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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評估分類;原PDF第46–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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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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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評估分類 3.1 一般說明 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及第 29 條規定,防水、洩水建造物之安全評估可 分為使用前安全複核、初次評估、定期評估及特別評估等四類,定義說明 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 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所辦理之評估。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一定周期為 五年,但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 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 評估。 3.2 安全評估類別判斷 防水、洩水建造物依建造物特性,執行安全評估分類適用性及條件如 表 3-1,安全評估類別判斷流程如圖 3-1,其中建造物非屬抽水站、滯(蓄) 洪池及分(疏)洪設施者,其安全評估僅限於定期評估及特別評估兩類。 表 3-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適用性及條件一覽表 適用性及條件 建造物類型 堤防、護岸、一般性海堤 抽水站 水(閘)門、箱涵設施(非位於抽水站、 滯(蓄)洪池 安全評估分類 滯(蓄)洪池及分(疏)洪設施內之附屬設施者) 分(疏)洪設施 使用前安全複核 不適用 適用 初次評估 不適用 適用 定期評估 適用 適用 有條件適用 有條件適用 依不定期檢查結果項目中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 特別評估 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辦理,詳細內容請參閱 3.2.4 節解說。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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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類別判斷流程圖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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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使用前安全複核 適用建造物為抽水站、滯(蓄)洪池及分(疏)洪設施,興辦人於建造物 完工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 所作全盤複核,且依據本辦法第 25 條規定,興辦人辦理的使用前安全複 核報告須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使用。若因部分完工 之建造物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得就已完工部分先行辦理使用前安全複核。 另使用前安全複核因尚未有相關實際運轉驗證當初設計時的相關資訊,因 此機電設備在安裝前,應檢附相關廠驗完成對其性能測試資料。 3.2.2 初次評估 適用建造物為抽水站、滯(蓄)洪池及分(疏)洪設施。依據本辦法第 26 條規定,應辦理初次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開始使用達五年之規定 期限辦理評估,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繼 續使用。其中機電設備應對當初設計值進行驗證。 3.2.3 定期評估 適用建造物為堤防、護岸、一般性海堤、抽水站、水(閘)門、分(疏) 洪設施、箱涵設施及滯(蓄)洪池。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及第 29 條規定,正 常使用營運期間每五年須辦理定期評估,並報主管機關審核,但依其前次 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可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 3.2.4 特別評估 適用建造物為堤防、護岸、一般性海堤、抽水站、水(閘)門、分(疏) 洪設施、箱涵設施及滯(蓄)洪池。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為有以下疑慮者, 應在不定期檢查表單「異常/缺失發現與原因研判」、「緊急因應與改善對 策」中明述應進行特別評估,或上述類別檢查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 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應辦理特別評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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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 工作。 二、無法研判其異常發生成因。 三、過去已發生過破壞且經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但仍持續發生且有擴大 趨勢。 3.3 安全評估計畫書內容 依據本辦法第 24 條規定,興辦人應於辦理安全評估前,擬訂安全評估 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安全評估計畫書之目的為確認進入到安全評估階 段之執行依據及辦理方式,其內容應包括: 一、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其名稱及範圍 說明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洩水建造物之名稱、範圍及認定須辦理 安全評估原因如表 3-2,並可具體說明其對社會、經濟、產業之發展等保 護重要性。 表 3-2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之名稱及範圍 防水、洩水建造物名稱 敘明建造物之規模、通過流量、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 防水、洩水建造物內容 集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等內容 防水、洩水建造物所在位置 、所屬行政轄區區 (附建造物地理位置圖) 備註:本表係摘要說明,細節部分應於計畫書中詳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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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建造物之興辦人名稱及興工、完工時間 說明防水、洩水建造物之興辦人名稱及興辦過程如表 3-3,若興辦過 程有其他重大日誌,請自行增加欄位補充說明。 表 3-3 建造物之興辦人名稱及興工、完工時間 興辦人名稱 開工日期 防水、洩水建造物 興辦過程 完工日期 三、應辦理安全評估之分類及原因 依據 3.2 節說明辦理安全評估所屬分類及原因。 四、安全評估之工作內容 依據 4.2 節說明依建造物特性辦理之工作內容項目。 五、安全評估之辦理方式 說明安全評估之工作方法及步驟。 六、安全評估之工作期程 說明預定工作進度甘梯圖,如圖 3-2。 月次 1 2 3 4 5 6 7 8 9 . . 工作項目 年別 年 年 月份 . . . . . . . . . . . 預定進度累計百分比 圖 3-2 防水、洩水建造物預定工作進度甘梯圖 七、安全評估之預期成果 綜合評估結果歸納得到結論,並就缺失與不足部分提出建議改善與注 意事項,提供管理單位未來營運管理維護之參考。 八、安全評估之預算 列安全評估之工作內容預算細目。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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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