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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評估施行;原PDF第5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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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評估施行 4.1 一般說明 安全評估施行上不管安全評估分類為何,均須依照本辦法第 11 條建立 安全資料等書面(冊)及電子檔案,以利與現行分析方法、規範或標準進行複 核;執行現場檢查前應對安全資料內容加以研讀、整理及評述,並由不同 專業背景技師及相關人員會同評估,以彌補系統中空間認識及專業知識之 不足;在完成安全資料整理閱讀及現場檢查工作後,認為某些問題必須進 一步補充調查或分析方能評估時,始進行該項調查及分析工作,且依據本 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完成安全評估報告。而安全評估施行上最大差 異為可依照建造物特性擇要選定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因此本章主要說明 各類型建造物之評估範圍適用性及執行評估細目的方式,其分析與評估之 方法可採用本手冊或相關規範所規定者,由興辦人自行決定或與安全評估 工作團隊研討後決定之,始進行安全評估工作。 4.2 評估範圍適用性 依據本辦法第 16 條規定,防水、洩水建造物辦理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得依其建造物特性擇要辦理,建議如表 4-1 所示。因各種系統之防水、洩水 建造物間有所不同外,亦視個案之防水、洩水建造物之實際條件及檢查結 果而有所不同,興辦人得視個案需要,增加或減少 4.3 節之各子節所列之分 析與評估項目,再根據其評估所需資料,決定補充調查之項目。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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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適用性建議一覽表 適用性及說明 堤防 抽水站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分(疏)洪設施 護岸 水(閘)門 箱涵設施 一般性海堤 滯(蓄)洪池 1.水文及水理檢討 適用 適用 適用 2.地質及地震檢討 適用 適用 適用 3.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適用 適用 適用 不適用 4.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適用 適用 (無此設施) 不適用 不適用 5.分(疏)洪設施及其基礎 適用 (無此設施) (無此設施) 不適用 不適用 6.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適用 (無此設施) (若無此設施者) 7.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適用 適用 適用 8.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適用 適用 適用 9.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適用 適用 適用 4.3 安全評估細目之施行 4.3.1 水文及水理檢討 水文及水理檢討的目的在於了解目前建造物之水文及水理狀況,是否 仍能符合當初計畫之安全考量範疇。為依設計條件校核水文及水理分析模 式演算,對堤防、護岸、一般性海堤評估計畫洪水位、計畫堤頂高;對抽 水站評估抽水機組數;對水(閘)門評估水門尺寸;對分(疏)洪設施評估計 畫分洪量;對滯(蓄)洪池評估計畫容量,了解目前建造物因年降雨特性及 現況或可預見的未來地文因子的改變是否仍能符合當初治理規劃(計畫)、 海岸防護整合規劃(計畫)之安全考量。施行水文及水理檢討之注意要項如 下: 一、若各建造物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水文及水理重新檢討,其餘 者應直接參考河川/排水治理規劃、河川/排水治理計畫及海岸防護 整合規劃、海岸防護計畫。 (一)堤防、護岸、抽水站、水(閘)門、分(疏)洪設施、箱涵設施、滯(蓄) 洪池等建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水文分析檢討及校核, 確認現況模擬流量與計畫流量之差異情形: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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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含初次)安全評估時。 2.集水區土地利用型態或集水區面積有重大改變者。 (二)一般性海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海象分析檢討及校核,確 認現況海堤高度於 50 年重現期波浪條件下是否有越波情形及越 波量超過容許值之情形: 1.第一次(含初次)安全評估時。 2.海堤周遭環境有重大變化可能引起海象變化者。 (三)根據河川/排水治理規劃之計畫流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進 行水理分析檢討及校核: 1.現況模擬流量超過原計畫流量達 10%以上者。 2.近期內曾有洪水溢岸或溢堤、或有淘刷現象者。 3.現場檢查時發現河道現況與原規劃差異甚大者。 4.河道內增設跨河建造物設施,有妨礙水流之虞者。 (四)根據海岸防護計畫、海岸防護整合規劃之現有海岸防護設施檢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計畫堤頂高評估及海堤斷面評估: 1.海象分析結果顯示已產生明顯變化時。 2.近期內曾有溢堤情形者。 3.海堤有明顯下陷情形者,且現場檢查判斷為嚴重之損壞等級。 4.海堤毀損頻繁者。 5.老舊海堤拆除重建者。 二、河防建造物應採用最新之河道大斷面測量結果進行計畫洪水水理分 析,以了解現有設施堤頂高或設計流量是否有不足之處,並評析現 有設施之風險。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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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防建造物之水理分析以定量流模式為原則,必要時以變量流模式 輔助分析。如局部流速大於原設計流速,則應檢討對堤防、護岸、 攔河堰、側流堰之基腳是否有淘刷致災之虞。如發現對橋梁等跨河 建造物之基礎有威脅應予檢討必要者,也應提出供主管機關參考。 四、海象資料為海堤計畫堤頂高、海堤斷面型式與安定分析所必須,進 行海象分析時,均應重新收集相關資料予以統計分析。分析海象資 料目的在於瞭解: (一)海象條件有無極大情形出現(包括風速、氣壓、潮位、波浪、海流 等),及其對海堤有無溢堤或破壞安全等潛在危險。 (二)漂砂有無引起海灘地形重大變化情形出現,是否影響海堤安全。 (三)海堤周遭土地利用型態如有重大變化,有無改變海象條件引起海 堤安全疑慮。 4.3.2 地質及地震檢討 地質及地震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及設計情況校核地質安全評估分 析及地震危害度分析,並視實際需要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查與評估。施行 地質及地震檢討之注意要項如下: 一、現場檢查若發現防水、洩水建造物有滑動、下陷、傾斜、龜裂、變 形、液化或其他特殊地質軟弱區等情形而有基礎安全顧慮時,應視 實際需要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查與評估。 二、地質鑽探調查之前,必須進行區域地質文獻分析與地表地質調查, 並應按基地地質狀況及現場初勘結果,設計足以獲得研判基地地質 狀況之鑽孔數量、配置及深度,鑽探佈孔原則依結構物種類,以縱、 橫向兼顧分佈方式進行佈置,佈孔間距與深度建議如表 4-2,執行 時不得損及現有建造物之結構安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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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基地附近無地下水觀測資料,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 壓計觀測管,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 掌握地下水之變化,並視結構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壤與岩石力學 試驗。另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 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變計之套管,實施觀測。 四、地質調查後,工程地質資料之解釋必須由依技師法得執行工程地質 調查業務之專業技師為之,將所得資料作整合性解釋與研判,並評 估可能之地質災害,以得到對工程維修補強有用之具體結論。 表 4-2 防水、洩水建造物鑽探佈設建議表 工程性質 佈孔間距 鑽探深度 分(疏)洪道長度未達 300 公尺 若無歷史可靠的鑽探孔資料佐 • 一 般 堤 防 護 岸 為 者,河寬未達 10 公尺以上者。 證者,應至少 2 孔。 20 公尺,閘門為 分(疏)洪道長度未達 300 公 每區域至少 3 孔。 30 公尺。 尺,但河寬達 10 公尺以上者。 • 應 滿 足 堤 身 最 寬 分(疏)洪道長度達 300 公尺以 每區域至少 3 孔,長度達 300 處之 1.0 倍要求, 上者。 公尺以上,每 300 公尺增設 1 但若遇岩盤,則應 孔。 至 少 深 入 岩 盤 5 水(閘)門、溢流堰等新建重要構 每區域至少 2 孔。 公 尺 或 預 定 開 挖 造物。 面以下 5 公尺。 • 其 他 防 洪 構 造 物 抽水站。 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 之基礎調查以 20 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 公尺為原則,但若 方公尺者至少 1 孔,且每區域 屬 高 層 建 築 或 高 至少 2 孔。 載 重 採 用 群 樁 堤防、護岸 長度未達 300 公尺者,應至少 2 時,則應超過 2/3 (地質資料顯示預定基礎之土 孔,長度達 300 公尺以上,每 倍 之 基 礎 開 挖 深 壤顆粒為砂或泥組成者,D50 300 公尺增設 1 孔。 度加 1.5 倍基礎底 ≦4.76 mm) 版 寬 度 堤防、護岸 可以人工或機械開挖試坑至預 (2/3D+1.5B)。 (地質資料顯示預定基礎之土 定基礎深度下 3 公尺,取代地 • 若遇刷深段,應超 壤 顆 粒 為 卵 礫 石 或 岩 塊 組 成 質鑽探。 過 預 定 沖 刷 深 度 者,D50≧4.76 mm) 下方 5 公尺。 有其他特殊需求(如災修、斷層 至少 2 孔。 • 鑽 孔 深 度 應 以 上 破碎帶及崩塌地等經地質評估 述 方 法 求 得 之 最 需要者) 大深度為原則。 備註:1.本佈孔間距與鑽探深度為原則性要求,仍需視實際地質狀況經專業技師研判及現場工程司同 意後酌予調整,另鑽探所得資料與預期不符者,亦應酌增鑽孔數。 2.本表參考自初等工程地質學大綱,(洪如江,民國 84 年)、水利工程技術規範(96 年)-河川治理 篇及建築技術規則(103 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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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討當初耐震設計引用法規是否符合滿足現行相關耐震法規,並依 據最新的斷層資料及地震分析技術,重新評估建造物區域之可能地 震規模,藉以建立合理之反應譜以及人工合成地震,提供設定地震 評析。可考慮因素如下: (一)新活動斷層分布:2021 年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已修訂公布活 動斷層分佈圖(如有更新年度資料,可提出參照),因此斷層分佈之 空間位置、斷層傾角、最大規模必須重新評估。 (二)強地動衰減公式:近期臺灣地區的強地動衰減公式已大幅改進, 尤其經歷 921 地震之後更累積許多觀測資料的經驗可提供評估。 (三)除上述強地動衰減公式外,亦可參考目前校舍耐震補強所採行之 結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現有狀況與安全標準間之差距。 4.3.3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之安全分析目的在於瞭解構造物在外力作用下是 否合乎安全要求,一般而言,造成防水、洩水建造物發生破壞或處於臨界 破壞狀態的外力,不外乎土壓力及水流作用力等及結構體本身之穩定性, 所需考量因子為主動土壓力、被動土壓力及超額孔隙水壓力,並由抗傾倒、 抗滑動、偏心距及基礎承載力來檢核結構穩定性;此外,外在因子如水流 剪應力(拖曳力)及沖刷量(含一般沖刷、局部沖刷及束縮沖刷)亦影響結構 穩定性,因此必須納入安全評估。因此,水利建造物之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之檢討需由(1)抗水流剪應力之檢核;(2)抗傾倒、抗滑動、偏心距及基礎 承載力;(3)沖刷量之推估等三方面來檢核結構穩定性,並符合當初設計 條件下之安全或滿足現行相關之安全係數。施行主體結構及其基礎之注意 要項如下: 一、堤防、護岸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滲流計算、抗 滑動、抗傾倒及基礎承載力等安定分析,並應考量以下情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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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模擬流量是否較原計畫流量為大,若有則需進行可能發生滲 流或溢堤危險者之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可查詢檢視近年 是否有發生超過原保護標準重現期之降雨量及水位的紀錄,有則 需進行此條件下之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 (二)基礎座落可能之軟弱地層、沈陷、易遭受沖刷等區域,需進行相 關之調查與評估分析,執行抗水流剪應力之檢核及河床沖刷量之 推估。 (三)堤防的堤線很長,應根據不同堤段的斷面型式、高度及地質情況, 結合滲流計算需要,選定具有代表性的斷面進行分析。土堤抗滑 穩定計算方法,以採用圓弧滑動法進行分析演算為原則,其它方 法為輔,常用程式為 STABL 數值程式分析。 (四)為確定土體的抗剪強度以進行穩定計算,有總應力法和有效應力 法兩種方法,對於重要性較高的堤防宜採用有效應力法,但採用 有效應力法必須計算或測量出土體中有關部位的孔隙壓力,並須 以三軸儀進行試驗。 (五)相關計算方法及安全係數規定請參閱水利署「水利工程技術規範- 河川治理篇(96 年 12 月)」或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 規範(90 年 10 月)」。 二、海堤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抗滑動、抗傾倒、承載 力、滲透、堤坡穩定以及波力作用等安定分析,並應考量以下情況: (一)海堤安全評析目的在於分析海堤是否因土質鬆軟或填土滲透係數 較大,使得土壤剪力強度不夠,加上波力作用,以致海堤產生滑 動、位移、傾倒而造成海堤結構破壞。 (二)波浪衝擊海堤可能沿堤面溯上越堤頂而過,常將堤後土壤沖刷, 致海堤失去堤後土壓力,分析時應特別注意,否則易造成向後折 斷、滑動或傾倒等損害。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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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計算方法及安全係數規定請參閱水利署「海岸防護設施規劃 設計手冊(105 年 9 月)」。 三、水(閘)門主體結構分析目的在於了解水門主體結構現況是否能符合 目前環境之水理設計條件。水(閘)門主體結構分析項目包括:負荷、 應力、剪力及應變分析,並應考量以下情況: (一)現有環境條件是否改變造成水門設計條件改變之主體結構及其基 礎安全評估。 (二)現場檢查時是否發現設備已產生變形現象之現況成因及現況穩定 檢討 (三)由維修紀錄中得知經常損壞更換之部分之現況成因及穩定檢討。 (四)結構強度分析應包含負荷、應力、剪力及應變分析。其分析方法 可參照靜定梁分析模式。 四、抽水站主體結構分析目的在於了解抽水站主體結構現況是否能符合 目前環境之水理設計條件。抽水站主體結構分析項目包括:機具負 荷、應力、剪力及應變分析,並應考量以下情況: (一)抽水機因巨大振動作用力致抽水站之土建結構物產生疲勞現象問 題,針對結構物形狀、質量及基礎引發振動共鳴作用之可能結構 破裂或損壞。 (二)振動共鳴作用也可能傳遞到結構物周邊之地基產生土壤共振及土 壤液化之潛勢影響。 4.3.4 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排洪設施於防水、洩水建造物分類中包括水(閘)門及滯(蓄)洪池出口 排水道等,排洪設施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排洪設施之排洪能 力、抗壓、抗滑、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結構應力及滑動、傾倒及承載 力分析;基礎座落可能之地層軟弱、沈陷等相關之調查與評估分析,並應 考量以下情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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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滯(蓄)洪池排洪設施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排洪量檢討、抗壓、抗 滑、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結構應力分析及基礎穩定分析及滑動、 傾倒及承載力分析。 二、水(閘)門排洪設施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排洪量檢討、水(閘)門機 械設備應力分析及操作檢討、土木壁體及基礎整體結構安定檢討、 結構應力分析及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析。 4.3.5 分(疏)洪設施及其基礎 分(疏)洪設施主體結構分析目的在於了解分洪設施主體結構現況是 否能符合目前環境之條件。分(疏)洪設施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 討分(疏)洪設施之分(疏)洪能力、抗壓、抗滑、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 結構應力及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析;基礎座落可能之地層軟弱、沈陷等 相關之調查與評估分析,並應考量以下情況: 一、分(疏)洪設施之攔河堰、側流堰、溢流堰等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 分(疏)洪量檢討、抗壓、抗滑及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析。 二、分(疏)洪設施之主體結構安全評估項目為:結構應力分析,並檢核 分(疏)洪結構內部之應力及變形量是否在容許範圍內,有相關變位 或是應力監測數據應納入評估檢討。 三、分(疏)洪設施之沈砂池結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上浮力及結構安定 檢討、結構應力分析。 四、分(疏)洪設施之隧道壁結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結構應力分析。 4.3.6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係檢查操作既有設施運轉與警報系統運作維護之情形,並就既有操作 運轉與警報系統不足或缺失部分提出改善與增設建議。 一、抽水站、水(閘)門、滯(蓄)洪池、分(疏)洪設施等建造物之抽水機及 水門,除自動水門外,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內容需包含有以下 各點: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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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護管理操作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 (二)抽水機警戒水位、起抽水位、停抽水位及水門啟閉操作準則。 (三)設有警報系統警告附近民眾(僅滯(蓄)洪池適用)。 二、舊有抽水站、水(閘)門、滯(蓄)洪池、分(疏)洪設施等建造物之抽水 機及水門若無上述(一)至(三)點,應補充說明之。 4.3.7 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係檢查與調查既有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係指抽 水站、水(閘)門、分(疏)洪設施等建造物設有抽水機組、發電機、油槽、 撈污設備、冷卻系統、電氣儀控設備等機電設施,應評估確認其安全性。 其他個別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如包含特殊且重要之設施,應針對其特性予 以個別安全評估。 4.3.8 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係檢查與調查既有相關或可能互為影響之其他重要設施。與防水及洩 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列舉如下,興辦人應依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 特性及所在環境位置等予以增減之。 一、堤防、護岸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一)取水工。 (二)橋墩及與水利建造物共構之結構。 (三)攔河堰。 (四)分(疏)洪堰。 二、一般性海堤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一)風力發電機座。 (二)港灣設施。 (三)魚塭。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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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水站、水(閘)門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銜接堤防、護岸、雨水下水道。 四、滯(蓄)洪池、分(疏)洪設施、箱涵設施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一)銜接堤防、護岸、雨水下水道。 (二)周邊邊坡。 4.3.9 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曾經發生天災及人為重大事故之檢討及預防措施。發生重大事故影響 之檢討,應針對以下內容檢討評估: 一、災害調查,災害發生時間、範圍、狀況及災損等。 二、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災害成因檢討,水文、水理、地質、天災、人 為等問題釐清。 三、未來安全風險評估及安全改善建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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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