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屬115年7月修正版;實案仍須核對最新法令、公告、契約、建造物特性及主管機關要求。
第二章 安全評估認定(5/5);原PDF第42–45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版本:本套文件為經濟部115年7月22日函修正版本;使用時仍應核對水利署法規查詢系統是否另有後續修正。
- 文件關係:主技術規範屬原則性技術規定,三本技術參考手冊提供檢查檢測、安全評估及維修補強的執行參考;不得把參考手冊的單一示例誤作唯一強制方法。
- 適用範圍:本套文件針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令、契約、主管機關要求、建造物特性及核定安全維護手冊使用。
- 表圖與格式:檢查表、報告格式、流程圖、照片及附錄均按官方原件保留;可搜尋文字供定位,細部欄位、符號與圖說應以原版面為準。
- 引用標準:原文所列法規、CNS、ASTM、ISO及其他標準應另行確認現行有效版本,本站收錄不等於替代最新標準查核。
- 數值與判定:檢查頻率、評估門檻、分析參數、缺失分級及修補工法須連同前後文與適用條件閱讀,不得擷取單一數值直接套用。
- 原件忠實性:封面、目錄、空白分隔頁、表格、公式、流程圖、照片與審查意見附錄依原件保留;不自行改寫官方內容。
- 授權與署名: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重製;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水利署認可或背書。
頁內索引:第42頁 | 第43頁 | 第44頁 | 第45頁
¶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42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三)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之佐證資料,須提供防水、洩水建造 物區域位置圖(圖面應涵蓋設施所在行政區資訊),及根據政府資料開 放平臺的各鄉鎮市區人口密度,提供最新年度人口密度資料,範例如 表 2-24,員 74B 埤滯洪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人口密度為 6,219 人/平方 公里。 表 2-24 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資料表 統計 年底 土地 人口 區域別 年 人口數 面積 密度 桃園市 110 176,757 89.1229 1,983 楊梅區 桃園市 110 166,394 75.5025 2,204 蘆竹區 桃園市 110 92,172 87.3925 1,055 大園區 桃園市 110 166,767 72.0177 2,316 龜山區 桃園市 110 209,665 33.7111 6,219 八德區 桃園市 110 124,442 75.2341 1,654 龍潭區 桃園市 110 228,203 47.7532 4,779 平鎮區 桃園市 110 49,094 85.0166 577 新屋區 桃園市 110 69,995 87.9807 796 觀音區 34
¶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4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四)經濟產業 利用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之工業區土地應用系統,查詢防水洩 水建造物所在行政區有沒有重要交通設施、科學園區或工業園區等經 濟產值高之設施,佐證資料建議提供相關圖層套疊或整理成表格說明, 範例如圖 2-5,二重疏洪道所在行政區之經濟產業有新北市產業園區 一處。 防水、洩水建造物 位於重要交通設施、 所屬行政區 設施名稱 科學園區或工業園區等設施 新北市五股區、蘆洲區、 二重疏洪道(範例) 1 處(新北市產業園區) 三重區、新莊區 (資料來源:工業區土地應用系統,網址:https://land.bip.gov.tw/gis/) 圖 2-5 水利建造物所在區域之經濟產業圖層套疊示意圖 35
¶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4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五)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地層下陷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土壤液化潛勢區或視轄區特 性新增 1~2 項評估因子等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資料,均可參 考相關主管機關公告之圖資或文件,透過圖面空間資訊(GIS)、表格等 呈現,提供相關圖層套疊或整理成表格說明等佐證資料,範例如表 2-25,二重疏洪道所在行政區屬山腳斷層通過及位於土壤液化高潛勢 區。 表 2-25 建造物所在地區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彙整表 防水、洩水 是否位於 是否位於 是否位於 建造物 所屬行政區 活動斷層 土壤液化 地層下陷區 設施名稱 地質敏感區 高潛勢區 二重疏洪道 新北市五股區、蘆洲區、 否 山腳斷層 高潛勢區 (範例) 三重區、新莊區 (資料來源: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網址:https://maps.nlsc.gov.tw/) 36
¶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原檔第4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2.5.2 實施安全評估中央主管機關確認表 為再次檢核評估結果及確認佐證資料正確性,防水洩水建造物應實施 安全評估中央主管機關確認表格式如表 2-26 所示。 表 2-26 防水、洩水建造物應實施安全評估中央主管機關確認表 1.中央主管機關: 2.是否已受理 建造物範圍或建造物名稱 之「防水、洩水建造物應實施安全評估興辦 人檢核結果表」所列應認定辦理安全評估之申請? □是。檢核結果表所述內容是否與受理之申請內容相符? □是。 □否,不符或未說明部分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3.中央主管機關認為 建造物範圍或建造物名稱 是否應實施安全評估: (再確認結果) □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統一公告。 □免實施安全評估。 □無法判定,理由說明:(理由如為資料不齊,請先要求興辦人補充) 4.其他事項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 (蓋機關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7
上一節:第二章 安全評估認定(4/5) | 下一節:第三章 安全評估分類
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