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62 氟化聚合物塗料-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9962 章 氟化聚合物塗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金屬表面氟化聚合物(氟化碳)塗料之材料與塗裝規定,本章適用於高溫硬化型塗料,不適用於常溫乾燥型塗料。
¶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氟化聚合物塗料。
(2) 底材之清理及塗裝。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4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4.1 施工承攬廠商應提送由契約圖說規定之氟化聚合物塗料,若契約圖說無規定,則施工承攬廠商應於施作前30 日以上,按照「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提出所採用塗料產品、材料製造廠商資料及樣品,包括該氟化聚合物塗料製造廠商授予之執照,該執照應能證明施工承攬廠商有資格執行本工程所需之捲式鋼板或金屬組件塗裝,並送請業主認可後方得施作。
1.4.2 施工承攬廠商應提送塗裝設施之詳細說明書,包括供使用之烤爐尺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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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
1.4.3 施工承攬廠商須提送該塗料製造廠商依色表製造之實際顏色樣品,並提出所採用樹脂含有70%以上之氟化聚合物成份之證明書。
1.4.4 應依氟化聚合物塗料製造廠商所建議之步驟作清洗準備工作,如製造廠商無該項建議,則依第3.1.2 款之步驟。
¶ 1.5 品質保證
1.5.1 氟化聚合物塗料製造廠商及其核發執照之專業廠商,應提送書面保證。
1.5.2 使用氟化聚合物塗料之構造物,如於保固期限內發現缺失(包括超出正常風化及老化情形之龜裂、破裂、剝落、附著力消失及裝修面變色等),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修復。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已塗裝之產品應放在無沾污之防護遮蓋或包裹內運送至工地,以避免損傷表面塗裝。
1.6.2 安裝前應儲存於有遮蔽且乾燥之處,應小心裝卸以避免損傷及沾污飾面。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氟化聚合物塗料所採用樹脂應含有70%以上之氟化聚合物成份。
2.1.2 工程司有權對氟化聚合物塗料及用品進行檢查並採樣試驗。氟化聚合物塗料製造廠商之相關試驗結果應提送工程司。
2.1.3 若契約圖說無規定,乾膜厚度應為12μm 以上之環氧樹脂底漆,或聚胺酯(PU)底漆,再上塗21μm 以上之氟化聚合物表面塗料,總乾膜厚度應為35μ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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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根據底層材料性質,由工廠嚴格依製造廠商之預先處理程序,或經核准之同等程序,進行面層之預備及塗裝。
3.1.2 清理及塗裝應包含下列步驟:
1.脫脂 2.漂洗 3.浸蝕 4.漂洗 5.酸洗
6.漂洗 7.鹼洗 8.漂洗 9.另槽漂洗 10.烘烤
11.底漆 12.烘烤 13.停放 14.表層塗裝 15.熱熔結合
16.冷卻
3.2 修補塗料施工完成後,於工地得以原材料或常溫乾燥型同系統塗料,修補微小裂痕及安裝時造成之磨損或割痕。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 4.2 計價
本章工作若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