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2532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2532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發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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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頁
注意事項。 (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3.4.2 人孔外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設計圖所示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4.3 跌落管底部出口水流需平順,並接入人孔內之導水槽。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3.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本警示帶埋設於污水管線上方,避免挖溝前遭挖溝(土)機挖及時,不致切斷且可勾住挖斗,而自動展開懸於空中,以達警示並避免破壞管線之效果。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3.6 接頭止水材 人孔各組件接頭之結合應採用擠壓式填縫帶、橡膠墊圈等接頭止水材,以確保水密性。 3.6.1 擠壓式填縫帶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如表2所示,材質如表3所示。 表2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尺寸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擠壓式填縫帶 每個組件至少需人孔 標稱內徑 要長度 規格 尺寸 (mm) 徑(吋) 寬(mm)×厚(mm) (m) 900 1.5 55×20 3.8 1200 1.75 68×22 4.8 1500 1.75 68×22 6.0 1800 2 80×28 7.2 2000 2 80×28 8.0 2200 2 80×28 8.7 表3 擠壓式填縫帶材質規定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25°C 時比重 1.2〜1.4 CNS 8904 25°C拉伸黏著力(3小時) 1kgf/cm2以上 CNS 8904 25°C 時延展性 5cm以上 CNS 10091 軟化點 140°C以上 CNS 2486
文字內容
注意事項。 (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材料填滿,使其 不漏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3.4.2 人孔外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設計圖所示 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4.3 跌落管底部出口水流需平順,並接入人孔內之 導水槽。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3.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本警示帶埋設於污水管線上方,避免挖溝前遭挖溝(土) 機挖及時,不致切斷且可勾住挖斗,而自動展開懸於空 中,以達警示並避免破壞管線之效果。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3.6 接頭止水材 人孔各組件接頭之結合應採用擠壓式填縫帶、橡膠墊圈 等接頭止水材,以確保水密性。 3.6.1 擠壓式填縫帶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如表2所示,材質如表3所示。 表2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尺寸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 擠壓式填縫帶 每個組件至少需 人孔 標稱內徑 要長度 規格 尺寸 (mm) 徑(吋) 寬(mm)×厚 (mm) (m) 900 1.5 55×20 3.8 1200 1.75 68×22 4.8 1500 1.75 68×22 6.0 1800 2 80×28 7.2 2000 2 80×28 8.0 2200 2 80×28 8.7 表3 擠壓式填縫帶材質規定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25°C 時比重 1.2〜1.4 CNS 8904 25°C拉伸黏著力(3小時) 1kgf/cm 2以上 CNS 8904 25°C 時延展性 5cm以上 CNS 10091 軟化點 140°C以上 CNS 248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3.4.2 人孔外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設計圖所示 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4.3 跌落管底部出口水流需平順,並接入人孔內之 | (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材料填滿,使其 不漏水。 | 注意事項。 | |||||
| 導水槽。 | |||||||
| 3.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本警示帶埋設於污水管線上方,避免挖溝前遭挖溝(土)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 機挖及時,不致切斷且可勾住挖斗,而自動展開懸於空 | |||||||
| 中,以達警示並避免破壞管線之效果。 | |||||||
| 3.6 接頭止水材 人孔各組件接頭之結合應採用擠壓式填縫帶、橡膠墊圈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 等接頭止水材,以確保水密性。 3.6.1 擠壓式填縫帶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如表2所示,材質如表3所示。 表2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尺寸 | |||||||
|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 人孔 標稱內徑 | 擠壓式填縫帶 | 每個組件至少需 要長度 | |||||
| 規格 | 尺寸 | ||||||
| (mm) | 徑(吋) | 寬(mm)×厚 (mm) | (m) | ||||
| 900 | 1.5 | 55×20 | 3.8 | ||||
| 1200 | 1.75 | 68×22 | 4.8 | ||||
| 1500 | 1.75 | 68×22 | 6.0 | ||||
| 1800 | 2 | 80×28 | 7.2 | ||||
| 2000 | 2 | 80×28 | 8.0 | ||||
| 2200 | 2 | 80×28 | 8.7 | ||||
| 表3 擠壓式填縫帶材質規定 | |||||||
| 項目 | 要求 | 試驗方法 | |||||
| 25°C 時比重 | 1.2〜1.4 | CNS 8904 | |||||
| 25°C拉伸黏著力(3小時) | 1kgf/cm2以上 | CNS 8904 | |||||
| 25°C 時延展性 | 5cm以上 | CNS 10091 | |||||
| 軟化點 | 140°C以上 | CNS 2486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0頁
第 20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閃火點 210°C以上 CNS 3775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訂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3.7 其他說明 3.7.1 廠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如施工照片、現場位置圖等)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25%、50%、75%及100%履約保證前分別提送已完成所屬下水道管線之屬性資料1份予工程司審查,未完成前述程序者,則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刪除) 3.5 檢驗 3.5.1 人孔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本項內容刪除。人孔及陰井、人孔、陰井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落管及埋設用塑膠警示帶等,依2.產品之規定辦理。 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筋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筋量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閃火點 210°C以上 CNS 3775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訂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3.7 其他說明 3.7.1 廠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 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如施工照片、現 場位置圖等)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 之依據。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25%、50%、75%及100%履約 保證前分別提送已完成所屬下水道管線之屬性 資料1份予工程司審查,未完成前述程序者,則 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刪除) 3.5 檢驗 3.5.1 人孔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 本項內容刪除。人孔及陰井、人 孔、陰井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 步、人孔跌落管及埋設用塑膠警 示帶等,依2.產品之規定辦理。 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檢驗 項目 檢 驗 方 法 混凝 土強 度 鑽 心 取 樣 100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 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 求 頻 率 鋼筋 打除部分混 凝土檢視鋼 量 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 筋量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閃火點 | 210°C以上 | CNS 3775 | ||
| 3.7 其他說明 3.7.1 廠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訂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 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如施工照片、現 場位置圖等)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 之依據。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25%、50%、75%及100%履約 | ||||
| 保證前分別提送已完成所屬下水道管線之屬性 資料1份予工程司審查,未完成前述程序者,則 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 ||||
| (刪除) | 3.5 檢驗 3.5.1 人孔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 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檢驗 驗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項目 方 法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鑽 100個為1批(不足100 混凝 CNS1238 心 個以100個計),每批 土強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取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度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樣 顆) 契約圖說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 規範之要 檢驗方法 頻 率 項目 求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鋼筋 符合契約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量 圖說規定 筋量 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本項內容刪除。人孔及陰井、人 孔、陰井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 步、人孔跌落管及埋設用塑膠警 示帶等,依2.產品之規定辦理。 |
¶ 表 2
| 檢驗 項目 | 檢 驗 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混凝 土強 度 | 鑽 心 取 樣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 100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
¶ 表 3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閃火點 | 210°C以上 | CNS 3775 | ||||||||
| 3.7 其他說明 3.7.1 廠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訂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 3.7.1 廠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 | 建署施工規範,修訂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 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如施工照片、現 場位置圖等)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 之依據。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25%、50%、75%及100%履約 | 注意事項。 | |||||||||
| 場位置圖等)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 | ||||||||||
| 之依據。 | ||||||||||
|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25%、50%、75%及100%履約 | ||||||||||
| 之依據。 | ||||||||||
|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25%、50%、75%及100%履約 | ||||||||||
|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25%、50%、75%及100%履約 | ||||||||||
| 保證前分別提送已完成所屬下水道管線之屬性 | ||||||||||
| 資料1份予工程司審查,未完成前述程序者,則 | ||||||||||
| 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 ||||||||||
| 資料1份予工程司審查,未完成前述程序者,則 | ||||||||||
| 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 ||||||||||
| 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 ||||||||||
| (刪除) | 3.5 檢驗 3.5.1 人孔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 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檢驗 驗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項目 方 法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鑽 100個為1批(不足100 混凝 CNS1238 心 個以100個計),每批 土強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取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度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樣 顆) 契約圖說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 規範之要 檢驗方法 頻 率 項目 求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鋼筋 符合契約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量 圖說規定 筋量 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本項內容刪除。人孔及陰井、人 孔、陰井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 步、人孔跌落管及埋設用塑膠警 示帶等,依2.產品之規定辦理。 | ||||||||
| 3.5.1 人孔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 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檢驗 驗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項目 方 法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孔、陰井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 | |||||||||
| 鑽 100個為1批(不足100 混凝 CNS1238 心 個以100個計),每批 土強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取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度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樣 顆) 契約圖說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 步、人孔跌落管及埋設用塑膠警 | |||||||||
|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 規範之要 檢驗方法 頻 率 項目 求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鋼筋 符合契約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量 圖說規定 筋量 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示帶等,依2.產品之規定辦理。 | |||||||||
|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 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檢驗 驗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項目 方 法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鑽 100個為1批(不足100 混凝 CNS1238 心 個以100個計),每批 土強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取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度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樣 顆) 契約圖說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 規範之要 檢驗方法 頻 率 項目 求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鋼筋 符合契約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量 圖說規定 筋量 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步、人孔跌落管及埋設用塑膠警 示帶等,依2.產品之規定辦理。 | |||||||||
| 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檢驗 驗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項目 方 法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鑽 100個為1批(不足100 混凝 CNS1238 心 個以100個計),每批 土強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取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度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樣 顆) 契約圖說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 規範之要 檢驗方法 頻 率 項目 求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鋼筋 符合契約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量 圖說規定 筋量 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示帶等,依2.產品之規定辦理。 | |||||||||
| 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 | ||||||||||
| 檢驗 驗 | ||||||||||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 項目 方 | ||||||||||
| 法 | ||||||||||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
| 鑽 100個為1批(不足100 | ||||||||||
| 混凝 CNS1238 | ||||||||||
| 心 個以100個計),每批 | ||||||||||
| 土強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 ||||||||||
| 取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 ||||||||||
| 度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 ||||||||||
| 樣 顆) | ||||||||||
| 契約圖說約定) | ||||||||||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 ||||||||||
|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 ||||||||||
|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驗 規範之要 | ||||||||||
| 檢驗方法 頻 率 | ||||||||||
| 項目 求 | ||||||||||
|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 ||||||||||
| 鋼筋 符合契約 | ||||||||||
|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 ||||||||||
| 量 圖說規定 | ||||||||||
| 筋量 個 | ||||||||||
|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
| 檢驗 項目 | 檢 驗 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檢驗 項目 | 驗 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項目 | 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項目 | 方 法 | |||||||||
| 法 | ||||||||||
| 混凝 土強 度 | 鑽 心 取 樣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 100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 |||||||
| 混凝 土強 度 | 鑽 心 取 樣 |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 100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 |||||||
| 混凝 土強 度 | 心 取 樣 |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 個以100個計),每批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 |||||||
| 土強 度 | 心 取 樣 |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 個以100個計),每批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 |||||||
| 土強 度 | 取 樣 |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 |||||||
| 度 | 取 |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 |||||||
| 樣 | 契約圖說約定) | 顆) | ||||||||
| 度 | 樣 |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 契約圖說約定) | 顆) | |||||||
| 樣 | 契約圖說約定) | 顆) | ||||||||
| 契約圖說約定) | ||||||||||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 | ||||||||||
|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 ||||||||||
|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驗 規範之要 | ||||||||||
| 檢驗方法 頻 率 | ||||||||||
| 項目 求 | ||||||||||
|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 ||||||||||
| 鋼筋 符合契約 | ||||||||||
|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 ||||||||||
| 量 圖說規定 | ||||||||||
| 筋量 個 | ||||||||||
|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
| 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 ||||||||||
|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驗 規範之要 | ||||||||||
| 檢驗方法 頻 率 | ||||||||||
| 項目 求 | ||||||||||
|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 ||||||||||
| 鋼筋 符合契約 | ||||||||||
|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 ||||||||||
| 量 圖說規定 | ||||||||||
| 筋量 個 | ||||||||||
|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
|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驗 規範之要 | ||||||||||
| 檢驗方法 頻 率 | ||||||||||
| 項目 求 | ||||||||||
| 打除部分混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 ||||||||||
| 鋼筋 符合契約 | ||||||||||
| 凝土檢視鋼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 ||||||||||
| 量 圖說規定 | ||||||||||
| 筋量 個 | ||||||||||
|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
| 檢驗 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 求 | 頻 率 | |||||||
| 項目 | 檢驗方法 | 求 | 頻 率 | |||||||
| 項目 | 求 | |||||||||
| 鋼筋 量 | 打除部分混 凝土檢視鋼 筋量 | 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 |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個 | |||||||
| 鋼筋 | 凝土檢視鋼 | 符合契約 |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 |||||||
| 量 | 筋量 | 圖說規定 | 個 | |||||||
| 量 | 凝土檢視鋼 筋量 | 圖說規定 | 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 個 | |||||||
| 量 | 筋量 | 圖說規定 | 個 | |||||||
| 筋量 | 個 | |||||||||
|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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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頁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混凝土短管及底座( 採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必須承受12,000kg 之軸向荷重,量測裂痕寬度。 100 個為1批( 不足100 個以100 個計),每批抽驗1個。 無有害之裂痕,此有害之裂痕是指裂痕寬度超過0.25mm以上;或者裂痕是沿著製品整個縱向裂開。 軸向抗壓試驗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鋼筋量 100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場鑄人孔底座( 採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100 個為1 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組(至少5只試體) 混凝土強度 依CNS 1232 作抗壓強度試驗。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28天抗壓強度最少應有4只試體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應不得超過1只,且其5只平均強度應大於或等於規定之28天抗壓強度。 檢視鋼筋量 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 個為1 批(不足10 個以10 個計) ,每批至少抽驗1個 3.5.2 陰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陰井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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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混凝土短管及底座( 採用卜特蘭II型水 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驗 項 目 必 須 承 受 12,000kg 之軸 向荷重,量測 裂痕寬度。 100 個為1 批( 不足100 個以100 個 計),每批抽 驗1個。 無有害之裂痕,此有 害之裂痕是指裂痕寬 度超過0.25mm 以 上;或者裂痕是沿著 製品整個縱向裂開。 軸 向 抗 壓 試 驗 打除部分混凝 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鋼 筋 量 100個為1批 (不足100 個 以100個 計),每批抽 驗1個 (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場鑄人孔底座( 採 檢驗方 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檢 驗 項 目 100 個為1 批 (不足100個以 100個計),每 批抽驗1組(至 少5只試體) 混 凝 土 強 度 依CNS 1232 作 抗壓強 度試 驗。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28天 抗壓強度最少應有4只試體 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 應不得超過1只,且其5只 平均強度應大於或等於規 定之28天抗壓強度。 檢視鋼 筋量 鋼 筋 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 個為1 批 (不足10 個以 10 個計) ,每 批至少抽驗1 個 3.5.2 陰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陰井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混凝土短管及底座( 採用卜特蘭II型水 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驗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項 目 軸 必 須 承 受 100 個為1 無有害之裂痕,此有 向 12,000kg 之軸 批( 不足100 害之裂痕是指裂痕寬 抗 向荷重,量測 個 以 100 個 度 超 過 0.25mm 以 壓 裂痕寬度。 計),每批抽 上;或者裂痕是沿著 試 驗1個。 製品整個縱向裂開。 驗 100個為1批 鋼 (不足100 個 打除部分混凝 筋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以100個 土檢視鋼筋量 量 計),每批抽 驗1個 (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場鑄人孔底座( 採 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檢 驗 檢驗方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項 法 目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28天 100 個 為 1 批 混 依CNS 抗壓強度最少應有4只試體 (不足100個以 凝 1232 作 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 100個計),每 土 抗壓強 應不得超過1只,且其5只 批抽驗1組(至 強 度試 平均強度應大於或等於規 少5只試體) 度 驗。 定之28天抗壓強度。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 個為1 批 鋼 (不足10 個以 檢視鋼 筋 10 個計) ,每 筋量 量 批至少抽驗1 個 3.5.2 陰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陰井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 |
¶ 表 2
| 檢 驗 項 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軸 向 抗 壓 試 驗 | 必 須 承 受 12,000kg 之軸 向荷重,量測 裂痕寬度。 | 無有害之裂痕,此有 害之裂痕是指裂痕寬 度 超 過 0.25mm 以 上;或者裂痕是沿著 製品整個縱向裂開。 | 100 個為1 批( 不足100 個 以 100 個 計),每批抽 驗1個。 |
| 鋼 筋 量 | 打除部分混凝 土檢視鋼筋量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100個為1批 (不足100 個 以100個 計),每批抽 驗1個 |
¶ 表 3
| 檢 驗 項 目 | 檢驗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混 凝 土 強 度 | 依CNS 1232 作 抗壓強 度試 驗。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28天 抗壓強度最少應有4只試體 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 應不得超過1只,且其5只 平均強度應大於或等於規 定之28天抗壓強度。 | 100 個 為 1 批 (不足100個以 100個計),每 批抽驗1組(至 少5只試體) |
| 鋼 筋 量 | 檢視鋼 筋量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10 個為1 批 (不足10 個以 10 個計) ,每 批至少抽驗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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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方檢驗項目 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 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配筋 3.5.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球狀石墨鑄鐵人孔框蓋之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目視檢驗 外觀檢查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量測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度檢查 量測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重量檢驗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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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方 檢驗 項目 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 土強 度 鑽心取 樣 100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顆)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檢視 鋼筋 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 個為1批(不足 100 個以100個計), 每批抽驗1個 打除部 分混凝 土檢視 配筋 3.5.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球狀石墨鑄鐵人孔框蓋之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 驗 項 目 目視檢驗 外 觀 檢 查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 缺、鑄孔、裂痕、接痕、 砂目、接著物、翹起、歪 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量測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 圖所示 以50組為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尺 度 檢 查 量測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重 量 檢 驗 以100組 為1批 (不足 100組以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驗 檢驗方 | |||||||||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 項目 法 | |||||||||
| 混凝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 | |||||||||
| 土強 CNS1238 個以100個計),每批 | |||||||||
| 鑽心取 | |||||||||
| 度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 |||||||||
| 樣 | |||||||||
|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顆) | |||||||||
| 合契約圖說約定) | |||||||||
| 檢視 打除部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
| 100 個為1批(不足 | |||||||||
| 鋼筋 分混凝 | |||||||||
| 100 個以100個計), | |||||||||
| 量 土檢視 | |||||||||
| 每批抽驗1個 | |||||||||
| 配筋 | |||||||||
| 3.5.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球狀石墨鑄鐵人孔框蓋之 | |||||||||
| 3.5.3 | 檢驗 項目 | 檢驗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3.5.3 | 項目 |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3.5.3 | 項目 | 法 | |||||||
| 3.5.3 | 混凝 土強 度 | 鑽心取 樣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 100個為1批(不足100 | |||||
| 3.5.3 | 土強 度 | 鑽心取 樣 |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 個以100個計),每批 | |||||
| 3.5.3 | 度 | 鑽心取 樣 |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 |||||
| 3.5.3 | 度 | 樣 |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 |||||
| 3.5.3 | 樣 |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 顆) | ||||||
| 3.5.3 |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 顆) | |||||||
| 3.5.3 | 合契約圖說約定) | ||||||||
| 3.5.3 | 檢視 鋼筋 量 | 打除部 分混凝 土檢視 配筋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100 個為1批(不足 | |||||
| 3.5.3 | 鋼筋 量 | 分混凝 土檢視 配筋 | 100 個為1批(不足 | ||||||
| 3.5.3 | 鋼筋 量 | 分混凝 土檢視 配筋 | 100 個以100個計), | ||||||
| 3.5.3 | 量 | 土檢視 配筋 | 100 個以100個計), | ||||||
| 3.5.3 | 量 | 土檢視 配筋 | 每批抽驗1個 | ||||||
| 3.5.3 | 配筋 | 每批抽驗1個 | |||||||
| 3.5.3 | 配筋 | ||||||||
| 3.5.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球狀石墨鑄鐵人孔框蓋之 | |||||||||
| 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 | |||||||||
| 驗 頻 | |||||||||
|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 |||||||||
| 項 率 | |||||||||
| 目 | |||||||||
|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 | |||||||||
| 缺、鑄孔、裂痕、接痕、 | |||||||||
| 砂目、接著物、翹起、歪 | |||||||||
| 外 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 | |||||||||
| 以50組為 | |||||||||
| 觀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 |||||||||
| 目視檢驗 1批(不 | |||||||||
| 檢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 |||||||||
| 足50組以 | |||||||||
| 查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 |||||||||
| 50組 | |||||||||
|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 |||||||||
| 計),於 | |||||||||
|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 |||||||||
| 每批抽取 | |||||||||
|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
| 1組檢驗 | |||||||||
| 尺 | |||||||||
| 度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 | |||||||||
| 量測 | |||||||||
| 檢 圖所示 | |||||||||
| 查 | |||||||||
| 重 以100組 | |||||||||
| 量 為1批 | |||||||||
| 量測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 |||||||||
| 檢 (不足 | |||||||||
| 驗 100組以 | |||||||||
| 檢 驗 項 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驗 項 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項 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率 | ||||||
| 項 目 | 率 | ||||||||
| 目 | |||||||||
| 外 觀 檢 查 | 目視檢驗 |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 缺、鑄孔、裂痕、接痕、 砂目、接著物、翹起、歪 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以50組為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外 觀 檢 查 | 目視檢驗 | 缺、鑄孔、裂痕、接痕、 砂目、接著物、翹起、歪 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以50組為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外 觀 檢 查 | 目視檢驗 | 砂目、接著物、翹起、歪 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以50組為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外 觀 檢 查 | 目視檢驗 | 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以50組為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觀 檢 查 | 目視檢驗 |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以50組為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觀 檢 查 | 目視檢驗 | 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檢 查 | 目視檢驗 |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1批(不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檢 查 | 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查 |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足50組以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查 | 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 | 50組 | |||||||
|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 計),於 | ||||||||
|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 每批抽取 | ||||||||
|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1組檢驗 | ||||||||
|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5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 | 計),於 | ||||||||
|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 每批抽取 | ||||||||
|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1組檢驗 | ||||||||
|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 | 每批抽取 | ||||||||
|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1組檢驗 | ||||||||
|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1組檢驗 | ||||||||
| 尺 度 檢 查 | 量測 |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 圖所示 | |||||||
| 度 檢 查 | 量測 |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 圖所示 | |||||||
| 檢 查 | 量測 | 圖所示 | |||||||
| 檢 查 | 圖所示 | ||||||||
| 查 | |||||||||
| 重 量 檢 驗 | 量測 |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 以100組 為1批 (不足 100組以 | ||||||
| 量 檢 驗 | 量測 |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 為1批 (不足 100組以 | ||||||
| 檢 驗 | 量測 |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 (不足 100組以 | ||||||
| 檢 | (不足 | ||||||||
| 驗 | 100組以 | ||||||||
| 驗 | 100組以 | ||||||||
¶ 表 2
| 檢驗 項目 | 檢驗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混凝 土強 度 | 鑽心取 樣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 混凝土強度是否符 合契約圖說約定) | 100個為1批(不足100 |
| 個以100個計),每批 | |||
| 抽驗1個(至少鑽取3 | |||
| 顆) | |||
| 檢視 鋼筋 量 | 打 除 部 分 混 凝 土 檢 視 配筋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100 個為1批(不足 |
| 100 個以100個計), | |||
| 每批抽驗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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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靜載重抗壓強度 不可有裂痕發生, 管徑600mm 之最大撓度容許值:2.2 mm 以下。 管徑750mm 之最大撓度容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許值:3.2 mm 以下。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框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700KN以上 3.5.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規範之要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求 頻 率 目視檢查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表面平整≦5mm 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塑膠厚度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驗 試驗 ≧3mm 變形≦5 mm 殘留變形≦1 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衝擊試驗 20Kg,1m 不驗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破裂 耐化學性依CNS13206試驗 規定 3.5.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目視檢查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靜 載 重 抗 壓 強 度 不可有裂痕發生, 管徑6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2.2 mm 以下。 管徑75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依CNS 15536下水道 用人孔框蓋 檢驗法內之 靜載重試驗 方法辦理。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3.5.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 項目如下表: 規範之要 檢驗項目 檢驗方 法 求 頻 率 目視檢 查 外觀、形 狀及尺度 之檢查 表面平整 ≦5mm 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 塑膠厚度 表面須無 明顯之傷 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驗 試驗 ≧3mm 變形≦5 mm 殘留變形≦ 1 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 衝擊試驗 20Kg,1m 不 驗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 足1000支以1000計支),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試樣辦理檢驗。 破裂 耐化學性 依CNS13206 試驗 規定 3.5.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 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 求 頻 率 目視檢查 外觀、形 狀及尺度 之檢查 表面須無 明顯之傷 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 取1支檢查。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3.5.4 | 靜 載 重 抗 壓 強 度 | 依CNS 15536下水道 用人孔框蓋 檢驗法內之 靜載重試驗 方法辦理。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 不可有裂痕發生, 管徑6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2.2 mm 以下。 管徑75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 100組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3.5.4 | 靜 載 重 抗 壓 強 度 | 15536下水道 用人孔框蓋 檢驗法內之 靜載重試驗 方法辦理。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 不可有裂痕發生, 管徑6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2.2 mm 以下。 管徑75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 計),於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3.5.4 | 載 重 抗 壓 強 度 | 用人孔框蓋 檢驗法內之 靜載重試驗 方法辦理。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 管徑6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2.2 mm 以下。 管徑75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 每批抽取 1組檢驗 | ||||||||
| 3.5.4 | 重 抗 壓 強 度 | 檢驗法內之 靜載重試驗 方法辦理。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 許值:2.2 mm 以下。 管徑75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 1組檢驗 | ||||||||
| 3.5.4 | 抗 壓 強 度 | 靜載重試驗 方法辦理。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 管徑75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 |||||||||
| 3.5.4 | 壓 強 度 | 方法辦理。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 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 |||||||||
| 3.5.4 | 強 度 | 施加試驗載 重須至700KN 以上 | 管徑900mm 之最大撓度容 許值:3.2 mm 以下。 | |||||||||
| 3.5.4 | 度 | 重須至700KN 以上 | 許值:3.2 mm 以下。 | |||||||||
| 3.5.4 | 以上 | |||||||||||
| 3.5.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 | ||||||||||||
| 項目如下表: | ||||||||||||
| 檢驗方 規範之要 | ||||||||||||
| 檢驗項目 頻 率 | ||||||||||||
| 法 求 | ||||||||||||
| 外觀、形 表面須無 | ||||||||||||
| 目視檢 | ||||||||||||
| 狀及尺度 明顯之傷 | ||||||||||||
| 查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 ||||||||||||
| 之檢查 缺 | ||||||||||||
|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 | ||||||||||||
| 表面平整 | ||||||||||||
| ≦5mm 抽取1支檢查。 | ||||||||||||
| 試驗 CNS | ||||||||||||
|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 ||||||||||||
| 13206 | ||||||||||||
| 膠包覆部份 | ||||||||||||
| 塑膠厚度 辦理檢 | ||||||||||||
| ≧3mm | ||||||||||||
| 試驗 驗 | ||||||||||||
| 變形≦5 | ||||||||||||
| mm | ||||||||||||
| 抗彎試驗 | ||||||||||||
| CNS 殘留變形≦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 | ||||||||||||
| 13206 1 mm 足1000支以1000計支), | ||||||||||||
| 辦理檢 20Kg,1m 不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 ||||||||||||
| 衝擊試驗 驗 試樣辦理檢驗。 | ||||||||||||
| 破裂 | ||||||||||||
| 耐化學性 依CNS13206 | ||||||||||||
| 試驗 規定 | ||||||||||||
| 3.5.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 | ||||||||||||
| 3.5.5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 法 | 規範之要 求 | 頻 率 | ||||||||
| 3.5.5 | 檢驗項目 | 法 | 求 | 頻 率 | ||||||||
| 3.5.5 | 法 | 求 | ||||||||||
| 3.5.5 | 外觀、形 狀及尺度 之檢查 | 目視檢 查 | 表面須無 明顯之傷 缺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狀及尺度 之檢查 | 目視檢 查 | 明顯之傷 缺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狀及尺度 之檢查 | 查 | 明顯之傷 缺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之檢查 | 查 | 缺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之檢查 | 缺 |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表面平整 試驗 | CNS 13206 辦理檢 驗 | ≦5mm |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試驗 | CNS 13206 辦理檢 驗 | ≦5mm | 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試驗 | CNS 13206 辦理檢 驗 |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塑膠厚度 試驗 | 13206 辦理檢 驗 | ≧3mm |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塑膠厚度 試驗 | 辦理檢 驗 | ≧3mm | 膠包覆部份 | ||||||||
| 3.5.5 | 塑膠厚度 試驗 | 辦理檢 驗 | ≧3mm | |||||||||
| 3.5.5 | 試驗 | 驗 | ≧3mm | |||||||||
| 3.5.5 | 試驗 | 驗 | ||||||||||
| 3.5.5 | ||||||||||||
| 3.5.5 | 抗彎試驗 | CNS 13206 辦理檢 驗 | 變形≦5 mm |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 足1000支以1000計支),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試樣辦理檢驗。 | ||||||||
| 3.5.5 | 抗彎試驗 | CNS 13206 辦理檢 驗 | mm |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 足1000支以1000計支),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試樣辦理檢驗。 | ||||||||
| 3.5.5 | CNS 13206 辦理檢 驗 | 殘留變形≦ 1 mm |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 足1000支以1000計支),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試樣辦理檢驗。 | |||||||||
| 3.5.5 | 13206 辦理檢 驗 | 1 mm | 足1000支以1000計支),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試樣辦理檢驗。 | |||||||||
| 3.5.5 | 衝擊試驗 | 辦理檢 | 20Kg,1m 不 |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 ||||||||
| 驗 | 破裂 | 試樣辦理檢驗。 | ||||||||||
| 3.5.5 | 衝擊試驗 | 驗 | 破裂 | 試樣辦理檢驗。 | ||||||||
| 3.5.5 | 驗 | 破裂 | 試樣辦理檢驗。 | |||||||||
| 3.5.5 | 耐化學性 試驗 | 依CNS13206 | ||||||||||
| 3.5.5 | 試驗 | 規定 | ||||||||||
| 3.5.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 | ||||||||||||
| 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規範之要 | ||||||||||||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頻 率 | ||||||||||||
| 求 | ||||||||||||
| 外觀、形 表面須無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 ||||||||||||
| 狀及尺度 目視檢查 明顯之傷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 | ||||||||||||
| 之檢查 缺 取1支檢查。 | ||||||||||||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 求 | 頻 率 | |||||||||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求 | 頻 率 | |||||||||
| 求 | ||||||||||||
| 外觀、形 | 目視檢查 | 表面須無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 | |||||||||
| 狀及尺度 | 明顯之傷 |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 | ||||||||||
| 之檢查 | 缺 | 取1支檢查。 | ||||||||||
| 狀及尺度 | 目視檢查 | 明顯之傷 | 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 | |||||||||
| 之檢查 | 缺 | 取1支檢查。 | ||||||||||
| 之檢查 | 缺 | 取1支檢查。 | ||||||||||
¶ 表 2
(本表格式特殊,改以原檔影像呈現以保完整)
¶ 版本差異原件第24頁
第 2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驗 ≦5mm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塑膠厚度 試驗 ≧3mm 變形≦5 mm 殘留變形≦抗彎試驗 CNS13206辦理檢驗 1 mm 衝擊試驗 20Kg,1m 不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破裂 耐化學性依CNS13206試驗 參考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內容,調整計量及計價規定。 4.1 計 量 4.1.1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量。 4.1.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量。 4.1.3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4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 之人孔跌落設施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量。 4.1.5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量。 4.1.6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規定 4.1 計 量 4.1.1 人孔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導流渠底厚度及基座厚度,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2 陰井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基座厚度,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3 預鑄人孔及陰井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各埋深範圍(埋深≦1.0m、1.0<埋深≦1.5m 等),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依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以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分別以個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4 場鑄人孔及陰井包括人孔(陰井)蓋與蓋座、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以及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5 鑄鐵人孔與陰井框蓋除已依契約採併入人孔及裝設完成,不另計量。 4.1.7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面平整 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驗 ≦5mm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 包覆部份 塑膠厚度 試驗 ≧3mm 變形≦5 mm 殘留變形≦ 抗彎試驗 CNS13206 辦理檢驗 1 mm 衝擊試驗 20Kg,1m 不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 足1000支以1000支計) ,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試樣辦理檢驗。 破裂 耐化學性 依CNS13206 試驗 參考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內容, 調整計量及計價規定。 4.1 計 量 4.1.1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 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 圈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 不另計量。 4.1.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 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 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 圈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 不另計量。 4.1.3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 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 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4.1.4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 之人孔跌落設施 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 量。 4.1.5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 量。 4.1.6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 規定 4.1 計 量 4.1.1 人孔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 加導流渠底厚度及基座厚度,四捨五入計至小 數點第一位為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 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2 陰井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 加基座厚度,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 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 作數量計量。 4.1.3 預鑄人孔及陰井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各埋深範 圍(埋深≦1.0m、1.0<埋深≦1.5m 等),即各 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 約依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以及頂部之偏心 大小頭等分別以個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 量。 4.1.4 場鑄人孔及陰井包括人孔(陰井)蓋與蓋座、鋼 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以及塑膠 包覆人孔踏步等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 計量。 4.1.5 鑄鐵人孔與陰井框蓋除已依契約採併入人孔及 裝設完成,不另計量。 4.1.7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表面平整 試驗 | CNS 13206 辦理檢驗 | ≦5mm |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 包覆部份 | |||
| 塑膠厚度 試驗 | ≧3mm | |||||
| 抗彎試驗 | CNS13206 辦理檢驗 | 變形≦5 mm |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 足1000支以1000支計) ,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 試樣辦理檢驗。 | |||
| 殘留變形≦ | ||||||
| 1 mm | ||||||
| 衝擊試驗 | 20Kg,1m 不 破裂 | |||||
| 耐化學性 試驗 | 依CNS13206 | |||||
| 規定 | ||||||
| 4.1 計 量 4.1.1 人孔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 加導流渠底厚度及基座厚度,四捨五入計至小 數點第一位為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 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2 陰井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 加基座厚度,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 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 作數量計量。 4.1.3 預鑄人孔及陰井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各埋深範 | 4.1 計 量 4.1.1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 | 參考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內容, 調整計量及計價規定。 | ||||
| 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 圈及 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 不另計量。 4.1.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 | ||||||
| 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 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 圈及 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 不另計量。 4.1.3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 | ||||||
| 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 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4.1.4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 之人孔跌落設施 | ||||||
| 圍(埋深≦1.0m、1.0<埋深≦1.5m 等),即各 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 約依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以及頂部之偏心 大小頭等分別以個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 量。 4.1.4 場鑄人孔及陰井包括人孔(陰井)蓋與蓋座、鋼 | ||||||
| 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 量。 4.1.5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 | ||||||
| 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以及塑膠 包覆人孔踏步等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 計量。 4.1.5 鑄鐵人孔與陰井框蓋除已依契約採併入人孔及 | 量。 4.1.6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 | |||||
| 裝設完成,不另計量。 4.1.7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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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頁
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陰井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6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依支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4.1.7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分為外跌落與內跌落二類,均依契約詳細表採各最小安裝高差範圍(最小安裝高差<3.0m、6.0m、9.0m≦最小安裝高差等),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按契約以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8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線明挖埋設施工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以m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參考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內容,調整計量及計價規定。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利使用費、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4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及試驗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裝依底板、底座直管、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以及頂部之頂部斜管、頂部環圈等分別以個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括人孔及陰井、擠壓式填縫帶、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及該構件範圍內附裝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之供給,吊裝、接縫止水、內壁防蝕處理、不銹鋼片固定等工作,除此之外,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 4.2.3 場鑄人孔及陰井依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擠壓式填縫帶、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分別依相關規範之規定數量單位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4 鑄鐵人孔(陰井)框蓋以座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鐵人孔(陰井)蓋及蓋座外,尚包括螺栓螺帽、金屬墊片及視需要調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價標準,以實作數量計價。 4.2.5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 之人孔跌落設施按
文字內容
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 目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陰井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 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6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 按契約依支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4.1.7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分為外跌落與內跌落二類, 均依契約詳細表採各最小安裝高差範圍(最小安 裝高差<3.0m、6.0m、9.0m≦最小安裝高差 等),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按 契約以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8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 線明挖埋設施工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以m 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參考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內容, 調整計量及計價規定。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 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等費用,機具 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 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利使用 費、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 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 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 另計價。 4.2.3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 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 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 圈及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 不另計價。 4.2.4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 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及試驗等費用,機 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 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裝依底板、底座直管、各種 高度之調整直管、以及頂部之頂部斜管、頂部 環圈等分別以個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 包括人孔及陰井、擠壓式填縫帶、水膨脹性橡 膠止水封及該構件範圍內附裝之塑膠包覆人孔 踏步等材料之供給,吊裝、接縫止水、內壁防 蝕處理、不銹鋼片固定等工作,除此之外,底 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 4.2.3 場鑄人孔及陰井依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 防蝕處理、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擠壓式填縫 帶、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分別依相關規範之 規定數量單位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4 鑄鐵人孔(陰井)框蓋以座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鐵人孔(陰井)蓋及蓋 座外,尚包括螺栓螺帽、金屬墊片及視需要調 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 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價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價。 4.2.5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 之人孔跌落設施按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陰井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 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6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 | 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 目內。 | |
| 按契約依支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4.1.7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分為外跌落與內跌落二類, | ||
| 均依契約詳細表採各最小安裝高差範圍(最小安 裝高差<3.0m、6.0m、9.0m≦最小安裝高差 等),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按 契約以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8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 | ||
| 線明挖埋設施工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以 m 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 ||
|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 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及試驗等費用,機 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 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裝依底板、底座直管、各種 |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 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等費用,機具 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 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利使用 費、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 | 參考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內容, 調整計量及計價規定。 |
| 高度之調整直管、以及頂部之頂部斜管、頂部 環圈等分別以個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 包括人孔及陰井、擠壓式填縫帶、水膨脹性橡 膠止水封及該構件範圍內附裝之塑膠包覆人孔 踏步等材料之供給,吊裝、接縫止水、內壁防 蝕處理、不銹鋼片固定等工作,除此之外,底 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 4.2.3 場鑄人孔及陰井依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 | ||
| 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 及 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 另計價。 4.2.3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 | ||
| 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 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 圈及 PC 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 不另計價。 4.2.4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 | ||
| 防蝕處理、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擠壓式填縫 帶、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分別依相關規範之 規定數量單位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4 鑄鐵人孔(陰井)框蓋以座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 ||
| 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 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價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價。 4.2.5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 之人孔跌落設施按 | ||
| 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鐵人孔(陰井)蓋及蓋 座外,尚包括螺栓螺帽、金屬墊片及視需要調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6頁
第 26 頁
契約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價。 4.2.6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價。 4.2.7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價。 4.2.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價,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整高度之頂部環圈施工( 調整高度不超過30cm),續以小銑刨方式辦理。 4.2.5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以支為計價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價。 4.2.6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7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線明挖埋設施工項目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以m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2.8 人孔蓋框座保護座按契約以個乘以契約項目計價。契約項目已包括所用之人工、模板、樹脂水泥、圓形AC 切割、表面整平等為完成本工作所需項目在內。
文字內容
契約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 價。 4.2.6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 價。 4.2.7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 裝設完成,不另計價。 4.2.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 計價,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 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整高度之頂部環圈施工( 調整高度不超過 30cm),續以小銑刨方式辦理。 4.2.5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 按契約以支為計價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價。 4.2.6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7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 線明挖埋設施工項目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以m 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2.8 人孔蓋框座保護座按契約以個乘以契約項目計 價。契約項目已包括所用之人工、模板、樹脂 水泥、圓形AC 切割、表面整平等為完成本工作 所需項目在內。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整高度之頂部環圈施工( 調整高度不超過 | 契約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 | |
| 30cm),續以小銑刨方式辦理。 | 價。 | |
| 4.2.5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 | 4.2.6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 | |
| 30cm),續以小銑刨方式辦理。 | 價。 | |
| 4.2.5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 | 4.2.6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 | |
| 4.2.5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 | 4.2.6 管線管徑200mm 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 | |
| 按契約以支為計價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價。 4.2.6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7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 | 價。 4.2.7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 | |
| 4.2.6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7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 | 4.2.7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 | |
| 4.2.7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 | 裝設完成,不另計價。 4.2.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 | |
| 線明挖埋設施工項目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以m 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2.8 人孔蓋框座保護座按契約以個乘以契約項目計 | 4.2.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 | |
| 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 計價,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 | |
| 4.2.8 人孔蓋框座保護座按契約以個乘以契約項目計 | 內。 | |
| 4.2.8 人孔蓋框座保護座按契約以個乘以契約項目計 | 內。 | |
| 價。契約項目已包括所用之人工、模板、樹脂 | ||
| 水泥、圓形AC 切割、表面整平等為完成本工作 | ||
| 所需項目在內。 | ||
| 水泥、圓形AC 切割、表面整平等為完成本工作 | ||
| 所需項目在內。 | ||
| 所需項目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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