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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02742瀝青混凝土鋪面(V13.0,2024年7月23日)(2/2);原PDF第83–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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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封面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0月。附錄一保留111年5月19日管理方式;附錄二明載02742章V13.0、2024年7月23日;附錄三是手冊整理的CNS及AASHTO補充表。這些都是手冊隨附版本,不宣稱為今日現行全集。
- 工地拌和公式:承包商應依材料及設計完成Job Mix Formula並送工程司核可,未核可前不得拌和。正文表5-1、5-2與附錄二的方括號欄位都必須依契約選定,本站不代填。
- 鋪築溫度差異:正文第5.5節寫倒入鋪築機不得低於120℃;附錄二02742 V13.0則分AC-10不得低於120℃、AC-20不得低於130℃。兩者不可任意取較寬鬆值,應依契約採用章版與工程司核定條件。
- 附錄屬性:附錄二保留02742 V13.0的契約選填欄與當時引用標準;附錄三是手冊補充表,不是CNS或AASHTO標準全文,也未提供各標準的今日版次。引用時應另查契約與正式標準。
- 標準時點:正文及附錄引用CNS、AASHTO、ASTM與AI文件,名稱、版次及主管機關可能更新。手冊可供來源追溯,但設計、送審與驗收應以契約指定及當時有效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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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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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後,所求得之穩定值。 S︰以標準方法所求得之穩定值。 2.2.3 瀝青混合料檢驗 (1) 瀝青拌合廠應具備所需一切試驗設備,俾能隨時取樣試驗,以校 核瀝青混合料是否均勻及符合所需品質規定。 (2) 施工中,每天應依[CNS 12388][AASHTO T168][ ]方法取樣抽驗 未經滾壓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至少[2 次][ ],除另有規定者外, 其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合公式之許可差,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每一試樣之各項許可差 篩分析通過試驗篩 mm(in) 許可差百分率 12.5 及 12.5 以上(1/2in 及 1/2in 以上)之試驗篩 [±8][ ] 9.5 及 4.75(3/8in 及 No.4) [±7][ ] 2.36 及 1.18(No.8 及 No.16) [±6][ ] 0.60 及 0.30(No.30 及 No.50) [±5][ ] 0.15(No.100) [±4][ ] 0.075(No.200) [±3][ ] 瀝青含量,%(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 [±0.3][±0.5][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氣候 (1) 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及施工地 點之氣溫在[10℃][ ]以上,且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路面乾 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下雨時需停止施工。 3.1.2 施工設備及機具,必要時,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所有施工設備及 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順利完成工 作。 3.1.3 瀝青拌合廠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可用分盤式拌合廠(Batching Plant)、連續式拌合 廠(Continuous Mixing Plant)或乾鼓式拌合廠(Dryer Drum Mixer) 拌合,惟無論使用何種型式之拌合廠,應以能按配合設計所定之配合 比例準確計量所需之各種材料,並將其拌合均勻者為合格。瀝青拌合 廠之主要設備,其規格與功能應於施工計畫內列述。 3.1.4 瀝青混合料之過磅 (1) 瀝青拌合廠應設有貨車地磅及秤重房。 (2) 地磅應切實安裝於穩固之基礎上,並應經常保持水平及垂直之狀 態。 (3) 所有秤重設備應備有調整裝置,以便任何部分有偏差或逸出準線 時,能迅速重予調整或定向,俾能發揮正常功用。 (4)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容納任何貨車,或能一次秤 量可能用以運送瀝青混合料之全套搬運設備。 (5) 地磅在瀝青拌合廠開始運轉之前,必要時工程司得到場檢驗。 (6) 秤重房須有防風及防雨之設備,秤重紀錄機應予適當之保護。 02742 02742-78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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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3.1.5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 ],其數量 應依瀝青拌合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合 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 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3.1.6 瀝青鋪築機 (1) 除經工程司核可者外,瀝青混合料應使用能正確按設計圖說所示 之線形、坡度、路拱及規定平整度鋪設之[自走式瀝青鋪築 機][ ]鋪築。 (2) 瀝青鋪築機應附有漏斗及分佈螺旋,將瀝青混合料均勻鋪築。 (3) 瀝青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效率良好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 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30m][ ],且能在不使瀝青混合料發生析離 現象之下,鋪築至最小[1cm][ ]之厚度,除有特殊情形外,其最 大鋪築寬度不得小於[3.75m][ ]。 (4) 鋪築機鋪設時,應啟動振動裝置。 3.1.7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及膠 輪壓路機滾壓。通常一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備二部鐵輪壓路機及一 部膠輪壓路機,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 量少於 50t 時,僅須配備一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 噸以上二軸三輪][關閉振動裝置之 6 噸以上振動壓路機] 滾壓。 B. 次壓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 輪][ ]之雙軸式膠輪壓 路機。 b.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 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 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 1,500kg 調整至 2,500kg,輪胎 之地面接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 2 2 5.6kgf/cm (80 1b/in )。 C. 終壓 用[6〜8 噸二軸二輪][ ]壓路機。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 少於 6 噸,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 (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 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 振動頻率通常以 2,000〜3,000rpm 為宜,振幅則以 0.4〜0.8mm 為佳。 B. 厚度小於 5cm 之瀝青路面,不得啟動振動裝置。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 3〜5km。 02742 02742-79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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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 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1.8 清掃機 清掃機係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 塵。 3.1.9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 取樣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 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基層、路基或 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 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 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 實。 (4)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新鋪設或刨除回鋪之路段,路面有人 (手)孔蓋之處,應先將其調降至路面設計高程[20cm][ ]以 下。調降於路面下方之人(手)孔蓋,若經管線管理機關與路權 管理機關協調具有消防緊急救災或安全需要,同意留設於路面上 之人(手)孔蓋,可按本章 3.4.1 款辦理。相關施工配合事宜由 管線管理機關與路權管理機關協調。 (5)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 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 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6)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以清掃機或竹帚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 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 30cm。 3.2.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程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 02745 章「瀝青 透層」及第 02747 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合 (1) 瀝青材料之加熱 A. 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其溫度應由黏度試驗決定之。 B. 瀝青之一般加熱溫度可參考下表,惟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核可 者外,一般瀝青之密級配及開放級配皆不得超過 163℃,如使 用改質瀝青之密級配或開放級配皆不得超過 177℃,使用開放 級配時須特別注意加熱溫度是否過高而產生垂流之現象。 C.依美國瀝青學會 AI MS-2 之規定,對於一般瀝青膠泥及改質瀝 青膠泥可藉由瀝青等級決定拌合溫度及夯壓溫度。此外,亦可 使用供應商建議瀝青膠泥之拌合溫度及夯壓溫度。 02742 02742-80 V13.0 2024/07/23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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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瀝青加熱溫度 雙軸拌合機內瀝青混合料之溫度℃ 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 密級配 開放級配 120〜145 120〜145 AC- 5 AC-10 120〜155 120〜155 原始黏度等級 AC-20 130〜165 130〜165 AC-40 130〜170 130〜170 AR-4000 135〜165 135〜165 殘餘黏度等級 AR-8000 135〜165 135〜165 60〜 70 130〜170 130〜170 針入度等級 85〜100 120〜165 120〜165 120〜150 120〜155 120〜155 改質瀝青 改質Ⅳ類 F 型 不得超過 177 不得超過 177 等級 高黏滯度瀝青 (2) 粒料之加熱 A.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合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合機 之溫度為 135℃〜163℃,且均應超過瀝青之溫度,其實際使 用溫度由工程司決定之,惟粒料與瀝青拌合時之溫度,彼此相 差不得超過[10℃][ ]。 B. 粗、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之粒料,應按工 程司所規定之尺度,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 拌合 A. 各種大小不同之粒料、填縫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地拌合公式 所規定之比例,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 以分盤式拌合機拌合時,其乾拌時間為 5~10 秒,濕拌時間為 35~50 秒。 C. 以連續式拌合機拌合時,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拌合時間應依下 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a. 拌合時間(秒)=[拌合機之載重量(kg)]÷[拌合機之出口 量(kg/s)] b. 式中重量由工程司在工地作試驗決定之,惟無論如何,在 連續式拌合機內拌合之時間不得超過 60 秒。 D. 拌妥之瀝青混合料,應依[ CNS 12389][AASHTO T195][ ]試 驗法,求其顆粒包裏之百分率,用於底層者其包裏百分率不得 少於[90%][ ],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95%][ ],如不符此規 定時,應調整其拌合時間。 E.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自拌合廠輸出時之溫度,不得低於 135℃或 高於 163℃。一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 現象或顯示含有水份時,均應立即拋棄,不得使用。 3.2.4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 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 有經驗者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鋪築機有所依據,而鋪成平整之路 02742 02742-81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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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 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全部均勻塗刷速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 青一薄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 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 能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 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 施工。 (5) 除契約另行規定外,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由工 程司決定之,惟使用 AC-10 瀝青混合物不得低於 120℃;使用 AC-20 瀝青混合物不得低於 130℃。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不宜時斷時續。在鋪築機後面,應 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 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 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 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 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 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如係分層鋪築時,應於鋪築前兩小時內,先將前 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並依工程司之指示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 2 層間之黏結。 (10)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 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 ],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 [60cm][ ]。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 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1)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 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 內。 3.2.5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 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 6 個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 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 02742 02742-82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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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 [60m][ ]。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 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 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 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 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 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 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 3km,其 餘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 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 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 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 2 少於[11kg][ ],夯面不得大於[320cm ][ ]。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 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 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 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4 次][ ],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通常其 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 約為[82℃〜100℃][ ]。 L. 牽引式膠輪壓路機於轉向時,易引起瀝青混合料之位移,故不 得使用(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 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最後以 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 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 65℃。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 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 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 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 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 85℃以上時),否則應予 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 02742 02742-83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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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3.2.6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 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 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 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 接合面均應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 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 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 平。 3.2.7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 分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 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 別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2.8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 築。 3.3 檢驗 使用天然級配粒料以外之材料,必要時,得依工程特性,酌增下列試 驗頻率。所增加試驗頻率之費用按本章 4.2.4 款規定辦理。 3.3.1 粒料依 CNS 490,經洛杉磯磨損試驗 500 轉後之磨損率,用於底層、 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50%][ ],用於磨耗層者不得大於 3 [35%][ ]及面層者不得大於[40%][ ]。檢驗頻率為[每 2000m 1 次][ ][每 3 個月 1 次][ ]。 3.3.2 粗粒料依[CNS 1167][AASHTO T104][ ]試驗法,經 5 次循環之硫酸鈉 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 ];硫酸鎂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8%][ ]。檢驗頻 3 率為[每 2000m 1 次][ ][每 3 個月 1 次][ ]。 3.3.3 細粒料依[CNS 1167][AASHTO T104][ ]試驗法,經 5 次循環之硫酸鈉 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3 [15%][ ]。檢驗頻率為[每 2000m 1 次][ ][每 3 個月 1 次][ ]。 3.3.4 瀝青材料 針入度分類依[CNS 2260][ ]之規定檢驗,黏度分類依 [CNS 15073][出廠證明][ ]之規定檢驗,檢驗頻率為[每 50 公噸 1 次][每 100 公噸 1 次][出廠證明][ ]。 3.3.5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依[CNS 15478][AASHTO T164][ASTM D2726][ASTM D1188][ ]試 驗,頻率為[每天 2 次][ ]。 3.3.6 壓實度 02742 02742-84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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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 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如無明確規定 時,得依美國瀝青學會 AI SS-1 之規定,採用以下二種方式之一 辦理: A.工地夯實試體密度基準法:用馬歇爾夯壓方法每天在室內做[6 個][ ]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然後做[5 處][ ]工地密 度試驗求其平均值,該平均值應達到室內平均密度之 [96%][ ]以上,且任一工地密度不得低於室內平均密度之 [94%][ ]。 B.理論最大密度基準法:以抽驗工地用量之瀝青含量及配比設計 時所測得之比重數據,計算理論最大密度(假設為無空隙狀態 之最大密度)或以試驗法直接求得,然後做[5 處][ ]工地密度 試驗求其平均值,該平均值應達到理論最大密度之[92%][ ] 以上,且任一工地密度不得低於理論最大密度之[90%][ ]。 (2) 工地密度可用鑽取試樣依[CNS 8757][CNS 8759][ ]或核子儀依 [ASTM D2950][ ]試驗方法或鑽取試樣求之。 (3) 壓實度之許可差 壓實度許可差及在許可差範圍內壓實度不足時之處理辦法,應依 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 3.3.7 平整度 (1) 新鋪設路面、全部厚度或部分厚度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 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路面之平 整度得以[3m][ ]長之直規、高低平坦儀或慣性剖面儀擇一執 行。 (2) 以[3m][ ]長之直規或高低平坦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應沿平行 於,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底層 或結合層不得超過[±0.6cm][ ],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 [0.26cm][ ];一般公路之面層不得超過[±0.6cm][ ],平整度標 準差(S)不得大於[0.26cm][ ];高速公路之面層不得超過 [±0.3cm][ ],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4cm][ ]。 (3) 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一般公路面層之國際糙度指標 (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應小於[3.5m/Km][ ];高速 公路面層之 IRI 值應小於[1.75m/Km][ ]。 (4) 所有高低差超過上述規定部分,應由承包商改善至合格為止。 (5) 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表面,均應以熱燙板燙平。 3.3.8 鋪築厚度 2 (1) 同一種規格之瀝青混凝土層完成後,每[1,000m ][ ]應鑽取一件 樣品,依 CNS[8755][ ]之試驗法,檢測其厚度,檢測之位置以 隨機方法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承包商應即以相同或近似材 料回填夯實。 (2) 路面厚度之許可差,應按其厚度檢測結果,且任何一點之厚度不 得少於設計厚度[10%][ ]或[1cm][ ]之較小者。 3.4 現場品質管理 使用再生粒料時,如契約規定或工程司認有必要時,則應按本章之 3.3.6、3.3.7 及 3.3.8 檢驗之規定,先試鋪至少 150m 長之一段路面,以 02742 02742-85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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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4.1 路面保護 (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在鋪面溫度 自然冷卻至 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2) 路面於滾壓完成後,埋置於路面下方之人(手)孔蓋,若經管線 管理機關與路權管理機關協調具有消防緊急救災或安全需要,必 需留設於路面上之人(手)孔蓋,則以鋪面切割機切割人(手) 孔蓋上方鋪面並於刨除後將人(手)孔蓋提升至與路面齊平,其 餘則俟需要於管線檢修時再由管線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切割人 (手)孔蓋上方鋪面後開啟,完成管線檢修作業後人(手)孔蓋 仍以留設於路面下為原則,人(手)孔蓋上方鋪築瀝青應依前述 施工方法完成並確實與路面齊平。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路面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以[立方公 尺][公噸][ ]計算。 (1) 以立方公尺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面 積乘以厚度][ ]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2) 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面積乘 以厚度][ ]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實際所鋪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 得之重量為準。 4.1.2 在運送途中如有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 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合料,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立方 公尺][公噸][ ]為單位計給。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瀝青及粒料等材料之供應,底層、基層、路基 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合、運送、鋪 築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熱拌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 在內。 4.2.3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不符之路面及其挖除所需一切費 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4.2.4 所有檢測、回填及夯實費用,均應由承包商全部負擔,不另給 價。 〈本章結束〉 02742 02742-86 V13.0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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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0月手冊。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與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