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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 1 頁
第01421 章 規範定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名詞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 業主(Owner) 為執行本契約之機關(構)。 (2) 工程司(Engineer) 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3) 工程司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約定之權責者。其授權範圍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4) 監工人員(Inspector) 為經工程司指派代表工程司對已完成之工程、施工中之工程和由承包商自備之材料以及機關供應之材料,作各項必要之監督及檢驗之人員。 (5) 承包商(Contractor) 與業主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6) 關連承包商 指本工程承包商以外之其他承包商,與業主訂有契約,承辦與本工程有關之另一部分工程或臨時裝置者。 (7) 分包商(Sub-Contractor) 為依契約約定,承辦承包商契約中無需自行履行部分工程之廠商。 01421 0142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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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421 章 規範定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名詞 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 業主(Owner) 為執行本契約之機關(構)。 (2) 工程司(Engineer) 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3) 工程司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約定之權責者。其授 權範圍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4) 監工人員(Inspector) 為經工程司指派代表工程司對已完成之工程、施工中之工程和由 承包商自備之材料以及機關供應之材料,作各項必要之監督及檢 驗之人員。 (5) 承包商(Contractor) 與業主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6) 關連承包商 指本工程承包商以外之其他承包商,與業主訂有契約,承辦與本 工程有關之另一部分工程或臨時裝置者。 (7) 分包商(Sub-Contractor) 為依契約約定,承辦承包商契約中無需自行履行部分工程之廠商。 01421 0142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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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9) 特定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0) 補充說明(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1) 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設計圖說(包括其說明文字)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說,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2) 契約(Contract) 為業主與承包商所簽訂,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契約文件。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A.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B.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C.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D.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E.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13) 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4) 詳細價目表(Bill Of Quantities(BOQ))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之表格。 (15) 單價分析表 01421 0142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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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 之一部分。 (9) 特定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 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0) 補充說明(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並為契約文件 之一部分。 (11) 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設計圖說(包括其說明文字)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 或批准之補充圖說,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為該 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2) 契約(Contract) 為業主與承包商所簽訂,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契約文件。契約 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 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A.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B.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C.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D.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E.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13) 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4) 詳細價目表(Bill Of Quantities(BOQ)) 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之 表格。 (15) 單價分析表 01421 0142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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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要求,合理考慮每一工作項目之工率、機具使用工作小時、材料使用數量,分別列入分析表中,並將單價填入細目,分別求得每一工作項目之單價,以作為每一付款項目單價之依據,其表格謂之單價分析表。 (16) 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7) 一式計量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一式」計量。 (18) 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一式」計價。 (19)施工圖(Construction Drawing) 包括工作圖(臨時性工作)及施工製造圖(永久性產品) 之統稱。 (20) 附屬機電施工圖(Auxiliary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規定所施作永久性的附屬機電施工圖之圖樣。 (21)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施作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模板、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臨時性工作之圖樣。 (22)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施作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23) 同等品(Or Equal) 01421 0142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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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要求,合理考慮每一工作項目之工率、機具 使用工作小時、材料使用數量,分別列入分析表中,並將單價填 入細目,分別求得每一工作項目之單價,以作為每一付款項目單 價之依據,其表格謂之單價分析表。 (16) 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7) 一式計量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 量之工作項目,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 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 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一式」計量。 (18) 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 量之工作項目,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 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 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一式」計價。 (19)施工圖(Construction Drawing) 包括工作圖(臨時性工作)及施工製造圖(永久性產品) 之統稱。 (20) 附屬機電施工圖(Auxiliary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規定所施作永久性的附屬機電施工圖之圖 樣。 (21)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施作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 控制系統、模板、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臨時性工作之圖樣。 (22)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施作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23) 同等品(Or Equal) 01421 0142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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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執行本契約之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24) 公用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5) 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6) 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業主基於實際需要提前使用者。 1.2.2 道路 (1) 快速道路 指進出口部分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性之交通。 (2) 幹線道路 指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3) 連絡道路 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巷弄,並供兩旁人車之出入。 (4) 巷弄道路 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5) 高速公路(Freeway) 指其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6) 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7) 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主線車道與其01421 0142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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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執行本契約之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 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24) 公用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5) 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6) 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業主基於實際需要提前 使用者。 1.2.2 道路 (1) 快速道路 指進出口部分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性之交 通。 (2) 幹線道路 指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3) 連絡道路 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巷弄,並 供兩旁人車之出入。 (4) 巷弄道路 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5) 高速公路(Freeway) 指其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 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6) 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 部分。 (7) 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主線車道與其 01421 0142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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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道路之部分。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8) 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道路,或一條道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 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以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 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 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線係沿(或平行於)道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之高程或坡度。 (12) 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 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 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15) 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道路。 (16) 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 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 施工便道(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 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 樁號(Station) 01421 01421-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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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道路之部分。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8) 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道路,或一條道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 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以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 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 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線 係沿(或平行於)道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之高 程或坡度。 (12) 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 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 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15) 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道路。 (16) 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 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 施工便道(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 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 樁號(Station) 01421 01421-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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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沿道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 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特定資料表示於地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 路面(Pavement) 為道路面層及底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 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3) 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以傳佈載重於路基者。 (4) 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鋪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之黏結及防水之用,隨後鋪設面層。 (5) 黏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鋪瀝青混凝土時所鋪之黏結層,通常為瀝青材料。 (6) 路基(Sub-grade) 為道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7) 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肩之穩定,亦可以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土壤之承載力。 (8) 借土(Borrow) 為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9) 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0) 瀝青(Bitumen) 01421 01421-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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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沿道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 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特 定資料表示於地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 路面(Pavement) 為道路面層及底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 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3) 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以 傳佈載重於路基者。 (4) 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鋪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之 黏結及防水之用,隨後鋪設面層。 (5) 黏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鋪瀝青混凝土時所鋪之 黏結層,通常為瀝青材料。 (6) 路基(Sub-grade) 為道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7) 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肩 之穩定,亦可以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土壤之承載力。 (8) 借土(Borrow) 為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9) 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0) 瀝青(Bitumen) 01421 01421-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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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一般係指規範中所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油料,如地瀝青(亦稱柏油)。 (11) 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2) 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3) 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4) 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 (15) CBR 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 之試驗方法,在契約圖說或特定條款所規定之壓實度條件下,浸水四天所得之CBR 值。 (16) 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100%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 構造物 為土木建築工程設施,包含結構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並具備所需求功能者,如橋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 結構物 為構造物內部之構件,經結構計算後能承受載重、地震力及風力者。 (3) 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結構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道路、鐵路、河流等,其本身為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4) 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01421 01421-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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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一 般係指規範中所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油 料,如地瀝青(亦稱柏油)。 (11) 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2) 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3) 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4) 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 (15) CBR 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 之試驗方法,在契約圖說或特定條款所規定之壓 實度條件下,浸水四天所得之CBR 值。 (16) 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00%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 構造物 為土木建築工程設施,包含結構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並具備所需 求功能者,如橋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 結構物 為構造物內部之構件,經結構計算後能承受載重、地震力及風力 者。 (3) 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結構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道 路、鐵路、河流等,其本身為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4) 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01421 01421-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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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設施,則為橋板兩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不得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5) 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外側之間距,若無緣石,則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外側間距為其寬度。 (6) 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結構物之支承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牆、護翼等在內。 (7) 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橋梁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8) 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9) 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10) 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造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 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 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 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 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 標誌牌面(Sign Face) 01421 01421-8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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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設 施,則為橋板兩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不得 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5) 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外側之間 距,若無緣石,則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外側間距為其寬度。 (6) 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結構物之支承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牆、 護翼等在內。 (7) 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橋梁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8) 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9) 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10) 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造 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 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 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 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 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 標誌牌面(Sign Face) 01421 01421-8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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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 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依規定繪製之體形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 (7) 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材料,并附有圖例,但支柱或結構物除外。 (8) 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契約圖說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標誌,支撐用之梁及組件等。 (9)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之比值。其單位以燭光/呎燭光表示之。 1.2.6 其他 (1) 工作(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材料、設備以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 (2) 工程(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 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完成須經驗收之各項工程。 (4) 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 工地(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地上或契約中業主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6) 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因該裝置與操作為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 人工(Labor) 01421 01421-9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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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 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依規定繪製之體形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 (7) 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材 料,并附有圖例,但支柱或結構物除外。 (8) 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契約圖說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標 誌,支撐用之梁及組件等。 (9)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之 比值。其單位以燭光/呎燭光表示之。 1.2.6 其他 (1) 工作(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材料、 設備以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 (2) 工程(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 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完成須經驗收之各項工程。 (4) 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 工地(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地上或契約中業主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6) 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因 該裝置與操作為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 人工(Labor) 01421 01421-9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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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人力方式施作者。 (8) 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 供應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業主供給之材料。 (10) 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或臨時設施,連同保養與維護所必須之零件,以及工具與儀器,但不包括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 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2) 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爐碴、砂或其混合物。 A.瀝青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8 篩(2.36 mm)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B.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4 篩(4.75 mm)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4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13) 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 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 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如混凝土加入強塑劑、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16)限定用語(Limit Terms) 依CNS 3689 之規定。 A. 包含本數: 01421 01421-10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為以人力方式施作者。
(8) 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 供應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業主供給之材料。
(10) 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或臨時設施,
連同保養與維護所必須之零件,以及工具與儀器,但不包括用於
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 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2) 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爐
碴、砂或其混合物。
A.瀝青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8 篩(2.36 mm)以上之材料為
粗粒料,通過No.8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B.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4 篩(4.75 mm)以上之材料為
粗粒料,通過No.4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13) 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 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 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如
混凝土加入強塑劑、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16)限定用語(Limit Terms)
依CNS 3689 之規定。
A. 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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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以下〞、〝最大〞、〝最小〞、〝不得大於〞、〝不得小於〞、 〝不得小於〞、〝不得超過〞、〝不得低於〞、〝不大於〞、〝不小於〞 均包含本數。 B. 不包含本數: 〝超過〞、〝未滿〞、〝大於〞、〝小於〞均不包含本數。 (17)營建泥漿(簡稱泥漿) 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所產生,超過土壤塑性限度之高含水量天然泥水。但不包括含化學藥劑或其他非天然添加物之泥漿。 (18)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指供泥漿暫屯、沉澱、曝曬、脫水、分類、煆燒、固化、加工、回收、處理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之場所。 (19)劣質混凝土 所稱之劣質混凝土為場鑄混凝土基樁或連續壁在混凝土澆置時,應澆置超過原設計高度,此頂部多出含有泥漿之混凝土即稱之。若有礙工程品質時,該混凝土應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空白) 01421 01421-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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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以下〞、〝最大〞、〝最小〞、〝不得大於〞、〝不得小於〞、 〝不得小於〞、〝不得超過〞、〝不得低於〞、〝不大於〞、〝不小於〞 均包含本數。 B. 不包含本數: 〝超過〞、〝未滿〞、〝大於〞、〝小於〞均不包含本數。 (17)營建泥漿(簡稱泥漿) 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所產生,超過土壤塑性限度之高含水 量天然泥水。但不包括含化學藥劑或其他非天然添加物之泥漿。 (18)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指供泥漿暫屯、沉澱、曝曬、脫水、分類、煆燒、固化、加工、 回收、處理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之場所。 (19)劣質混凝土 所稱之劣質混凝土為場鑄混凝土基樁或連續壁在混凝土澆置時, 應澆置超過原設計高度,此頂部多出含有泥漿之混凝土即稱之。 若有礙工程品質時,該混凝土應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空白) 01421 01421-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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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01421 01421-12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