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第三篇 測量|第十章 計畫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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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四篇 規劃
第十章計畫評價
4.10.1 計畫評價基本原則
河川治理計畫運用取之於社會資源改善河川環境,影響社會甚鉅,
計畫必須比較其投入成本及產生效益,若經濟、社會環境方面產生
的價值大於成本,使社會財富及福利因有計畫而增加,計畫方屬合
算可行。關於計畫之評價原則,內部成本效益方面採經濟評價為之,
外部成本效益方面則採社會評價為之。
【說明】
1. 傳統的成本效益分析作法,基本上偏向財務面現金流的收入支出,
將成本效益分為直接與間接成本效益,再細分為有形和無形成本效
益。近年來因環保意識抬頭,公共計畫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的外
部性衝擊愈來愈受到重視。這些項目都與人民的福利有關,但多數
無法透過市場機制衡量其價值。配合此種趨勢,本規範對河川治理
計畫的評價方式,內部成本效益方面採傳統的經濟評價為之,外部
成本效益方面則採社會評價為之。
2. 河川治理計畫的內部成本,包括規劃階段作業費及工程建造成本。
工程建造成本則包括設計階段作業費、用地及拆遷補償費、工程建
造費及施工期間利息等。內部效益指計畫實施後財務面的效益,包
括產業、財產、設施等水患及土石流災損的減少、土地價值的提升
及就業機會的增加等。有關內部成本效益的經濟評價,詳見4.10.4
節。
3. 河川治理計畫的外部成本,可能包括河川區域土地用途的永久改
變、生態環境改變影響生物棲息活動、自然景觀美質受損、高堤阻
絕居民親近河川等。外部效益則可能包括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得到保
障、社會安全感提升,人民對政府的向心力也提升、環境及衛生改
善增進人民福址等。有關外部成本效益的社會評價,詳見4.10.5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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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下第4.10.2 節及4.10.3 節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內部成本效益為分
析對象。
4.10.2 計畫成本分析
計畫成本支出,包括工程建造費、施工期間利息及維護管理成本等
項,應詳為估計,並計算年計成本,作為經濟評價的依據。
【說明】
1. 成本與效益分析應採同一物價基準始能比較,未來發展情形之洪災
損失,設按固定增加率R%以複利計算,並以利率3%換算為現值,
則未來50 年之平均損失折為現況損失之倍數為N:
式中:R=增加率,依據民國70~94 年物價指數統計結果,採
用3.6%,i=年利率,採用3%,N=2.21
2. 建造成本:或稱總投資額,包括設計階段作業費用、用地取得及拆
遷補償費、工程建造費及施工期間利息等項。
3. 年計成本
(1) 固定成本
A. 年利息
年利息為投資之利息負擔,依建造成本乘以年利率方
式計算,一般水利投資利息係以利率3%估計。
B. 年償債積金
為投資之攤還年金,依建造成本為準,採用積金法,
依年息複率計算,在經濟分析年限內,每年平均負擔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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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濟分析年限採50 年且年利息3%為例,此款額約為總
建造成本之0.8865%;至於各種不同分析年期與年息之年
償債積金百分率,可參照有關工程經濟分析用利息因素表
(利率與年期愈小,此款額愈大)。
C. 年稅捐保險費
依事業需要計算在年計成本內,一般以工程建造費之
0.12%為保險費,0.5%為稅捐費合計為0.62%。
(2) 年中期換新準備金及運轉及維護成本
包括機械設備之運轉、設施之維修及養護、安全檢查及評估
等費用,依計畫大小、結構物、機械種類、運轉方法及其他因素
而定,非固定值,一般以佔各分項結構工程建造費之百分率計
算,倘無法以上述原則分析時,年換新準備金及運轉維護成本得
以總工程建造費之3%估計。
4.10.3 計畫效益分析
工程之效益分為可計效益與不可計效益,可計效益為金錢能衡量之
效益,可分為直接、間接效益及其他附加效益。一般河川治理工程
效益分析以可計效益為依據,但不可計的無形效益資料仍應蒐集,
以供社會評價及決策參考。
【說明】
1. 一般說明
(1) 河川治理計畫效益分為有形效益及無形效益,其分類詳如圖
4.10-1。
(2) 河川治理效益應予分析計算為年計效益,為經濟評價的依據。
(3) 直接效益主要為減輕洪災直接損失之效益,如減少工商業、農
林漁牧、住宅等資產損失,減少公共設施及土地流失或土石淹
沒土地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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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間接效益為減輕洪災間接損失及淹水改善土地利用價值提高之
效益。洪災間接損失如工商業生產停滯、交通中斷、公共事業
中斷等損失、災民無法工作之勞務損失等,此外因減災節省之
經費如災害搶救費、物品遷移費、救濟金、防疫費及廢棄物清
運處理費等。
(5) 其他附加效益指排水之其他效益,如滯洪池兼具公共給水、灌
溉、景觀、休閒遊憩、運動、生態保育等效益,雨水貯留設施
兼具給水或灌溉效益,近自然排水路兼具景觀及生態等效益。
(6) 不可計效益為金錢無法衡量之效益,如生命財產之保障、環境
之改善、生活品質之提昇、均衡區域之發展等。此項效益雖不
能計數,但仍宜詳加研究說明,有時不可計效益比可計效益更
重要,甚至為決定計盡付諸實施的重要因素。
2. 直接效益:包括洪災損失減免、新生地獲得及其他因河川治理計畫
實施所產生的直接效益等。
(1) 防洪效益是指利用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以及其他綜合措施,
所減少或減免洪水災害,因而減少洪災損失,並因此可能增加
土地利用及增進公眾利益等的效益(蕭景楷,2003),因此洪災
損失推估,為防洪效益推估基礎。
(2) 洪災損失係根據水理演算推求洪氾區域,並參考歷年洪水氾濫
區域等資料,點繪洪氾區域於五千分之一航測地形圖。後以求
積儀分別求得各重現期淹水面積,並且求出平均淹水深度,再
視地上物情況,依作物種類、村落住宅、商業、工廠、公共工
程設施分布狀況。推估年平均洪災損失以推求各重現期洪氾區
域之洪災損失。農業、建物、公共設施及其他損失的推估可參
考水利署「河川治理及環境營造規劃參考手冊」及「區域排水
規劃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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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0-1 河川治理計畫效益分類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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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洪災損失估計,得視地方發展潛能,酌量考慮未來可能損失情
形而估計。
(4) 河川整治後產生河川新生地,為直接效益的一種,得以附近地
價估計效益,但須扣除土地整備所需的成本。
3. 間接效益:間接效益項目於上述一般說明內已予說明。防洪工程實
施完成後所衍生之間接效益,主要為土地利用價值提高、促進經濟
繁榮、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等,多與未來發展和政府政策及未來土地
利用計畫相關,其間接效益甚大,但量化之標準則甚難訂定。實務
上間接效益得以直接效益之25%估計。
4.10.4 計畫的經濟評價
河川治理計畫的經濟評價,一般以益本比衡量之。益本比以大於或等
於一為經濟評價合格。一個計畫的評價,除檢視益本比高低外,尚需
視4.14.5 節的社會評價情形統籌考量。
【說明】
1. 益本比(B/C)為年計效益(B)與年計成本(C)的比值,理論上B/C>1
為合格。
2. 由於現階段規劃治理的河川多位於中上游,可計量的效益通常不
多,治理計畫的益本比常低於一,但若該計畫的社會評價高,基於
社會整體考量,仍有優先實施的可能。故一個計畫的評價,宜統籌
考量經濟評價及社會評價而定之。
4.10.5 計畫的社會評價
河川治理計畫的社會評價,係廣義的針對外部衝擊如社會、經濟、環
境、生態等方面,評價該計畫對社會的貢獻度及影響情形。
【說明】
由於河川治理計畫的外部衝擊程度難以用貨幣價格為基礎表
示,故社會評價並無固定評價指標,得視實際情形以下列項目評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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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貢獻度及衝擊影響情形:
1. 防洪保護人口、土地面積、產業、交通路線長度及需保護重要性與
迫切性等。
2. 社會接受度,得透過問卷調查,民意查訪、輿情反映或舉辦公聽會
方式,瞭解社會接受度。
3. 對保育類或具地方特色動植物的生態衝擊及維護情形。
4. 對天然環境及具地方特色環境景觀的衝擊與維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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