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洪建造物工程設計講義-第 13–24 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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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防洪牆
防洪牆功能與堤防雷同,主要功能在約束洪水於預定河道內,保護牆
內土地及財產免受洪害。防洪牆各單元名稱示如圖1-4,外觀示如相
片1-5。
(一) 防洪牆單位長度造價比堤防高,且會影響景觀,如非因受限
用地取得,建議仍以施設堤防為宜;既有堤高不足堤段,局
部加高部分則可因地制宜採用。
(二) 防洪牆有重力或半重力式、懸臂式、扶臂式等斷面型式。
(三) 防洪牆牆高且牆面垂直,具壓迫感,且不易親水。
(四) 防洪牆內外如為交通或親水需求,需開設橫移門,其維護
管理較為不易。
(五) 防洪牆面較單調,影響都市景觀,宜美綠化。
圖1-4 防洪牆各單元名稱示意圖
相片1-5 台北地區防洪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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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防洪建造物工程設計前置作業
為因應現代社會需求,河川治理計畫通常必須兼顧防洪、生態維護及
河川環境營造等多項目標,故針對規劃階段所擬定的目標,在設計作
業開始前須先充分瞭解,並對擬治理河段範圍、保護對象及工程布置
位置及範圍,及對環境可能造成之影響,進行現地勘查確認。
因此在進行工程初步設計前,須先進行治理規劃、治理計畫、環境管
理規劃、流域調適規劃等報告之蒐集,及辦理工程布置必須之地形、
斷面、工程材料與地質條件等資料之測量、調查與試驗;且應充分瞭
解設計河段環境分區與規劃願景,並藉由公民參與過程與地方及關心
團體進行溝通,共同勾勒環境營造願景輪廓,俾利充分結合地方民意
進行後續環境營造。
一、 基本資料蒐集
(一) 治理規劃報告
河川治理應以水系為規劃單元進行整體規劃,由管理機關統
一辦理,並依據整體規劃成果擬定河川治理計畫,指導河川
治理工作之進行。
辦理河川治理規劃應先瞭解河川物理特性,針對集水區水量
與泥砂產量、河川流量與豐枯水位變化、河床質特性、河川
型態、輸砂特性、河床沖淤變化等河相控制因素,及人為干
擾對河相的影響;藉由相關文獻、歷史事件圖資、現地勘查
與工程分析結果等,據以研擬綜合治水議題及對策,並提出
水道治理計畫,確立河川治理目標(例如河防安全防護、生態
維護及環境營造等)及保護基準後,進行河道規劃。
河道規劃工作項目包括河段計畫洪水量、計畫河寬及水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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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計畫線之研擬、河道治理措施、計畫洪水位及計畫堤頂高、
計畫水道縱橫斷面、現有防洪工程安全檢討、現有跨河建造
物通洪能力檢討、河道工程規劃等。
堤防、護岸工程設計作業應以治理規劃成果為基礎,故應先
檢視計畫河段治理規劃辦理情形,並取得設計河段計畫流量、
計畫洪水位、計畫堤頂高、底床坡度、河床質、河床沖淤變
化等河相控制因素及河段平均流速(表2-1)等基本水理資料
後,據以進行堤防、護岸主要建造物及丁壩工等附屬建造物
設計工作。
表2-1 水道計畫洪水量水理因素及各重現期距洪水位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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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治理計畫
完成河川治理規劃報告後,可接續擬定河川治理計畫。河川
治理計畫擬訂工作主要係先就流域水文、人文地理、河川特
性、水患潛勢與致災原因概況說明後,研提治理課題、流域
經理與河川治理基本方針;並說明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
圍線劃設原則、計畫洪峰流量、主要地點計畫洪水位及計畫
水道斷面,據以提列工程與非工程措施;並說明都市計畫、
現有跨河建造物、預警報與緊急疏散避難措施,暨生態維護
或保育、環境營造等配合措施。
河川治理計畫核定並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後,
依據水利法第82條規定,在用地範圍線內可辦理私有土地徵
收,並據以進行工程設施布置設計。
1、 水道治理計畫線(即黃線-如圖2-1、圖2-2):指水道治理
計畫之臨水面堤肩線或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水利法施行
細則第58 條),為堤頂臨水側肩線。
2、 用地範圍線(即紅線-如圖2-1、圖2-2):指包括水道預定
或已建築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
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水利法施行
細則第58 條),一般約略與水防道路側溝外側齊。
3、 計畫堤頂高(如圖2-2、2-3):係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河川
治理計畫所訂定之計畫堤頂高程(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
核要點第2 點)。一般採計畫洪水位加出水高。計畫洪水
位指依照計畫洪水量,按河川物理特性以一維水理模式計
算或水工模型試驗而得之水位;至出水高則指計畫洪水位
與計畫堤頂間之高差,作為洪汛時波浪、彎道超高及跨河
建造物抬高水位等因素之安全餘裕。
4、 計畫洪水位(如圖2-2、2-3):依照計畫洪水量,按河川物
理特性以一維水理模式計算或水工模型試驗而得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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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第2 點)
5、 現況谿線高(如圖2-2、2-3):谿線為河道縱、橫斷面測量
時,各橫斷面最深點之連線。
圖2-1 河川圖籍
圖2-2 水道橫斷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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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計畫水道縱斷面圖
(三) 建造物檢查報告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9條規定,防汛期前應
進行防水、洩水建造物定期檢查;另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
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第八章規定,定期
檢查需撰寫檢查報告,主要目的是讓複查人員快速且清晰的
瞭解受檢查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在過去及本年度檢查所發
現之問題及是否有相關性,並據以提出改善建議,俾利納入
計畫辦理整建或緊急處理。
(四) 防洪工程記載表
本署於93~94年建置防洪工程記載表管理系統,提供各河川局系統,提供各河川局
建置與查詢工程履歷及外業水利建造物檢查之用;詳細記載
工程興建、復建與修護歷程,包括工程基本資料、竣工圖說、
照片及歷年水利建造物檢查情形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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