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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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2 章 借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材料、挖裝、運輸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石方工作之挖裝、運輸等。 1.2.2 交通維持 1.2.3 衛生環保措施 1.2.4 運輸道路維修 1.2.5 土石方工作之計算挖填平衡,應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之餘土。 1.2.6 公園用之表土與客土另於第02920 章「植草」及第02933 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中規定,不在本章範圍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8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9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11 第02920 章--植草 02322 0232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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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2 章 借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材料、挖裝、 運輸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石方工作之挖裝、運輸等。 1.2.2 交通維持 1.2.3 衛生環保措施 1.2.4 運輸道路維修 1.2.5 土石方工作之計算挖填平衡,應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之餘土。 1.2.6 公園用之表土與客土另於第02920 章「植草」及第02933 章「地被植物 及草花之種植」中規定,不在本章範圍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8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9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11 第02920 章--植草 02322 0232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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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第02933 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1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2)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土石方施工計畫 在開挖取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土石方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02322 0232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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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第02933 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 驗法) (3)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1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2)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 管理暫行要點 (1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土石方施工計畫 在開挖取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土石方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後, 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02322 0232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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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方材料 (1) 路堤用:路基頂面下30cm 之填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2) 其他區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土壤分類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使用合法來源之借土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路基、路肩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其他地點。借土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1.2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借土材料由工區範圍外挖裝取出完成後,應運送至工區內,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置放於指定地點,按設計之高程及橫斷面進行填築。 3.2.2 取土施工期間工區範圍內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工區範圍內之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3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322 0232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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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方材料 (1) 路堤用:路基頂面下30cm 之填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336 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2) 其他區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土壤分類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 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使用合法來源之借土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路基、路肩及 工程司認為需要之其他地點。借土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1.2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 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借土材料由工區範圍外挖裝取出完成後,應運送至工區內,並依契約圖 說或工程司之指示置放於指定地點,按設計之高程及橫斷面進行填築。 3.2.2 取土施工期間工區範圍內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工區 範圍內之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3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 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 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 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322 0232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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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數量未達120 mCBR 值(用於路基頂面30cm3內依契約圖說之3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600m路基頂面) CNS 12382 規定 3A3280 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m時,每600 m3加驗1次。 1. 數量未達1000 m除契約圖說另借土材料 有規定外,應為CNS 12387 土壤分類 3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000 ~5000m礫石類或砂類3A3285 3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5000 m或粉土(ML)。時,每5000 m3加驗1 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借土工作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借土應考慮填方區於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工地拆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土石方之脹縮比之增減數量、沈陷量增加之數量、不適用材料開挖所增加之數量,扣除工程餘土利用(如地下室、公共設施及管線、構造物、渠道等)之餘土,但不扣除零星及雜項工作(如金屬護欄、柵欄等)之餘土。 4.1.3 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平衡數量應依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並應扣除第4.1.2 款之數量。 4.1.4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予計量。 4.1.5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借土工作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購土費用、挖運費、取土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02322 02322-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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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數量未達120 m CBR 值(用於 路基頂面30cm 3 內依契約圖說之 3時 免檢驗。 2. 數量達120~600m 路基頂面) CNS 12382 規定 3 A3280 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m 時,每600 m 3加驗1 次。 1. 數量未達1000 m 除契約圖說另 借 土 材 料 有規定外,應為 CNS 12387 土壤分類 3時 免檢驗。 2. 數量達 1000 ~ 5000m 礫石類或砂類 3 A3285 3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5000 m 或粉土(ML)。 時,每5000 m 3加驗 1 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借土工作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借土應考慮填方區於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工地拆除後 增加之填方數量、土石方之脹縮比之增減數量、沈陷量增加之數量、不 適用材料開挖所增加之數量,扣除工程餘土利用(如地下室、公共設施 及管線、構造物、渠道等)之餘土,但不扣除零星及雜項工作(如金屬 護欄、柵欄等)之餘土。 4.1.3 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平衡數量應依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並應扣除第4.1.2 款之數量。 4.1.4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予計量。 4.1.5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借土工作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購 土費用、挖運費、取土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02322 02322-4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借土材料 | CBR 值(用於 路基頂面) | CNS 12382 A3280 | 路基頂面 30cm 內依契約圖說之 規定 | 1. 數量未達 120 m3時 免檢驗。 2. 數量達 120~600m3 檢驗 1 次。 3. 數 量 超 過 600 m3 時,每 600 m3加驗 1 次。 |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A3285 | 除契約圖說另 有規定外,應為 礫石類或砂類 或粉土(ML)。 | 1. 數量未達 1000 m3時 免檢驗。 2. 數 量 達 1000 ~ 5000m3檢驗 1 次。 3. 數量超過 5000 m3 時,每 5000 m3加驗 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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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予計價。 4.2.3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4 填築滾壓費另依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計價。 4.2.5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2 02322-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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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予計價。 4.2.3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4 填築滾壓費另依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計價。 4.2.5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 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2 02322-5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