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第三篇 測量|第九章 河防建造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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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四篇 規劃
第九章河防建造物規劃
4.9.1 河防建造物規劃
河道本體工程規劃包括工程布置及工程設計:
【說明】
1. 河防建造物工程布置:河道工程布置原則如下
(1) 根據河道規劃所研擬之各河段治理措施,計畫新建堤防、護岸
部分依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河道地形布置防洪構造物施設位置
及長度,並估算各防洪構造物興建高度與工程用地範圍面積
等;計畫疏濬、河道整理、截彎、改善彎道或設置固床工、跌
水工之河段,依據河道地形、計畫水道範圍及計畫水道縱橫斷
面圖布置各工程計畫施設位置、長度與範圍。
(2) 根據現有防洪工程安全檢討結果,對高度強度不足之堤段予以
加高加強;對主深槽流路逼近堤身或洪流主衝致常發生堤防損
毀之堤段,則根據檢討結果採取改建或加強工法如丁壩工或護
坦工等方式布置。
2. 河防建造物工程規劃
參照工程布置之各項工程進行規劃設計工程斷面圖,提供後續
工程數量及工程費估計依據。至於詳細確實之工程數量及施工依
據,應依施工時之測量及工程設計圖為準。在規劃階段工程規劃設
計原則如下:
(1) 河防建造物規劃設計依據治理河段之河川特性、水理因素、土
地利用情形、地質條件及參照現有防洪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而
擬定,急流河川應加強堤防基腳的保護設置護腳工、護坦工或
丁壩工等,堤防基腳應深入河床低於現況河床谿線以下,以防
止沖刷。堤防坡面可視現場實地情形配合景觀等設計綠美化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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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安全原則下儘量採用近自然工法方式設計施工,以維護河川
多樣性生態環境。
(3) 固床工及跌水工等橫斷河道工程,其規劃設計應考慮魚類及蝦
蟹類上溯、降下特性,妥為研討後設置魚道、魚梯等以確保河
川縱斷的連續性及水生生物的自由移動。
4.9.2 工程數量及經費估計
工程計畫之工程數量及經費估算過程,視先期規劃或實施計畫階段
用途而有所差異,各階段的工程經費估算過程由淺入深,由簡入繁,
由粗估至細估需有其連貫性,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的名稱及用途不
一。
【說明】
實施計畫經核定後,再依據實施計畫之分年預定實施項目及各
年度需求經費,依預算核定程序,編列當年工程預算執行之。
4.9.3 工程數量
依據各項河川治理工程措施之規劃設計圖及規劃設計長度、高度概
估工程數量作為工程費估計之用。
【說明】
1. 先期規劃階段尚未辦理精度較高之地形測量,其工程規劃設計圖係
依據該河川特性、水理因素及較粗略的大比例圖所設計之參考圖,
工程數量屬概估值。詳細確實之工程數量,應依施工時測量、設計
所得之數據為準。
2. 實施計畫階段須辦理更詳細的工程調查、測量及更確定的工程內容
規劃,其各工程項目之工程規劃設計圖係依此詳細的調查、測量及
規劃成果資料來設計,工程數量已較先期規劃階段細估,依此細估
之工程數量重新逐項工程費用及總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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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工程費估計
工程費估計過程包括各項工程基本單價分析、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
費估計、工程建造費估計及總工程費估計。
【說明】
1. 總工程費為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與工程建造費之合計。實施計畫
階段則增加估列〝設計階段作業費〞。
2. 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用包括用地補償費(含配合施工獎勵金)、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地取得作業費用及用地物價調整費。
3. 一般先期規劃階段工程建造費包括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及
工程預備費。於實施計畫階段須增加估列物價調整費。
4.9.5 各項工程基本單價分析
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現行頒布之工資、工率分析主要工程細目單
價,再根據各項工程之工程數量進行各項工程基本單價分析。
【說明】
1. 依據工資、工率分析主要工程細目單價估計,分析例參考表4.9-1。
2. 各項待建工程基本單價分析須將施工設計及工地費用、包商管理費
及營業稅估計於內。各工程基本單價分析例,參考表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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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1OO 溪治理計畫主要工程單價參考表
工程項目(含說明) 單位 單價(元) 備註
純挖方(砂礫土) m3 機械施工
純填方(砂礫土) 〃 〃
挖填方(砂礫土) 〃 〃
回填方(砂礫土) 〃 〃
土坡面整理 m2
植草 〃
乙種模型板 〃
210 Kg/cm2 混凝土 m3
拋塊石(ψ30cm 以上) m2
鋼筋數量 噸
砌原形塊石 m2
卵石 m3
碎石級配 m3
ψ22 鋼索 條
ψ22 鋼索夾 個
10 噸混凝土塊 個 鐵模澆灌
混凝土塊吊放 個 機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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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2 OO 溪XX 河防建造物工程每公尺單價分析參考表
單價 總價
工程項目(含說明) 單位 數量 備註
(元) (元)
純挖方(砂礫土) m3
純填方(砂礫土) m3
土坡面整理 m2
甲種模型板 m2
210Kg/cm2 混凝土 m3
鋼筋數量 噸
碎石級配 m3
植草 m2
砌原形塊石 m2
卵石 m3
拋塊石(ψ30cm 以上) m3
1 以上各項和
其他 全
之10%
A. 小計 57‚400
B. 施工設施及工地費用 式 1 2‚870 A 之5%
C. 包商管理費 式 1 6‚030 A+B 之10%
D. 營業稅 式 1 3‚300 A+B+C之5%
合計 69‚600 A+B+C+D
註:本表係提供工程費估算用,非發包用,應注意有效數字之調整,至千元即可
4.9.6 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估計
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估計項目包括用地補償費、配合施工獎勵
金、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地取得作業費用及用地物價調整費。
【說明】
1. 用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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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市價估算(市價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
相關資訊」辦理)。
(2) 先期規劃階段一般以各項工程措施所需工程用地範圍依市價估
算。
(3) 實施計畫階段則依各項工程規劃設計圖、地形圖及地籍圖所擬
用地範圍依照地籍區段列出各區域之徵收面積,依市價估算。
(4) 配合施工獎勵金:參照98 年7 月28 日「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
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規定,以每公頃120 萬元估算。
2.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1) 依據土地徵收範圍內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規
定之「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拆除建物改良物、墳墓遷葬補
償費查估基準」辦理估算。
(2) 先期規劃與實施計畫階段之作業方式與用地補償費之作業方式
同。
3. 為辦理上述業務,所需之人力、材料等一切費用,依所轄縣(市)
政府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所需為主,例如目前作業費係以私有
地每公頃80,000 元、市價查估作業費每公頃46,000 元、公有地每
公頃60,000 元,及河川(含未登記公地)每公頃47,000 元計算。
4. 用地物價調整費:由於先期規劃階段概估計算之基準年工程計畫核
定及真正執行查估補償之目標年尚有一段時間,故須將未來用地物
價之調整納入考量,其調整率可參考歷年地價上漲幅度預估。河川
治理於規劃階段一般採用上述各項費用總合之30%估算。
5. 先期規劃階段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估計例,參考表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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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3 「OO 溪工程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估算參考表」
項 目 補償面積 單價 總價
(公頃) (仟元/公頃) (仟元)
一、用地補償費
二、配合施工獎勵金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用地作業費用
五、小計(一+二+三+四)
六、用地物價調整費(五之
30%)
七、總用地費(五+六)
註: 1.配合施工獎勵金:以每公頃 120 萬元估算。
2.估算值應注意有效數字之調整。
4.9.7 工程建造費估計
工程建造費包括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工程預備費及物價
調整費。
【說明】
1. 直接工程成本:為建造工程目的物所需之成本。
(1) 直接工程成本的單價分析已包括直接工程費、承包商管理費及
利潤、營業稅在內,於估計各項工程措施之直接工程成本另需
包含品管費用、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簡稱環
保安衛費)。
(2) 各項工程基本單價分析參見4.9.5 節及表4.9-1、表4.9-2。直接
工程成本編估標準及格式例,見表4.9-4(以防洪及分洪工程為
例)。
2. 間接工程成本:
(1) 為業主監造管理工程目的物所需支出的成本,包括工程行政管
理費、工程監造費、階段性專業管理及顧問費、環境監測費、
空氣污染管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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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間接工程成本按實分項估算或按直接工程成本之5~10%估列。
在規劃階段一般按直接工程成本之10%估列。
3. 工程預備費:
(1) 為彌補進行本估算當時引用資料之精度、品質和數量等不夠完
整、可能的意外、無法預見的偶發事件等因素,而準備之費用。
但不包括超出原研究規劃設計以外之工程範圍和內容變更所造
成的費用增減。
(2) 工程預備費係按直接工程成本的百分比估列,規模較小或較單
純的工程,其編列下限為零,上限為10%;而規模較大或較複
雜的工程,其上限為20%。在規劃階段一般按直接工程成本的
20%估列。
4. 物價調整費:為因應施工期間物價上漲之調整費用。一般於先期規
劃階段並不估列,但於實施計畫(或綜合規劃)階段則須予估列。
(1) 基此,工程建造費之計算應註明估價當時物價水準年,例如按
民國九十六年之物價所編列之經費需求。
(2) 物價調整費以(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工程預備費)合
計之值,按預估之物價年平均上漲率依複利率法分年估列。
(3) 於實施計畫階段物價調整年增率一般採用3.5%,或參考行政院
主計處編印中華民國地區「國民經濟動向統計季報」之消費物
價指數最近十年之平均值。物價調整年增率參考列如表4.9-5。
表4.9-3OO 溪防洪計畫工程直接工程成本估算參考表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註(單位:仟元)
一、各項工程費 (一)+(二)+(三)
(一) 新建堤防工程 項下1+2 之和
1. 一號堤防工程 m 項下(1)+(2)+(3)
(1) 新建堤防 m
(2) 丁壩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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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次要項目 式 1 按(1)+(2)之10%計
2. 二號堤防工程 m 項下(1)+(2)
(1) 堤防延伸 m
(2) 次要項目 式 1 (1)之10%計
(二) 堤防加高加強 項下1+2 之和
1. 三號堤防加高 m 項下(1)+(2)
(1) 堤防加高 m
(2) 次要項目 式 1 (1)之10%計
2. 四號堤防加高 項下(1)+(2)+(3)
(1) 堤防加高 m
(2) 丁壩 座
(3) 次要項目 式 1 按(1)+(2)之10%計
(三) 分洪工程-明渠 項下1+2 之和
1. 新河道開挖 項下(1)+(2)+(3)
(1) 土石開挖 m3
(2) 棄方處理 m3
(3) 次要項目 式 按(1)+(2)之10%計
2. 堤防及護岸工 項下(1)+(2)+(3)
(1) 新建堤防 m
(2) 新建護岸 m
(3) 次要項目 式 按(1)+(2)之10%計
二、小計 (一)+(二)+(三)
三、雜項工程 式 1 按二之10%計
四、環保安衛費 式 1 +(三)二+三之2%計
合計 二+三+四
註:次要項目指零星工程及其他什項支出,一般以5~10%估列。雜項工程以5~10%估
列,環保安衛費以1~3%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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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5 物價調整年增率參考表
時間 預估物價指數每年上漲幅度 a
n 3%時 3.5%時 4%時 5%時 6%時 7%時 8%時
第一年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物
第二年 1.030 1.035 1.040 1.050 1.060 1.070 1.080
價
第三年 1.061 1.071 1.082 1.103 1.124 1.145 1.166
調
第四年 1.093 1.109 1.125 1.158 1.191 1.225 1.260
整
第五年 1.126 1.148 1.170 1.216 1.262 1.311 1.360
年
第六年 1.159 1.188 1.217 1.276 1.338 1.403 1.469
增
第七年 1.194 1.229 1.265 1.340 1.419 1.501 1.587
率
第八年 1.230 1.272 1.316 1.407 1.504 1.606 1.714
係
第九年 1.267 1.317 1.369 1.477 1.594 1.718 1.851
數
第十年 1.305 1.363 1.423 1.551 1.689 1.838 1.999
1. 本表僅供參考用
n −1
2. b=(1+a)
3. 物價調整費=(原預估之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工程預備費之和)×(b-1.00)
資料來源:「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4.9.8 總工程費估計
總工程費為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與工程建造費之合計。實施計畫
階段則增加估列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說明】
總工程費編估標準及格式列如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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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6 OO 溪治理計畫工程經費估算參考表
成本項目 工程費 備註
一、用地取得費
二、工程建造費
(一) 直接工程成本
1. 北門堤防加高工程
2. 太康堤防加高工程
3. 北勢寮堤防新建工程
4. 西勢堤防加高工程
5. 河東堤防加高工程
6. 木屐寮堤防加高工程
7. 土庫堤防加高工程
8. 白河堤防加高工程
9. 庄內堤防加高工程
10. 溪洲堤防加高工程
11. 雜項工程 1.至10.項之10%
12. 施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措施 1.至11.項之2%
小計 1.至12.項之和
(二) 間接工程成本 (一)項之10%
(三) 工程預備費 (一)項之20%
合計 (一)至(三)項之和
總計 一至二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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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實施優先順序
河川治理工程計畫應考慮政府財源之籌措,及施工人力之配合問
題,研擬分期分年計畫。各項工程實施之優先順序考量,原則上以
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及急迫性、實施後能立即產生防洪效益者優
先辦理,防洪工程則須由下游往上游逐步辦理。
【說明】
1. 河川治理工程規模大且複雜,工程措施為蓄、分、導、防等綜合並
用,原就具有分別實施的可能性,經費需求大者,考慮政府財源之
籌措及施工人力之配合問題,得予分期分年辦理。優先順序考量原
則如下:
(1) 防洪保護對象具重要性及急迫性者優先。
(2) 工程實施後能立即產生防洪效益者優先。
(3) 工程用地較易取得、地方政府配合問題較少者優先。
(4) 防洪工程原則由下游往上游分期分年辦理,但防洪保護對象具重
要性及急迫性,且實施後不致增加其他地區之災害者可優先辦
理。
2. 河川治理工程規模較小或較單純者,則考慮政府之財源,依優先順
序考量原則,以一期分數年連續實施完成即可。
4.9.10 分期分年計畫
依據工程實施優先順序原則,擬定分期(或分階段)計畫,每期再
定分年實施工程項目,據以編制分期分年計畫經費。每期工程實施
完成後所能獲得的階段性效益,應具體敘明。
【說明】
1. 分期分年計畫及經費,可提供後續財務計畫分析、效益成本分析及
計畫評價使用,為行政院核定計畫及決策的參考依據,計畫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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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亦為日後建設進度及經費調度管理之依據。
2. 以基隆河治理為例,分為初期計畫、前期計畫、後期計畫三階段辦
理。「初期治理計畫」以保護10 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為標準分2 年
實施(原分4 年實施,因災害頻仍趕工改為2 年),主要工程以興
建護岸並配合河道疏浚或整理。「前期治理計畫」分3 年實施,以
最迫切且立即產生防洪效益之治理措施列入前期計畫中實施,主要
工程有員山子子分洪工程、低窪地區11 個防洪區段工程、支流排
水改善工程、抽水站及引水幹線工程、橋樑改建及改善工程、圓山
瓶頸段改善工程、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工程、其他配合非工程措施
等。「後期治理計畫」以整合性治理措施為主,包括河道堤防工程、
排水改善工程、橋樑配合改善工程、坡地保育計畫、滯洪區建置計
畫及其他方案規劃等。
3. 分期分年計畫預算經費編列格式例,見表4.9-7 及4.9.8(以基隆河
前期計畫為例)。
表4.9-7 基隆河前期治理計畫圓山疏洪工程分年工程經費表
工程費 所需經費(百萬元)
成本項目 備註
(百萬元) 91 年度92 年度93 年度94 年度
一、 設計階段作業費 9.00 9.0
二、 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 200.00 111.47 88.53
三、 工程建造費 -
1. 直接工程成本 232.00 0 0 15.2 216.80
2. 間接工程成本 34.80 0 0 2.28 32.52 按直接工程成本之15%計
3. 工程預備費 46.39 0 0 3.04 43.35 按直接工程成本之20%計
4. 物價調整費 10.38 0 0 0.48 9.9 按年平均上漲率1.5%計
小計(1.至4.項) 323.57 0 0 21 302.57
四、 總計 532.57 0 111.47 118.53 3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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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 月
2,775.3 2,898.2 1,391.3 119.3 1,650 100 8,934.1第四篇 年6
97 河防建造物規劃
年 3,449.1 4,500.0 1,533.3 119.3 1,725 100 11,426.7 96
100 40,947.00 年 3,365.0 4,419.6 2,006.6 129.3 1,775 後期治理計畫 95 11,795.5
3,256.3 2,300.3 1,663.9 70.2 1,450 50 8,790.7 94年6月 (百萬元)
203.9 60.1 12.95 500 302.57 0.836 費 3,416.48 4,496.836 94年5月
年
93 2009.987 8,105.02 484.7 125.2 70.45 500 118.53 2.052 11,415.94 381 預算經
400 31,615.73 備註:低窪地區防洪區塊工程及排水改善工程計畫之間接成本中包含施工期間維護管理費 年 374.7 125.4 96.45 2.195 基隆河治理計畫分年經費表 2654.0 111.47 前期治理計畫 8573.18 12,337.4 92
表4.9-8 月 1306.0 1678 31.9 5.9 23.1 200 0.66 120.0 年7 3,365.56
91
754.7 6,600 552.95 1,600 532.57 5.743 120 合計 5,969.987 21,772.68 1,095.20 12,845.70 14,118.10 6,595.10 72,562.73
目 計 計
項
程 員山子分洪工程 低窪地區防洪區塊工程 其他配合工程 河道堤防工程計畫 排水改善工程計畫 橋樑配合改善工程計畫 坡地保育計畫 滯洪區建置計畫 可行性方案規劃設計 預備費(礦權、漁業權及相 關救濟補償費) 洪 發行公債經費 基隆河初期實施計畫
總 合 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