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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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31 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2 掘除工程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表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905 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02231 0223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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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31 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工作 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2 掘除工程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並運離現 場及處理。 1.2.3 表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905 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02231 0223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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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及掘除時,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於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符合填方材料規定者,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m 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1.3 樹木花草保留區 (1) 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除。 (2) 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4 清除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清除工區範圍內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池塘、沼澤地、水田等溼地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3)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4) 除工程司核可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5)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6) 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02905 章「移植」之規定辦理。 3.1.5 掘除 02231 0223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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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及掘除時,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可將地面之表土移 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於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符合填方材料規定者,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作為路 堤路基頂面下1.5m 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1.3 樹木花草保留區 (1) 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 成時將柵欄移除。 (2) 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4 清除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清除工區範圍內地面 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清除之深度 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池塘、沼澤地、水田等溼地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 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3)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 指示一併清除。 (4) 除工程司核可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 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5)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 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6) 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02905 章「移植」之規定辦理。 3.1.5 掘除 02231 0223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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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情況而決定移除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 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3)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 (4)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離現場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工作完成後之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3.1.7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離現場及處理、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用地範圍外由承包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工程司認可之合格棄置場及棄土區,其棄置場、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予給付。 〈本章結束〉 02231 0223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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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情況而決定移除殘枝、大樹根、埋 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 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 予以滾壓或夯實。 (3)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 (4)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離現場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工作完成後之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 3.1.7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除及 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 頃][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 頃][平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離現場及處 理、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用地範圍外由承包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工程司認可之合格棄置場及棄 土區,其棄置場、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單價 內,不另予給付。 〈本章結束〉 02231 02231-3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