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第 1 頁
第02611 章 排水渠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排水渠道所必須之所有開挖、回填壓實、運離現場及處理、鋼筋、混凝土、模板及伸縮縫等一切之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10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2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3 第03210 章--鋼筋 1.3.1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5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16 第05562 章--鑄鐵件 02611 02611-1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第02611 章 排水渠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排水渠道所必須 之所有開挖、回填壓實、運離現場及處理、鋼筋、混凝土、模板及伸 縮縫等一切之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10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2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3 第03210 章--鋼筋 1.3.1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5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16 第05562 章--鑄鐵件 02611 02611-1 TPE V3.0 104/04/01
第 2 頁
1.3.17 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與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外露面及臨水面應使用清水模板,80cm 寬以下溝渠之渠頂模板得採用免拆模板。 2.1.4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5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6 鑄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9 之FCD 500-7以上規定。 2.1.7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 之SS400 扁02611 02611-2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1.3.17 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與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除契約 另有規定外,外露面及臨水面應使用清水模板,80cm 寬以下溝渠之渠 頂模板得採用免拆模板。 2.1.4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5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6 鑄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9 之FCD 500-7 以上規定。 2.1.7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 之SS400 扁 02611 02611-2 TPE V3.0 104/04/01
第 3 頁
鋼規定。 2.1.8 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或排水管,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2 排水渠道施工時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應符合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1.3 成品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依品質計畫之材料辦理自主檢查,填製自主檢查表並確認,合格者檢送該自主檢查表及相關資料文件,送請工程司查核。 3.2 施工方法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3.2.2 構築墊層混凝土 (1) 溝槽開挖完成後,溝底土壤應依契約圖所示坡度整平夯實,再按契約圖說規定構築墊層。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墊層應以140kgf/cm2之混凝土構築,寬度應於渠道外壁兩側各加10cm。 02611 02611-3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鋼規定。 2.1.8 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 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 先挖掘臨時排水溝或排水管,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 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必須以工程司認 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2 排水渠道施工時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應符合第 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 定。 3.1.3 成品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依品質計畫之材料辦理自主檢查,填製自 主檢查表並確認,合格者檢送該自主檢查表及相關資料文件,送請工 程司查核。 3.2 施工方法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 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 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 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3.2.2 構築墊層混凝土 (1) 溝槽開挖完成後,溝底土壤應依契約圖所示坡度整平夯實,再按 契約圖說規定構築墊層。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墊層應以140kgf/cm 2之混凝土構築,寬 度應於渠道外壁兩側各加10cm。 02611 02611-3 TPE V3.0 104/04/01
第 4 頁
3.2.3 構築混凝土構造物 (1) 鋼筋彎紮及組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模板組立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 採用場鑄溝蓋板時,應按契約圖說指示安裝底模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80cm 寬以下溝槽之槽蓋底模得用免拆模板。 (3) 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在溝中設置任何支撐,如設有支撐,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除,並經工程司全面檢查認可。 (4) 溝蓋板之澆置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4 回填 回填溝邊空隙之回填應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編號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蓋板安裝完成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3) 蓋板洩水孔應清理暢通。 (4) 蓋板應比鄰接路面等構造先行完成。 3.2.6 回填與加蓋板工作,得視需要調整先後順序。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量尺、游標卡尺、目視 預鑄溝蓋板外型查須符合設計尺度 逐一查驗 許可差 長寬 ±1/200 厚度 ±1/50 02611 02611-4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3.2.3 構築混凝土構造物 (1) 鋼筋彎紮及組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模板組立應 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 採用場鑄溝蓋板時,應按契約圖說指示安裝底模板,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外,80cm 寬以下溝槽之槽蓋底模得用免拆模板。 (3) 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在溝中設置任何支撐,如設有支撐,支撐應 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除,並經工程司全面檢查認可。 (4) 溝蓋板之澆置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4 回填 回填溝邊空隙之回填應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 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 之齊高後,再編號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 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 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蓋板安裝完成 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 現象。 (3) 蓋板洩水孔應清理暢通。 (4) 蓋板應比鄰接路面等構造先行完成。 3.2.6 回填與加蓋板工作,得視需要調整先後順序。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量尺、游標 卡尺、目視 預 鑄 溝 蓋 板 外 型 查 須符合設計尺度 逐一查驗 許可 差 長寬 ±1/200 厚度 ±1/50 02611 02611-4 TPE V3.0 104/04/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 預 蓋 鑄 板 溝 | 外 型 查 | 尺度 | 量尺、游標 卡尺、目視 | 須符合設計尺度 | 逐一查驗 | |
| 許 可 差 | 長寬 | ±1/200 | ||||
| 厚度 | ±1/50 |
第 5 頁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驗 表面 應整齊無缺損,不得有裂痕或邊角不完整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1.數量未達60 塊時免檢驗。 2.數量達60~300L1、S1型 塊檢驗1 塊。 3.數量超過300 塊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1.數量未達20 塊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時,每300 塊加驗1 塊。 內部構造檢查 L2、S2型 塊檢驗1 塊。 3.數量超過100 塊時,每100 塊加驗1 塊。 0.75cf ' 以上 1.數量未達60 塊個別值 0.85cf ' 以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60~300CNS 1238 平均值 塊檢驗1 塊。 3.數量超過300 塊鑽心試驗 時,每300 塊加驗1 塊。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由工程司視需求加強抽驗 溝壁頂緣 以1:3 水泥砂漿粉平,並以水線檢測平整度 500MPa 以上 1. 數量未達20 座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CNS 2869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20~100蓋座7%以上 鑄鐵蓋及伸長率 (L2、S2型適用) 座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座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m時,每100 座加驗1 次。 及蓋座格柵蓋2 伸長率 17%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2以上 3.4 清理 02611 02611-5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驗 表面 應整齊無缺損,不 得有裂痕或邊角不 完整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1.數量未達60 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60~300 L1、S1型 塊檢驗1 塊。 3.數量超過300 塊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1.數量未達20 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 時,每300 塊加 驗1 塊。 內 部 構 造 檢 查 L2、S2型 塊檢驗1 塊。 3.數量超過100 塊 時,每100 塊加 驗1 塊。 0.75 c f ' 以上 1.數量未達60 塊 個別值 0.85 c f ' 以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60~300 CNS 1238 平均值 塊檢驗1 塊。 3.數量超過300 塊 鑽 心 試 驗 時,每300 塊加 驗1 塊。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由工程司視需求加 強抽驗 溝壁頂緣 以1:3 水 泥砂漿粉 平,並以水 線檢測平 整度 500MPa 以上 1. 數量未達20 座 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CNS 2869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20~100 蓋 座 7%以上 鑄 鐵 蓋 及 伸長率 (L2、S2型適用) 座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座 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m 時,每100 座加 驗1 次。 及 蓋 座 格 柵 蓋 2 伸長率 17%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 2以上 3.4 清理 02611 02611-5 TPE V3.0 104/04/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 驗 | 表面 | 應整齊無缺損,不 得有裂痕或邊角不 完整 | |||
| 內 部 構 造 檢 查 | L 、S 型 1 1 |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 1.數量未達 60 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 60~300 塊檢驗 1 塊。 3.數量超過 300 塊 時,每 300 塊加 驗 1 塊。 | ||
| L 、S 型 2 2 |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 1.數量未達 20 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 20~100 塊檢驗 1 塊。 3.數量超過 100 塊 時,每 100 塊加 驗 1 塊。 | |||
| 鑽 心 試 驗 | 個別值 | CNS 1238 | 0.75 f ' c以上 | 1.數量未達 60 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 60~300 塊檢驗 1 塊。 3.數量超過 300 塊 時,每 300 塊加 驗 1 塊。 | |
| 平均值 | 0.85 f ' c以上 | ||||
| 溝壁頂緣 | 以 1:3 水 泥 砂 漿 粉 平,並以水 線 檢 測 平 整度 |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 由工程司視需求加 強抽驗 | ||
| 鑄 蓋 鐵 座 蓋 及 | 抗拉強度 (L、S 型適用) 2 2 | CNS 2869 | 500MPa 以上 | 1. 數量未達 20 座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 20~100 座檢驗 1 次。 3. 數量超過 100 座 時,每 100 座加 驗 1 次。 | |
| 伸長率 (L、S 型適用) 2 2 | 7%以上 | ||||
| 及 格 蓋 柵 座 蓋 | 抗拉強度 | CNS 2473 | 400~510N/mm2 | ||
| 伸長率 | 17%以上 | ||||
| 鍍鋅量 | CNS 1247 | 600g/m2以上 |
第 6 頁
場鑄溝蓋板混凝土澆置完成,達到要求強度後,應拆除支撐及清理雜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量。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依使用模板種類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模等,依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 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02611 02611-6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場鑄溝蓋板混凝土澆置完成,達到要求強度後,應拆除支撐及清理雜 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長度,以公尺計量。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 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依使用模板種類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 免拆模板及鋼模等,依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 規定計量。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 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02611 02611-6 TPE V3.0 104/04/01
第 7 頁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價。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價者。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模等,依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 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02611 02611-7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 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長度,以公尺計價。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 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 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 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價者。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模 等,依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 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 02611 02611-7 TPE V3.0 104/04/01
第 8 頁
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611 02611-8 TPE V3.0 104/04/01
文字內容
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611 02611-8 TPE V3.0 104/04/01
¶ 2.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第 1 頁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刪除引用CNS 國家標準之類號、實際詳列規範內容所引用之CNS 國家標準或檢驗依據項目,並依類號大小重新排序。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5 鑄鐵蓋及蓋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配合修訂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提送相關材料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1.3 「...渠頂模板得採用免拆模板。」 第2.1.3 節 「...渠頂模板採用免拆模板。」 文字酌修 配合實務上溝槽尺度均已標示於契約圖3.2.1 開挖溝槽 3.2.1 開挖溝槽 說,故刪除相關敘述。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溝槽應視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原則在1m 深以下溝槽底部開挖寬度至少為渠道溝壁外側每邊各加30cm;超過1m 深以上每邊各加50 cm。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第1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刪除引用CNS 國家標準之類號、實際詳列 規範內容所引用之CNS 國家標準或檢驗依 據項目,並依類號大小重新排序。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 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 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 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5 鑄鐵蓋及蓋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配合修訂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提送 相關材料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1.3 「...渠頂模板得採用免拆模板。」 第2.1.3 節 「...渠頂模板採用免拆模板。」 文字酌修 配合實務上溝槽尺度均已標示於契約圖 3.2.1 開挖溝槽 3.2.1 開挖溝槽 說,故刪除相關敘述。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 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 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 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 溝槽應視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 寬度、深度及坡度,原則在1m 深以下溝槽 底部開挖寬度至少為渠道溝壁外側每邊各 加30cm;超過1m 深以上每邊各加50 cm。 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 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 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 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 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 措施處理。 第1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 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 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刪除引用CNS 國家標準之類號、實際詳列 規範內容所引用之CNS 國家標準或檢驗依 據項目,並依類號大小重新排序。 |
| 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 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 (3)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 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 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 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 ||
|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 ||
|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 ||
|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6)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 ||
|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 ||
|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7)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 ||
|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 ||
|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8)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 ||
|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9)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 | 1.5.5 鑄鐵蓋及蓋座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配合修訂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提送 |
| 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相關材料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相關材料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
| 2.1.3 「...渠頂模板得採用免拆模板。」 | 第2.1.3 節 「...渠頂模板採用免拆模板。」 | 文字酌修 |
|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 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 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 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 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 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 措施處理。 |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視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 寬度、深度及坡度,原則在1m 深以下溝槽 底部開挖寬度至少為渠道溝壁外側每邊各 加30cm;超過1m 深以上每邊各加50 cm。 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 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 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 | 配合實務上溝槽尺度均已標示於契約圖 說,故刪除相關敘述。 |
| 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 | 寬度、深度及坡度,原則在1m 深以下溝槽 | |
| 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 | 底部開挖寬度至少為渠道溝壁外側每邊各 | |
| 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 | 加30cm;超過1m 深以上每邊各加50 cm。 | |
| 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 | 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 | |
| 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 | 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 | |
| 措施處理。 | 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 | |
| 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 | 底部開挖寬度至少為渠道溝壁外側每邊各 | |
| 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 | 加30cm;超過1m 深以上每邊各加50 cm。 | |
| 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 | 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 | |
| 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 | 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 | |
| 措施處理。 | 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 | |
| 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 | 加30cm;超過1m 深以上每邊各加50 cm。 | |
| 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 | 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 | |
| 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 | 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 | |
| 措施處理。 | 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 | |
| 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 | 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 | |
| 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 | 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 | |
| 措施處理。 | 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 |
第 2 頁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文字酌修 3.2.2 (2) 「...應於渠道外壁兩側各加10cm」 3.2.2 (2) 「...應於渠道兩側各加10cm」 文字酌修 3.2.3 (3) 「...,如設有支撐,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除...」 3.2.3 (3) 「...,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除...」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增列文字以確保溝蓋板平整度品質。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依序安裝,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編號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蓋板安裝完成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第2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 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文字酌修 3.2.2 (2) 「...應於渠道外壁兩側各加10cm」 3.2.2 (2) 「...應於渠道兩側各加10cm」 文字酌修 3.2.3 (3) 「...,如設有支撐,支撐應於溝蓋板達 要求強度後拆除...」 3.2.3 (3) 「...,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 除...」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增列文字以確保溝蓋板平整度品質。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 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 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依序 安裝,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 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 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 吊放,避免碰撞受損。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 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 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編號 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 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 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 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蓋板安裝完成 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 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第2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 | ||
| 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 ||
| 3.2.2 | 3.2.2 | 文字酌修 |
| (2) 「...應於渠道外壁兩側各加10cm」 | (2) 「...應於渠道兩側各加10cm」 | |
| 3.2.3 | 3.2.3 | 文字酌修 |
| (3) 「...,如設有支撐,支撐應於溝蓋板達 | (3) 「...,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 | |
| 要求強度後拆除...」 | 除...」 | |
| 要求強度後拆除...」 | 除...」 | |
|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 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 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編號 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 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 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 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蓋板安裝完成 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 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 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1:3 水泥砂 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依序 安裝,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 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 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 吊放,避免碰撞受損。 | 增列文字以確保溝蓋板平整度品質。 |
| 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 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 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 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蓋板安裝完成 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 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 安裝,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 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 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 吊放,避免碰撞受損。 | |
| 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 | ||
| 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 ||
| 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
第 3 頁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參照CNS2473 修訂。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51kgf/mm2以上 1. 數量未達20 塊500MPa 以上 1. 數量未達20 處時,免送驗。 2. 數量達20~100蓋座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CNS 2869 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CNS 2869 B2118 7%以上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20~100蓋座7%以上 鑄鐵蓋及 伸長率 (L2、S2型適用) 鑄鐵蓋及塊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伸長率 (L2、S2型適用) 41kgf/mm處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處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m抗拉強度 CNS 2473 G3039 2以上 伸長率 21%以上 塊時,每100 塊加驗1 次。 時,每100 處加驗1 次。 蓋座610g/m2以上 及蓋座格柵蓋格柵蓋及2 伸長率 17%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2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H2025 文字酌修 3.2.5 (2) 「...,再編號依序安裝吊放,...」 3.2.5 (2) 「...,再依序安裝,...」 跌水溝、明溝及暗溝之計量說明均相同,合併以求精簡。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量。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內。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第3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參照CNS2473 修訂。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51kgf/mm 2以上 1. 數量未達20 塊 500MPa 以上 1. 數量未達20 處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20~100 蓋 座 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CNS 2869 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CNS 2869 B2118 7%以上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20~100 蓋 座 7%以上 鑄 鐵 蓋 及 伸長率 (L2、S2型適用) 鑄 鐵 蓋 及 塊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伸長率 (L2、S2型適用) 41kgf/mm 處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處 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m 抗拉強度 CNS 2473 G3039 2以上 伸長率 21%以上 塊時,每100 塊 加驗1 次。 時,每100 處加 驗1 次。 蓋 座 610g/m 2以上 及 蓋 座 格 柵 蓋 格 柵 蓋 及 2 伸長率 17%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 2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H2025 文字酌修 3.2.5 (2) 「...,再編號依序安裝吊放,...」 3.2.5 (2) 「...,再依序安裝,...」 跌水溝、明溝及暗溝之計量說明均相同,合 併以求精簡。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量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 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 量。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量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內。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第3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抗拉強度 500MPa 以上 1. 數量未達 20 處 鑄 蓋 座鐵 ( 伸L 長2、 率S2 型適用) 時 數, 量免 達送 20驗 ~。 蓋 CNS 2869 7%以上 2. 10 0 及 處檢驗1 次。 (L2、S2型適用) 3. 數量超過100 處 及格 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m2 時,每100 處加 蓋柵 伸長率 17%以上 驗1 次。 座蓋 鍍鋅量 CNS 1247 600g/m2以上 |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 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抗拉強度 51kgf/mm2以上 1. 數量未達 20 塊 蓋鑄 鐵 (L2、S2型適用) CNS 2869 時,免送驗。 座蓋 伸長率 B2118 7%以上 2. 數量達 20~100 及 塊檢驗1 次。 (L2、S2型適用) 3. 數量超過 100 格 抗拉強度 CNS 2473 41kgf/mm2以上 塊時,每100 塊 蓋柵 伸長率 G3039 21%以上 加驗1 次。 座蓋 CNS 1247 610g/m2以上 及 鍍鋅量 H2025 |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參照CNS2473 修訂。 |
| 3.2.5 (2) 「...,再編號依序安裝吊放,...」 | 3.2.5 (2) 「...,再依序安裝,...」 | 文字酌修 |
|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量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 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 量。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量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量。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 跌水溝、明溝及暗溝之計量說明均相同,合 併以求精簡。 |
¶ 表 2
| 鑄 蓋鐵 座蓋 及 | 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 CNS 2869 | 500MPa 以上 | 1. 數量未達 20 處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 20~100 處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處 時,每100 處加 驗1 次。 |
|---|---|---|---|---|
| 伸長率 (L2、S2型適用) | 7%以上 | |||
| 及格 蓋柵 座蓋 | 抗拉強度 | CNS 2473 | 400~510N/mm2 | |
| 伸長率 | 17%以上 | |||
| 鍍鋅量 | CNS 1247 | 600g/m2以上 |
¶ 表 3
| 鑄 蓋鐵 座蓋 及 | 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 CNS 2869 B2118 | 51kgf/mm2以上 | 1. 數量未達 20 塊 時,免送驗。 2. 數量達 20~100 塊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 100 塊時,每100 塊 加驗1 次。 |
|---|---|---|---|---|
| 伸長率 (L2、S2型適用) | 7%以上 | |||
| 格 蓋柵 座蓋 及 | 抗拉強度 | CNS 2473 G3039 | 41kgf/mm2以上 | |
| 伸長率 | 21%以上 | |||
| 鍍鋅量 | CNS 1247 H2025 | 610g/m2以上 |
第 4 頁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4.1.2 分項計量 4.1.2 分項計量 跌水溝、明溝、暗溝、路邊U 型及箱涵之計量說明均相同,合併以求精簡。 ...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處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處計量。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跌水溝、明溝、暗溝、路邊U 型及箱涵之計量說明均相同,合併以求精簡。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價。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第4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4.1.2 分項計量 4.1.2 分項計量 跌水溝、明溝、暗溝、路邊U 型及箱涵之 計量說明均相同,合併以求精簡。 ...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量。 ...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跌水溝、明溝、暗溝、路邊U 型及箱涵之 計量說明均相同,合併以求精簡。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價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 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 價。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價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第4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4.1.2 分項計量 ...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4.1.2 分項計量 ...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跌水溝、明溝、暗溝、路邊U 型及箱涵之 |
| 以處計量。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 以塊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量。 | 計量說明均相同,合併以求精簡。 |
| 以處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 以塊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量。 | |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 以塊計量。 | |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
|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
| 內。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
|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
| 內。 | ||
|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
| 內。 | ||
| 內。 | ||
|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價者。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 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 價。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 平均深度計價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線,以公尺計價。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跌水溝、明溝、暗溝、路邊U 型及箱涵之 計量說明均相同,合併以求精簡。 |
| 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計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價。 |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內。 |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 |
|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價。 |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內。 |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 |
|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內。 |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 |
|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內。 |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 |
|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內。 |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 |
|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內。 |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 | |
|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3) 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 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 線,以公尺計價。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 | (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第 5 頁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在內。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7)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4.2.2 分項計價 修訂有關計「量」修正為計「價」各項單價已包括相關人、機、料。 ...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處計量價。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塊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以塊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第5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在內。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7)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 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 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 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4.2.2 分項計價 修訂有關計「量」修正為計「價」各項單價 已包括相關人、機、料。 ...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 方公尺計價。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 處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價。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 方公尺計量。 (9)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依契約圖說,按實作 數量以塊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以塊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第5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在內。 |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7)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 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 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 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在內。 |
| 4.2.2 分項計價 ...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 方公尺計價。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 處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價。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內。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 4.2.2 分項計價 ...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 方公尺計量。 (9)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依契約圖說,按實作 數量以塊計價。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量。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以塊計價。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修訂有關計「量」修正為計「價」各項單價 已包括相關人、機、料。 |
|---|---|---|
| (9) 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 | (9)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依契約圖說,按實作 | |
| 處計價。 | 數量以塊計價。 | |
|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
| 以處計量價。 | 以塊計量。 | |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
| 以塊計價。 | 以塊計價。 | |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單價內。 | |
| 內。 |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 |
|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 |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 |
|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
| (10) 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10) 鑄鐵蓋及蓋板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
| 以處計量價。 | 以塊計量。 | |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
| 以塊計價。 | 以塊計價。 | |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單價內。 | |
| 內。 |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 |
|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 |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 |
|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
| 以處計量價。 | 以塊計量。 | |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
| 以塊計價。 | 以塊計價。 | |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單價內。 | |
| 內。 |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 |
|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 |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 |
|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11) 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 | |
| 以塊計價。 | 以塊計價。 | |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 | |
| 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 及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單價內。 | |
| 內。 |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 |
|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 |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 |
|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
|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 | 單價內。 | |
| 內。 | (13) 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 |
|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 |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 |
|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
|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第 6 頁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第6 頁,共6 頁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2611 章」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V3.0) 原內容(V2.0) 修訂說明 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 內。 第6 頁,共6 頁
¶ 表 1
| 修訂內容(V3.0) | 原內容(V2.0) | 修訂說明 |
|---|---|---|
| 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 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