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第 1 頁
第02472 章 場鑄水泥砂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 1.2.2 鑽掘樁孔 1.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 章--鋼筋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 mm或2in.立方體試體) (4)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6)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7)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02471 02472-1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第02472 章 場鑄水泥砂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 1.2.2 鑽掘樁孔 1.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 章--鋼筋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 mm或 2in.立方體試體) (4)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6)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7)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02471 02472-1 TPE V2.0 99/01/01
第 2 頁
(8)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場鑄水泥砂漿樁配置圖、規格、材料、預定進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及記錄方式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 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 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數、加勁、吊點、護耳、續(搭)接、電銲、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 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 之規定。 2.1.2 細粒料 (1) 細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 之規定。細度模數應在1.4~2.0 間,且細度模數值之測定應為16、30、50 及100 各號標準篩之留存量累積百分數之和為100 所除得之商。 (2) 粒料之級配情形可參考下表之規定: 02471 02472-2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8)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場鑄水泥砂漿樁配置圖、規格、材 料、預定進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 策及記錄方式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清楚 說明下列項目: (1) 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 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 筋尺度、支數、加勁、吊點、護耳、續(搭)接、電銲、安放等所必 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 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 之規定。 2.1.2 細粒料 (1) 細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 之規定。細度模數應在1.4~2.0 間, 且細度模數值之測定應為16、30、50 及100 各號標準篩之留存量 累積百分數之和為100 所除得之商。 (2) 粒料之級配情形可參考下表之規定: 02471 02472-2 TPE V2.0 99/01/01
第 3 頁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1.18(No.16) 95~100 0.6(No.30) 55~80 0.3(No.50) 30~50 0.15(No.100) 10~30 0.075(No.200)0~15 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 之規定。 2.1.5 所用之水泥砂漿,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6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 或SD420W 竹節鋼筋,並符合CNS 560 A2006 之規定。 2.1.7 飛灰 (1) 使用飛灰作為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 A2040 之規定。 (2) 飛灰用為膠合材料時應為極細之粉末,具有能與水泥水化時組合之性質者。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依契約圖說於現場放樣,並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施工應採跳島式施工方法進行。 02471 02472-3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1.18(No.16) 95~100 0.6(No.30) 55~80 0.3(No.50) 30~50 0.15(No.100) 10~30 0.075(No.200) 0~15 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 之規定。 2.1.5 所用之水泥砂漿,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 緩凝劑使用計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 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6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 或SD420W 竹節鋼筋,並符合CNS 560 A2006 之規定。 2.1.7 飛灰 (1) 使用飛灰作為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 A2040 之規定。 (2) 飛灰用為膠合材料時應為極細之粉末,具有能與水泥水化時組合之 性質者。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方 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依契約圖說於現場放樣,並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施工 應採跳島式施工方法進行。 02471 02472-3 TPE V2.0 99/01/01
¶ 表 1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2.36(No.8) | 100 |
| 1.18(No.16) | 95~100 |
| 0.6(No.30) | 55~80 |
| 0.3(No.50) | 30~50 |
| 0.15(No.100) | 10~30 |
| 0.075(No.200) | 0~15 |
第 4 頁
3.2.2 旋鑽樁孔 (1) 以符合設計樁徑之螺旋桿鑽機鑽挖基樁孔洞,達設計深度,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進行澆置作業。 (2) 旋鑽樁孔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旋鑽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3.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2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水泥砂漿,經由(1) 由灌漿泵浦以2.0kgf/cm螺旋桿空心軸,澆置入樁孔內。 (2) 同時配合樁孔內水泥砂漿之上升,徐徐抽取螺旋桿,使樁孔保持原狀並填滿水泥砂漿,形成完整之樁體。 (3) 澆置過程必須連續,若因故中斷或拆卸鑽桿節,時間不可超過3 分鐘。 3.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 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加環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3cm,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AWS D12.1施工。 (2) 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直)。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片之間距約為2m。 (3) 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修正後再行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2 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471 02472-4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3.2.2 旋鑽樁孔 (1) 以符合設計樁徑之螺旋桿鑽機鑽挖基樁孔洞,達設計深度,並經工 程司核可後方可進行澆置作業。 (2) 旋鑽樁孔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旋鑽至預 定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測定深 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3.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2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水泥砂漿,經由 (1) 由灌漿泵浦以2.0kgf/cm 螺旋桿空心軸,澆置入樁孔內。 (2) 同時配合樁孔內水泥砂漿之上升,徐徐抽取螺旋桿,使樁孔保持原 狀並填滿水泥砂漿,形成完整之樁體。 (3) 澆置過程必須連續,若因故中斷或拆卸鑽桿節,時間不可超過3 分 鐘。 3.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 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 形,主鋼筋須加環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 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3cm,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AWS D12.1 施工。 (2) 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 方向與主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直)。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 片之間距約為2m。 (3) 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 修正後再行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鋼筋籠無 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 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2 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 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471 02472-4 TPE V2.0 99/01/01
第 5 頁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抗壓強度試CNS 1010 依契約圖說之驗(28 日) R3032 規定 水泥砂漿樁 1. 數量未達10 支樁時免檢驗。2. 數量達10~50支樁檢驗1組。(1 組3 個)3. 數量超過50 支樁時,每50 支加驗1 組。 3.4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5 清理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3.6 保護 場鑄水泥砂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量;所稱長度係指樁尖至樁頂打除面之距離。 4.2 計價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包含鋼筋、水泥砂漿)、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鑽掘、餘方運棄及處理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預埋件、間隔片、吊點、加勁及樁頭處理。 〈本章結束〉 02471 02472-5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抗壓強度試 CNS 1010 依契約圖說之 驗(28 日) R3032 規定 水 泥 砂 漿 樁 1. 數量未達10 支 樁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0~50 支樁檢驗 1 組。(1 組3 個) 3. 數量超過50 支 樁時,每50 支 加驗1 組。 3.4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5 清理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 之設備物品。 3.6 保護 場鑄水泥砂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量;所稱長度 係指樁尖至樁頂打除面之距離。 4.2 計價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 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包含鋼筋、水泥砂漿)、機具、 設備、運輸、動力、鑽掘、餘方運棄及處理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 屬工作項目包括預埋件、間隔片、吊點、加勁及樁頭處理。 〈本章結束〉 02471 02472-5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水泥砂漿樁 | 抗 壓 強 度 試 驗(28 日) | CNS 1010 R3032 | 依契約圖說之 規定 | 1. 數量未達10 支 樁時免檢驗。 2. 數量達 10~50 支 樁 檢 驗 1 組。(1 組 3 個) 3. 數量超過50 支 樁時,每 50 支 加驗 1 組。 |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