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1991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1991 罰則發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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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1991章 罰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3 廠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未列有罰則1.3 承包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有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關記點部分,按月統計。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記點,為罰扣或刨除、重鋪之依據,無按月統計之必要,爰此刪除。 1.5 用詞解釋: 1.5 用詞解釋: 名詞修正。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範圍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廠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工程司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承包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3.1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3.1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 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並記點1 點。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未達6 項時,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5 項以下時,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修正缺失項目數。 1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1991章 罰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3 廠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未列有罰則 1.3 承包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有 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關記點部分,按月統計。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 約定辦理。 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 析) 記點,為罰扣或刨 除、重鋪之依據,無按 月統計之必要,爰此刪 除。 1.5 用詞解釋: 1.5 用詞解釋: 名詞修正。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 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 範圍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 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 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 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 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 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 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 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 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廠商改善完 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工程司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 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 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 評量時,則不因承包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 原記錄之點數。 3.1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 3.1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 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 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 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記點1 點。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 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 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 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未達6 項 時,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 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5 項以下時,承包商應依限完 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 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 全衛生須知」修正缺失 項目數。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3 廠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未列有罰則 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 1.3 承包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有 關記點部分,按月統計。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 約定辦理。 | 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 析) 記點,為罰扣或刨 除、重鋪之依據,無按 月統計之必要,爰此刪 除。 |
| 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 關記點部分,按月統計。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 約定辦理。 |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 析) 記點,為罰扣或刨 除、重鋪之依據,無按 月統計之必要,爰此刪 除。 |
| 約定辦理。 | 析) 記點,為罰扣或刨 除、重鋪之依據,無按 月統計之必要,爰此刪 除。 | |
| 1.5 用詞解釋: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 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 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 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 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 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 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廠商改善完 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 1.5 用詞解釋: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 範圍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 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 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 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 工程司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 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 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 評量時,則不因承包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 原記錄之點數。 | 名詞修正。 |
| 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 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 評量時,則不因承包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 原記錄之點數。 | |
|---|---|---|
| 原記錄之點數。 | ||
| 3.1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 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 | 3.1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 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 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記點1 點。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 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 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 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
| 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 | 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 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記點1 點。 | 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 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 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
| 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 ||
|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 | 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 |
|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未達6 項 | 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5 項以下時,承包商應依限完 | 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 |
| 時,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 | 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 | 全衛生須知」修正缺失 |
| 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項目數。 |
|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未達6 項 | 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5 項以下時,承包商應依限完 | 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 |
| 時,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 | 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 | 全衛生須知」修正缺失 |
| 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項目數。 |
| 時,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 | 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 | 全衛生須知」修正缺失 |
| 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項目數。 |
| 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 項目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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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6 項以上未達11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超過5 項但未達10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附件檢「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查,其檢查結果達10 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25,000元 1點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罰扣價金25,000元 並記點1點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罰扣價金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10項 25,000元 - 罰扣價金50,000元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罰扣價金100,000元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並以工地環境清潔之相關契約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與記點,並以工地環境清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潔之相關契約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刪除) 3.6 有關第01572 章「環境保護」之累計記點15 點以上者,應屬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8 款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 條、103 條規定辦理。 刪除記點規定,已無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 3.6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廠商應3.7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1. 懲罰性約金依契約約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廠商所處之罰鍰;是否再罰扣同承包商應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承包商所處之罰定辦理。 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6 項以 上未達11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廠商應依限 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 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超過5 項但未達10 項時,罰扣 價金新臺幣25,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 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附件檢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 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查,其檢查結果達10 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 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25,000元 1點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罰扣價金 25,000元 並記點1點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逾時未全部改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罰扣價金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10項 25,000元 - 罰扣價金 50,000元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罰扣價金 100,000元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並以工地環境清潔之相關契約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與記點,並以工地環境清 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 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潔之相關契約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 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 %)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 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 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 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 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刪除) 3.6 有關第01572 章「環境保護」之累計記點15 點以上 者,應屬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8 款之情 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 條、103 條規定辦理。 刪除記點規定,已無適 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 1項第8款之情形。 3.6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廠商應 3.7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 1. 懲罰性約金依契約約 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廠商所處之罰鍰;是否再罰扣同 承包商應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承包商所處之罰 定辦理。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6 項以 上未達11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廠商應依限 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 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 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 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超過5 項但未達10 項時,罰扣 價金新臺幣25,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 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附件檢 查,其檢查結果達10 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 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罰扣價金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25,000元 1點 25,000元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並記點1點 備查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罰扣價金 25,000元 - 10項 50,000元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100,000元 | |||||||||
|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6 項以 上未達11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廠商應依限 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 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 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 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超過5 項但未達10 項時,罰扣 價金新臺幣25,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 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附件檢 查,其檢查結果達10 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 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罰扣價金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25,000元 1點 25,000元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並記點1點 備查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罰扣價金 25,000元 - 10項 50,000元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100,000元 | |||||||||
| 上未達11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廠商應依限 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 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 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 價金新臺幣25,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 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附件檢 查,其檢查結果達10 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 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罰扣價金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25,000元 1點 25,000元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並記點1點 備查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罰扣價金 25,000元 - 10項 50,000元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100,000元 | |||||||||
| 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 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 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 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附件檢 查,其檢查結果達10 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 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罰扣價金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25,000元 1點 25,000元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並記點1點 備查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罰扣價金 25,000元 - 10項 50,000元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100,000元 | |||||||||
| 「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 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 查,其檢查結果達10 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 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罰扣價金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25,000元 1點 25,000元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並記點1點 備查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罰扣價金 25,000元 - 10項 50,000元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100,000元 | |||||||||
| 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 新臺幣50,000 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罰扣價金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25,000元 1點 25,000元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並記點1點 備查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罰扣價金 25,000元 - 10項 50,000元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100,000元 | |||||||||
| 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成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25,000元 罰扣價金25,000元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項 - 罰扣價金25,000元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 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 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逾時未全部改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罰扣價金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25,000元 1點 25,000元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並記點1點 備查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罰扣價金 25,000元 - 10項 50,000元 罰扣價金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100,000元 | |||||||||
| 缺失項目 | 罰扣價金 |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成之處分 | 缺失項目 | 罰扣價金 | 記點 | 逾時未全部改 善完成之處分 | ||||
| 成之處分 | 善完成之處分 | |||||||||
|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 25,000元 | 罰扣價金25,000元 |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備查 | 25,000元 | 1點 | 罰扣價金 25,000元 並記點1點 | ||||
|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 25,000元 | 罰扣價金25,000元 | 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備查 | 25,000元 | 1點 | 罰扣價金 25,000元 並記點1點 | ||||
|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 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 備查 | 並記點1點 | ||||||||
| 缺失數未達6項 | - | 罰扣價金25,000元 | 備查 | |||||||
|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 25,000元 | 罰扣價金50,000元 |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 - | 罰扣價金 25,000元 | ||||
|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 50,000元 | 罰扣價金100,000元 | 25,000元 | |||||||
|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 10項 | 25,000元 | - | 罰扣價金 50,000元 | |||||||
| 10項 | 25,000元 | - | 50,000元 | |||||||
| 10項 | 50,000元 | |||||||||
|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 50,000元 | - | 罰扣價金 100,000元 | |||||||
| 100,000元 | ||||||||||
|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並以工地環境清潔之相關契約 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 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與記點,並以工地環境清 潔之相關契約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 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 %)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 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 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 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 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 ||||||||
| 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 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 潔之相關契約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 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 %)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 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 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 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補充規定」規定已停止 適用,刪除記點規定。 | ||||||||
| (刪除) | 3.6 有關第01572 章「環境保護」之累計記點15 點以上 | 刪除記點規定,已無適 | ||||||||
| 者,應屬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8 款之情 | 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 | |||||||||
| 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 條、103 條規定辦理。 | 1項第8款之情形。 | |||||||||
| 者,應屬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8 款之情 | 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 | |||||||||
| 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 條、103 條規定辦理。 | 1項第8款之情形。 | |||||||||
| 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 條、103 條規定辦理。 | 1項第8款之情形。 | |||||||||
| 3.6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廠商應 | 3.7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 | 1. 懲罰性約金依契約約 | ||||||||
| 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廠商所處之罰鍰;是否再罰扣同 | 承包商應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承包商所處之罰 | 定辦理。 | ||||||||
| 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廠商所處之罰鍰;是否再罰扣同 | 承包商應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承包商所處之罰 | 定辦理。 | ||||||||
¶ 表 2
| 缺失項目 | 罰扣價金 |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成之處分 |
|---|---|---|
|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 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 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 25,000元 | 罰扣價金25,000元 |
| 缺失數未達6項 | - | 罰扣價金25,000元 |
| 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 | 25,000元 | 罰扣價金50,000元 |
| 缺失數在11項以上 | 50,000元 | 罰扣價金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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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
2. 項次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額懲罰性違約金性依契約約定辦理。 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再罰扣同額懲罰性違約金,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 章瀝青混凝1. 新增第02796 章密級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混凝土鋪面、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之罰則。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凝土鋪面3.4 規定,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不互相平均。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4.2 瀝青含量 4.2 瀝青含量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記(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0.1%記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量應挖刨除、重鋪。 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3
文字內容
2. 項次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額懲罰性違約金性依契約約定辦理。 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再罰扣同額懲罰性違約 金,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 予追補。 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 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 章瀝青混凝 1. 新增第02796 章密級 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混凝土鋪面、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 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 面、第02798 章多孔 隙瀝青混凝土鋪面之 罰則。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凝土鋪面3.4 規定,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 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4.2 瀝青含量 4.2 瀝青含量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記 (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 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 0.5%工料價金。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 0.1%記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 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 量應挖刨除、重鋪。 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差時,每±0.1%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差時,每±0.1%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應挖刨除、重鋪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應挖刨除、重鋪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額懲罰性違約金性依契約約定辦理。 | 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再罰扣同額懲罰性違約 金,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 予追補。 | 2. 項次調整。 | |||||||||
| 金,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 | |||||||||||
| 予追補。 | |||||||||||
| 予追補。 | |||||||||||
| 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 混凝土鋪面、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 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 章瀝青混凝 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 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 挖刨除、重鋪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1. 新增第02796 章密級 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 面、第02798 章多孔 隙瀝青混凝土鋪面之 罰則。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凝土鋪面3.4 規定,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
| 混凝土鋪面、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 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 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 挖刨除、重鋪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 面、第02798 章多孔 隙瀝青混凝土鋪面之 罰則。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凝土鋪面3.4 規定,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
| 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 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 挖刨除、重鋪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面、第02798 章多孔 隙瀝青混凝土鋪面之 罰則。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凝土鋪面3.4 規定,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
|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罰則。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凝土鋪面3.4 規定,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 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凝土鋪面3.4 規定,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凝土鋪面3.4 規定,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厚度各試體檢驗結果 不互相平均。 | |||||||
| 權重計算之) |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挖刨除、重鋪 |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 |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
|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 ||||||||||
|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 ||||||||||
|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 ||||||||||
|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4.2 瀝青含量 | 4.2 瀝青含量 |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 |||||||||
| (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記 | (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 | ||||||||||
| 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 | 0.1%記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 | ||||||||||
| 0.5%工料價金。 | 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 ||||||||||
|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 |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 | ||||||||||
| 量應挖刨除、重鋪。 | 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 ||||||||||
|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 ||||||||||
|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 ||||||||||
|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 ||||||||||
|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 ||||||||||
| 差時,每±0.1% | 差時,每±0.1% | ||||||||||
| 金 | 金。 | ||||||||||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 ||||||||||
| 20點 應挖刨除、重鋪 | 20點 應挖刨除、重鋪 | ||||||||||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差時,每±0.1% |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金 |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差時,每±0.1% |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金。 | ||||||||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 ||||||||
| 20點 | 應挖刨除、重鋪 | 20點 | 應挖刨除、重鋪 | ||||||||
¶ 表 2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 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 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 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挖刨除、重鋪 |
¶ 表 3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 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 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 權重計算之)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 度)>總厚度設計值*10% |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 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 |
| 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 | |
| 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 |
|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表 4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差時,每±0.1% |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金 |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點 |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應挖刨除、重鋪 |
¶ 表 5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 差時,每±0.1% |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 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 金。 |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點 |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應挖刨除、重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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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調整文字內容,避免發生超過20點時產生須刨除重鋪並罰款的解釋。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 點。 (2)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1.0點。 (2)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 點。 (4) 級配超過容許差,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點1.0 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點。 (4) 超過容許差時除計算記點點數,每點罰扣該次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瀝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0.5點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8篩至No.1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點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0.5點 No.2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記點1.5點 No.8篩至No.1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點 No.2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記點1.5點 註: 試驗之通過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級配超過容許差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時 律進位取1%,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註:試驗之通過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律進位取1%,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4.4 瀝青混凝土黏滯度抽驗結果檢驗標準及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無)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3.4規定,新增瀝青混凝土黏滯度罰則。 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稱A) A<2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調整文字內容,避免發 生超過20點時產生須刨 除重鋪並罰款的解釋。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 過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 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 點。 (2)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1.0 點。 (2)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 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 點。 (4) 級配超過容許差,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 點1.0 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 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 點。 (4) 超過容許差時除計算記點點數,每點罰扣該次 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瀝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 時,每±1% 記點0.5點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8篩至No.100篩..超 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點 No.4篩以上..超過容 許差時,每±1% 記點0.5點 No.200篩..超過容許差 時,每±1.0% 記點1.5點 No.8篩至No.100篩.. 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點 No.200篩..超過容許 差時,每±1.0% 記點1.5點 註: 試驗之通過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 級配超過容許差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 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點時 律進位取1%,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 量應挖刨除、重鋪 註:試驗之通過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律進位 取1%,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4.4 瀝青混凝土黏滯度抽驗結果檢驗標準及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無)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 鋪面3.4規定,新增瀝青 混凝土黏滯度罰則。 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 黏滯度(簡稱A) A<2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 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 點。 (2) No.8 篩至 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 1.0 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 點。 (4) 級配超過容許差,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 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 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 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 記點0.5點 時,每±1% No.8篩至 No.100篩..超 記點1.0點 過容許差時,每±1% No.200篩..超過容許差 記點1.5點 時,每±1.0%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 級配超過容許差 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 20點時 量應挖刨除、重鋪 註:試驗之通過 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律進位 取1%,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 過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 0.5 點。 (2) No.8 篩至 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 點1.0 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 1.5 點。 (4) 超過容許差時除計算記點點數,每點罰扣該次 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 點時,該次抽樣瀝 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4篩以上..超過容 記點0.5點 許差時,每±1% No.8篩至 No.100篩.. 記點1.0點 超過容許差時,每±1% No.200篩..超過容許 記點1.5點 差時,每±1.0% 註: 試驗之通過 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 律進位取1%,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 調整文字內容,避免發 生超過20點時產生須刨 除重鋪並罰款的解釋。 | ||
| 4.4 瀝青混凝土黏滯度抽驗結果檢驗標準及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 黏滯度(簡稱A) A<2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 (無) |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 鋪面3.4規定,新增瀝青 混凝土黏滯度罰則。 | ||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 黏滯度(簡稱A) | ||||
| A<20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表 2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 時,每±1% | 記點0.5點 |
| No.8篩至 No.100篩..超 過容許差時,每±1% | 記點1.0點 |
| No.200篩..超過容許差 時,每±1.0% | 記點1.5點 |
| 級配超過容許差 |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 |
| 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 |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 |
| 20點時 | 量應挖刨除、重鋪 |
¶ 表 3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No.4篩以上..超過容 許差時,每±1% | 記點0.5點 |
| No.8篩至 No.100篩.. 超過容許差時,每±1% | 記點1.0點 |
| No.200篩..超過容許 差時,每±1.0% | 記點1.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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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000≦A<24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10000<A≦12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12500<A≦150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15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黏度分級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85~10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稱A) A<1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1000≦A<12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5000<A≦675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6750<A≦8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85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4.5 壓實度試驗 4.4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檢驗細則(D:道路寬檢驗細則(D:1.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2. 項次調整。 度 壓實度) 處理原則 度 壓實度) 處理原則 93%≦D<95% 93%≦D<95% 8M 寬以8M 寬以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上道路 上道路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90%≦D<93% 90%≦D<93%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未滿8M寬道路 未滿8M寬道路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000≦A<24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10000<A≦12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12500<A≦150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15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黏度分級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85~100)瀝青膠泥 之黏滯度(簡稱A) A<1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1000≦A<12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5000<A≦675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6750<A≦8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85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4.5 壓實度試驗 4.4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 檢驗細則(D: 道路寬 檢驗細則(D: 1.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2. 項次調整。 度 壓實度) 處理原則 度 壓實度) 處理原則 93%≦D<95% 93%≦D<95% 8M 寬以 8M 寬以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上道路 上道路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90%≦D<93% 90%≦D<93%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未滿8M 寬道路 未滿8M 寬道路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2000≦A<24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 |||||||||||
| 10000<A≦125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 |||||||||||
| 12500<A≦150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 A>150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 黏度分級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85~100)瀝青膠泥 | ||||||||||||
| 之黏滯度(簡稱A) | ||||||||||||
| 之黏滯度(簡稱A) | ||||||||||||
| A<10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 1000≦A<12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 |||||||||||
| 5000<A≦675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 |||||||||||
| 6750<A≦85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 |||||||||||
| A>85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 4.5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 檢驗細則(D: 處理原則 度 壓實度)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93%≦D<95% 8M 寬以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上道路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90%≦D<93% 未滿8M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寬道路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4.4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 檢驗細則(D: 處理原則 度 壓實度)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93%≦D<95% 8M 寬以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上道路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90%≦D<93% 未滿8M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寬道路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1.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2. 項次調整。 | ||||||||||
| 道路寬 | 檢驗細則(D: | 處理原則 | 道路寬 | 檢驗細則(D: | 處理原則 | 2. 項次調整。 | ||||||
| 度 | 壓實度) | 度 | 壓實度) | |||||||||
| 8M 寬以 上道路 | 93%≦D<95%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8M 寬以 上道路 | 93%≦D<95%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 D<93%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D<93%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 未滿8M 寬道路 | 90%≦D<93%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未滿8M 寬道路 | 90%≦D<93%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 D<90%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D<90%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 表 2
| 道路寬 度 | 檢驗細則(D: 壓實度) | 處理原則 |
|---|---|---|
| 8M 寬以 上道路 | 93%≦D<95%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D<93%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 未滿8M 寬道路 | 90%≦D<93%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D<90%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表 3
| 道路寬 度 | 檢驗細則(D: 壓實度) | 處理原則 |
|---|---|---|
| 8M 寬以 上道路 | 93%≦D<95%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D<93%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 未滿8M 寬道路 | 90%≦D<93%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 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 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D<90%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版本差異原件第6頁
第 6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6 平整度試驗 4.5 平整度試驗 1.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1) 一般道路: (1) 一般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標準差) 處理原則 2.6mm<SD≦2.7mm<SD≦凝土鋪面4.2 規定,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之SD 標準差應為2.6mm <SD ≦3.0mm。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3.0mm 3.0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SD>3.0mm SD>3.0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凝土鋪面3.4 規定,新增慣性剖面儀檢驗罰則。 3.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4. 項次調整。 3.50 < IRI ≦ 4.2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5 再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3.5)×10 採用慣性剖面儀檢驗(m/km) IRI > 4.20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處理原則 標準差) 處理原則 2.4mm<SD≦2.4mm<SD≦2.8mm 2.8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測量 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測量 SD>2.8mm SD>2.8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6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6 平整度試驗 4.5 平整度試驗 1.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1) 一般道路: (1) 一般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處理原則 標準差) 處理原則 2.6mm<SD≦ 2.7mm<SD≦ 凝土鋪面4.2 規定, 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平 坦儀測量之SD 標準差 應為 2.6mm <SD ≦ 3.0mm。 2.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 3.0mm 3.0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採用3m 直 規或高低 平坦儀測 量 採用3m 直 規或高低 平坦儀測 量 SD>3.0mm SD>3.0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凝土鋪面3.4 規定, 新增慣性剖面儀檢驗 罰則。 3.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4. 項次調整。 3.50 < IRI ≦ 4.2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5 再 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 3.5)×10 採用慣性 剖面儀檢 驗(m/km) IRI > 4.20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處理原則 標準差) 處理原則 2.4mm<SD≦ 2.4mm<SD≦ 2.8mm 2.8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採用3m 直 規或高低 式平坦儀 測量 採用3m 直 規或高低 式平坦儀 測量 SD>2.8mm SD>2.8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4.6 平整度試驗 (1) 一般道路: 檢驗細則(SD: 檢驗儀器 處理原則 標準差)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2.6mm<SD≦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採用3m 直 3.0mm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規或高低 之) 平坦儀測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量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SD>3.0mm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3.50 < IRI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5 再 ≦ 4.20 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 採用慣性 3.5)×10 剖面儀檢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驗(m/km)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IRI > 4.20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檢驗細則(SD: 檢驗儀器 處理原則 標準差)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 5cm 厚之 50 2.4mm<SD≦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採用3m 直 2.8mm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規或高低 之) 式平坦儀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測量 凝土鋪築面層 5cm 厚挖刨除、重 SD>2.8mm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4.5 平整度試驗 (1) 一般道路: 檢驗細則(SD: 檢驗儀器 處理原則 標準差)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2.7mm<SD≦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採用3m 直 3.0mm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規或高低 之)。 平坦儀測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量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SD>3.0mm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檢驗細則(SD: 檢驗儀器 處理原則 標準差)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 5cm 厚之 50 2.4mm<SD≦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採用3m 直 2.8mm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規或高低 之)。 式平坦儀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測量 凝土鋪築面層 5cm 厚挖刨除、重 SD>2.8mm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1. 依第 02742 章瀝青混 凝土鋪面 4.2 規定, 採用 3m 直規或高低平 坦儀測量之 SD 標準差 應 為 2.6mm < SD ≦ 3.0mm。 2. 依第 02742 章瀝青混 凝土鋪面 3.4 規定, 新增慣性剖面儀檢驗 罰則。 3.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4. 項次調整。 |
¶ 表 2
| 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 處理原則 |
|---|---|---|
| 採用3m 直 規或高低 平坦儀測 量 | 2.6mm<SD≦ 3.0mm |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
| SD>3.0mm |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採用慣性 剖面儀檢 驗(m/km) | 3.50 < IRI ≦ 4.20 |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5 再 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 3.5)×10 |
| IRI > 4.20 |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表 3
| 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 處理原則 |
|---|---|---|
| 採用3m 直 規或高低 平坦儀測 量 | 2.7mm<SD≦ 3.0mm |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
| SD>3.0mm |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表 4
| 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 處理原則 |
|---|---|---|
| 2.4mm<SD≦ 2.8mm |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 5cm 厚之 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
¶ 表 5
| 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 處理原則 |
|---|---|---|
| 採用3m 直 規或高低 式平坦儀 測量 | 2.4mm<SD≦ 2.8mm |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 5cm 厚之 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 之)。 |
| SD>2.8mm |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 5cm 厚挖刨除、重 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版本差異原件第7頁
第 7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0 < IRI ≦ 3.6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20 再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3.20)×10 採用慣性剖面儀檢驗(m/km) IRI > 3.6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6.1 廠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發文罰鍰6.1 承包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名詞修正。 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發文罰鍰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元。 名詞修正。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將成果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註記於竣工圖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廠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將成果註記於竣工圖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承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1. 調整文字內容,以刪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混凝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除不必要之括號。 2. 名詞修正。 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M2、M3≧cf _,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或若cf _>M1≧M2(預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M2、M3≧cf _,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或若cf _>M1≧0.85cf _ 、 cf _>M2≧0.85cf _ 、 cf _>M2≧0.90cf _ 、 cf _>M3≧0.95cf _,且未同時符合下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0.90cf _ 、 cf _>M3≧0.95cf _,且未同時符合下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0 < IRI
≦ 3.6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20 再
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
3.20)×10
採用慣性
剖面儀檢
驗(m/km)
IRI > 3.6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6.1 廠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發文罰鍰
6.1 承包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
名詞修正。
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發文罰鍰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
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名詞修正。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將成果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
註記於竣工圖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
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廠商應委託專業技
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
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將成果註記於竣工圖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
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承
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
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
理: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1. 調整文字內容,以刪
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混凝
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
除不必要之括號。
2. 名詞修正。
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
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每批混凝土數
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
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
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
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
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M2、M3≧
cf _,
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得不
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或若
cf _>M1≧
M2(預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
M2、M3≧
cf _,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
度評量基準者,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
予以收受;或若
cf _>M1≧0.85
cf _ 、
cf _>M2≧
0.85
cf _ 、
cf _>M2≧0.90
cf _ 、
cf _>M3≧0.95
cf _,
且未同時符合下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
0.90
cf _ 、
cf _>M3≧0.95
cf _,且未同時符合下
7¶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採用慣性 剖面儀檢 驗(m/km) | 3.20 < IRI ≦ 3.60 |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20 再 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 3.20)×10 | ||||
| 採用慣性 剖面儀檢 驗(m/km) | 3.20 < IRI ≦ 3.60 |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20 再 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 3.20)×10 | ||||
| 採用慣性 剖面儀檢 驗(m/km) | ≦ 3.60 | 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 3.20)×10 | ||||
| 採用慣性 剖面儀檢 驗(m/km) | 3.20)×10 | |||||
| 剖面儀檢 驗(m/km) | 3.20)×10 | |||||
| 驗(m/km) | IRI > 3.6 |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驗(m/km) | IRI > 3.6 |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IRI > 3.6 |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IRI > 3.6 |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 | ||||||
|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6.1 廠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發文罰鍰 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 6.1 承包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 發文罰鍰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 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 名詞修正。 | ||||
| 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 發文罰鍰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 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 |||||
|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將成果 註記於竣工圖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 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廠商應委託專業技 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 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 將成果註記於竣工圖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 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承 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 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 理: | 名詞修正。 | ||||
| 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 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 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 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 理: | |||||
| 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 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 理: | |||||
|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混凝 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 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每批混凝土數 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 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M2、M3≧ cf _, 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得不 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或若 cf _>M1≧ 0.85 cf _ 、 cf _>M2≧0.90 cf _ 、 cf _>M3≧0.95 cf _, 且未同時符合下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 |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 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 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 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 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預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 M2、M3≧ cf _,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 度評量基準者,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 予以收受;或若 cf _>M1≧0.85 cf _ 、 cf _>M2≧ 0.90 cf _ 、 cf _>M3≧0.95 cf _,且未同時符合下 | 1. 調整文字內容,以刪 除不必要之括號。 2. 名詞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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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行結構分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廠商負擔,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行結構分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例如:結構分析(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2 以下且非具結構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2 以下且非具結構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cf _。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cf _-35 kgf/cm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cf _-35 kgf/cm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cf _ 、 M2<0.90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140kgf/cm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M1<0.85cf _ 、 M2<0.90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140kgf/cm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若M3<0.95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規定辦理: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1. 依7.B.說明,應為罰(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凝土契(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扣價金。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上時,凝土契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扣除給付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8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行結構分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結構分析、 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 廠商負擔,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行結構分 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例如:結構 分析(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 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 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 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1. 依7.B.說明,應為罰 (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凝土契 (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 扣價金。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 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上時, 凝土契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扣除給付該批 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行結構分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結構分析、 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 廠商負擔,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 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行結構分 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例如:結構 分析(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 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 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 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 廠商負擔,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 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例如:結構 分析(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 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 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 廠商負擔,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 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分析(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 2 以下且非具結構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 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 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 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 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 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 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 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 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 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 於 cf _。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2。 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M2( 預拌混凝土) 、M3( 預力混凝土) ,若 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140kgf/cm 2 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作。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 |
|---|---|---|
| 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 | ||
| 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cf _時,應拆除重 | ||
| 作。 | ||
|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 ||
| 規定辦理: | ||
| 作。 | ||
|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 ||
| 規定辦理: | ||
| 規定辦理: | ||
|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凝土契 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 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上時,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 |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 凝土契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扣除給付該批 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 1. 依7.B.說明,應為罰 扣價金。 2.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
| 價金。 | 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 |
|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上時, |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 | |
|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 |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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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備註 備註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罰扣價金百分比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罰扣價金百分比 ---- 拆除重做 ---- 拆除重做。 0.85 cf _>M1 0.85 cf _>M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cf _>M1≧0.8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95cf _>M1≧0.8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1≧0.95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1≧0.95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1≧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1≧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2 預拌混凝土: 7.2 預拌混凝土: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凝土契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上時,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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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 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 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 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 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備註 備註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 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 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罰扣價 金百分 比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 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 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罰扣價 金百分 比 ---- 拆除重做 ---- 拆除重做。 0.85 cf _>M1 0.85 cf _>M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 cf _>M1≧0.8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95 cf _>M1≧0.8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1≧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1≧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1≧ 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1≧ 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2 預拌混凝土: 7.2 預拌混凝土: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凝土契 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上時, 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 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 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 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 價金。 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 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 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 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 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 罰扣價 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 金百分 備註 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比 ---- 拆除重做 0.85 cf _>M1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100%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_>M1≧0.85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0.95 cf cf 5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M1≧0.95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1.00 cf cf 2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M1≧ cf 5%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 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 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 罰扣價 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 金百分 備註 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比 ---- 拆除重做。 0.85 cf _>M1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100%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_>M1≧0.85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0.95 cf cf 5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M1≧0.95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1.00 cf cf 20%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_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M1≧ cf 5%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 | 罰扣價 | 備註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 | 罰扣價 | 備註 | ||||
| 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 | 金百分 | 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 | 金百分 | ||||||
| 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 比 | 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 比 | ||||||
| 0.85 cf _>M1 | ---- | 拆除重做 | 0.85 cf _>M1 | ---- | 拆除重做。 | ||||
| 0.85 cf _>M1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0.85 cf _>M1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0.95 cf _>M1≧0.85 cf _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0.95 cf _>M1≧0.85 cf _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1.00 cf _>M1≧0.95 cf _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1.00 cf _>M1≧0.95 cf _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M1≧ cf _ | 5%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M1≧ cf _ | 5%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 7.2 預拌混凝土: | 7.2 預拌混凝土: | 刪除部分標點符號。 | |||||||
| 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 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 ||||||||
|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凝土契 |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 | ||||||||
|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 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 | ||||||||
| (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上時, | 金。 | ||||||||
| 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 | (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 | ||||||||
| 金。 | 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 | ||||||||
|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 | 數量之50%價金。 | ||||||||
| 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 |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 | ||||||||
| 價金。 | 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 | ||||||||
¶ 表 2
(本表格式特殊,改以原檔影像呈現以保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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