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第三篇 測量|第八章 現有防洪及跨河建造物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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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四篇 規劃
第八章現有防洪及跨河建造物檢討
4.8.1 現有防洪工程安全檢討
現有防洪工程安全檢討,包括現有堤防高度檢討及危險堤段檢討,供
後續工程計畫使用。
【說明】
1. 現有堤防高度檢討:依據測量調查之現有堤防堤頂高程縱斷資料與
其相對應之計畫堤頂高程,比較檢討現有堤防高度是否足以安全宣
洩計畫洪水量。堤防高度不足者於河道工程規劃中須予加高加強。
2. 危險堤段檢討:指主深槽流路逼近堤身或洪流主衝致常發生堤防損
毀之河段。依據歷年河川流路變化情形、歷年堤防毀損及復建記
載、水理分析成果等檢討堤防位置的恰當性及工程設計施工的缺失
等,作為危險堤段加強改善計畫的依據。
4.8.2 現有跨河構造物通洪能力檢討
檢討現有橋樑長度是否符合計畫河寬要求,及依據現況樑底高程檢討
橋樑是否能通過計畫洪水量並有足夠之出水高度,以評估橋樑是否需
配合河道計畫加長或加高改建的必要
【說明】
1. 現有跨河構造物高度檢討:依據測量調查之現有跨河構造物高程資
料與其相對應之計畫堤頂高程,比較檢討現有跨河構造物高度是否
足以安全。跨河構造物高度不足者於河道工程規劃中須予加高改
建。
2. 危險河段檢討:依據歷年河川流路變化情形、歷年跨河構造物毀損
及復建記載、水理分析成果等檢討跨河構造物位置的恰當性及工程
設計施工的缺失等,作為加強改善計畫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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