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附錄三 手冊修正對照表(2/3);原PDF第91–106頁。
原件閱讀提醒
- 版本差異:封面為113年11月。目錄將附錄二標成V9.0(2021年11月26日),但實際附錄二章首及末頁修正對照表明列V10.0(2024年8月21日);本目錄依實際正文命名,保留原目錄。附錄一為111年5月19日管理方式;附錄三的「現行內容」只是該次修訂的比較欄,不表示今日現行。RAMS下載專區另列114年11月6日03377附件,不能以本冊附錄代替後續修訂。
- 配比範例疑義:印刷第34–35頁(PDF第40–41頁)把公式編號寫作4-1~4-4,與前列5-1~5-4不一致,且粒料計算印為W=C+F,前文則為S=C+F。化學摻料換算原印「1060/0.971 = 1.65 kg/m³」,算式與結果不符,體積換算亦有單位疑義。原件照錄,勿直接據此下料;應由配比設計權責人員重新計算、試拌及確認。
- 其他原件用語與版面:表2-3密度單位印為kg/cm³;第7.1節仍出現「作為級配粒料底層之粒料」敘述。第二章級配材料背景試驗與本手冊CLSM施工要求須區分。附錄三保留窄欄、跨頁及原有數字斷行;PDF第82頁比較欄的數值有原件缺損,勿自行補字作工程依據。
頁內索引:第91頁 | 第92頁 | 第93頁 | 第94頁 | 第95頁 | 第96頁 | 第97頁 | 第98頁 | 第99頁 | 第100頁 | 第101頁 | 第102頁 | 第103頁 | 第104頁 | 第105頁 | 第106頁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1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2.11] 前開管理方式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 泥生料等用途 。 再利用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港區 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控制性 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 土、瀝青混凝土、磚品、用於紐澤西護欄 及緣石之水泥製品、水泥生料、衛生掩埋 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 [2.13] 場覆土等用途 。 2.5 產 生 13 2.5 產生量分析 2.5 產量分析 1.酌修用字,將產量分 量分析 自民國 80 年起開始興建垃圾焚化 國內自民國 80 年起開始興建垃圾焚 析 修 正 為 產 生 量 分 廠,用以焚化處理各縣市的一般廢棄物, 化廠,用以焚化處理各縣市的垃圾,截至 析。 現今尚在營運之垃圾焚化廠共有 25 座。 民國 103 年為止,國內現今尚在營運之垃 2.更新產生量數據及 各縣市垃圾焚化廠之營運方式除臺北市 圾焚化廠共有 24 座。各縣市垃圾焚化廠 焚化廠數。 與高雄市為公有公營外,其他縣市多以公 之營運方式除台北市與高雄市為公有公 有民營或民有民營的方式營運。經統計 營外,其他縣市多以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 112 年焚化底渣產生量約 81.69 萬公噸 的方式進行營運。統計 98~102 年各垃圾 (截至 112 年 12 月),詳如表 2-5 所示。 焚化廠之焚化處理總量約為 630~650 萬 公噸,其中產出之焚化底渣約 100 萬公 噸,各焚化廠營運概況如表 2-6 所示。 2.3 基本 14 刪除 各焚化廠所產出之焚化底渣可透過 考量再利用機構內容 性質 各縣市地方環保局委託再利用機構處理 屬於非公開資訊,爰 成焚化底渣再生粒料,每年再利用量約為 刪除本項。 60 萬公噸。目前工廠位置座落於北部的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有潤隆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 85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2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部有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精英 事業有限公司、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部有映誠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各再利 用機構焚化底渣資源化處理方式及每月 處理量如表 2-7 所示。 第三章 16~1 3.1 再利用機構 5.1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 1.焚化底渣再利用機 7 焚化底渣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應符合「垃圾焚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係為處理焚化 構 修 正 為 再 利 用 機 [3.1] 再利用機 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第五 底渣使焚化底渣再生粒料符合公告再利 構,及修正其須具備 構管理 項及第八項規定,須具備下列條件:焚化 用用途之機構,除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 之條件。 3.1 再利 底渣再利用機構應為取得底渣處理許可 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各項規定外, 2.配合管理方式刪除 用機構 之廢棄物處理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焚 化 底 渣 再 利 用 機 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 1.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應為取得焚化底 構應實施「焚化底渣 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直轄市政府 渣處理許可之廢棄物處理業、直轄市政 三 級 品 管 規 範 」 或 環境保護局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府環境保護局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 「 資 源 化 產 品 驗 下簡稱地方環保局)。 局。 證」。 1.再利用機構之設施(備)應符合下列規 2.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應實施「焚化底渣 3.新增再利用機構之 定: 三級品管規範」或「資源化產品驗證」 設 施 應 符 合 之 規 定 註 。 及 應 設 置 閉 路 電 視 焚化底渣之貯存,不得有廢棄物飛揚、 註:資源化產品驗證係指經環保署核可認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相 關 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 證之驗證單位所執行之驗證。 規定。 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 施。貯存場所之地點受「垃圾焚化廠焚 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公告事項七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限制。 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 收集處理設施。貯存場所之地點受公 86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告事項七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限制。 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依據來源焚化 廠之不同,採分廠分區貯存及標示,且 其貯存區內物品堆置高度不得超過圍 牆高度。 再利用機構入口處應設置地磅系統, 並定期依相關法規校正及留存紀錄, 所有物品及車輛進出再利用機構均應 過磅,依序記錄進出時間、車程、重量、 物品內容。 2.再利用機構內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 視系統(CCTV) (1)設置地點: 再利用機構所有進出口、地磅系統 處,攝錄並應及於再利用機構內車行 所有路徑。 處理設備投入口、處理流程作業區及 衍生廢棄物、焚化再生粒料出料口。 進再利用機構底渣、衍生廢棄物及焚 87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化再生粒料貯存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地點。 (2)攝錄監視畫面: 攝 錄 監 視 畫 面 應 為 彩 色 清 晰 影 像,並顯示日期及時間。夜間攝影應提 供足夠光源以供辨識。 (3)攝錄紀錄保存及故障排除: 應保存連續六個月影像紀錄。 如攝錄系統異常或故障,應即向主管 機關報備,並於一週內修復,且於事 後提報該期間營運紀錄及修復情形 說明,送主管機關備查。 3.2 生產 17 3.2 生產 5.2 生產 本節配合本管理方式 為提升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生產之 為提升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生產之 修正為底渣交付再利 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對於焚化底渣再利用 焚化底渣再生粒料品質,於各階段作業時 用機構前,垃圾焚化 處理程序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廠應檢測項目、檢測 應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底渣交付再利 方法、頻率、標準、 1.焚化底渣進料與貯存 用機構前,垃圾焚化廠應檢測項目、檢測 提供檢測結果期限及 (1)焚化底渣進廠時,應查驗焚化廠檢附 方法、頻率、標準、提供檢測結果期限及 改善期限。 之灼熱減量試驗報告,檢測值須符合 88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改善期限,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下列環保規定。 利用管理方式」之附表一「底渣交付再利 用之條件」辦理。 採用全連續式焚化處理設施,每日燃 表 3-1 為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另 燒量二百公噸以上在百分之五以下 [3.1] 各階段作業時應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 者、每日燃燒量未達二百公噸者在百 表 3-1 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 分之七以下。 提供 檢測 檢測方 頻 檢測 採用準連續式焚化處理設施,每日燃 標準 備註 項目 法 率 結果 燒量四十公噸至一百八十公噸者在 期限 百分之七以下。 一般廢 七 日 棄物焚 內 改 採用分批填料式焚化處理設施在百 化底渣 善 完 分之十以下。 可燃物 次月 成 。 含量檢 七日 但 經 測方法 前 所 屬 可燃 每 (2)焚化底渣卸料時,可目測檢驗該批物 (NIEA ≦2 % (遇 主 管 物 月 R221) 假日 機 關 料之組成成份,若未燃物含量過高 順 同 意 時,並逐層報告處理及取樣留存。 延) 者 , 不 在 (3)焚化底渣應貯存於室內或有遮雨設施 此 之場所,且貯存區地面應為有效阻隔 限。 污水滲透之混凝土或不透水鋪面。 (4)焚化底渣在貯存時,應按焚化廠來源 之不同,以每 500 公噸為一批號,採 分廠分區貯存。 (5)各貯存區之間可考量加設隔版限高 89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線,以避免混料。 戴 奧 戴奧辛 檢 測 辛 總 及呋喃 結 果 (6)貯存區應明確標示來源焚化廠名稱, 毒 性 檢測方 達 有 且物料之堆置高度不得超過隔版限高 當 量 法-同 害 事 濃 度 位素標 業 廢 線。 ( 備 幟稀釋 棄 物 註:指 氣相層 認 定 含 析/高 標 次月 2,3,7,8 解析質 準 , 十五 - 氯 化 譜 法 其 底 日前 戴 奧 (NIEA 每 ≦1 ng I- 渣 不 (遇 辛 及 M801) 季 TEQ/g 得 送 假日 呋 喃 再 利 順 同 源 用 機 延) 物 等 構 進 17 種 行 前 化 合 處 物 之 理 , 總 毒 並 應 性 當 經 固 量 濃 化 度) 法 、 穩 定 化 法 總鉛 次月 事業廢 重金 或 熱 棄物毒 十五 屬毒 ≦ 處 理 每 (毫 日前 性特性 性特 法 處 季 5.0 溶出程 (遇 克/公 性溶 理 至 序 假日 升) 檢 測 出程 (NIEA 順 90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7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序 R201) 延) 值 低 總鎘 於 有 害 事 ≦ (毫 業 廢 1.0 克/公 棄 物 認 定 升) 標 準 後 , 總鉻 採 衛 生 掩 ≦ (毫 埋 方 5.0 式 處 克/公 理。 升) 總硒 ≦ (毫 1.0 克/公 升) 總銅 ≦ (毫 15.0 克/公 升) 91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總鋇 ≦ (毫 100. 克/公 0 升) 六價 鉻 ≦ (毫 2.5 克/公 升) 總砷 ≦ (毫 5.0 克/公 升) 總汞 ≦ (毫 0.2 克/公 升) 資料來源: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 3.2 生產 19 1.焚化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 2.焚化底渣資源化處理 1.資源化處理修正為 焚化底渣之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再利 焚化底渣須經過篩分、破碎或篩選的 再利用處理程序。 92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9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 前處理,及視用途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 2.新增裸料用途前處 其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 水洗之進階處理程序,製成焚化底渣再生 理後應採穩定化、熟 粒料底層及基層者,前處理完成後並應採 化或水洗方式處理, 粒料。為提升焚化底渣再生粒料之品質, 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如採熟化 並 新 增 熟 化 期 天 數 生產過程中各階段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方式處理者,其熟化期自底渣進再利用機 規定。 構至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止,至少 為 45 日且不受貯存期限限制;其作為其 他用途者,得視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 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為提升焚化再 生粒料之品質,生產過程中各階段作業應 注意以下事項。 3.2 生產 20 2.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 3.焚化底渣再生粒料貯存與出廠檢測 配合本管理方式修正 (1)焚化再生粒料於出再利用機構前,應 (1)焚化底渣再生粒料應貯存於室內或有 焚化再生粒料檢測規 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檢測結果 防雨設施之場所,且貯存區地面應為 定。 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有效阻隔污水滲透之混凝土或不透水 理方式」之附表二「焚化再生粒料環境 鋪面。 標準」規定(詳附錄一),始得再利用。 (2)焚化底渣再生粒料在貯存時,應按焚 (2)檢測結果超過前款標準者,該批焚化 化廠來源之不同,以每 500 公噸為一 再生粒料不得再利用,於進行改善措 批號,採分廠分區貯存外,並可考量分 施後,依前款頻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 檢測前後兩階段進行存放,並明確標 符合標準者,始得再利用。 示來源焚化廠及檢測日期。 (3)貯存區內焚化底渣再生粒料堆置高度 不得超過圍牆高度。 (4)焚化底渣再生粒料依法規定,應每 500 公噸進行自主檢測,項目包含毒性溶 93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100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出程序(TCLP)、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 度及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以確保焚化 底渣再生粒料在使用時不會對環境造 成二次污染。 (5)另為確認焚化底渣再生粒料之工程性 質,符合工程規範要求,粒徑大小不宜 超過 19mm,若大於 19mm 者應篩除 或軋碎處理。 3.3 運送 21 3.3 運送與再利用流向申報管理 5.3 運送與再利用流向申報管理 配合本管理方式修正 與再利用 焚化底渣於再利用機構完成再利用 1.運送 焚化再生粒料運送與 流向申報 處理後,運送至各使用機構或使用目的地 (1)再利用機構應主動出示品質相關證明 再利用相關規定。 管理 前,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文件,以說明供應之焚化底渣再生粒 理方式」相關規定,重點如下所述。 料品質檢驗符合規定。 1.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前,應以書面或網 (2)送貨單上,應標示再利用之用途、數 路傳輸方式取得工程管制編號、清運 量、出廠車輛車號、時間、車程、磅 者管制編號及使用者管制編號,供料 重、載重、駕駛簽名文件、採樣檢測 機關(構)始得供料;另如有變更 日期,及焚化底渣再生粒料之最大粒 時,應即上網申報變更內容;各項管 徑大小。 制編號申請須知依「垃圾焚化廠焚化 (3)在運送時,運送車車斗應加裝帆布或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 其他遮蓋裝置,以防止雨水滲入及粉 2.焚化再生粒料之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 塵逸散。 追蹤系統,且清運機具裝置之系統規 2.再利用流向申報 格應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 (1)再利用機構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預先申 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之規定。 報地點、用途、數量、時間、非位於 3.供料機關(構)或加工再製機構於焚 本手冊第 3.1 節第 2 點使用範圍內(或 94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101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化再生粒料供應且完成使用後 15 日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內,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妥善使用 式」第七點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 證明,並檢送書面資料,包括過磅單 證明資料。 及使用地點於施工前、中、後照片或 (2)完成使用後十五日內,應以網路傳輸 錄影資料,向原核准工程管制編號之 方式申報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 地方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副知使用 包括載運車輛之車程、磅重、載重、 地(或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備查。 工程範圍、使用地點施工前、中、後 照片或錄影資料。 第四章 22~2 4.1 適用範圍 3.1 適用範圍 配 合 本 管 理 方 式 修 3 焚化再生 2.使用區域 2.使用區域 正,說明現行使用區 粒料應用 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域限制地點及應符合 於控制性 理方式」規定(詳如附錄一),使用焚化 理方式」公告,含焚化底渣再生粒料之級 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 低強度回 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配粒料底層,在使用時應確認施工地點非 準。 填材料工 (CLSM)可分為用於管溝工程及其他用途 屬下列區域範圍內(詳附錄): 程性質與 兩種。如使用於限制使用地點,只能使用 (1)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 應用實例 於管溝工程用途,並應符合焚化再生粒料 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 4.1 適用 環境標準之第一級標準,如非屬限制使用 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範圍 地點,應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之第 (2)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 二級標準,詳如表 4-1 所示。 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表 4-1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保護區、 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使用地點規定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 CLSM 用 般農業區及其他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 途 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 使用地點 管溝 其 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 工程 他 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95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102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敏感區域 (1)公告之飲用水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 (屬限制使用 水源水質保護 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 地點),需符 區、飲用水取 定作為前目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 合第一級標 水 口 一 定 距 X X 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準 離、水庫集水 (5)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 區及自來水水 質水量保護區 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 範圍內。 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2)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告之自 然保留區、自 然保護區、重 要濕地、野生 O X 動物保護區及 野生動物重要 棲息環境範圍 內。 (3)依都市計畫法 劃 定 為 農 業 區、保護區;依 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劃 定為特定農業 O X 區、一般農業 區及其他使用 分區內之農牧 用地、林業用 地、養殖用地、 國 土 保 安 用 96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10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地、水利用地、 鹽業用地、古 蹟保存用地、 生 態 保 護 用 地,及上述分 區內暫未依法 編定用地別之 土地範圍內。 (4)依國家公園法 劃定為國家公 園區內,經國 家公園管理機 關會同有關機 O X 關認定作為前 款限制使用之 土地分區或編 定使用之土地 範圍內。 一般區域 (非屬限制使 非 上 述 (1)~(4) 地 用地點)需符 O O 點 合第二級標 準 X 表示不可使用於該限制使用地點;O 表示可使用於 該限制使用地點。 97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10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4.3 應用 27~2 目前國內道路工程中有使用焚化再 無 1.新增國內焚化再生 9 實例 生 粒 料 應 用 於 控 制 性 低 強 度 回 填 材 料 粒料應用之實績。 (CLSM)之經驗,以下介紹國內工程實例 2.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若能符合環境部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對於底渣去化有 關(構)組織法規自 幫助。 一 百 十 二 年 八 月 二 實例一:中壢區民族路五段雨水下水道 十二日施行,並因應 工程 本 管 理 方 式 之 用 語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配比 及 實 務 運 作 需 求 修 設計如表 4-2 所示,由表 4-3 控制性低強 正。 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之 檢測結果顯示皆符合標準。 表 4-2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配比-1 焚 水 化 化 淬 細 粗 用 單位 水 再 學 爐 粒 粒 水 kg/m 泥 生 摻 3 石 料 料 量 粒 料 粉 料 112 48 730 500 390 220 5 2005 表 4-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抗壓強度試驗報告-1 98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10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試 試體標稱 抗壓 最大 抗壓 體 尺度(cm) 強度 材齡 荷重 面積 編 直 高 (kgf/c 2 (kgf) (cm ) 2 號 徑 度 m ) 1 15 30 28天 12887 176.7 72.9 2 15 30 28天 12934 176.7 73.2 3 15 30 28天 13574 176.7 76.8 實例二: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用戶接 管工程用戶接管工程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配比 設計如表 4-4 所示,由表 4-5 控制性低強 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之 檢測結果顯示皆符合標準。 表 4-4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配比-2 焚 水 化 化 淬 細 粗 用 單位 水 再 學 爐 粒 粒 水 kg/ 泥 生 摻 3 石 料 料 量 m 粒 料 粉 料 70 100 740 500 390 210 5 2015 表 4-5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抗壓強度試驗報告-2 99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原檔第10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試 試體標稱 抗壓 抗壓 體 尺度(cm) 材 最大荷 強度 面積 編 直 高 齡 重(kgf) (kgf/c 2 (cm ) 2 號 徑 度 m ) 2 1 15 30 8 10877 176.7 61.6 天 2 2 15 30 8 10470 176.7 59.3 天 2 3 15 30 8 9744 176.7 55.1 天 實例三: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 Z 幹線雨 水下水道工程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配比 設計如表 4-6 所示,由表 4-7 控制性低強 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之 結果顯示皆符合標準。 表 4-6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配比-3 100
上一節:附錄三 手冊修正對照表(1/3) | 下一節:附錄三 手冊修正對照表(3/3)
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