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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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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91 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應依契約範圍,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對鄰近工程範圍內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行調查、記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記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4 資料送審 1.4.1 調查成果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相關工作施工前,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及簡圖等[4 份]紀錄文件。構造物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並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2. 產品 02291 02291-1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第02291 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應依契約範圍,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對鄰近工程範圍內及
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行調查、記錄
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記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4
資料送審
1.4.1 調查成果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相關工作施工前,按照契約圖說所示
在影響區域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
包括調查表、照片及簡圖等[4 份]紀錄文件。構造物攝影後須裝訂相片
成冊,並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2.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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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3. 施工 3.1 調查注意事項 3.1.1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或構造物損壞之主要工作開始施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1.2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就契約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實施量測調查,並記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拍照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1.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室深度、竣工日期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表上。 3.1.4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量測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3.1.5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記錄。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記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簡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1.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1.7 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4. 計量與計價 02291 02291-2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空白)
3.
施工
3.1
調查注意事項
3.1.1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或構造物損壞之主要
工作開始施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1.2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就契約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
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實施量測調查,並
記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若發現有
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拍照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
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1.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室深
度、竣工日期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表上。
3.1.4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
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量測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
材料、狀況、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3.1.5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
記錄。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記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簡
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1.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建築物
之任何部位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1.7 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
齊裝訂。照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
查人員之姓名。
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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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2291 02291-3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4.1
計量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費用已
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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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 V2.0 99/01/01¶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
同版文件的其他收錄來源
以下收錄資料的完整原文與原版面已核對相同,正文不另設副本;不據此判定本版為今日最新有效版本。
- 工程會平台同版收錄資訊: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V2010.01.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