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第四章 維護管理階段測量圖資及資訊建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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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第四章維護管理階段測量圖資及資訊建立
3.4.1 維護管理階段常用測量圖資
河川維護管理所需圖資包括河川區域內及河川區域外各項圖資,需
與地理資訊系統整合建置應用。
【說明】
1. 河川區域內之圖資
常用的圖資包括河川區域圖籍、河川區域土地使用圖、河川既有構
造物調查圖、河川地形圖、DEM(5m×5m 以內之數值高程模型)、
河川大斷面圖、河川流路變化及洪水氾濫航照圖、河川生態情勢、
集水區航照圖及地理資訊管理系統等。
2. 河川區域外之環境資源圖資
河川周邊環境及河川流域相關資訊,如都市計畫、非都市計畫、各
種不同敏感區位圖、土地利用圖、地質、斷層、河川生態及環境等。
3.4.2 水利測量圖資維護更新
水利測量圖資維護更新,包括斷面樁坐標及橫斷面之更新測量與其
他圖資之更新等。
【說明】
1. 斷面樁坐標及橫斷面之更新測量
(1) 各河川斷面樁之平面高程精度依「附錄六測量工作規範」之要
求辦理。
(2) 於雲嘉南、高屏及宜蘭鄰海等地層下陷及斷層經過區域與海岸
內移區,應定期檢測所有斷面樁平面高程。
(3) 橫斷面之測量視颱洪後河道變化情形辦理。
2. 其他圖資之維護更新
207 維護管理階段測量圖資及資訊建立
第 2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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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河川流域圖,沿河一定範圍數值地形圖及正射影像圖、河
川區域圖籍、河川內土地使用調查圖之維護更新等。
3.4.3 防洪記載表資料數位化
防洪工程設計圖說、平面位置圖、施工前中後照片、竣工圖及相關文
件、數據資料,應依據水利署防洪記載表管理系統規定填寫及存檔,
以利日後提供堤防受損與河防安全統計分析之用。
【說明】
1. 各河川歷年來建造及整修防護之工程數量繁多,為掌握河川治理設
施之靜態資訊並易於管理,水利署於93 年度完成建置防洪工程記
載表GIS 管理查詢系統單機版系統,提供所屬各河川局使用與建置
資料。其後為提升系統相關功能並提供河川局多人同時建置資料,
而於94 年度擴充為內部網路版。
2. 有關94 年度完成之系統,因相關硬體是藉原本個人電腦(PC)架
設,而非伺服器,於使用系統時必須處理圖形資料,會因作業系統
之限制,而影響大量資料之傳輸。為期更能符合實際之應用管理績
效,96 年度計畫包括原系統架設更新擴充及系統修訂,並於系統
功能下擴充增加PDA 系統建置,便於系統資料之彙整分析,並可
提供工程規劃分析與統計利用。
3.4.4 水利專業資訊諮詢系統的建立
河川治理及維護管理,其長期累積的工作經驗方法及各項數學模式推
估成果,成為可提供專業諮詢的資訊,河川維護管理單位視實際需
要,得針對特定項目建立專業資訊諮詢系統。
【說明】
208 維護管理階段測量圖資及資訊建立
第 2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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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署各河川局的防洪記載表,長期記載堤防護岸等防洪工程的成
敗紀錄,可提供規劃設計及維護管理的寶貴參考,即為水利專業諮
詢資訊的一種。
2. 基於河防安全及地區防災需要,透過降雨逕流模式及相關水理演
算,預先推估洪水位以供防洪警戒之依據甚為重要,各河川局可視
實際情形建立此種專業諮詢系統。
209 維護管理階段測量圖資及資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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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測量工作規範
210 測量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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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測量與製圖 ................................................................................... 213
一、通則 ........................................................................................ 213
二、平面控制測量 ........................................................................ 213
三、高程控制測量 ........................................................................ 216
四、DEM(數值高程模型)資料製作 ....................................... 217
五、地形測量 ................................................................................ 217
六、基樁埋設 ................................................................................ 220
七、河道及排水路斷面測量 ........................................................ 220
八、工程設施(防洪構造物)及跨/攔河(渠)構造物測量調查
........................................................................................................ 223
九、排水設施範圍測量 ................................................................ 224
十、排水圖籍製作 ........................................................................ 225
十一、作業檢驗 ............................................................................ 226
十二、測量檢驗及驗收項目 ........................................................ 226
十三、作業上解釋 ........................................................................ 229
十四、測量成果 ............................................................................ 229
貳、1/5‚000 像片基本圖測製規範 ...................................................... 230
參、航空測量 ....................................................................................... 232
211 測量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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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標佈設 ............................................................................ 232
二、航空攝影 ................................................................................ 232
三、空中三角量測平差計算 ........................................................ 234
四、正射影像製作 ........................................................................ 235
五、立測地形 ................................................................................ 235
肆、測量工作規範範例 ....................................................................... 241
212 測量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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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測量與製圖
一、通則
(一) 高程之採用以內政部於91 年中以後陸續公告之一等水
準點之基樁為準,以公尺為單位計至公厘止。
(二) 平面控制系統採用內政部九二一地震後重測頒定之台灣
省三角點TM 二度分帶坐標TWD97 系統,以公尺為單位,
計至公厘止。如有其他目的需求,可另採用TM 二度分帶
坐標TWD67 系統及地籍坐標。
(三) 長度單位採用公尺制,角度單位採用一圓周360 度式,
面積單位採用公頃、平方公尺。
(四) 於各項測量進行中至完成後,應隨時將各類野帳、已實
測資料、平差計算、地形圖接合表等有關資料,複製乙份
送以便檢驗審核。
二、平面控制測量
平面控制測量以三角測量為主,其他尚包括導線測量、新設基
樁及斷面樁坐標測量。
(一) 三角測量
1. 平面控制測量以採用三角點為主,應以內政部公布之臺灣
地區一等、二等或三等三角點為根據,進行控制點測量,
其方式有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及導線測量。
2. 三角點檢測
於測區附近選定三點以上之三角點、衛星控制點或精
密導線點,三角點等級為內政部公布之三等點(含)以上
TM 二度分帶TWD97 坐標(或TM 二度分帶TWD67 坐
標、地籍坐標),先進行檢測。檢測方法以三角三邊測量
法或GPS 定位為之,各角度檢測較差在20 秒以內,檢測
213 測量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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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長與已知坐標反算邊長之較差小於1/ 10,000,或平面
位置較差3 公分以內者視為合格,方可作為平面控制測量
引用之控制點。
3. 新設三角點、圖根點或斷面基樁之平面控制測量採用GPS
靜態或快速靜態方式施行三角測量,其邊長偏差不得大於
0.04 公尺+8ppm×L。其中L 為邊長(單位公尺)。
4. 須製作全區控制點網圖。
(二) GPS(衛星定位測量)
1. 以靜態測量方式施測,設定每15 秒接收一筆資料,同時
接收仰角15 度以上透空之四顆以上之衛星訊號,接收時
間1 小時以上,長距離(2 公里以上)接收1.5 小時以上。
2. 使用4 部以上衛星訊號雙頻載波相位之測量用接收儀。
3. 點位有遮蔽情況(仰角超過40 度時)或較難到達者,應酌
量延長觀測時間,避免萬一部分資料不佳必須重測。
4. 不同網形觀測時,即兩觀測時段間至少有2 點(1 條基線)
以上重覆。
5. 同一測站跨越兩觀測時段時,應在新時段開始前,重新整
置腳架、量天線高、設定接收儀後再重覆觀測。
6. 點位精度因子PDOP 值不得大於10。
7. 成果精度:邊長標準誤差不得大於30 公厘+6ppm,平面
位置標準誤差不得大於5 公分。
(三) 導線測量
1. 由檢測合格之已知點引測導線至各導線點及斷面樁,以控
制河道及排水路平面位置,並供地形測量之依據。
2. 水平角應採用一秒讀之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觀測二測回
或複測法正倒鏡各觀測二次以上。
214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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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距離採光波測距儀施測,採對向觀測最少觀測二測回,且
兩次觀測誤差不得大於5 公厘。
4. 導線網必須從已知三角點閉合於已知三角點。
5. 主(精密)導線點測量需實施網形觀測或採用測角測距實
施導線測量。TM 二度分帶坐標(TWD67 或TWD97)部
份: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差小於15 秒 N(N 為測站數),
平面位置閉合差小於1/8000;地籍坐標部份:平差前水
平角之閉合差小於30 秒 N (N 為測站數),平面位置閉
合差小於1/5000。
6. 支導線點測量採用測角、測距實施導線測量。TM 二度分
帶坐標(TWD67 或TWD97)部份: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
差小於20 秒 N (N 為測站數),平面位置閉合差小於
1/5,000;地籍坐標部份: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差小於30
N 秒 (N 為測站數),平面位置閉合差小於1/3000。
7. 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導線點於每二公頃內至少應
有一點以上分佈圖上。
8. 導線點以1.2 寸×1.2 寸×1.2 尺木樁或鋼釘樁釘牢,側面書
寫編號,或以鋼釘釘於混凝土等穩固處,並漆以顯目顏色
加註點號,附近應豎立布條等明顯標示物,俾利尋覓。
9. 導線測量成果應先展點於比例尺1/1000~1/5000 示意
圖,其分佈不均處,應加設導線點。
10. 求出各導線點之TM 二度分帶TWD97 坐標(或TM 二度
分帶TWD67 坐標、地籍坐標)以作為小區域之平面控制
點。
(四) 新設基樁及斷面樁坐標測量
1. 依據檢測合格之三角點進行GPS 靜態測量,引測各新設
215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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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樁及斷面樁之平面坐標。
2. 對空通視不良,無法進行GPS 測量,則以光波測距經緯
儀測量之。
3. 其精度要求需符合(一)三角測量之3 之規定。
三、高程控制測量
高程控制測量以採用水準點為主,應以內政部公布之臺灣地區
一等水準點為根據,進行控制點測量,其方式有直接水準測量及三
角高程測量等。
(一) 水準點高程檢測
引用水準點以內政部公告之一等水準點為準,先進行高程檢
測,需檢測三點以上,每一測段至少應往返觀測各一測回,檢測
平均高差與原已知水準點高差,其誤差應小於 7 K 公厘(K為水
準測量路線長度公里數),方得引用。
(二) 水準高程引測
新設水準基點或斷面基樁高程,由已檢測之一等水準點以精
密電子水準儀引測,作為高程控制之依據。每一測段至少應往返
觀測各一測回,每段誤差應小於 7 K 公厘。
(三) 測區內控制點引測
由水準點或新設水準基樁或斷面樁引測至測區內臨時水準
點或河川、排水斷面點,應往返觀測或由一已知點閉合至另一已
知點,其誤差應小於 12 K 公厘。
(四) 直接水準避免午間溫度較高時段進行,前後視距離應約
略相同,以不超過60 公尺為原則。
(五) 沿途約每二公里,於固定安全處,設臨時水準點,每一
測段至少往返施測二回測。
(六) 地層下陷區應自非地層下陷區之水準點引測,或引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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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檢測過之水準點。
四、DEM(數值高程模型)資料製作
(一) DEM 網格間距訂定與測量製圖比例尺精度成正比,如
1/1‚000 數值地形圖平面及高程精度於40 公分以內,其
DEM 網格可訂定為1 公尺×1 公尺,1/5‚000 製圖平面高程
精度於2.5 公尺以內,其DEM 網格可設定為5 公尺×5 公
尺。
(二) 數值正射影像圖製作需依以下方式作業:
以全數位影像工作站配合空中三角量測平差計算、數
值高程模型資料,將中心投影之航空像片,以微分糾正法
修除像片因像機傾斜及地表所造成傾斜移位及高差位
移,並檢查是否有扭曲或變形等異常現象,若有前述之影
像扭曲、異常等現象則需重新製作編修高程,逐點糾正為
正射影像圖以及不得單幅製作而須進行全區域無縫鑲嵌。
全區及鄰幅影像需幾何位置及色調、色彩飽和度等需
相接及一致。
(三) 以上完成之正射影像才可加值獲得正確之土地利用圖,
並可套疊地形圖、地籍圖使用之。
五、地形測量
地形測量之比例尺依計畫目的、用途及需要而定
(1/200~1/5‚000)。
(一) 流域集水區地形測量(航照圖地形高程測量)
1. 流域集水區地形測量採用最新正版之1/5,000 彩色航照正
射影像圖檔基本版,拍攝時間應以規劃前二年內為原則,
進行繪製。
2. 影像解析度最少為50 公分/Pixel(含),原始底片影像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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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精度必須達22 公分/Pixel 以上(含),作為施測地形之
底圖(費用包含於單價中)。施測時不再測量地物,僅測量
坐標X、Y 及高程Z,但需套合數位大地影像圖檔,原版
影像圖檔須以TIF 格式及TWD67、TWD97 坐標檔TFW
格式保存。
3. 地形圖可不測導線但高程測量之控制點數每平方公里不
得少於五點,大約平均分配於其中,並須製作高程控制點
網圖。控制點與水準基樁高程誤差應小於 12 K 公厘。
4. 地形圖上高程測點每公頃約四點,道路、堤岸(包括排水、
灌溉溝渠及魚池等堤岸,)約五十公尺一點,將田面(包
括草原及空地)、道路、鐵路、堤防、魚池、建物等高程
分別以不同圖層測量存檔(圖層如範例一),並產生DTM
資料檔。等高線間距0.5 公尺一條,如遇地形傾斜較大時,
得採用1.0 公尺或5.0 公尺,道路、鐵路、堤防測量頂面
高,魚池需測量經常水面高。如遇地形複雜傾斜變換應增
加測點以資顯示真實地形。
5. 地形圖上除繪製等高線及坐標線外,尚須將數位大地影像
圖套合在一起出圖,建立AutoCAD 電腦圖檔。
6. 地形測量所繪製之地形圖,等高線間之高度應合理,地形
變化處應有高程點,平原地區(地面坡度0.005 以下)地
面高程誤差不得超過0.25 公尺。其餘地區測點之高度誤
差應小於等高線間距之半。
(二) 河道地形及排水路地形測量
工作內容包括選點、測角測距、水準及地形測量。
1. 河道地形測量首應進行控制測量,然後再依據其控制點進
行細部測量,即測量各種地物及等高線之平面位置與高
218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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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以便繪製地形圖。控制測量部分依本規範之平面控制
測量及高程控制測量之規定辦理。
2. 導線測量依本規範一之(三)導線測量之規定辦理。
3. 地形圖高程測量之控制點數每平方公里不得少於五點,大
約平均分配於其中,並須製作高程控制點網圖。控制點與
水準基樁高程誤差應小於 12 K 公厘。
4. 地形圖上高程測點每公頃約四點,道路、堤岸(包括排水、
灌溉溝渠及魚池等堤岸,)約五十公尺一點,將田面(包
括草原及空地)、道路、鐵路、堤防、魚池、建物等高程
分別以不同圖層測量存檔(圖層如範例一),並產生DTM
資料檔。等高線間距0.5 公尺一條,如遇地形傾斜較大時,
得採用1.0 公尺或5.0 公尺,道路、鐵路、堤防測量頂面
高,魚池需測量經常水面高。如遇地形複雜傾斜變換應增
加測點以資顯示真實地形。
5. 地形圖高程點檢測視測區大小得分期分區檢驗,地形圖高
程點數應符合本規範規定,以測量斷面方式檢驗或區塊測
量方式檢驗,平原地區地面高程誤差不得超過0.15 公尺。
其餘地區測點之高度誤差應小於等高線間距之半,如等高
線距為1m 誤差不得大於0.5m,等高線距為0.5m 誤差不
得大於0.25m。
6. 地形圖上除繪製坐標線外,尚須測繪建築物、道路、溝渠、
堤防(護岸)、水路、排入口、流出口、水門、橋樑、高壓
電塔、田埂、地類界、空地等,分別以不同圖層測量存檔,
耕地、林地則須註明地面上作物種類或林別等情形或以圖
例表示,並建立AutoCAD 電腦圖檔,圖層、表示名稱及
圖例如範例2 所示。
219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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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形測量所繪製之地形圖,應有社區地名、堤防或道路名
稱、河川名稱、水流方向等,地形地物應清楚繪製,其地
上固定物在圖上位置誤差限度,一千或一千二百分之一為
0.4 公厘,斷面基樁位置應一併標示於圖中。
8. 斷面基樁位置應一併標示於圖中。
六、基樁埋設
(一) 基樁埋設分石樁基樁、水泥基樁、鋼釘樁或木樁,視各
種測量需要應依本規範附圖一之規定埋設,並拍照及建立
「點誌記」(如附圖二)備考。
(二) 水準基樁以觀音石或花崗石為準,規格為12×12×45 公
分,頂端中央突出半圓弧並刻十字,上端分別刻字(單位、
年月、編號等)塗紅漆。斷面基樁得採用水泥基樁,規格
為12×12×60 公分,頂端中央刻十字或嵌入鉚釘兼做水準
點替代用,上端分別刻字(單位、年月、編號等)塗紅漆,
以140kg/cm2 混凝土並輔以鋼絲網澆置完成。特殊地點如
堤頂或硬路面上得以鋼釘樁替代,鋼釘樁長度至少五公分
以上。
(三) 基樁埋設位置以不影響行車或他人房舍為原則。
七、河道及排水路斷面測量
工作內容包括斷面樁定位與埋設、斷面樁平面與高程控制測量、
斷面測量。
(一) 斷面樁定位與埋設
1. 斷面樁定位
(1) 參考過去河道及排水路橫斷面測量之斷面位置與斷
面樁坐標,斷面樁定位儘量與過去之橫斷面位置一
致,必要時得增設斷面。
220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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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2) 依河道之寬窄,河床坡降釐定。
(3) 河道或排水路橫斷面方向應與河道(洪水流路)成垂
直,有堤(護)段斷面樁設於堤(護)上。
2. 斷面樁埋設
(1) 斷面樁埋設於堤防或護岸上較易尋找處。為免破壞堤
防結構,如遇堤防里程樁可資利用者,可不再埋設,
直接應用該里程樁;如堤身堅硬無法埋設水泥斷面樁
者,則訂製測量用金屬標鑲嵌於堤防上或鋼釘樁代替
水泥斷面樁。如無堤防或護岸時則埋設於河岸上,位
置以不影響行車或他人房舍為原則。
(2) 重要橋樑或構造物須設置永久性斷面樁或鋼釘樁。
(3) 水泥斷面樁埋設時,應露出地面20~25 公分。樁頂中
央嵌入鉚釘,以便兼做水準點之用。
(4) 水泥斷面樁三面分刻「水利署、○○年、左右樁號」
等字樣,並塗以紅漆識別。
(5) 埋設孔尺寸為60×60×40 公分,採140kg/cm2 混凝土澆
置埋設;埋設時「水利署」朝陸地側,「左右樁號」
朝排水側,「○○年」於左岸朝排水路下游側、於右岸
朝排水路上游側,並於斷面樁四周植20 公分卵石四
粒,於表面塗上黃漆,以便野外識別之用 (斷面樁如
位於混凝土堤防處可免植卵石,埋設孔尺寸亦不受
60×60×40 公分之限制)。
(二) 斷面樁平面與高程控制測量
1. 斷面樁埋設後應施測平面坐標(包括地籍坐標、TWD97
及TWD 67 二度分帶坐標)及高程。其中坐標可用全球衛
星定位測量(GPS)測得,高程需採用水準儀直接水準測
221 測量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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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量。若無法實施直接水準測量之樁位,得採用間接高程測
量。
2. 斷面樁高程測量應包括樁上(頂)及樁下高程。
3. 斷面椿坐標須以TWD67、TWD97、及地籍坐標,三種坐
標系統記錄及表示。
(三) 斷面測量
1. 河道及排水路斷面高程控制系統應與水準測量系統一
致,斷面控制點坐標系統需與地形圖一致採用TWD97 二
度分帶坐標。
2. 河道及排水路斷面測量包括縱斷面及橫斷面測量,可以光
波測距經緯儀為之,高程誤差固定物不得超過5 公分,河
槽部分不得超過25 公分,其他不得超過15 公分。
3. 河道及排水路橫斷面測量應以所設斷面樁為基準,由左樁
為起點往右樁方向進行河道橫斷面測量,於河道橫斷上之
地形變化點施測其距離與高程,橫斷面測量須符合實際斷
面起伏變化,不得遺漏或簡化;有堤段需測至堤後排水,
且經左、右樁坐標反算距離,與實測距離之較差不得超過
1/5000。
4. 河道及排水路斷面以左樁為起點,往右方向為正數,由左
樁往左方向為負數。若因地形因素左右樁需埋設於同一岸
時,於左岸命其為左樁、延左樁,於右岸命其為右樁、延
右樁。
5. 河道及排水路兩岸有河工構造物時,除該地點之高程外,
需一併測定相關位置之標高,如堤頂、水位尺零點、水門、
取水路、排水路之渠底高程等。
6. 河道及排水路縱斷面有變化處(包括寬度及高度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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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物如閘門、跌水工、攔河堰或較大橋樑需增測上橫斷
面及下橫斷面。
7. 河道橫斷面測量於深槽水面下之測點至少應有5 點。
8. 橫斷面應涵蓋兩岸延伸可作河道及排水道計畫之範圍。
9. 需繪製河道及排水渠道縱橫斷面成果圖如範例3,並建立
縱橫斷面數值資料檔,格式如範例4。
八、工程設施(防洪構造物)及跨/攔河(渠)構造物測量調查
(一) 防洪構造物測量調查
1. 防洪構造物包括堤防、護岸、防洪牆及其他如橫堤等。
2. 調查項目包括構造物種類、平面位置、結構、橫斷構造型
式、長度、坡度及縱斷高程測量等。
3. 構造物橫斷構造型式包括堤頂寬度、堤防及護岸等之內外
坡斜距、堤前護坦、堤後水防道路、堤後排水等。
4. 堤防及護岸等之縱斷高程測量包括堤頂、堤前、堤後地面
高程,採每隔五○公尺或有變化之處施測。其他附屬構造
物如丁壩、閘門、灌溉取水口、排水流入工(包括下水道
流入口)及斷面樁等高程均需調查測量。格式如範例4、
5,並繪製縱橫斷面成果圖如範例7。
(二) 跨河/攔河構造物測量調查
1. 跨/攔河構造物含包括橋樑(鐵公路、輸水或輸油管、渡
槽)、堰、壩、閘門、水門、固床工、跌水工及河底構造
物等。
2. 調查項目包括構造物種類、型式、平面位置、尺寸、高程。
(1) 橋樑包括橋長、橋面寬、橋墩型式、墩徑或阻水寬度、
橋墩位置、總數,橋墩觸地高程、樑底高程、橋面高
程測量等。各位置均需調查測量高度不得漏失,若有
223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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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門及箱涵或閘門及跌水工在同一構造物中需分別
測量列出。格式如範例8,並繪製縱橫斷面成果圖如
範例9~11。
(2) 堰、壩、固床工、跌水工
包括堰、壩、固床工、跌水工頂之寬度、長度及
高程測量,下游面高程測量,下游護坦工型式結構、
寬度、長度及高程測量,壩頂溢洪道底床高程調查,
洩水閘門底高程、閘門高度、寬度、閘門總數調查等。
(3) 位於河床底下之輸水管線等或隧道需調查蒐集其頂
部高程。
3. 橋樑需施測上、下游斷面(包括橋墩位置)之河床高程,
並調查其建造日期,並繪製縱橫斷面成果圖。
4. 跨河構造物須以數位相機拍照正視圖,列於報告中。
九、排水設施範圍測量
(一) 測量原圖之比例尺應與地政事務所相同,圖幅規格以地
政事務所地籍正圖為依據。
1. 如為400×500 間比例尺1/1‚200 地籍圖,則測量原圖規格為
200×250 間。
2. 如比例尺為1/500 或1/1‚000 重測後地籍圖,測量原圖規格比
照該地籍圖尺寸。
3. 測量原圖用紙應使用品質堅韌耐用伸縮性小之透明繪圖膠
片,厚度在0.075 公厘以上者。
(二) 排水設施範圍測量作業時,若有現況地籍可供核對者應
核對之,現地測得之地籍變化點與測量原圖上對應之地籍
點,圖上誤差不得大於0.5 公厘,否則必須調整圖上導線
點位置,使測點與原圖上對應之地籍點相符後,再行施測
224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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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設施範圍與建造物等。
(三) 建造物測量
1. 堤防:應包含臨水面堤腳保護工及堤腳堤坡、堤頂、臨陸側堤
坡堤腳、水防道路(含越堤路)及側溝等,並顯示坡面工材料。
2. 護岸:應包含臨水面護岸腳保護工及護岸腳、護岸坡面、護岸
頂、水防道路(含越堤路)及側溝等,並顯示坡面工材料。
3. 攔河堰:施測其平面位置。
4. 橋樑:施測其平面位置(含橋長、橋面寬度、橋墩位置、形狀
及寬度)。
5. 水門:施測其平面位置。
6.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建築物:施測其平面位置並標示樓層、建築
材料。
7. 離排水設施範圍外之重要建造物或建築物等設施需繪於圖
上,俾利研判相關地形、地物、排水、支流之連接問題:若遇
山坡高崁可視需要縮減為20~50 公尺,並測繪標示高崁趾之標
高。
8. 建造物位置需以導線點於現地與地籍界址查核相符後,套繪於
地籍原圖上。
十、排水圖籍製作
(一) 至地政事務所描繪地籍正圖,以作為測量原圖與製作排
水圖籍之依據。
(二) 依地政單位提供之不同地段、不同比例尺之地籍圖皆縮
繪成比例尺1/1‚000,並接合成排水設施範圍圖籍。排水
圖籍比例尺為1/1‚000,圖幅規格為300×400 公厘,或視
實際需要加做其他比例尺之排水圖籍。
(三) 都市計畫或特定區套繪:排水路段內如有都市計畫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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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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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區區域,需把都市計畫或特定區計畫範圍標示於地籍圖
上
十一、作業檢驗
(一) 為求測量工作達到規定精度,於測量過程中須進行檢驗。
(二) 於平面控制及高程校測工作完成後需先進行檢驗,經檢
驗無訛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工作,如未達精度要求,應即
重測至符合要求。
(三) 測量完成驗收後一年內,若發現錯誤需負責更正。
十二、測量檢驗及驗收項目
(一) 三角測量(包括新設基樁控制點)檢驗
於測區附近選定三點以上之三角點、衛星控制點或精
密導線點,三角點等級為內政部公布之三等點(含)以上
TM 二度分帶TWD97 坐標(或TM 二度分帶TWD67 坐
標、地籍坐標),先進行檢測。檢測方法以三角三邊測量
法或GPS 定位為之,各角度檢測較差在20 秒以內,檢測
邊長與已知坐標反算邊長之較差小於1/10,000,或平面位
置較差3 公分以內者視為合格,方可作為平面控制測量引
用之控制點。
新埋設斷面樁(水泥樁或鋼釘樁)至少檢驗10%,已
知點部分視需要檢驗。檢測所得新坐標換算各邊邊長,與
原測坐標邊長比較,其中任一邊邊長誤差大於規定為不合
格。另斷面樁單點坐標與原測坐標位移量不得超過4 公
分。
(二) 水準測量檢驗
1. 水準點高程測量(包括引用水準點檢測及新埋設斷面樁至少檢
驗10%),誤差應小於 7 K 公厘(K)為水準測量路線長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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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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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不足一公里以一公里計),如果其中一段精度不符合規定,
則視為全部水準測量為不合格。
2. 由水準點引測至導線點或各斷面樁誤差應小於12 K 公厘(K)
為水準測量路線長度公里數,不足一公里以一公里計)。
(三) 野外圖資檢核標準
1. 野外檢核以抽查方式實施,其抽查數量不得少於成圖數量之
10%,每幅圖應檢核十個以上之檢核點。
2. 野外檢核,原則上使用電子測距經緯儀、衛星定位接收儀或其
他同等精度儀器,從已知三角點、導線點或航測控制點出發,
檢測圖上明顯地物點之平面坐標及高程,檢測後將圖檔數值坐
標與實測成果相比較,其檢測原則如下:
(1) 圖檔上明確定義地物點之平面位置與實測平面位置
坐標之差值,應小於圖上0.5 公厘。
(2) 圖檔上獨立標高點之高程與實測高程之差值,應小於
等高線間隔四分之一。
(3) 等高線之移位,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小於
十五度之平坦地區)或二分之一(坡度大於十五度之丘
陵地及山地)。
(4) 數值地形模型精度與等高線之精度規定相同。
(5) 一幅圖檢查之點位,至少應有百分之九十在誤差限度
內,其餘百分之十應在二倍誤差限度內。
(四) 平面地物測量檢驗。
1. 導線測量以檢測不同導線之導線點之連線為原則,其導線點平
面位置閉合差不得大於五千分之一。
2. 地形圖上除繪製坐標線外,尚須測繪建築物、道路、溝渠、堤
防(護岸)、水路、排入口、流出口、水門、橋樑、高壓電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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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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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埂、地類界、空地等,耕地、林地則須註明地面上作物種類
或林別等情形或以圖例表示,並建立AutoCAD 電腦圖檔。
3. 地形測量所繪製之地形圖,應有社區地名、堤防或道路名稱、
河川名稱、水流方向等,地形地物應清楚繪製(按內政部營建
署測量規範作業),其地物在圖上位置誤差不得超過0.5 公厘。
4. 河道平面地物測量檢驗以區塊測量方式檢驗,抽驗報驗地形面
積約10%為原則(視甲方需要)。
(五) 斷面測量檢驗
1. 斷面樁檢測
係檢測斷面樁高程,由已知一等水準點或水準基樁引測到
各斷面樁,檢測地點及數量由現場驗收工程司指定,檢測成果
精度應小於 12 K 公厘(K 為水準測量路線長度公里數,不足一
公里以一公里計)。
2. 橫斷面檢測
以抽驗報驗斷面數約10%為原則,檢測點及數量由現場驗
收工程司指定,檢驗斷面各點高程誤差固定物不得超過10 公
分,其他不得超過25 公分。
(六) 工程設施及跨河渠構造物調查檢驗
構造物調查以每一河川及排水路抽驗一至數處為原
則,但重要橋樑或構造物必驗,檢測點及數量由現場驗收
工程司指定,並由基本圖查驗是否有漏失之處,抽驗結果
高度誤差固定物不得大於10 公分,其他不得超過25 公分。
(七) 檢驗不合格處理
上述各項測量檢驗不合格,應將全面檢核修正後複
驗,複驗仍不合格,需再全面檢核修正後再複驗至合格為
止。若為委外辦理,須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之測量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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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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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規定辦理。
十三、作業上解釋
測量內外業技術或工作上如本規範未明確之處,應依主辦工
程司之解釋為準。
十四、測量成果
於測驗工作完成後應將測量成果整理彙編,應繳交之資料如
下:
(一) 測量原始資料包括數位大地影像圖檔,本次測量所引用
三角點及水準點圖表,各類野帳、三角測量、導線測量及
水準測量計算成果表等資料。
(二) 測量報告書(含電腦檔),其編撰內容應包括:
1. 概述:測量範圍與工作內容、工作期間、測量經過、測量之起
訖日期等。
2. 測量工作成果:基樁成果、斷面樁成果、控制點網圖、各項測
量成果表並列舉各項測量實際完成數量及各類圖幅之幅數。
3. 測量資料:測量紀錄、計算資料等分別整理複印附於報告書內。
4. 河道、排水路之縱斷面、橫斷面圖及跨河構造物斷面圖。
5. 測區內1/200~1/5000 平面地形地物測量藍曬圖。
6. 河道、排水路之橫斷面測量、測區內1/200~1/5000 平面地型
地物測量圖或1/5000 航照圖地形高程測量資料檔光碟片。
7. 圖層設計時,範例1、2 中圖層未列部分,應參考內政部所訂
之圖層圖例規範。
229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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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5‚000 像片基本圖測製規範
項目 精度要求
應視基本圖成圖解析度需求選定。但不得小於二萬分
像片比例尺
之一。
平面檢測 地面控制測量應達三等基本控制測量精度規範。
高程控制點位閉合差應在8 公厘√K(K 為水準路線長
高程檢測
之公里數)。
應考量基本圖成圖影像解析度之規定,選擇適當之掃
影像掃描
描解析度。但不得大於二十五微米。
應分布在測區(空中三角區域平差之測區)周圍界線
平面佈設 上或界線附近,點與點之間隔約為二至四個航空攝影
基線。
與航空攝影之航線大致成垂直方向,測區兩端應各測
高程控制點一條,測區內部應每隔五個航空攝影基線
高程佈設
各測高程控制點一條。高程控制點並應選在像片左右
重疊範圍內。
可採用光束法或獨立模型法計算,最小約制平差後所
得之後驗觀測值中誤差,以光束法計算時不得超過十
空中三角測 微米,以獨立模型法計算時,其平面中誤差不得超過
量 十五微米,高程中誤差不得超過二十微米。強制附合
至地面控制點後,中誤差之增加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十,超過時應重新檢核地面控制點之正確性。
等高線間隔於平地及山坡地為五公尺,高山地區為十
地形圖 公尺。以基本地形圖資料庫地形資料分類編碼表之規
定辦理為原則。
正射影像 正射影像糾正使用之數値地形模型資料,係包含地面
230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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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精度要求
覆蓋物之地面高程,其網格間距應在圖上二公厘(地
面十公尺)以內。
(一) 各階段作業之精度檢查,包括航空像片品質、地
面控制測量成果、空中三角測量成果、正射影像
糾正、成圖等,均須全部或部分實施檢查。
(二) 抽查數量以控制點數量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三) 成圖以抽查方式實施,其抽查數量不得少於成圖
數量之百分之十,每幅圖應檢核十個以上之檢核
點。
1. 圖檔上明確定義地物點之平面位置與實測平面位
檢核 置坐標之差值,應小於圖上零點五公厘。
2. 圖檔上獨立標高點之高程與實測高程之差值,應
小於等高線間隔四分之一。
3. 等高線之移位,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
小於十五度之平坦地區)或二分之一(坡度大於
十五度之丘陵地及山地)
4. 數值地形模型精度與等高線之精度規定相同。
5. 一幅圖檢查之點位,至少應有百分之九十在誤差
限度內,其餘百分之十應在二倍誤差限度內。
231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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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航空測量
一、航空標佈設
(一) 航測控制點之位置應以間隔2~6 基線 (像對前後重疊為
60%以上) 為原則。
(二) 航空標之尺寸應使其影像上略大於立體測圖儀之測標。
當像片比例尺為1/5,000 時,標之直徑約為十五公分,標
可採圓形或方形,為便於辨認,主標應有四個翼標,副標
應有兩個以上翼標,且不可在同一直線上。
(三) 航空標材料:鬆地用塗白漆之三夾板或白色塑膠布,柏
油地直接塗以白漆,並填寫標位記錄表。
(四) 航測標設置應考慮其被遮蔽之問題。
(五) 航空標中心位置應與測設點位一致,其最大偏心值不得
大於一公分。
表3-1 空標佈設尺寸
像片比例尺 成圖比例尺 中心標大小 支標大小
5,000 1,000 15cm×15cm 20cm×60cm
10,000 2,000 30cm×30cm 30cm×100cm
17,000 5,000 50cm×50cm 50cm×150cm
二、航空攝影
(一) 採1/5,000、1/10,000、1/17,000 像片比例尺,以便分別
製作1/1,000、1/2,000、1/5,000 製圖比例尺之圖資。
(二) 於1/25,000 經建版地形圖上設計航線,依山形走勢方向
攝影。
(三) 使用傳統底片攝影機者,必須使用航攝專業 23 公分x 23
公分之攝影機。
232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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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四) 使用傳統底片攝影機或專業數位航拍攝影機者,必要時
需附相機改正之各種數據及出廠證明。
(五) 使用傳統底片攝影機或專業數位航拍攝影機者,攝影機
之檢查證明文件日期至攝影時不超過三年或最近一年內
有空中三角實績合格之證明文件。使用底片攝影機者,攝
影底片採用高解析航測圖專用底片(彩色)感光度不得高於
ASA200,伸縮差不得超過0.02 公厘。
(六) 底片前後重疊(飛行方向)60%以上,航帶與航帶間側
向重疊30%以上,誤差在5%以內,各航帶前後應於測區
外各多拍兩個像對,其重疊仍依上述規定,像片傾斜角不
得超過4 度。應以GPS 輔助之領航設備執行空中攝影。
(七) 航空攝影拍攝,不得有雲、霧等不清楚狀況,色溫反差
對比良好。
(八) 使用傳統底片攝影機底片沖洗後在高反差(1:1‚000)的區
域應有30LP/MM 的解析力,未達此解析力或有因霧氣、
陰影或雲塊所引起之陰暗或遮掩部份不適用於製圖者,應
重新攝影。
(九) 使用LiDAR(光達)雷射掃描測量作業時,需符合以下
GPS 地面控制規範。
1. 載台GPS 接收儀及地面基站接收儀必須採用雙頻儀器,
資料率至少為1 Hz。
2. 地面控制點已知坐標需採內政部控制系統,應採用一、
二、三等衛星控制點或引測之控制點。
3. 地面控制點坐標採用WGS84 坐標系統。LIDAR 輸出數
據亦採用WGS84 坐標系統,坐標轉換需求乃在應用層面
再行處理。
233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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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4. 航線範圍約小於20 公里內需有地面控制點。各控制點需
配合飛機掃描同時同步接收GPS 觀測量。
5. 地面控制成果為坐標成果表三維坐標,並可進一步提供成
投影坐標系統。
6. 地面控制測量文件包括:測量紀錄、GPS 原始觀測量、
前處理後數據檔、平差後數據檔、平差報表皆以檔案建立
成記錄型式保存,供後續參考。
7. 飛航前及GPS 地面控制測量前,需事前檢驗控制點,確
認點位堪用,控制點檢測允許誤差依坐標反算角度誤差需
在15”以內,距離相對誤差達1/100,000。
表3-2 地形圖之等高線間距
成圖比例尺
地形類別 地面傾角 1:1000 1:2000 1:5000
基本等高距 (公尺)
平坦地 <2 ל 0.5(1) 1 5
丘陵地 2 ל ~ 6ל 1 1 5
山地 6 ל ~ 25 ל 1 2 10
高山地 > 25 ל 1(2) 2 10
三、空中三角量測平差計算
(一) 空中三角點之量測可用精密解析立體測圖或精密單像坐
標量測儀或航測影像工作站量測。
(二) 空中三角像片連接點應分佈每一像片9 個標準點位上,
每一標準點位至少2 點以上,空中三角平差偵錯後,每一
標準點位至少留存一點。
(三) 空中三角測量平差計算得採用光束法或獨立模型法進行
空中三角測量平差計算。先以最小約制(或自由網)平差,
234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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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進行粗差偵測並得到觀測值精度的估值,其驗後觀測值
之r.m.s 值不得大於10μm。進行強制附合至控制點上平
差,其驗後觀測值之r.m.s 值不得較最小約制(或自由網)
平差所得之值增加30%以上,如有超逾,應重新檢核地面
控制點之正確性。
四、正射影像製作
以全數位影像工作站配合空中三角量測平差計算、數值
高程模型資料,將中心投影之航空像片,以微分糾正法修除
像片因像機傾斜及地表所造成傾斜移位及高差位移,並檢查
是否有扭曲或變形等異常現象,若有前述之影像扭曲、異常
等現象則需重新製作編修高程,逐點糾正為正射影像圖以及
不得單幅製作而須進行全區域無縫鑲嵌。
全區及鄰幅影像需幾何位置及色調、色彩飽和度等需相
接及一致
五、立測地形
(一) 測圖前應先將各地物、地類、地貌加以編碼,並依其性
質分層施測。
(二) 地面現有之地形、地物,凡立體測圖儀上能辨認者如河
堤、道路及橋樑等,均作詳實測繪,遭遮蔽者應於實地調
繪補測。
(三) 在所有地形特殊點及路堤等重要人工結構物上應加測獨
立高程點。獨立高程點若為地面所測應記至公分,若在立
體模型內所測則可僅記至10 公分。
(四) 獨立高程點精度至少90%應在圖上0.4 公厘以內,其餘
10﹪應在圖上0.5 公厘以內。
(五) 數值地形應加量測地形特徵點(山頂、山窪、鞍部等)、
235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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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特徵線(山脊線、山谷線)及其他地形斷線(地面傾斜角劇烈
變化處)等資料。
(六) 為保證測區範圍內高程精度,數值地形量測時,應各向
測區範圍外兩側延伸量測5 公尺。
(七) 等高線內插計算採用能考慮測點間相關性之內插函數內
插等高線或於立體模型中直接測繪等高線。
(八) 等高線間隔依表3-2 規定,等高線誤差界限為90%不得
大於1/2 首曲線等高距,其餘10%須小於首曲線等高線
距。另植物茂密區依需要補測特徵點位高程點,市區內房
屋密集區以獨立高程點表示地貌,不測繪等高線。
(九) 稿圖調繪補測完成後,送回編圖站依據調繪補測結果,
按規定分幅編輯、整飾,做最後之編輯及圖面整飾(含地
面控制點、圖廓、方格線、方格線坐標、圖號、比例尺、
中文地名、圖幅接合表等)整理成數值地形圖。
236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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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GIS 空間資料說明表
填表日期:民國年月日
資料名稱
向量資料:
shp
dwg
dxf
dgn
mif
其他
網格資料:
lan
GeoTIFF
jpg(附jpw)
其他
SQL Server
Oracel
Access
其他
資料格式 資料庫存放伺服器IP
資料庫名稱
資料庫: Table 名稱 (請附schema)
ArcSDE(空間資料庫引擎)
有
無
開放連結方式
無
ArcSDE
WMS
WFS
TWD67(TM 2)
WGS84(經緯度)
坐標系統
TWD97(TM 2)
UTM(6 度)
地籍坐標(間坐標)
其他:
全台灣
北部區域
中部區域
南部區域
東部區域
河川局範圍:
資料範圍
流域:
縣市:
其他:
本單位自行建置
資料建置
委外建置(計畫名稱:)
單位
(廠商名稱:)
資料建置 民國年月日
237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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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紙圖 原圖製圖比例尺 1:
原圖製圖日期民國年月日
掃瞄解析度 定位精度
航拍 拍攝高度
拍攝日期
掃瞄解析度 定位精度
原始資料
來源
測量
地測
GPS 定位
平面精度 公尺高程精度 公尺
衛星影
華衛二號
SPOT
Landsat
IKONOS
像
Quick Bird
其他
彩色
單色
混色,解析度
其他
螢幕數化
數化板數化
坐標輸入
立體製圖
製圖方式 製圖比例尺或精度 1:高程精度
參考底圖
無
有,
自行更新
視需要委外辦理
更新方式
已開發線上更新系統,系統名稱
其他
即時
日
月
季
年
不定時
更新頻率
其他
可上網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並提供各單位使用
可上網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但僅提供政府單位及本署計
畫委辦單位使用
使用限制
不可公開上網,但可提供政府單位及本署計畫委辦單位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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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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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資訊室統一對外供應
權責單位自行對外供應
供應方式
委託資料建置單位對外供應
委託資料維護更新單位對外供應
不可對外提供
內政部
有,詮釋資料檔名
無
詮釋資料
連結時序
有,時序性資料名稱
無
性資料
單位名稱
權責單位 聯絡人 電子郵件
電 話 傳真
單位名稱
資料建置 聯絡人
單位(計 電子郵件 ( 計畫主持
畫承辦單 人)
位)
電 話 傳真
單位名稱
聯絡人 電子郵件 資料庫
維護單位 電 話 傳真
單位名稱
資料更新
聯絡人 電子郵件
單位
電 話 傳真
備註
填表單位: 填表人:
239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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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斷面樁及空標形式
空標形式及尺寸
像片比例尺 中心標大小 支標大小
4,500 15 公分×15 公分 20 公分×60 公分
5,000 15 公分×15 公分 20 公分×60 公分
8,000 30 公分×30 公分 30 公分×90 公分
10,000 30 公分×30 公分 30 公分×100 公分
12,000 40 公分×40 公分 40 公分×120 公分
17,000 50 公分×50 公分 50 公分×150 公分
18,000 50 公分×50 公分 50 公分×150 公分
比例尺:1/12000
主標副標
40
40
40cm
40cm
40 120cm
120cm
40cm
附圖、空標尺寸
240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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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
第三篇 測量工作規範
241 肆、測量工作規範範例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 2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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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卑南溪
不鏽鋼片或銅片
約φ8cm
93 / R18
八河局
約2mm
約1mm
環氧膠
(EPOXY)
2.5c
1.25cm
不鏽鋼
5~8
1.5 cm
附圖一之B、鋼樁埋設圖
242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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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附圖二:斷面點誌記範例
樁 號 埋設日期 民國年月日
縱坐標 公尺橫坐標 公尺
高 程 公尺備 註 TWD97
位置略圖 近景照片
243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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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範例1
地形測量高程點 AUTO CAD 圖層表
圖層名稱 顏色 代表名稱 備註
田面
EL_FARM 7
(草地、空地)
EL_ROAD 7 道路
EL_RAIL 7 鐵路
EL_DIKE 7 堤防
魚池
EL_POND 7
(經常水位)
EL_BUILD 7 建物
其他
244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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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範例2
1/1000 河道平面地物測量圖AUTO CAD 圖層、圖例表
圖 層 顏色 表 示 名 稱 與 圖 例 備 註
ROAD 30 路邊線 鬆路面
BUILD 1 房 屋混泥土 房屋 2R 磚 造 房 屋 1B 棚 T 抽水站 P
BRIDGE 7 橋 樑 閘門 (含平面位置)
CONTOURS 7 首曲線
CONTURJ 6 計曲線
DRAIN 5 排水溝 明 溝 暗 溝
RIVER 4 河川
HATCH 1 房屋
LAND 31 田埂線
PLANTS 3 植 物 花 園 甘園蔗 旱田 果園 菜 園 含地類標示如 (水稻田) (甘蔗)
竹林 水田 草地 細 草 闊葉 樹 針葉樹
ELPOINT 7 高程點 23.56 含X,Y,Z屬性
SLOP 7 砌石 駁坎 混凝土擋土牆 斜坡
土坎 PC 護 坡
COUNTRY 7 鄉鎮界
TEXTBD 7 樓 層 2R 1B T 柏油路面 路燈 電力桿 井 材料堆積場
廟宇 亭 工廠 水泥 路面 墓地 運動場 學校
FENL 7 鐵絲網
CNTRL 7 導線點 BA09-1 水準點 三角點 基樁含(堤防斷面樁,地盤下陷檢測樁
,埋設樁,都市計畫樁....等 )
DISTANCE 6 斷面位置剖面線 1K+403TL14 (斷面里程) 含斷面樁中心座標
RAILROAD 7 鐵 路
WL 4 水邊線
POND 4 魚 池 (含 水池)
SS 7 排水流入工
WALL 7 圍 牆 門
WIRE 7 高壓電線 (含高壓電塔位置標示)
CHART 4 圖框,圖編號或名稱,局部接合表
GRID 8 方格線 極細
TABLE 30 接合表
TEXT_RD 7 道路
TEXT_BD 7 建物,村莊
TEXT_RI 7 河川,排水,灌溉渠道
TEXT_EL 7 高程文字
TEXT_CN 7 導線點字標示
TEXT_NE 7 其他中文字標示(字型統一)
245 測量工作規範
第 2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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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 第三篇 測量
範例3 斷面測量成果圖
246 測量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