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第一章 河道之測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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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技術規範-河川治理篇(上冊)第三篇 測量
第一章河道之測量調查
3.1.1 河道測量項目
針對規劃地區辦理各項測量調查工作,包括河道控制點測量、河道
縱斷面及橫斷面測量、地形測量及河川構造物調查測量等,各項測
量作業方式及精度要求須依「測量工作規範」執行。
【說明】
1. 河道測量調查為工程規劃、實施之基本工作。其中,河道縱斷、橫
斷面測量、地形測量及河川構造物調查測量成果,為河川水文及水
理分析之基本資料,亦為河道計畫、綜合治水計畫及工程布置與設
計之基本依據,於規劃工作開始時首應辦理上列各項河道測量。
2. 工程設計階段測量,則視規劃階段測量成果及工程設計需要辦理測
量,一般以設計需要精度之地形測量為主。規劃階段成果測量如時
間久遠或河道地形變化大或資料不足時,設計階段仍須辦理河道
縱、橫斷面及河川構造物調查測量。
3. 測量工作開始前,應先勘查現地而依測量目的擬定測量計畫,並決
定測量範圍、方法及精度等。測量範圍劃定原則,寧可多測,嚴防
遺漏,尤須注意幹、支分線合流點縱斷面之起始零點,應予加測,
以為接點連結設計參考。
4. 一般測量工作分為外業與內業兩部份,外業為現地查勘與測量,而
內業為測量成果之繪圖。至於測量工作之程序,先以控制測量開
始,再由所定之控制點為根據,辦理河道縱、斷面、地形及構造物
測量等。
5. 「測量工作規範」,係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使用的實務性工作規
範,得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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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控制測量
控制測量包括平面空制與高程控制測量,應在測區周圍與測區內部
布設足夠之控制點,精確測定水平位置坐標及高程,作為後續測量
之依據。
【說明】
1. 平面控制測量:包括三角測量、導線測量。
(1) 平面控制測量以採用三角點為主,應以內政部公佈之臺灣地區
一等、二等或三等三角點為根據,進行控制點測量。
(2) 平面控制測量可採用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全
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GPS)等方法。
2. 高程控制測量:包括水準點檢測、水準高程引測二項。
高程控制測量採用內政部公佈之臺灣地區一等水準系統,以公
尺為單位,計至公厘止。高程基準係以基隆港之平均潮位為零點。
3.1.3 河道橫斷面測量
橫斷面測量工作內容包括斷面位置選定、斷面樁埋設、斷面樁坐標
及高程引測、河道斷面測量。如為綜合治水之目的須包括支流排水
路斷面測量。
【說明】
1. 橫斷面測量應以所設斷面樁為基準,由左樁為起點往右樁方向進行
橫斷面測量,依河道或排水橫斷上之地形變化點施測其距離與高
程。
2. 河道及排水路斷面以左樁為起點往右方向為正數,由左樁往左方向
為負數。如因地形因素,一岸為峭壁致斷面樁需同時埋在另一岸
時,仍維持此原則。
3.1.4 河道縱斷面測量
河道縱斷面測量,係沿水流方向測定其位置與高程,並記錄縱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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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說明】
1. 一般河道(或排水)橫斷面測量時所得之谿線(thalweg)高程即為河
川(或排水)縱斷面測量之一部份,其中谿線為橫斷面最深點,縱
斷面為各斷面最深點之連線,但沿谿線於河床顯著變化處或有構造
物物等須增測其位置與高程。
2. 縱斷面圖比例尺,依河川大小而定,一般以縱方向1/100~1/500,
橫方向1/1,000~1/100,000 為準。
3.1.5 地形測量
地形測量應根據控制測量成果進行細部測量,其測量範圍及精度依
計畫目的需求而定。
【說明】
1. 地形測量依規劃範圍及目的選擇需要項目辦理測量。如河道治理採
綜合治水方式,則須配合辦理支流、排水路及集水區地形測量。規
劃階段之河道地形測量可選擇洪氾可能波及地區為範圍先行測
量。排水路地形測量則以排水路兩岸一定範圍內辦理測量。
2. 為配合水理演算、淹水模擬及河川管理,地形測量應採用數值地
形,測量方式可採電子平板測量或航空測量,視經費及目的決定採
用方式。
3. 一般依計畫目的及各階段的精度要求如下:
(1) 河道地形測量:規劃階段比例尺1/1000 ~ 1/5000
(2) 排水路地形測量:規劃階段比例尺1/1000
(3) 集水區地形測量:規劃階段比例尺1/5000
(4) 工程設計施工階段:比例尺 1/200~1/1000
3.1.6 河川構造物調查測量
河川構造物包括防洪構造物、灌溉排水構造物及跨/攔河構造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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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物調查測量內容包括構造物種類、構造物平面位置、構造物橫
斷構造型式及大小尺寸、構造物縱斷高程、長度及河川構造物上、
下游之河道斷面補測等。
【說明】
1. 河川內既有河工構造物為水文及水理分析主要影響因素之一,並為
河川現狀檢討及河道計畫之重要參考資料,在辦理治理規劃時應加
以調查測量。
2. 防洪及灌溉排水構造物測量調查
(1) 防洪構造物種類包括堤防、護岸、防洪牆,其他如橫堤、附屬
構造物丁壩、閘門、水門等。灌溉排水構造物包括取水口、排
水口、閘門、堰壩等。
(2) 構造物平面位置應包含灌溉取水口、排水流入口位置。
(3) 堤防及護岸橫斷構造型式包括堤前護坦、堤後水防道路、堤後
排水等。
(4) 堤防及護岸縱斷高程包括堤頂、堤前、堤後地面高程及附屬構
造物如丁壩、閘門、灌溉取水口、排水口高程。
3. 跨河/攔河構造物測量調查
(1) 構造物種類:包括鐵公路橋樑,輸水、油橋樑,渡槽,堰、壩、
固床工、跌水工,河底構造物如輸水、輸油管等。
(2) 構造物型式、尺寸、高程:
A. 橋樑:包括橋墩型式、墩徑或阻水寬度、橋墩位置、總數、
橋墩觸地高程、橋面寬、橋長、樑底高程、橋面高程。
B. 堰、壩、固床工:
(A) 堰、壩、固床工頂之高程及寬度、長度。
(B) 下游面高程,下游護坦工寬度、長度、高程及結構、型式。
(C) 壩頂溢洪道底床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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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洩水閘門底高程、閘門高度、寬度、閘門總數。
C. 底構造物:位於河床底下之輸水管線或隧道應調查蒐集其頂
部高程及斷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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