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2535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2535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發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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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535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修正條文對照表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附屬設施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檢驗等及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包括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後巷場鑄排水溝、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包括組合式連接井、直管式連接井、匯流井、RC 陰井等及附件之供應、安裝及試驗。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代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配合新增規範新增相關章節,並調整相關項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4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535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修正條文對照表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附屬設施及其附件之供應、 安裝、檢驗等及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包括人孔、陰 井、配管箱、框蓋、後巷場鑄排水溝、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 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 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 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包括組合式連接井、直管式連接井、匯流井、RC 陰井等及 附件之供應、安裝及試驗。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提供一切 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 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代 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配合新增規範新增相關 章節,並調整相關項 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4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附屬設施及其附件之供應、 安裝、檢驗等及相關規定。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包括人孔、陰 井、配管箱、框蓋、後巷場鑄排水溝、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
| 安裝、檢驗等及相關規定。 | 井、配管箱、框蓋、後巷場鑄排水溝、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 | |
| 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 ||
| 1.2 工作範圍 | 1.2 工作範圍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
| 包括組合式連接井、直管式連接井、匯流井、RC 陰井等及 |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 | 正。 |
| 附件之供應、安裝及試驗。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提供一切 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 | 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 | |
| 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代 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 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 |
| 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 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代 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 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 |
| 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代 | ||
| 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 ||
| 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4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配合新增規範新增相關 章節,並調整相關項 次。 |
| 1.3.14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
|---|---|---|
| 1.3.15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
|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 |
|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
|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
|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 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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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3)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6) 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7)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0)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1) 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2) 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粉體塗裝 (13) 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6)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7) CNS 3553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CNS 356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4)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14)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15) 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性之試驗法) (16)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7)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8)CNS 12780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19)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CNS 13333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21)CNS 13347 自來水用丙烯月青–丁二烯–苯乙烯(ABS)件、配件及接頭 (16) 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17) 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18) CNS 15753 K3131 地下排水及排污非壓力塑膠配管系統-聚乙烯(PE) (19)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塑膠管接頭配件檢驗法 (22)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3)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內政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3)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 和物 (6) 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7)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0)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1) 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2) 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 粉體塗裝 (13) 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6)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7) CNS 3553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CNS 356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4)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 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14)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15) 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 性之試驗法) (16)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7)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8)CNS 12780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19)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CNS 13333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21)CNS 13347 自來水用丙烯月青–丁二烯–苯乙烯(ABS) 件、配件及接頭 (16) 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17) 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18) CNS 15753 K3131 地下排水及排污非壓力塑膠配管系 統-聚乙烯(PE) (19)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塑膠管接頭配件檢驗法 (22)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3)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內政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3)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 和物 (6) 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7)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0)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1) 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2) 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 粉體塗裝 (13) 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 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14)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15) 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 件、配件及接頭 (16) 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17) 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18) CNS 15753 K3131 地下排水及排污非壓力塑膠配管系 統-聚乙烯(PE) (19)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6)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7) CNS 3553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CNS 356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4)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 性之試驗法) (16)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7)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8)CNS 12780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19)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CNS 13333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21)CNS 13347 自來水用丙烯月青–丁二烯–苯乙烯(ABS) 塑膠管接頭配件檢驗法 (22)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3)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4.2 內政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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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259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新增相關規定。 Ion Penet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新增相關規定。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新增相關規定。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及管接頭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新增相關規定。 1.4.6 台灣下水道協會(TSS) (1) TSS 00003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製組合式連接井 (2) TSS 00022 下水道用硬質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製直管、管件、匯流井及連接井 (3) TSS 00023 下水道用聚乙烯製匯流井、連接井與其配合之直管、管件 (4) TSS 00024 下水道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製直管、管件、匯流井及連接井 一、原1.4.3 內容移至1.4.7。 二、配合市府法規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4.7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執行要點 (5)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6)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8)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規定廠商資料應提送審查項目,確保廠商具有生產能力及避免施工材料不符合契約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施工細則等資料,以供審核。內容至少包括: (1) 產品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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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259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Ion Penet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裡 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及管接頭 (新增)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1.4.6 台灣下水道協會(TSS) (1) TSS 00003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製組合式連接井 (2) TSS 00022 下水道用硬質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製直管、管件、匯流井及連接井 (3) TSS 00023 下水道用聚乙烯製匯流井、連接井與其 配合之直管、管件 (4) TSS 00024 下水道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製直管、管 件、匯流井及連接井 一、原1.4.3 內容移至 1.4.7。 二、配合市府法規修 正,並調整相關項 次。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4.7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執行要點 (5)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6)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8)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 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規定廠商資料應提送審 查項目,確保廠商具有 生產能力及避免施工材 料不符合契約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 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施工 細則等資料,以供審核。內容至少包括: (1) 產品型錄。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259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 (新增)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
|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 (新增)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
|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裡 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及管接頭 | (新增)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
| 1.4.6 台灣下水道協會(TSS) (1) TSS 00003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製組合式連接井 (2) TSS 00022 下水道用硬質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製直管、管件、匯流井及連接井 (3) TSS 00023 下水道用聚乙烯製匯流井、連接井與其 配合之直管、管件 (4) TSS 00024 下水道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製直管、管 件、匯流井及連接井 | (新增)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新增相關規定。 |
| 1.4.7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執行要點 (5)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6)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8)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 一、原 1.4.3 內 容 移 至 1.4.7。 二、配 合 市 府 法 規 修 正,並調整相關項 次。 |
|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 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施工 細則等資料,以供審核。內容至少包括: (1) 產品型錄。 |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 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 規定廠商資料應提送審 查項目,確保廠商具有 生產能力及避免施工材 料不符合契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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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產品相關製造、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國際標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新增說明文字。 準或相關之其他標準,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應檢附中文翻譯。 (3) 檢/試驗計畫。 1.5.2 匯流井、連接井及井蓋如採用聚乙烯材質時,其試驗應依本章之第1.8項規定辦理,並提出驗證報告,以證明其符合CNS 15753之規定。 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防腐蝕檢驗須先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力,再依據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產品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1.6.2 產品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須有帆布覆蓋等保護措施,堆疊高度不得超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2個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1.6.3 產品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產品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產品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其兩端端口應加設防護設施,以防造成缺口,裝運時廠商應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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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產品相關製造、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國際標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 新增說明文字。 準或相關之其他標準,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 者,應檢附中文翻譯。 (3) 檢/試驗計畫。 1.5.2 匯流井、連接井及井蓋如採用聚乙烯材質時,其 試驗應依本章之第1.8項規定辦理,並提出驗證報 告,以證明其符合CNS 15753之規定。 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向機關申請 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 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 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 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商名稱,於施 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 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 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防腐蝕檢驗須先審核製 造廠之製造能力,再依 據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 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 檢測。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產品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 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1.6.2 產品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須 有帆布覆蓋等保護措施,堆疊高度不得超過職業 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2個 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1.6.3 產品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 放置時應避免產品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 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 護層。 1.6.4 產品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其兩端端口 應加設防護設施,以防造成缺口,裝運時廠商應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 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產品相關製造、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國際標 | ||
| 準或相關之其他標準,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 | ||
| 者,應檢附中文翻譯。 | ||
| (3) 檢/試驗計畫。 | ||
| 準或相關之其他標準,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 | ||
| 者,應檢附中文翻譯。 | ||
| (3) 檢/試驗計畫。 | ||
| 者,應檢附中文翻譯。 | ||
| (3) 檢/試驗計畫。 | ||
| (3) 檢/試驗計畫。 | ||
| 1.5.2 匯流井、連接井及井蓋如採用聚乙烯材質時,其 |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 | 新增說明文字。 |
| 試驗應依本章之第1.8項規定辦理,並提出驗證報 | 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向機關申請 | |
| 告,以證明其符合CNS 15753之規定。 | 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 |
| 試驗應依本章之第1.8項規定辦理,並提出驗證報 | 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向機關申請 | |
| 告,以證明其符合CNS 15753之規定。 | 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 |
| 告,以證明其符合CNS 15753之規定。 | 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 |
|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 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 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 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商名稱,於施 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 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 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 防腐蝕檢驗須先審核製 造廠之製造能力,再依 據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 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 檢測。 |
|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 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 以下列方法進行: | 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商名稱,於施 | 造廠之製造能力,再依 |
| (1)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 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 | 據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 |
|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據。 | 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 | 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 檢測。 |
| 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 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 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 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 據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 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 檢測。 |
| 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 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 | 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 |
|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 檢測。 |
| (1)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 檢測。 |
| 於預鑄製造者):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 | ||
|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 ||
|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 ||
|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 ||
| 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
|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 | ||
|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 ||
|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 ||
| 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
|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 | ||
|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 ||
| 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
|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 | ||
| 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
|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
|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
|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 ||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產品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
| 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1.6.2 產品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須 有帆布覆蓋等保護措施,堆疊高度不得超過職業 |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
| 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2個 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 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 正。 |
| 有帆布覆蓋等保護措施,堆疊高度不得超過職業 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2個 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 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 正。 |
| 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2個 | ||
| 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 ||
| 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 ||
| 1.6.3 產品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 放置時應避免產品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 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 護層。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
| 放置時應避免產品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 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 護層。 | 正。 |
| 護層。 | ||
| 1.6.4 產品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其兩端端口 |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 | |
| 應加設防護設施,以防造成缺口,裝運時廠商應 | 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
| 應加設防護設施,以防造成缺口,裝運時廠商應 | 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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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1.7 檢驗機構 1.7.1 產品之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TAF)之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可辦理時,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以公立機關或學術機構出具之相關檢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經工程司核可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驗證。 1.7.3 產品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正。 1.8 聚乙烯管使用材料之性能證明文件 1.8.1 製造廠須依CNS 15753規定之試驗方法提出驗證報告,其有效期限為2年,驗證項目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基材之密度 (2) 熔融流率(MFR) (3) 耐內壓性(長期) (4) 熱安定性 (5) 熱熔接相容性 2.1 人孔、陰井、配管箱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井及配管箱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 (2) 人孔及陰井依製作成式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2.1 匯流井 2.1.1 用途及功能 匯流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兩側合流、90度彎管、45度彎管、單側跌落、雙側跌落、起點單接存水彎、起點雙接存水彎、單接存水彎、雙接存水彎、單接糞管側通、單接糞管、存水彎側通等型式及橡膠圈等配件,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以便於用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用途及功能、規格、檢驗及標示。 一、匯流井 二、直管式連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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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1.7 檢驗機構 1.7.1 產品之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 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 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TAF)之 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 室可辦理時,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 司核可後,得以公立機關或學術機構出具之相關 檢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 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經工程司核可 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 合格校正驗證。 1.7.3 產品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正本)1份供 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1.8 聚乙烯管使用材料之性能證明文件 1.8.1 製造廠須依CNS 15753規定之試驗方法提出驗證 報告,其有效期限為2年,驗證項目至少包括以下 項目: (1) 基材之密度 (2) 熔融流率(MFR) (3) 耐內壓性(長期) (4) 熱安定性 (5) 熱熔接相容性 2.1 人孔、陰井、配管箱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 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井及配管箱係用於用戶排出污 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 (2) 人孔及陰井依製作成式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 2.1 匯流井 2.1.1 用途及功能 匯流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兩側合 流、90度彎管、45度彎管、單側跌落、雙側跌落、起點單 接存水彎、起點雙接存水彎、單接存水彎、雙接存水彎、 單接糞管側通、單接糞管、存水彎側通等型式及橡膠圈等 配件,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以便於用 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 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 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 類說明用途及功能、規 格、檢驗及標示。 一、匯流井 二、直管式連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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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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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
| 1.7 檢驗機構 1.7.1 產品之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
| 合 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 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TAF)之 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 CNS 17025規定之實驗 | ||
| 室可辦理時,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 司核可後,得以公立機關或學術機構出具之相關 檢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 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經工程司核可 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 合格校正驗證。 1.7.3 產品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正本)1份供 | ||
| 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 ||
| 1.8 聚乙烯管使用材料之性能證明文件 1.8.1 製造廠須依 CNS 15753規定之試驗方法提出驗證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修 正。 |
| 報告,其有效期限為2年,驗證項目至少包括以下 項目: (1) 基材之密度 (2) 熔融流率(MFR) (3) 耐內壓性(長期) (4) 熱安定性 (5) 熱熔接相容性 | ||
| 2.1 匯流井 2.1.1 用途及功能 匯流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兩側合 | 2.1 人孔、陰井、配管箱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 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井及配管箱係用於用戶排出污 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 (2) 人孔及陰井依製作成式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 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 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 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 類說明用途及功能、規 格、檢驗及標示。 一、匯流井 二、直管式連接井 |
| 流、90度彎管、45度彎管、單側跌落、雙側跌落、起點單 | ||
| 接存水彎、起點雙接存水彎、單接存水彎、雙接存水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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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合式連接井 四、RC 陰井 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壁厚係採9cm 之製品,分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4) 塑膠陰井及配管箱分為底箱及各式墊框箱等之構件,詳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匯流井設於車道或人行道上,應依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CNS 15536之規定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2.1.2 規格 (1) 匯流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契約圖說所示)。 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匯流井接頭型式原則上採用活套接頭,如因施作空間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限制,匯流井流入側、流出側之標稱管徑不大於100mm者可採膠合接頭。活套接頭使用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卜特蘭第II型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油壓縮永久強度為210kgf/cm2,鋼筋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抗拉強耐熱性 耐低溫項目 性 3 號斷裂 伸長率(°C) 性 硬度 變形 (追加性度 Mpa (%) 壓縮永久 變形率(%) 能)(%) 油(%) 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B2-4(100°C 代號 B D H 50 4 6 2 72+2 小時以內) 規定10 以300 以60 以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設施均值 100 41-80 - 50±5 上 上 下 60 以下 (3)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200型號,需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附件1)。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1.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不足500 座以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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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合式連接井 四、RC 陰井 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壁厚係採9cm 之製品,分為底座 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4) 塑膠陰井及配管箱分為底箱及各式墊框箱等之構件,詳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匯流井設於車道或人行 道上,應依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CNS 15536 之規定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 途。 2.1.2 規格 (1) 匯流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 契約圖說所示)。 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 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 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匯流井接頭型式原則上採用活套接頭,如因施作空間 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 限制,匯流井流入側、流出側之標稱管徑不大於100mm 者可採膠合接頭。活套接頭使用之橡膠圈,其形狀及 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 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卜特蘭第II型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油 壓縮永久 強度為210kgf/cm2,鋼筋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 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 抗拉強 耐熱性 耐低溫 項 目 性 3 號 斷裂 伸長率 (°C) 性 硬 度 變形 (追加性 度 Mpa (%) 壓縮 永久 變形 率(%) 能)(%) 油 (%) 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 吊鈎,以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 B2- 4(100°C 代號 B D H 50 4 6 2 72+2 小 時以內) 規定 10 以 300 以 60 以 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 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 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設施均 值 100 41-80 - 50 ±5 上 上 下 60 以下 (3)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200型號, 需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稱、設施編 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附件1)。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1.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不足500 座以 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量不包含鋼 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 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底座、豎 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 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 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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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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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匯流井設於車道或人行 | 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壁厚係採9cm 之製品,分為底座 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4) 塑膠陰井及配管箱分為底箱及各式墊框箱等之構件,詳 契約圖說所示)。 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 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 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 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卜特蘭第II型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 強度為210kgf/cm2,鋼筋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 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 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 吊鈎,以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 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 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 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設施均 | 三、組合式連接井 四、RC 陰井 | ||||||||
| 道上,應依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 CNS 15536 | ||||||||||
| 之規定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 | ||||||||||
| 途。 2.1.2 規格 (1) 匯流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 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匯流井接頭型式原則上採用活套接頭,如因施作空間 限制,匯流井流入側、流出側之標稱管徑不大於100mm 者可採膠合接頭。活套接頭使用之橡膠圈,其形狀及 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 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 ||||||||||
| 項 目 | 基本性能 | 機械性能 | ||||||||
| 耐熱性 | 耐油 性 3 號 油 (%) | 耐低溫 | 硬 度 | 抗拉強 度 Mpa | 斷裂 伸長率 (%) | 壓縮 永久 變形 率(%) | 壓縮永久 變形 (追加性 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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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號 | B | D | H | 50 | 4 | 6 | 2 | B2- 4(100°C 72+2 小 時以內) | ||
| 規定 值 | 100 | 41-80 | - | 50 ±5 | 10 以 上 | 300 以 上 | 60 以 下 | 60 以下 | ||
| 需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稱、設施編 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附件1)。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 | ||||||||||
| (3)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200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1.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 500 座為 1 批(不足 500 座以 | ||||||||||
| 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量不包含鋼 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 | ||||||||||
| 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底座、豎 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 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 | ||||||||||
| 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 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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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匯流井使用之橡膠圈為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條辦理檢驗。 C. 匯流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可委託符合CNS 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匯流井檢驗 A. 匯流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17025 (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如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時,經機關審查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設置之實驗室辦理試驗。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度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性密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底座參採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匯流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井蓋參採CNS 之圓周總長度,附帶供應直徑1.5〞(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塑膠配管箱 材質為複合工程塑膠,箱體為橘紅色,不得有裂痕,須可順利組裝,並符合本章檢驗表規定。 2.3 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 2.3.1 規格 (1) 框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 框蓋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井蓋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CNS 1298/TSS 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框蓋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避免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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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匯流井使用之橡膠圈為 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用應由承包 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 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條辦理檢 驗。 C. 匯流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 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可委託符合CNS 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 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100 組 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匯流井檢驗 A. 匯流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 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 17025 (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 (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 標記之檢(試)驗報告。如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 時,經機關審查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設置之實驗 室辦理試驗。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 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其超過之數 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度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 性密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底座參採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匯流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井蓋參採CNS 之圓周總長度,附帶供應直徑1.5〞(英制)之擠壓 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塑膠配管箱 材質為複合工程塑膠,箱體為橘紅色,不得有裂痕,須可順 利組裝,並符合本章檢驗表規定。 2.3 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 2.3.1 規格 (1) 框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 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 框蓋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 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井 蓋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CNS 1298/TSS 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 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 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框蓋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 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 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避免 傷人。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 500 座匯流井使用之橡膠圈為 1 批(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 驗。 C. 匯流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 50 組框蓋(不足 50 組以 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 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 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匯流井檢驗 A. 匯流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 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 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 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 度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 性密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底座參採 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匯流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井蓋參採 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 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 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井 蓋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 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 |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 | |
| 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用應由承包 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 | ||
| 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可委託符合 CNS | ||
| 17025 (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 (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 標記之檢(試)驗報告。如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 時,經機關審查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設置之實驗 室辦理試驗。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 | ||
| 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其超過之數 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 ||
| 之圓周總長度,附帶供應直徑1.5〞(英制)之擠壓 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塑膠配管箱 材質為複合工程塑膠,箱體為橘紅色,不得有裂痕,須可順 | ||
| 利組裝,並符合本章檢驗表規定。 2.3 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 2.3.1 規格 (1) 框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 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 框蓋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 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 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 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框蓋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 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 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避免 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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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試驗、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水率。 2.1.4 標示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兩側合流、90度彎管、75度彎管、60度彎管、45度彎管、30度彎管、15度彎管、起點跌落、單側跌落、起點、單接側通、雙接側通等型式,係用於銜接匯流管之集水井,其功能為銜接管渠、檢查及清理之設施。如直管式連接井設於車道上,應依CNS 15536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2.2.2 規格 (1) 直管式連接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及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2.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4.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2.5 人孔跌落設施 2.5.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2.5.2 設置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水溝拆除並重新施築排水溝,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巷兩側原則須含溝蓋板(若當地住戶要求不需施作溝蓋板者,承包商須報請機關會勘同意後,得免設溝蓋板),新築水溝型式可為馬蹄型或U型,其壁厚至少10cm,底部至少15cm,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其溝面可採板模或鋼模或其他組模,坡度至少為1/200以上。 2.7 PVC 清除孔蓋依規格構造標準圖辦理。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耐油壓縮永久抗拉強耐熱性 耐低溫項目 性 3 號斷裂 伸長率(°C) 性 硬度 變形 (追加性度 Mpa (%) 壓縮永久 變形率(%) 能)(%) 油(%)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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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試驗、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 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 水率。 2.1.4 標示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兩側合流、90度彎管、75度彎管、60度彎管、45度彎管、 30度彎管、15度彎管、起點跌落、單側跌落、起點、單接 側通、雙接側通等型式,係用於銜接匯流管之集水井,其 功能為銜接管渠、檢查及清理之設施。如直管式連接井設 於車道上,應依CNS 15536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 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2.2.2 規格 (1) 直管式連接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 別參採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 及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 2.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4.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 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 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2.5 人孔跌落設施 2.5.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2.5.2 設置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 水溝拆除並重新施築排水溝,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 巷兩側原則須含溝蓋板(若當地住戶要求不需施作溝蓋板 者,承包商須報請機關會勘同意後,得免設溝蓋板),新築 水溝型式可為馬蹄型或U型,其壁厚至少10cm,底部至少 15cm,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其溝面可採板模或鋼模或 其他組模,坡度至少為1/200以上。 2.7 PVC 清除孔蓋依規格構造標準圖辦理。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耐油 壓縮永久 抗拉強 耐熱性 耐低溫 項 目 性 3 號 斷裂 伸長率 (°C) 性 硬 度 變形 (追加性 度 Mpa (%) 壓縮 永久 變形 率(%) 能)(%) 油 (%)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試驗、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 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 2.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4.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 | |||||||||
| 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 2.4.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 | |||||||||
|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 | |||||||||
|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 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 | |||||||||
| 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 | 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2.5 人孔跌落設施 2.5.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 | |||||||||
| 水率。 2.1.4 標示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 2.5 人孔跌落設施 2.5.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 | |||||||||
| 2.1.4 標示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 2.5.1 規格 | |||||||||
|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 | |||||||||
|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 | |||||||||
|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2.5.2 設置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 | |||||||||
|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 2.5.2 設置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 | |||||||||
|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 | |||||||||
|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 |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 | |||||||||
| 兩側合流、90度彎管、75度彎管、60度彎管、45度彎管、 |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 | |||||||||
| 30度彎管、15度彎管、起點跌落、單側跌落、起點、單接 | 水溝拆除並重新施築排水溝,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 | |||||||||
| 側通、雙接側通等型式,係用於銜接匯流管之集水井,其 | 巷兩側原則須含溝蓋板(若當地住戶要求不需施作溝蓋板 | |||||||||
| 功能為銜接管渠、檢查及清理之設施。如直管式連接井設 | 者,承包商須報請機關會勘同意後,得免設溝蓋板),新築 | |||||||||
| 於車道上,應依CNS 15536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 | 水溝型式可為馬蹄型或U型,其壁厚至少10cm,底部至少 | |||||||||
| 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2.2.2 規格 (1) 直管式連接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 別參採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 及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 15cm,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其溝面可採板模或鋼模或 | |||||||||
| 2.2.2 規格 (1) 直管式連接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 別參採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 及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 其他組模,坡度至少為1/200以上。 2.7 PVC 清除孔蓋依規格構造標準圖辦理。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1) 直管式連接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 別參採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 及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 2.7 PVC 清除孔蓋依規格構造標準圖辦理。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別參採CN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 |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 |||||||||
| 及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 |||||||||
|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 |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曲等缺點。 | |||||||||
|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 |||||||||
|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 |||||||||
| B2-4)之規定。 |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及CNS 1298/TSS 00024規定製造。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 |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曲等缺點。 | |||||||||
|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 |||||||||
| B2-4)之規定。 |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後確保不漏水,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 |||||||||
| B2-4)之規定。 |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B2-4)之規定。 | 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項 目 | 基本性能 | 機械性能 |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項 目 | 耐熱性 | 耐油 性 3 號 油 (%) | 耐低溫 | 硬 度 | 抗拉強 度 Mpa | 斷裂 伸長率 (%) | 壓縮 永久 變形 率(%) | 壓縮永久 變形 (追加性 能)(%) |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項 目 | 耐熱性 | 性 3 號 油 (%) | 耐低溫 | 硬 度 | 抗拉強 度 Mpa | 斷裂 伸長率 (%) | 壓縮 永久 變形 率(%) | 壓縮永久 變形 (追加性 能)(%) | 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目 | 耐熱性 | 3 號 油 (%) | 耐低溫 | 硬 度 | 度 Mpa | 伸長率 (%) | 永久 變形 率(%) | 變形 (追加性 能)(%) | 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油 (%) | Mpa | (%) | 率(%) | 能)(%) | 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 |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 ||||||||||
| 試驗、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 | 2.4 |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
|---|---|---|
| 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 2.4.1 | 規格 |
| 水率。 | 2.5 | 人孔跌落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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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B2-4(100°C (3) 應具有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代號 B D H 50 4 6 2 72+2 小時以內) 規定10 以60 以值 100 41-80 - 50±5 上 300以上 下 60 以下 (3)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00型號,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特定標記(Logo)。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之廠商制式產品。 2.9.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2.3 檢驗 (1) 抽樣頻率 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度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性密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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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B2- 4(100°C (3) 應具有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 代號 B D H 50 4 6 2 72+2 小 時以內) 規定 10 以 60 以 值 100 41-80 - 50 ±5 上 300 以上 下 60 以下 (3)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00型號, 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特定標記(Logo)。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 之廠商制式產品。 2.9.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2.3 檢驗 (1) 抽樣頻率 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 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 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 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 度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 性密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代號 | B | D | H | 50 | 4 | 6 | 2 | B2- 4(100°C 72+2 小 時以內) | (3) 應具有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 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 |
| 代號 | B | D | H | 50 | 4 | 6 | 2 | 4(100°C 72+2 小 時以內) | (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 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 |
| 代號 | B | D | H | 50 | 4 | 6 | 2 | 72+2 小 時以內) | 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 |
| 72+2 小 | 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 |||||||||
| 時以內) |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 |||||||||
| 時以內) | 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 |||||||||
| 時以內) |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 |||||||||
| 規定 值 | 100 | 41-80 | - | 50 ±5 | 10 以 上 | 300 以上 | 60 以 下 | 60 以下 |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 | |
| 值 | 100 | 41-80 | - | ±5 | 上 | 以上 | 下 | 60 以下 | 特定標記(Logo)。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 | |
| 值 | ±5 | 上 | 以上 | 下 | 特定標記(Logo)。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 | |||||
| (3)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00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2.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 | |||||||||
| (3)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00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2.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之廠商制式產品。 2.9.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 | |||||||||
|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2.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2.9.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 | |||||||||
| 2.2.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1) 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 | |||||||||
|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 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 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 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 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 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底座、豎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 當之人員管理。 | |||||||||
|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 2.9.6 材料 | |||||||||
|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 | |||||||||
|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 |||||||||
|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 |||||||||
|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 25kgf/m2。 | |||||||||
|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2.9.6 材料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1) FRP 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用之橡膠圈為1 批(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 |||||||||
|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 ||||||||||
|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 ||||||||||
|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 ||||||||||
|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 ||||||||||
|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 ||||||||||
| 驗: | ||||||||||
|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
|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 ||||||||||
|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 ||||||||||
|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 ||||||||||
|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 ||||||||||
| 驗: | ||||||||||
|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
|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 ||||||||||
|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 ||||||||||
|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 ||||||||||
| 驗: | ||||||||||
|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
|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 ||||||||||
|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 ||||||||||
| 驗: | ||||||||||
|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
|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 ||||||||||
| 驗: | ||||||||||
|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
| 驗: | ||||||||||
|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
|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底座參採CNS | ||||||||||
|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 ||||||||||
|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 | ||||||||||
| 態水密性試驗。 | ||||||||||
|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 | ||||||||||
|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 | ||||||||||
| 態水密性試驗。 | ||||||||||
|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 | ||||||||||
| 態水密性試驗。 | ||||||||||
|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 | ||||||||||
|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撓 | ||||||||||
| 度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 | ||||||||||
| 性密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 ||||||||||
| 性密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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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底座參採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直管式連接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井蓋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井蓋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水率。 2.2.4 標示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3 組合式連接井 2.3.1 用途及功能 組合式連接井由調整環、墊層、中層及底層組成,其上覆蓋塑膠蓋,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於用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組合式連接井設於車道上,應依CNS 15536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底座參採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直管式連接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井蓋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 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井 蓋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 試驗、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 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 水率。 2.2.4 標示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3 組合式連接井 2.3.1 用途及功能 組合式連接井由調整環、墊層、中層及底層組成,其上覆 蓋塑膠蓋,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 便於用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組合式連接井設 於車道上,應依CNS 15536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 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底座參採 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直管式連接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 驗: (A)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ABS) 製之井蓋參採 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 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 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 CNS 15753/TSS 00023 進行井 蓋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 CNS 1298/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 試驗、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 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 ||
| 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 | ||
| 水率。 2.2.4 標示 (1) 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3 組合式連接井 2.3.1 用途及功能 組合式連接井由調整環、墊層、中層及底層組成,其上覆 | ||
| 蓋塑膠蓋,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 | ||
| 便於用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組合式連接井設 | ||
| 於車道上,應依 CNS 15536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 | ||
| 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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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3.2 規格 (1) 組合式連接井及塑膠井蓋應依TSS 0003規定製造。 (2) 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接頭使用之膠圈材質應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油壓縮永久耐熱性 項目 性 3 號斷裂 伸長率(°C) 耐低溫性 硬度 變形 (追加性抗拉強度 Mpa (%) 壓縮永久 變形率(%) 能)(%) 油(%)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C 72+2 小時以內) 規定60 以值 100 41-80 - 50±5 300以上 下 60 以下 10以上 (3) 螺栓:採用SUS 304不銹鋼料。 (4)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45型號,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3.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組合式連接井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25mm、100mm、300mm 墊層、150 mm *100mm*6 孔、255mm*200mm*4孔、塑膠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每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接頭用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為1 批 (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條辦理檢驗。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3.2 規格 (1) 組合式連接井及塑膠井蓋應依TSS 0003規定製造。 (2) 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接頭使用之膠圈材質 應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油 壓縮永久 耐熱性 項 目 性 3 號 斷裂 伸長率 (°C) 耐低 溫性 硬度 變形 (追加性 抗拉 強度 Mpa (%) 壓縮 永久 變形 率(%) 能)(%) 油 (%)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 4(100°C 72+2 小時 以內) 規定 60 以 值 100 41-80 - 50± 5 300 以上 下 60 以下 10 以 上 (3) 螺栓:採用SUS 304不銹鋼料。 (4)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45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3.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組合式連接井每500 座為1 批 (不足500 座以500 座 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25mm、100mm、 300mm 墊層、150 mm *100mm*6 孔、255mm*200mm*4 孔、塑膠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 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 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每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接頭用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 膠圈)為1 批 (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條 辦理檢驗。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2.3.2 規格 (1) 組合式連接井及塑膠井蓋應依TSS 0003規定製造。 (2) 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接頭使用之膠圈材質 應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 ||||||||||
| 項 目 | 基本性能 | 機械性能 | ||||||||
| 耐熱性 (°C) | 耐油 性 3 號 油 (%) | 耐低 | 硬度 | 抗拉 強度 Mpa | 斷裂 伸長率 (%) | 壓縮 永久 變形 率(%) | 壓縮永久 變形 (追加性 能)(%) | |||
| 溫性 | ||||||||||
| 代號 | B | D | H | 50 | 4 | 6 | 2 | B2- 4(100°C 72+2 小時 以內) | ||
| 規定 值 | 100 | 41-80 | - | 50± 5 | 10 以 上 | 300 以上 | 60 以 下 | 60 以下 | ||
| (3) 螺栓:採用SUS 304不銹鋼料。 (4)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45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3.3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組合式連接井每 500 座為 1 批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 | ||||||||||
| 計),每批抽取 1 座辦理檢驗。每座含(25mm、100mm、 300mm 墊層、150 mm *100mm*6 孔、255mm*200mm*4 孔、塑膠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 抽樣再試驗 1 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 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每 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接頭用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 | ||||||||||
| 膠圈)為 1 批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每批抽取 1 條 辦理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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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C. 每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螺栓為1 批 (不足500 座以500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 D. 組合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組合式連接井檢驗 組合式連接井應參採TSS 00003進行荷重試驗、衝擊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浸漬試驗。 (3) 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檢驗 依CNS 3550進行耐熱性、耐油性、耐低溫性、機械性能等試驗。 (4) 不銹鋼螺栓檢驗 應依CNS 8499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水率。 2.3.4 標示 (1) 組合式連接井須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A.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B. 底層內底部須標示水流方向之箭頭。 (2) 鑄鐵框蓋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4 RC 陰井 2.4.1 用途及功能 (1) 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分為底反、各種高度之調整短管等(離心式製造),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進出之設施。 2.4.2 規格 (1) 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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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C. 每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螺栓為1 批 (不足500 座以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 D. 組合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50 組框蓋(不足50 組以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組合式連接井檢驗 組合式連接井應參採TSS 00003進行荷重試驗、衝擊試驗、 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浸漬試驗。 (3) 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檢驗 依CNS 3550進行耐熱性、耐油性、耐低溫性、機械性能等 試驗。 (4) 不銹鋼螺栓檢驗 應依CNS 8499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 度、吸水率。 2.3.4 標示 (1) 組合式連接井須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A.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B. 底層內底部須標示水流方向之箭頭。 (2) 鑄鐵框蓋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4 RC 陰井 2.4.1 用途及功能 (1) 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分為底反、各種高度 之調整短管等(離心式製造),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 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進 出之設施。 2.4.2 規格 (1) 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C. 每 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螺栓為 1 批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每批抽取1 座辦理檢驗。 D. 組合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 驗以 50 組框蓋(不足 50 組以 5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 取一組進行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 組框蓋(不足 100 組以100 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 組合式連接井檢驗 組合式連接井應參採TSS 00003進行荷重試驗、衝擊試驗、 | ||
| 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浸漬試驗。 (3) 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檢驗 依CNS 3550進行耐熱性、耐油性、耐低溫性、機械性能等 試驗。 (4) 不銹鋼螺栓檢驗 應依CNS 8499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 | ||
| 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 度、吸水率。 2.3.4 標示 (1) 組合式連接井須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A.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B. 底層內底部須標示水流方向之箭頭。 (2) 鑄鐵框蓋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4 RC 陰井 2.4.1 用途及功能 (1) 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分為底反、各種高度 之調整短管等(離心式製造),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 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進 出之設施。 2.4.2 規格 (1) 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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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3)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4) 鋼筋混凝土場鑄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凝土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筋應符合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定,其抗拉強度依設計圖說所標示。 (5) 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6) 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鑽頭或銑孔方式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7) 防腐蝕處理 A.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考量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A)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依混凝土之配比設計及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全鋁質水泥混凝土。 (B)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設計圖說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依其規定;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依以下所述之內容進行製造。 B.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整座陰井全部水泥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 規定之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0.4,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C.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在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0.4,鋁質水泥須符合CNS 13548 之規定,製程先以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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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 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3)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4) 鋼筋混凝土場鑄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 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凝土28天之 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筋應符合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定,其抗拉強度依設計圖說所標示。 (5) 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6) 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 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 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鑽頭或銑孔方式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7) 防腐蝕處理 A.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考 量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 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A)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依混凝土之配比設計及 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全鋁質 水泥混凝土。 (B)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 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腐 蝕抗菌混凝土內襯。設計圖說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 依其規定;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作為 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依 以下所述之內容進行製造。 B.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整座陰井全部水泥採用卜特蘭水泥 加上符合CNS 3036 規定之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 須小於0.4,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驗 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C.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在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 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CNS 13548 之規定,製程先以卜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 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3)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4) 鋼筋混凝土場鑄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 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凝土28天之 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筋應符合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定,其抗拉強度依設計圖說所標示。 (5) 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6) 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 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 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鑽頭或銑孔方式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7) 防腐蝕處理 A.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考 量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 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A)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依混凝土之配比設計及 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全鋁質 水泥混凝土。 (B)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 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腐 蝕抗菌混凝土內襯。設計圖說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 依其規定;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作為 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依 以下所述之內容進行製造。 B.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整座陰井全部水泥採用卜特蘭水泥 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 須小於 0.4,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cm,驗 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C.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在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 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13548 之規定,製程先以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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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35 mm,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拌和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D.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能):在內壁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35 mm,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0.12±0.04%、銅離子2.4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8)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 (9) 所有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應依所有預鑄陰井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110%,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供填縫止水用,其材質須符合下表要求。 試 驗 方 法 - 31 - 項 目 要 求 比重 1.2~1.5 CNS 8834 35~55 CNS 3555 硬度 Shore A 20 以上 CNS 3553 抗拉強度kgf/cm2 斷裂伸長率 400%以上 CNS 3553 300%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7 天。 體積膨脹增加率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5%氫氧化鉀溶液、5%鹽酸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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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鋁質水泥混 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35 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拌和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驗廠 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D.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能):在內 壁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 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 分,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抗菌劑為具有抗 菌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0.12±0.04%、 銅離子2.4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成 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 其抗壓強度。 (8)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CNS 15431之規定 辦理。 (9) 所有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應依 所有預鑄陰井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 110%,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供填縫止水 用,其材質須符合下表要求。 試 驗 方 法 - 31 - 項 目 要 求 比重 1.2~1.5 CNS 8834 35~55 CNS 3555 硬度 Shore A 20 以上 CNS 3553 抗拉強度 kgf/cm 2 斷裂伸長率 400%以上 CNS 3553 300%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7 天。 體積膨脹增 加率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5%氫氧化鉀溶液、5%鹽酸溶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鋁質水泥混 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 35 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拌和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驗廠 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D.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能):在內 | ||||
| 壁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 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 分,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抗菌劑為具有抗 菌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 0.12±0.04%、 銅離子 2.4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成 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 其抗壓強度。 (8)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CNS 15431之規定 | ||||
| 辦理。 (9) 所有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應依 所有預鑄陰井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 110%,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供填縫止水 用,其材質須符合下表要求。 | ||||
| 項 目 | 要 求 | 試 驗 方 法 | ||
| 比重 | 1.2~1.5 | CNS 8834 | ||
| 硬度 Shore A | 35~55 | CNS 3555 | ||
| 抗 拉 強 度 kgf/cm2 | 20 以上 | CNS 3553 | ||
| 斷裂伸長率 | 400%以上 | CNS 3553 | ||
| 體積膨脹增 加率 | 300%以上 |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7 天。 | ||
| 耐化學性 | 無龜裂 | 分別浸於 5%氫氧化鉀溶液、5%鹽酸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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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液、5%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於室溫下試驗28 天。 (10) 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CNS 15536之規定,尺寸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1) 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寸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圖說所示鑄造,如工程司於廠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12)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字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陰井框蓋其餘細部型式、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3)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14) 廠商於製作陰井框蓋前,應先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及靜載重試驗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上述施工製造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明確標示尺寸。 B. 陰井框蓋之重量表。 C. 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15) 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CNS 13273之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60μm;面蓋車壓面僅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2.4.3 檢驗 場鑄之陰井依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頂部平板、中間平板、底座為要件,每100 座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組抽取1 個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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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液、5%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於室 溫下試驗28 天。 (10) 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CNS 15536之規定,尺寸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1) 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寸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 圖說所示鑄造,如工程司於廠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 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 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12)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字 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陰井框蓋其餘細部 型式、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3)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14) 廠商於製作陰井框蓋前,應先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 及靜載重試驗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 司審查。上述施工製造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 明確標示尺寸。 B. 陰井框蓋之重量表。 C. 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15) 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CNS 13273之 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μm;面蓋車壓面僅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2.4.3 檢驗 場鑄之陰井依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 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性試 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頂部平 板、中間平板、底座為要件,每100 座為1 批;未達上 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組抽取1 個 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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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液、5%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於室 溫下試驗28 天。 | ||||
| (10) 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CNS 15536之規定,尺寸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1) 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寸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 圖說所示鑄造,如工程司於廠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 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 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12)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字 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陰井框蓋其餘細部 型式、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3)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14) 廠商於製作陰井框蓋前,應先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 及靜載重試驗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 司審查。上述施工製造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 明確標示尺寸。 B. 陰井框蓋之重量表。 C. 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15) 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CNS 13273之 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μm;面蓋車壓面僅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2.4.3 檢驗 場鑄之陰井依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 | ||||
| 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性試 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頂部平 板、中間平板、底座為要件,每 100 座為 1 批;未達上 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每組抽取 1 個 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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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須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每100 座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組抽取1 個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 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1.5 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力;再依據2.4.3(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200 座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1 批,每批抽樣1 支(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2 支,如再有任1 支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D. 接頭止水材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每50 箱(每箱100m)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件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E. 框蓋依CNS 15536 及以50 組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個辦理檢驗其外觀、形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外壓強度試驗、框蓋之連接構造及性能檢驗等)及靜載重試驗以100 組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CNS 2869 規定辦理。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整批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去蓋徽,以防再被冒用。 (2) 預鑄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CNS 15431 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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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 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須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 廠製造者為準,每100 座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組抽取1 個構件辦理檢 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 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 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1.5 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 造能力;再依據2.4.3(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 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200 座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1 批,每批抽樣 1 支(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樣2 支,如再有任1 支未達標準,則該批 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D. 接頭止水材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每50 箱(每箱 100m)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每批抽取1 件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 同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 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E. 框蓋依CNS 15536 及以50 組為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 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 個辦理檢驗 其外觀、形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外壓強度試驗、 框蓋之連接構造及性能檢驗等)及靜載重試驗以100 組 為1 批,每批抽取1 樣品辦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 依CNS 2869 規定辦理。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 批 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 程,否則整批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並在工程司監 視下磨去蓋徽,以防再被冒用。 (2) 預鑄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CNS 15431 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檢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樣再試驗 1 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 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 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須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 廠製造者為準,每 100 座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 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 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 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 1.5 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 造能力;再依據 2.4.3(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 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 200 座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 批,每批抽樣 1 支(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樣 2 支,如再有任 1 支未達標準,則該批 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D. 接頭止水材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每 50 箱(每箱 100m)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每批抽取 1 件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 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 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E. 框蓋依 CNS 15536 及以 50 組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 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每批抽取 1 個辦理檢驗 其外觀、形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外壓強度試驗、 框蓋之連接構造及性能檢驗等)及靜載重試驗以 100 組 為 1 批,每批抽取 1 樣品辦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 依 CNS 2869 規定辦理。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 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 程,否則整批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並在工程司監 視下磨去蓋徽,以防再被冒用。 (2) 預鑄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 CNS 15431 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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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查、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等項。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CNS 15431 之規定辦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驗之構件依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如下圖所示),試驗壓力為50kPa,經3 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格。 水壓計注水口排氣水壓試驗機(外壓式)調整直管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 規定之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 ,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AASHTO T277 或電阻試驗AASHTO TP95(T385)等方法進行測試。 B.鋁質水泥混凝土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依CNS 1078 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方為合格。 C.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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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查、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等項。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CNS 15431 之規定辦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驗之 構件依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如下圖所 示),試驗壓力為50kPa,經3 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 格。 水壓計 注水口 排氣 水壓試驗機 (外壓式) 調整直管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 規定之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0.4、設 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 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 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 cm ,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AASHTO T277 或電阻試驗AASHTO TP95(T385)等 方法進行測試。 B.鋁質水泥混凝土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有關鋁質 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 度、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 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 管資料證明。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 之試體依CNS 1078 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 土量單位重之5%方為合格。 C.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取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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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等項。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 CNS 15431 之規定辦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驗之 | ||
| 構件依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如下圖所 | ||
| 示),試驗壓力為 50kPa,經 3 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 | ||
| 格。 水壓計 排氣 注水口 水壓試驗機 (外壓式) 調整直管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 0.4、設 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 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 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 cm ,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電滲試驗 ASTM C1202、AASHTO T277 或電阻試驗 AASHTO TP95(T385)等 方法進行測試。 B.鋁質水泥混凝土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有關鋁質 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 度、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 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 管資料證明。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 50mm∮ 之試體依 CNS 1078 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 土量單位重之5%方為合格。 C.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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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50 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檢驗方法依CNS 11209 或JIS K0121 規定辦理,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0.188% 方為合格( 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0.188%*0.12%、銅離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基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之抗菌劑)。 (5) 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長率、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7) 抗菌混凝土管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管用卜作嵐攙和物、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8) 驗廠經取樣測試如有不合格項目得再抽取一組試體進行測試,其中如有任一組試樣不合格,則視為該次取樣不合格,該製造廠所生產之產品不得用於本工程。 (9) 框蓋之檢驗標準及試驗方式應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2.4.4 標 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造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3.1 匯流井 3.1.1 構件組合 匯流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匯流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豎井、井蓋及匯流井框蓋 (道路段)。 3.1.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匯流井放置於適當之位置,須以水準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預鑄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一、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依5種工作項目,修正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二、匯流井、直管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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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50 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 量檢驗,檢驗方法依CNS 11209 或JIS K0121 規定辦 理,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 之 0.188% 方為合格( 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 0.188%*0.12%、銅離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基 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之抗菌 劑)。 (5) 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長 率、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7) 抗菌混凝土管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管用卜作嵐攙 和物、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 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8) 驗廠經取樣測試如有不合格項目得再抽取一組試體進 行測試,其中如有任一組試樣不合格,則視為該次取 樣不合格,該製造廠所生產之產品不得用於本工程。 (9) 框蓋之檢驗標準及試驗方式應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 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 由廠商自行負責。 2.4.4 標 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造 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3.1 匯流井 3.1.1 構件組合 匯流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匯 流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 應為底座、豎井、井蓋及匯流井框蓋 (道路段)。 3.1.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匯流井放置於適當之位置,須以水準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預鑄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 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 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 一、參考施工綱要規 範、衛工處及營建 署施工規範,依5 種工作項目,修正 施工階段應注意事 項。 二、匯流井、直管式連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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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 50 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 量檢驗,檢驗方法依 CNS 11209 或 JIS K0121 規定辦 理,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 之 0.188% 方 為 合 格 ( 以 重 量 百 分 比 銀 離 子 0.188%*0.12%、銅離子 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基 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之抗菌 劑)。 (5) 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長 率、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7) 抗菌混凝土管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管用卜作嵐攙 和物、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 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8) 驗廠經取樣測試如有不合格項目得再抽取一組試體進 行測試,其中如有任一組試樣不合格,則視為該次取 樣不合格,該製造廠所生產之產品不得用於本工程。 (9) 框蓋之檢驗標準及試驗方式應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 ||
|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 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 由廠商自行負責。 2.4.4 標 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造 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 ||
| 3.1 匯流井 3.1.1 構件組合 匯流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匯 |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預鑄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 | 一、參考施工綱要規 範、衛工處及營建 署施工規範,依5 種工作項目,修正 施工階段應注意事 項。 二、匯流井、直管式連 |
| 流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 | 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 | |
| 應為底座、豎井、井蓋及匯流井框蓋 (道路段)。 3.1.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匯流井放置於適當之位置,須以水準 | ||
| 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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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尺量測,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接井、組合式連接井、RC 陰井等材料依「2.產品」規定辦理。 地面高程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之安裝。 (3)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及底座銜接匯流管及用戶接管之承口或插口皆應以膠合劑或膠圈接頭結合(底座之流入側及流出側承口,管徑不大於100mm 如施工空間限制可使用膠合劑,管徑大於100mm 使用膠圈接頭)。 (4) 底座與匯流管或用戶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陰井)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接合處底部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落差。 3.1.3 孔外回填 匯流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範並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1.4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孔(陰井)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陰井)外側接縫需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1.8 污水管線接入人孔時,其接入點應避開既有人孔踏步,如無法避免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1.9 進行原有人孔(陰井)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陰井)內壁切齊,縫隙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人孔(陰井)底部應按契約圖說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 3.1.10 人孔(陰井)及附屬構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匯流井框蓋下方。 3.1.5 匯流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匯流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2 直管式連接井 3.2.1 構件組合 直管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連接井 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豎井、井蓋及連接井框蓋 (道路段)。 3.2.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放置於適當之位設置,若與其他設施物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1.11 人孔、陰井、(塑膠圓型配管箱、塑膠陰井)等設罝,須以水準尺量測,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施之短管裝配原則依序由大至小。 3.1.12 陰井或清除孔或工程配管箱,如限於地形、地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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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尺量測,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 接井、組合式連接 井、RC 陰井等材料 依「2.產品」規定 辦理。 地面高程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 之安裝。 (3)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及底座銜接匯流管及用戶接管之承 口或插口皆應以膠合劑或膠圈接頭結合(底座之流入側 及流出側承口,管徑不大於100mm 如施工空間限制可使 用膠合劑,管徑大於100mm 使用膠圈接頭)。 (4) 底座與匯流管或用戶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 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件。兩個 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 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 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 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 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陰井)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 接合處底部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 管厚度不同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 部平順、無落差。 3.1.3 孔外回填 匯流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 範並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1.4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 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孔(陰 井)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 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 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陰井)外側接縫需 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1.8 污水管線接入人孔時,其接入點應避開既有人孔踏 步,如無法避免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1.9 進行原有人孔(陰井)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 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陰井)內壁切齊,縫隙 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人孔(陰井) 底部應按契約圖說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 3.1.10 人孔(陰井)及附屬構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 匯流井框蓋下方。 3.1.5 匯流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匯流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2 直管式連接井 3.2.1 構件組合 直管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 設有連接井 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 置放順序應為底座、豎井、井蓋及連接井框蓋 (道路段)。 3.2.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放置於適當之位 設置,若與其他設施物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 程司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1.11 人孔、陰井、(塑膠圓型配管箱、塑膠陰井)等設 罝,須以水準尺量測,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 施之短管裝配原則依序由大至小。 3.1.12 陰井或清除孔或工程配管箱,如限於地形、地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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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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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量測,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 地面高程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 之安裝。 (3)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及底座銜接匯流管及用戶接管之承 口或插口皆應以膠合劑或膠圈接頭結合(底座之流入側 及流出側承口,管徑不大於100mm 如施工空間限制可使 用膠合劑,管徑大於100mm 使用膠圈接頭)。 (4) 底座與匯流管或用戶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 接合處底部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 管厚度不同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 部平順、無落差。 3.1.3 孔外回填 匯流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 | 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件。兩個 | 接井、組合式連接 井、RC 陰井等材料 依「2.產品」規定 辦理。 |
| 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 | ||
| 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 | ||
| 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 | ||
| 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 | ||
| 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陰井)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 | ||
| 範並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1.4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 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匯流井框蓋下方。 3.1.5 匯流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匯流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 CNS | ||
| 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孔(陰 井)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 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 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陰井)外側接縫需 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1.8 污水管線接入人孔時,其接入點應避開既有人孔踏 | ||
| 步,如無法避免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1.9 進行原有人孔(陰井)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 | ||
|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2 直管式連接井 3.2.1 構件組合 直管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 | ||
| 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陰井)內壁切齊,縫隙 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人孔(陰井) 底部應按契約圖說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 3.1.10 人孔(陰井)及附屬構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 | ||
| 設有連接井 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 | ||
| 置放順序應為底座、豎井、井蓋及連接井框蓋 (道路段)。 3.2.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放置於適當之位 罝,須以水準尺量測,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 | 設置,若與其他設施物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 程司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1.11 人孔、陰井、(塑膠圓型配管箱、塑膠陰井)等設 | |
| 施之短管裝配原則依序由大至小。 3.1.12 陰井或清除孔或工程配管箱,如限於地形、地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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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地面高程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之安裝。 (3) 底座與連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用戶排洩水管之位置,得經工程司同意後,依現況調整;但應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如於現場安裝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設施框蓋及蓋座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2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範並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2.5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混凝土及混凝土墊圈土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高低差不得超過0.6cm),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4.3 施工縫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應依實際深度,參照契約圖說規定依實設置。 3.4.跌落設施不可設於踏步範圍內及不可設於分管之上方,連接井框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3 組合式連接井 3.3.1 構件組合 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固定框座用頂部墊層、塑膠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連接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 3.3.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於頂端之凹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6 跌落設施應以分管流向分成兩邊,於各邊設一處跌形溝內,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落設施,該兩處跌落設施之支管對應人孔中心之角度應大於135 度並小於225,度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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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地面高程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 之安裝。 (3) 底座與連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 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 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 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用戶排洩水管之位置,得經工程司同意後,依現況 調整;但應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 安裝,如於現場安裝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 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設施框蓋及蓋座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 2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施工規範並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2.5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 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混凝土及混凝土墊圈土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高低 差不得超過0.6cm),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 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 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有不 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須 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 致破壞。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 其不漏水。 3.4.3 施工縫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 應依實際深度,參照契約圖說規定依實設置。 3.4.跌落設施不可設於踏步範圍內及不可設於分管之上方, 連接井框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3 組合式連接井 3.3.1 構件組合 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 層、固定框座用頂部墊層、塑膠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連 接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 3.3.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於頂端之凹 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6 跌落設施應以分管流向分成兩邊,於各邊設一處跌 形溝內,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 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落設施,該兩處跌落設施之支管對應人孔中心之角 度應大於135 度並小於225,度若特殊情況者,承包 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地面高程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 之安裝。 (3) 底座與連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 | 用戶排洩水管之位置,得經工程司同意後,依現況 | |
| 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 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 落差。 | 調整;但應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 |
|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 |
|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 | |
| 之安裝。 (3) 底座與連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 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 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 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調整;但應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 | |
| (3) 底座與連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 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 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 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 |
|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 | |
| 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 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 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 | |
| 時,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 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安裝,如於現場安裝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 | |
| 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設施框蓋及蓋座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 2 | |
|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 3.3 設施框蓋及蓋座 | |
|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 2 | |
|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 2 | |
| 頭,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混凝土及混凝土墊圈土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高低 差不得超過0.6cm),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 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 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有不 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 |
|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 差不得超過0.6cm),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 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 | |
| 3.2.4 孔外回填 | 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有不 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 |
|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 |
|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 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有不 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 |
|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有不 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 |
| 施工規範並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2.5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 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連接井框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 |
| 3.2.5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 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連接井框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 |
|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 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連接井框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 | |
| 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連接井框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須 | |
|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 連接井框蓋下方。 | 3.4 人孔跌落設施 | |
|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須 | |
| 連接井框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須 | |
|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 致破壞。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 | |
|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 致破壞。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 | |
|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3 組合式連接井 3.3.1 構件組合 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 |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 | |
| 3.3 組合式連接井 | 其不漏水。 | |
| 3.3.1 構件組合 | 3.4.3 施工縫 | |
| 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 |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 | |
| 3.3.1 構件組合 | 3.4.3 施工縫 | |
| 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 |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 | |
| 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 |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 | |
| 層、固定框座用頂部墊層、塑膠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連 | 應依實際深度,參照契約圖說規定依實設置。 3.4.跌落設施不可設於踏步範圍內及不可設於分管之上方, | |
| 接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 3.3.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於頂端之凹 形溝內,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 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 3.4.跌落設施不可設於踏步範圍內及不可設於分管之上方, | |
| 3.3.2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於頂端之凹 形溝內,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 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 |
|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 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 3.4.6 跌落設施應以分管流向分成兩邊,於各邊設一處跌 | |
| (1) 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於頂端之凹 形溝內,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 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 3.4.6 跌落設施應以分管流向分成兩邊,於各邊設一處跌 | |
| 形溝內,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 落設施,該兩處跌落設施之支管對應人孔中心之角 | |
|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 | 度應大於135 度並小於225,度若特殊情況者,承包 | |
| 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 | 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 |
|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3 | |
|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 | 度應大於135 度並小於225,度若特殊情況者,承包 | |
| 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 | 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 |
|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3 | |
| 孔(如需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 | 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 |
|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3 | |
| 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 |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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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銹鋼螺栓。 (3) 依施工所需,以各種高度之墊層、調整所需之高度,施工之方式同前。 (4) 頂部墊層與同尺寸之墊層及其下層之鎖合,宜用支以上之支管由不同方向須接入該人孔,又落差皆大於110cm 且都須施築跌落設施時,應於接入既有人孔附近處增設人孔,將該3 支支管先行收集至該人孔內,再以1 支跌落設施接入既有人孔,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5 承包商因辦理用戶接管以致住戶屋內臭氣迴流且無法尋找臭氣發生原因時,機關得視需要依規定程序得要求承包商於匯流管接入陰井或配管箱處辦理追加防臭盒設施。 3.6 後巷場鑄排水溝 3.6.1 後巷場鑄排水溝,為使排水溝易於清理,每隔約M8×100mm 之六角不銹鋼螺栓或合適長度之六角SUS 304不銹鋼螺栓,其他各層間之鎖合必須用M8×40mm 之六角SUS 304不銹鋼螺栓。 3.3.3 裝設接頭橡膠 組合式連接井與管線銜接處應裝設接頭橡膠並須依管線尺寸調整,以密合不漏水為原則。 3.3.4 孔外回填 組合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範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3.5 框蓋 (1) 安裝面蓋及框座前,應配合地面或路面之高程,選用1.5m 設置1 塊預鑄混凝土格柵蓋板,格柵蓋板材質可為熱鍍鋅鋼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除經機關同意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後巷場鑄排水溝格柵蓋板應使用同一材質。 3.6.2 承包商對於涉及違建部份經住戶或主管(管理)機關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後,應即調查合法結構體至施工淨空範圍間(即施工淨空範圍外)是否有既設排水溝(或暗溝),如調查發現既設排水溝時,辦理原則如下: (1) 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挖方回填(暗溝蓋板適當之墊層調整。 (2) 裝設框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墊層上。 3.3.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4 RC 陰井 3.4.1 預鑄陰井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陰井應於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2) 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頂部平則須予打除及原挖方回填)並採210kgf/cm2混凝土鋪面處理,該項原挖方回填及暗溝蓋板打除部份業含於契約總價內,210kgf/cm2混凝土如詳細表依實作數量以m2計價。 (2) 排入該排水溝(或暗溝)之住戶排洩水管,如屬管徑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或併入)管徑100mm 匯流管。 (3)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頂部環圈。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材質為PVC 之B 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3.7 清除孔及鑄鐵擋土座 3.7.1 匯流管中間、末端清除孔裝設採以管徑100mmP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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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銹鋼螺栓。 (3) 依施工所需,以各種高度之墊層、調整所需之高度, 施工之方式同前。 (4) 頂部墊層與同尺寸之墊層及其下層之鎖合,宜用 支以上之支管由不同方向須接入該人孔,又落差皆 大於110cm 且都須施築跌落設施時,應於接入既有 人孔附近處增設人孔,將該3 支支管先行收集至該 人孔內,再以1 支跌落設施接入既有人孔,若特殊 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5 承包商因辦理用戶接管以致住戶屋內臭氣迴流且無 法尋找臭氣發生原因時,機關得視需要依規定程序 得要求承包商於匯流管接入陰井或配管箱處辦理追 加防臭盒設施。 3.6 後巷場鑄排水溝 3.6.1 後巷場鑄排水溝,為使排水溝易於清理,每隔約 M8×100mm 之六角不銹鋼螺栓或合適長度之六角SUS 304不銹鋼螺栓,其他各層間之鎖合必須用M8×40mm 之 六角SUS 304不銹鋼螺栓。 3.3.3 裝設接頭橡膠 組合式連接井與管線銜接處應裝設接頭橡膠並須依管線尺 寸調整,以密合不漏水為原則。 3.3.4 孔外回填 組合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施工規範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3.5 框蓋 (1) 安裝面蓋及框座前,應配合地面或路面之高程,選用 1.5m 設置1 塊預鑄混凝土格柵蓋板,格柵蓋板材質 可為熱鍍鋅鋼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除經機 關同意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後巷場鑄排水溝格柵蓋 板應使用同一材質。 3.6.2 承包商對於涉及違建部份經住戶或主管(管理)機關 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後,應即調查合法結構體至 施工淨空範圍間(即施工淨空範圍外)是否有既設 排水溝(或暗溝),如調查發現既設排水溝時,辦理 原則如下: (1) 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挖方回填(暗溝蓋板 適當之墊層調整。 (2) 裝設框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墊層上。 3.3.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4 RC 陰井 3.4.1 預鑄陰井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陰井應於水泥製品廠內以鋼 模預鑄製造。 (2) 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頂部平 則須予打除及原挖方回填)並採210kgf/cm2混凝土鋪面 處理,該項原挖方回填及暗溝蓋板打除部份業含於契約 總價內,210kgf/cm2混凝土如詳細表依實作數量以m2計 價。 (2) 排入該排水溝(或暗溝)之住戶排洩水管,如屬管徑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 一支(或併入)管徑100mm 匯流管。 (3)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 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等之組 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座直管、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調整直管(較 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頂部環圈。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 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材質為PVC 之B 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3.7 清除孔及鑄鐵擋土座 3.7.1 匯流管中間、末端清除孔裝設採以管徑100mmPVC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銹鋼螺栓。 (3) 依施工所需,以各種高度之墊層、調整所需之高度, 施工之方式同前。 (4) 頂部墊層與同尺寸之墊層及其下層之鎖合,宜用 M8×100mm 之六角不銹鋼螺栓或合適長度之六角SUS 304不銹鋼螺栓,其他各層間之鎖合必須用M8×40mm 之 六角SUS 304不銹鋼螺栓。 3.3.3 裝設接頭橡膠 組合式連接井與管線銜接處應裝設接頭橡膠並須依管線尺 | 支以上之支管由不同方向須接入該人孔,又落差皆 大於 110cm 且都須施築跌落設施時,應於接入既有 人孔附近處增設人孔,將該 3 支支管先行收集至該 人孔內,再以 1 支跌落設施接入既有人孔,若特殊 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5 承包商因辦理用戶接管以致住戶屋內臭氣迴流且無 | |
| 法尋找臭氣發生原因時,機關得視需要依規定程序 得要求承包商於匯流管接入陰井或配管箱處辦理追 加防臭盒設施。 3.6 後巷場鑄排水溝 3.6.1 後巷場鑄排水溝,為使排水溝易於清理,每隔約 | ||
| 寸調整,以密合不漏水為原則。 3.3.4 孔外回填 組合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 | ||
| 1.5m 設置 1 塊預鑄混凝土格柵蓋板,格柵蓋板材質 可為熱鍍鋅鋼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除經機 關同意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後巷場鑄排水溝格柵蓋 板應使用同一材質。 3.6.2 承包商對於涉及違建部份經住戶或主管(管理)機關 | ||
| 施工規範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3.5 框蓋 (1) 安裝面蓋及框座前,應配合地面或路面之高程,選用 適當之墊層調整。 (2) 裝設框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墊層上。 3.3.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 CNS | ||
| 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後,應即調查合法結構體至 施工淨空範圍間(即施工淨空範圍外)是否有既設 排水溝(或暗溝),如調查發現既設排水溝時,辦理 原則如下: (1) 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挖方回填(暗溝蓋板 則須予打除及原挖方回填)並採210kgf/cm2混凝土鋪面 處理,該項原挖方回填及暗溝蓋板打除部份業含於契約 總價內,210kgf/cm2混凝土如詳細表依實作數量以m2計 價。 (2) 排入該排水溝(或暗溝)之住戶排洩水管,如屬管徑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 一支(或併入)管徑100mm 匯流管。 (3)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 材質為PVC 之B 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3.7 清除孔及鑄鐵擋土座 3.7.1 匯流管中間、末端清除孔裝設採以管徑 100mmPVC | ||
| 1553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4 RC 陰井 3.4.1 預鑄陰井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陰井應於水泥製品廠內以鋼 模預鑄製造。 (2) 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頂部平 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等之組 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座直管、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調整直管(較 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頂部環圈。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 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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