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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與補強;原PDF第64–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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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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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與補強 6.1 一般說明 「維修」主要為防止水利建造物繼續劣化,以滿足原設計的功能性及 耐久性;「補強」主要為提升水利建造物功能、標準、使用之狀況,或滿足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主管機關要求之使用性及安全性,進一步延長使用年 限。進行維修或補強規劃設計時,依其目的與效果,選定有效且可靠的方 法。 【解說】 1. 水利建造物隨時間、材齡增加,材質逐漸老化,易受自然力風化影響而 顯現剝裂或龜裂,復因洪水或其他不明外力而造成損壞,致降低原設計 功能,或須提升原設計功能,因此必須辦理維修或補強工作。 2. 水利建造物損壞的部位主要在於基礎工沖毀及淘空、坡面工龜裂及軟化 塌陷、戧台與堤頂等不均勻沉陷、丁壩工與固床工的損毀及附屬設施水 門、抽水站等範圍,需辦理維修或補強,甚至採緊急處置因應。 6.2 辦理維修或補強原則 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屬「立即改善」、「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者, 須進行維修或補強時,其處理原則: 1. 「立即改善」之維修或補強工程甚具急迫性,應有效掌握工期及工效。 2. 「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應先防止其損壞擴大,並適當將維修或 補強工程列入辦理。 3. 進行維修或補強施工前,應瞭解查閱該建造物之功能性及耐久性,維 修與補強工程施工後,以至少達到原設計功效為原則。 【解說】 依本辦法第 23 條第 6 項,興辦人辦理第一、三及四項之檢查後發現有 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併其定期檢查結果 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人所辦理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 認為有必要時得辦理複查。 5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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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緊急處置 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屬「立即改善」者,如防汛期前進行維修與補強 工程有困難情形,為確保防洪安全,以防止損壞或危害擴大,須評估是否 需進行各項搶險或搶修等措施,以及採取臨時安全性防汛措施。 【解說】 1. 依河川管理辦法第 6 條: (1) 搶險:指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壞 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2) 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災 害再次發生或擴大。 2. 有關搶險、搶修作業之相關工程設計,原則上得依實際情況,以最有效 工法緊急處理,不受原設計或相關設計規範及手冊之約束。 3. 有受防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安全之工作項目,應力求於防汛期前完成, 並依施工現況檢討訂定防汛應變計畫,採取臨時安全性防汛措施。 6.4 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1. 維修與補強工程規劃設計時須參考檢查結果,並進行充分調查,敘明 損壞部位、數量及初判損壞原因,附檢查紀錄、照片並研擬處理對策 後,依維修與補強作業特性,選擇合適之工法,予以規劃設計,並符 合水利建造物相關設計規範。 2. 維修或補強依其目標,以滿足水利建造物原設計的功能性及耐久性或 提升水利建造物功能、強度,或延長結構耐久性等方式進行,並須適 當考量防洪安全之影響。 【解說】 1. 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在確定水利建造物劣化主因、程度及範圍後,進而 決定修復策略,包含施工範圍、施工工法及施工材料之選定,並考量施 工性、工期、經濟性、施工安全和施工環境等因素。 2. 若需進一步討論災害原因或損害規模過大時,得邀請主管機關、相關技 師公會或專家學者指導協助研擬處理對策。 5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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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進行維修與補強時須注意施工安全及現有防洪安全之影響,並輔以必要 之臨時安全措施;另須避免施工過程中防洪安全產生弱點或防汛缺口。 4. 維修與補強需考慮使用材料與既有材料間的相容性及維修補強步驟,並 注意採用之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國際標準。 5. 其他設施屬非水利建造物,例如橋梁、管線等跨河(渠)構造物或高壓電 塔,如有危害水利建造物時,興辦人應通知其他設施主管機關採取因應 維修措施處理,並共同研商維修方案與工程計畫。 6. 興辦人得參考「防水、洩水建造物維修補強技術參考手冊」,做為維修與 補強工法、圖說或範例等實務應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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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