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68 河川彩繪|水利署・108.01.03版
章碼:09968
版次:108.01.03(依水利署正式頁及原稿首頁核對)
官方來源:水利署本章正式頁
現行原稿:附件36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9968章河川彩繪(108.01.03).odt、附件36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9968章河川彩繪(108.01.03).pdf
¶ 1. 規範正文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第09968章
河川彩繪
108年1月3日經水工字第10705284770號函頒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於河川、海岸、排水及水資源工程等水利設施之彩繪(2D平面或3D立體)施作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圖說規定,包括彩繪於混凝土或水泥牆面之表面處理、底漆、打稿與上色(面漆)作業、保護、檢驗及完成本章所規定之相關工作。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
(2) CNS 8144 溶劑型水泥漆
(3) CNS 4938 環氧樹脂漆
(4) CNS 8012 環氧樹脂漆檢驗法
(5) CNS 15200-4-1 塗料一般試驗法-第4-1部:塗膜視覺特性-遮蓋力
(6) CNS 15931 塗料一般安全規範
(7) CNS 15832-4-1 塗料成分試驗法-第4-1部:塗膜釋出成分分析-甲醛釋出量之測定
(8) CNS 15200-5-11 塗料一般試驗法-塗膜機械性質-耐刷洗性及耐洗淨性
(9) CNS 15200-6-1 塗料一般試驗法-塗膜化學性質-耐液體性
(10) CNS 15200-6-2 塗料一般試驗法-塗膜化學性質-耐水性
(11) CNS 15200-7-2 塗料一般試驗法-塗膜之長期性能-耐濕性(持續性水冷凝)
(12) CNS 15832-4-1 塗料成分試驗法-塗膜釋出成分分析-甲醛釋出量之測定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製造圖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廠商應於施工前30日將「河川彩繪」施工製造圖提送監造單位審查,包括預計採用塗料明細表(含塗料材質與顏色)、色卡(版)、儲存方式、彩繪圖稿、施工流程、方法與時程、彩繪塗佈面積與乾膜(總)厚度、施工人員與保護措施,及施工用機具、器材等。
1.4.2 廠商資料
(1) 塗料型錄及出廠證明文件。
(2) 簽約日前二年內之塗料正字標記產品檢驗報告,或TAF認證實驗室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內政部核發之綠建材標章證書、或環保署核發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正字標記證書。
(4) 切結書: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或其他糾紛時,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
1.4.3 樣品
實品大樣: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製作至少為2[ ]m×2[ ]m之實品大樣,於彩繪區依監造單位指定之位置,施作實體樣品,以供監造單位明瞭彩繪塗佈之步驟與成效,並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得全面施作。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所有塗料需做妥善包裝、防護處理後運至工地,以避免容器破損,傷及產品,並儲存於清潔、通風良好且防雨、防潮且無日曬之空間。
1.5.2 所有材料須有明顯清晰之包裝辨示,以說明產品之規格及使用方法。
1.6 現場環境
1.6.1 施工環境不可有塵土飛揚情形,以免污染未乾塗料。
1.6.2 雨天、潮濕天候其相對濕度高於85%,不得施工;另表面溫度高於400C時,不得將塗料塗布於無遮蔽之表面。
1.6.3 氣溫低於100C時,不得於屋外塗裝,氣溫低於70C時,不得於屋內塗裝,但塗料廠商另有建議,且經監造單位核可者不在此限。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底漆:應能配合被塗物之各種表面狀況選用,且應與面漆搭配,並依塗料製造廠商之建議與產品說明進行施工。
2.1.2 稀釋劑:為稀釋溶劑型水泥漆與環氧樹脂漆之用,依塗料製造廠商之建 議與產品說明進行施工。
2.1.3 水泥漆:主要塗刷於混凝土或水泥牆面,可分成水性水泥漆(乳膠漆)及溶劑型水泥漆,應分別符合 CNS 4940水性水泥漆(乳膠漆)與CNS 8144溶劑型水泥漆之規定。
2.1.4 環氧樹脂漆:主要塗刷於建築物內、外牆、金屬構件等,應符合 CNS 4938環氧樹脂漆之規定。
2.1.5 防滑材料:地面彩繪塗料如需防滑功能,可添加如矽砂、金鋼砂、石英砂或其他契約圖說規定之防滑材料。
2.2 加工製作
使用之塗料係由現場混合後加工製成者,須依據原製造廠商所規定之配 方調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包含塗料訂購、進場堆置、臨時用水(電)申請、鷹架、吊車、防墜設施等。
3.2 施工方法
3.2.1 表面處理
(1) 於彩繪前需以高壓水槍沖洗表面,並將壁面不平整、龜裂、貼紙、水份、油漬、污物、鬆散物、雜草等不必要之附著物件清除至平整(足以不影響彩繪視覺為準),除依照現場狀況簡易清理外,應交付予專業工種如泥作、油漆工等先行處理,以符合術業專責分工,避免彩繪完工後因非專業處理,需再行修補或維護增加二次施工成本。
(2) 河(海)堤或護岸等如為新拌混凝土,須於澆置完成後3[ ]週以上方可塗裝,以避免塗裝後有褪色情形。
(3) 對施工有影響之場地情況,均應先勘察,並須在場地情況合乎施工條件下,經監造工程司核准後,方可開始塗裝工作。
3.2.2 底漆作業
表面處理完畢後方可進行底漆作業,並可覆蓋原本壁面顏色及不影響面漆顏色為準。
3.2.3 打稿作業
彩繪前廠商應依彩繪圖稿先行打稿(如九宮格方式),將欲彩繪畫面先用稿線(如蠟筆)勾勒出其圖形,力求與原彩繪圖稿相似度接近,由監造單位確認完成打稿作業後,再進行後續上色作業。
3.2.4 上色(面漆)作業
準備漆料、畫具、調色杯、碗、桶、盤等相關物件,將圖稿大面積需要的顏色置於調色裝置桶內,中小面積調好裝置於杯、碗內,再依圖稿以漸層、潑墨、拓印、染印、乾搓、拍技等不同技法上色至作品完成。
3.3 保護
3.3.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彩繪完成之表面在尚未完全乾燥時,應施設警示帶維護之。
3.3.2 彩繪區如遇堤頂、樓梯(或爬梯等)、步道、人孔等人員進出設施範圍,應避免彩繪;倘有設計美觀等需求時,應依據契約圖說規定添加防滑材料。
3.4 安全防護
3.4.1 施工高度如逾2m者廠商應落實辦理搭設鷹架或使用安全帶及母索、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以確保工作人員施工安全。
3.4.2 施工階段須將鄰近2 m恐受塗料污染區域,以防水帆布將其保護覆蓋,避免塗料污染其他河堤壁面、地面、河水或其它區域。
3.5 保固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牆面保固期為2[ ]年,地面保固期為1[ ]年,保固期間若有掉漆,需再補漆 。
3.6 其他
3.6.1 彩繪層數及總厚度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稀釋、塗刷方法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塗料製造廠商之技術文件規定辦理。
3.6.2 廠商使用之漆料須由製造廠原廠包裝之容器內取出,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稀釋劑用量需依製造廠商規定使用,以免影響彩繪品質。
3.6.3 材料產品不得超過其製造廠商標示之有效期限,若無註明者以出廠日期1年內為準。
3.6.4 若無特殊規定時,在整個工程中,用於任何同一表面或設備之材料,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
3.7 檢驗
3.7.1 材料進場塗裝前須檢驗之項目,其檢驗結果須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可施工,若該次材料檢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並運離工地。
3.7.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彩繪塗料檢驗規定如下:
材料 |
檢驗 項目 |
檢驗規定 (方法) |
檢驗 標準 |
檢驗 時機 |
檢驗 頻率 |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溶劑型水泥漆 |
塗料遮蓋力 |
CNS 15200-4-1 |
90%以上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溶劑型水泥漆 |
塗料耐擦洗性 |
CNS 15200-5-11 |
能耐2,000次之擦洗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溶劑型水泥漆 |
塗料耐水性 |
CNS 15200-6-2 |
無異狀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環氧樹脂漆 |
塗料耐濕性 |
CNS 8012 CNS 15200-7-2 |
無膨脹、剝離、生銹等現象。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溶劑型水泥漆、環氧樹脂漆 |
耐鹼性 |
CNS 15200-6-1 |
無異狀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溶劑型水泥漆、環氧樹脂漆 |
甲醛釋出量 |
CNS 15931、 CNS 15832-4-1 |
室內:0.12mg/L以下 室外:至少達CNS 15931表1甲醛釋出量3級規定(1.8mg/L以下)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溶劑型水泥漆、環氧樹脂漆 |
室內:有害重金屬可溶性含量 |
CNS 15931 |
Pb≦90、Cd≦75、Hg≦60、Cr≦60(mg/kg)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室外:有害重金屬總含量 |
Pb≦600、Cd≦100、Hg≦100、Cr6+≦300(mg/kg) |
每次材料進場塗裝前 |
1次 |
||
加入防滑材料調合後之塗料1 |
防滑係數 |
ASTM E303 英式擺槌 |
防滑係數 ≧40 BPN |
施工後 |
1次 |
註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堤頂、樓梯(或爬梯等)、步道、人孔等人員進出區域之彩繪塗料,應添加防滑材料並符合本表檢驗標準。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塗料部分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施作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目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如鷹架、防墜設施)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另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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