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780 洗石子-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9780 章 洗石子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洗石子之供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之規定,凡構造物表面之洗石子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及填縫劑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建築用砂
(3) CNS 2306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13512墁砌水泥
(5) CNS 13961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631室內粉刷用黏結劑
1.5 資料送審
原頁影像(對照用)
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施工製造圖: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5.2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5.3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經工程司認可,並製作成不小於30cm 正方形樣品。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7.2 儲存於屋內乾燥木鋪板上,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卜特蘭水泥 第I型 適用於不需具備其他任一型水泥之特別性質者或CNS 13512 墁砌水泥SX 型 不另添加水泥或消石灰之規定。
2.1.2 砂:應符合CNS 387 建築用砂之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之規定。
2.1.4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2.1.5 顏色:斬洗石子應使用白水泥拌和。
2.1.6 碎石:碎石如無特別指定,應採用國產各色大理石、白雲石或蛇紋石之輾碎篩粒,須堅實,不含泥土及雜質,並應質地及色澤均勻者,其顆粒大小依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2.1.7 顏料:顏料須為礦物質,研磨細緻,耐久且不受日光及石灰影響,比重與普通水泥相似。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5%,顏色樣品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並留存以資核對。
2.1.8 分隔木條:應使用馬牙型之木條以便取出,寬度經工程司核可者。
原頁影像(對照用)
2.1.9 黏著劑:符合ASTM C631 規定,用於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磚之表面,用以黏著粉刷層。
2.1.10 材料量度:砂漿所用材料之量度方法,應使規定之材料配合比例以控制並保持準確,砂漿用材料之容積單位應按下列數值辦理:
(1) 水泥每30 包重1,500kg,作立方公尺計。
(2) 乾砂1,280kg 或濕砂1,360kg,作立方公尺計。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將混凝土表面異物清除,必要時以清潔劑清洗表面,再以清水沖洗。
3.1.2 於適當間隔或重要位置先作高低基準灰誌,以利於控制粉刷厚度。
3.1.3 濕潤施工面,以減少其自粉刷料中過量吸水份。
3.1.4 必要時將光滑之混凝土面打毛,並按製造廠商之規定塗黏著劑。
3.1.5 依契約圖或工程司之指示設置工作縫及伸縮縫。
¶ 3.2 施工方法
¶ 3.2.1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
(1) 採用1 份水泥及3 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均以容積比例計算)。
(2) 除契約另有規定,採用1 份水泥、1.5 份碎石及1/4 份礦物填縫料,於乾拌勻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 3.2.2 水泥砂漿之拌和
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加水後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3 分鐘。水泥灰漿應拌和至色澤均勻,塑度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 3.2.3 底層(水泥粉刷)之施工
底層應使用鏝刀將水泥砂漿壓鏝塗刷,使水泥砂漿固黏於表面,再依準條用木尺將粉刷面刮平,並於水泥砂漿初凝時,將表面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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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面層之施工
(1) 面層應俟底層乾透後為之。面層應先以鏝刀用力均勻壓平,並儘量避免產生鏝刀痕,俟水泥初凝後,即用噴霧器噴洗表面,將表面水泥漿抹去,使其露出密集之石粒,務須噴洗均勻,完成面應洗刷清潔。其施工程序,應自高處向低處施工。
(2) 洗石子粉刷之顏色及碎石種類,由工程司另行指定之。
(3) 水泥碎石料內絕對禁止摻雜海菜或其他化學膠合物,但可酌加礦物填縫料,其用量為水泥量之15~20%。
(4) 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5) 天雨或刮風日不得施工,如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形時,應即停工,遭受雨淋部分,應即鏟去,俟天晴後重做。
(6) 洗石子之面積過大時,應分格施工,分格之大小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分格以9mm 檜木方條(兩側略為鉋斜呈大小面),先釘在已完成底度之牆面上,線條必須平直,俟洗石子工作完成乾透後,再起出木條,以純水泥漿或工程司指示之材料用特製工具嵌縫。
(7) 牆面如須留置螺絲及其他洞孔時,應於施工前預先埋設,不得在洗石子完成後再行鑿補。
(8) 石料如規定使用宜蘭石者,應切實按照規定辦理,不得使用人造宜蘭石。
3.2.5 洗石子完成後,整幅施工面應均勻清淨,不得混濁不清。
3.2.6 如有特殊規定時得用透明防水劑。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可述洗石子可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分隔木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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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可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