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1991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1991 罰則發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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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備註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2)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2) 罰扣價金 百分比 ---- 拆除重做 0.90 cf _>M2 ---- 拆除重做。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0 cf _>M2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cf _>M2≧0.90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95cf _>M2≧0.90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2≧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2≧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2≧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2≧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3 預力混凝土: 7.3 預力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混凝土(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1. 名詞修正。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廠商負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混凝土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承包商負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上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1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備註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2) 罰扣價 金 百分比 備註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2) 罰扣價 金 百分比 ---- 拆除重做 0.90 cf _>M2 ---- 拆除重做。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0 cf _>M2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 cf _>M2≧0.90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95 cf _>M2≧0.90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2≧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2≧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2≧ 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2≧ 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3 預力混凝土: 7.3 預力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 1. 名詞修正。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廠商負 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 混凝土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 失概由承包商負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 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上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6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 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 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1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罰扣價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金 備註 批抗壓強度 (M2) 百分比 ---- 拆除重做 0.90 cf _>M2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100%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_>M2≧0.90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0.95 cf cf 5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M2≧0.95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1.00 cf cf 2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M2≧ cf 5%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罰扣價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金 備註 批抗壓強度 (M2) 百分比 ---- 拆除重做。 0.90 cf _>M2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100%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_>M2≧0.90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0.95 cf cf 5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M2≧0.95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1.00 cf cf 2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M2≧ cf 5%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 罰扣價 | 備註 |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罰扣價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金 備註 批抗壓強度 (M2) 百分比 ---- 拆除重做。 0.90 cf _>M2 | |||||||
|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 金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100%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_>M2≧0.90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0.95 cf cf 5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批抗壓強度 (M2) | 百分比 | _>M2≧0.95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1.00 cf cf 2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M2≧ cf 5%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2) | 金 百分比 | 備註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2) | 罰扣價 金 百分比 | 備註 | |||||
| 0.90 cf _>M2 | ---- | 拆除重做 | 批抗壓強度 (M2) | 百分比 | ||||||
| 0.90 cf _>M2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0.90 cf _>M2 | ---- | 拆除重做。 | |||||
|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0.90 cf _>M2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0.95 cf _>M2≧0.90 cf _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100% |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0.95 cf _>M2≧0.90 cf _ | 50% |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0.95 cf _>M2≧0.90 cf _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1.00 cf _>M2≧0.95 cf _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1.00 cf _>M2≧0.95 cf _ | 20% |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1.00 cf _>M2≧0.95 cf _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M2≧ cf _ | 5%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M2≧ cf _ | 5% |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M2≧ cf _ | 5%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7.3 預力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混凝土 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廠商負 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 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上 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 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 7.3 預力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 混凝土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 失概由承包商負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6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 1. 名詞修正。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 ||||||||
| 擔。 | 失概由承包商負擔。 | |||||||||
|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 |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 | |||||||||
|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 |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 |||||||||
| 金。 | 數量之60%價金。 | |||||||||
|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上 |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 | |||||||||
| 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 |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 |||||||||
| 30%價金。 | 數量之30%價金。 | |||||||||
|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 |||||||||
|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 |||||||||
|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 |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 | |||||||||
|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 |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 |||||||||
| 金。 | 數量之60%價金。 | |||||||||
|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上 |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 | |||||||||
| 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 |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 |||||||||
| 30%價金。 | 數量之30%價金。 | |||||||||
|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 |||||||||
|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 |||||||||
¶ 表 2
(本表格式特殊,改以原檔影像呈現以保完整)
¶ 表 3
(本表格式特殊,改以原檔影像呈現以保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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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備註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罰扣價金百分比 0.95cf _>M3 ---- 拆除重做 0.95cf _>M3 ---- 拆除重做 0.98cf _>M3≧0.95cf _ 60% 0.98cf _>M3≧0.95cf _ 6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1.00cf _>M3≧0.98cf _ 30% 1.00cf _>M3≧0.98cf _ 3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3≧cf _ 10% M3≧cf _ 1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1. 文字修正。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置入7.1~7.3 表格中辦理。 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置入7.1~7.3 節表格中辦理。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1)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1)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 拆除重做。 0.75 cf _>T1 0.75 cf _>T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0cf _>T1≧0.80cf _>T1≧0.7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75 cf _ 0.85cf _>T1≧0.85cf _>T1≧0.80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80cf _ 11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備註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3)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3) 罰扣價 金百分 比 0.95 cf _>M3 ---- 拆除重做 0.95 cf _>M3 ---- 拆除重做 0.98 cf _>M3≧0.95 cf _ 60% 0.98 cf _>M3≧0.95 cf _ 6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3≧0.98 cf _ 30% 1.00 cf _>M3≧0.98 cf _ 3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3≧ cf _ 10% M3≧ cf _ 1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方可同意接 受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方可同意接 受 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 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 1. 文字修正。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 低於 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 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置入7.1~7.3 表格中 辦理。 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cf _之85%,且任一 試體之強度不低於 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鑽 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 般現場機拌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 凝土),置入7.1~7.3 節表格中辦理。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1)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每一鑽心組抗 壓強度 (T1) 罰扣價金百分 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 拆除重做。 0.75 cf _>T1 0.75 cf _>T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0 cf _>T1≧ 0.80 cf _>T1≧0.7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75 cf _ 0.85 cf _>T1≧ 0.85 cf _>T1≧0.80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80 cf _ 1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3) | 罰扣價金 百分比 | 備註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 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 批抗壓強度 (M3) | 罰扣價 金百分 比 | 備註 | |||||||||||
| 0.95 cf _>M3 | ---- | 拆除重做 | 0.95 cf _>M3 | ---- | 拆除重做 | |||||||||||
| 0.98 cf _>M3≧0.95 cf _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 0.98 cf _>M3≧0.95 cf _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1.00 cf _>M3≧0.98 cf _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1.00 cf _>M3≧0.98 cf _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 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M3≧ cf _ | 1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方可同意接 受 | M3≧ cf _ | 1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方可同意接 受 | |||||||||||
| 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 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 低於 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 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置入7.1~7.3 表格中 辦理。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罰扣價金 備註 (T1) 百分比 ---- 拆除重做 0.75 cf _>T1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100% 響後可同意接受 cf _>T1≧0.75 cf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0.80 50% 後方可同意接受 cf _>T1≧0.80 cf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0.85 20% 後方可同意接受 | 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 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cf _之85%,且任一 試體之強度不低於 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鑽 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 般現場機拌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 凝土),置入7.1~7.3 節表格中辦理。 每一鑽心組抗 罰扣價金百分 備註 壓強度 (T1) 比 ---- 拆除重做。 0.75 cf _>T1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100%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0 cf _>T1≧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50% 0.75 cf _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85 cf _>T1≧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20% 0.80 cf _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1. 文字修正。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 ||||||||||||||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 罰扣價金 | 備註 | 每一鑽心組抗 | 罰扣價金百分 | 備註 | |||||||||||
| (T1) | 百分比 | 壓強度 (T1) | 比 | |||||||||||||
| 0.75 cf _>T1 | ---- | 拆除重做 | 0.75 cf _>T1 | ---- | 拆除重做。 | |||||||||||
| 0.75 cf _>T1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 0.75 cf _>T1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0.80 cf _>T1≧0.75 cf _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0.80 cf _>T1≧ 0.75 cf _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0.85 cf _>T1≧0.80 cf _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0.85 cf _>T1≧ 0.80 cf _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表 2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1) | 罰扣價金 百分比 | 備註 |
|---|---|---|
| 0.75 f _>T1 c | ---- | 拆除重做 |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0.80 f _>T1≧0.75 f _ c c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0.85 f _>T1≧0.80 f _ c c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表 3
| 每一鑽心組抗 壓強度 (T1) | 罰扣價金百分 比 | 備註 |
|---|---|---|
| 0.75 f _>T1 c | ---- | 拆除重做。 |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0.80 f _>T1≧ c 0.75 f _ c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0.85 f _>T1≧ c 0.80 f _ c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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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任一個試體強度<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cf _ <0.75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1所在區間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1所在區間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3)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3)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0.79cf _>T3 ---- 拆除重做 0.79cf _>T3 ---- 拆除重做 0.82cf _>T3≧60% 0.82cf _>T3≧0.79cf _ 60% 0.79cf _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5cf _>T3≧30% 0.85cf _>T3≧0.82cf _ 30% 0.82cf _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cf _ <0.75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3所在區間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3所在區間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7.5 上述情況當允許廠商作結構分析,但廠商未依工程司規定7.5 上述情況當允許承包商作結構分析,但承包商未依名詞修正。 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工程司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1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任一個試體強度< 任一個試體強度 0.75 cf _ <0.75 cf _ 經工程司同意 之公正第三人 確認全無影響 後,依上述T1 所在區間辦 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14 章規定, 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 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 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 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經工程司 同意之公 正第三人 確認全無 影響後, 依上述T1 所在區間 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 計規範」第14 章規 定,由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 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 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 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3) 罰扣價金百 分比 備註 每一鑽心組抗 壓強度 (T3) 罰扣價金百分 比 備註 0.79 cf _>T3 ---- 拆除重做 0.79 cf _>T3 ---- 拆除重做 0.82 cf _>T3≧ 60% 0.82 cf _>T3≧0.79 cf _ 60% 0.79 cf _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 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可同意接受。 0.85 cf _>T3≧ 30% 0.85 cf _>T3≧0.82 cf _ 30% 0.82 cf _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 同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 任一個試體強度 0.75 cf _ <0.75 cf _ 經工程司同 意之公正第 三人確認全 無影響後, 依上述T3 所在區間辦 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14 章規定, 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 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 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 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經工程司同意 之公正第三人 確認全無影響 後,依上述T3 所在區間辦 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 計規範」第14 章規 定,由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 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 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 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7.5 上述情況當允許廠商作結構分析,但廠商未依工程司規定 7.5 上述情況當允許承包商作結構分析,但承包商未依 名詞修正。 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 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 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 工程司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 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 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 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 1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任一個試體強度< 0.75 cf _ | 經工程司 同意之公 正第三人 確認全無 影響後, 依上述T1 所在區間 辦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14 章規定, 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 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 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 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任一個試體強度 <0.75 cf _ | 經工程司同意 之公正第三人 確認全無影響 後,依上述T1 所在區間辦 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 計規範」第14 章規 定,由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 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 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 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 |||||||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罰扣價金百 備註 (T3) 分比 0.79 cf _>T3 ---- 拆除重做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0.82 cf _>T3≧0.79 cf _ 60%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 意接受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0.85 cf _>T3≧0.82 cf _ 30%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 同意接受 經工程司同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意之公正第 規範」第14 章規定, 任一個試體強度< 三人確認全 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 _ 無影響後, 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 0.75 cf 依上述T3 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 所在區間辦 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理。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每一鑽心組抗 罰扣價金百分 備註 壓強度 (T3) 比 0.79 cf _>T3 ---- 拆除重做 0.82 cf _>T3≧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60%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0.79 cf _ 可同意接受。 0.85 cf _>T3≧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30%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0.82 cf _ 方可同意接受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 經工程司同意 計規範」第14 章規 之公正第三人 定,由工程司同意之 任一個試體強度 確認全無影響 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 <0.75 cf _ 後,依上述T3 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 所在區間辦 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 理。 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 |||||||||||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 罰扣價金百 | 備註 | 每一鑽心組抗 | 罰扣價金百分 | 備註 | |||||||
| (T3) | 分比 | 壓強度 (T3) | 比 | |||||||||
| 0.79 cf _>T3 | ---- | 拆除重做 | 0.79 cf _>T3 | ---- | 拆除重做 | |||||||
| 0.82 cf _>T3≧0.79 cf _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 意接受 | 0.82 cf _>T3≧ 0.79 cf _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可同意接受。 | |||||||
| 0.85 cf _>T3≧0.82 cf _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 同意接受 | 0.85 cf _>T3≧ 0.82 cf _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方可同意接受 | |||||||
| 任一個試體強度< 0.75 cf _ | 經工程司同 意之公正第 三人確認全 無影響後, 依上述T3 所在區間辦 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14 章規定, 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 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 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 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任一個試體強度 <0.75 cf _ | 經工程司同意 之公正第三人 確認全無影響 後,依上述T3 所在區間辦 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 計規範」第14 章規 定,由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 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 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 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 |||||||
| 強或拆除重做。 | ||||||||||||
| 7.5 上述情況當允許廠商作結構分析,但廠商未依工程司規定 | 7.5 上述情況當允許承包商作結構分析,但承包商未依 | 名詞修正。 | ||||||||||
| 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 | 工程司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 | |||||||||||
| 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 | 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 | |||||||||||
|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 | 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 | |||||||||||
| 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 | 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 | |||||||||||
| 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 | 工程司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 | |||||||||||
| 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 | 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 | |||||||||||
|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 | 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 | |||||||||||
| 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 | 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 | |||||||||||
¶ 表 2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3) | 罰扣價金百 分比 | 備註 |
|---|---|---|
| 0.79 f _>T3 c | ---- | 拆除重做 |
| 0.82 f _>T3≧0.79 f _ c c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 意接受 |
| 0.85 f _>T3≧0.82 f _ c c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 同意接受 |
| 任 一 個 試 體 強 度 < 0.75 f _ c | 經工程司同 意之公正第 三人確認全 無影響後, 依上述 T3 所在區間辦 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 14 章規定, 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 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 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 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 表 3
| 每一鑽心組抗 壓強度 (T3) | 罰扣價金百分 比 | 備註 |
|---|---|---|
| 0.79 f _>T3 c | ---- | 拆除重做 |
| 0.82 f _>T3≧ c 0.79 f _ c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可同意接受。 |
| 0.85 f _>T3≧ c 0.82 f _ c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方可同意接受 |
| 任一個試體強度 <0.75 f _ c | 經工程司同意 之公正第三人 確認全無影響 後,依上述 T3 所 在 區 間 辦 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 計規範」第 14 章規 定,由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 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 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 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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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款不足罰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至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廠商仍未依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廠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款不足罰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至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承包商仍未依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承包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9. 第02794 章透水性鋪面之一般要求之罰則 9.1 透水砂漿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無) 依第02794章透水性鋪面之一般要求規定,新增罰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7kgf/cm2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拉拔強度 平均值<1.7kgf/cm2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85×2×10-2cm/sec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10-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9.2 透水混凝土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抗壓強度 平均值≧0.9cf _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平均值<0.9cf _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85×2×10-2cm/sec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10-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10.第02898 章標線之罰則 10.1 劃設標線前,未確實執行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並(無) 依第02898章標線規定,新增罰則。 提供相關資料時,每次罰扣1,000 元。 10.2 標線施工後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1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款不足罰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 至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廠商仍未依規定期限內及 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 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 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 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廠商完成結構分析 為止。 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款不足罰 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至 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承包商仍未依規定期 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 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 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 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 力混凝土),直至承包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9. 第02794 章透水性鋪面之一般要求之罰則 9.1 透水砂漿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無) 依第02794章透水性鋪面 之一般要求規定,新增 罰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7kgf/cm 2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拉拔強度 平均值<1.7kgf/cm 2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85×2×10 -2cm/sec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10 -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9.2 透水混凝土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抗壓強度 平均值≧0.9 cf _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平均值<0.9 cf _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85×2×10 -2cm/sec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10 -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10.第02898 章標線之罰則 10.1 劃設標線前,未確實執行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並 (無) 依第02898章標線規定, 新增罰則。 提供相關資料時,每次罰扣1,000 元。 10.2 標線施工後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1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款不足罰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 至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廠商仍未依規定期限內及 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 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 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 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廠商完成結構分析 為止。 | 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款不足罰 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至 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承包商仍未依規定期 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 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 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 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 力混凝土),直至承包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 |||||
| 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 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 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 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廠商完成結構分析 為止。 | 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承包商仍未依規定期 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 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 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 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 力混凝土),直至承包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 |||||
| 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 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 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廠商完成結構分析 為止。 | 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 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 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 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 力混凝土),直至承包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 |||||
| 為止。 | 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 力混凝土),直至承包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 |||||
| 9. 第02794 章透水性鋪面之一般要求之罰則 9.1 透水砂漿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7kgf/cm 2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拉拔強度 平均值<1.7kgf/cm 2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85×2×10 -2cm/sec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10 -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9.2 透水混凝土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cf _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平均值≧0.9 抗壓強度 cf _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9 平均值≧0.85×2×10 -2cm/sec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10 -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無) | 依第02794章透水性鋪面 之一般要求規定,新增 罰則。 | ||||
| 9.2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罰則。 | ||
| 9.2 | 拉拔強度 | 平均值≧1.7kgf/cm 2 |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 |||
| 9.2 | 拉拔強度 | 平均值<1.7kgf/cm 2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9.2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10 -2cm/sec |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 |||
| 9.2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10 -2cm/se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9.2 透水混凝土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 ||||||
|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 ||||||
| cf _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 平均值≧0.9 | ||||||
| 抗壓強度 | ||||||
| cf _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平均值<0.9 | ||||||
| 平均值≧0.85×2×10 -2cm/sec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 透水係數 | ||||||
| 平均值<0.85×2×10 -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抗壓強度 | cf _ 平均值≧0.9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 抗壓強度 | cf _ 平均值<0.9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10 -2cm/sec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10 -2cm/se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10.第02898 章標線之罰則 10.1 劃設標線前,未確實執行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並 提供相關資料時,每次罰扣1,000 元。 10.2 標線施工後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 (無) | 依第02898章標線規定, 新增罰則。 |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拉拔強度 | 平均值≧1.7kgf/cm2 |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
| 平均值<1.7kgf/cm2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10-2cm/sec |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
| 平均值<0.85×2×10-2cm/se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表 3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抗壓強度 | f _ 平均值≧0.9 c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f _ 平均值<0.9 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10-2cm/sec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平均值<0.85×2×10-2cm/se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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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5 mm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厚度 1.5 mm≦平均值<2 mm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價金 抗滑係數 平均值<65 BPN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試驗含量<15%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含量 15%≦玻璃珠試驗含量<18%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價金 11.第02905 章移植之罰則 (無) 依第02905章移植規定,新增罰則。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十四(六)規定辦理 下列作業施工前7 日未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樹幹包裹與枝條圍束繩等材料之拆除)等工作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假植期間或保活期間未每月提送養護資料 未依通知期限提送養護缺失改善照片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1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檢驗項 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5 mm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厚度 1.5 mm≦平均值<2 mm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 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 價金 抗滑係 數 平均值<65 BPN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試驗含量<15%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 含量 15%≦玻璃珠試驗含量< 18%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 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 價金 11.第02905 章移植之罰則 (無) 依第02905章移植規定, 新增罰則。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十四(六)規定 辦理 下列作業施工前7 日未通知工程司 到場監督: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 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 樹幹包裹與枝條圍束繩等材料之拆 除)等工作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假植 期間或保活期間未每月提送養護資 料 未依通知期限提送養護缺失改善照 片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1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檢驗項 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厚度 | 平均值<1.5 mm |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 ||||
| 厚度 | 1.5 mm≦平均值<2 mm |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 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 價金 | ||||
| 抗滑係 | 平均值<65 BPN |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 ||||
| 數 |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 |||||
| 玻璃珠 | 玻璃珠試驗含量<15% |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 | ||||
| 含量 | 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 |||||
| 玻璃珠 含量 | 15%≦玻璃珠試驗含量< 18% |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 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 價金 | ||||
| 11.第02905 章移植之罰則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下列作業施工前7 日未通知工程司 到場監督: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 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十四(六)規定 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 辦理 樹幹包裹與枝條圍束繩等材料之拆 除)等工作 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假植 期間或保活期間未每月提送養護資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料 未依通知期限提送養護缺失改善照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片 | (無) | 依第02905章移植規定, 新增罰則。 | ||||
| 缺失項目 | 罰扣價金 | 新增罰則。 | ||||
| 下列作業施工前7 日未通知工程司 到場監督: |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 | |||||
|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 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 | 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十四(六)規定 | |||||
| 樹幹包裹與枝條圍束繩等材料之拆 除)等工作 | 辦理 | |||||
| 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假植 期間或保活期間未每月提送養護資 料 |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 |||||
| 未依通知期限提送養護缺失改善照 片 |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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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移植、保活期間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且不補植或換植 1. 減付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即契約中該規格之移植組合單價) 2. 罰扣該移植樹木單價(若機關無植物基本單價,得優先由3 家全國性或地區性園藝、景觀公會提供之平均價格為扣款單價為主,必要時可由苗圃提供單價輔助)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1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移植、保活期間樹木經機關判定為 不合格且不補植或換植 1. 減付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 (即契約中該規格之移植組 合單價) 2. 罰扣該移植樹木單價(若機 關無植物基本單價,得優先 由3 家全國性或地區性園 藝、景觀公會提供之平均價 格為扣款單價為主,必要時 可由苗圃提供單價輔助)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1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移植、保活期間樹木經機關判定為 不合格且不補植或換植 | 1. 減付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 (即契約中該規格之移植組 合單價) 2. 罰扣該移植樹木單價(若機 關無植物基本單價,得優先 由3 家全國性或地區性園 藝、景觀公會提供之平均價 格為扣款單價為主,必要時 可由苗圃提供單價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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