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現行提供平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RAMS
官方來源:完整原始PDF | RAMS下載專區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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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水利、海岸與港灣技術
附錄四 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110年6月11日);原PDF第73–76頁。
原件閱讀提醒
- 發布與版本:封面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現由環境管理署RAMS提供。附錄一為111年5月19日管理方式,附錄二02703為2020年5月27日V1.0,附錄三02319為2020年3月10日V5.0,附錄四作業程序為110年6月11日。原件中的法規、標準及機關名稱照錄,不代表今日現行全集。
- 適用地點與程序:正文第4.1節及附錄一將港區用途限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仍須連同使用地點限制、實驗室及現地試驗、環評相關程序與填築前後監測閱讀。港區用途對地下水位的例外,不等於免除其他土地、水源或環境限制。
- 環境監測:第7.2節須先查個案環評承諾;無相關承諾規範時,本書列每季至少一次。填海造地至少六個水質調查點與其他開發至少三點,適用範圍不同。海水pH與11項金屬的μg/L值,不是粒料環境溶出試驗的mg/L值,不得互換。原書引用107年及110年相關法規版本,實際工程仍應確認當時有效規定。
頁內索引:第73頁 | 第74頁 | 第75頁 | 第76頁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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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 110 年 06 月 11 日 一、目的:為利推動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各部會規劃新設之港區造地填築案件,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應規劃優先使用 再生粒料。 三、定義: (一)再生粒料:指事業之資源物或廢棄物,其再利用做為基地填築、工程填 料、新生地、填土(地)等用途之再利用產品。營建剩餘土石方依營建 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辦理,不包括在內。 (二)港區造地填築案件:指經各部會規劃之港區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已申 請核定或新設之港區造地填築案件。 四、本作業程序各再生粒料及港區造地填築案件,應符合其再利用產品品質標準, 並依據其相關法令、再利用管理辦法或審議許可程序等規定辦理。 五、本作業程序適用於各再生粒料與港區造地填築案件相關之國營事業、機關、法 人或團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六、為確保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之環境安全,對於港區進場填築之再生 粒料,應至少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再生粒料港灣用途標準。 七、為確保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工程品質,再生粒料相關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配合研訂(修)港區造地填築相關施工綱要規範及工程應用手冊。 八、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前應進行評估,並以辦理下列三階段評估 為原則: (一)實驗室模擬試驗:因應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視需要規劃 及進行相關實驗室模擬試驗(如浸泡海水溶出試驗等),作為下階段再 生粒料現地填築試驗之模擬試驗。 (二)再生粒料現地填築試驗:港區管理單位提供合適區位(避免有其他料源 干擾或影響之區位為優先),進行再生粒料現地填築試驗工程,並於填 築前後辦理環境監測(如海象調查、海域水質、海域底泥或生態調查 等),以瞭解再生粒料於港區現地填築前後對工程及環境影響。環境監 測可參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之規定或自主評估辦理。 (三)作為港區造地填築料源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含差異分析):依據環境 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認定與規定辦理,預防及減輕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 造地填築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並提出環境保護對策。如未涉及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之填海造地案件可免實施。本款得與前款再生 粒料現地填築試驗或同場址之其他監測計畫整合考量規劃進行。 67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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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同種類再生粒料之實驗室模擬試驗及再生粒料現地填築試驗,以辦 理一次為原則;考量各港口環境背景及條件之差異性,依填築地點不同,得 增加現地填築試驗次數。為提高再生粒料應用廣度,得考量再生粒料之特性, 先進行改質、混合、安定化處理或加工再製等措施,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後, 再進行前述試驗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九、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時,填築區位選擇應整合性評估規劃,包含 個別再生粒料特性影響(如膨脹性等)、港區造地填築案件場址特性,並確保 港區完成面個別用途規劃、工程品質或相關改良穩定強化措施等。填築區位選 擇時,屬於防風林區、保安林區及其他未有陸面建物結構安全疑慮之區域,應 使用一定比例之再生粒料填築;綠帶及綠地用地(含公園用地)、停車場及廣 場用地、環保設施用地或其他由港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地盤或工程改良、穩 定或強化評估核可之用地,應優先使用再生粒料填築。 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時,應符合個別港區造地填築案件工程項 目之施工計畫及品質管制計畫書,並須提出緊急應變計畫。為確保完成面個別 用途之工程品質及安全,應視需要進行相關地盤或工程改良、穩定或強化措 施。 十一、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時,填築前後應進行相關環境監測,周邊 環境應符合相關標準(如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第四條所列重 金屬項目等)。本點得與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作為港區造地填築料源之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含差異分析)或同場址之其他監測計畫整合考量規劃進 行。如為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環境監測頻率應每季至少一次。 十二、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規定進行全 程流向管理,包含追蹤管理其產源、委託清除、再利用情形、產品使用地點 流向等,必要時辦理環境監測。 十三、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應加 強監督查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再生粒料應用查核、要求停收及再生粒 料使用地點流向追蹤之管理。環保主管機關加強再生粒料之稽查、採樣檢 查、裁處及取消資格等管理。 68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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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4 5 目的 定義 相關法令規定 適用對象 2 港區造地填築環評案件使用再生粒料 港區 再生 全程管理 造地填築 粒料 6 11 環保署公告之 填築前中後 環境面 再生粒料 環境監測 港灣用途標準 8 (應用前) 三階段控管評估 9 作為港區造地 整合評估規劃 實驗室 再生粒料 填築料源之環 7 填築區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模擬試驗 現地填築試驗 境影響評估作 工程面 配合研訂(修) 業(含差異分析) 10 工程符合施工計畫 港區造地填築 及品質管制計畫書 施工規範及手冊 (含緊急應變計畫) 12 全程流向管理 管理面 13 加強監督查核 圖 1 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架構 69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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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節:附錄三 02319選擇性回填材料(V5.0,2020年3月10日) |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手冊,由環境管理署RAMS提供。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