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分類:道路工程/建築工程(共用原件)
收錄文件:09910 油漆-施工規範(1060101.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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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9910 章 油漆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油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但結構鋼材油漆按照第09971章之規定辦理。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所註明須油漆塗裝之工項,例如內外牆、柱、天花板、金屬構件及其他構造物等,並包括打底、填縫、披土等附屬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9971 章--防蝕塗裝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01調合漆(合成樹脂型)
(2) CNS 609硝化纖維素噴漆
(3) CNS 1112醇酸樹脂烤漆
(4) CNS 1157醇酸樹脂瓷漆
(5) CNS 4910油性凡立水
(6) CNS 4911木器用透明底漆
(7) CNS 4934伐銹底漆
(8) CNS 4938環氧樹脂漆
(9) CNS 4940水性水泥漆(乳膠漆)
原頁影像(對照用)
(10) CNS 4942木器用聚胺脂頭度底漆
(11) CNS 4943木器用聚胺脂二度底漆
(12) CNS 4944木器用聚胺脂透明漆
(13) CNS 8144溶劑型水泥漆
1.5 品質保證
1.5.1 油漆材料其品質須符合1.4.1 款所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法之規定,並須提送試驗證明(正字標記產品檢驗報告或經TAF 或國際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檢測報告)。
1.5.2 油漆顏色由工程司或業主選定,施工承攬廠商應據以調製顏色樣板提供作選擇參考,同一建築物或工作範圍內若有多種不同顏色,施工承攬廠商應予照做所需調色樣板,經選定之樣本作為施工驗收之比對憑據。經工程司或業主選定之顏色,若施工時需變更,另以契約規定之。
1.5.3 油漆光澤如有需求,另以契約規定之。
1.5.4 使用之油漆產品於塗布期間之任何一天,不得超過製造廠商所標示之儲存年限。
¶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相關規定。
¶ 1.6.1 品質計畫
¶ 1.6.2 施工計畫
¶ 1.6.3 樣品
(1) 每種顏色及材質均各提送樣品3 份,並加註標籤,標明其材料及塗裝方法。
(2) 規定塗於光滑飾面之油漆,應按可以看到每層塗膜的方法,將其塗於約30cm 正方之硬木板或金屬板上作為樣品。
(3) 使用於混凝土上之透明非亮面滲透性封面劑,應將其塗於約30cm正方之原樣品板上,以表現第一層及第二層之塗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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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使用塗料之技術資料,應註明製造廠商、品牌以及產品編號。
(5) 油漆之儲存、運送、表面處理、攪拌、稀釋、塗裝、修補及檢驗等之詳細說明文件應送工程司審查。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油漆應以製造廠商之原包裝運至施作地點,並附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容器上應附有標籤,載明材料、廠牌、產品編號、產品名稱、批號、製造日期、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保存方法。
1.7.2 產品於裝卸時應避免容器破損致影響油漆品質。
1.7.3 油漆產品應以原包裝儲存於通風良好且蔭涼、乾燥之遮蔽空間,並須遠離火源。
¶ 1.8 現場環境
1.8.1 相對濕度高於85%時,不得將油漆塗布於無遮蔽之表面,亦不得塗於有水或潮濕之表面。
1.8.2 塗布油漆標的物周遭氣溫低於10°C時,不得塗佈室外漆,溫度低於7°C時不得塗布室內漆,但油漆製造廠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水泥砂漿面或混凝土面之塗裝,其表面酸鹼值及含水率依油漆製造廠商之相關規定辦理。
1.8.3 混凝土及鋼構件應避免在表面溫度超過40°C時油漆,以免致施作完成之漆面起泡,但油漆製造廠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8.4 鋼料之表面溫度低於露點致塗布之表面凝結水氣,或遇有下雨、或有霧或潮溼等天氣因素,導致塗布之表面凝結水氣時,不得塗布油漆。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用於任何同一表面或設備之材料,如契約無特殊規定時,同一塗層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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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
2.1.2 底漆應與底材及面漆之性能與材質互相搭配。
(1) 稀釋劑:依油漆製造廠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 底漆:依油漆製造廠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1.3 所提供之塗料應證明符合本章之規定。
2.1.4 室內用乳化塑膠漆品質應符合CNS 4940 規定,如使用水性水泥漆,品質應符合CNS 4940。
2.1.5 前款室內用油漆亦須符合表09910-1 之規定;室外用油漆亦須符合表09910-2 之規定。
2.1.6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品質應符合CNS 4938 或表09910-3 之規定。
2.1.7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品質應符合CNS 4938 或表09910-4 之規定。
2.1.8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品質應符合表09910-5 之規定。
表09910-1 室內用乳化塑膠漆與水性水泥漆品質規定(主要供建築室內水泥或石灰牆面粉刷用)
項目品質規定備註容器內狀態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施工性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遮蓋力7 m2/L 以上。
研磨細度60 微米(μm)以下。
乾燥時間1 小時以內(25°C)(半堅結)。
耐水性浸水36 小時應無異狀。
| 項目 | 品質規定 | 備註 |
|---|---|---|
| 容器內狀態 |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 |
| 施工性 |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 |
| 塗膜外觀 |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 象。 | |
| 重量 | 乳 化 塑 膠 漆 為 1.2kg/L 以上。 | |
| 遮蓋力 | 7 m2/L 以上。 | |
| 研磨細度 | 60 微米(μm)以下。 | |
| 乾燥時間 | 1 小時以內(25°C)(半堅結)。 | 乳化塑膠漆為 2 小 時以內(25°C,堅 結乾燥)。 |
| 耐水性 | 浸水 36 小時應無異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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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品質規定備註耐鹼性浸水飽和石灰水36 小時應無異狀。
加熱殘分45%以上。
溶劑以清水為稀釋劑。
表09910-2 室外用水性水泥漆品質規定項目品質規定備註容器內狀態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施工性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遮蓋力7 m2/L 以上。
研磨細度60 微米(μm)以下。
乾燥時間1 小時以內(25°C)(半堅結)。
耐水性經72 小時浸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耐鹼性經72 小時浸石灰水,無變色、起泡、剝離現
| 項目 | 品質規定 | 備註 |
|---|---|---|
| 耐鹼性 | 浸水飽和石灰水 36 小時應無異狀。 | 乳化塑膠漆為浸水 飽和石灰水18小時 應無異狀。 |
| 耐洗刷性 | 經 1000 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及 破裂致使底才外露。 | 乳化塑膠漆為 200 次往返洗濯試驗。 |
| 儲存安定性 | 正常儲存條件下,12 個月內,易於調勻,無 結塊、變厚等現象。 | |
| 加熱殘分 | 45%以上。 | |
| 溶劑 | 以清水為稀釋劑。 | |
| 1.室內用水性水泥漆為 CNS 4940 第一種。 2.無備註者為乳化塑膠漆與水性水泥漆共同規定。 | ||
| 項目 | 品質規定 | 備註 |
|---|---|---|
| 容器內狀態 |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 |
| 施工性 |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 |
| 塗膜外觀 |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 象。 | |
| 遮蓋力 | 7 m2/L 以上。 | |
| 研磨細度 | 60 微米(μm)以下。 | |
| 乾燥時間 | 1 小時以內(25°C)(半堅結)。 | |
| 耐水性 | 經 72 小時浸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 象。 | |
| 耐鹼性 | 經 72 小時浸石灰水,無變色、起泡、剝離現 象。 | |
| 耐洗刷性 | 經 2000 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 及破裂致使底材外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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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品質規定備註耐候性經1 年屋外曝露試驗,無起泡、龜裂、剝離及加熱殘分45%以上。
溶劑以清水為稀釋劑。
表09910-3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項目品質容器內狀態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混合性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混合後可用時間4 小時以上(25°C)
施工性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不揮發成份30%以上(混合漆)。
表09910-4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項目品質容器內狀態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混合性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混合後可用時間8 小時以上(25°C)
施工性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乾燥時間10 小時以內(半堅結)。
| 項目 | 品質規定 | 備註 |
|---|---|---|
| 耐候性 | 經 1 年屋外曝露試驗,無起泡、龜裂、剝離及 粉化現象。 | |
| 儲存安定性 | 正常儲存條件下,12 個月內,易於調勻,無 結塊等現象。 | |
| 加熱殘分 | 45%以上。 | |
| 溶劑 | 以清水為稀釋劑。 | |
| 註:室外用水性水泥漆為 CNS 4940 第二種。 | ||
| 項目 | 品質 |
|---|---|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4 小時以上(25°C) |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乾燥時間 | 指觸 2 小時內,堅結 10 小時以內(25°C)。 |
| 耐水性 | 經 96 小時浸水試驗,無龜裂、剝離、起泡等現象。 |
| 不揮發成份 | 30%以上(混合漆)。 |
| 項目 | 品質 |
|---|---|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8 小時以上(25°C) |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乾燥時間 | 10 小時以內(半堅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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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品質表09910-5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項目品質容器內狀態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混合性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混合後可用時間4 小時以上(25°C)
施工性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耐鹽水性經72 小時浸5%鹽水試驗,無顯著異狀。
光澤度70%以上。
| 項目 | 品質 |
|---|---|
| 屈曲性 | 經直徑 6mm 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衝擊性 | 經φ12.5mm×300g×50cm 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鹽水噴霧試驗 | 經 120 小時浸 5%鹽水噴霧試驗,無起泡、剝離、生銹現象。 |
| 耐濕性 | 經 168 小時耐濕試驗,無膨脹、剝離、生銹現象。 |
| 耐揮發油性 | 經 120 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
| 混合漆中加熱殘分 | 60%以上。 |
| 項目 | 品質 |
|---|---|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4 小時以上(25°C) |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乾燥時間 | 指觸 1 小時內,堅結 6 小時以內(25°C)。 |
| 屈曲性 | 經直徑 3mm 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衝擊性 | 經ψ12.5mm×300g×50cm 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沸水性 | 經 30 分鐘浸 95°C沸水試驗,塗膜應無變白、混濁、起泡、起 皺、軟化、剝離等現象。 |
| 耐鹽水性 | 經 72 小時浸 5%鹽水試驗,無顯著異狀。 |
| 耐酸性 | 經 72 小時浸 5%硫酸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
| 耐鹼性 | 經 72 小時浸 5%氫氧化鈉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
| 耐揮發油性 | 經 72 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
| 混合漆中加熱殘分 | 45%以上。 |
| 光澤度 | 70%以上。 |
| 耐候試驗 | 經 QUV 機耐候測試 1000 小時以上,無顯著異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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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調合漆:應符合CNS 601 規定。
2.1.10 噴漆:應符合CNS 609 規定。
2.1.11 烤漆:應符合CNS 1112 第2 種之規定。
2.1.12 油性凡立水:應符合CNS 4910 之規定。
2.1.13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1 之規定。
2.1.14 透明噴漆:應符合CNS 609 之規定。
2.1.15 本工程其他施工項目之指定材料或工作物,得依原製造廠商設計使用之塗料為塗裝標準。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油漆施工前之表面處理
(1) 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現場環境應如1.8 項之規定。
(2) 內外木作之表面,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屑削去,油脂或污物須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
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平。
(3) 混凝土面及水泥砂漿粉光面,刮除隆起及其他突出物,以合格嵌補材料補平凹洞及裂痕,使其與表面紋理相吻合,俟乾硬後以砂紙磨平。
(4) 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雜物。
(5) 在油漆前已完成之五金電器裝備及其他建築表面等,應要加強保護,以免油漆時污染,必要時經工程司同意予以拆除,使油漆工作完成後再重新安裝。
¶ 3.2 施工方法
原頁影像(對照用)
3.2.1 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厚度、稀釋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
3.2.2 依據製造廠商之建議方法塗刷塗料或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3.2.3 應待下層漆膜徹底乾燥後,再塗上層漆膜;如有表面不平整、垂流、橘皮等瑕疵現象,需先處理後再塗上層漆膜。
3.2.4 所有新完成之油漆面應作適當之保護至油漆層完全乾燥為止,經油漆之物件於油漆層未完全乾燥前不得搬動或於物件上工作。
3.2.5 雨天、潮濕天氣或水氣凝結之表面不適合油漆作業時,不得施工。
3.2.6 油漆得採用技術熟練工人以刷塗、滾塗或噴塗方法施工,務使油漆塗布成一均勻薄膜,表面色澤勻稱,不露任何刷痕、流痕、皺紋、起皮、脫殼等瑕疵。
3.2.7 在同一空間內,任何配合作業未完成前,不得進行末度面漆。
3.2.8 各種漆面,除契約圖或施工製造圖另有註明或另有專章規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每一表面上各層油漆應為同一生產商之產品。
下列之塗料產品,除本規範有規定外,其餘應符合本章1.4.1 款所列相關國家標準之規定。
(1) 露面之裝修及門窗鋼鐵構件
A. 三聚磷酸鋁防銹底漆2 道。
B. 醇酸樹脂瓷漆2 道。
(2) 露面之鍍鋅鐵件
A. 伐銹底漆1 道。
B. 醇酸樹脂瓷漆2 道。
(3) 露面之鋁及輕金屬
A. 伐銹底漆1 道。
B. 醇酸樹脂瓷漆2 道。
(4) 室內露面木作(透明):除圖上另有規定,否則凡木料上材,或貼木皮之露面木作均採本法。
A. 木器透明用頭度底漆1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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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木器透明用二度底漆2 道。
C. 透明噴漆2 道。
(5) 室內露面木作註明為PU 漆者,依下列規定:
A. 木器用聚胺脂頭度底漆1 道。
B. 木器用聚胺脂二度底漆2 道。
C. 木器用聚胺脂面漆2 道。
(6) 室內露面木作(有色):用於露面木料中材,合板或圖示註明為有色者,均依下列規定:
A. 補土。
B. 顏色噴漆2 道。
(7) 室外露面木作
A. 酜酸酐樹脂底漆1 道。
B. 顏色調合漆2 道。
(8) 室外水泥粉刷牆面
A. 水性水泥漆底漆1 道。
B. 水性水泥面漆2 道。
(9) 室外露面之混凝土面,其註明為琺瑯漆或搪瓷漆者,依下列規定:
A.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1 道。
B.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1 道。
C. 環氧樹脂中塗漆2 道。
D.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2 道。
(10) 室內水泥粉刷牆面採用室內用水性水泥漆3 道。
(11) 埋設在混凝土中之鐵件及鋁窗(門)不須油漆,惟於混凝土澆置前須將浮銹刷除,木門窗樘子與混凝土之接觸面須塗瀝青塗料。
¶ 3.3 檢驗
3.3.1 每層油漆完成後應通知工程司,工程司得抽查,工程司認可後方得塗布
原頁影像(對照用)
下層漆料。
¶ 3.3.2 乾膜厚度
(1) 屋內及屋外鋼件、鐵金屬表面
面漆 二道 60~80 微米(μm)、三道75~125 微米(μm)。
(2) 屋內及屋外鍍鋅鋼件、鋁及其他非鐵金屬之表面
面漆 二道 60~80 微米(μm)、三道75~125 微米(μm)。
(3) 屋內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4) 屋外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5) 木作表面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嵌補材料及表面底漆、修補及研磨平整、清理等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 4.1.2 計量方法
油漆作業依契約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或式計量。
¶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或式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