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下冊)-第六章 河川環境營造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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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下冊)第五篇 設計
第六章河川環境營造設計
5.6.1 環境角色與目標
治理工程設計應充分考量河域與其周邊區域環境條件與特性,以及
法令限制等,檢討河川環境角色,以擬定環境營造設計目標,並確
保河川環境品質。
【說明】
1. 河域涵蓋水域、陸域與濱水域,供養相當多樣生態,並調節微氣候、
提供航運、水及地景資源,而於文明發展史上,河川與地方文化與
習俗息息相關,於區域環境中扮演相當重要角色。
2. 發源於山區之河川,其流經山谷、平原、都市或村落、農田、河口
濕地及出海口,連接森林、草原、農業、都市、河口....等生態系統,
可說是天生生態廊道。
3. 河川多為區域相對低地,開闊河域形成天然風道,可引導晝夜之陸
海風進入流域內,營造利於生物生長環境,亦調節區域溫度與空氣
品質,尤其對於都市之熱島效應具緩和作用。
4. 涵容降雨逕流與水資源供應為河川最重要功能,河川帶來之洪水可
摧毀生物與人類文明演進,但卻亦供應生物必需之水資源,使得河
川沿岸生機盎然,產業發達。
5. 先民傍水而居,河川蘊育人類文明,世界四大文化均與河川關係密
切,其不僅供應水源、食物、航運、娛樂......等,亦是文化意涵之
一部份,深深影響沿岸居民生活。
6. 河川涵蓋水域、陸域與豐富生態,呈現多釆多姿面貌,為大地上最
重要地景元素,自古以來,河川便是觀光遊憩之重要空間,亦是詩
人與文豪們必定歌詠之對象。
7. 由於河川於環境之多面貌角色與功能,於環境營造設計之始,即應
針對其自然、生態、人文、產業與法令政策等環境條件,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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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評估分析,確定於區域環境中之主要角色,再據以擬定環境營造
設計目標,提供環境營造設計之方向。
5.6.2 河川環境營造計畫的確認
環境營造設計工作應首先針對「河川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成果進
行檢討,以確認其適宜性俾資遵循。若尚無環境營造計畫,應根據
本規範補充擬訂河川環境營造考量措施,納入設計工作範圍。
【說明】
1. 河川環境營造為河川治理計畫重要成果之一。亦即,河川環境營造
不宜逾越河川治理計畫整體架構而單獨從事。河川分區使用、航
運、水資源利用、生態環境維護及呼應社會需求設置各項設施等規
劃,在「河川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整體規劃時應均已有詳細建議,
但由於時空與需求改變,設計前應先檢討各項環境營造措施之適切
性與可行性,確認可供遵循作為設計依據。
2. 在尚無環境營造計畫的情況下,配合河川治理工程設計與施工,仍
應依本規範所揭示原則,就實際情形補充擬訂環境營造規劃,據以
辦理設計工作。
5.6.3 河川環境營造設計原則
1. 環境營造設計應具適當彈性,於施工與未來環境管理時,可依
據環境調查資料或現地環境條件予以適當調整,以利“讓自然
營造設計”實現。
2. 源自於地方之需求與解答,其設計與工法須因地制宜,無通案
之標準圖與施工法。
3. 考量生態環境影響程度,酌採適宜之設計方案。
4. 以自然為師之設計,減少人為主觀所訂定之規範與標準。
5. 環境營造工程應遵重環境自由營造與演替,其設計須涵蓋實質
工程竣工後長期演變之正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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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河川環境營造涵蓋相當複雜因素,包括水文、地文、生態、人
文及土地利用等各項因素均相互影響,且多屬動態機制,有別
於傳統之公共工程可於設計時予以相當準確分析與計算。而須
足以因應環境隨時變化作適時調整,預留適當設計彈性以容納
各項環境因素之動態平衡,亦利於提供施工因地制與完工後之
維護管理。
(2) 不論是氣候、植物、動物、水流、地景及組成屬於在地結構之
所有事物,透過被傳承世代混合生物天性與大自然,不僅是水
文、地文、人文與生態等均顯示其在地獨特性,而河川環境營
造深深地根基於所在環境中,因此,在地所有資訊不僅告訴我
們設計需求,亦是提供最正確解答。而在複雜因素動態運作下,
每一設計工作均應視為獨特個案,以因地制宜方式設計,不應
局限於標準工法與標準圖。
(3) 工程設計時考量安全、經濟、生態及景觀等因素。
(4) 環境為一有機群體,同時合作與競爭食物網及棲息地,而呈現
生物與非生物間交互關連律動,並隨時間序列不斷演變,對於
任何人造設施而言,建造初始對環境衝擊,終會隨時間推進而
破壞或成為自然之一部份,自然博大能量與多樣豐富且完整美
感,絕非人類可獨立營造完成。因此,如何進行環境營造,不
如說如何讓自然力營造環境,即順應環境結構與過程,允許自
然去作“營造工程”,而工程師任務從實質設計與營造者,退
為監造或管理,甚或觀查者,著重於分析評估“自然設計與營
造”成效與排除過程障礙。
(5) 環境多樣性與演替均為動態,當環境營造工程加入自然中時,
從施工、完工及管理維護等,均須歷經與所在環境彼此適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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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之長期過程,於此過程中除人為力量,如設置設施、種植
或修整等行為介入外,自然力之水流沖蝕、自然植生、動植物
榮枯及氣候變化等亦扮演相當重要角色。其中,施工於時間序
列中應屬相當短暫過程,完工後之漫長營造工作才是決定成敗
關鍵,當人為與自然呈現合諧時,環境永續願景便可望達成。
因此,環境營造工程除須著重於本身之機能性與創造性外,亦
須遵重環境動態演變與“讓自然設計”可能性,對於完工後之
環境演變機制亦應充分分析與評估,並納入設計中,以利達到
環境永續願景。
5.6.4 河川環境營造一般考量
河川環境營造設計應至少考量下列因素:
1. 河川型態,河川線形、坡度及斷面形狀等構成之河川型態,設計
時應將河川型態之動態演替納入考量。
2. 水文條件:河川榮枯水量與尖峰量,以及水質狀況等之時間與空
間分布。
3. 生態條件:河域內及其周邊生物群落之分布與演替情形,對於特
殊或脆弱生態應予特別考量。
4. 土地利用:河域內及其周邊之土地利用或計畫,如土地編定、航
運、保育或觀光計畫等應納入考量。
5. 文化:具特色文化意涵之河川,或於河域或沿岸經常舉辦文化活
動之河川,環境營造設計應將其納入考量。
6. 河川治理:河川環境營造應配合河道治理計畫,對於相互砥觸部
份,應檢討其必要性與適當性。
7. 其他。
【說明】
(1) 由於河川自然水文法則,形成河川自然流路與高灘、深潭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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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植栽等型態,加上人為築堤、取水與河道疏濬等行為,所造
成之河川平面與縱橫斷面型態,均直接關係到土地保水能力、
通洪容量、土地利用及生物棲息與活動空間,以及構成區域地
景特色,而決定觀光遊憩之價值。凡此河川型態受自然與人為
作用均隨時進行動態演變,此類型態與其演變為環境設計首要
考量因素。
(2) 河川榮枯流量變化、水質、河域浸水範圍與時間等水文條件,
對於河川環境而言,河川榮枯流量變化關係水生生物活動與棲
息,尤其是迴游性與底棲生物。一般而言,流量平穩之河川擁
有較豐富之生態景觀,並利於水資源利用與航運;反之則因河
道變化劇烈,較不易提供動植物棲息與水資源利用等。河域浸
水範圍與時間除如流量般影響生物生存外,亦關係人類使用方
式,經常或長時間浸水河域較不適合有農業或觀光遊憩等行
為。而水質方面則直接影響生物生存,遭污染河川生物種類必
定減少,甚至滅絕;而水質亦關係河川使用,污染程度嚴重之
河川,除產生臭味,影響沿岸居民外,亦不利於觀光遊憩與水
資源利用。
(3) 就水生生物而言,河川水量直接影響其豐富程度,其中,平均
水位線決定濱水植物範圍,常水深與流速則為水生動物與植物
生存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在不考慮水質問題下,常水量大而
穩定河川,其常水較深且流速緩而變化小,則生物必定多樣豐
富。
(4) 河域中生物族群種類與分布,因河川型態、河床質、水質與氣
候等複雜環境因素而不同,造就該河域或甚至河段獨特生態,
這些獨特且可能脆弱之生物,極可能因無可替代之河川環境而
存在,於河川整治過程中,應予特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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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域內土地除通洪及生態功能外,一直被人類所利用,早期提
供種植、取水、放牧或狩獵及航運等,現今又多了觀光遊憩與
區域空間地景等功能,在地狹人稠之台灣地區,河域土地正積
極被開發利用,這些使用行為勢必改變原有河川環境,如河濱
公園興建,除設置景觀遊憩設施外,亦引入遊客與污染,影響
生態與水質;農業使用則是改變自然多樣生物群落,改以被馴
化及單純農作,加上農藥與肥料使用,亦直接影響河域土壤與
水質。因此,於環境營造設計時,河域土地利用應被詳細分析
評估,以利提出最適之因應方案。
(6) 於文明發展史上,河川擔負相當重要角色,許多河川以所在地
命名,或反之以河川為地名亦處處可見,足見河川於區域之重
要地位,如此深具特色文化意涵,自然於地方文化扮演相當重
要地位,許多民俗文化活動或慶典於河域或沿岸舉辦,甚至形
成地方甚或是該河川之特色,而成為河川之一部份,環境營造
設計自應將其納入。
(7) 通洪為河川首要任務,於河域中建立之各項整治工程,或進行
中之治理計畫,無可避免將直接影響或改變河川環境,對於可
能不利於環境者,河川環境營造工程應予儘量補救。而環境營
造設計則以不抵觸治理計畫為原則,其包括不影響河防、通洪
容量等,於設計階段應予以詳細評估與檢討。
5.6.5 河川環境營造措施內容
河川環境營造計畫中各項措施應予確認以便據以設計,一般包括下列各
項:
1.河川環境分區配置
2.濱水緩衝區
3.河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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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水域
5.生態環境維護
6.河川植生
7.環境營造相關設施
【說明】
(1) 各項措施的設計準則及相關事項詳見以下規範所述。
(2) 在尚無規劃河川環境營造計畫的情況下,設計者可參照以下規
範,就實際情形擬訂河川環境營造措施納入設計辦理。
5.6.6 河川環境分區配置設計
環境分區配置設計原則與要領如下:
1. 河域環境分區應依據自然、人文、土地利用、治理及環境保育等條件
與目標劃定,並優先考量自然條件儘量避免人為刻意方式劃設。
2. 河域環境分區以河川橫斷面空間劃設為原則,分別包括河川保育區、
自然利用區及人工經營區等三類,再依其人為使用強度劃分河川生態
保護、環境教育、自然休憩、親水活動、運動遊憩及農業活動等使用
空間。
3. 河域環境分區劃設不應存在明顯界面,而應以現況環境自然過渡為原
則。
4. 河域環境分區應與河川治理原則相結合。
5. 具生態保育與河防安全功能或需求之河川區域應劃為河川保育區,其
為必要河川環境分區,於各河段均須連續劃設,以利形成完整廊道系
統。
6. 於不干擾河川生態與河防安全條件下,可提供適度自然資源,但不適
合配置剛性設施或高強度土地利用之河川區域,可劃為自然利用區。
7. 於不影響河川生態保育與河防安全前提下,具強烈河川土地利用與人
為活動需求條件之河川區域,可劃為人工經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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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河川環境分區劃設不僅要兼顧生態與人為利用等因素,亦須
遵循河川水文自然運作,此類動態相互作用下,便形成相當
複雜之環境系統。若直接以人為利用方式予以分割,常會造
成環境破壞或增加洪水災害發生。
(2) 就河川水文觀點,水文歷程所造成之河川型態與泥沙運移,
以及河川治理方式,均造就生態系之棲地型態,而影響生態
環境演替,當然亦影響人類之使用行為。
(3) 依生態環境觀點,河川因有水域與陸域,且大多可連接海洋,
先天即為生態走廊,提供生物移動與生長之棲地環境。在河
段生物棲地型態上,因不同高程、水量、浸水機率、土質、
人類行為及沿岸環境等而有不同,而形成相互連繫之生態環
境分區,各分區雖型態不同,但卻連貫不可分割。
(4) 以人為利用而言,先人依山傍水,農業與都市形成多以便利
取得水源、種植及航運為首要目的,而使人為活動直接干擾
河川自然生態與水文環境。隨時代演進,使用行為自上述方
式漸漸轉為觀光遊憩與環境空間塑造需求等。而河川流經農
業帶、都市區、風景區及森林區等,通常此類區域為分割且
零散分布,迫使河川生態與水文環境因而改變。
(5) 河川環境分區原則(如表5.6-1)劃分為河川保育區、自然利用
區及人工經營區等環境分區,再此分區方式以人為利用自低
至高程度分成河川生態保護空間、環境教育空間、自然休憩
空間、親水活動空間、運動遊憩空間及農業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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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www.montgomeryswcd.org)
圖5.6-1 流經農業區之典型河川分區管理示意圖
圖5.6-2 水文型態劃分河川橫向環境分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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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6-3 生態物種型態劃分河川橫向環境分區示意圖
表5.6-1 不同環境分區之機能空間區分表
機能空間 自然人工
(防災管理空間、臨時避難空間)
河川生態 環境教 自然休 親水活 運動遊憩 農業活動
環境分區 保護空間 育空間 憩空間 動空間 空間 空間
河川保育區 ◎ ○ ○ ○ ○ ○
自然利用區 ○ ◎ ◎ ○ ○ ○
人工經營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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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川環境儘量依現況保留劃設為自然保育區,這是減少對自
然環境干擾的良好策略。台灣河川上及下游河段大多屬於此
種區分,其環境營造方法主要應做好河川管理及維持環境與
水質清潔等。
(7) 在河段特定主題區方面,目前以親水遊憩及健康活動主題較
多;例如親水公園、人行步道、自行車道、運動場所、公共
活動開放空間設置等均屬之。
(8) 在特定生物敏感河段須劃設為自然保育區,如上游支流護魚
區、河口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河中沙洲鳥類保護區,東部河
川河口螃蟹溯移區等特殊主題,仍可依當地實際情行辦理河
川環境營造設計。
5.6.7 濱水緩衝區
1. 濱水緩衝位於低水槽與高灘之間,其寬度應至少涵蓋低水岸至造槽洪
水自然沖刷線,再加上適當緩衝帶。
2. 濱水緩衝區以不配置人工設施為原則,必要結構以就地取材或自然材
料設計,考量避免影響生態演替與河岸自然沖淤機制。
3. 濱水緩衝帶應設計以自然演替植生代替人工植生,並以管理代替施
工,以及避免強勢外來植生入侵。
4. 濱水緩衝區應於適當地區設置生態過濾溝,以攔截污染質,避免其進
入低水域。
【說明】
(1) 河川行水區範圍涵蓋水生、濕生及陸生生態系,並提供河川縱
向連接海岸、平原、山坡丘陵等生態區,生物族群與種類應相
當多,但因此更須予以保護,濱水緩衝區即以以維護生物多樣
性及防洪需求所必須劃設。
(2) 為使河川低水流路能依水力自然塑造流路線形,需要考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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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水緩衝區,俾流路有沖刷變化空間。除非凹岸沖刷嚴重有危
害之虞,否則應儘量減少固定低水流路的低水護岸設施。現況
低水流路加濱水緩衝區的寬度,以能容納建槽流量為原則,其
重現期距約2 年至5 年。
(3) 濱水緩衝區劃設為河川生態多樣性營造之首要工作,其位置位
於深水槽岸附近,並分為三個小分區如圖5.6-4 示意,包括完
全不干擾林帶、人工經營林帶及草原帶等,最前者屬自然形成,
容許沖淤與自然植生,不介入人為刻意植生;次者可依景觀及
生態觀之用,加入人工經營與修剪之植生,以利設施管理維護;
最後者則為以草類為主之低矮植栽,可為透過管理維護之草皮
或粗放作物。
(4) 緩衝區大小則由河川級序及人為經營程度而定,一般可以級序
寬度B 作為取低劃設原則。
(5) 濱水帶植生方面,考量河川高低水差異大且高水沖擊力極強之
水文特性,儘量不進行人工植生工作,而以放任自然植生,經
動態穩定後,於人工經營林及草原帶再進行人工修整與美化,
以利生態自然演替達到生物多樣性目標。
圖5.6-4 濱水緩衝區分區及位置劃設原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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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合河川週邊土地利用的不同或是空間定位的不同設定河岸形
式,配合原生於北台灣低海拔的溪谷植物,重新植生於河岸。
利用植栽可以提供生物食物與庇護場所,逐步建立河域的多樣
性空間。尋求合適的農業作物兼作濱水植物使用。
(7) 為後續維護管理與病蟲害控制,以原生植栽作為濱水帶植物,
不刻意人為種植,而改採自然植生輔以管理維護方式,並避免
單一純林的做法,也避免單層植被的配置。
5.6.8 河畔林
1. 因應河道之演變,可於適當區域配置河畔林,提供緩衝、生態與地景
功能。
2. 河畔林設置以不影響河防安全為原則。
3. 河畔林應設計以自然演替植生代替人工植生,並以管理代替施工,以
及避免強勢外來植生入侵。
4. 河畔林大型植栽設計應以高固結性、深根及耐濕耆為優考量,避免遭
洪水沖失而阻塞河道。
【說明】
(1) 設置河畔林的目的,主要在降低災害損失,促進河防安全減少
硬體工程支出,降低風沙危害,並有擴大生態環境範圍的功能,
有關造林目標及種植規模應依規劃考量辦理。
(2) 河畔林與濱水帶自然演替與經營,其包括適宜樹種,種植位置,
植栽密度,演替時序,以及各階段之水文影響等,並擬定一套
生態經營管理守則,如先期的保育引進原生樹種,移除外來競
爭樹種及長期保育模式及民眾參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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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低水域
1. 低水域係指河川低水流路以能容納常流量為原則,其水流依其環境條
件,在不影響河防安全條件,得兼顧生態或景觀功能。
2. 低水域邊界除有必要之保護標的,以不設置剛性護岸為原則。
3. 低水域應於河川縱向應相互連貫,以利完整之廊道系統。
4. 於低水域設置橫向設施時,應避免將水流阻斷及破壞生態與河道自然
演替。
【說明】
(1) 於不妨礙高水河防安全前堤下,河域範圍,包括低水河槽與高
灘等,應儘量提供多目標用途,如水資源利用、環境生態及觀
光遊憩等。
(2) 低水域將以各項河川使用計畫作為保護標的,規劃適當低水河
槽及劃設低水流路管制線,確保上述目標達成。
(3) 低水域將以順應河川自然型態,包括自然沖淤趨勢、流路及河
床型態等,儘量維持河川自然動態平衡機制,並避免設置大量
人工結構物。
(4) 低水域以儘量不影響現況河川使用方式,包括取水、航運、種
植、遊憩及生態等,必要時亦應針對重要功能予以提昇。
5.6.10 生態環境維護設計(詳見本規範設計篇第七章)
5.6.11 河川植生設計(詳見本規範設計篇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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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 河川環境營造相關設施設計
1. 河域內以儘量不設置構造物為原則,若為必要,應以不影響河川
治理與不干擾生態為前提,並以生態構材設計,以能便利維護管
理。
2. 河川保育區不應設置設施;自然利用區不宜設置永久剛性設施為
原則。
3. 河域中之各項設施應配合自然地景設計,避免突兀及可能影響視
覺之造形。
【說明】
(1) 由於都市及社區附近公共空間較為缺乏,配合社區民眾需求得
於河川高灘地設施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草地、運動場所及親
水公園等公益設施。其設置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且應禁止妨
害河坊安全,危害生態環境、環境髒亂或水污染等情事。
(2) 配合社會需求,將河川高灘地綠化,及提供健康活動與休閒遊
憩場所,常為河川環境營造主要工作內容之一,故應重視。但
此項公共效益是河川治理的附帶效益,凡有妨害河川安全、危
害生態環境,環境髒亂或水污染等情事均應禁止。
(3) 上述設施的設量須符合「河川管理辦法」的規定,且應向河川
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使得辦理。其他須符合的相關法令尚包
括水污染防治法及施行細則,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等。
(4) 可能妨害河防安全者主要係因變更河川地之地型或施設凸出河
床之固定物而阻礙水流,設計上述設施時應儘量避免,並依法
令規定及水利谷管機關要求辦理。
(5) 河域中存在相當多設施,包括堤防、低水護岸、閘門、步道或
涼亭等。許多設施除區隔兩側景觀連繫外,亦阻隔生物與人行
動線。此類設施之美化與建造將是推動河川水態觀光重點工
571 河川環境營造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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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設計手法可遵照河川自然紋理,將此類設施視為地景元素,
透過設計將其融入自然環境中。如將堤防山脈化處理,低水剛
性設施後退,留設自然沖淤空間等。
5.6.13 環境監測
河川治理施工前依環評法規定需執行辦理環境影響監測,參考以下
辦理:
1. 河川治理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均應於適當地點進行足夠之
環境監測工作。
2. 各階段環境監測項目與頻率應至少滿足「環境評估法」所規定
者,針對環境敏感河川應適當增加之。
3. 環境監測成果應適時提供作為計畫修正之依據。
4. 環境監測為河川工程必要項目,於工程合約中應專項編列。
【說明】
(1) 為瞭解設計河段之生態環境演變,尤其經整治及上述環境營造
工程措施後之河段,應於每季進行生態調查,調查點原則上以
各生態分區至少取一點,另於生態敏感區再增至少一調查點。
以監測環境營造成效,藉以提供調整之依據。
(2) 在一個水生態系統中,水質與水文等環境因子,往往影響其系
統中生物之個體、族群之發展,因此想要了解水生態系統的發
展,可由對於生物的調查來了解水生態環境在方法上可以選擇
監測生物的項目,即挑選具有「生物性指標」意義的物種,可
以由物種的種類及族群數目,來推估河段生態系統的健康狀
況、生物多樣性與環境品質狀況。此種方式在許多國家廣為應
用,如美國環保署所制定的「可涉水河川之快速生物評保準則」
(Rapid Bioassessment Protocols and Use in Streams and
Wadeable Rivers),英國河川健康評估與分類方法(RIVPACS)
572 河川環境營造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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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下冊)第五篇 設計
及澳洲1992年參考RIVPACS,建立澳洲河川評估系統(Australia
River Assessment System)等。國內環保署亦於1990 年出版「台
灣河川污染生物指標-底棲動物類」與「河川底棲生物手冊」,
推動生物性指標觀念與方法。也可參照此一原則及概念,在基
地進行生物性指標的監測及資料搜集,以期能隨時了解河川生
態的變化。
(3) 河川環境監測工作應於規劃設計之初即進行,以建立背景資
料。於施工期間及實質工程完工後,再進行數年之監測,其監
測項目、頻率、方法規範與費用等,應於工程預算中獨立編列,
以利據以執行。
573 河川環境營造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