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37 石材地坪-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9637 章 石材地坪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石材地坪之材料、施工與檢驗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圖註明「石材地坪」之施工並包括打底、填縫等工項。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3 第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5 第09310 章--鋪貼壁磚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建築用砂
(3) CNS 3001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3763水泥防水劑
(5) CNS 3897大理石材
(6) CNS 6300石材
(7) CNS 6987室內地板鋪設用聚胺酯
(8) CNS 11317建築飾面用大理石
原頁影像(對照用)
(9) CNS 11319建築用天然石抗壓強度試驗法
1.5 品質保證
1.5.1 石材廠商要能供應規定材質及色澤一致之石材及所需之數量,除非原設計之要求,應避免鋪設之相鄰石材間顏色差異過大。
1.5.2 石材製品應揀除斑點過多以及明顯石理裂縫之石材,上述斑點為直徑25mm 以下,每平方公尺2 處以下為容許範圍,裂痕經修補完成者不在此限。
1.5.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石材之品質應符合CNS 6300 之規定。
¶ 1.5.4 實體樣品
(1) 提送施工製造圖及樣品以後,於鋪貼瓷磚前,應先於現場擇一施工地面及牆面做實體樣品瓷磚鋪面各一處,至少須有3×3m 面積。
A. 應能顯示整體工程完成後表面顏色、材質及工作水準。
B. 應包括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規定之瓷磚材料、固定件及其他系統組件與填縫材料。
(2) 實體樣品鋪面位置及面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可利用一房間的地面、牆面作為實體樣品鋪面之用。
(3) 實體樣品鋪面完成後,應先獲得工程司之核可,始得進行正式鋪設工作。不合格之實體樣品鋪面應依指示拆掉重做。
(4) 工作未完成前,不可改變、移動或拆毀實體樣品鋪面。核可之實體樣品鋪面可保留作為永久性工程之一部分,並作為其餘石材工作之品質標準。
1.5.5 實體模型:切割施工製造圖及樣品送審後於進行石材鋪面及地板鋪砌前應依工程司指示製作一實體模型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 1.6.1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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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施工計畫
1.6.3 產品資料:石材之技術規範資料與產地證明文件,並含材料裝卸、儲存、
鋪設及維護之說明書。
1.6.4 分割及鋪設施工製造圖:應標明尺度大小、規格、斷面及表面修飾、接縫、錨件、扣件、支撐等之位置及相鄰其他建材收頭處理各項細節。在施工製造圖上應標明各塊石材之位置。
¶ 1.6.5 樣品
(1) 每種石材應提送30×30cm 樣品3 份,厚度及表面處理按實際尺度送審。
(2) 灰漿樣品應顯示顏色之範圍,並應依各種砌石工程所指定者。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儲存中之石材,應放置在枕木或托板上,其堆放應妥為規劃,使重量平均分佈,避免石材本身的損壞與斷裂、受潮及污染。
1.7.2 裝卸石材時應避免碰碎、斷裂、沾污並使用防水且無防污物之覆蓋物或包覆物保護石材免遭氣候侵襲,但應保持石材周圍空氣流通及避免其他損害。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石材:石材規格之契約圖說所示,須色澤花紋均勻,無裂痕、破損及缺角者,並符合CNS 6300 建築同級之石材規範之規定。
¶ 2.1.2 石材表面處理
(1) 原石面:石礦開採之原貌。
(2) 磨光:高度亮光面。
(3) 熱處理或燒面處理:平坦表面以高溫火燄處理,製成一般之粗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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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噴砂處理:應依規定以不同篩號之石英砂處理,製成之粗細質感。
(5) 鑿面處理:依設計需求運用鑿面工具。
¶ 2.1.3 石材加工處理
(1) 石材之種類、形狀、尺寸依照圖面及特別記載之規定。
(2) 加工處理
A. 表面加工處理之種類及加工程度依照特別記載之規定。
B. 石材郼接側邊隱匿之部分,使用裁切石材面即可,而嵌入部分,應有15mm 以上,此部分表面之加工處理應與該側面石材表面相同。
C. 石材鄰接側邊露光部分,其表面加工處理亦須與鄰接面相同。
D. 石材製品應儘量避免在施工現場修改、裁切、鑽孔。
(3) 石材加工之精度須視石材之種類加以訂定。
¶ 2.1.4 鋪設材料
(1) 水泥:符合CNS 61 之卜特蘭水泥。
(2) 粒料:符合CNS 3001 之規定,無沾污性。
(3) 顏料:純礦物質或合成材料,且具抗鹼性與不褪色之適合作填縫漿之拌和料。
(4) 水:清潔且無雜質。
(5) 石材之鋪設應使用高黏度乳膠砂漿。
(6) 屋外花崗石之鋪設可使用卜特蘭水泥砂漿。
(7) 提供適當配方之石材清潔劑,不得使用酸性或腐蝕性之清潔劑。
¶ 2.2 切割與製造
2.2.1 依照經核定施工製造圖說上所示,進行石材之製造,依正確鋪設之位置進行分割及查驗。
2.2.2 分割之石材,接縫處應平直,與表面成90°角。
2.2.3 石材厚度應如契約圖說所示,石材厚度之許可差不超過±3mm。
2.2.4 依施工製造圖說花樣切割鋪面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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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依施工製造圖說之斷面及尺度製造石材飾條。
2.2.6 依施工製造圖說斷面及細節提供石材基底。
2.2.7 石材背面須作防污處理。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石材安裝前,應將地板底面清除乾淨,去除泥土、塵土、雜物及鬆脫物。
3.1.2 查閱相鄰介面之施工進度及程序,並事先協調,使各種不同組件均能配合施作。
3.1.3 對於室外之地坪鋪設工程,當氣溫低於0°C時、下雨時,不得鋪設石材;
但對於室內之地坪鋪設工程則不在此限;但對於室內及作適當防護之地坪鋪設工程則不在此限。
¶ 3.2 鋪設
3.2.1 禁止採用有缺口、碎裂、污損、過多的石英瘤華或可目視察覺之石理裂縫等缺點的石材。
3.2.2 石材安裝前,應將施工面清除乾淨。
3.2.3 石材應先分類使深淺顏色能大致相近,避免相鄰石材之顏色深淺差別太大,石材面紋路應大致相同且花紋須對齊。
3.2.4 石材之鋪設應具有安裝石材經驗,並能視鋪設需要於現場切割石材之技工施作。石材切割必須以機具等適當工具為之,切口應平順整齊。
3.2.5 依照經核定之施工製造圖鋪設石材並設置伸縮縫與控制縫。
3.2.6 在施工地面先鋪厚度約3.5~5cm 之卜特蘭水泥砂漿基底。
3.2.7 基底塗佈後即予刮平,使其到基底高程,並使石材鋪設後地板之完工高程合乎契約圖示。
3.2.8 石材鋪設時應先塗抹稀薄之純水泥漿於基底上。
3.2.9 完成鋪置之石材至少48 小時之內,地坪周邊應設圍籬設施及警告標誌絕
原頁影像(對照用)
對禁止踩踏,以免破壞。
3.2.10 每一石材均應在砂漿底層初凝前1 次鋪貼完成,並以木槌或橡膠槌平均敲打,使其與水泥砂漿完全密合,並同時校正石材位置及縫寬。
3.2.11 鋪貼完成之表面,平整度於任意之300cm 範圍內,許可差不得大於3mm。
3.2.12 石材施工應依圖說洩水方向及坡度施作,完成後不得有積水或洩水不良情形。
¶ 3.2.13 階梯石材之安裝
(1) 使用卜特蘭水泥砂漿安裝階梯、踏板及豎板。
(2) 石材背面與混凝土板間空隙亦應以水泥砂漿填實。
(3) 砂漿凝結前應將接縫處填縫。
¶ 3.3 清理及保護
3.3.1 石材之鋪設,以維整潔勻稱之外觀。
3.3.2 採用石材生產商建議之方式將石材清理乾淨。
3.3.3 石材地坪施工完成後,應加適當保護措施,於全部工作完成後移去覆蓋。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石材面積以契約圖說所示完成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石材轉角厚度或嵌入重疊均不計入。
4.1.2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填縫劑及填縫料、清理及保護、實體樣品鋪貼面、
鋪貼用水泥砂漿等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各項目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