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屬115年7月修正版;實案仍須核對最新法令、公告、契約、建造物特性及主管機關要求。
第一章 總則;原PDF第13–15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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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關係:主技術規範屬原則性技術規定,三本技術參考手冊提供檢查檢測、安全評估及維修補強的執行參考;不得把參考手冊的單一示例誤作唯一強制方法。
- 適用範圍:本套文件針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令、契約、主管機關要求、建造物特性及核定安全維護手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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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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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一般說明 本規範目的係提供興辦人及主管機關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 適當的基準與指導,確保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檢查及安全評估工作達到應 有的品質,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解說】 1. 技術規範為原則性及政策性之技術規定,其他實際操作面之詳細規定, 由興辦人及主管機關依本規範及所轄建造物特性訂定。本規範屬檢查及 安全評估作業類規範,規範主文採原則性規定方式撰寫;執行細節由防 水、洩水建造物興辦人及主管機關於安全維護手冊、管理維護手冊等另 行規定,其作業標準以不低於本規範主文規定為原則。 2. 本規範解說為使水利建造物興辦人及主管機關單位了解主文涵義,屬參 考性質不具強制性。 3. 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3 條規定,興辦人為水利建造 物之所有人,其由政府興辦者,為其指定之主辦或管理機關(構)或法人; 另依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區分為中央與地方。 4. 本規範屬實際操作面之詳細規定,另編定相關技術參考手冊提供詳細解 說、圖表或圖說供執行參考。 1.2 法令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9 條及「水利建造物檢查 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所訂定。 【解說】 1. 依據「水利法」第 49 條。 一、 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 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 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 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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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 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5 條規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 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3. 另跨越防水、洩水建造物之橋梁,非本規範及本手冊界定之範疇,其檢 查及安全評估方式另依循交通部頒布之「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及 相關規定辦理之。 1.3 適用建造物 本規範所稱防水、洩水建造物,指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興辦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適 用範圍如下: 1. 河防建造物:指以維護河防安全為目的而興建之建造物,包括堤防、 護岸、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附屬堤防設施之水門及其他河 川防護建造物。 2.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 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 其他排水設施如箱涵等。 3. 一般性海堤:指建造在沿海之堤防及其所屬防洪、禦潮閘門或其他附 屬建造物或建於沿海感潮範圍內之河口防潮堤或其他以禦潮為主要目 的之各種防護設施,並用於維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 分(疏)洪設施: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 道,其疏分之水至下游適當地點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於 低窪地區建造物,包括分洪及疏洪功能之設施。 【解說】 1.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6 條所定義之河防建造物、排水管理辦法第 3 條所 中所定義之區域排水設施以及海堤管理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定義之一 般性海堤。 2. 水(閘)門,包括河川管理辦法第 6 條所稱之附屬堤防設施之水門、排水 管理辦法第 3 條所稱之閘門以及海堤管理辦法第 2 條所稱之禦潮閘門等。 水(閘)門為於水路中或進出口處,設置土木構造物與可活動機械設備(手 動或電動)之複合式設施,並藉由該設施活動部分之啟閉,控制水路水流 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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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阻斷外水,有防範外水及調節內水蓄洩之功能,故其兼具防水、洩水 功能。例如依防洪計畫所興建之疏散門、橫移門、防洪陸閘、堤頂擋水 門、倒伏陸閘及設置於抽水站進出口、護岸出口及海堤旁之水門及禦潮 閘門等。 3. 分(疏)洪設施乃水利法第 64 條所稱減河設施,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減河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道,其疏 分之水至下游適當地點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於低窪地區。 4. 其餘非本規範所適用之建造物如有與本規範適用建造物範圍相鄰或銜接 界面之損壞,亦可能造成防洪工作的失敗。因此,檢查時若發現相關界 面的缺失,例如: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出口自動水門等,應即通知該 權責單位儘速處理。 1.4 檢查與安全評估的目標 檢查的目標是在檢查防水、洩水建造物設施現況是否尚能發揮原設計 的功能以及發現是否有任何可能造成建造物損壞致災或應予檢討分析的現 象。在施行上,以外觀的檢查及試操作為主。 安全評估的目標則係確認防水、洩水建造物的設施及環境現況二者 間,是否尚能符合既有或最新規劃設計標準及安全要求,並進一步評估各 種表面及潛在因素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功能及安全之影響情形。在施行上, 除深入檢查外,強調整體系統現象的掌握、潛在威脅的發現及重點問題的 分析。 【解說】 1. 部分防水、洩水建造物長期承受大量水體及攜帶砂石的能量消耗及動量 衝擊,而水文環境也可能因一場颱風暴雨而大幅改變,形成建造物破壞、 喪失功能或失敗的風險,因此,必須進行檢查。 2. 防水、洩水建造物興建之時,是以當時知識及已累積可取得的資料,根 據當時環境狀況與設計標準或規範而規劃設計。然而,在使用若干年後, 或因相關設施老舊,而無法達到既有設計條件的要求;或因為水文或地 文條件改變,而使得興建時採用的設計條件,已無法滿足最新的設計標 準或規範,因此,需要進行安全評估。 3
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