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410 給排水及衛生器具-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15410 章 給排水及衛生器具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建築物、構造物之給排水、衛生器具衛生設備及其附件之產品、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馬桶、小便器、洗面盆、水盆、拖布盆、淋浴設備、貯備型電開水器、飲水機及緊急沖身洗眼設備等。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15151 章--污水管路系統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220衛生陶瓷器-水洗馬桶
(2) CNS 3220-1衛生陶瓷器-水箱
(3) CNS 3220-2衛生陶瓷器-小便器
(4) CNS 3220-3衛生陶瓷器-洗面盆
(5) CNS 3220-6衛生陶瓷器-下身盆
(6) CNS 3220-7衛生陶瓷器-拖布盆
(7) CNS 3910飲水供應機
(8) CNS 4439住宅用衛生設備組件模矩尺度
(9) CNS 8913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連地板浴缸
原頁影像(對照用)
(10) CNS 12623貯備型電開水器
(11) CNS 15618浴缸
(12) CNS 15619浴缸性能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2) 飲用水水質標準
(3)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4) 飲用水管理條例
(5)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6)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7)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8)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設計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配置。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 1.5.3 施工製造圖
(1) 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寸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等。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3)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 1.5.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原頁影像(對照用)
(3)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 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5)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所有運送的產品及設備應有妥善包裝,小心搬運,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
組件編號及型式。
1.6.2 施工承攬廠商應將材料、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負責管理。。
¶ 2 產品
2.1 衛生設備之規格與功能應符合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之要求,其材質則須符合相對應國家標準之規定。同一衛生設備系統不得混雜使用不同等級之器具,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未規定者則依下列衛生設備規格選用,各類衛生設備常用之材質類型列述如下:
2.1.1 坐式馬桶(含配件)
(1) 馬桶應符合CNS 3220 之相關規定,依其配件可劃分為下列類型:落地式或掛牆式, 噴射式、虹吸式或沖洗式瓷質馬桶,40mm(1.5")沖水管接頭附瓷質栓帽;青銅製沖水閥,露明部分鍍鉻,隔膜型附操作把手、指壓式按鈕或擺動式把手。螺絲刀或圓轉式止水裝置及真空破除器或水箱、保溫水箱等連配件。槓桿式沖水閥,鍍鉻栓帽。
(2) 馬桶座:塑膠製,前端開口或封口式,自撐式絞鏈,青銅製螺栓,無蓋板或附蓋板。
2.1.2 蹲式馬桶(含配件)
應符合CNS 3220 之相關規定,40mm 沖水管接頭附瓷質栓帽;青銅製沖
原頁影像(對照用)
水閥,露明部分鍍鉻,隔膜型附操作把手、指壓式按鈕或擺動式把手,螺絲刀或圓轉式止水裝置及真空破除器,水箱或保溫水箱連配件,槓桿式沖水閥,鍍鉻栓帽。
¶ 2.1.3 無障礙浴廁用馬桶
同本章馬桶之規定,惟加設材質為銅質鍍鉻或不銹鋼之T 形、C 形、L形或斜臂形扶手。
¶ 2.1.4 小便器
小便器應符合CNS 3220-2 之相關規定。
(1) 內藏式水封,另附20mm 頂部或背部沖水接管,鋼製支架。
(2) 沖水閥任選下列各類型中之一款:
A. 沖水閥:露明部分鍍鉻,隔膜型附把手、按鈕孔罩,螺絲刀止水裝置,真空破除器。
B. 沖水閥:青銅製五金配件,露明部分鍍鉻,隔膜型附按鈕或把手及孔罩,圓轉式止水裝置及真空破除器。
C. 定量閥:露明部分鍍鉻,多孔式附操作把手或按鈕,螺絲刀止水裝置和真空破除器,惟定量閥可能無法適用於所有水質。
D. 電動沖水閥:整組式,使用直流或交流電源,露明部分鍍鉻,兩段式沖水裝置,螺絲刀止水裝置,真空破除器。
¶ 2.1.5 無障礙用小便器
同小便器,唯加設材質為同質鍍鉻或不銹鋼之小便器型扶手。
¶ 2.1.6 洗面盆
(1) 洗面盆應符合CNS 3220-3 之相關規定。
(2) 盆體:掛牆式、化妝檯面單槽型或化妝台面雙槽型;不銹鋼製或瓷製。
(3) 配件
A. 青銅制鍍鉻給排水配件;自動、定量混合式、附指示把手式或單桿把手式水龍頭附網狀濾器節水用氣泡頭;壓排式或鍊條及塞落水裝置;P 形存水彎附落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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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壓克力化妝鏡附除霧裝置。
¶ 2.1.7 無障礙用洗面盆
同洗面盆,唯加設材質為銅質鍍鉻或不銹鋼之面盆型扶手。
¶ 2.1.8 水盆
(1) 盆體:單槽式或雙槽式;不銹鋼製產品、鑄鐵製或瓷製,杯狀落水附鍊條及塞,附配件裝設孔。
(2) 配件:青銅鍍鉻或不銹鋼給排水配件,附指示把手、單桿把手或自回式噴嘴自由龍頭及節水用氣泡頭;P 形存水彎落水頭。
2.1.9 浴盆(及蓮蓬頭)
(1) 浴盆:搪瓷鋼製、FRP 製、SMC 或壓克力,坐式或臥式浴盆附防滑面,附單、雙、三或四全套護板。
(2) 配件包含以下各類型
A. 配件:隱藏式給水附出水口及有指示把手,槓桿操作壓排式落水裝置及溢流孔。
B. 配件:隱藏式蓮蓬頭及給水附轉換出水口,有指示把手,蓮蓬頭彎管及流量控制或可調整噴水之球形蓮蓬頭及孔罩,槓桿操作壓排落水裝置及溢流孔。
C. 配件:隱藏式蓮蓬頭及給水附轉換出水口,壓力平衡或溫度控制混合閥,蓮蓬頭彎管及流量控制或可調整噴水之球形蓮蓬頭及孔罩,槓桿操作壓排落水裝置及溢流孔。
D. 壓力平衡閥適用於單一淋浴設備,溫度控制混合閥需有足夠水流以利控制。
E. 配件:青銅製鍍鉻製、ABS 製或鍍鉻製;活動式、定溫式、電話淋浴式、單槍淋浴式、固定式之整組式蓮蓬頭附掛牆板裝置含控制閥及配件,鍊條及塞或槓桿操作壓排落水裝置及溢流孔。
2.1.10 無障礙用浴盆(及蓮蓬頭)
同本章浴盆(及蓮蓬頭),唯加設材質為銅質鍍鉻或不銹鋼之L 形或C 形安全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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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1 淋浴設備
青銅製鍍鉻製、ABS 製或鍍鉻製;活動式、定溫式、電話淋浴式、單槍淋浴式或固定式之整組式蓮蓬頭附掛牆板裝置含控制閥及配件
2.1.12 拖布盆
(1) 盆體:應符合CNS 3220-7 之相關規定。隱藏式支架,鍍鉻濾器,鑄鐵製P 形存水彎落水頭。
(2) 配件:鍍鉻長胴龍頭或軟水管龍頭,附1.5m 長,平口,強化塑膠軟管或橡皮軟管,軟管夾,長柄拖把吊掛。
¶ 2.1.13 緊急沖身洗眼器
腳踏式或手拉式洗眼器,快啟全流量閥,不銹鋼或ABS 洗眼容器及配件;
不銹鋼或鍍鋅鋼製大水量沖身蓮蓬頭及彎管,25mm(1 吋)全流量閥及手拉鍊條附直徑200mm(8 吋)之拉環,25mm(1 吋)接管配件。
¶ 2.1.14 貯備型電開水器
貯備型電能開水器應符合CNS 12623 之相關規定,另貯桶容量、熱效率、
耗電量詳契約圖說之設備規格表,且處理後之水質須合乎行政院環保署頒布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 2.1.15 飲水機
應符合CNS 3910 之相關規定,供水能力則詳契約圖說之設備規格表,處理後之水質須合乎行政院環保署頒布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2.1.16 同一類產品應採用同一廠牌為原則。
2.1.17 衛生設備所需具備之省水功能,應依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之規定辦理;
如已取得經濟部省水標章之產品,則應優先採用。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詳閱契約圖說,在預埋及安裝前確定器具開口位置及尺寸。
3.1.2 確認衛生設備鄰近之結構已完成,可提供衛生設備所需之安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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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安裝
3.2.1 每一器具須依契約圖說規定安裝存水彎,使其易於維護及清潔。
3.2.2 供應並安裝鍍鉻硬質或軟質水管至各器具,並附止水裝置、異徑接頭及孔罩。
3.2.3 所有組件需安裝平直。
3.2.4 所有衛生器具使用符合契約圖說之支撐及螺栓安裝及固定。
3.2.5 各衛生器具與牆面及地面間之空隙應填塞填縫劑,其顏色需與器具相符。
3.2.6 各衛生器具距裝修後地面之高度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施作。
3.2.7 排水衛生器具存水彎清潔口若裝設於地板下,則下層之天花板應有維修口,以利維護作業。
3.2.8 衛生器具安裝前之預留管線,長度若有不足時,應考量樓板加高厚度於澆置混凝土前,以短管延長至足夠之長度,以便銜接衛生器具(如蹲式馬桶),其所有接頭處應密封並經防水處理。
¶ 3.3 校正及清潔
3.3.1 校正止水裝置或閥至預期流量使器具不致發生濺水、噪音或溢流現象。
3.3.2 安裝完成後需清潔衛生器具及設備。
¶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洗面盆安裝後應符合下表15410-1 之檢驗規定:
表15410-1 洗面盆承重試驗表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頻率承重試驗CNS 3220-3 須能承受113.4kgf 之垂直
3.4.2 給水管系竣工清洗後,應會同工程司於管路末端採集水樣送主管機關檢驗是否符合標準,並取得檢驗報告,報請工程司備查。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 承重試驗 | CNS 3220-3 | 須能承受 113.4kgf 之垂直 載重,並維持 10 分鐘 | 檢查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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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給排水及衛生器具依契約項目計量。
¶ 4.2 計價
4.2.1 給排水及衛生器具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