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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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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21 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安裝及拆除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01521 0152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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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21 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安裝 及拆除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01521 0152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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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安全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2。 每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100 cm2.1.2 覆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2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2,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45cm、重75kg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4 cm之物體自高度1m處落下之衝擊力。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吊掛防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防護網應設置兩層,網孔10cm ×10cm 者設在下層,網孔2cm ×2cm01521 0152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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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安全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 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 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 2。 每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100 cm 2.1.2 覆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 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 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2 cm;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 2,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45cm、重75kg 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4 cm 之物體自高度1m處落下之衝擊力。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吊掛 防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 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防護網應設置兩層,網孔10cm ×10cm 者設在下層,網孔2cm ×2cm 01521 0152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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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設在上層。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5) 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7m。 (6) 不適於鋪設臨時性構台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2 層樓或7.5m 以上時,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作好耐燃和耐衝擊的相關現場試驗。 (7) 為防止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效應,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A.攔截高度在1.5m 以下者,至少應延伸2.5m。 B.攔截高度超過1.5m 且在3m 以下者,至少應延伸3m。 C.攔截高度超過3m 者,至少應延伸4m。 (8) 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9) 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10) 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規定時,應即更換。 (11) 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12) 安全網及其元件每週應檢查1 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3.1.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施工期間,因掉落之石粒、板屑、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安全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於其上。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01521 0152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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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設在上層。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 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5) 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7m。 (6) 不適於鋪設臨時性構台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 2 層樓或7.5m 以上時,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 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作好耐燃和耐衝 擊的相關現場試驗。 (7) 為防止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效應,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應 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 者,不在此限: A.攔截高度在1.5m 以下者,至少應延伸2.5m。 B.攔截高度超過1.5m 且在3m 以下者,至少應延伸3m。 C.攔截高度超過3m 者,至少應延伸4m。 (8) 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 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9) 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10) 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規定時,應 即更換。 (11) 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 業。 (12) 安全網及其元件每週應檢查1 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 不得繼續使用。 3.1.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施工 期間,因掉落之石粒、板屑、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止人員墜 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安全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於其上。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佩掛 01521 0152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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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防護網在下層,其上應以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安全網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安全網 安全網及其元件 CNS 14252 Z2115 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1 次/週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除、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21 0152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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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防護網在 下層,其上應以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 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安全網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安全網 安全網及 其元件 CNS 14252 Z2115 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 網,不得繼續使用 1 次/週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除、交通安全 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21 01521-4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安全網 | 安全網及 其元件 | CNS 14252 Z2115 | 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 網,不得繼續使用 | 1 次/週 |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