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第三篇 測量|第五章 河川特性分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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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 -94480100 -95167597 -96034691 -96808275 -97414750 -97424886 -96965166 -96664959 -96664587 -96714437 -96955310 -96925863 -96925863
第四篇 373 河川特性分析 -334691 -687496 -867094 -773583 -606475 -10136 459719 300207 -49851 -240873 29447
-105786561 -106687099 -107473348 -108786333 -110721028 -111667079 -111885993 -112113736 -112725118 -113933763 -115547760 -117100421 -117100421
-946145 -900538 -786248 -1312985 -1934695 -946050 -218914 -227743 -611382 -1208645 -1613997 -1552661
-9495135 -9052585 -9256921 -9281417 -8899112 -8614331 -8638655 -8853976 -8921079 -8605985 -8100691 -7998965 -7998965
502036 442550 -204336 -24496 382305 284780 -24324 -215321 -67103 315094 505294 101726
20801596 20572087 20695577 21259475 22205390 22856524 23559481 24302752 24981610 25825310 26693140 28173523 28173523
109418 -229509 123490 563898 945915 651134 702957 743271 678858 843700 867830 1480382
-0.21 -1.13 -0.82 -0.76 -0.29 0.27 0.68 0.05 -0.05 -0.06 -0.43 0.49
309
-0.83 -0.92 -0.85 -1.83 -1.51 -0.45 0.00 -0.55 -1.09 -1.48 -1.81 -1.09
0.98 -0.12 -0.34 0.29 0.37 0.22 -0.27 -0.25 0.07 0.60 0.43 -0.24
-0.36 -0.09 0.37 0.78 0.85 0.50 0.95 0.85 0.97 0.82 0.95 1.82
3.43 3.36 2.92 2.58 1.97 1.58 1.12 1.59 1.70 1.40 1.43 0.46
2.60 2.44 2.07 0.75 0.46 1.13 1.12 1.04 0.61 -0.08 -0.38 -0.63
3.58 2.32 1.73 1.04 0.83 1.35 0.85 0.79 0.68 0.52 0.05 -0.87 -1.98 河道沖淤變化比較計算成果表案例(以高屏溪本流河道為例)(4/4)
3.22 2.23 2.10 1.82 1.68 1.85 1.80 1.64 1.65 1.34 1.00 0.95
表4.5-1 888,416 979,840 965,357 972,951 828,157 745,588 940,580 981,153 1,287,272 1,029,186 1,158,500 1,070,801 2,032,644
2289 2023 2060 2077 2097 2091 2083 2072 2078 2090 2103 2086 2093
29501 29978 30413 30887 31442 31903 32369 32768 33127 33578 34046 34558 35531
475 477 435 474 555 461 466 399 359 451 468 511 973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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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河道通洪能力分析
1. 河道通洪能力分析目的
河道(含支流排水)通洪能力分析之目的,係以水理分析演算方法推
算河川之洪水位及檢討現況河道之合理通洪能力及河道溢淹狀
況,作為決定計畫洪水量及河道治理規劃方案研擬之依據。
2. 河川特性之瞭解
河道水理分析之前,應對該河川流域地形與河川特性有所瞭解,才
能做出正確的水理分析,並對水理分析結果之合理性作出正確的判
斷。
【說明】
(1) 有關河川特性分析及相關事宜,依本規範4.5.1 節辦理。
3. 河道水理分析項目
進行河道水理分析時應具備斷面資料、曼寧粗糙係數(n 值)、各重現
期距洪水量、起算水位、水理計算模式等。演算之成果除各斷面之
洪水位外,尚應包括平均流速、水面寬、通水面積、能量坡降、福
祿數等水理因素。
【說明】
(1) 一般採用水理計算模式演算,模式依據輸入資料計算各斷面之
洪水位及其他水理因素,如流速、水面寬、通水面積、能量坡
降等,輸入資料包括斷面資料、曼寧粗糙係數、計畫洪水量、
起算水位。
(2) 斷面資料應利用河道調查與測量之成果,包括河道橫斷面資
料、相鄰斷面之間距、橋樑之橋面及樑底高、橋墩之數量、尺
寸及形狀、堰高及長度等現況資料,以及計畫河道縱、橫斷面
之資料。
(3) 水理演算之成果除各斷面之洪水位外,尚包括平均流速、水面
310 河川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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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通水面積、能量坡降及福祿數等水理因素,並以表列出。
4. 起算水位
治理河段計畫洪水位計算之正確性,有賴起算斷面起始水位之適當
設定,應依河川各種不同流況並考慮河口暴潮位適當擇定起算水
位。
【說明】
(1) 治理計畫河段直接出海者,應蒐集鄰近潮位站資料,並推估河
口平均高潮位及最大暴潮位等資料;其資料之來自中央氣象
局、水利署(海洋水文氣象年報)、港務局、港灣研究所等單位之
觀測資料,資料之應用須注意其水準基準之一致性。暴潮位的
採用,原則上以河川計畫流量相同重現期距的暴潮位為準,若
無資料可推求相同重現期距之暴潮位,則應採最大暴潮位為準。
(2) 洪水位推算之起算水位,依起算斷面之位置分述如下:
A. 河口斷面為起算斷面:
(A) 蒐集河口潮位觀測資料並考慮河口暴潮位適當擇定。河口
無潮位觀測資料時,可蒐集該河口附近相關單位所觀測之
潮位資料,並由該項資料推算該河口相應之潮位,但皆應
檢核潮位基準是否採用基隆港平均潮位為零點。
(B) 依不同重現期距洪水量之水理演算,以河口暴潮位或大潮
平均高潮位與河口斷面正常水深水位比較,採較大值作為
起算水位。
B. 支流與水庫匯合處:以水庫水位為支流起算水位。
C. 支流與主流匯合處:以匯合處之主流下游斷面之各重現期洪
水位為起算水位。
5. 曼寧粗糙係數(Manning's n value)之選用
河川自由水面水流之阻抗計算一般採用曼寧公式,公式中之粗糙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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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n 值,應就水位流量站所蒐集之相關水理資料加以分析檢定後採
用,但以往洪水資料缺少或精度較差時可採用經驗數值。
【說明】
(1) 河道之曼寧糙度係數n 值隨水理及河道表面狀況而異,其公式
為:
R 1 / 6 U ∗ n =
g 1 / 2 V
式中R 為水力半徑(m);g 為重力加速度(m/sec2);V 為平均
U ∗ 流速(m/sec); 為剪力速度(m/sec)。
(2) 為工程應用方便,各斷面之n 值一般採用定值,其決定步驟如
下:
A. 若河道植生覆蓋情況不顯著,河道糙度係數之主控因子為河
床質粒徑時,可利用下列經驗公式計算n 值,作為初步選用
之參考:
D1 / 6
(A) Strickler 公式(1923): n = , D50(mm)
211.
D1 / 6
n = , D50(ft)
257.
(B) Meyer-Peter Muller 公式(1948):n=D901/6/26,D 90 (mm)
D501 / 6 (C) Keulegan 公式(1938): n = , D50(ft)
46 9.
(D) Einstein 公式(1950):n=0.0132D651/6,D 65 (mm)
(E) Lane and Carlson 公式(1953):n=D751/6/39,D75(inch)
其中D50、D65、D75 及D90 分別為通過50%、65%、75%及90%
重量之代表粒徑,粒徑單位採用公厘(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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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河道為植生覆蓋情況時,則須由現場踏勘以決定河床植生
覆蓋情況(包括植生種類、分布狀況及密度等),再藉由表4.5-2
以決定合適之n 值。
(3) 河槽若成複式斷面型態,主槽與兩岸高灘地表面狀況截然不
同,因此主槽與高灘地之糙度係數n 值應依實際情況分別採用
適當數值。
(4) 若研究區域內具有水位流量站資料,則須於水理模式中逐次調
整上述經驗公式或判斷所得之n 值,計算相應水位,比較實測
與計算水位之符合度,據以確定糙度係數n 值之適當數值。
表4.5-2 河道現況建議n 值
曼寧n 值
渠道情況
最小值 正常值 最大值
1.新開挖或疏浚河道
(1)乾淨的新完成平直河道 0.016 0.018 0.020
(2)彎曲、流速慢、無植生河道 0.023 0.025 0.030
2.天然河道
(1)低水河槽
乾淨、平直、滿水、無支流或深塘 0.025 0.030 0.033
(2)高灘地
無灌木、短牧草 0.025 0.030 0.035
無灌木、長牧草 0.030 0.035 0.050
資料來源:『OPEN-CHANNEL HYDRAULICS』,周文德著
6. 各河段洪峰流量的分配
根據4.4.1 節洪峰流量分析成果,依支流匯入位置將同一重現期距
的洪峰流量分配於各河段,據以進行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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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4.4.1 節水文分析所得的洪峰流量,係現況自然洪峰流量,在固
定河寬情況下能通過多少自然洪水量,是通洪能力分析研判重
點。
(2) 河段分割方法,一般以下游支流合流前至上游支流合流後之間
為一河段,並以下游支流合流前的洪峰流量做為此河段的洪峰
流量。
(3) 本節所製作的各河段洪峰流量分配圖係供通洪能力分析之用,
尚不能認為是計畫流量。各河段計畫流量的決定,須俟通洪能
力檢討結果及綜合治水方案分派河道通洪任務後才能確認。
7. 水理分析模式之選用
水理分析應依渠道之流況、構造物之形式及集水區排水地形之條
件,選用適當之模式,以符合河川之特性,求得較合理之渠道水位。
【說明】
(1) 國內常用之水理分析模式有一維定量緩變流模式如HEC-RAS
模式;一維變量緩變流模式如HEC-RAS、NETSTARS、UNET、
TABS-2 等模式;二維定量/ 變量緩變流水理模式
FESWMS-2DH、TABS-2 等模式。選用前述水理模式時應進行
模式參數之檢定與驗證,各模式之綜合評估如表4.5-3。
(2) 一般河川治理大都以定量流為之,甚少採用變量流模式。河川
治理河段洪水位之推演一般皆以一維定量流演算,目前國內採
用美國陸軍工程師團水文工程中心(Hydrologic Engineering
Center,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所發展計算水面剖線之數
值模式HEC-RAS 進行水理分析。
(3) 河道溢流時水理分析應以變量流模式進行之。橋樑附近、支流
匯流處等區段及彎道,其水流狀況複雜,本質上具有二維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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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如須作進一步瞭解時,可採用二維定量流/變量流模式,演
算該河段之水深、流速、流向等之分布狀況。
315 河川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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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
岸壁沖淤第四篇 河川特性分析
護甲 ● ● ● ● ●
水力篩選 ● ● ● ● ●
黏性泥砂 ● ● ● ●
輸砂模擬 懸浮載與河床載分 離
河床質載 ● ● ● ●
輸砂動床 ● ● ●
網狀系統 ● ● ● ● ● ● ●
河道匯流 ● ● ● ● ● ● ● ● ● ●
應用 乾床 ● ● ● ● ● ● ●
障礙物 ● ● ● ● ● ● ● ● ● ●
彎道 ● ● ●
渠道 316 不規則 ● ● ● ● ● ● ● ● ● ● ●
變量流 ● ● ● ● ● ● ● ● ●
水流 水理演算模式綜合評估表(1/2) 定量流 ● ● ● ● ● ● ● ● ● ● ●
亞臨界流 ● ● ● ● ● ● ● ● ● ● ● 表4.5-3 流況 超臨界流 ● ● ● ● ● ●
二維 ● ● ● ●
擬似二維 空間
一維 ● ● ● ● ● ● ● ●
2DH
11 模式 HEC-RAS HEC-6 WSPRO SWMM UNET FLDWAV MIKE FLO-2D TABS-2/RMA-2 TABS-2 FESWMS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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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
岸 壁沖淤 ● ●第四篇 河川特性分析
護 甲 ● ● ● ●
水 力篩選 ● ● ● ●
黏 性泥砂 ● ● ● ●
● ● ● 輸砂模擬 懸 浮載與河床載分離
河 床質載 ● ● ● ●
輸 砂動床 ● ● ● ●
網 狀系統 ● ● ● ● ●
河 道匯流 ● ● ● ● ● ●
應用 乾 床 ● ●
障 礙物 ● ● ●
彎 道 ● ●
渠道 317 不 規則 ● ● ● ● ● ● 水理演算模式綜合評估表(2/2) 變 量流 ● ● ● ● ●
水流 定 量流 ● ● ● ● ● ● 表4.5-3 亞 臨界流 ● ● ● ● ● ●
流況 超 臨界流 ● ● ● ● ●
二 維 ● ●
擬 似二維 ● ● ● ● ● 空間
一 維 ● ● ● ●
版) 3.0 2W 中興顧 模式 SOBEK GSTARS NETSTARS GSTARS 美國內政部墾 務局研發 HY-11( 問公司研發係 為NETSTARS WINDOW 擬似二維核包 模式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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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特殊狀況之處理
在進行水理演算時,應對河道斷面束縮或擴張、主支流匯流(合流或
分流,含越域引水)、橋樑、彎道超高、堰壩操作、滯洪池設置、抽
水站運作等特殊狀況進行處理,以求得較合理之水位。
9. 現況通洪能力檢討
以各重現期距洪峰流量,配合實測河川大斷面、糙度及構造物資
料,依上述水理模式演算現況河道各重現期距的洪水位,並與左右
天然河岸或堤頂高比較,即可研判河道合理之通洪能力及河道溢淹
情形。
318 河川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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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綜合治水課題與對策
4.6.1 重要課題分析評估
河川防洪保護需要性須就河川特性、洪災特點與規模、對居民生
命財產的威脅程度、公私領域災害、對社會經濟或國家經濟之影響、
防洪保護難易程度等分析評估其防洪可採行措施、各項措施投入效
果、投入與效益的關係、投入效益與環境生態效益之平衡關係等,決
定其防洪保護需要性與保護規模,故須針對河川水道暢通洪流課題、
水道沖淤變化及泥砂處理課題、市鎮聚落及重要產業保護課題、生態
維護課題、河川環境營造與維護課題等進行分析研判。
1. 河川水道暢通洪流課題
河川上、中、下游之河川特性與地理特性不同,發生災害的原因與
災害特點亦異,故須針對河川流域之水文、地理特性等,分析影響
水道暢通洪流之課題河段,做為後續因應對策之參考。
(1) 位於山區的上、中游段水流較急,水砂災害為其特點。如集水
區森林覆蓋良好、山坡地水土保持狀況佳、地質穩定的情況下,
洪水含砂量低呈清水流時,以河岸沖刷、土地流失或河道縱向
沖刷為其特性。反之,則易發生土石流、高含砂水流,河床淤
積、土地或建築物遭土石埋沒、河道通水能力降低為其特性。
一般河川上、中游集水區土地利用以農、林、牧為主,間有村
莊、聚落散佈,但河道內可能有堰、壩等水資源利用設施。
(2) 河川中、下游河段,於出山谷區河道坡降由陡轉緩,由上游攜
帶下來之粗顆粒砂石多沉積於河川出谷處,其以下河段則視河
道坡降變化與含砂量高低,或呈辮狀流路或呈蜿蜒流路。河道
坡度陡者仍以沖刷破壞為主,河道坡度緩者以洪水溢淹氾濫為
主,如兩岸洪水平原地勢低下平坦者,常伴隨內水災害。河口
段則常有河口閉塞、潮水災害,或因地層下陷而發生海水倒灌
319 綜合治水課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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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問題。
2. 市鎮聚落及重要產業保護課題
河川防洪保護其需要性除需考量河川流域之水文特性、地理特性、
洪災特點、洪氾規模外,尚須針對洪氾區土地使用狀況及人文社經
活動狀況、洪氾對居民生命財產的威脅程度、對社會經濟及整體國
家經濟影響程度及防洪保護難易程度等面向予以分析評估,以做為
後續因應對策評估之參考。
【說明】
(1) 一般河川中、下游河段兩岸集水區或洪水平原除農、漁、牧使
用外,都市、城鎮、住宅、工業區大多分佈於此,工商業發達,
屬高經濟活動區,須依災害情形、防洪保護對象及對社會經濟
的影響等評估河川防洪保護需要性。
(2) 引水工程及跨河構造物安全對民眾生活機能及安全影響甚大,
得就河川現況及未來變化趨勢,評估需安全維護情形,提供權
責單位採取因應對策參考,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
A. 河川引水工程可能受影響者為渠首工及附屬工程部分,包括
攔河堰、進水口、排洪道、排砂道、上下游消能保護設施,
河道內臨時導水設施等。
B. 跨河構造物可能受影響者包括橋樑、道路、油氣水輸送管線、
高壓塔等。
C. 上述工程及構造物安全與功能受影響情形,主要係河床下降
或沖刷導致橋墩裸露損壞,結構體因基礎不穩被洪水流失,
穿越河底構造物頂部露出河床產生安全問題,河床淤積或流
路變遷導致引水困難等。此外,橋台、引道凸出於河川,或
橋樑過低淨空不足,除妨礙排洪產生河防安全問題外,結構
體本身也因洪水衝擊容易損害流失。
320 綜合治水課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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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河川治理規劃時,就河川調查及河川沖淤變化與流路變遷分
析評估結果,可研判河川沖淤趨勢,進而瞭解防洪工程及跨
河構造物可能之安全維護需求。此項資訊得提供相關權責單
位做為採取安全維護因應對策參考。
3. 水道沖淤變化及泥砂處理課題
現況及未來可能水道沖淤變化可能影響河防安全情形及河段位置應
予分析,並針對泥砂處理進行評估,以利規劃研究因應對策。
【說明】
(1) 現況及歷年來河川沖淤變化情形的統計分析要領,已於4.4.2 節
敘述說明。未來變化趨勢的推估,除參考歷年來所顯示的趨勢
外,視實際需要得以數學模式分析推算。相關數學模式的採用,
得參考表4.4-2。
(2) 河川未來沖淤情況,常取決於上游集水區崩塌地多寡及土石流
發生情形,因此需併同集水區相關調查資料統籌考量研判。
(3) 高含砂水流的高濃度含砂量,會導致水流體積增加,水位上升,
並沖刷河岸,在局部河段淤積,危害河防安全。例如南投縣竹
山地區的東埔蚋溪,民國90 年桃芝颱風的高含砂洪流危害,規
劃治理時應予考量。
(4) 高含砂水流的整治規畫條件,目前尚無共識。以加高堤防對抗
高含砂水流並非良策,如何減少砂源,並留設較大的河道空間
因應高含砂水流才是正途。
(5) 深水流路直沖河岸導致潰堤現象日益普遍,如何掌握此種危險
河段位置已成為規劃時重要課題。傳統的堤防規劃設計,大抵
以加強堤腳保護或以丁壩保護堤岸對抗流路直沖,如能更準確
的瞭解流路變遷趨勢,則可進行系統性的流路調整,儘量使深
水槽與堤腳保持一段距離,提高堤防安全感。
321 綜合治水課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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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闢疏洪道或分洪道的規劃,應特別重視河道沖淤影響,以免
無法達到預期功能。除必要的相關分析外,視其重要性得辦理
水工模型試驗,檢視水理及疏洪輸砂狀況,供定案設計參考。
4. 生態維護課題
河川生態維護評估,係基於河川生態之瞭解,主要以維護生態環境
為目的而評估既有生物棲地及生物廊道需要維護情形,以供擬訂河
川治理目標及相關治理措施之依據及參考;若當地發現保育類、迴
游性生物或特殊物種,其需特別維護情形亦應評估考量。
【說明】
(1) 為評估河川生態環境需維護情形,首需瞭解河川環境中現存的
野生動物及周遭的濱溪植物,對河川生物瞭解愈多,愈能掌握
生態維護要領,並能促進民眾愛護河川。河川生物的資料來源,
主要有下列管道:(資料網址請參閱生物調查網站)
A.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及各河川局辦理的河川情勢調
查。
B. 水利單位河川治理規劃設計計畫的河川生物補充調查。
C. 水利單位河川治理工程環境監測計畫的生物調查。
D.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生態工法及其應用實務手冊,民國94 年。
E.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河川環境規劃手冊(初稿)民國
94 年。
F. 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G.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及國立台灣博物
館。
H. 農委會林務局、水產試驗所、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
心。
I. 各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生物/動物/植物/海洋/生命科學/生物
322 綜合治水課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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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環境科學等相關系(所)。
J. 直轄市建設局及各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
K. 自然生態保育協會、野鳥學會、保護動物學會及其他民間環
保、護溪、護魚團體。
L. 其他資料來源。
(2)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河川生態維護關係密切,其相關規
定如下應予遵循:
A. 野生動物分保育類及一般類二類;凡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
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歸為保育類,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
物保育為一般類。保育類野生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
設置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後,由農委會指定
公告並製作名錄。(第4 條)
B.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
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原有生
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有關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
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第8 條)
C. 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
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第10 條)
D. 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
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
及實施保育措施。(第12 條)
E.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
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
或飼養、繁殖。(第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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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前一般河川的保育類野生動物較少,而一般類野生動物較
多,所以生態維護的務實考量,在已整治河段,應以維持現存
之棲地環境,必要時再進行棲地改善為主,未整治河段,則以
最少治理工程,儘量維持既有之自然棲地環境及維護生物多樣
性為主要考量。由於河川治理工程的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有
不利影響,評估生態維護需要性時,藉由對生態系的瞭解,可
研判個別工程措施對生態系某個環節的影響情形;這些影響有
較具敏感性的,也有影響輕微的,適當規劃設計治理工程措施,
避免或降低較具敏感性的不利影響,即可達到維護棲地環境目
的。故河川生態維護的需求,常反映在治理工程應如何配合調
整方面。以下為各項工程設施對棲地環境可能產生的不利影
響,應注意檢討並視實際情形規劃調整相關工程措施。
A. 混凝土堤防護岸:表面堅硬平滑、生物難以棲息生長。
B. 陡坡堤防護岸:可能妨礙動物進出堤岸活動。
C. 高堤:對動物進出堤岸產生阻絕作用。
D. 河底混凝土鋪面:破壞生物棲地,減少底棲生物及浮游生物
存活而影響食物鏈。
E. 河道疏浚整理:可能因剷除沙洲(或河中島),破壞野生物棲
息空間,並改變深水流路及淵瀨體系。
F. 固床工及攔河堰:阻斷生物上溯或下移。
G. 工程施工噪音:可能影響鳥類繁殖。
H. 工程施工污染:濁水污染可能影響水中動物棲息。
I. 河川低水護岸:限制深水流路自行塑造流路線形。
5. 河川環境營造與維護課題
河川現有洩洪、排水、生物棲息、水資源利用、交通、親水遊憩及民
眾休閒活動等多項機能,為達成各項機能,相互之間也互有影響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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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因各河段需求不同而異,故須針對河川環境營造與維護與河川
治理之競合,必須先予究明。
【說明】
(1) 在河川各項機能當中,早期的河川治理計畫特別注重防災這一
部分,包括防洪、洩洪、排水等都是工程治理措施主要處理對
象。近年來由於社會發展生活品質提升及環保意識抬頭有關天
然環境維護、親水遊憩、民眾休閒、環境綠美化、生態維護等
獲得重視,已成為河川治理目標不可忽視的單元,因此河川治
理措施應統籌考量兼顧這些標的需求。
(2) 目前河川中下游已整治河段,常見河道束縮、兩岸築高堤保護
的景象,所反映的是過去與水爭地,爭取洪泛區土地生產糧食
及做為居住場所的需求。其後果是,一旦河床淤積或沖刷,狹
窄的河川空間無法因應。而河道束縮原本就抬高計畫洪水位,
若加上環境因素如水文情況及河床與流路的變動,使得潰堤、
溢堤風險增大,防洪設施變成不安全。同時,較窄的河川區域,
深水流路失去自然變化的空間,高灘地範圍有限,高堤阻絕民
眾親近河川、妨礙生物通過,對生態維護及河川環境的經營管
理均有不利影響,凡此種種負面效果,均導因於過分束縮河道
所致,對尚未規劃整治的河川足堪做為借鏡,應避免重蹈覆轍。
(3) 為維持河川各項機能,在治理規劃時一般考量原則如下:
A. 洩洪為目的之高水治理,及常流排水為目的低水治理,其所
需流水空間及流路可能變動範圍,應儘量納入河道。
B. 順應河性及儘可能不干擾自然,是治河及管理營造河川環境
最基本的原則。施之於河川環境內的人為設施,應以最少
量,最有效的方式為之,減少對自然環境的干擾;尤其是休
閒活動及親水遊憩方面各種設置物包括步道鋪面、涼亭、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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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大型看板、及其他凸出於河床的固定物應儘可能由河川
環境觀點思考予以免設或少設。
C. 河川內土地使用者有不當,對各項河川機能影響最大,配合
各河段河川機能之不同需求,沿水流縱向及橫斷水流之橫向
方面,進行管理使用分區劃設以輔導河川土地使用至為重
要。視實際情況得劃為河川保育區自然利用區,人工經營區
或其他分區。
D. 河川環境維護對河川生態棲地維持為必要措施,可能危害河
川生態棲地的行為事項應盡量避免;包括水質污染、不符合
放流水標準的廢污水排入等。
E. 河川原有機能並無關連,純粹是在消費河川的一些行為;例
如在河川高灘地平行水流長距離施設高壓電塔、埋管、或建
設正規公路等,通常對河川生態及河防安全可能有不利影
響,原則上應禁止,許可是例外。
6. 水資源設施及利用對河川及棲地影響課題
低水流路是河川長年流水所在,也是河川生物棲息活動最重要的生
態環境,河川現有水資源設施及利用是否影響河川生物棲息與生
存,必須先予究明,以利後續綜合治水對策之研提。
【說明】
低水流路是河川長年流水所在,也是河川生物棲息活動最重要的
生態環境,任何危害低水流路機能的行為事項均應管理避免;水資源
利用導致生態基流量的減少、低水流路護岸水泥化、固床工及堰埧截
斷流路阻礙河川生物上溯或下移,疏浚改變流路,泛舟或溯溪干擾溪
流生態等,均有不良影響。
7. 堤後排水或內水之處理課題
淹水情形分不外乎河道洪水氾濫或排水不良造成的內水災害,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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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後排水或內水防洪減災規模與可採行的對策、方案、措施及可達
成之減災程度,做為後續綜合治水對策研提之依據。
【說明】
(1) 淹水災害原因不外乎河道洪水氾濫或排水不良造成的內水災害
二類。河水氾濫的原因參考本技術規範〝第二篇調查之第三章
歷年洪災及防洪保護對象調查之2.3.4 節〞。排水不良之內水災
害原因大致如下:
A. 幹流因素導致內水排出受阻:
(A) 本流上游土地利用形態變更或整修河道,致增大洪水流出
量。
(B) 河道淤積河床上升。
(C) 河川攔水、引水設施不當。
(D) 河川工程受損致溢流、漏水導致。
(E) 河川流路改道,斷面阻塞擋道。
(F) 河口閉塞,迴水頂托。
(G) 地盤下陷,海水倒灌。
(H) 潮水上升。
B. 排水幹支分線部分:
(A) 地勢低窪排水不易。
(B) 無排水系統或排水路密度不足。
(C) 排水路斷面不足
a. 天然河溝,缺乏維護。
b. 排水路淤積或管理維護不良致竹木雜草叢生阻礙排水。
c. 侵地耕作或都市發展建築物阻礙排水。
d. 土地開發、都市計畫擴大,使原屬農田的排水或灌排兩
用之排水要負擔都市排水致無法宣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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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內水流域劃分不適,越區淹。
(E) 水門、涵管及防潮門不足或欠修。
(F) 排水路流域變更。
(G) 流路改道,匯流點遷移。
(H) 排水路坡降過緩,河川水位暴漲即無法排出。
(2) 防洪係為防止或減輕河川溢流造成的災害,排水則為處理在流
達河川以前地面上過多的水流。
A. 防洪採行的手段不外乎
(A) 蓄(蓄洪或調洪):以蓄留或調蓄洪水方法減少下游河川
洪峰流量、降低水位。主要工程措施有防洪水庫、滯洪水
庫、調洪池等。
(B) 分(分洪或減洪洪):以分流方式引出超過河道負荷的洪
水量至其他河流、湖泊、海或繞過保護區回歸原河道。主
要工程措施有分洪道、疏洪道、改道等。
(C) 導(導洪或疏洪):以疏濬、河道整理、截彎或改善彎道
等工程措施增加河道通水能力、降低洪水位的方法。
(D) 防(防洪或束洪):用約束洪水的方式防止洪水氾濫,主
要措施為興建堤防、防洪牆、護岸等。
(E) 避(避洪):運用防洪非工程手段,避開、預防洪水侵襲,
減少洪水侵襲時的生命財產損失,主要措施有洪水預報和
警報系統、洪氾區管理、洪災保險、防汛搶險避災機制等。
B. 內水處理原則:內水的排除首先應作好防洪工作,使內外水
分開,並根據地形條件,將高地和低地分開,實行高、低地
分開排水,使高處水不向低處匯集,加重低地排水的負擔,
並儘量採用自由流方式匯入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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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綜合治水對策及相關措施可行性探討
1. 綜合治水的意義及內涵
所謂綜合治水,是基於即時排洪、延遲排洪、逕流抑制等謀求人類
與水環境和諧共存之策略及其他策略的交互應用,就各種治水工程
方法及非工程方法,做綜合性考量,選擇多元性治水措施,使一個
流域或一個地區的水患減到最低,以期河川環境的永續。
【說明】
(1) 綜合治水是採取工程方法及非工程方法的多元性治水措施,發
揮即時排洪、延遲排洪、逕流抑制等功效,以降低水患。同時,
透過適當的規劃及管理,使災害損失減少,河川環境得以永續,
人類與水環境才能和諧共存。
(2) 由於綜合治水勢必使用土地空間布置水道、滯洪池或其他工程
設施,其方案內容及施作方式可能影響環境、人的生活及生態
體系,而綜合治水最後也以河川環境的永續為目標,故綜合治
水處理的不僅是水的問題,必須將環境與生態維護及人文需求
等相關課題目標考量在內。
(3) 完整的綜合治水包括政府的對策與人民的義務,政府的對策包
括水利單位的工作及非水利單位的工作,本規範綜合治水是以
政府水利單位的工作為內容。
(4) 觀察日本綜合治水發展過程,先是以多元治水措施的規劃採
用,做為都市化逕流抑制及治水的思考主軸,之後發展成全流
域進行逕流分區管理,分別採取逕流減量及流出抑制,再配合
以各項治水工程與非工程措施,而獲得更佳效果,值得參考借
鏡,故整合我國與日本之綜合治理可能對策彙整詳表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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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1 綜合治理課題可能對策一覽表
對策 對策項目 備註
適用於人口密度、經濟發展較低
河道疏浚、拓寬
之河段
適用於人口密度、經濟發展較高
河道治 築堤
之河段
理
適用於因現實條件而無法改善通
疏洪道
洪能力之河道
水門 適用於河川支流、排水匯流處
洪災風險降 滯洪設施 適用於河道寬度受限地勢或現況
洪峰流
低對策 水庫新建 發展,其通洪能力不足未達保護
量抑制
既有設施功能強化 標準者
雨水儲留
收集利用系統 適用於河道寬度已受限且土地取
雨水流
集水區造林植生以防砂 得困難,難以新建滯洪池的都市
出抑制
減洪 地區
保水地區及透水設施
其他 抽排輔助系統 內水無法以重力排出時使用
適用於該區域受限於地勢及現況
二線堤
發展,為易淹區域且難以改善
適用於人口、經濟發展較低之區
洪氾區範圍 開口堤 域,堤防設置開口段,引導洪水
控制對策 並控制洪氾範圍
村落圍堤
適用於低窪地區之村落,其防洪
社區地勢提高
機能維持不易者
高低地分離排洪
洪氾區管理
洪氾區域災
建築物改善 可減輕洪氾區災害損失
害減輕對策
電器、機械設備高處設置
避難路線
避難、疏散機 誘導設施
可有效確保居民安全
制對策 預報系統
避難設施
應急設施、器具及措施 可有效降低或減緩洪災損失、範
應急對策
排水設施、水門即時操作 圍及淹水時間
復建、復舊執
復建、復舊機制 確保災害可迅速重建
行機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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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綜合治水策略
基於流域綜合治水整體考量,下列常用策略,得因地制宜視實際功
能單選或複選應用:各種策略規劃選用時,應將環境及生態維護納
入考量。
1. 洪災風險降低對策。
2. 洪氾區範圍控制對策。
3. 洪氾區域災害減輕對策。
4. 避難、疏散機制對策。
5. 應急對策。
6. 復建、復舊執行機制對策。
【說明】
上述各策略之適用條件或場合,分別說明如下:
(1) 洪災風險降低對策
A. 河道治理
(A) 河道疏浚、拓寬:對於人口不集中、經濟發展程度較低、
淹水損失較低,尚不需以築堤保護者,以河道即時排洪為
主,輔以河道拓寬、疏浚等,增加河道通洪能力。
(B) 築堤:對於人口集中、經濟發展程度較高、淹水損失較高,
不築堤無法達到保護標準者,採沿河築堤禦洪,惟築堤禦
洪必須注意內水的處理,必要時得搭配抽排輔助系統以排
除內水。
(C) 疏洪道:若河道受限於實際條件無法通過計畫洪水量時,
得考量興建分洪道或疏洪道,疏減該段河道的洪水量負
荷。
(D) 水門:必要時應於河川支流、排水匯流處設置水門,配合
相關禦洪設施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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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洪峰流量抑制
(A) 滯洪設施:對於人口不集中、經濟發展程度較低、淹水損
失較低,不需以築堤保護,且河道寬度受限通洪能力不足
未達保護標準者,則輔以滯洪設施以降低該河道之洪峰流
量。
(B) 水庫新建:對於下游河道寬度受限地勢或現況發展,其通
洪能力不足未達保護標準者,可於上游新建水庫,提升蓄
洪能力,降低及調節下游河道之洪峰流量。
(C) 既有設施(舊水庫等放流設施)功能強化:強化或維持原有
設施之防洪功能,可配合短期降雨預測技術操作,來調節
及降低該河道之洪峰流量。
C. 雨水流出抑制
(A) 都市雨水儲流、收集利用及排出管理:對於在河道寬度已
受限且土地取得困難,難以新建滯洪池的都市地區,可協
調地方政府要求公園、公立學校、公有建築等普遍設置雨
水瀦留、收集利用系統,並對之進行颱風暴雨前排出時機
之管理,以產生降低總洪水量的效果。
(B) 集水區造林植生以防砂減洪:對於集水區內植生覆蓋不良
之區域,其地質特性易產生大量砂石且可以造林植生者,
可採造林植生以防砂減洪。造林植生可水土保持兼具水源
涵養功能,其應用地區多半在中上游,但不限於中上游,
水利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廣為辦理。
(C) 保水地區及透水設施:都市地區可利用市街化調整區域之
保持、自然地保護及公園綠地整備等措施配合透水設施,
如儲流管、透水鋪面、滲透井等,避免水直接流入河川,
先行調節或減緩後再行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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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他:對於洪水時堤外洪水位比內水水位高、受潮汐影響內
水無法倚重力排出者,得設置抽排輔助系統。抽排輔助系統
是輔助重力排水系統的,僅在內水無法以重力排出時使用,
當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低地抽水站應避免抽排高地可自行
重力抽排出之逕流,應仍以重力方式排出內水為原則。
(2) 洪氾區範圍控制對策
為避免淹水地區擴大,可採取洪氾區域控制對策,如二線
堤、開口堤、村落圍堤及社區填高等策略。
A. 二線堤:若該區域受限於地勢及現況發展,為易淹區域且難
以改善,為降低洪災損害範圍,可針對重要保護區域設置第
二道堤防,於原堤受破壞或溢淹時,控制洪氾範圍,降低洪
災損害。
B. 開口堤:於人口、經濟發展較低之區域,堤防設置開口段,
引導洪水並控制洪氾範圍,降低及減緩下游之洪災,惟該區
域應配合避難、疏散機制或洪災減輕對策等。
C. 村落圍堤、社區地勢提高:針對低窪地區之村落,其防洪機
能維持不易,可藉由社區地勢提高或村落圍堤以達區域洪災
保護之功能。
D. 高低地分離排洪:集水區地形可區分為在計畫洪水量條件
下,可藉由重力排出之高地及無法藉由重力排出之低地兩部
分。未避免高地逕流淹積於低地加重淹水災害,視實際條件
得採高低地分離排洪。高地之逕流可以築堤或興建壓力箱涵
由原河流排出,低地則以設置單獨之重力排水系統、分散管
理逕流或設抽排輔助系統處理之。
(3) 洪氾區域災害減輕對策
洪氾區域災害減輕對策包含洪氾區管理、建築物改善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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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機械設備高處設置等策略,分述如下:
A. 洪氾區管理:述水利法第65 條已具體指出洪氾區土地管理
是減輕洪水災害依法應辦事項,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
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除水道洪
氾區管理外,尚包含防災型土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管理等。
B. 建築物改善:針對洪氾區域可設置防災型建築物,如高腳屋、
漂浮屋、建築物抬高、屋堤共構、防水閘門設置等方式,減
緩洪災損失。
C. 電器、機械設備高處設置。
(4) 避難、疏散機制對策
避難、疏散機制為有效確保居民安全之對策,包括避難路
線、誘導設施、預報系統、避難設施等,其機制應能有效、確實
對避難者發出避難警告、避難指示、避難路線之誘導及避難路
線、設施確保等。
(5) 應急對策
洪水即將氾濫時之應急措施可有效降低或減緩洪災損失、範
圍及淹水時間,其措施包括堤防破壞區域之應急措施、排水設
施、水門即時操作等。
(6) 復建、復舊執行機制對策
復建、復舊機制可確保災害可迅速重建,其機制應包含各種
要設施、道路、防洪構造物破壞後之替代方案,廢棄物處理等措
施。
3. 工程措施
綜合治水工程措施,包括禦洪、束洪、導洪、分洪、疏洪、截洪、
蓄洪、滯洪、挖填改變地貌、集水區水土保持工程、機械抽排及其
他工程方法,得因地制宜規劃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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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上述各工程措施可能涉及的水利建造物之適用條件或場合,分別
說明如下:
(1) 禦洪:以堤防、防洪牆等防水建造物抵禦洪水,多在有較高保
護需要處施設。
(2) 導洪:疏浚河床擴大有效通水斷面為導洪常用方法。此外,興
建導流堤、導流牆或丁壩,以順暢水流及挑流改變流向減少流
心直攻沖刷堤岸,亦常使用。
(3) 分洪及疏洪:河道受限於實際條件無法通過計畫洪水量時,得
考量興建分洪道或疏洪道,疏減該段河道的洪水量負荷。分洪
道係將部分洪水分流至鄰近流域或直接出海,其洪水量不再回
歸河道本流。疏洪道則係將部分洪水量引至瓶頸河段下游仍回
歸河道本流。無論分洪或疏洪,其本上係開闢一段新河道,除
水理條件是否可行須妥為分析外,必要時尚需辦理水工模型試
驗,評估輸洪能力及是否產生沖刷淤積等問題。新闢河道對環
境的衝擊影響比較巨大,通常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4) 截洪:截洪係將上游逕流在進入主流河道前即予攔截改道,改
引入其下游河道或鄰近流域。其多半採取以渠道改道的方式進
行,目的在避免高地逕流淹沒低地,或疏減下游河道的洪水量
負荷。
(5) 蓄洪:如地形及地質等環境條件許可,經成本效益分析可行,
得興建水庫蓄洪。通常,水庫蓄洪同時有滯洪及水資源利用之
功能。
(6) 滯洪:為降低河道內之洪峰,得在河道內留設額外空間滯洪,
或在河道外設滯洪池,降低流入河道水流的洪峰。滯洪係延遲
排洪的一種應用,以較長時間排洪,使河道尖峰流量得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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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挖填改變地貌:藉由挖方或填方改變流域內局部地形,使挖低
處可產生局部滯洪效果,填高處則可得到保護,減少淹水機會。
通常將挖填改變地貌納入地景塑造或土地開發利用計畫統籌辦
理,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8) 集水區水土保持工程:配合集水區經營管理計畫,對集水區內
之野溪、農地、林地、開發行為實施水土保持工程,以降低來
水量及砂量,以利河川治理及環境的永續。集水區水土保持及
維護是河川治理基礎工作的一環,必須長期持續辦理方能顯示
其成效。
(9) 機械排水:在已施設堤防抵禦外水的地區,設置固定抽水站或
以移動抽水機排除內水,抽至堤外。機械抽排應定位為輔助排
洪性質,設置規模應力求減小,以免維護管理困難。
(10) 其他工程方法:其他工程方法有助於減洪、避洪效果者,規劃
採用;例如救災道路、避難中心興建、市區及農地暫時滯洪設
施工程等。
4. 非工程措施
綜合治水非工程措施,包括:洪氾區管理、防災型土地使用與都市
計畫管理、造林植生、都市雨水收集利用、社區雨水下水道排出量
管理、公園綠地等公共雨水暫時瀦留、洪災保險、洪水預警報與避
洪、低地雨水逕流分散管理及其他非工程方法等,得因地制宜規劃
採用。
【說明】
上述各非工程措施之適用條件或場合,分別說明如下:
(1) 洪泛區管理:水利法第65 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
地,分區限制其使用。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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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前述水利法第65 條已具體指出,洪泛區土地管理是減輕洪
水災害依法應辦事項。目前實施情形,在淡水河方面,已發布「淡
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及「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內建築
物等核定基準」,在基隆河方面,已發布「基隆河洪泛區土地使
用管制辦法」。其他河川流域得視實際情形比照辦理。
(2) 防災型土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管理:
目前在土地使用管理方面,與水利防災有關的法規,除水利
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外,其他主要有: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
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篇)、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開發行
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
範圍認定標準、及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等。
根據水利法第63 條第二項規定:「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
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各種土地使用及
開發行為若有不當,其衍生之水患問題與河川治理規劃關係密
切,基於防災減災需要,水利單位得依據上述各法規的相關規
定,協商相關機關,使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具有防災減災導
向,就長遠來說,這是非工程措施防災減災非常重要的部分。
(3) 洪水預警報及疏散救災體系的建立:
疏散避災與即時的救災行動,也是降低水患災損的重要非工
程措施。為能有效避災救災,平時即應做好準備,研妥疏散避災
及救災計畫,並加以演練。為掌握水情資訊,以便適時展開疏散
及救災行動,有關水文監測及洪水警戒通報系統的建立相當重
要。由於疏散避災通常都由政府部門通報後由居民主動採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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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四篇 規劃
洪水警戒及相關資訊通報應直接傳達到住家,須與當地防救災體
系結合方能有效執行。
(4) 其他非工程措施:
其他非工程措施包括都市雨水收集、社區雨水下水道排出量
管理、公園綠地暫時瀦留雨水逕流及造林植生增加保水功能等,
需要與地方政府合作透過地方自治賦予的行政權力,採行必要的
配套措施,才能有效推行。至於低地雨水逕流分散管理措施的應
用,通常透過救災及疏散道路系統將低地適當區隔,避免低地積
水集中至最低處使災情加重。
4.6.3 綜合治水方案評估比較及建議方案擇定
1. 各種綜合治水可能方案的規劃組成
各種綜合治水可能方案得依下列步驟及原則規劃組成:
經實際勘查瞭解,研判選出可能克服重要課題及有助於達成治
水目標的各種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依實際情形搭配組成治水方
案構想。
上述治水方案構想,經初步功能分析及概略規劃方式,認定可
克服重要課題及達成治水目標者,列為綜合治水可能方案,供進一
步評估比較之用。
由於綜合治水包涵多元性措施,通常會有數種搭配可供選擇,
故綜合治水可能方案不宜僅列一案,一般以二至五案為宜。
【說明】
(1) 首先,須確認需要保護的對象為何?其重要性如何?需採何種
保護標準?而後,要辨明須克服的重要課題:是上游來砂太多
還是來水太多?是外水還是內水造成問題?是中下游整體還是
局部河道斷面不足?最後,要瞭解:是地形及地質條件對方案
選擇的影響為何?都市發展現況對方案選擇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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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保護對象不明確、不具體,重要性低的河段,可優先考慮
採用非工程措施。例如:洪氾區管理、防災型土地使用與都市
計畫管理、洪水預警報與避洪等。
(3) 當保護對象明確且重要時,對於來砂造成的問題,可以考慮的
策略包括:河道留設額外空間囚砂及集水區造林植生以防砂減
洪等。相關的工程措施得考量滯洪囚砂、集水區水土保持工程
等。相關的非工程措施可能包括防災型土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管
理、造林植生、洪水土石流預警報與避洪等。
(4) 當保護對象明確且重要時,對於外水造成的問題,可以考慮的
策略包括:河道即時排洪搭配滯洪設施、疏浚河床降低洪水位、
沿河禦洪及聚落局部保護、分洪或疏洪、河道留設額外空間滯
洪等。相關的工程措施得考量堤防、護岸、分洪道、疏洪道、
滯洪池等之興建,辦理疏浚工程、集水區治理及施設閘門、背
水堤防止外水倒灌等。相關的非工程措施可能包括:防災型土
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管理及洪水預警報與避洪等。
(5) 對於內水造成的問題,可以考慮的策略包括:建立排水系統搭
配滯洪設施、高低地分離排洪、低地設置抽排輔助系統、挖填
改變地貌已改善淹水、集水區造林植生以減洪、都市雨水瀦留、
收集利用及排出管理等。相關的工程措施,得考量排水系統、
高地專用排洪道、滯洪設施、抽水站及抑制逕流排出量之相關
設施等。相關的非工程措施可能包括:洪氾區管理、防災型土
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管理、造林植生、都市雨水收集利用、社區
雨水下水道排出量管理、公園綠地等公共雨水暫時瀦留、洪水
預警報與避洪、低地雨水逕流分散管理等。
(6) 對於中下游整體河道斷面不足又難以拓寬者,可以考慮的策略
包括:中上游減洪、分洪、滯洪、中下游疏浚加強導洪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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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兩岸加強風險管理、洪水預警報與疏散救災機制等。相關的
工程措施得考量滯洪池、蓄洪水庫、分洪道等之興建,及辦理
疏浚工程與導流工等。相關的非工程措施可能包括:防災教育
宣導、洪災保險、社會救助、疏散救災計畫、防災型土地使用
與都市計畫管理,中上游植生造林及都市社區雨水收集抑制逕
流排出等。
(7) 對於中下游局部河道斷面不足形成瓶頸,可以考慮的策略包
括:以工程方法打通瓶頸、疏分洪降低洪水位等。相關工程措
施得考量分洪道、疏洪道及上游局部堤防工程保護等。相關的
非工程措施可能包括洪水警戒通報及疏散避洪等。
(8) 經過上述過程刪除明顯不可行的策略及措施後,針對課題,可
形成數種可能治水方案構想。再經初步水文水理分析,確認並
整理出二至五個較可行的綜合治水可能方案,供進一步評選。
其中,非工程措施之成效不易量化評估者,得專案另行考量。
(9) 水文水理分析結果所認為最佳的方案,在考量其他因素後,未
必是最可行的方案。因此,通常需要研擬二個以上的可能方案
以供評估比較。但為避免後續階段評比過於複雜,綜合治水可
能方案以不超過五個為宜。
2. 綜合治水方案的評估比較
為評估比較各綜合治水可能方案之優劣及可行性,下列事項得
列為評估指標:
(1)經濟效益
(2)河道維持
(3)環境及生態維護
(4)社會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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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個案考量事項
【說明】
各評估指標說明如下:
(1) 經濟效益:治水是整體計畫的最主要目的,治水功能不佳,即
大幅降低了實施的正當性及必要性,而工程的經濟性是非常重
要的考量,工程費的差異有限時,其他因素的差異可以彌補經
費較高的缺點;故需考量經濟效益評價,除有非常強而有力的
其他考量,否則應以選擇經濟效益較高的方案。
(2) 環境及生態維護情形:興建水利工程須將減輕環境影響列入考
量,應選擇影響較小的方案。此外,由於對特定環境或生態問
題的考量,往往會在方案選擇時有決定性影響。
(3) 河道維持:河川治理措施應順應河性,避免採人為工程干擾河
性。
(4) 社會接受度:社會接受度得利用民意訪查方式或召開公聽會進
行瞭解。此外,由媒體輿論反映情形,也可研判瞭解社會接受
度。
(5) 其他個案考量事項:綜合治水工程遇有特殊個案問題時,例如
文化遺址、地質或環境生態問題、特殊工程技術及用地取得極
為困難等,宜個案考量。
3. 綜合治水建議方案的擇定
為擇定綜合治水建議方案,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各綜合治水可能方案經評估比較後,原則上以評估指標整體表
現最優者做為綜合治水建議方案。
(2) 基於治水目標達成及計畫可行性考量,有關整體治水功能、工
程費、用地取得難易及環境與生態維護情形等四項指標應特別
重視,不宜有重大不確定性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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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於綜合治水係整體考量,常見多元化措施眾多,工程費龐大。
在建議方案中,應依優先情形具體列出各階段的建議措施及預
期功能效益,以利分階段及分年實施。
【說明】
(1) 將4.6.2 節提出之二至五個綜合治水可能方案,經以4.6.3 節各
項指標評估後,以整體表現最優者做為綜合治水建議方案。
(2) 評比時,各項指標中,經濟效益、河道維持、社會接受度及環
境與生態維護情形等四項指標,若其中有重大不確定性或瑕疵
者,得優先剔除。綜合治水可能方案經各項指標檢驗,其優劣
利幣得以清楚顯現。為尋求一個更可行方案,在評比過程中,
亦可去蕪存菁,就各指標有利部分重新組合一個大致可涵蓋各
項優點的綜合治水可能方案加入評比,提供決策者更多的選擇
機會。
(3) 綜合治水建議方案擇定後,再根據該方案內容列出各階段的建
議措施及預期功能效益,以利決策及進行實質規劃。
4. 綜合治水建議方案實質規劃的進行
前述供作評估比較之用的綜合治水可能方案,僅係初步概略性
規劃的成果,一旦由其中擇定建議方案之後,即應針對該方案進行
後續的實質規劃。有關建議方案實質規劃進行的方法,主要如下:
(1) 依計畫條件及建議方案所規劃的設施布置,分析檢視水文水理
狀況,評估確認計畫整體功能及各單元措施的治水功能任務;
工作進行中,視實際需要得針對建議方案作必要的調整及修正。
(2) 決定各單元設施的計畫規模,並辦理各工程措施的空間布置規
劃。
(3) 視需求辦理工程規劃及補充必要的測量、調查、試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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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等。
【說明】
(1) 實質規劃所需的水文水理分析內容,較可能方案階段所進行的
初步分析更為深入及更有針對性。分析結果須能確認各工程及
非工程措施單元的治水功能任務及該單元的計畫規模,整合後
的計畫整體功能如有不足,應即調整至計畫整體功能得以達
成。各工程措施單元及需地非工程措施之計畫規模,應在空間
上確定得以布置,否則應再予調整,直至能確保達成計畫整體
功能且在空間布置上可行。
(2) 河川環境因天然條件及居民對鄰近土地與河川的使用方式而有
明顯的差異,故綜合治水方案各項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應與河
川環境分區管理營造的需要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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