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下冊)-第八章 河川植生設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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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下冊) 第五篇 設計
一.河川區域種植規定
(一)河川區域內允許種植與禁止種植區域之劃定
在河川區域中,針對某些河段因種植行為而可能對既有防洪設施
之防洪功能產生影響時,則應檢討此河段是否適合種植,可能之禁止
種植區域如下:
(1)危及堤防安全之區域
種植行為會使水位上昇或改變流速分布,而對堤防之安全性產
生威脅。
(2)有倒伏、淘刷可能之區域
樹木遭洪水沖擊倒伏,因連根拔起有造成局部淘刷之虞,這些
區域應不得種植樹木。
(3)倒伏、流木可能阻塞河道之區域
樹木倒伏甚至形成流木,而有可能阻塞河道之區域。
(二)河川區域內允許種植區域之分級
允許種植區域分為A 級、B 級及C 級三種等級,劃分方式採表
9-1 辦理。
(三)河川區域內種植農作物(含枝棚架)之處理原則
(1)距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應超過二十公尺。
(2)在沿河流及橫斷面方向連續列植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尺,每一
列植之間格需留五十公尺以上之空地。
(3)收成期在汛期間內〈每年五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農
作物,採表9-2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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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 植栽區域等級評估基準表
各級距配分
項次 分類參數 相關參數分類級距 權重小計
(註1)
1 河寬(B)>600 m 10 □
現況河寬一 2 150 m≦河寬(B)≦600 m 5 □ 12.5 %
規模(B) 3 河寬(B)<150 m 0 □
1 1.2 ≦深槽比(En)≦ 2.2 10 □ 深槽比
二 12.5 %
(En) 2 深槽比(En)< 1.2 或深槽比(En)> 2.2 5 □
1 平均坡降(S)≦ 0.001 10 □
平均坡降三 2 0.001<平均坡降(S)≦ 0.004 5 □ 20 %
(S) 3 平均坡降(S)> 0.004 0 □
1 平均流速(V)≦2 m/s 10 □
平均流速四 2 2 m/s<平均流速(V)≦4m/s 5 □ 30 %
(V) 3 平均流速(V)>4m/s 0 □
1 高灘地水深(hfp)≦2 m 10 □
高灘地水五 2 2 m<高灘地水深(hfp) ≦4 m 5 □ 25 %
深(hfp) 3 高灘地水深(hfp)>4m 0 □
分數加總
註1:滿分為10.0 分
10.0 分~7.5 分允許植栽等級為A 級
7.5 分~3.0 分允許植栽等級為B 級
3.0 分以下允許植栽等級為C 級
(4)汛期結束前一個月內〈每年十一月一日後〉播種,而收成期在
翌年汛期間開始前(四月三十日前)之短期作物,應視作物類
別及其生長期、收成期認定,且不論是否已可收成,如種植條
件有不符前項第三款者,應於汛期開始前自行砍除。
(5)在沿水流縱向及橫向連續列植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尺,每一列
植之間格需留五十公尺以上之空地。
(6)河寬小於一百公尺以下,禁止種植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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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2 作物植栽之條件(上限)
植栽區域寬度與高
植栽高度(cm) 作物種類
灘地橫向寬度比例 枝 植栽區
棚
域等級 長 高 低 草 架
50 100 150 1/6 年 莖 莖 本
生
A ◎ ◎ ◎ ◎ ◎ ◎ ◎ ◎ ◎
B ◎ ◎ ◎ ◎ ◎ ◎
C ◎ ◎ ◎
註 1.◎:表允許種植
2.枝棚架限高度150 公分以下
(四)河川區域內種植灌木之處理原則
(1)在河川高灘地種植灌木,應對照各植栽區域等級,其允許種植
對照條件採表9-3 辦理。
(2)距堤外坡腳二十公尺內之區域植栽高度不得超過50 公分。
(3)沿河川縱列種植者,在河川縱斷方向連續列植長度不得超過一
百公尺,每一列植之間隔需留五十公尺以上之空地,但草本、
蔓藤植物之植株高度低於50 公分且未設置支持之棚架者,於空
地種植則不在此限。
表9-3 灌木植栽之條件(上限)
植栽區域寬度與 枝
植栽區 種植間距 (cm) 植栽高度(cm)
高灘地橫向寬度比例 棚
域等級
100 200 400 800 1/4 1/5 1/6 50 100 150 架
A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C ◎ ◎ ◎ ◎
註 1.◎:表允許種植
2.▲:表允許大灌木種植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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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川區域內種植喬木之處理原則
(1)僅得單木種植,且應對照各植栽區域等級劃分,且種植條件採
表9-4 辦理。
(2)計畫洪水位對應之灘地水深超過5 公尺時,禁止種植喬木。
表9-4 喬木植栽之條件(上限)
植栽區域 植樹密度(株/ha) 距堤外坡腳 橫斷面之橫 沿水流方向
等級 (1) (2) (3) (m) 向間距(m) 之間距(m)
A 6 4 2 30 30 40
B 3 2 1 50 50 60
C 禁止種植喬木
註:欄(1)表計畫水位時之高灘地水深達2 公尺時之植栽密度上限
欄(2)表計畫水位時之高灘地水深達3 公尺時之植栽密度上限
欄(3)表計畫水位時之高灘地水深達4 公尺時之植栽密度上限
(六)高灘地因綠美化之必要時,需水理分析之處置條件
(1)於計畫洪水量下之高灘地水深超過4 公尺。
(2)於計畫洪水量下平均流速大於每秒4 公尺。
(3)現況堤頂出水高未達計畫堤頂出水高。
(七)河川區域內種植之樹種選擇
(1)選擇河川內常見樹種或具生態機能之原生樹種。
(2)成木枝下高在二公尺以上,冠寬六公尺以下。
(3)喬木需為深根耐風力、水力之樹木。
(八)植栽之管理方式
(1)幼木栽植時,應行必要之固定保護措施,避免流木化。
(2)喬木種植時,得於樹根成長範圍設施保護工,以免樹木流失。
(3)隨樹木枝成長、樹形變大受水流或風之作用增大時,應修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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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之樹形,喬木冠寬維持在六公尺以下。
(4)生長不佳之樹木無法達到抵抗倒伏之要求時,應予砍伐移除。
(5)認定有妨礙水流時,應進行砍伐、修枝等改善措施。
(6)草本植物因自然蔓生超出原許可條件時,應予以砍除。
二.防洪構造物植栽安全基準內容
(一)不可在堤身軟弱,有斜面崩壞、滑動、急遽下沈等紀錄,或堤岸
淘刷、漏水堤體、漏水地盤,有堤防安全之虞等區間種植樹木,
種植處所採表9-5 辦理。
(二)種植樹木之選擇與配置需考慮承受風壓之型態植物之防風特性
及固土能力等。
(三)樹木生長過程需維持適當之樹冠形態,及視需要設置防止倒伏工
法或措施。
(四)為預防樹木的主根在成木時侵入堤防的斷面,造成堤防結構之破
壞,須選定根系穿透較小之樹木,或應考量設置隔絕設施。填土
部份尚須考量堤身之承載力,避免堤坡因樹木荷重影響而沈陷或
破裂。
(五)護岸種植樹木時,樹木之主幹中心距護岸結構體之距離應大於設
計樹冠寬以上。
(六)種植樹木時應考慮其基地之條件,必要時須配置坡面保護工程或
地被覆蓋,以安定坡面。
(七)堤防內外之堤坡,植物之栽植以灌木及草本植物為限,但若以景
觀設計或生態環境,需栽植喬木時,需在計畫高水位以上,並應
配合坡面保護工法。
(八)堤防內側之防汛道路及護岸內側的樹木種植必需保持6 公尺以上
的車輛通行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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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5 防洪構造物適合植栽分類表
適合栽種植物
防洪構造 喬木(4m 以下) 灌木
結構體位置 草本及地
物分類 耐風性 耐風且耐 100cm 50 cm 蔓藤植物
被植物
喬木 水性喬木 以下 以下
× × △1 △1 ○ ○ 堤頂
△4 △4 × ○ ○ ○ 堤坡(堤內)
△2 △2 ○ ○ ○ ○ 堤坡(堤外)
堤防
× × △1 △1 ○ ○ 戧道
○ ○ ○ ○ ○ × 防汛道路
基腳保護工 × × × ○ ○ ○
及護坦
豎牆 × × × × ○ ○
豎牆牆身至
防洪牆 × × × × ○ ○
截水牆
防汛道路 ○ ○ ○ ○ ○ ×
高水護岸 △3 △3 △3 ○ ○ ○
低水護岸 × × × ○ ○ ○
護岸
低水護岸至
× △5 ○ ○ ○ ○
基腳處
丁埧 × × × ○ ○ ○
閘門 × × × × ○ ×
○:可種植。
×:禁止種植。
△ :種植時宜注意。
註:△1:種植時宜注意預留防汛搶險空間,至少需3~4 公尺之車輛通行帶。
△2:種植時宜注意第(四)項之規定。
△3:種植時宜注意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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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種植時宜注意第(七)項之規定。
△5:種植時宜注意第(九)項之規定。
(九)種樹於高灘地時,為避免樹木周邊之流速分佈變化,對鄰近之堤
外堤腳、防洪牆、護岸及堤防附屬構造物等防洪結構物設施造成
不良影響,及為防止河川構造物所引起之亂流造成倒木之危險,
其相關種植之申請,均需依據河川區域種植規定辦理。
三、柳枝工與木梢沈床工
(一)柳枝工
1.原理
柳枝工為日本傳統的護岸保護工法。主要以梢料編柵,並插植活
木樁,柵框內填塊石,並以地工織物防止堤岸沙土被水吸出。活木樁
成活發展根系,使根系與石塊及梢料盤紮在一起,形成像棉被般富於
屈撓性之覆蓋層來防護坡面。三至五年後,編柵受洪流沖擊且風日摧
殘將腐朽解體,是時,已發展成蓆式防護層的盤紮根系可適時取而代
之為抵禦洪水的保護工。
2.施工步驟與注意事項:
(1)放樣打板、機械初部整地及沃土回填30cm。
a.依設計高程放樣整地完成後,將高程標示清楚做為控制依據。
b.沃土採可作為耕種用之砂質壤土厚達30cm;若為砂土無法保水,
若為粘土則不透水,均將造成活木樁不易存活
c.局部塊石需人工挑出,避免影響後續打樁作業。
(2)舖設1cm 厚不織布。
a.不織布需重疊約20cm,且以上游壓下游方式施作,重疊區內
1m~2m 以ㄇ型鋼筋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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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整地圖二鋪設不織布
(3) 放樣及打樁
a.木樁儘可能∮>3cm、L=0.9m, 如此雜木料編柵完成後,木樁側可
提供足夠空隙供活木樁打設固定。
b.先將木樁打入部份深度,以方便編柵作業,待每層編柵完成後,
將編柵雜木料向下壓緊,再將木樁一併打至控制高程,最後將無
法再行打入之極少數突出木樁鋸至同平面,避免洪水帶來如飄流
木等衝擊單一木樁,造成局部破壞。
圖三打樁
(4) 編柵
a.編柵高度30~40 ㎝,編柵材料為去枝葉之靭性材料,L=2.7m、粗
端∮=2~3cm,編柵材料太細強度不足,並造成編柵總高度不足無
法砌石,太粗則撓度不佳。此外,於粗端削尖以方便穿入編柵底
部施作。
b.縱向連續施作無伸縮縫,編柵材於木樁間左右交互,彼此相互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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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為一體結構。
c.依一定邏輯施作,共分二層,每層完成後於木樁間為5 支雜木料
(局部6 支),二層共為10 支(編法容後圖解)。
d.檢驗尚無標準,需有經驗之工程師主觀認定,通常表面細緻光滑
之材料具較佳靭性,可擇表面粗糙之雜木料抽驗。本工地自定標
準為試彎90°情況下,允許微裂發生,但若壓力側全裂(即裂開面
積達1/2)則需退料。
e.編柵材料需為剛砍伐約5 日內之新料,施工性較佳,但價格亦較
昂貴。
f.完成後重要檢查項目:木樁間是否均為10 支雜木料(局部12 支),
每層編柵於交點木樁最上方應為縱向3 支,雙手全力試拉,均無
法單獨抽出任一支雜木料。
圖四編柵圖五編柵完成
(5) 角塊石排砌:
a.在單一編柵圍束區內拉水線控制完成面平整度,由上游側開始,
以較小角塊石舖底做為調整層,同時用∮30cm 左右角塊石長向直
立以魚鱗式砌法向上游傾斜堆砌。角塊石儘可能緊密,大空隙輔
以較小角塊石,以減小空隙,降低流速。
b.未端收尾時,挑選扁平角塊石尖端插入編柵下層,必要時再補一
塊插入編柵上層,如楔般固定。如此一來,洪水侵襲欲翻起第1
顆塊石時,其後第2 顆塊石便提供協助抗洪力量,如此類推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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