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官方版本差異附件 | 臺北市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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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991 章 罰則 1. 通則 1.1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不符施工規範各篇章檢驗要求且在本章規定允收範圍內者,採記點或減付價金、罰扣價金方式處理。 1.3 廠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1.4 各檢驗項目記點數之合併處分,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5 用詞解釋: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廠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2. 相關法規 2.1 政府採購法 2.2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2.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3.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之罰則 3.1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01991 01991-1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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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991 章 罰則 1. 通則 1.1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不符施工規範各篇章檢驗要求且在本章規定允收範圍內者,採記點或減 付價金、罰扣價金方式處理。 1.3 廠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 約定辦理。 1.4 各檢驗項目記點數之合併處分,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5 用詞解釋: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按工、料差 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 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或監造單位依 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 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 廠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2. 相關法規 2.1 政府採購法 2.2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2.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3.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之罰則 3.1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 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 01991 01991-1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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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元。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未達6 項時,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6 項以上未達11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環境保護」附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25,000 元 罰扣價金25,000 元 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 項 - 罰扣價金25,000 元 缺失數在6 項以上未達11 項 25,000 元 罰扣價金50,000 元 缺失數在11 項以上 50,000 元 罰扣價金100,000 元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並以工地環境清潔之相關契約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3.6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廠商應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廠商所處之罰鍰;是否再罰扣同額懲罰性違約金性依契約約定辦理。 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01991 01991-2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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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元。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環境保護」附 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未達6 項時,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 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環境保護」附 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6 項以上未達11 項時,罰扣價金新臺 幣25,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 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第01572 章「環境保護」附 件一)檢查,其檢查結果缺失數在11 項以上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 元。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 新臺幣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 25,000 元 罰扣價金25,000 元 之處分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 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 或上級機關備查 缺失數未達6 項 - 罰扣價金25,000 元 缺失數在6 項以上未達11 項 25,000 元 罰扣價金50,000 元 缺失數在11 項以上 50,000 元 罰扣價金100,000 元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並以工地環境清潔之相關契約價金總數或契 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 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 不予追補。 3.6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廠商應支付按主管機 關對機關或廠商所處之罰鍰;是否再罰扣同額懲罰性違約金性依契約約 定辦理。 4.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 第02798 章多孔隙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 01991 01991-2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缺失項目 | 罰扣價金 |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 之處分 |
|---|---|---|
| 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 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 或上級機關備查 | 25,000 元 | 罰扣價金 25,000 元 |
| 缺失數未達 6 項 | - | 罰扣價金 25,000 元 |
| 缺失數在6 項以上未達11 項 | 25,000 元 | 罰扣價金 50,000 元 |
| 缺失數在 11 項以上 | 50,000 元 | 罰扣價金 1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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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後,重鋪至少5cm 且達設計厚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4.2 瀝青含量 (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記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 記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 點。 (2)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1.0 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 點。 (4) 級配超過容許差,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01991 01991-3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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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 總厚度設計值*10%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 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 倍工料價金 (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 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 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後,重鋪至少 5cm 且達設計厚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 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4.2 瀝青含量 (1) 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記點3.0 點,每點 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 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 每±0.1% 記點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 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 刨除、重鋪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標準者,依下 列規定辦理: (1)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 點。 (2)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1.0 點。 (3)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 點。 (4) 級配超過容許差,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材 料價金。 (5)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應挖刨除、重鋪。 01991 01991-3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 總厚度設計值*10% |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 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 1.5 倍工料價金 (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 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
| (總厚度設計值-試體厚度)> 總厚度設計值*10% | 挖刨除、重鋪(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 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後,重鋪至少 5cm 且達設計厚度;如設計鋪築厚度未 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表 2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 每±0.1% | 記點 3.0 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 混凝土代表數量之 0.5%工料價金 |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 點 |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 刨除、重鋪 |
第 4 頁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0.5 點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 點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記點1.5 點 級配超過容許差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註:試驗之通過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律進位取1%,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4.4 瀝青混凝土黏滯度抽驗結果檢驗標準及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稱A) A<2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2000≦A<24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10000<A≦12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12500<A≦150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15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黏度分級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85~10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稱A) A<1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1000≦A<12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5000<A≦675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6750<A≦8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85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4.5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度 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原則 8M 寬以上道路 93%≦D<95%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01991 01991-4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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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0.5 點 No.8 篩至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 每±1% 記點1.0 點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記點1.5 點 級配超過容許差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 點時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應挖刨除、重鋪 註:試驗之通過No.200 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律進位取1%,據以計 算記點點數 4.4 瀝青混凝土黏滯度抽驗結果檢驗標準及處理原則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黏度分級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60~7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 稱A) A<2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2000≦A<24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10000<A≦12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12500<A≦150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15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黏度分級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85~10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 稱A) A<10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1000≦A<12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50% 5000<A≦675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40% 6750<A≦8500 poises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A>8500 poises 挖刨除、重鋪 4.5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度 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原則 8M 寬以上道路 93%≦D<95%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 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 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 度權重計算之) 01991 01991-4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No.4 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 記點 0.5 點 |
| No.8 篩至 No.100 篩..超過容許差時, 每±1% | 記點 1.0 點 |
| No.200 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 記點 1.5 點 |
| 級配超過容許差 |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 表數量之 0.5%工料價金。 |
|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 20 點時 |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 應挖刨除、重鋪 |
¶ 表 2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黏度分級 AC1-20、AC2-20(或針入度分級 60~7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 稱 A) | |
| A<20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2000≦A<24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10000<A≦125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40% |
| 12500<A≦150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60% |
| A>150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黏度分級 AC1-10、AC2-10(或針入度分級 85~100)瀝青膠泥之黏滯度(簡 稱 A) | |
| A<10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1000≦A<12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5000<A≦675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40% |
| 6750<A≦8500 poises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60% |
| A>8500 poises | 挖刨除、重鋪 |
¶ 表 3
| 道路寬度 | 檢驗細則(D:壓實度) | 處理原則 |
|---|---|---|
| 8M 寬以上道路 | 93%≦D<95%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 數量之 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 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 度權重計算之) |
第 5 頁
道路寬度 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原則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90%≦D<93% 未滿8M 寬道路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4.6 平整度試驗 (1) 一般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2.6mm<SD≦3.0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SD>3.0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3.50 < IRI ≦ 4.2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5 再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3.5)×10 採用慣性剖面儀檢驗(m/km) IRI > 4.20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處理原則 2.4mm<SD≦2.8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3m 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測量 SD>2.8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慣性剖面3.20 < IRI ≦ 3.6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01991 01991-5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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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寬度 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原則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90%≦D<93% 未滿8M 寬道路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 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 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 度權重計算之)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4.6 平整度試驗 (1) 一般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2.6mm<SD≦3.0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3m 直規 或高低平坦儀 測量 SD>3.0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 (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 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3.50 < IRI ≦ 4.2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5 再乘 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 (IRI-3.5)×10 採用慣性剖面 儀檢驗(m/km) IRI > 4.20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 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 快速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處理原則 2.4mm<SD≦2.8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3m 直規 或高低式平坦 儀測量 SD>2.8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5cm 厚挖刨除、重鋪 (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 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採用慣性剖面 3.20 < IRI ≦ 3.60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01991 01991-5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道路寬度 | 檢驗細則(D:壓實度) | 處理原則 |
|---|---|---|
| D<93%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 未滿8M 寬道路 | 90%≦D<93% |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 數量之 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 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 度權重計算之) |
| D<90% |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
¶ 表 2
| 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 處理原則 |
|---|---|---|
| 採用 3m 直規 或高低平坦儀 測量 | 2.6mm<SD≦3.0mm |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SD>3.0mm |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 5cm 厚挖刨除、重鋪 (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 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採用慣性剖面 儀檢驗(m/km) | 3.50 < IRI ≦ 4.20 | 每點罰扣該區段施作金額之 1% ,該區段 IRI 值減去 3.5 再乘 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 (IRI-3.5)×10 |
| IRI > 4.20 |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 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 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表 3
| 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 處理原則 |
|---|---|---|
| 採用 3m 直規 或高低式平坦 儀測量 | 2.4mm<SD≦2.8mm |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 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 厚之50% 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SD>2.8mm |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 凝土鋪築面層 5cm 厚挖刨除、重鋪 (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設 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 採用慣性剖面 | 3.20 < IRI ≦ 3.60 | 每點罰 扣該 區段 施作 金額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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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處理原則 儀檢驗(m/km)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20 再乘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IRI-3.20)×10 IRI > 3.6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5.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罰則 5.1 厚度 同第4.1 節規定辦理。 5.2 瀝青含量 同第4.2 節規定辦理。 5.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同第4.3 節規定辦理。 5.4 壓實度試驗 同第4.4 節規定辦理。 5.5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偏差超過±35%時,每1%罰扣該區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所代表數量之1%材料價金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 60°C黏滯度檢驗值超過配合設計結果之實作黏滯度值,偏差超過±35%,但在±70%以下者 偏差超過±70% 挖刨除、重鋪 6. 第02531 章污水管線施工之罰則 6.1 廠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發文罰鍰者,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 元。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將成果註記於竣工圖01991 01991-6 TPE V3.0 111/04/11
文字內容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處理原則
儀檢驗(m/km)
1% ,該區段IRI 值減去3.20 再
乘
10 即為該區段之點數
(IRI-3.20)×10
IRI > 3.6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 者,以
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5.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罰則
5.1
厚度
同第4.1 節規定辦理。
5.2
瀝青含量
同第4.2 節規定辦理。
5.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同第4.3 節規定辦理。
5.4
壓實度試驗
同第4.4 節規定辦理。
5.5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偏差超過±35%時,每1%罰扣該
區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所代
表數量之1%材料價金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
中瀝青黏滯度
60°C黏滯度檢驗值超
過配合設計結果之實
作黏滯度值,偏差超過
±35%,但在±70%以下者
偏差超過±70%
挖刨除、重鋪
6.
第02531 章污水管線施工之罰則
6.1 廠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發文罰鍰者,於工程辦
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 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
50,000 元。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將成果註記於竣工圖
01991
01991-6
TPE V3.0 111/04/11¶ 表 1
| 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 標準差) | 處理原則 |
|---|---|---|
| 儀檢驗(m/km) | 1% ,該區段 IRI 值減去 3.20 再 乘 10 即 為 該 區 段 之 點 數 (IRI-3.20)×10 | |
| IRI > 3.6 | 就檢驗結果不合格所代表之路面 範圍全面刨除重鋪至少 5cm 厚 度,設計鋪築厚度未達 5cm 者,以 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 中瀝青黏滯度 | 60°C黏滯度檢驗值超 過配合設計結果之實 作黏滯度值,偏差超過 ±35%,但在±70%以下者 | 偏差超過±35%時,每 1%罰扣該 區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所代 表數量之 1%材料價金 |
| 偏差超過±70% | 挖刨除、重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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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廠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1) 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時,罰扣該段50%施工費(不含管材)價金。 (2) 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且上游水位壅高30cm 以下,不影響與該段有關之管渠排入時,罰扣該段100%施工費(不含管材)價金。 (3) 造成壓力流且上游水位壅高30cm 以上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之不符合該系統水理功能者,應拆除重作或重新佈設。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M2、M3≧cf _,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或若cf _>M1≧0.85cf _ 、 cf _>M2≧0.90cf _ 、 cf _>M3≧0.95cf _,且未同時符合下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行結構分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廠商負擔,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2 以下且非具結構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cf _。 2。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cf _-35 kgf/cm01991 01991-7 TPE V3.0 111/04/11
文字內容
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 誤差時,廠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 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1) 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時,罰扣該段50%施 工費(不含管材)價金。 (2) 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且上游水位壅高 30cm 以下,不影響與該段有關之管渠排入時,罰扣該段100%施工費 (不含管材)價金。 (3) 造成壓力流且上游水位壅高30cm 以上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之 不符合該系統水理功能者,應拆除重作或重新佈設。 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A.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 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 強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 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M。 B.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拌混凝土)、 M3(預力混凝土),若M1、M2、M3≧ cf _,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 強度評量基準者,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或若 cf _> M1≧0.85 cf _ 、 cf _>M2≧0.90 cf _ 、 cf _>M3≧0.95 cf _,且未同時符 合下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行結構分析並經工程司研析 結構分析結果 (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 其費用均由廠商負擔,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2 以下且非具結構性 者,可免做結構分析),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金後 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 cf _。 2。 (2) 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 cf _-35 kgf/cm 01991 01991-7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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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cf _ 、 M2<0.90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140kgf/cm2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若M3<0.95cf _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85 cf _>M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cf _>M1≧0.8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1≧0.95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1≧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2 預拌混凝土: 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01991 01991-8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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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拌混凝土)、 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cf _ 、 M2<0.90 cf _時,原則上應拆除重 做,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 補強或設計強度140kgf/cm 2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 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若M3<0.95 cf _ 時,應拆除重作。 上述得罰扣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7.1~7.3 規定辦理: 7.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1)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之 85%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以下 各款均同)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 85%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 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按照混凝土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 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85 cf _>M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 cf _>M1≧0.8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1≧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1≧ 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2 預拌混凝土: 未達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如下: (1)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之 90%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 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01991 01991-8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 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 罰扣價金 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0.85 c >M1 | ---- | 拆除重做 |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f _ f _ 0.95 c >M1≧0.85 c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f _ 1.00 c >M1≧0.95 c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M1≧ c | 5%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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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2)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90 cf _>M2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cf _>M2≧0.90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2≧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2≧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3 預力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混凝土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廠商負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0.95cf _>M3 ---- 拆除重做 0.98cf _>M3≧0.95cf _ 6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1991 01991-9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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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 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2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按照混凝土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 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2)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90 cf _>M2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95 cf _>M2≧0.90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1.00 cf _>M2≧0.95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2≧ cf _ 5%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3 預力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之 95%時,該批混凝土所澆置之構造 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廠商負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 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 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 98%以上時,按混凝土契 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 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 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0.95 cf _>M3 ---- 拆除重做 0.98 cf _>M3≧0.95 cf _ 6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可同意接受 01991 01991-9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 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2) | 罰扣價金 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0.90 c >M2 | ---- | 拆除重做 |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 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f _ f _ 0.95 c >M2≧0.90 c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f _ 1.00 c >M2≧0.95 c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M2≧ c | 5%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表 2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 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 罰扣價金 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0.95 c >M3 | ---- | 拆除重做 |
| f _ f _ 0.98 c >M3≧0.95 c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可同意接受 |
第 10 頁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1.00cf _>M3≧0.98cf _ 3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M3≧cf _ 1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置入7.1~7.3 表格中辦理。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1)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75 cf _>T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0cf _>T1≧0.7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85cf _>T1≧0.80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1 所在區間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2)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77 cf _>T2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1cf _>T2≧0.77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85 cf _>T2≧0.81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01991 01991-10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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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 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罰扣價金 百分比 備註 1.00 cf _>M3≧0.98 cf _ 3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方可同意接受 M3≧ cf _ 1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7.4 當鑽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 於規定強度 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 cf _之75%時,則每一組 混凝土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 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置入7.1~7.3 表格中辦理。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1)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75 cf _>T1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0.80 cf _>T1≧0.7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0.85 cf _>T1≧0.80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T1 所在區間 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14 章規定,由 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 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 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 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2)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77 cf _>T2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0.81 cf _>T2≧0.77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0.85 cf _>T2≧0.81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 範」第14 章規定,由工 01991 01991-10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 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 罰扣價金 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f _ 1.00 c >M3≧0.98 c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 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 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M3≧ c | 1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 表 2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1) | 罰扣價金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0.75 c >T1 | ---- | 拆除重做 |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f _ f _ 0.80 c >T1≧0.75 c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f _ 0.85 c >T1≧0.80 c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 |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T1 所在區間 辦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 14 章規定,由 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 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 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 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 表 3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2) | 罰扣價金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0.77 c >T2 | ---- | 拆除重做 |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f _ f _ 0.81 c >T2≧0.77 c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f _ 0.85 c >T2≧0.81 c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 |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 範」第 14 章規定,由工 |
第 11 頁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2)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2 所在區間辦理。 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3)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0.79cf _>T3 ---- 拆除重做 0.82cf _>T3≧0.79cf _ 6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5cf _>T3≧0.82cf _ 3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3 所在區間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7.5 上述情況當允許廠商作結構分析,但廠商未依工程司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款不足罰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至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廠商仍未依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廠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8. 第03372 章噴凝土之罰則 8.1 當鑚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01991 01991-11 TPE V3.0 111/04/11
文字內容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2)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T2 所在區間 辦理。 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 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 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 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3)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0.79 cf _>T3 ---- 拆除重做 0.82 cf _>T3≧0.79 cf _ 6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 意接受 0.85 cf _>T3≧0.82 cf _ 30%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 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T3 所在區間 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14 章規定,由 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 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 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 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7.5 上述情況當允許廠商作結構分析,但廠商未依工程司規定期限內及時處 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 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 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款不足 罰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或保證金接續罰扣,直至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 為止。若廠商仍未依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 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 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 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廠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8. 第03372 章噴凝土之罰則 8.1 當鑚心試驗結果未符合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 01991 01991-11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2) | 罰扣價金百分比 | 備註 |
|---|---|---|
|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T2 所在區間 辦理。 | 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 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 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 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 強或拆除重做 |
¶ 表 2
| 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 (T3) | 罰扣價金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0.79 c >T3 | ---- | 拆除重做 |
| f _ f _ 0.82 c >T3≧0.79 c | 6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 意接受 |
| f _ f _ 0.85 c >T3≧0.82 c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 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 同意接受 |
| f _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 |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T3 所在區間 辦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 14 章規定,由 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 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 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 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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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規定強度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cf _之75%時,則每一組混凝土鑚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參照第7.4 節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 罰扣價金規定辦理。 每一鑚心組抗壓強度 (T)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75 cf _>T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0.80cf _>T≧0.7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0.85cf _>T≧0.80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 所在區間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 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9. 第02794 章透水性鋪面之一般要求之罰則 9.1 透水砂漿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7kgf/cm2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拉拔強度 平均值<1.7kgf/cm2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85×2×10-2cm/sec 透水係數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20% 平均值<0.85×2×10-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9.2 透水混凝土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60% 抗壓強度 平均值≧0.9cf _ 平均值<0.9cf _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01991 01991-12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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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規定強度 cf _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 cf _之75%時,則每一組 混凝土鑚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參照第7.4 節一般現場機拌混 凝土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 罰扣價金規定辦理。 每一鑚心組抗壓強度 (T) 罰扣價金百分比 備註 ---- 拆除重做 0.75 cf _>T 100%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0.80 cf _>T≧0.75 cf _ 5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0.85 cf _>T≧0.80 cf _ 20%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f _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T 所在區間 辦理。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14 章規定,由 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 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 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 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9. 第02794 章透水性鋪面之一般要求之罰則 9.1 透水砂漿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7kgf/cm 2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 20% 拉拔強度 平均值<1.7kgf/cm 2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平均值≧0.85×2× 10 -2cm/sec 透水係數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 20% 平均值<0.85×2× 10 -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9.2 透水混凝土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60% 抗壓強度 平均值≧0.9 cf _ 平均值<0.9 cf _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透水係數 平均值≧0.85×2×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01991 01991-12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每一鑚心組抗壓強度 (T) | 罰扣價金百分比 | 備註 |
|---|---|---|
| f _ 0.75 c >T | ---- | 拆除重做 |
| 100% | 或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 響後可同意接受 | |
| f _ f _ 0.80 c >T≧0.75 c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f _ 0.85 c >T≧0.80 c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 後方可同意接受 |
| f _ 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c | 經工程司同意之 公正第三人確認 全無影響後,依 上述 T 所在區間 辦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第 14 章規定,由 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 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 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 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 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拉拔強度 | 平均值≧1.7kgf/cm2 |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 20% |
| 平均值<1.7kgf/cm2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 10-2cm/sec | 減付代表數量之透水磚單價 20% |
| 平均值<0.85×2× 10-2cm/se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表 3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抗壓強度 | f _ 平均值≧0.9 c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60% |
| f _ 平均值<0.9 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 透水係數 | 平均值≧0.85×2×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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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cm/sec 60% 平均值<0.85×2×10-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10.第02898 章標線之罰則 10.1 劃設標線前,未確實執行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並提供相關資料時,每次罰扣1,000 元。 10.2 標線施工後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5 mm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厚度 1.5 mm≦平均值<2 mm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價金 抗滑係數 平均值<65 BPN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試驗含量<15%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含量 15%≦玻璃珠試驗含量<18%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契約價金 11.第02905 章移植之罰則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十四(六)規定辦理 下列作業施工前7 日未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樹幹包裹與枝條圍束繩等材料之拆除)等工作 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假植期間或保活期間未每月提送養護資料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未依通知期限提送養護缺失改善照片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01991 01991-13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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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cm/sec 60% 平均值<0.85×2× 10 -2cm/sec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10.第02898 章標線之罰則 10.1 劃設標線前,未確實執行對路邊有停放車輛之處理並提供相關資料時, 每次罰扣1,000 元。 10.2 標線施工後抽驗結果未達標準處理原則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平均值<1.5 mm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 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厚度 1.5 mm≦平均值<2 mm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 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 契約價金 抗滑係數 平均值<65 BPN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 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試驗含量<15%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 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玻璃珠含量 15%≦玻璃珠試驗含量 <18%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 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5 倍 契約價金 11.第02905 章移植之罰則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十四 (六)規定辦理 下列作業施工前7 日未通知工程司到場監 督: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 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樹幹包裹與枝條 圍束繩等材料之拆除)等工作 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假植期間或保 活期間未每月提送養護資料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未依通知期限提送養護缺失改善照片 逾1 日,每日罰扣1,000 元 01991 01991-13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10-2cm/sec | 60% | |
|---|---|---|
| 平均值<0.85×2× 10-2cm/sec | 代表數量拆除重做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 厚度 | 平均值<1.5 mm |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 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
| 1.5 mm≦平均值<2 mm |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 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 5 倍 契約價金 | |
| 抗滑係數 | 平均值<65 BPN |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 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
| 玻璃珠含量 | 玻璃珠試驗含量<15% | 刨除後重新劃設及依規定重新 送檢驗,其檢驗費由廠商負擔 |
| 15%≦玻璃珠試驗含量 <18% | 不須重新劃設,減付代表數量之 契約價金並罰扣代表數量之 5 倍 契約價金 |
¶ 表 3
| 缺失項目 | 罰扣價金 |
|---|---|
| 下列作業施工前 7 日未通知工程司到場監 督: 廠商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 挖掘、定植(含根球包裹、樹幹包裹與枝條 圍束繩等材料之拆除)等工作 |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十四 (六)規定辦理 |
| 移植作業完成而尚未驗收前、假植期間或保 活期間未每月提送養護資料 | 逾 1 日,每日罰扣 1,000 元 |
| 未依通知期限提送養護缺失改善照片 | 逾 1 日,每日罰扣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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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1. 減付移植樹木工作項目單價(即契約中該規格之移植組合單價) 2. 罰扣該移植樹木單價移植、保活期間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且不補植或換植 (若機關無植物基本單價,得優先由3家全國性或地區性園藝、景觀公會提供之平均價格為扣款單價為主,必要時可由苗圃提供單價輔助) <本章結束> 01991 01991-14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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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1. 減付移植樹木工作項目 單價(即契約中該規格 之移植組合單價) 2. 罰扣該移植樹木單價 移植、保活期間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且 不補植或換植 (若機關無植物基本單 價,得優先由3家全國性 或地區性園藝、景觀公 會提供之平均價格為扣 款單價為主,必要時可 由苗圃提供單價輔助) <本章結束> 01991 01991-14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缺失項目 | 罰扣價金 |
|---|---|
| 移植、保活期間樹木經機關判定為不合格且 不補植或換植 | 1. 減付移植樹木工作項目 單價(即契約中該規格 之移植組合單價) 2. 罰扣該移植樹木單價 (若機關無植物基本單 價,得優先由3家全國性 或地區性園藝、景觀公 會提供之平均價格為扣 款單價為主,必要時可 由苗圃提供單價輔助) |
¶ 2. 官方版本差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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