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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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52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之懸吊或托底,包括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祇要受承包商施工影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臨時支撐,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2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管線。 (2) 電力設施及供電設備。 (3) 警訊電信設施。 (4) 軍用地下通訊設施。 (5) 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6)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7)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管線。 (8) 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 (9) 雨水管線系統及箱涵。 (10) 輸油管路。 (11) 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等纜線。 1.2.3 除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內屬於承包商之工作範圍外,施工前應由機關通知管線單位負責遷移及重建等作業。公共管線系統之相關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如下: (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02252 0225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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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52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之懸吊 或托底,包括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祇要受承 包商施工影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臨時支撐, 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2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管線。 (2) 電力設施及供電設備。 (3) 警訊電信設施。 (4) 軍用地下通訊設施。 (5) 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6)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7)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管線。 (8) 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 (9) 雨水管線系統及箱涵。 (10) 輸油管路。 (11) 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等纜線。 1.2.3 除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內屬於承包商之工作範圍外,施工前應由機關 通知管線單位負責遷移及重建等作業。公共管線系統之相關管線單位或 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如下: (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02252 0225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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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電力公司 (3)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台北分所 (4)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所、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5) 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民營瓦斯單位 (6)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9)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10)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12)中華電信公司、各固網電信公司及各民營有線電視公司等 (13)鄰里監視器之管轄單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6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 1.3.8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9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210 章--鋼筋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02252 0225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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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電力公司 (3)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台北分所 (4)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所、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5) 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民營瓦斯單位 (6)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9)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10)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12)中華電信公司、各固網電信公司及各民營有線電視公司等 (13)鄰里監視器之管轄單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6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 1.3.8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9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210 章--鋼筋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02252 0225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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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 臺北市重要地段挖掘道路加強管理要點 (4)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擬採用之臨時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前應由機關提供有關電信、電力、瓦斯、油管、自來水及下水道等管線位置資料,然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02252 0225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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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 臺北市重要地段挖掘道路加強管理要點 (4)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節及 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 法、擬採用之臨時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 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前應由機關提供有關電信、電力、瓦斯、油管、自來水及下水道等 管線位置資料,然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 02252 0225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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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3.1.2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高壓瓦斯管時,承包商應知會該管線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3.1.3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各管線有關單位在現場進行試挖,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3.1.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1.5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並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機關則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3.1.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管)之正常功能。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1) 懸吊保護: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之埋設位置,而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於溝穴兩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間,再以鐵線或鋼索懸吊埋設物。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支撐保護: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用懸吊方法處理,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遇排水箱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策安全。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 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無法以懸吊或支撐保02252 02252-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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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3.1.2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高壓瓦斯管時,承包商應知 會該管線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3.1.3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各管線有關單位在現場 進行試挖,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 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3.1.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 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拆除及 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1.5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並 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 行。機關則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3.1.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 (包括接戶管)之正常功能。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 時,應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1) 懸吊保護: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之埋 設位置,而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於溝穴兩 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間,再以鐵線或鋼索懸吊埋設物。其實際施 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支撐保護: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用懸 吊方法處理,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遇排水箱 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策安全。其實 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 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無法以懸吊或支撐保 02252 02252-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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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時,應由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原有之管道,以避免發生危險或災害。 3.2.2 若遇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3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定之方式予以修復。對於工地附近之公私建築物應依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規定辦理。 3.2.4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契約約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如道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它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252 02252-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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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時,應由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原有之管道,以避免發生危險 或災害。 3.2.2 若遇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 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3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 有關單位,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 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定之方式予以修復。對於工地附近之公私建築 物應依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規定辦理。 3.2.4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契約約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如道 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價。該單價已包 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提供必 要之材料及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它相關工作 項目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252 02252-5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
同版文件的其他收錄來源
以下收錄資料的完整原文與原版面已核對相同,正文不另設副本;不據此判定本版為今日最新有效版本。
- 工程會平台同版收錄資訊: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V2010.01.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