2) 鍍鋅鋼管出廠證明文件 配合CNS 標準名稱原名詞,「反光紙」修正為「反光片(紙)」,相關名詞一併修正並增加檢驗報告規定。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 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 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 年內符合陽極氧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配合修訂明確機械性質之規定。 2.1.1(5):本節內容於3.2.1(3)節已載明,故刪除本節。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之6061 T6 規定,並採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3cm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H3025 之規定,並採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 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3cm 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或陽極處理(經測試9μm 以上)或粉體烤漆處理(經測試20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衝孔或鑽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金屬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5) 鋁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第2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紙原廠品質保證書 (2) 鍍鋅鋼管出廠證明文件 配合CNS 標準名稱原名詞,「反光紙」修正 為「反光片(紙)」,相關名詞一併修正並增 加檢驗報告規定。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 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 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 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 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 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 年內符合陽極 氧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配合修訂明確機械性質之規定。 2.1.1(5):本節內容於3.2.1(3)節已載明,故 刪除本節。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之6061 T6 規定,並 採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 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3cm 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 膜須符合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為 15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H3025 之規定,並採 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 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 徑約3cm 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或陽極處 理(經測試9μm 以上)或粉體烤漆處理(經 測試20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衝孔或鑽 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 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 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金屬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 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 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5) 鋁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 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第2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 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 3 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 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 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 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 3 年內符合陽極 氧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紙原廠品質保證書 (2) 鍍鋅鋼管出廠證明文件 | 配合CNS 標準名稱原名詞,「反光紙」修正 為「反光片(紙)」,相關名詞一併修正並增 加檢驗報告規定。 |
|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之6061 T6 規定,並 採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 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3cm 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 膜須符合 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為 15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 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 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 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H3025 之規定,並採 用厚度3 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 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 徑約3cm 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或陽極處 理(經測試9μm 以上)或粉體烤漆處理(經 測試20μm 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衝孔或鑽 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金屬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 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 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5) 鋁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 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 配合修訂明確機械性質之規定。 2.1.1(5):本節內容於3.2.1(3)節已載明,故 刪除本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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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配合修訂明確機械性質之規定。 2.1.2(5):本節內容於3.2.1(3)節已載明,故刪除本節。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 之6063 T6 相關規定。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 H3027 之6063 T6 相關規定。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或陽極處理(經測試9μm 以上)或粉體烤漆處理(經測試20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5) 鋁擠型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CNS 4345 第3、8、9、10 型之規定,實際種類之使用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1.3 反光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紙,其光澤度、剝離紙之剝離性、黏著性、收縮性、可撓性等,均應符合CNS 4345 Z7059 一級品或二級品之規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另「反光紙」修正為「反光片(紙)」,相關名詞一併修正並增加檢驗報告規定。 第2.1.3(6):本節內容於3.2.1(1)節已載明,故刪除本節。 (2) 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在1.2m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縫。 定,實際等級、種類之使用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反光紙係以玻璃晶球狀碎粒,嵌於透明塑膠膜內,組成平而光滑之薄層。反光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 第3 頁,共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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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配合修訂明確機械性質之規定。 2.1.2(5):本節內容於3.2.1(3)節已載明,故 刪除本節。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 板,應符合CNS 2257 之6063 T6 相關規定。 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 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 為15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 板,應符合CNS 2257 H3027 之6063 T6 相 關規定。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 或陽極處理(經測試9μm 以上)或粉體烤 漆處理(經測試20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 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5) 鋁擠型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 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CNS 4345 第 3、8、9、10 型之規定,實際種類之使用應 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1.3 反光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紙,其光澤度、剝離紙之剝 離性、黏著性、收縮性、可撓性等,均應符 合CNS 4345 Z7059 一級品或二級品之規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另「反光紙」 修正為「反光片(紙)」,相關名詞一併修正 並增加檢驗報告規定。 第2.1.3(6):本節內容於3.2.1(1)節已載明, 故刪除本節。 (2) 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 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 全天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 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 在1.2m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 縫。 定,實際等級、種類之使用應按契約圖說之 規定辦理。 (2) 反光紙係以玻璃晶球狀碎粒,嵌於透明 塑膠膜內,組成平而光滑之薄層。反光紙應 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 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 第3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 板,應符合CNS 2257 之6063 T6 相關規定。 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 化皮膜須符合 CNS 8507 規定,其皮膜厚度 為15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 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 板,應符合CNS 2257 H3027 之6063 T6 相 關規定。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 或陽極處理(經測試9μm 以上)或粉體烤 漆處理(經測試20μm 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 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5) 鋁擠型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 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 配合修訂明確機械性質之規定。 2.1.2(5):本節內容於3.2.1(3)節已載明,故 刪除本節。 |
|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 CNS 4345 第 3、8、9、10 型之規定,實際種類之使用應 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 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 全天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 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 在1.2m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 縫。 | 2.1.3 反光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紙,其光澤度、剝離紙之剝 離性、黏著性、收縮性、可撓性等,均應符 合CNS 4345 Z7059 一級品或二級品之規 定,實際等級、種類之使用應按契約圖說之 規定辦理。 (2) 反光紙係以玻璃晶球狀碎粒,嵌於透明 塑膠膜內,組成平而光滑之薄層。反光紙應 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 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 |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另「反光紙」 修正為「反光片(紙)」,相關名詞一併修正 並增加檢驗報告規定。 第2.1.3(6):本節內容於 3.2.1(1)節已載明, 故刪除本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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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4) 黏貼反光片(紙)需有疊接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疊下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在1.2m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紙需有接縫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紙壓疊下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紙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配合參照交通管制工程處標誌工程特定規範修訂熱浸鍍鋅量規定。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550g/m2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2.1.4 管柱與型桿: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350g/m2 以上。 2.1.5 結構鋼桁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600g/m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350g/m2 以上。 2以上。 文字酌修。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反光紙」修正為「反光片(紙)」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之。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至公共設施單位及工程司滿意為止之。 第4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4) 黏貼反光片(紙)需有疊接時,須以上下 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疊下 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 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 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在1.2m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紙需有接縫時,須以上下疊接 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紙壓疊下面反光之 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紙 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 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配合參照交通管制工程處標誌工程特定規 範修訂熱浸鍍鋅量規定。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550g/m 2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 2.1.4 管柱與型桿: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350g/m2 以上。 2.1.5 結構鋼桁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 量600g/m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350g/m2 以上。 2以上。 文字酌修。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反光紙」修 正為「反光片(紙)」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 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 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 之。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 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 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 至公共設施單位及工程司滿意為止之。 第4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4) 黏貼反光片(紙)需有疊接時,須以上下 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疊下 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 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 (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 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在1.2m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紙需有接縫時,須以上下疊接 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紙壓疊下面反光之 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紙 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 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 |
| 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疊下 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 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 (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 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紙需有接縫時,須以上下疊接 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紙壓疊下面反光之 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紙 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 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 |
| 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 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 (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 (4) 黏貼反光紙需有接縫時,須以上下疊接 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紙壓疊下面反光之 部分不得小於5 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 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 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紙 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 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 |
| (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 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紙 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 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 |
| 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 ||
|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 | ||
| 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 | ||
|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 ||
| 度及黏貼位置依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 | ||
|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 ||
| 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 ||
|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550g/m 2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 量600g/m 2以上。 | 2.1.4 管柱與型桿: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350g/m2 以上。 2.1.5 結構鋼桁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350g/m2 以上。 | 配合參照交通管制工程處標誌工程特定規 範修訂熱浸鍍鋅量規定。 |
|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 | 2.1.5 結構鋼桁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 |
|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 |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 |
| 量600g/m 2以上。 | 350g/m2 以上。 | |
| 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 | 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 | |
| 量600g/m 2以上。 | 350g/m2 以上。 | |
|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 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 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 之。 |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 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 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 至公共設施單位及工程司滿意為止之。 | 文字酌修。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反光紙」修 正為「反光片(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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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3.2.1 牌面製作 3.2.1 牌面製作 文字酌修。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反光紙」修正為「反光片(紙)」 (1) 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1)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板上。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3.2.2(1) B. 3.2.2(1) B. 文字酌修。 後續編號依序排列 刪除 支柱基腳開挖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設置管狀模具。 文字酌修。 3.2.2(2)C. 3.2.2(2)C.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使用不銹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緊密固緊密固定。 定。 第5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3.2.1 牌面製作 3.2.1 牌面製作 文字酌修。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反光紙」修 正為「反光片(紙)」 (1) 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 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 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 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 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 (1)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 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 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 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 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 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板上。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 不得有損傷。 3.2.2(1) B. 3.2.2(1) B. 文字酌修。 後續編號依序排列 刪除 支柱基腳開挖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設置管狀 模具。 文字酌修。 3.2.2(2)C. 3.2.2(2)C.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 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使用不銹鋼螺栓、墊 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緊密固 緊密固定。 定。 第5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3.2.1 牌面製作 (1) 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 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 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 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 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 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 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 3.2.1 牌面製作 (1)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 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 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 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 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板上。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 不得有損傷。 | 文字酌修。 配合CNS 標準修訂材料規定,「反光紙」修 正為「反光片(紙)」 |
| 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 | 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 | 正為「反光片(紙)」 |
| 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 | 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 | |
| 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 | 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 | |
| 刷方式辦理。 | 刷方式辦理。 | |
| (2) 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 | (2)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 | |
| 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 | 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 |
| 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 | 板上。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 | |
| 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 不得有損傷。 | |
| 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 | 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 |
| 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 | 板上。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 | |
| 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 不得有損傷。 | |
| 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 不得有損傷。 | |
| 3.2.2(1) B. 刪除 | 3.2.2(1) B. 支柱基腳開挖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設置管狀 模具。 | 文字酌修。 後續編號依序排列 |
| 模具。 | ||
| 3.2.2(2)C. | 3.2.2(2)C. | 文字酌修。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 |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使用不銹鋼螺栓、墊 | |
| 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 | 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緊密固 | |
| 緊密固定。 | 定。 | |
| 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 | 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緊密固 | |
| 緊密固定。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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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配合CNS 標準修訂相關檢驗項目及規範之要求。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2光澤度 40%以上 1. 數量未達50m1.數量未達50m剝離紙之時,免檢驗。 2. 數量達50~200m剝離性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裂開及黏著劑轉移至剝離紙現象 2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m2 檢驗1次。 3. 數量超過黏著性 200m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試片之黏著面不能與其張貼之鋁板剝離達50 mm以上 2 時,每2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CNS 4346 反光片200m(CNS 4345 2 加驗1次。餘額未達50 m紙Z8015 2時,每200m)收縮性 2 可免檢驗。 反光紙圖識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2加驗1次。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4345 第3、8、9、10 型之規定 圖識10 分鐘不可收縮在0.8 mm以上,24小時不可收縮在3.2 mm以上 檢具原廠證明可撓性 表面須無裂痕、刮傷現象 10.耐候性能 耐溶劑性 不可有溶解、膨脹、裂痕、突起等現象 書與最近3年內符合規定之檢驗結果報告者免檢驗。 ((外徑 CNS 4435 外徑 CNS 4435 依契約圖說之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規定 支柱支柱G3102 鍍鋅鋼管) 鍍鋅量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CNS 1247 550g/m2以上 鍍鋅鋼管) 4. 數量未達101.數量未達10支時,免檢 驗。 2. 數量超過10鍍鋅量 CNS 4435 2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2以上 座時,免檢 驗。 2. 數量超過10G3102 350g/m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 座時,每5座加驗1組。 支時,每5 支加驗1 組。餘額不足10 支可免檢驗。 第6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89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配合CNS 標準修訂相關檢驗項目及規範之 要求。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2 光澤度 40%以上 1. 數量未達50m 1.數量未達 50m 剝離紙之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50~ 200m 剝離性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 裂開及黏著劑轉移 至剝離紙現象 2時,免 檢驗。 2.數量達50~ 200m 2 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 黏著性 200m 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 試片之黏著面不能 與其張貼之鋁板剝 離達50 mm以上 2 時,每 200m 2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 CNS 4346 反 光 片 200m ( CNS 4345 2 加驗1 次。餘額未達 50 m 紙 Z8015 2時,每 200m ) 收縮性 2 可免檢 驗。 反 光 紙 圖 識 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2加驗1 次。 符合契約圖說 及CNS 4345 第 3、8、9、10 型 之規定 圖 識 10 分鐘不可收縮 在0.8 mm以上,24 小時不可收縮在 3.2 mm以上 檢具原廠證明 可撓性 表面須無裂痕、刮 傷現象 10.耐候性能 耐溶劑性 不可有溶解、膨 脹、裂痕、突起等 現象 書與最近3 年內符合規 定之檢驗結 果報告者免 檢驗。 ( ( 外徑 CNS 4435 外徑 CNS 4435 依契約圖說之 檢查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 厚度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規定 支 柱 支 柱 G3102 鍍 鋅 鋼 管 ) 鍍鋅量 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CNS 1247 550g/m 2以上 鍍 鋅 鋼 管 ) 4. 數量未達10 1.數量未達10 支時,免檢 驗。 2. 數量超過10 鍍鋅量 CNS 4435 2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 2以上 座時,免檢 驗。 2. 數量超過10 G3102 350g/m 懸 臂 式 及 門 架 式 支 柱 懸 臂 式 及 門 架 式 支 柱 座時,每5 座加驗 1 組。 支時,每5 支 加驗1 組。餘 額不足10 支 可免檢驗。 第6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回歸反射係數 1.數量未達 2.晝光色 50m2時,免 3.色牢度 檢驗。 4.收縮性 2.數量達50~ 5.可撓性 200m2檢驗1 反 6.離型紙之剝離 次。 光 性 符合契約圖說 3.數量超過 片 7.接著性 及CNS 4345 第 200m2時,每 紙 8.耐衝擊性 CNS 4345 3、8、9、10 型 200m2加驗1 ( ) 圖 9.夜間光色 之規定 次。 識 檢具原廠證明 書與最近3 年內符合規 10.耐候性能 定之檢驗結 果報告者免 檢驗。 鍍 外徑 依契約圖說之 檢查試驗合格 鋅 支 厚度 CNS 4435 規定 證明文件。 ( 鋼 柱 管 鍍鋅量 CNS 1247 550g/m2以上 ) 懸 1.數量未達 10 臂 座時,免檢 式 及 驗。 門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2以上 2. 數量超過10 架 座時,每 5 式 支 座加驗 1 柱 組。 |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光澤度 40%以上 1. 數量未達50m2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 時,免檢驗。 剝離紙之 2. 數量達 50~ 裂開及黏著劑轉移 剝離性 200m2 檢驗 1 至剝離紙現象 次。 試片之黏著面不能3. 數 量 超 過 黏著性 與其張貼之鋁板剝 200m2 時,每 反 離達50 mm以上 200m2 加驗 1 光 CNS 4346 10 分鐘不可收縮 次。餘額未達 紙 圖 Z8015 在0.8 mm以上,24 50 m2 可免檢 識 收縮性 小時不可收縮在 驗。 3.2 mm以上 表面須無裂痕、刮 可撓性 傷現象 不可有溶解、膨 耐溶劑性 脹、裂痕、突起等 現象 鍍 外徑 檢查試驗合格證 鋅 支 厚度 CNS 4435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明文件。 ( 鋼 柱 G3102 管 鍍鋅量 ) 懸 4. 數量未達 10 臂 支時,免檢 式 驗。 及 CNS 4435 2. 數量超過 10 門 鍍鋅量 350g/m2以上 架 G3102 支時,每5 支 式 加驗1 組。餘 支 額不足10 支 柱 可免檢驗。 | 配合CNS 標準修訂相關檢驗項目及規範之 要求。 |
¶ 表 2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反 光 片 ( 紙 ) 圖 識 | 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 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 CNS 4345 | 符合契約圖說 及CNS 4345 第 3、8、9、10 型 之規定 | 1.數量未達 50m2時,免 檢驗。 2.數量達50~ 200m2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 200m2時,每 200m2加驗1 次。 |
| 10.耐候性能 | 檢具原廠證明 書與最近3 年內符合規 定之檢驗結 果報告者免 檢驗。 | |||
| 鍍 ( 鋅 支 鋼 柱 管 ) | 外徑 | CNS 4435 | 依契約圖說之 規定 | 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
| 厚度 | ||||
| 鍍鋅量 | CNS 1247 | 550g/m2以上 | ||
| 懸 臂 式 及 門 架 式 支 柱 | 鍍鋅量 | CNS 1247 | 600g/m2以上 | 1.數量未達 10 座時,免檢 驗。 2. 數量超過10 座時,每 5 座加驗 1 組。 |
¶ 表 3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反 光 紙 圖 識 | 光澤度 | CNS 4346 Z8015 | 40%以上 | 1. 數量未達50m2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 50~ 200m2 檢驗 1 次。 3. 數 量 超 過 200m2 時,每 200m2 加驗 1 次。餘額未達 50 m2 可免檢 驗。 |
| 剝離紙之 剝離性 |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 裂開及黏著劑轉移 至剝離紙現象 | |||
| 黏著性 | 試片之黏著面不能 與其張貼之鋁板剝 離達50 mm以上 | |||
| 收縮性 | 10 分鐘不可收縮 在0.8 mm以上,24 小時不可收縮在 3.2 mm以上 | |||
| 可撓性 | 表面須無裂痕、刮 傷現象 | |||
| 耐溶劑性 | 不可有溶解、膨 脹、裂痕、突起等 現象 | |||
| 鍍 ( 鋅 支 鋼 柱 管 ) | 外徑 | CNS 4435 G3102 |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檢查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 |
| 厚度 | ||||
| 鍍鋅量 | ||||
| 懸 臂 式 及 門 架 式 支 柱 | 鍍鋅量 | CNS 4435 G3102 | 350g/m2以上 | 4. 數量未達 10 支時,免檢 驗。 2. 數量超過 10 支時,每5 支 加驗1 組。餘 額不足10 支 可免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