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洪建造物工程設計講義-第 73–84 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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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及特別規定等。
5、 施工(綱要)規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各類工程單項計畫之施工計
畫訂定施工綱要規範,俾利各工程單位作業依循,本署並
據以訂定水利工程施工規範。
(1) 施工規範內容計分通則、產品、施工、計量與計價等四
節。
(2) 本署施工規範內容已針對工項計價內容正面表列部份,
應注意該數量勿重複編列;例如第02373章-蛇籠-5.2計
價乙節,說明「蛇籠每公尺之單價給付已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及機具之供應;並包括蛇籠搬運、製作與組立、
坡面整理、裝填石料、聯結及捆結等為完成本工作之一
切必要費用,另無其他給必要費用,另無其他給付」,故不宜再另外編列整坡費。
(3) 施工綱要規範第02920章-植草-3.2.5草毯、草塊鋪植一
節,規定「草毯、草塊應依契約規定之種類、尺寸及間 、尺寸及間
距鋪置,在斜坡上鋪設則應由下往上以橫鋪之方式進行
(相片3-5),如有必要可加釘木樁或竹籤予以固定」,則施
工時,草條不應順坡向排放(相片3-6),避免雨水順草
條間隙流下造成沖蝕溝。
相片3-5草條沿等高線舖設(正確) 相片3-6草條順坡向舖設(不正確)
(二) 空白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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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預算書內容幾與工程預算書同,主要差異在於其預算表、
單價分析表內不顯示單價、工率;其功能係在工程送採購單
位辦理招標作業時,工程預算書係密封狀態,採購單位主要
根據空白預算書核對標單等招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 監造計畫書
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本署已訂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
監造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規定:
1、工程發包前由設計單位(廠商)依據工程內容、性質、圖說、
規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
本注意事項及各相關規定,編製監造計畫,併預算書及相
關設計圖說一併提報機關審核。
2、決標前機關應完成監造單位及人員之核派作業,由監造單
位完成組織架構之擬定並檢視監造計畫中對於工程內容及
執行監造任務之相關材料檢(試)驗及抽查作業所需之流程
圖與抽查表等是否符合契約規定,於辦理修正後依程序完
成監造計畫之核定(核定版)。
3、訂約前由執行機關函送施工廠商進行施工計畫、品質計畫
及其他計畫書(報告)之編製參考依據。
四、 工程設計成果審查作業
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河川局辦理之第一、二類工程
之工程設計原則、設計初稿送本署審查,所屬機關應據審查意見修正 修正
及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第三、四類工程設計原則、設計初稿、預
算書均由所屬機關核定,但基於實際需求,得由本署指定設計原則或
設計初稿送本署審查;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
另依本署函頒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
執行作業要點」規定,河川局辦理各項工程之設計原則、初稿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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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審查,得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各項工程之設計原則,除屬「水利署工
務處理要點」規定之第一類、第二類工程及本署指定之工程應送本署
審查外,餘授權河川局局長審定。預算書部分除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
應送本署成立預算書外,餘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
(一) 原則審查:
堤防、護岸工程完成工程平面布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
標準斷面圖,及重要附屬設施之位置、高程與斷面尺寸等基
本設計圖,並初估工程經費及施工初步時程後,應填列設計
原則送審概要表、設計原則送審單外,應辦理生態檢核,並
將水利工程淨零碳排、種樹、土地及地上物現況或調適規劃
方案等納入評估,以研擬平面配置圖、縱、橫斷面圖、生態
保育原則、主要工程項目、數量及經費等,依局審或署審規
定程序辦理審查。為統一格式,本署於103 年4 月30 日以
經水河字第10316032800 號函檢送「設計原則送審概要表」、
「設計原則與設計初稿送審單」;另以106 年10 月2 日經
水河字第10616088300 號函檢送修正後河川、區排、海岸
「設計原則概要表」予各河川局辦理,後續並將依實際審查
情形,滾動式檢討相關規定據以辦理。
(1) 設計原則送審概要表
需填列集水區水文、水理概要、工址現況地盤條件及深
槽流路、高程、高灘現況與低水治理情形等基本資料;
及主要建造物、附屬建造物、土方工程設計原則,譬如
其斷面型式、尺寸與高程等,並進行必要之穩定性檢核
與安全分析。
(2) 設計原則送審單
分由機關內規劃、工務、土管單位針對河段治理規劃、
治理計畫核定內容與治理計畫線與用地範圍線公告及
工程用地取得情形,就初步設計工法、斷面型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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