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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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81 章 工程告示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告示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1.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1) 活動告示牌 (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5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3.6 第09973 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01581 0158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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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81 章 工程告示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告示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1.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1) 活動告示牌 (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5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3.6 第09973 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01581 0158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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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2. 產品 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2.1.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150cm×12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角隅以半徑為3cm 圓弧處理,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1.2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2.1.3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 cm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 cm白色線條。 2.1.4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2.2.1 活動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91 cm×6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腳架底部淨長至少40cm。 (2) 固定架用角鋼(4 cm×4 cm×0.5 cm)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寬採0.5 cm白色線條。 2.2.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長120 cm×寬75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 mm(3in),厚度3 mm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 cm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 cm白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01581 0158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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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2. 產品 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2.1.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150 cm×12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角隅以半徑為3cm 圓弧處理,牌面離地 面淨高至少100cm。 2.1.2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2.1.3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 cm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 cm白色線 條。 2.1.4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2.2.1 活動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 為91 cm×6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腳架底部淨長至少40cm。 (2) 固定架用角鋼(4 cm×4 cm×0.5 cm)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寬採0.5 cm白色線條。 2.2.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 為長120 cm×寬75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 mm(3in),厚度3 mm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 cm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 cm白 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 01581 0158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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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內。 2.2.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長300 cm×寬17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型鋼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 cm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 cm白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牌面長500cm×寬320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透視圖部位底色配合工程特性訂定。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採白色線條,寬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其尺度依施工製造圖之規定製作,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75 cm×12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 mm(3in),厚度3 mm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可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1.0cm白色線條。 01581 0158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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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內。 2.2.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 為長300 cm×寬17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型鋼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 cm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 cm白 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 欄內。 2.2.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牌面長 500cm×寬320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透視圖 部位底色配合工程特性訂定。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採白色線條,寬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其尺度依施工製造圖之規定製 作,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 為75 cm×120 cm(厚度3mm 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 mm(3in),厚度3 mm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 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可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1.0 cm白色線條。 01581 0158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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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程告示牌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民眾反應缺失,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各種類之工程告示牌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未達3 個月)或工程規模較小(未達500 萬元)之工程。 (2) 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3 個月以上)或重要之工程。 (3)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巨額以上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目標顯著之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並加繪彩色透視圖。 (4) 柔性說明告示牌:適用於所有工程,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將最新資訊告知並請求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 3.1.2 建築工程告示牌應以螺栓固定在工地出入大門左側之安全圍籬上,其他公共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工區明顯之處,並隨時配合工程進展移動調整設置。 3.1.3 工程告示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修護整理。 3.1.4 工程因故停工或工期有異動時,其工程告示牌(包括固定告示牌、活動告示牌、停工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工程停工超過7 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 日內完成告示牌內容之修正,其修正內容應包括停工起始日期、預定復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備註欄或公告事項欄應以柔性用語說明停工原因,如已設置之告示牌欄位不敷說明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於已設立之每一固定或活動告示牌旁再增設停工告示牌或柔性說明告示牌。 01581 0158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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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程告示牌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民 眾反應缺失,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 各種類之工程告示牌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未達3 個月)或工程規模較小(未 達500 萬元)之工程。 (2) 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3 個月以上)或重要之工程。 (3)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巨額以上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 目標顯著之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並加繪彩色透視圖。 (4) 柔性說明告示牌:適用於所有工程,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 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將最新資訊告知並請求民眾配合 與諒解之說明。 3.1.2 建築工程告示牌應以螺栓固定在工地出入大門左側之安全圍籬上,其他 公共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工區明顯之處,並隨時配合工程進展移動調整 設置。 3.1.3 工程告示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修 護整理。 3.1.4 工程因故停工或工期有異動時,其工程告示牌(包括固定告示牌、活動 告示牌、停工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工程停工超過7 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 起3 日內完成告示牌內容之修正,其修正內容應包括停工起始日 期、預定復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備註欄或公告事項欄應以柔性用語 說明停工原因,如已設置之告示牌欄位不敷說明時,工程司得要求 承包商於已設立之每一固定或活動告示牌旁再增設停工告示牌或 柔性說明告示牌。 01581 0158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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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工程或類似建築工程以圍籬圍設之封閉區域施工且不影響人行及交通之各項工程,停工時得免設停工告示牌,惟如竣工日期有變動時,原設告示牌之竣工日期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 日內修正完成。 (3) 工期如有變動,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 日內加設附牌,並說明預定竣工日期及圍籬預定拆除時間,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3.2 檢驗 工程告示牌所使用之成品或材料於進場時,工程司得就其外觀尺度加以檢核即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2 計價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設備、製造、設置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81 01581-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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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工程或類似建築工程以圍籬圍設之封閉區域施工且不影響人 行及交通之各項工程,停工時得免設停工告示牌,惟如竣工日期有 變動時,原設告示牌之竣工日期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 日內修正完 成。 (3) 工期如有變動,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 日內加設附牌,並說 明預定竣工日期及圍籬預定拆除時間,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 因欄內。 3.2 檢驗 工程告示牌所使用之成品或材料於進場時,工程司得就其外觀尺度加以 檢核即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2 計價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 設備、製造、設置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81 01581-5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