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2532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2532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發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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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532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修正條文對照表 文字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及陰井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落管、埋設用塑膠警示帶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文字調整。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包括污水管附屬工作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並提出報告書,其檢驗費均由廠商負擔。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相關標準,並調整相關項次。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532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修正條文對照表 文字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及陰井 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落管、埋設用塑膠警 示帶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框 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 裝等相關規定。 文字調整。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 監督及指示下,提供包括污水管附屬工作之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 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在工 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 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 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 工作。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 並提出報告書,其檢驗費均由廠商負擔。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相關標準, 並調整相關項次。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1 本章概要 | 1.1 本章概要 | 文字調整。 |
|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及陰井 |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框 | |
| 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落管、埋設用塑膠警 | 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 | |
| 示帶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 裝等相關規定。 | |
| 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落管、埋設用塑膠警 | 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 | |
| 示帶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 裝等相關規定。 | |
| 示帶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 裝等相關規定。 | |
|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在工 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 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 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 工作。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 |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 監督及指示下,提供包括污水管附屬工作之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 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 文字調整。 |
| 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 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 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 工作。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 | 監督及指示下,提供包括污水管附屬工作之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 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 |
| 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 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 | 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 | |
| 工作。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 | 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 |
| 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 工作。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 | 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 |
| 工作。 | ||
|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 | ||
| 並提出報告書,其檢驗費均由廠商負擔。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 |
|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 ||
|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 ||
|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 ||
|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 ||
|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 ||
|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 ||
|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 ||
|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 ||
|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 ||
|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 ||
|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 ||
|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 ||
|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 ||
|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 ||
|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 ||
|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 ||
|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 ||
|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 ||
|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 ||
|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 ||
|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 ||
|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相關標準, 並調整相關項次。 |
|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 並調整相關項次。 |
| (3)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 |
| (4)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 |
| (3)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 |
| (4)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 |
| (4)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
| 1.3.6 |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
|---|---|
| 1.3.7 |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
| 1.3.8 |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
| 1.3.9 |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
| 1.3.10 |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
| 1.3.11 |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
| 1.3.12 |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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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5)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6)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7) 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8)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9)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 CNS 4939 K2090 環氧樹脂柏油漆 (12) CNS 8119 G3158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4)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5) 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6) 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7) CNS 10141 A215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18) 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9) 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 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粉體塗裝 (21)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22) 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件、配件及接頭 (23) CNS 15245 A2289 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 (24) 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25) 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6)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管線施工相關規定移至第02531章。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6)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7)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8)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5)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6)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 攙和物 (7) 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8)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9)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 CNS 4939 K2090 環氧樹脂柏油漆 (12) CNS 8119 G3158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4)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5) 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6) 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7) CNS 10141 A215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18) 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9) 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 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 脂粉體塗裝 (21)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22) 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 件、配件及接頭 (23) CNS 15245 A2289 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 (24) 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25) 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6)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管線施工相關規定移至第02531 章。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6)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7)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8)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5)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6)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 |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6)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7)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8)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攙和物 (7) 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8)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9)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 CNS 4939 K2090 環氧樹脂柏油漆 (12) CNS 8119 G3158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4) 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5) 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6) 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7) CNS 10141 A215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18) 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9) 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 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 脂粉體塗裝 (21)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22) 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 件、配件及接頭 (23) CNS 15245 A2289 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 (24) 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25) 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6)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 管線施工相關規定移至第02531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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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 ASTM C1202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新增相關標準。 test,RCPT 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1.4.3 美國公路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277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RCPT 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2) AASHTO TP95(T38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Surface Resistivity Indication of Concrete's Ability to Resist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之表面電阻指標試驗標準方法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1) 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和管接頭 原內容刪除。 (刪除)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核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 ASTM C1202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相關標準。 test,RCPT 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1.4.3 美國公路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277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RCPT 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2) AASHTO TP95(T38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Surface Resistivity Indication of Concrete's Ability to Resist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之表面電阻指標試驗標準方法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1) 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 裡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和管接頭 原內容刪除。 (刪除)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 際施工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 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機關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 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 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 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 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核 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 用。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 ||
|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 ASTM C1202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RCPT 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1.4.3 美國公路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277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RCPT 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2) AASHTO TP95(T38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相關標準。 |
| Surface Resistivity Indication of Concrete's Ability to Resist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之表面電阻指標試驗標準方法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 ||
| sp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1) 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 裡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和管接頭 | ||
| (刪除) |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 | 原內容刪除。 |
| 際施工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 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 向機關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 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 | ||
| 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 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 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核 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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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廠商資料應提送審查項目,確保廠商具有生產能力及避免施工材料不符合契約規定(人孔及陰井(含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落管、埋設用塑膠警示帶等)。 二、防腐蝕檢驗須先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力,再依據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施工細則等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5.2 廠商資料 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針對各別材料(成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方得施工。相關證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使用時)。 (3) 二年之內試驗報告。 (4) 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5) 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6) 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 (7) 品質保證書。 (8) 細部設計圖說(有使用時)。 (9) 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10)授權書(有使用時)。 (11)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包括軸向應力、抗外壓強度、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12)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公司登記證明及會員證等加蓋廠商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鋁質水泥混凝
文字內容
一、規定廠商資料應提送審查項 目,確保廠商具有生產能力 及避免施工材料不符合契約 規定(人孔及陰井(含框蓋)、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 落管、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等)。 二、防腐蝕檢驗須先審核製造廠 之製造能力,再依據防腐蝕 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 層之成分檢測。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 質)、安裝、施工細則等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 可後確實辦理。 1.5.2 廠商資料 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 表等施工項目,針對各別材料(成品)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方得施工。相關 證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 證明。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使用 時)。 (3) 二年之內試驗報告。 (4) 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5) 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6) 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 (7) 品質保證書。 (8) 細部設計圖說(有使用時)。 (9) 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10)授權書(有使用時)。 (11)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包括 軸向應力、抗外壓強度、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12)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公 司登記證明及會員證等加蓋廠商公司大小章及 「與正本相符」。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 件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 之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 可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鋁質水泥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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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 | 一、規定廠商資料應提送審查項 目,確保廠商具有生產能力 及避免施工材料不符合契約 規定(人孔及陰井(含框蓋)、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 落管、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等)。 二、防腐蝕檢驗須先審核製造廠 之製造能力,再依據防腐蝕 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 層之成分檢測。 | |
| 質)、安裝、施工細則等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 可後確實辦理。 1.5.2 廠商資料 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 表等施工項目,針對各別材料(成品)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方得施工。相關 證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 證明。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使用 時)。 (3) 二年之內試驗報告。 (4) 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5) 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6) 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 (7) 品質保證書。 (8) 細部設計圖說(有使用時)。 (9) 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10)授權書(有使用時)。 (11)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包括 軸向應力、抗外壓強度、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12)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公 司登記證明及會員證等加蓋廠商公司大小章及 「與正本相符」。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 | ||
| 件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 之性能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 可以下列方法進行: (1)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鋁質水泥混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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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土人孔或陰井: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判讀。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廠商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無) 補充檢驗機構規定。 1.7 檢驗機構 1.7.1 本章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或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標誌(TAF)之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可辦理時,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以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之相關檢驗報告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文字內容
文字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土人孔或陰井: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 每2年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 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 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定辦理。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判讀。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法 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 外應設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 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 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廠商 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 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 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 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 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 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無) 補充檢驗機構規定。 1.7 檢驗機構 1.7.1 本章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 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或出具印有 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標誌(TAF) 之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 驗室可辦理時,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 工程司核可後,得以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之相 關檢驗報告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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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土人孔或陰井:參照CNS 14859或DIN 2880, | ||
| 每2年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 | ||
|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 | ||
| 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 | ||
| 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 ||
|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每2年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 | ||
|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 | ||
| 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 | ||
| 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 ||
|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 | ||
| 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 | ||
| 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 ||
|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 | ||
| 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 ||
|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 ||
|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2)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 ||
|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02533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28天後培養基pH 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定辦理。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3)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CNS 15245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 | ||
| 判讀。 | ||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 文字調整。 |
|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法 |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 | |
| 規。 | 規。 | |
|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 |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 | |
| 外應設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 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 |
|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 |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 | |
| 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 | 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 | |
| 損及保護層。 | 撞,損及保護層。 | |
| 1.6.4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廠商 |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 | |
| 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
| 規。 | 規。 | |
|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 |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 | |
| 外應設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 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 |
|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 |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 | |
| 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 | 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 | |
| 損及保護層。 | 撞,損及保護層。 | |
| 1.6.4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廠商 |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 | |
| 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
|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 |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 | |
| 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 | 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 | |
| 損及保護層。 | 撞,損及保護層。 | |
| 1.6.4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廠商 |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 | |
| 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
| 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
| 1.7 檢驗機構 1.7.1 本章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 | (無) | 補充檢驗機構規定。 |
| 1.7.1 本章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 | ||
| 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或出具印有 | ||
| 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標誌(TAF) | ||
| 之檢驗報告。 | ||
|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 | ||
| 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標誌(TAF) | ||
| 之檢驗報告。 | ||
|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 | ||
| 之檢驗報告。 | ||
|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 | ||
|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 | ||
| 驗室可辦理時,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 | ||
| 工程司核可後,得以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之相 | ||
| 關檢驗報告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 ||
| 工程司核可後,得以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之相 | ||
| 關檢驗報告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 ||
| 關檢驗報告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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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孔及陰井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經工程司核可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檢驗。 1.7.3 預鑄人孔及陰井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2.產品 2.產品 「2.產品」之內容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1. 人孔及陰井(構造、尺寸、規格、防腐蝕處理、附件、標示及檢驗)。 2. 人孔、陰井框蓋(規格及檢驗,含抗滑係數應達到50BPN 以上) 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規格及檢驗) 4. 人孔跌落管(規格) 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規格及標示) 2.1 人孔及陰井 2.1.1 構造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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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孔及陰井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 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 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經工程司核可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 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檢驗。 1.7.3 預鑄人孔及陰井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 (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2.產品 2.產品 「2.產品」之內容參考施工綱要規 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 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 關項次。 1. 人孔及陰井(構造、尺寸、規 格、防腐蝕處理、附件、標示 及檢驗)。 2. 人孔、陰井框蓋(規格及檢驗, 含抗滑係數應達到50BPN 以上) 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規格及檢驗) 4. 人孔跌落管(規格) 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規格及標示) 2.1 人孔及陰井 2.1.1 構造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 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陰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 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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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經工程司核可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 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檢驗。 1.7.3 預鑄人孔及陰井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 | ||
| (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 ||
| 2.產品 | 2.產品 | 「2.產品」之內容參考施工綱要規 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 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 關項次。 1. 人孔及陰井(構造、尺寸、規 格、防腐蝕處理、附件、標示 及檢驗)。 2. 人孔、陰井框蓋(規格及檢驗, 含抗滑係數應達到50BPN 以上) 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規格及檢驗) 4. 人孔跌落管(規格) 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規格及標示) |
| 2.1 人孔及陰井 2.1.1 構造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2.1 人孔及陰井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 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陰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 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 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 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
| 2.1 人孔及陰井 2.1.1 構造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2.1 人孔及陰井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 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陰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 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 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 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
|---|---|---|
|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陰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 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
|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陰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 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
|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
|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
| 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
|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 |
|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 |
|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
| 造)、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 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 | |
|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
| (偏心大小頭)、頂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 |
| 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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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板及底座直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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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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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 | ||
|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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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短管(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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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2 尺寸 (1) 人孔及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管徑,施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3 規格 (1) 預鑄人孔依材質不同分為鋼筋混凝土及聚酯樹脂混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凝土。預鑄陰井之材質為鋼筋混凝土。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431及設計圖說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第II型卜特蘭水泥澆置,其原內容刪除,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之規定。 (3)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245之規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m2,鋼筋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定。 (4)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5) 鋼筋混凝土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凝土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筋應符合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定,其抗拉強度依設計圖說所標示。 (6) 人孔及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7)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製管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4 防腐蝕處理 (1)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品均須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如後附件一)。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性,考量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A. 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以混凝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使用之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土之配比設計及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B. 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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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 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 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2 尺寸 (1) 人孔及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 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 管徑,施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3 規格 (1) 預鑄人孔依材質不同分為鋼筋混凝土及聚酯樹脂混 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 凝土。預鑄陰井之材質為鋼筋混凝土。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431及設計圖說 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第II型卜特蘭水泥澆置,其 原內容刪除,參考施工綱要規 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 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 整相關項次。 之規定。 (3)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245之規 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m 2,鋼 筋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 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 定。 (4)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5) 鋼筋混凝土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 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 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 凝土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 筋應符合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定,其抗拉強度依 設計圖說所標示。 (6) 人孔及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7)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 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 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 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 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 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製 管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 管線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 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4 防腐蝕處理 (1)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 品均須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 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如後 附件一)。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 性,考量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 為兩類,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A. 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以混凝 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 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使用之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 土之配比設計及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 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僅適用於預 鑄製造者)。 B. 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 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 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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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1.2 尺寸 (1) 人孔及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 管徑,施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 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 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 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 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 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
| 2.1.3 規格 (1) 預鑄人孔依材質不同分為鋼筋混凝土及聚酯樹脂混 凝土。預鑄陰井之材質為鋼筋混凝土。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431及設計圖說 之規定。 (3)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245之規 定。 (4)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5) 鋼筋混凝土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 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 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第II型卜特蘭水泥澆置,其 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m2,鋼 筋應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 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 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 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 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 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 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 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 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 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製 | 原內容刪除,參考施工綱要規 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 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 整相關項次。 |
|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 凝土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 筋應符合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定,其抗拉強度依 設計圖說所標示。 (6) 人孔及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7)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 管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 管線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 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4 防腐蝕處理 (1)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 性,考量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 為兩類,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A. 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以混凝 土之配比設計及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 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僅適用於預 鑄製造者)。 B. 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 | ||
| 品均須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 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如後 附件一)。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 | ||
| 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 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使用之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 | ||
| 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 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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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依其規定;設計圖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2)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整座人孔及陰井全部水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泥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卜作嵐攙和物再加上膠結料量,水膠比須小於0.4,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3) 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及陰井: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0.4,鋁質水泥須符合CNS 13548之規定,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拌合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4)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人孔及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圓周總長度,應附帶供應直徑1.5〞(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能):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0.12±0.04%、銅離子2.4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5)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防腐蝕處理依CNS 15245規定辦理。 2.1.5 附件 (1) 人孔之內壁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另安全繩索繫環形狀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須能吊掛150kg 之重物,採用CNS 8499規定之SUS 304不銹鋼,表面有無包覆塑膠材料均可,吊懸用螺栓套筒亦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C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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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相 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 混凝土製作,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 理時,則依其規定;設計圖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 下所述之管材,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2)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整座人孔及陰井全部水 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 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 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 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 泥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卜作嵐 攙和物再加上膠結料量,水膠比須小於0.4,硬固混 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3) 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及陰井: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 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 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 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 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CNS 13548之規定,其三氧化 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拌合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驗廠 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4)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人孔及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 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 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 規定辦理。 2.1.10 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 管之圓周總長度,應附帶供應直徑1.5〞(英 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能):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抗菌劑的 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抗菌劑為具有抗菌 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0.12±0.04%、 銅離子2.4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 成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5)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防腐蝕處理依CNS 15245規定辦理。 2.1.5 附件 (1) 人孔之內壁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 步。另安全繩索繫環形狀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 造,須能吊掛150kg 之重物,採用CNS 8499規定之 SUS 304不銹鋼,表面有無包覆塑膠材料均可,吊懸 用螺栓套筒亦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CNS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 混凝土製作,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 理時,則依其規定;設計圖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 下所述之管材,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2)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整座人孔及陰井全部水 泥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卜作嵐 攙和物再加上膠結料量,水膠比須小於0.4,硬固混 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3) 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及陰井: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 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CNS 13548之規定,其三氧化 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拌合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驗廠 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4)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人孔及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 能):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抗菌劑的 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抗菌劑為具有抗菌 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0.12±0.04%、 銅離子2.4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 成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5)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防腐蝕處理依CNS 15245規定辦理。 2.1.5 附件 (1) 人孔之內壁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 步。另安全繩索繫環形狀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 造,須能吊掛150kg 之重物,採用CNS 8499規定之 SUS 304不銹鋼,表面有無包覆塑膠材料均可,吊懸 用螺栓套筒亦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CNS | 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相 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 | |
| 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 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 | ||
| 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 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 | ||
| 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 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 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 | ||
| 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 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 規定辦理。 2.1.10 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 | ||
| 管之圓周總長度,應附帶供應直徑1.5〞(英 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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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431之規定辦理。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接頭止水材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 (3) 所有人孔及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110%,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供填縫止水用,其材質須符合表1之要求。 表1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材質要求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比重 1.2~1.5 CNS 8834 硬度 Shore A 35~55 CNS 3555 抗拉強度kgf/cm2 20 以上 CNS 3553 斷裂伸長率 400%以上 CNS 3553 體積膨脹增加率 300%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7天。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5%氫氧化鉀溶液、5%鹽酸溶液、5%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於室溫下試驗28 天。 2.1.6 標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造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2.1.7 檢驗 場鑄之人孔及陰井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預鑄成品之相關另件(如不鏽鋼套環、繫環、套筒、踏步或其他預埋件等)需檢驗合格方可加入製造。 B. 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頂部平板、中間平板、底座為要件,抽樣頻率依CNS15431辦理。 C. 底板需辦理抗彎強度試驗,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需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20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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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431之規定辦理。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接頭 止水材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 (3) 所有人孔及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 者,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 長度之110%,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供 填縫止水用,其材質須符合表1之要求。 表1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材質要求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比重 1.2~1.5 CNS 8834 硬度 Shore A 35~55 CNS 3555 抗拉強度kgf/cm 2 20 以上 CNS 3553 斷裂伸長率 400%以上 CNS 3553 體積膨脹增加率 300%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7 天。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5%氫氧化鉀溶 液、5%鹽酸溶液、5%硫酸 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 於室溫下試驗28 天。 2.1.6 標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 造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2.1.7 檢驗 場鑄之人孔及陰井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 一般要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 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預鑄成品之相關另件(如不鏽鋼套環、繫環、套筒、 踏步或其他預埋件等)需檢驗合格方可加入製造。 B. 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 性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 管、頂部平板、中間平板、底座為要件,抽樣頻率 依CNS15431辦理。 C. 底板需辦理抗彎強度試驗,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需 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200座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15431之規定辦理。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接頭 止水材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 (3) 所有人孔及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 者,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 長度之110%,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供 填縫止水用,其材質須符合表1之要求。 表1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材質要求 | ||||
| 項目 | 要求 | 試驗方法 | ||
| 比重 | 1.2~1.5 | CNS 8834 | ||
| 硬度 Shore A | 35~55 | CNS 3555 | ||
| 抗拉強度kgf/cm2 | 20 以上 | CNS 3553 | ||
| 斷裂伸長率 | 400%以上 | CNS 3553 | ||
| 體積膨脹增加率 | 300%以上 |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 7 天。 | ||
| 耐化學性 | 無龜裂 | 分別浸於 5%氫氧化鉀溶 液、5%鹽酸溶液、5%硫酸 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 於室溫下試驗28 天。 | ||
| 2.1.6 標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 | ||||
| 造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2.1.7 檢驗 場鑄之人孔及陰井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 | ||||
| 一般要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 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預鑄成品之相關另件(如不鏽鋼套環、繫環、套筒、 踏步或其他預埋件等)需檢驗合格方可加入製造。 B. 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 性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 管、頂部平板、中間平板、底座為要件,抽樣頻率 依CNS15431辦理。 C. 底板需辦理抗彎強度試驗,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需 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200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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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個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D. 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1.5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力;再依據2.1.7(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200座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1批,每批抽樣1支(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2支,如再有任1支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E.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安裝前,應依本章之第2.3項之規定,抽取樣品檢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F. 接頭止水材、擠壓式填縫帶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每50箱(每箱100m)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組抽取1件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 預鑄人孔及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底板抗彎強度試驗等項。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其中內徑600mm 陰井之側向外壓強度試驗須達39 kN/m。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驗之構件依人孔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如圖1所示),試驗壓力在調整直管管徑≦1200mm 時為100kPa,其餘為150kPa,經3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個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 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 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 除,不得混用。 D. 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1.5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 製造能力;再依據2.1.7(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 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 200座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1批, 每批抽樣1支(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 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2支,如再有任1支未達 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 得混用。 E.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安裝前,應依本章之第2.3項之 規定,抽取樣品檢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F. 接頭止水材、擠壓式填縫帶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以每50箱(每箱100m)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 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組抽取1件辦理檢驗。如 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 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 預鑄人孔及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 檢查、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底板抗彎強 度試驗等項。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CNS 15245之 規定辦理各項檢驗。其中內徑600mm 陰井之側向外壓強 度試驗須達39 kN/m。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 驗之構件依人孔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如 圖1所示),試驗壓力在調整直管管徑≦1200mm 時為 100kPa,其餘為150kPa,經3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 批,每批抽取1個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 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 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 除,不得混用。 D. 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1.5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 製造能力;再依據2.1.7(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 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 200座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1批, 每批抽樣1支(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 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2支,如再有任1支未達 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 得混用。 E.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安裝前,應依本章之第2.3項之 規定,抽取樣品檢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F. 接頭止水材、擠壓式填縫帶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以每50箱(每箱100m)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 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組抽取1件辦理檢驗。如 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 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 預鑄人孔及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 檢查、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底板抗彎強 度試驗等項。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CNS 15245之 規定辦理各項檢驗。其中內徑600mm 陰井之側向外壓強 度試驗須達39 kN/m。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 驗之構件依人孔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如 | ||
| 圖1所示),試驗壓力在調整直管管徑≦1200mm 時為 100kPa,其餘為150kPa,經3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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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格。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預鑄陰井之試驗壓力為50kPa。 水壓計注水口排氣水壓試驗機(外壓式)調整直管 圖1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AASHTO T277或電阻試驗AASHTO TP95(T385)等方法進行測試。 B. 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依CNS 1078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方為合格。 C.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檢驗方法依CNS 11209或JIS K0121規定辦理,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0.188%方為合格(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0.188%*0.12%、銅離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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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格。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 各項檢驗。預鑄陰井之試驗壓力為50kPa。 水壓計 注水口 排氣 水壓試驗機 (外壓式) 調整直管 圖1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 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 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 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凝土表 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 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AASHTO T277或電阻試驗 AASHTO TP95(T385)等方法進行測試。 B. 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 之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 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 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三氧化 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依CNS 1078 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方為合格。 C.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取樣方式係以 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 檢驗方法依CNS 11209或JIS K0121規定辦理,抗菌 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 0.188%方為合格(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 0.188%*0.12%、銅離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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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格。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 各項檢驗。預鑄陰井之試驗壓力為50kPa。 水壓計 排氣 注水口 水壓試驗機 (外壓式) 調整直管 圖1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 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 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 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凝土表 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 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AASHTO T277或電阻試驗 AASHTO TP95(T385)等方法進行測試。 B. 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 之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 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 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三氧化 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依CNS 1078 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方為合格。 C.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取樣方式係以 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 檢驗方法依CNS 11209或JIS K0121規定辦理,抗菌 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 0.188%方為合格(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 0.188%*0.12%、銅離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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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基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之抗菌劑)。 D.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所用樹脂係依據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5) 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 擠壓式填縫帶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25°C時比重、25°C時拉力黏著力(3小時)、25°C時延展性、軟化點、閃火點。 (7)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長率、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8) 抗菌混凝土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用卜作嵐攙和物、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1) 人孔及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 CNS 15536之規定,尺寸詳見設計圖說所示。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人孔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2.2.2 設置原則 (1)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照設計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廠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2) 人孔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避免傷人。 字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人孔及陰井框蓋其餘細部型式、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4)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5) 人孔及陰井框蓋相關性能及試驗均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其附加功能包括上浮狀態時防止位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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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基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之抗 菌劑)。 D.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所用樹脂係依據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5) 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 擠壓式填縫帶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25°C時比重、25°C時拉力黏 著力(3小時)、25°C時延展性、軟化點、閃火點。 (7)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 長率、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8) 抗菌混凝土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用卜作嵐攙和 物、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 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1) 人孔及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分類說明。 CNS 15536之規定,尺寸詳見設計圖說所示。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人孔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 符合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 示。 (2)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 2.2.2 設置原則 (1)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照設計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廠商送審資料核定 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 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 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 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 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2) 人孔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 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 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 亦應倒角,避免傷人。 字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人孔及陰井框 蓋其餘細部型式、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 示。 (4)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5) 人孔及陰井框蓋相關性能及試驗均依CNS 15536之 規定辦理。其附加功能包括上浮狀態時防止位移性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基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4.5kg 以上之抗 菌劑)。 D.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所用樹脂係依據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5) 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 擠壓式填縫帶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25°C時比重、25°C時拉力黏 著力(3小時)、25°C時延展性、軟化點、閃火點。 (7)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 長率、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8) 抗菌混凝土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用卜作嵐攙和 物、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 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 ||
|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1) 人孔及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 CNS 15536之規定,尺寸詳見設計圖說所示。 |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人孔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 符合 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 示。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分類說明。 |
| (2)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 照設計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廠商送審資料核定 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 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 字樣,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人孔及陰井框 蓋其餘細部型式、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 示。 (4)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5) 人孔及陰井框蓋相關性能及試驗均依CNS 15536之 規定辦理。其附加功能包括上浮狀態時防止位移性 | 2.2.2 設置原則 (1)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 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 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 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2) 人孔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 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 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 亦應倒角,避免傷人。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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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能及有格柵防止墜落設施材質為SUS 304(包含螺栓等另件)。 (6) 人孔及陰井框蓋應投保產品責任意外險新臺幣1000萬元。 (7) 廠商於製作人孔及陰井框蓋前,應先依使用地點不同而選用其適用之框蓋,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或型錄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上述施工製造圖或型錄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明確標示尺寸。 B.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8) 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CNS 13273之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60μm;面蓋車壓面僅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9) 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驗」辦理,抗滑係數應達到50BPN 以上。 2.2.2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依CNS 1553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個辦理檢驗其外觀、形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框蓋鉸扣連接試驗及防脫落試驗、防止墜落設施耐載重試驗、耐揚壓載重強度試驗等)以及載重性能試驗,以100組(不足100組以100組計)為1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CNS 2869規定辦理。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整批人孔及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去蓋徽,以防再被冒用。 B. 粉體塗裝檢驗依CNS 13273規定辦理,應檢附塗製造業者之合格試驗報告(包含塗膜比重、塗膜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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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能及有格柵防止墜落設施材質為SUS 304(包含螺栓 等另件)。 (6) 人孔及陰井框蓋應投保產品責任意外險新臺幣1000 萬元。 (7) 廠商於製作人孔及陰井框蓋前,應先依使用地點不 同而選用其適用之框蓋,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或 型錄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 查。上述施工製造圖或型錄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 圖),應明確標示尺寸。 B.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8) 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CNS 13273 之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μm;面蓋車壓面僅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9) 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 驗」辦理,抗滑係數應達到50BPN 以上。 2.2.2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依CNS 1553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 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個辦理檢 驗其外觀、形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框蓋鉸扣連 接試驗及防脫落試驗、防止墜落設施耐載重試驗、 耐揚壓載重強度試驗等)以及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不足100組以100組計)為1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 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CNS 2869規定辦理。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整批人孔 及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 去蓋徽,以防再被冒用。 B. 粉體塗裝檢驗依CNS 13273規定辦理,應檢附塗製 造業者之合格試驗報告(包含塗膜比重、塗膜附著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能及有格柵防止墜落設施材質為SUS 304(包含螺栓 等另件)。 (6) 人孔及陰井框蓋應投保產品責任意外險新臺幣1000 萬元。 (7) 廠商於製作人孔及陰井框蓋前,應先依使用地點不 同而選用其適用之框蓋,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或 型錄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 查。上述施工製造圖或型錄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 圖),應明確標示尺寸。 B.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8) 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CNS 13273 之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μm;面蓋車壓面僅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9) 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 驗」辦理,抗滑係數應達到50BPN 以上。 2.2.2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依CNS 1553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 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個辦理檢 驗其外觀、形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框蓋鉸扣連 接試驗及防脫落試驗、防止墜落設施耐載重試驗、 耐揚壓載重強度試驗等)以及載重性能試驗,以100 組(不足100組以100組計)為1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 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CNS 2869規定辦理。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 次,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整批人孔 及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 去蓋徽,以防再被冒用。 B. 粉體塗裝檢驗依CNS 13273規定辦理,應檢附塗製 造業者之合格試驗報告(包含塗膜比重、塗膜附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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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性、塗膜耐衝擊性、塗膜可撓性、塗膜刮痕抵抗性、塗膜防蝕性、塗膜耐溫度反覆性等)及人孔框蓋產品之塗膜檢驗(包含產品之塗膜外觀、塗膜厚度及刮痕抵抗性等),人孔框蓋產品之塗膜檢驗取樣以100組框蓋為一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每批抽取1組進行檢驗。 C. 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驗」辦理,於同一孔蓋上檢測不同位置,量任意四點,檢驗點位置儘量均勻分布於框蓋上,各點位置距離不得少於5cm,所有檢驗點之抗滑能力實測值應達到50BPN 以上如為合格,每批取樣以100組框蓋為一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每批抽取1組進行檢驗。 (2) 檢驗標準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3) 試驗方式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4) 檢驗合格證明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2.2.3 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 - 34 - (1) 檢驗標準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2) 試驗方式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3) 規範要求 潮濕狀態下,防滑規定實測值應達到50BPN 以上。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之內壁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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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性、塗膜耐衝擊性、塗膜可撓性、塗膜刮痕抵抗 性、塗膜防蝕性、塗膜耐溫度反覆性等)及人孔框蓋 產品之塗膜檢驗(包含產品之塗膜外觀、塗膜厚度及 刮痕抵抗性等),人孔框蓋產品之塗膜檢驗取樣以 100組框蓋為一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每批抽取 1組進行檢驗。 C. 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 驗」辦理,於同一孔蓋上檢測不同位置,量任意四 點,檢驗點位置儘量均勻分布於框蓋上,各點位置 距離不得少於5cm,所有檢驗點之抗滑能力實測值應 達到50BPN 以上如為合格,每批取樣以100組框蓋為 一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每批抽取1組進行檢 驗。 (2) 檢驗標準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3) 試驗方式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4) 檢驗合格證明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 (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 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2.2.3 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 - 34 - (1) 檢驗標準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 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2) 試驗方式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 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3) 規範要求 潮濕狀態下,防滑規定實測值應達到50BPN 以上。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之內壁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性、塗膜耐衝擊性、塗膜可撓性、塗膜刮痕抵抗 性、塗膜防蝕性、塗膜耐溫度反覆性等)及人孔框蓋 產品之塗膜檢驗(包含產品之塗膜外觀、塗膜厚度及 刮痕抵抗性等),人孔框蓋產品之塗膜檢驗取樣以 100組框蓋為一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每批抽取 1組進行檢驗。 C. 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 驗」辦理,於同一孔蓋上檢測不同位置,量任意四 點,檢驗點位置儘量均勻分布於框蓋上,各點位置 距離不得少於5cm,所有檢驗點之抗滑能力實測值應 達到50BPN 以上如為合格,每批取樣以100組框蓋為 一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每批抽取1組進行檢 驗。 (2) 檢驗標準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3) 試驗方式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4) 檢驗合格證明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 (正本)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 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2.2.3 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 (1) 檢驗標準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 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2) 試驗方式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 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3) 規範要求 潮濕狀態下,防滑規定實測值應達到50BPN 以上。 | ||
|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之內壁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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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說明。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3.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之規定。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預埋式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S 13206之規定;貫穿式之形狀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並於人孔壁預留安裝孔,安裝時將踏步埋入部穿過安裝孔壁後固定,以CNS 10141高黏度型之環氧樹脂填縫於人孔踏步與人孔壁預留孔之間隙,以確保不漏水。 2.3.2 檢驗 (1) 抽樣頻率 依CNS 1320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貫穿式使用之環氧樹脂每一工程辦理檢驗一次。 (2) 檢驗項目 應依CNS 13206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及塑膠厚度、表面平整、耐化學性抗彎、衝擊等試驗。另貫穿式人孔踏步使用之環氧樹脂依CNS 10141之規定辦理接著強度、抗壓強度之檢驗。 (3) 檢驗合格證明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本)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2.4 人孔跌落設施 新增說明文字。 2.4 人孔跌落管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落差超過規定值時,須裝設人孔跌落管,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2.4.1 規格 (1) 人孔跌落管分為裝設於人孔外部之外跌落與裝設於人孔內部之內跌落二類,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2.4.1 規格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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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說明。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 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 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 規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3.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不銹鋼材料 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 之規定。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預埋式 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S 13206之規定;貫穿式之 形狀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並於人孔壁預留安裝 孔,安裝時將踏步埋入部穿過安裝孔壁後固定,以CNS 10141高黏度型之環氧樹脂填縫於人孔踏步與人孔壁預留 孔之間隙,以確保不漏水。 2.3.2 檢驗 (1) 抽樣頻率 依CNS 1320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理檢驗,如 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 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 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貫穿式使用之環氧樹脂每 一工程辦理檢驗一次。 (2) 檢驗項目 應依CNS 13206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 查及塑膠厚度、表面平整、耐化學性抗彎、衝擊等試 驗。另貫穿式人孔踏步使用之環氧樹脂依CNS 10141之 規定辦理接著強度、抗壓強度之檢驗。 (3) 檢驗合格證明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 本)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 由廠商自行負責。 2.4 人孔跌落設施 新增說明文字。 2.4 人孔跌落管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落差超過規定值時,須裝設人 孔跌落管,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2.4.1 規格 (1) 人孔跌落管分為裝設於人孔外部之外跌落與裝設於 人孔內部之內跌落二類,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2.4.1 規格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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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3.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不銹鋼材料 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 之規定。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預埋式 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S 13206之規定;貫穿式之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 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 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 規定。 | 分類說明。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不銹鋼材料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 | |
| 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 | 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 | |
| 之規定。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預埋式 | 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 | |
| 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S 13206之規定;貫穿式之 | 規定。 | |
| 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 | 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 | |
| 之規定。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預埋式 | 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 | |
| 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S 13206之規定;貫穿式之 | 規定。 | |
| 之規定。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預埋式 | 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 | |
| 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S 13206之規定;貫穿式之 | 規定。 | |
| 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S 13206之規定;貫穿式之 | 規定。 | |
| 形狀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並於人孔壁預留安裝 | ||
| 孔,安裝時將踏步埋入部穿過安裝孔壁後固定,以CNS | ||
| 10141高黏度型之環氧樹脂填縫於人孔踏步與人孔壁預留 | ||
| 孔之間隙,以確保不漏水。 | ||
| 2.3.2 檢驗 | ||
| (1) 抽樣頻率 | ||
| 依CNS 1320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 ||
| 2.3.2 檢驗 | ||
| (1) 抽樣頻率 | ||
| 依CNS 1320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 ||
| (1) 抽樣頻率 | ||
| 依CNS 1320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 ||
| 依CNS 1320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 ||
| 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理檢驗,如 | ||
| 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 | ||
| 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 | ||
| 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貫穿式使用之環氧樹脂每 | ||
| 一工程辦理檢驗一次。 | ||
| (2) 檢驗項目 | ||
| 應依CNS 13206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 | ||
| (2) 檢驗項目 | ||
| 應依CNS 13206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 | ||
| 應依CNS 13206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 | ||
| 查及塑膠厚度、表面平整、耐化學性抗彎、衝擊等試 | ||
| 驗。另貫穿式人孔踏步使用之環氧樹脂依CNS 10141之 | ||
| 規定辦理接著強度、抗壓強度之檢驗。 | ||
| (3) 檢驗合格證明 | ||
|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 | ||
| (3) 檢驗合格證明 | ||
|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 | ||
|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 | ||
| 本)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 | ||
| 由廠商自行負責。 | ||
| 2.4 人孔跌落管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落差超過規定值時,須裝設人 | 2.4 人孔跌落設施 | 新增說明文字。 |
|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落差超過規定值時,須裝設人 | ||
| 孔跌落管,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 ||
| 2.4.1 規格 | 2.4.1 規格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
| (1) 人孔跌落管分為裝設於人孔外部之外跌落與裝設於 |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材料規定並 | |
| 人孔內部之內跌落二類,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 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 |
| 人孔內部之內跌落二類,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 分類說明,並調整相關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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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應依設計圖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3) 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應慎選各接入端位置,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本項內容刪除。 (刪除) 2.4.2 設置原則 (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2.5.1 規格 (1) 材質: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材料規定並分類說明。 (PE)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物。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須為10%以上。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2.5.2 標示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程司指定辦理,字體尺度不得小於75×60mm。上述尺度其許可差為±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採 用耐腐蝕之材料。 應依設計圖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3) 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應慎選各 接入端位置,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本項內容刪除。 (刪除) 2.4.2 設置原則 (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 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 導致破壞。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2.5.1 規格 (1) 材質: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材料規定並 分類說明。 (PE)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 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 物。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須為10%以上。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2.5.2 標示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程司指定辦理,字體尺度不得小於75×60mm。上述尺度 其許可差為±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 應依設計圖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採 | |
| (3) 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應慎選各 接入端位置,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 用耐腐蝕之材料。 | |
| 應依設計圖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3) 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應慎選各 接入端位置,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 用耐腐蝕之材料。 | |
| (3) 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應慎選各 | ||
| 接入端位置,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 ||
| 接入端位置,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 ||
| (刪除) | 2.4.2 設置原則 (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 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 導致破壞。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 本項內容刪除。 |
| (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 時, | ||
| 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 | ||
| 導致破壞。 | ||
|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 ||
| 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 | ||
| 導致破壞。 | ||
|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 ||
| 導致破壞。 | ||
|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 ||
|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 ||
| 2.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2.5.1 規格 (1) 材質: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 (PE)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 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 物。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須為10%以上。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2.5.2 標示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材料規定並 分類說明。 |
| 2.5.1 規格 (1) 材質: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 (PE)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 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 物。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材料規定並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須為10%以上。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2.5.2 標示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分類說明。 | |
| (1) 材質: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 (PE)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 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 物。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須為10%以上。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2.5.2 標示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分類說明。 | |
| (PE)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 ||
| (2)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 | ||
| 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 | ||
| 物。 | ||
|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 ||
|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 ||
|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2)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 | ||
| 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 | ||
| 物。 | ||
|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 ||
|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 ||
|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 | ||
| 物。 | ||
|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 ||
|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 ||
|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物。 | ||
|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 ||
|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 ||
|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3) 尺寸:厚度為0.1mm 以上,寬度為150mm 以上,長度 | ||
|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 ||
|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為50m 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 ||
|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4) 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5) 拉力強度: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1.2kgf/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向為45kg 以上,緯向為35kg 以上。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6) 延伸率:聚氯乙烯(PVC)在常溫(25±3°C)時為150%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須為10%以上。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2.5.2 標示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以每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 | ||
| 程司指定辦理,字體尺度不得小於75×60mm。上述尺度 | ||
| 其許可差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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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文字。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人孔及陰井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 預鑄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2)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 頂部平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頂部環圈。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2 場鑄人孔及陰井 (1)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人孔及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第2.1.4款規定進(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行防腐蝕處理。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3.1.3 位置與高程 人孔及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且其位置應按設計圖所示設置,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修正說明文字。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做導水槽,並進行防蝕處理,另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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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文字。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人孔及陰井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 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 預鑄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 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2)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 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 短管。 頂部平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 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 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板、頂部環圈。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 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 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 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2 場鑄人孔及陰井 (1)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人孔及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第2.1.4款規定進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行防腐蝕處理。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 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式開孔。 (無)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3.1.3 位置與高程 人孔及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且其位置 應按設計圖所示設置,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 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修正說明文字。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做導水槽,並進行防蝕處理, 另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 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1 人孔及陰井 | 3.1 預鑄人孔及陰井 | 修正說明文字。 |
| 3.1.1 預鑄人孔及陰井 | 3.1.1 預鑄製造 | |
|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 | |
| 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
| 3.1.1 預鑄人孔及陰井 | 3.1.1 預鑄製造 | |
|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 | |
| 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
|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 | |
| 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
| 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 |
| (2)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 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 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板、頂部環圈。 |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 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2)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 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 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板、頂部環圈。 |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 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 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 |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頂部平板、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 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 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板、頂部環圈。 | 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 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 | 注意事項。 |
| 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 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板、頂部環圈。 | 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 | |
| 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板、頂部環圈。 | 短管。 | |
| 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 ||
| 板、頂部環圈。 | ||
| 板、頂部環圈。 | ||
|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 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 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 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 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 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 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 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 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件。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 | 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 | 注意事項。 |
| 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
| 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 |
| 3.1.2 場鑄人孔及陰井 (1)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人孔及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第2.1.4款規定進 行防腐蝕處理。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 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式開孔。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1)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人孔及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第2.1.4款規定進 行防腐蝕處理。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 |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 |
| 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式開孔。 | 注意事項。 | |
| (2) 人孔及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第2.1.4款規定進 行防腐蝕處理。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 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式開孔。 | 注意事項。 | |
| 行防腐蝕處理。 | ||
|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 | ||
| 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 | ||
|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 ||
|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 ||
| 式開孔。 | ||
|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 | ||
| 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 | ||
|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 ||
|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 ||
| 式開孔。 | ||
| 線高程位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 | ||
|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 ||
|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 ||
| 式開孔。 | ||
| 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 ||
|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 ||
| 式開孔。 | ||
|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 | ||
| 式開孔。 | ||
| 式開孔。 | ||
| 3.1.3 位置與高程 人孔及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且其位置 應按設計圖所示設置,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 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 (無)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人孔及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且其位置 應按設計圖所示設置,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 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 建署施工規範,新增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 應按設計圖所示設置,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 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 注意事項。 | |
| 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 ||
| 3.1.4 施做導水槽 | 3.1.4 施做導水槽 | 修正說明文字。 |
| 底座內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做導水槽,並進行防蝕處理, |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 | |
| 另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 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 |
| 另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 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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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文字。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設計圖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修正說明文字。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1.6 人孔(陰井)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依設計圖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均衡提升,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刪除) 3.1.7 人孔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本項內容刪除。 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孔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依設計圖所示距離裝設於人孔內,預鑄人孔應於工廠製造時即予裝設完成。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惟圓形工作井預鑄混凝土短管、底座等人孔踏步,可於現場安裝,現場安裝之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3.3 人孔框蓋 3.3.1 應依設計圖所示高程安裝,並須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使框蓋頂端與其平齊。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上。 3.3.3 蓋座與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以高流動性樹脂水泥或高流動性無收縮水泥澆注,使其確實填滿。 3.3 人孔蓋及蓋座 3.3.1 人孔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2混凝土或混凝土墊圈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框蓋、檔土座進場前須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管 3.4.1 人孔跌落管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並須配合管3.4 人孔跌落設施 (1) 人孔跌落設施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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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文字。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設 計圖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 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修正說明文字。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 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1.6 人孔(陰井)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依設計圖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 填時,應均衡提升,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 側移。 (刪除) 3.1.7 人孔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 本項內容刪除。 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 孔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 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 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 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 縫劑填縫隙。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依設計圖所示距離裝設於人孔內, 預鑄人孔應於工廠製造時即予裝設完成。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 場另行安裝,惟圓形工作井預鑄混凝土短管、底座等 人孔踏步,可於現場安裝,現場安裝之人孔踏步應採 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3.3 人孔框蓋 3.3.1 應依設計圖所示高程安裝,並須配合當地地面 或路面使框蓋頂端與其平齊。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頂部 平板或頂版上。 3.3.3 蓋座與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 以高流動性樹脂水泥或高流動性無收縮水泥澆 注,使其確實填滿。 3.3 人孔蓋及蓋座 3.3.1 人孔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 2混凝土 或混凝土墊圈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不得以 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 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 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 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 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框蓋、檔土座進場前須以噴漆 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管 3.4.1 人孔跌落管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並須配合管 3.4 人孔跌落設施 (1) 人孔跌落設施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1.5 接縫止水 | 3.1.5 接縫止水 | 修正說明文字。 |
|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設 |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 | |
| 計圖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 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 |
| 計圖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 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 |
| 3.1.6 人孔(陰井)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依設計圖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 填時,應均衡提升,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 側移。 |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 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 修正說明文字。 |
|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依設計圖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 填時,應均衡提升,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 側移。 |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 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 |
| 填時,應均衡提升,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 側移。 | 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 |
| 側移。 | ||
| (刪除) | 3.1.7 人孔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 | 本項內容刪除。 |
| 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 | ||
| 孔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 | ||
| 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 | ||
| 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 | ||
| 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 | ||
| 縫劑填縫隙。 | ||
| 孔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 | ||
| 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 | ||
| 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 | ||
| 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 | ||
| 縫劑填縫隙。 | ||
| 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 | ||
| 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 | ||
| 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 | ||
| 縫劑填縫隙。 | ||
| 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 | ||
| 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 | ||
| 縫劑填縫隙。 | ||
| 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 | ||
| 縫劑填縫隙。 | ||
| 縫劑填縫隙。 | ||
|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依設計圖所示距離裝設於人孔內, |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預鑄人孔應於工廠製造時即予裝設完成。 | 場另行安裝,惟圓形工作井預鑄混凝土短管、底座等 | 注意事項。 |
| 人孔踏步,可於現場安裝,現場安裝之人孔踏步應採 | ||
| 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 ||
| 3.3 人孔框蓋 3.3.1 應依設計圖所示高程安裝,並須配合當地地面 | 3.3 人孔蓋及蓋座 3.3.1 人孔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 2混凝土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3.3.1 應依設計圖所示高程安裝,並須配合當地地面 | 3.3.1 人孔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 2混凝土 |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注意事項。 |
| 或路面使框蓋頂端與其平齊。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頂部 | 或混凝土墊圈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不得以 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 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 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 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 | 注意事項。 |
|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頂部 | 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 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 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 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 | |
| 平板或頂版上。 | 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 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 | |
| 3.3.3 蓋座與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 | 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 | |
| 3.3.3 蓋座與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 | 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 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 | |
| 以高流動性樹脂水泥或高流動性無收縮水泥澆 | 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 |
| 注,使其確實填滿。 |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 | |
| 注,使其確實填滿。 |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 | |
| 整環上。 | ||
| 3.3.3 人孔(陰井)框蓋、檔土座進場前須以噴漆 | ||
| 3.3.3 人孔(陰井)框蓋、檔土座進場前須以噴漆 | ||
| 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 ||
| 3.4 人孔跌落管 | 3.4 人孔跌落設施 | 參考施工綱要規範、衛工處及營 |
| 3.4.1 人孔跌落管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並須配合管 | (1) 人孔跌落設施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
| 3.4.1 人孔跌落管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並須配合管 | (1) 人孔跌落設施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 建署施工規範,修正施工階段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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