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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22 級配粒料基層|臺北市平台收錄・原水保局原件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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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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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22 章 級配粒料基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鋪面工程之級配粒料基層有關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合料。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基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養護、檢驗等。 1.2.2 天然級配粒料基層 1.2.3 再生級配粒料基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A3006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法 (6) 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02722 02722-1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第02722 章 級配粒料基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鋪面工程之級配粒料基層有關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 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合料。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基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養護、 檢驗等。 1.2.2 天然級配粒料基層 1.2.3 再生級配粒料基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A3006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法 (6) 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 02722 02722-1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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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 (7)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 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9)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0) 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阻力R 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11)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2)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3) CNS 15305 A2291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4) 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5) 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6) CNS 15358 A1080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 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6) 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級配粒料基層,係將級配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章規範規定,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者。 1.5.2 依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焚化再生粒料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其規定詳02722 02722-2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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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 (7)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 試驗法) (8) 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9)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0) 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阻力R 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11)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2)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3) CNS 15305 A2291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4) 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5) 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6) CNS 15358 A1080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 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6) 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級配粒料基層,係將級配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 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章規範規定,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 者。 1.5.2 依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 地點限制規定(焚化再生粒料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其規定詳 02722 02722-2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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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77 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 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3) 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4) 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1.5.3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 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3) 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依自來水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 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02722 02722-3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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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77 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 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 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3) 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 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 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4) 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 地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1.5.3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用 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 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 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 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 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 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 用之土地範圍內。 (3) 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 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依自來水 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 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 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02722 02722-3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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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6) 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材面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前,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生粒料來源及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審查核可或由主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或專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成之級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1.4.2 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主辦機關同意: (1) 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規定之飛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鋼質粒料(氧化碴)等,其再利用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 符合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鈦鐵礦氯化爐渣,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3)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02722 02722-4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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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6) 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材面 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前,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生粒料 來源及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 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審查 核可或由主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或專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成之級 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1.4.2 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至少應符 合下列規定,且經主辦機關同意: (1) 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規定之飛 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鋼質 粒料(氧化碴)等,其再利用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 粒料原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 符合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鈦鐵礦氯化 爐渣,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 用者。 (3)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02722 02722-4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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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之營建混合物,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其再生利用用途為「工程填方材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5) 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其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6) 符合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之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而成之級配料。 2.1.3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混有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廠商應按契約圖說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基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CNS 490 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使用再生級配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境部認證之檢驗單位所出具之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報告、戴奧辛檢驗報告、pH 值檢驗報告等)。 (2) 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02722 02722-5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規定之營建混合物,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並經主 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 範」規定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其再生利用用途為「工程填 方材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5) 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焚化再 生粒料,其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並經主管機關同 意使用者。 (6) 符合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之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而成 之級配料。 2.1.3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混有再 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廠商應 按契約圖說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 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 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基層者,其粗粒料應質 地堅韌及耐久,經CNS 490 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使用再生級配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 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 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境部認證之檢驗單位 所出具之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報告、戴奧辛檢驗報告、pH 值 檢驗報告等)。 (2) 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 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02722 02722-5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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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應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4) 高爐爐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1827 之要求。 (5) 鋼質粒料(氧化碴)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經CNS 15311 浸水膨脹試驗,其7 天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6) 焚化再生粒料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7)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8) 鈦鐵礦氯化爐渣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觸。 (9)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與飲用水取水口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m 以上。 (10)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戴奧辛及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等,應符合表1 之規定。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鉛(mg/L) ≦5.0 總鎘(mg/L) ≦1.0 總鉻(mg/L) ≦5.0 總硒(mg/L) ≦1.0 總銅(mg/L) ≦15.0 總鋇(mg/L) ≦100.0 六價鉻(mg/L) ≦2.5 總砷(mg/L) ≦5.0 總汞(mg/L) ≦0.2 ≦1.0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02722 02722-6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3)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應 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4) 高爐爐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1827 之要求。 (5) 鋼質粒料(氧化碴)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 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經CNS 15311 浸水膨脹試 驗,其7 天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6) 焚化再生粒料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 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7)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8) 鈦鐵礦氯化爐渣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觸。 (9)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與飲用水取水口及 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m 以上。 (10)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毒性特性 溶出程序(TCLP)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戴奧辛及固體廢棄物於溶液 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等,應符合表1 之規定。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鉛(mg/L) ≦5.0 總鎘(mg/L) ≦1.0 總鉻(mg/L) ≦5.0 總硒(mg/L) ≦1.0 總銅(mg/L) ≦15.0 總鋇(mg/L) ≦100.0 六價鉻(mg/L) ≦2.5 總砷(mg/L) ≦5.0 總汞(mg/L) ≦0.2 ≦1.0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含2,3,7,8-氯化 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 02722 02722-6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
|---|---|
| 總鉛(mg/L) | ≦5.0 |
| 總鎘(mg/L) | ≦1.0 |
| 總鉻(mg/L) | ≦5.0 |
| 總硒(mg/L) | ≦1.0 |
| 總銅(mg/L) | ≦15.0 |
| 總鋇(mg/L) | ≦100.0 |
| 六價鉻(mg/L) | ≦2.5 |
| 總砷(mg/L) | ≦5.0 |
| 總汞(mg/L) | ≦0.2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含 2,3,7,8-氯化 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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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pH 值 2.0<pH<12.5 (11)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依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應符合表2 之規定。 表2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及標準檢測項目 標準值 ≦0.1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12)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表3 之規定。 表3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制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0.1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粒徑大小(mm) ≦19 雜質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02722 02722-7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pH 值 2.0<pH<12.5 (11)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依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檢 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應符合表2 之規定。 表2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及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0.1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 等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 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12)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表3 之規定。 表3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 制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0.1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 等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粒徑大小(mm) ≦19 雜質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 尺度(長度、寬度、 深度)超過20mm 之可燃物、鐵金 屬、非鐵金屬,以 及電池與可辨識之 02722 02722-7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
|---|---|
|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 |
| pH 值 | 2.0<pH<12.5 |
¶ 表 2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 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 ≦0.1 | |
| 再生粒料環境 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 鉛(毫克/公升) | ≦0.1 |
| 鎘(毫克/公升) | ≦0.05 | |
| 鉻(毫克/公升) | ≦0.5 | |
| 銅(毫克/公升) | ≦10 | |
| 砷(毫克/公升) | ≦0.5 | |
| 汞(毫克/公升) | ≦0.02 | |
| 鎳(毫克/公升) | ≦1 | |
| 鋅(毫克/公升) | ≦50 |
¶ 表 3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 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 ≦0.1 |
| 粒徑大小(mm) | ≦19 |
| 雜質 |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 尺度(長度、寬度、 深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 屬、非鐵金屬,以 及電池與可辨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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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制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2.2.4 基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基層所用級配料主要有下列四類型,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相關試驗報告,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級配粒料篩分析應依CNS 486 之規定辦理。 (1) 第一類型 表4 第一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D E F 50.0(2in) 100 100 25.0(1in) - 75~95 100 100 100 100 9.5(3/8in)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75(No.4) 25~55 30~60 35~65 50~85 55~100 70~100 2.00(No.10) 15~40 20~45 25~50 40~70 40~100 55~100 0.425(No.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0.075(No.200) 2~8 5~20 5~15 5~20 6~20 8~25 此類型基層級配料,其通過0.075mm(200 號)篩之細粒土壤應在通過0.425mm(40 號)篩者之2/3 以下,通過0.425mm 篩部分之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02722 02722-8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表3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 制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 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2.2.4 基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基層所用級配料主要有下列四類型,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相關試驗報 告,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級配粒料篩分析應依CNS 486 之規 定辦理。 (1) 第一類型 表4 第一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D E F 50.0(2in) 100 100 25.0(1in) - 75~95 100 100 100 100 9.5(3/8in)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75(No.4) 25~55 30~60 35~65 50~85 55~100 70~100 2.00(No.10) 15~40 20~45 25~50 40~70 40~100 55~100 0.425(No.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0.075(No.200) 2~8 5~20 5~15 5~20 6~20 8~25 此類型基層級配料,其通過0.075mm(200 號)篩之細粒土壤應在 通過0.425mm(40 號)篩者之2/3 以下,通過0.425mm 篩部分之液 性限度不得大於25%,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02722 02722-8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市售產品。 | ||
|---|---|---|
| 檢測方法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再生粒料環境 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 鉛(毫克/公升) | ≦0.1 |
| 鎘(毫克/公升) | ≦0.05 | |
| 鉻(毫克/公升) | ≦0.5 | |
| 銅(毫克/公升) | ≦10 | |
| 砷(毫克/公升) | ≦0.5 | |
| 汞(毫克/公升) | ≦0.02 | |
| 鎳(毫克/公升) | ≦1 | |
| 鋅(毫克/公升) | ≦50 |
¶ 表 2
| 試驗篩 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A | B | C | D | E | F | |
| 50.0(2in) 25.0(1in) 9.5(3/8in) 4.75(No.4) 2.00(No.10) 0.425(No.40) 0.075(No.200) | 100 - 30~65 25~55 15~40 8~20 2~8 | 100 75~95 40~75 30~60 20~45 15~30 5~20 | 100 50~85 35~65 25~50 15~30 5~15 | 100 60~100 50~85 40~70 25~45 5~20 | 100 - 55~100 40~100 20~50 6~20 | 100 - 70~100 55~100 30~70 8~25 |
第 9 頁
(2) 第二類型 A. 級配 採用此類型基層級配料時,應在施工前,由廠商選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按所選定之級配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5 之規定。 表5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容許級配範圍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 (2in) 100 -3 37.5 (1 1/2in) 90~100 ±5 4.75 (No.4) 30~ 60 ±10 0.075(No.200) 0~ 12 ±5 B. 品質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6 之規定。 表6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試驗方法 C.B.R.值,最少 20% CNS 12382 或R 值,最少 55 CNS 12383 液性限度,最大 25% CNS 5088 塑性指數,最大 6% CNS 5088 含砂當量,最少 25% CNS 15346 (3) 第三類型 A. 級配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表7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75.0(3in) 100 100 100 02722 02722-9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2) 第二類型 A. 級配 採用此類型基層級配料時,應在施工前,由廠商選定並徵得工程 司之同意後,按所選定之級配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 定級配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5 之規定。 表5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容許級配範圍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 配之許可差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 (2in) 100 -3 37.5 (1 1/2in) 90~100 ±5 4.75 (No.4) 30~ 60 ±10 0.075(No.200) 0~ 12 ±5 B. 品質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6 之規定。 表6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試驗方法 C.B.R.值,最少 20% CNS 12382 或R 值,最少 55 CNS 12383 液性限度,最大 25% CNS 5088 塑性指數,最大 6% CNS 5088 含砂當量,最少 25% CNS 15346 (3) 第三類型 A. 級配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表7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75.0(3in) 100 100 100 02722 02722-9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試驗篩mm | 容許級配範圍 |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 配之許可差 | ||||||
|---|---|---|---|---|---|---|---|---|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50.0 (2in) | 100 | -3 | ||||||
| 37.5 (1 1/2in) | 90~100 | ±5 | ||||||
| 4.75 (No.4) | 30~ 60 | ±10 | ||||||
| 0.075(No.200) | 0~ 12 | ±5 | ||||||
| 品質 | ||||||||
|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6 之規定。 | ||||||||
| 表6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試驗值 試驗方法 | ||||||||
| C.B.R.值,最少 20% CNS 12382 | ||||||||
| 或R 值,最少 55 CNS 12383 | ||||||||
| 液性限度,最大 25% CNS 5088 | ||||||||
| 塑性指數,最大 6% CNS 5088 | ||||||||
| 含砂當量,最少 25% CNS 15346 | ||||||||
| 第三類型 | ||||||||
| 級配 | ||||||||
|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 ||||||||
| 表7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試驗方法 | ||||||
| C.B.R.值,最少 或R 值,最少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最大 含砂當量,最少 | 20% | CNS 12382 | ||||||
| 或R 值,最少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最大 含砂當量,最少 | 55 | CNS 12383 | ||||||
|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最大 含砂當量,最少 | 25% | CNS 5088 | ||||||
| 塑性指數,最大 含砂當量,最少 | 6% | CNS 5088 | ||||||
| 含砂當量,最少 | 25% | CNS 15346 | ||||||
| 第三類型 | ||||||||
| 級配 | ||||||||
|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 ||||||||
| 表7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試驗篩mm | A | B | C | |||||
| 75.0(3in) | 100 | 100 | 100 | |||||
¶ 表 2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試驗方法 |
|---|---|---|
| C.B.R.值,最少 或 R 值,最少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最大 含砂當量,最少 | 20% | CNS 12382 |
| 55 | CNS 12383 | |
| 25% | CNS 5088 | |
| 6% | CNS 5088 | |
| 25% | CNS 15346 |
¶ 表 3
| 試驗篩 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A | B | C | |
| 75.0(3in) | 100 | 100 | 100 |
第 10 頁
表7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63.0(2 1/2in) 90~100 90~100 90~100 4.75(No.4) 35~70 40~90 50~100 0.075(No.200) 0~20 0~25 0~30 B. 品質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8 之規定。 表8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 驗 值(%) 試驗項目 試驗方法 A B C C.B.R.值,最少 35 20 10 CNS 12382 含砂當量,最少 30 25 20 CNS 15346 (4) 第四類型 A. 級配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9 之規定。 表9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100 (4 in) 100 4.75 (No.4) 25~100 0.075(No.200) 0~25 B. 品質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10 之規定。 表10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值(%) 試驗方法 4.75mm 以上粗粒料: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50 CNS 490 0.425mm 以下細粒料: 液性限度,最大 25 CNS 5088 02722 02722-10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表7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63.0(2 1/2in) 90~100 90~100 90~100 4.75(No.4) 35~70 40~90 50~100 0.075(No.200) 0~20 0~25 0~30 B. 品質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8 之規定。 表8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 驗 值(%) 試驗項目 試驗方法 A B C C.B.R.值,最少 35 20 10 CNS 12382 含砂當量,最少 30 25 20 CNS 15346 (4) 第四類型 A. 級配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9 之規定。 表9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100 (4 in) 100 4.75 (No.4) 25~100 0.075(No.200) 0~25 B. 品質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10 之規定。 表10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值(%) 試驗方法 4.75mm 以上粗粒料: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50 CNS 490 0.425mm 以下細粒料: 液性限度,最大 25 CNS 5088 02722 02722-10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試驗篩 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A | B | C | |
| 63.0(2 1/2in) | 90~100 | 90~100 | 90~100 |
| 4.75(No.4) | 35~70 | 40~90 | 50~100 |
| 0.075(No.200) | 0~20 | 0~25 | 0~30 |
¶ 表 2
| 試驗項目 | 試 驗 值(%) | 試驗方法 | ||
|---|---|---|---|---|
| A | B | C | ||
| C.B.R.值,最少 含砂當量,最少 | 35 30 | 20 25 | 10 | CNS 12382 |
| 20 | CNS 15346 |
¶ 表 3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試驗篩mm | A | B | C | |||||
| 63.0(2 1/2in) | 90~100 | 90~100 | 90~100 | |||||
| 4.75(No.4) | 35~70 | 40~90 | 50~100 | |||||
| 0.075(No.200) | 0~20 | 0~25 | 0~30 | |||||
| 品質 | ||||||||
|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8 之規定。 | ||||||||
| 表8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 試 驗 值(%) | 試驗方法 | ||||||
| 試驗項目 | A | B | C | 試驗方法 | ||||
| C.B.R.值,最少 | 35 | 20 | 10 | CNS 12382 | ||||
| 含砂當量,最少 | 30 | 25 | ||||||
| 含砂當量,最少 | 30 | 25 | 20 | CNS 15346 | ||||
| 第四類型 | ||||||||
| 級配 | ||||||||
|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9 之規定。 | ||||||||
| 表9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100 (4 in) | 100 | |||||||
| 4.75 (No.4) | 25~100 | |||||||
| 0.075(No.200) | 0~25 | |||||||
| 品質 | ||||||||
|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10 之規定。 | ||||||||
| 表10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 驗 項 目 | 試 驗 值(%) | 試驗方法 | ||||||
| 4.75mm 以上粗粒料: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 50 | CNS 490 | ||||||
| 0.425mm 以下細粒料: 液性限度,最大 | 25 | CNS 5088 | ||||||
¶ 表 4
| 試 驗 項 目 | 試 驗 值(%) | 試驗方法 |
|---|---|---|
| 4.75mm 以上粗粒料: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 50 | CNS 490 |
| 0.425mm 以下細粒料: 液性限度,最大 | 25 | CNS 5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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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值(%) 試驗方法 塑性指數,最大 6 CNS 5088 2.2.5 級配粒料之拌和 除級配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者外,為使所用級配粒料之級配能符合規定,須以下列任何一法拌和之,若使用材料中含有焚化再生粒料等,其拌和作業應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廠內進行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1) 用拌和機拌和 A. 所用拌和機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和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其輪葉或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並予適當之調節,俾能生產均勻之合格材料。 B. 拌和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繼續不斷地施工。 C.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俾使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2) 用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拌和 A. 運至工地之級配粒料,如尚需另加粒料方能符合所規定之級配時,可在路基或基層堅實之情況下,以機動平路機拌和。 B. 拌和時,通常係將較粗之粒料置於下層,較細之粒料置於上層,然後將粒料由路中翻至路側(或由路側翻至路中,視粒料之堆置位置而定),再由路側翻至路中,如是往返拌和直至級配均勻為止。 C. 拌和時應注意,勿使粒料有析離現象,並應避免損及路基或基層。 D. 在拌和過程中,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3) 用人工拌和 02722 02722-11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表10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值(%) 試驗方法 塑性指數,最大 6 CNS 5088 2.2.5 級配粒料之拌和 除級配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者外,為使所用級 配粒料之級配能符合規定,須以下列任何一法拌和之,若使用材料中含 有焚化再生粒料等,其拌和作業應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廠內進行或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1) 用拌和機拌和 A. 所用拌和機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和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 其輪葉或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並予適當之調節,俾 能生產均勻之合格材料。 B. 拌和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繼續 不斷地施工。 C.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俾使鋪築壓實時, 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2) 用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拌和 A. 運至工地之級配粒料,如尚需另加粒料方能符合所規定之級配 時,可在路基或基層堅實之情況下,以機動平路機拌和。 B. 拌和時,通常係將較粗之粒料置於下層,較細之粒料置於上層, 然後將粒料由路中翻至路側(或由路側翻至路中,視粒料之堆置 位置而定),再由路側翻至路中,如是往返拌和直至級配均勻為 止。 C. 拌和時應注意,勿使粒料有析離現象,並應避免損及路基或基層。 D. 在拌和過程中,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 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3) 用人工拌和 02722 02722-11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試 驗 項 目 | 試 驗 值(%) | 試驗方法 |
|---|---|---|
| 塑性指數,最大 | 6 | CNS 5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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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級配粒料數量不大時,得用鏟或其他工具以人工拌和至級配均勻為止。 B.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惟應注意,在粒料乾拌均勻以前不得灑水。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雨天時應視氣候狀況,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方可施工。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均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方可使用,並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機具設備,必須準備充份,以使工程能於適當之配合下順利進行,以避免發生延誤、中斷等情形。 3.1.3 路基整理 依第02336 章「路基整理」之各項規定辦理。 3.1.4 撒鋪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攤平。 (2) 在撒鋪之前,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上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撒鋪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機動平路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每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5)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撿除。 (7) 級配粒料每層撒鋪厚度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每層撒佈厚度應約略相等,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之能力而定,務須足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02722 02722-12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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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級配粒料數量不大時,得用鏟或其他工具以人工拌和至級配均 勻為止。 B.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料於鋪 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惟應注意,在粒料乾拌均勻以 前不得灑水。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雨天時應視氣候狀況,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方可施工。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均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方可使用,並 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機具設備,必須準備充份, 以使工程能於適當之配合下順利進行,以避免發生延誤、中斷等情形。 3.1.3 路基整理 依第02336 章「路基整理」之各項規定辦理。 3.1.4 撒鋪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攤平。 (2) 在撒鋪之前,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上灑水,以得 一適宜之濕度。 (3) 撒鋪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 以機動平路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每 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5)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撿除。 (7) 級配粒料每層撒鋪厚度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每 層撒佈厚度應約略相等,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之能力而 定,務須足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02722 02722-12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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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cm(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5 倍),但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 倍。 3.1.5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鋪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 公噸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時,滾壓作業應沿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使每一部分均獲致相同之壓實效果。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撒鋪與壓實工作未經工程司檢驗合格之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鋪築上層級配粒料時,其下層表面應刮毛約2cm,以增加二層間之結合,並應具有適當之濕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其濕潤。 (10)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1)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2)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02722 02722-13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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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 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cm(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 1.35 倍),但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 倍。 3.1.5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鋪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 公噸以上三輪壓路機或 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 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 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 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 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時,滾壓作業 應沿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使每一部分均獲致相同之 壓實效果。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 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撒鋪與壓實工作未經工程司檢驗合格之 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鋪築上層級配粒料時,其下層表面應刮毛約2cm,以增加二層間之 結合,並應具有適當之濕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其濕潤。 (10)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 再予滾壓。 (11)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 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2)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02722 02722-13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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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檢(試)驗如表11 及施工成果檢驗如表12: 表11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戴奧辛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有毒重金屬 國家環境研究院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pH 值(不含焚化再生粒料) 浸水膨脹比 CNS15311 7 天膨脹量未超過0.5% 再生粒料CNS 487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畫書、隨批檢附產品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每一料源至少1 次。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 比重)及吸水率 CNS 488 1. 鋼質粒料(氧化碴)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 比重)及吸水率 1. 天然級配粒料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級配類型辦理。 (1) 數量未達120 級配料篩分析試驗 CNS 485 CNS 486 m3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液性限度 CNS 5088 級配粒料基層 塑性指數 CNS 5088 600m3 檢驗1次。 (3) 數量超過600 02722 02722-14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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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檢(試)驗如表11 及施工成果檢驗如表12: 表11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戴奧辛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有毒重金屬 國家環境研 究院事業廢 棄物檢測方 法 pH 值(不含焚 化再生粒料) 浸水膨脹比 CNS15311 7 天膨脹量未超過0.5% 再 生 粒 料 CNS 487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細粒料密度、 相對密度( 比 重)及吸水率 CNS 488 1. 鋼質粒料(氧化碴)比 重不得小於1.5、吸水 率不得大於25%。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 得小於1.5、吸水率不 得大於20%。 粗粒料密度、 相對密度( 比 重)及吸水率 1. 天然級配粒料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 級配類型辦理。 (1) 數量未達120 級配料篩分析 試驗 CNS 485 CNS 486 m 3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 液性限度 CNS 5088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塑性指數 CNS 5088 600m 3 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02722 02722-14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表11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再 | 有毒重金屬 | 國家環境研 |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
| 生 | 究院事業廢 |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 ||
| 粒 | 棄物檢測方 |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 ||
| 料 | 法 |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 再 生 粒 料 | 戴奧辛 | 究院事業廢 棄物檢測方 法 |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再 生 | pH 值(不含焚 | 棄物檢測方 |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 |
| 粒 料 | 化再生粒料) | 法 |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 再 生 粒 料 | 浸水膨脹比 | CNS15311 | 7 天膨脹量未超過0.5% |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生 粒 料 | 細粒料密度、 相對密度( 比 重)及吸水率 | CNS 487 | 1. 鋼質粒料(氧化碴)比 重不得小於1.5、吸水 率不得大於25%。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 得小於1.5、吸水率不 得大於20%。 |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粗粒料密度、 | CNS 488 |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 | ||
| 相對密度( 比 | 得小於1.5、吸水率不 | |||
| 重)及吸水率 | 得大於20%。 | |||
|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 級配料篩分析 試驗 | CNS 485 CNS 486 |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 級配類型辦理。 | 1. 天然級配粒料 (1) 數量未達120 m 3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 600m 3 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
| 配 粒 料 基 層 | 液性限度 | CNS 5088 | m 3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 600m 3 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 |
| 層 | 塑性指數 | CNS 5088 | 次。 (3) 數量超過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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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m3時,每600 m3C.B.R.值 或R 值 CNS 12382 CNS 12383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洛杉磯磨損率 CNS 490 供料稽核外,每500m3 做一次試驗。 含砂當量 CNS 15346 表12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數量未達200 m2壓實度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200 ~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 修正) 級配粒料基層 1000m2 檢驗1次。 3. 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加驗1 次。 單點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2cm,各點厚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厚度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複驗時再行查驗。 頂面平整度 3m 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檢測。 高低差≦2.5cm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 直規檢測。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02722 02722-15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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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m 3時,每600 m 3 C.B.R.值 或R 值 CNS 12382 CNS 12383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洛杉磯磨損率 CNS 490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 驗。 含砂當量 CNS 15346 表12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數量未達200 m2 壓實度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200 ~ 最大乾密度之95% 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 CNS 14732 修正)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1000m2 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 加驗1 次。 單點厚度不得比 設計厚度少 2cm,各點厚度之 平均值不得小於 設計厚度。 厚度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 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 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 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 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 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 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 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 複驗時再行查驗。 頂面平整度 3m 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 直於中心線檢測。 高低差≦2.5cm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 處以3m 直規檢測。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 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02722 02722-15 TPE V1.3 110/04/01
¶ 表 1
| 表 11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C.B.R.值 或 R 值 | CNS 12382 CNS 12383 | m3時,每 600 m3 加驗 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 一 次 試 驗。 | ||
| 洛杉磯磨損率 | CNS 490 | |||
| 含砂當量 | CNS 15346 |
¶ 表 2
| 表 12 施工成果檢驗 |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 壓實度 |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 最大乾密度之 95% 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 CNS 14732 修正) | 1. 數量未達 200 m2 時免檢驗。 2. 數 量 達 200 ~ 1000m2 檢驗 1 次。 3. 數量超過 1000 m2時,每1000 m2 加驗 1 次。 |
| 厚度 |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 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 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 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 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 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 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 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 複驗時再行查驗。 | 單點厚度不得比 設 計 厚 度 少 2cm,各點厚度之 平均值不得小於 設計厚度。 | ||
| 頂面平整度 | 3m 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 直於中心線檢測。 | 高低差≦2.5cm |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 處以 3m 直規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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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如完成後之基層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廠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原檢驗代表範圍內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基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料散失。 3.4.2 如基層於鋪築底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重新整平滾壓。 3.5 保固期間產生回脹情形處置 回脹路段之級配粒料基層全數挖除,若其他設施因而有不良處則拆除重裝或更新,開挖部分應使用切割機及依規定厚度鋪築級配粒料底層及面層,其餘開挖影響面依規定厚度及整車道方式辦理銑刨加鋪或打除重鋪,改善後路面應符合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或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舖面」之要求,並依照相關章節辦理各項檢(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基層或級配粒料基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註明混合百分比)依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應明確告知廠商所需數量,以便廠商及早因應準備。 4.2 計價 02722 02722-16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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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如完成後之基層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 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廠商得以上層較佳 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原檢驗代表範圍內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 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基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料散失。 3.4.2 如基層於鋪築底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重新整平 滾壓。 3.5 保固期間產生回脹情形處置 回脹路段之級配粒料基層全數挖除,若其他設施因而有不良處則拆除重 裝或更新,開挖部分應使用切割機及依規定厚度鋪築級配粒料底層及面 層,其餘開挖影響面依規定厚度及整車道方式辦理銑刨加鋪或打除重 鋪,改善後路面應符合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或第02751 章「水 泥混凝土舖面」之要求,並依照相關章節辦理各項檢(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基層或級配粒料基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註明混合百分比)依 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應明確告知廠商所需數量,以便廠商及 早因應準備。 4.2 計價 02722 02722-16 TPE V1.3 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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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級配粒料基層(天然級配)或級配粒料基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種類,註明混合百分比)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料規格或粒料種類,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各項試驗(含抽驗)、撒鋪、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基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再生粒料單價應獨立編列。 4.2.4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722 02722-17 TPE V1.3 110/04/01
文字內容
4.2.1 級配粒料基層(天然級配)或級配粒料基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種類,註明 混合百分比)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 料規格或粒料種類,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各項試驗(含抽驗)、 撒鋪、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基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 設備、動力、運輸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再生粒料單價應獨立編列。 4.2.4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722 02722-17 TPE V1.3 110/04/01
¶ 2.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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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722章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無) 配合本府訂定發布法規,新增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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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722章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無) 配合本府訂定發布法 規,新增本內容。
¶ 表 1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
|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 (無) | 配合本府訂定發布法 規,新增本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